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通用十四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08-21 10:09:311195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篇一)

[案情概要]

2007年3月,第一被告乙公司资产整体转让给第二被告某县经贸委,并经某县政府审批同意,由第一被告自愿委托第二被告某县经贸委成立由县经贸委主管的托管中心负责管理,第一被告乙公司的财务支付由第二被告某县经贸委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原告甲公司于2006年开始向第一被告乙公司供应水泥包装编织袋,截至2007年4月,第一被告乙公司共欠原告甲公司编织袋款13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第一被告仍未支付,原告于2008年8月向法院起诉被告乙公司、被告某县经贸委,要求第二被告某县经贸委承担支付货款的连带责任。

[分析]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篇二)

我(我们)是被告人(罪犯)的,如果被告人(罪犯)被司法机关实施社区矫正,我(我们)愿意做被告人(罪犯)的社区矫正监督保证人。并保证履行下列监护义务: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规守纪和接受社区矫正情况及时进行监督,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

2、随时保持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联系,及时发现、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

3、每月一次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司法所反馈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反映。

4、定期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信息,研究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5、如果被告人(罪犯)在进行社区矫正时不能遵守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我(我们)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篇三)

审判长、审判员:

xx市律师事务所理解高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确凿,定性准确,但使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①从本案事实经过看,被告人实施伤害事出有因,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叙述情节略)

分析以上事实经过,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这一伤害案件的发生是由被害人一方追打直接引起的。被告等二人来到春光饭店拿出10元钱要吃饭,遭到老板拒绝,这时如果放被告人走,不去追打,也不能发生这次伤害行为的实施。

第二,被告人高xx的伤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如上所述,被告等二人到春光饭店准备吃饭,遭到老板拒绝,更甚至,遭到刘xx手持木棒勒令“把钱留下”的喝斥,即使在这种状况下,被告也没有任何不轨行为,而是想一走了之。当同伙孙xx遭到无故毒打时,被告高xx为了救孙xx,使其免受不法侵害,才又回到,但见孙xx已经逃走,即终止了自己的行为。无论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动机目的上看,还是从行为本身的实施过程看,被告人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

②在适用法律上,书认定使用xxx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实属不当。

xxx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的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能够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接判处死刑,”本规定告诉我们,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才适用该《决定》:如果犯故意伤害罪,情节一般,就不能使用该《规定》,而只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要适用本《决定》的规定,务必首先认定属于“情节恶劣”。那么什么是情节恶劣呢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伤害致死多人;报复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酷,摧残致人死亡等等。那么,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呢我认为,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情节一般”。

第一,从本案伤害行为的起因来看,是由于被害一方故意追打直接引起的。这同那些被告方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由此加害对方,在情节上是显然不同的。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观恶性较小。这同那些故意报复行凶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大,也是不同的。

第三,是被害一方首先手执凶器实施非法侵害的。虽然双方都有侵害双方之意,而被告在势力上处于劣势,这与那手执凶器,对手无寸铁、孤立无援的被害人实施伤害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有差别的。

第四,被告人临时起意伤害他人,这同那些早有预谋,备好凶器,报复行凶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高xx的伤害行为,一是由被害人直接引起的,二具有防卫的.性质,三是属于“情节一般”,因此,对被告人高xx的量刑应适用《刑法》第134条第2宽之规定。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思考和足够的重视。

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xx年xx月xx日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篇四)

审判长、审判员:

xx市律师事务所理解高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确凿,定性准确,但使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①从本案事实经过看,被告人实施伤害事出有因,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叙述情节略)

分析以上事实经过,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这一伤害案件的发生是由被害人一方追打直接引起的。被告等二人来到春光饭店拿出10元钱要吃饭,遭到老板拒绝,这时如果放被告人走,不去追打,也不能发生这次伤害行为的实施。

第二,被告人高xx的伤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如上所述,被告等二人到春光饭店准备吃饭,遭到老板拒绝,更甚至,遭到刘xx手持木棒勒令“把钱留下”的喝斥,即使在这种状况下,被告也没有任何不轨行为,而是想一走了之。当同伙孙xx遭到无故毒打时,被告高xx为了救孙xx,使其免受不法侵害,才又回到,但见孙xx已经逃走,即终止了自己的行为。无论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动机目的上看,还是从行为本身的实施过程看,被告人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

②在适用法律上,书认定使用xxx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实属不当。

xxx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的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能够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接判处死刑,”本规定告诉我们,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才适用该《决定》:如果犯故意伤害罪,情节一般,就不能使用该《规定》,而只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要适用本《决定》的规定,务必首先认定属于“情节恶劣”。那么什么是情节恶劣呢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伤害致死多人;报复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酷,摧残致人死亡等等。那么,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呢我认为,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情节一般”。

第一,从本案伤害行为的起因来看,是由于被害一方故意追打直接引起的。这同那些被告方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由此加害对方,在情节上是显然不同的。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观恶性较小。这同那些故意报复行凶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大,也是不同的。

第三,是被害一方首先手执凶器实施非法侵害的。虽然双方都有侵害双方之意,而被告在势力上处于劣势,这与那手执凶器,对手无寸铁、孤立无援的被害人实施伤害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有差别的。

第四,被告人临时起意伤害他人,这同那些早有预谋,备好凶器,报复行凶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高xx的伤害行为,一是由被害人直接引起的,二具有防卫的性质,三是属于“情节一般”,因此,对被告人高xx的量刑应适用《刑法》第134条第2宽之规定。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思考和足够的重视。

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xx年xx月xx日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篇五)

原告人:李,女,82岁.家住XX省XX市新城区枫叶小区15楼一单元115室,

被告人:(要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支持

事实和理由:和儿子余一家住在一起.她的儿媳王很看不惯她,经常打骂她,几次把老人打得卧床不起,还不给老人看病。x年3月28日,儿媳再次对老人拳脚相加,经医院诊断,老人被打断两根肋骨。老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找人代写刑事自诉状,要求法院追究儿媳虐待老人的刑事责任。

有关证据:儿媳虐待老人,主要证据有:1、证人李X夫证言,系邻居:住在枫叶小区15楼1单元111室的,112室的何夫妇,证实....;2、证人刘夫评证言,113室的妇。证实....;。3、医院证明,另外,XX医院唐X医师出具了老人被打的证明,证实被打伤情况等。(写明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及证明内容概括)

综上,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某条之规定,构成某某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某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以保护原告有合法的人身权利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原告人(或起诉人):某某

年月日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篇六)

讼状,又叫“状子”或“状纸”,是原告及他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形式,又称“起诉书”。

一般说,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文件称之为起诉书,而把公民个人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文件称之为“诉状”。 民事诉讼状,是指原告其法定代理人,为维护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执(或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状。

民事是指婚姻、抚养、继承、买卖、租赁、赔偿等方面的事情。在我国,民事范围的纠纷,一般采取调解办法解决;调解无效,才向法院起诉。

向法院起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备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二是起诉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者依法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权益的人,所以,不论公民个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书写诉状提起民事诉讼。 起诉还要注意下列问题: 1要符合法律规定。

比如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在此时期提出离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就不能成立。

2起诉一般要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被告人是正在被监禁的或劳动教养的人,则向原告人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如被告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则按被告在本案中所居地位依次排列,向第一个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3写诉讼状必须实事求是,把事实真相和争议内容如实向法院反映,不得夸大渲染,更不可虚构捏造。

民事诉讼状的主要内容由四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标题写“民事诉状”。接着写原告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如果被告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则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点,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事项 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

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偿还、履行合同、产权归还以及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付给赡养费、抚养费,要求继承遗产等。写这一部分的要求是:第一,目的要明确、具体。

例如,请求保持所有权,应写清楚是请求确认所有权,还是请求返还原物、原产业或赔偿损失等;第二,请求事项应合法、合情、合理,切实可行。例如: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应考虑自己的经济收入和对方的负担能力,提出合理的数额。

(三)事实和理由 这一部分是民事诉讼状的正文,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重要根据,应特别重视。一般先写事实,再定理由。

事实部分,主要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要具体写明发生争执(或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及事实经过。

特别要把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写清楚。事实写清楚以后,便提供能证明所控告事实的证据(包括人证、言证、物证、书证等),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交验的物证、书证。

理由部分,主要写明两点:一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并阐明理由;二是写明提出请求的政策、法律依据。这部分写完,正文结束。

接着落款。格式可为:“据上所述,要求,请依法判决。

此致**人民法院。”右下方具体状人姓名及年月日。

(四)附项。这部分按规定写明下列事项:1本状副本部份;2证件 件;3书证 件。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篇七)

一、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

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追求事实真实情况,而更多是基于对某种主导价值的考虑,从而对证据加以取舍。从世界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强制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美国;一为裁量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国。以下将以采取这两种模式典型国家分别予以介绍。

(一)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

1、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 。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2、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理念

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

(1)非法搜查和扣押;

(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

(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

1、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和保护人权

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美国最高法院在沃尔夫案证实了“排除证据可能是威慑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坎尔金斯案“其目的是通过切断忽略宪法要求的诱因来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强制尊重宪法性保障”,而这些都无一例外的体现出该价值理念。

同时,美国是一个非常注重保护人权的国家。它所设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舍标准也体现了这一原则。比如保护公民隐私权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保护公民隐私权是从保护财产权益所派生出来的,它强调一切与公民隐私权相冲突的非法证据都应该予以排除。这主要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主要适用于侵犯被告人第四修正案权利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情况。按照第4修正案,只有警察在有具体并特别恰当的理由才可以搜查房屋、办公室、汽车和人身以及进行其他种类的搜查。在许多情况下,警察必须持有法官签发的搜查令进行搜查。其次第4修正案也要求警察有恰当的原因事实逮捕,以及具有“合理怀疑”的理由实施短暂的羁押。

2、强调程序正当性和司法正直

在美国,相对于实体真实它更注重的就是程序的正当、合法。它不仅仅考虑证据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力,更多的是考虑证据的证明能力,所谓证明能力是指证据的证明资格,即证据能否被法官所采用。与证明能力密切联系的就是证据调取的方法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也就是在调取证据时,程序是否正当。如果违反取证程序(手段、方法)不合法而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的范围,应当严格予以排除,即使它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美国对相较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但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方法调取的非法证据(即使对该非法证据排除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逃避惩罚)它更注重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调取的证据,从而实现对司法正直和良好社会法律秩序这种较长远的目标。“没有什么能比不遵守它自己的法律能更快的摧毁一个政府,更恶劣的是,不尊重他得以存在的宪x。正像大法官布兰代斯所说:“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强大的、无所不在的老师。无论是好事还是坏事,它都用它的例子教全体人民……如果政府成为了法律破坏者,它就造成了对法律的藐视;它让每一个人都遵守法律而不是它自己,它这是在招致无政府状态”。[2]

(二)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

在英国,它更注重于案件的实质真实,通常以消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以积极的态度否定之,其中肯定者多是采用自由裁量的方式。这种裁量排除模式的特征是“法律不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对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交由法官决断。由法官斟酌个案的公平正义性来作出裁定,法律只是就裁量的标准范围作出规定。

如果说美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态度采取严格的排除(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那么英国则是有一定的“商量余地”。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自动排除原则,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原则上不予排除,其本身的违法与是否采用没有直接的影响,主要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当该证据的采用适宜导致对被告人的审判不公正的结果时,将予以排除,反之则可以由法官通过自由裁量决定后加以采用。与美国不同,英国对于“毒树之果” 在其普通法和成文法中都采取了“排除毒树”,原则上采纳“毒树之果”,对于使用“警察圈套”取得的证据则由法官决定是否采纳。

英国和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所有所差异,是因为他们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不同。美国是一个更注重保护人权,所以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所体现出来的是对其保护人权的追求,所有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它的判断依据,更多的不是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追求,而是对取证程序是否正当合法的一种追求,它体现出对法律背后对人权的保护的追求,从而最终实现对最终整个社会秩序的最大限度的维护。而英国是一个更注重对事实真相追求的国家,除了对那些违反一定法律程序而调取的非法证据的排除,为了达到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对于一些非法证据它的态度是“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如英国对于非法证据是予以排除,而对于通过非法证据这条线索获得其他证据则可以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二) 英、美两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的证据立法中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体系,并且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日臻完善。而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在我国应该构建什么样的排除规则必须分析该规则得以建立的“土壤”即价值基础,只有根植于适合的价值基础上,才有可能保证这种排除规则是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的产物,对于国外相关规则的研究才有意义。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基于对其自身价值取舍的考虑,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形成了两种主流模式:一是强制排除模式;一是裁量模式。

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今天,我国在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也面临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选择问题。强制排除模式虽具有更大的明确性能够保证统一适用法律,它是基于对程序合法性的一种重视,换句话说,就是相对于发现事实真相,更注重程序合法、正当。而这种是不利于案件事实发现,对案件的顺利审理造成一定影响,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逃避其应该受到的法律制裁,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动摇司法的权威性地位。而裁量排除模式相对就灵活很多,对于非法证据它规定原则上应当予以排除,但同时,对那些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给予法官一定权力,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其证明能力。但同时也要注意给予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应当加以限制,防止法官裁量权的滥用造成的司法腐败。因此我国应该以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为出发点,对两种模式各取所长,在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的选择我国应当采取注意考虑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对于那些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原则予以排除,对于那些与案件有至关重要影响的非法证据应当交由法官根据案件性质,影响程度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自由裁量。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概述

1、非法证据之概念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根据。它能够使发生在过去的,不为人知的事实得以再现,从而成为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纽带,成为法官能够公正审理案件的客观依据。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证据是由相关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调取与案件相关联的客观事实。然而,非法证据指的又是什么呢?对于这个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牛津法律词典》对非法证据的解释为:“通过某种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我国《中华法学大词典(诉讼法学卷)》对非法证据的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资料”。

2、非法证据的界定

我国理论界对于非法证据,没有统一的界定。就目前而言,对于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认识。[2]

(1)广义非法证据

广义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①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②取证程序(手段、方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③证据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④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2)狭义非法证据

狭义非法证据相对于广义非法证据的范围要窄的多,它是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方式而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说在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

在我国非法证据规则的设立重心在于遏制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保障被告人权利。非法的取证行为,直接侵犯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了对法律和人权的践踏,并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提出了严重的挑衅。笔者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一切以国家利益和人民权益为最大,正是基于这种主导价值观念和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才决定了我国设立的非法证据规则的宗旨在于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达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对于非法证据,应当采取狭义说,因为虽然广义之说有其合情合理的一面但除了其中“取证程序(手段、方式)不合法”其他方面都不是重点。如“取证主体不合法”应当是办案而不是诉讼意义的取证行为,应不属于非法证据范畴;“证据形式不合法”实际上是证据形式有缺陷可以适当的方式得以合法化。

在本文中笔者将从狭义非法证据角度对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界定及论述。

(二)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存在的问题

1、我国现行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

《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取证行为持彻底否定态度。《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我国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第十五条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予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证据可以用作被控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由于以上几部法律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对于现实立法存在的不足,我国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以弥补不足。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xxx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顶案的根据。”199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不得采用羁压、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2、我国非法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立法对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效力没有全面、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我国立法对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118条对搜查、扣押实物证据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按照这些规定,侦察人员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员出示搜查证;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扣押要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电报、邮件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然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效力没有全面、明确的规定。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秘密侦查手段的操作没有作出明确的程序性的规定,只有刑事诉讼法第116条对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电报、邮件的侦查行为应当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可以采用秘密听与录象所获得的证据。司法部门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了一些规定,以是否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录取的音像资料证明能力的一个依据,但是,在实践当中常采用转变方式,从而使其具有证据效力。还有通过秘密侦查获得的线索,取得的其他物证、书证,而不以秘密侦查获的证据为直接证据。因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效力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应当把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是否具有可采行这一问题交由法庭根据取证行为违法的程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定。也就是说,对于这类证据不是必然排除,而是由法官自由裁量。这样规定是符合我国现实状况的。我国现实状况决定我国暂时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将一切非法取得的证据通通排除,而应当是有一定的价值取舍,将某些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行交由法官视具体情况裁定。其次,应当将非法物证的范围明确化,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强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

(2)过于注重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追求

过于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追求,忽视诉讼程序对证据取舍的过滤作用和对人权的尊重。《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它通过严厉打击犯罪来保证社会稳定,这就使得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是否排除的判断标准落脚在控制犯罪的观念上,造成对被告人人权的忽视。由于受制于犯罪控制的观念,在具体案件中,从调查取证到证据的采用过程中,对于证据是否予以采用,都是从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对破案是否有帮助的角度来度量的,对于违反程序而取得的证据没有一个明确并且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这一方面是片面追求破案率所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对真相的盲目崇拜导致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理念导致的。应当转变观念、重视诉讼程序对证据取舍的过滤作用,注重保护被告人人权。

证据是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客观依据。然而不同的国家对于“真实”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将查明事实真相作为诉讼制度的目标之一,具有超越法系的普遍性。这是由事实真相在司法裁判中无可替代的基础地位决定的。就像美国证据法学大师威格莫尔曾说过:“多数证据法学家共享如下假定,既准确的事实发现应该成为证据法的中心目标。”很好的印证了这一点。然而,对事实真实情况的追求,并不等于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把它当作是唯一的目的将其绝对化,认为证据只有能够查明真相才有价值,至于取证程序是否正当、合法,可以置之不理。这样的话,它就否认了诉讼活动中包含着诸多的价值选择和制度安排,使得社会基本价值被践踏,将不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应当完善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充分尊重程序的价值,加强对被指控者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以及程序合法两方面在处理非法证据排除时的砝码。

(3)被告人权利不足

被告人权利不足,一旦权利被侵犯缺少相应的救济途径。对于控方行使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在人们的观念中,认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十恶不赦的,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所以在现实立法中容易忽视其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样子容易造成两造力量失衡。直接表现出来,就是被告人权利不足,在面对控方侵犯其基本权利时,缺乏对其被侵犯权利的救济方法,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对辩护权的缺陷规定。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刑事诉讼基本价值—公正的最集中体现。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不足,它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使得被告人权利不足,一旦权利被侵犯缺少相应的救济途径。对于被告人权利不足,应当确立相应的救济措施予以保证。

同时也应该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因为司法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特殊的全力,他们政府与公民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其权力与公民相比占有很大的优势,在调查犯罪方面,警察有搜查、扣押、逮捕、羁押等种种侦查手段,如果不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势必会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警察非法行为的侵害。法律注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可以提高政府的威信,更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二是应当防止和减少警察滥用职权。如果警察不能从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中获得任何利益,他们的非法取证行为就会自动、有效的减少,可以促使警察更倾向于使用各种合法调查手段寻找证据,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程序的严格和公正是十分必要的,虽然证据排除制度有时可能不利于揭露犯罪,但是为了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这个代价是必须付出的。所以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所获得的证据应当像对待非法言辞证据一样予以彻底排除。还有获取非法证据的主体主要是司法人员,所以对他们的个人素质要提出质疑,努力转变存在于司法人员头脑中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固有观念,树立良好的政治素质,使广大司法人员认清非法取证的危害,明白文明执法,文明办案的深远意义,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仅要懂得实体法,更要懂得程序法,建立合法的取证观。

三、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若干建议

近些年来,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促使各国维护本国公民人权的国际公约、宣言不断出台。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57年《囚徒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1988年《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1990年《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以及一些州际的人权公约,如《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类及人民宪x》等国际性法律文件相继诞生,并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普遍认同。正如我国学者夏勇所言,尽管在当代社会,几乎每个人都要以民族国家公民的身份来享有权利,而且,对权利的实际享有要受到财产、国籍、性别、能力教育等因素的制约,但人权观念无疑是权利观念的一个升华,它表明权利主体关于权利的意识从利己的本能冲动和简单的利益动机,上升到自己作为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的层次,表明权利主体在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尊严时有了一种终极的凭籍,同时,也意味着人类开始走向一种超功利的相互认同与合作。

在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首先得明确设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基础,是基于什么样的立法模式上考虑的。基于对我国司法发展的现实状况的考虑,我国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不可能像美国那样采取强制性排除模式,采用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相反,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对我国就具有一定积极的借鉴意义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的选择应当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原则。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对于那些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原则予以排除,对于那些与案件有至关重要影响的非法证据应当交由法官根据案件性质、影响程度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自由裁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到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应该在考虑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目的的同时,着重考虑我国立法主导价值观念和公民个人权利等因素。对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注重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在美国法律规定有两种排除证据的情况:一是强迫被告人供述;二是警察无合法授权的搜查和扣押。对于这两种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在诉讼之外,使其不进入审判程序。英国对于非法证据,无论是在其判例法或是成文法都作了规定。根据英国的判例法,在法庭上对于有偏见的证据要排除。根据英国的成文法,如果一个证据的取得会导致诉讼的不公正,该证据将被排除。同其相配套,为了防止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英国议会于1984年批准了有关警察行为规范的法典。该法典对警察的权力,如拦截盘问车辆及犯罪嫌疑人,搜查扣押物品、拘留并询问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人等执法程序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由美国和英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美国和英国在非法证据的证明能力上的具体规定不同,但是贯穿其具体规定背后的价值理念却是一致的,即强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和防止和减少警察滥用职权。

在我国,受传统的诉讼模式的“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观念的影响,在刑事诉讼运行中表现为坚持国家本位主义价值观,强调国家利益、社会秩序、惩罚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漠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请求而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证据收集的非法性正是该观念的集中反映。非法收集的证据使得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是否具体公正性、民主性的基本准则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也顺应着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趋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在我国,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享有辩护权。负责侦查的机关及人民检查院负有保证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的义务。对于被告人权利保护不足应当确立相应的救济措施比如①应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司法机关有义务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我国现行法不承认被指控者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获得辩护服务,如果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司法机关有义务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就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奠定可靠的基础,也是辩护权保障完善的前提。②应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随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③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在刑事诉讼中应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具有辩护人身份,以扩大律师职权。如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不被听和完全保密会见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权等,是十分必要的。

2、加强非法物证排除的可操作性

我国立法对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效力没有全面、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通过的《关于执行<xxx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高人民检查院于1999年1月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法律对收集证据的正当性作了程序性规定,而对违反这些程序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法律没有明确宣称该证据无证明能力。从两高的司法解释中也可以看出,对非法取得言辞证据明确排除,而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都是回避。

我国立法对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作了限制性规定。但是对非法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效力没有全面、明确的规定。并且,公检法三机关对此问题的司法解释也不尽相同。立法上的不足,势必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纵观西方各国在非法实物证据方面的立法,虽然存在差异,但总体上发展是以重视人权为基本价值取向,因此我国应顺应时代潮流,根据非法实物证据的获取方式及在证明中的作用权衡有选择的将此类证据予以排除。由于实物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其对案件的客观证明价值不会因取证程序的违法而削弱,故一般可以采信。但是,在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等重大犯罪,非法实物证据最终能否进入审判程序,不仅仅取决于其本身客观性,更重要的是对利益的权衡,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安全、社会重大利益冲突时,后者无疑最重要,应当规定一些特殊情况对非法实物证据予以取舍。

对于采用违法手段,如秘密听、录音、侦查陷阱等取得证据的方式,对公民的人权造成侵害的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民众的关注,此类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将保护公民人权的价值理念作为指导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秘密侦查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没有办法确定采用秘密侦查手段而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对于此类证据的取得侵犯了公民的人权,原则上应当予以排除,但是也应设若干例外。一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中可以使用秘密侦查手段。我们应该在立法上对采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范围应当明确化,对于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采用秘密侦查手段应当实行批准程序和设置对秘密侦查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侦查人员借此名义侵犯公民人权。二是被告人同意的例外。被告人同意作为非法证据使用的非法证据,其效力予以肯定,因为被告人同意作为证据的非法证据,一般情况下是有利于其的,通过同意,非法证据的负面效应大大减少。三是该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对案件的审结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些案件,违法取得的证据对案件的审结有着至关重要,如果没有该证据会导致应该受到惩罚的人逍遥法外,而受害人的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和救济,并且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交由法官根据案件性质、影响程度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自由裁量。

结论

在我国在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应该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不能盲目照搬照抄,而应该根据从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并基于一定的价值取舍来选择适合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首先要站在我国的主导价值上,注重保护人权来考虑制度建设。国外的相关规则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到一个如何进行价值取舍的借鉴作用。在设立具体的规则时,我国应当采取注意考虑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强制排除模式虽具有更大的明确性能够保证统一适用法律,它是基于对程序合法性的一种重视,换句话说,就是相对于发现事实真相,更注重程序合法、正当。而这种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是不利于案件事实发现,对案件的顺利审理造成一定影响,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逃避起应该受到的法律制裁,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动摇司法的权威性。而裁量排除模式相对就灵活很多,对于非法证据它规定原则上应当予以排除,但同时,对那些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给予法官一定权力,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其证明能力。但同时也要注意给予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应当加以限制,防止法官裁量权的滥用。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篇八)

记得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说过:“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然而对于善与正义的把握却离不开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今年下半年,我有幸到xxx律师所实习,开始了我的社会实践。

实习期间,律师所安排了某律师为我的指导律师,我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律师解答法律咨询,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期间还跟随律师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从中了解到庭审的各环节,还能观摩律师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全过程,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将理论用于实践,这样能很好地为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每天上门法律咨询的客户很多,民事方面的法律咨询相对较多,不外乎是离婚财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借款纠纷、房地产买卖纠纷、合同纠纷等等。社会上的弱者总是老弱病残、老人、妇孺,当中就有一位老人家来寻求法律帮助,据说这位老人家被儿子媳妇赶出家门,无奈之下来到事务所咨询解决办法,最后律师建议老人家先去当地居委会、民政局反映问题,寻求帮助,还是不行的再走法律途径。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还有较多的是妇女门来咨询离婚方面的问题,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居多的是单纯的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的个案也越来越多,由此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了,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涉及财产、子女的离婚案件较为复杂,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期间我有幸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虽然只是负责庭审记录,可真切地让我见识了庭审标准的司法程序,认真观摩律师们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这是最直接、非常好的学习方法。庄严的国徽下,原来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而律师的答辩均是按法庭纪律有序地发言,庭上律师精湛的答辩技巧让我受益匪浅。

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查询拜访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青少年犯罪是我此次实习中感触比较深的一个话题。在与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了解到有很大一部分被告人是九十年代以后出生的。我们律师会见的被告人是涉及到抢劫的案件,这个案子的两个被告人均是九七年出生的。在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据统计: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自我分析了一下,我认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是:

1、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

2、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因素;

3、外在社会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

4、法制道德教育滞后。

家庭环境和教育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很大,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在我国的普法教育、法制宣传不够深入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只重视学习成绩,关心是否能考上大学,对于学校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也是表面应付,被动接受。因而,这部分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我认为国家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通过近两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法律最终是面向群众,服务大众,健全社会法治,为我国的“依法治国”政策服务的。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作为国家一些最根本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单位由于相互的制约和利益的牵扯,致使一些法律法规不能落到实处,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我认为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社会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实践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篇九)

原创:乔士倩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敲响法槌qiao18305313373;

一、虚假诉讼罪名的具体内容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内容,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于虚假诉讼的要素、情形,防范审查要点等进行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十二个条文,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二、案件来源情况

虚假诉讼案件,总体来说,具有隐蔽性强,借用合法的诉讼程序,多以调解方式结案,难以发现的特点。

主要有两种类型,“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后者串通一气,审判机关难以发现,若出现内部攻破,则案发。

案件来源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利益受害人向审判机关坦白、自认虚假陈述;

(二)举报;

(三)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线索,向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四)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移送侦查机关。

总体来说,案件线索渠道较少,案件属于小众类型。

三、强制措施及实刑情况

从检索的二十个案例中,直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有两件,占10%,一件被认定不构成犯罪,一件被判决缓刑;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有十八件,占90%,转取保候审措施的有十一件;被批准逮捕的有十六件,占80%;被批准逮捕后,判处缓刑或管制的五件;被判处实刑的有十三件,占65%;

四、上诉改判情况

检索的二十个案例中,无上诉后改判案件,全部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五、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如实供述,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失;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取得受害方谅解;从犯,作用小;自首;立功;

六、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检索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例,是一起一审判决不构成该罪,检察机关抗诉,二审维持原判案件。主要基于认识错误,不具有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一)基本案情

杨某、杨某某骗取贷款案,杨某、杨某某以日照某公司名义,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以向某商贸公司购买柴油为由,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某银行贷款300万元;该笔款项支付到了某商贸公司账户,然后又转移到了庞某个人账户;杨某向某商贸公司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理由

法院裁判理由:关于原审被告人杨某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经查,

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关键是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审被告人杨某以公司名义从银行骗取贷款300万后,并未实际收到该贷款,其向受托支付的某商贸公司催要该300万款项未果,遂向东港区人民法院对某商贸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及该公司法人肖某返还300万元以及利息,并同时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系基于错误认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审被告人杨某具有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篇十)

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________小区(村)________号。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________小区(村)________号。

一、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被告人_______偿还原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借给被告人______的借款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独自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告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__元,被告向原告承诺将在________日内如数归还,双方约定利息按_________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同时经被告人签字后立下借据(见附件2)。________日后,原告如期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和利息共计_______________元,但被告人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仍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被告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借条复印件2份;

3、原告户籍证明1份。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的注意事项

1、民间借贷起诉书范本要写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

2、诉讼请求需写明: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来承担。提出诉求的事实与理由。

3、《合同法》中关于的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款: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篇十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及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系律师的,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或写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X X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印)

X年X月X日

附:本状副本x x份。

[适用范围]

此文书适于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在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后至一审宣判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时用。

[例文秀]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XX,X,XX岁, x x市x x面粉厂工人,住某市x x区x x路20号。

法定代理人:康XX,男,XX岁, x x省x x市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XX,男,29岁,某面粉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xxxx年x月xx日上午11点,我正坐在车间的窗台上休息,被告人从外车间提着一个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的跟前,说足想刷刷小桶拿回家钓鱼,我出自好意地对被告人说:“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吧。”

随即划一火柴放在小桶里,桶里的稀料开始燃烧起来,我马上跳下窗台,这时被告人看到自己的小桶着火,一气之下将小桶里的稀料泼到我身上,顿时我浑身着火,疼痛难忍,幸亏在场的同事相救,才免于更大的伤害。

烧伤后,我先后到解放军某医院和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元,原告A_T-资损失每月245元,休病假每月只开元,到目前13个月共元,病人营养费(13个月)2000元,病人护理费(3人,40天)即原告人的父、母及哥哥按一般临时工计算每天工资10元,共计1200元。

其他费用:护理人员住宿费264元,护送病人的车费330元,护送病人、大夫、司机共9人,招待费85元,复印照相费40元,护理人员来回车费元,电话费元。

1999年9月10日,经本市公安局司法技术鉴定:烧伤后桡神经致其腕关节、指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50%以上,全身烧伤面积40%,最后结论属重伤。

被告人现已被x 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担我因伤致残失去部分劳动功能的伤残补助费24000元、整容费5阗0元,以上费用总计元,减去被告人缴纳的1000元,应负担原告人元。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某市公安局司法技术鉴定书1份;

2.医疗费单据93张;

3.去医院来往车票48张。

此致

x x市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签、印)

xxxx年x月xx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xxxx年xx月xx日晚上,被告人汪守满与被害人毛远淑因纠纷,顿起杀害被害人动机,遂用凶器向被害人打去。

在被害人未死亡的情况下,被告人又残忍用绳索将被害人勒死并用绳索将被害人拖至屋外将被害人尸体抛于深山中,于事发后三天被群众发现。

【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xx,女,61岁,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善广乡上坪村13组,系被害人毛远淑之母。

委托代理人:吴xx,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现年37岁,重庆市忠县人,原住忠县善广乡上坪村13组,现住忠县忠州镇人民路六巷12号4—2#,系原告人汪守珍之子,与被害人毛远淑系姐弟关系。

被告人:汪守满,男,39岁左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善广乡杨鹤村六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汪守满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汪守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82520元,丧葬费元,扶养费3462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其他损失1万元,以上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晚上,被告人汪守满与被害人毛远淑因纠纷,顿起杀害被害人动机,遂用凶器向被害人打去。

在被害人未死亡的情况下,被告人又残忍用绳索将被害人勒死并用绳索将被害人拖至屋外将被害人尸体抛于深山中,于事发后三天被群众发现。

后被告人畏罪潜逃十几年,终于今年5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家破人亡:因被害人不幸遇害,被害人父亲因悲伤过度于事发三月去世;被害人母亲也因此事患上精神分裂症至今;被害人之女因被告人的行为也导致其无家可归,现杳无音信;被害人之子也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未能得到良好教育,成年后走上了犯罪道路。

原告人认为,由于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极刑。

同时,被害人毛远淑在案发时,其二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家破人亡,流离失所,其精神和经济上均遭受了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为此,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汪xx

xxxx年x月x日

起诉书范文,附带民事起诉状【3】

原告:(贵州XXX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851-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电话:(13XXXXXXXXX)

被告:(李四),性别:(男),出生年月:(1949年10月),学历:(高中),职业:(公司职员),住址:(贵阳市XX路XX小区3楼501室),电话:(13XXX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整);

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收货之日付款50000元,余款自收货之日起半年内支付。

2007年3月8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脑及增值税发票,被告签收并足额付了首付款。

2007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索要余下款项,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不肯付余款。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据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不宜写得太复杂,简单陈述事实和观点即可。

写得太煽情会遭法官厌恶;写得太清楚则有利于被告做准备。)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附带民事起诉状

诉 讼 请 求

事 实 与 理 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1.本诉状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用,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

3.“诉讼请求”栏,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项。

4.“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以增加中页。

5.起诉状副本份数应当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篇十二)

近期,我参加了预备法官培训班组织的庭审观摩教学活动。该次庭审的内容是长沙中院就被告人被控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在法院从事了八年书记员工作的我来说,对于庭审现场、庭审程序并不陌生。而本着学习的态度、坐在旁听席上听庭还是头一回,因此此次庭审观摩与以往我担任庭审记录的案件审理相比,给我的感受更深刻、更具体。

此次庭审总的来说,我认为庭审程序合法,庭前准备充分,使得庭审达到了主审法官用语简洁、细节把握得当,思路清晰、引导得当的良好效果,并注意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在此,我仅结合实践中的工作经验和此次庭审观摩的感受,就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注意的细节问题,谈三点浅显的看法。

一、庭前准备要充分,庭审程序要规范。庭前准备工作必不可少,在程序性的工作准备到位的同时,阅卷也尤其重要。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庭前有很大一部分的时间是用在阅卷上的。这样可以使控辩双方充分了解争议的问题以及出现的新的事实或证据,充分的做好准备。对此,法院还可以适当的督促控辩双方阅卷,作好庭审准备工作。避免开庭时临时出现突发情况。比如说公诉人或被告人突然提出:“……问题请法院调查核实”,这样的问题提出来未免不科学,而且可能会加大案件审理的工作量,和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审结。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就可以避免类似的情况出现,有利于案件的“事实、证据辩论于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二、庭审中用语要简洁、规范,同时又要便于被告人理解。开庭审理的时间是很有限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很多文化水平都不高,还可能会有听不懂普通话的,或者连“回避”是什么意思都要另行解释。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能够精准用语,让被告人既能听明白、又不显得累赘。同时,问话要简洁、明了、直接,这样可以节省有限的庭审时间,有利于快速查明案件事实。

三、庭审中要注意细节,主要有以下三点。

1、要注重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在庭审中,依程序询问被告人是否有补充的意见,是否需要辩护人补充发表意见,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为被告人依法做出必要的提示。对于一审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没有必要重复举证质证,但是也应当庭询问了被告人是否有异议。对一审的质证认证是否有异议。

2、要注重对庭审节奏和庭审氛围的把握。对于一审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没有必要重复举证质证的,不进行重复举证质证。对于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情绪激动容易失控的情况,审判长要给予提醒,以使被告人及时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3、要加强引导。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要清晰、有层次感,以便于控辩双方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所在。对于控辩双方都没有正面回应的问题,或者都没有及时注意到的新问题,可以及时归纳总结并以此适当的引导控辩双方。这样就可以避免当新的事实或问题被提出来时,另一方未及时的做出回应,导致事实没有查清,需要第二次开庭的情况发生。从而加重诉累,延长审理期限。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篇十三)

何某因盗窃罪曾被判有期徒刑5年(1993),刑罚招待完毕后(1996年8月1日)被假释,假释后,何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1997年10月至1999年3月,多次参与赌博,为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2年间,就获利达2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其赌友纪某欠其赌债1万与元,日久不过,1999年5月的一天,何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纪某刚放学的8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威家姚某家。然后请文才较好的姚某代其写给纪某一封措辞严厉的信,威胁:纪某必须在三天内送还4万元(一万元并全另加3万元的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纪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获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何某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侯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

本案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1999年7月23日以##刑初字[1999]第23号判决何某只构成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姚某不构成犯罪。##区检察院现欲依法提起抗诉,请拟写抗诉状

##市##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字[1999]第11号

原审被告人:何某,男,37岁,1962年2月3日出生,##市##区人,身份证号码为(略),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公司工人,住#市#区#路#号,1993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1996年8月1日被假释。1999年5月13日因涉嫌赌博、绑架罪被#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区分局执行逮捕,当日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姚某,男,35岁,1964年5月2日出生,##市##县人,身份证号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县#村,未受到刑事处罚。1999年5月13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市#区公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已于1999年7月23日释放。

原审被告人何某赌博、绑架一案,原审被告人姚某绑架一案,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1999年6月23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以#法刑初字[1999]第23号判决书作出判决:何某不构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姚某无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何某为了过上有钱的日子,在1997年10月至1999年3月近两年的时间内参与赌博,并把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获利达2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属于以营得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而其假释其间到1998年8月份才结束,可见,何某是在假释期间就实施了赌博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属于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情形,应当撤销假释并实行数罪并罚。

二、何某将纪某刚放学的8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带走的行为属于绑架的行为,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索要纪某欠下自己的一万元赌债,而且还勒索了远远超出赌债部分的3万元,属于勒索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注意的是如果 何某仅仅索要赌债一万元,虽然这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索取法律不予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此行为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不再定绑架罪。但在本案中,何某不仅是为了索取赌债,更主要的目的在于是勒索财物。

三、姚某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因为绑架罪是一个继续犯,绑架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并未结束,还有勒索财物的行为,而姚某虽然没有参加直接的强行绑架行为,但其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勒索财物 的绑架行为实施帮助,虽不是事先共谋,也构成共同犯罪,所以应当以绑架罪论处。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作用,属于帮助犯即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何某存在两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一是何某的绑架罪是在盗窃罪假释考验期满之后的5年内实施的,符合累犯的条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是何某归案后在羁押期间,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侯某的盗窃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符合产功条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何某构成赌博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绑架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何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姚某构成绑架罪共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特依照《xxx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1999年7月25日

(院印)

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明复印件。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例文:

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审)

(8X)XX法刑字第XX号

公诉人: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XX。

被告人:黄XX,男,二十七岁,汉族,江苏省术仓县人,XX化工厂工人,住本市XX路XX号XX室,现在押。

辩护人:李XX,XX市XX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黄XX故意伤害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经本院进行公开审理。现查明:

一九八X年X月X日晚XX时XXX公,被告人黄XX为实施报复,纠合钱XX、陈XX(均另案处理)守候在XX路XX处,寻找XX月XX日晚在XX路XX处欧打自己的李XX,伺机进行报复。XX时XX分,被害人刘XX路XX该处,黄XX误认为是李XX,示意钱XX、陈XX尾随,黄追上刘,从背后用三棱刮刀猛戳刘的右背,刘随即仆倒在地;钱XX见状又用三棱刮刀刺进刘的右臀部;陈XX随后又用三棱刮刀朝刘的右大腿处戳了一刀。刘当即晕厥,黄俯下审视,发现错打了人,即同钱、陈一起将刘送往医院抢救。黄XX于当夜XX时XX分向XX市公安局XX公局投案自首。经XX医院检查诊断,刘XX右背第X肋骨处有长3厘米、阔1厘米、贯穿右肺下叶的的锐器伤一处,右大腿处有长、阔各1厘米,深及肌腱的锐器伤一处。刘入院时由于大量出血,处于休克状态,经输血2800毫升, 持续三昼夜的奋力抢救方脱离险状。刘在医院治疗三个多月,伤口虽已愈合,然已形成气胸后遗症。

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刘XX的指控、证人俞XX和成XX的证言、XX医院伤情检查诊断书、收缴的凶器、同案行凶人钱XX、陈XX的供词、被告人黄XX供述证实。经本院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庭确认:被告人黄XX实施报复,纠合他人持刀行凶,滋生事端,致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伤害罪,依法应予从严惩处。但鉴于被告黄XX发现目标错误后,立即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严肃法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xxx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刑期一日。

二、收缴的凶器三棱刮刀三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两份,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X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人民陪审员吴XXX 人民陪审员葛XXX

书记员施XXX (院印)

年月日

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民事起诉状的注意事项

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即写清被告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被告人,则应按其承担责任的大小,主次顺序排列。

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写清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的问题。诉讼请求要求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对于给付之诉的要具体写明给付的标的(如金钱、有价证券、物品等)、给付的数额,特别是赔偿数额,要准确估算,适度合理。对于确认之诉的,要具体写明确认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及行为的有效无效,如确认房屋归属权确认合同及民事行为的无效等。书写诉讼请求一定要具体明确,即所提要求事项能够履行,数字明确,避免笼统抽象,如“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这种要求没有明确的数字,请求不明确,人民法院将无法处理。

必须充分阐述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说明要求被告人承担侵权行为的具体经过和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结果等要素,将纠纷的过程如实反映出来。理由部分包括如下内容:A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B确认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C提供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D确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法律责任。

必须列举证明事实和责任的证据,即向人民法院提供用于确定事实和责任的材料,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法律上的事实是有证据有证明的事实。原告对自己的起诉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诉讼中应充分列举证据,以证明事实真相和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二、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一案(或答辩人因##对##一案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三、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人就##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民事反诉状的注意事项

民事起诉状中反诉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反诉不能成立。

民事反诉状中提出的反诉请求必须与原告人的本诉具有关联性,即应基二同一事实和同一争议内容。与此同时,应以证据证明反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对抗本诉中的诉讼中的诉讼中的诉讼请求。

由于反诉是针对本诉原告人提出,目的在于强调原告人应不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在反诉状中应不注重驳斥原告人诉讼请求的证据的运用,以求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和司法的公证。

四、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公民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民事上诉状的注意事项

时效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性。应当针对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阐述的完整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规定:上诉人在一审中未能完全阐明的事实进行全面论证,避免由于论述不完整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针对性。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的条件不同,应切合法律对判决书、裁定书不同的再审条件,有的放矢地写清法律事实和理由。

时效性。由于法律对再审申请有时效限制,所以再审申请书应尽早制作,以免贻误机会。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一审(或二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一、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份;

二、证据材料份

六、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月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七、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法刑字第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刑事上诉状的注意事项

刑罚是一国法律制度中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刑事上诉状制作过程中一定要慎重,来不得半点马虎。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法院对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但是刑事上诉状一定要针对一审裁判中认定的事实进行重点辩论,突出对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而一审裁判中未予以认定的事实和论证。

法律适用关系到罪之有无和量刑的轻重,上诉状中要把握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的性质,注意分析认定事实罪名性质之关系,及与上诉应适用的罪名性质的比较,去伪存真

八、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二)、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附项

九、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一、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二、证据材料份

律师代为申诉应注意的事项

提出申诉请求应有足够的证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请求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否则很难达到申诉的目的。律师授受委托后,应当尽量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以保证申诉请求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当事人申诉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代理律师通过对有关证据的审查,确认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

有新的证据证明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譔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行政起诉状的注意事项

行政起诉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叙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不得起诉。

提起诉讼以及诉状的递交必须按行政管辖范围进行。

依法需要先经行政机关复议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诉讼

起诉必须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

十一、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职务:

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十二、行政上诉状(行政案件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一、本上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行政上诉状的注意事项

上诉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享有上诉权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才能提出上诉。

上诉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才能成为上诉人的对象

上诉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0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超过期限,上诉无效。

上诉的方式原则采取书面的方式。

十三、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号刑(民)事(行政)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案卷名称及份数

申诉人如为在押犯,现在的羁押处所

物证、书证的名称及数量、有证人的,列出证人姓名、住址。

行政申诉状的注意事项

突出主要矛盾,理由阐述准确。申诉人不原审法院的裁判,其申诉理由必须针对原判的论点后,充分运用事实论据进行说理,反驳及论证。论点与论据要一致,原因和结果,前提和结论吻和

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措辞准确,语言规范。

十四、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的依据。

注意事项: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正确,要进行认真审查。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不应过份地论述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自诉案件除外)

要把握请求赔偿事由被告人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属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不应计算在内。

十五本章其它需掌握的内容

?支付令申请书的概念与功能

?公示催告申请书的概念与功能

?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概念与功能

?宣告失踪申请书的概念与功能

?宣告死亡申请书的概念与功能

?法律意见书的概念与功能

?收养协议书的概念与功能

?遗嘱的概念与功能

第七讲仲裁文书、公正文书及法庭演说词

一、

?仲裁文书的概念与功能

?仲裁协议书的概念与功能

?仲裁申请书的概念与功能

?仲裁答辩书的概念与功能

?仲裁调解书的概念与功能

?仲裁裁决书的概念与功能

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概念与功能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附项:一、本仲裁申请书副要份

二、书证、物证

三、仲裁调解书与其它仲裁文书的区别

?它确认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

?它是常用的但不是必要的仲裁文书

?它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当事人的签收并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书的注意事项

仲裁机构不得强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确认的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制作调解书依据是调解协议,当事人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又不撤回仲裁请求,不得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分清是非,不能简单写出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调解书效力的写法,应使用“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应采用“本调解书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为裁决书自制作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可以反悔,调解书未经当事人签收而没有任何效力

四、几种常见公证书

证明学历公证书见课本

证明职务公证书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任省市医院医师(如加有职称,还应写明)

xxx省市公证处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关系人:##,女,#年#月#日生,现住##

关系人:##,男,#年#月#日生,现住##

兹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申请人##是关系人的## 。

xxx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五、法庭演说词

概念与功能

论辩说理的基本方法:

A据实说理

B据法说理

C据情说理

辩护词

概念、功能

论证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常用方法

一、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论证和驳辩

二、事实有误,夸大歪曲

三、本无其事,张冠李戴

四、有关定罪问题的论证驳辩

五、有关量刑问题的辩护

法庭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李忠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参与盗窃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告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现就有关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在评议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李忠在实施其不法行为时尚不满18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忠系一在校学生,年纪尚轻,日常表现良好,只是由于是非分辨能力不强,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他人的唆使,才首次做出这种不法之事。本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2、本案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忠为从犯,实属不妥。根据有关案卷材料和法庭调查,李忠显然是受主犯蔡华诈骗和怂恿才走上犯罪道路。蔡华、赵红对这些也供认不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诈骗参加犯罪的,应当认定为胁从犯,按照其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李忠在其间起的作用比较小,情节比较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3、本案被告人李忠在案发后能够自首,积极退赔赃款,并有立功表现,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通过查阅案卷和法庭调查,我们了解到李忠在案发后公安机关未侦破案件前即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如实交待其所犯罪行,接受审理和裁判。根据我国有关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送子女或者亲友归案的,只要犯罪人能够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并自觉接受司法法机关的审判,应当按案自首论处。而且,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李忠能够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本案主犯蔡华、赵红缉拿归案,具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李忠所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又有立功表现,是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

4、在案发后,李忠的父亲积极向受害单位退赔损失,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一些不良的影响,也充分表现了被告人家长及其本人力求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愿望,希望法庭在量刑时酌加考虑。

综合以上意见,本辩护人认为李忠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本案中属胁从犯,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投案自首并有立功表现,案发后积极退赔赃款,具备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希望法庭予以重视,在评议时充分考虑,作出公正、合法、恰当的判决,给李忠这个不慎失足的青少年一个自新的机会。

我的意见完了,谢谢!

辩护人:

年月日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担任原告甲市钢厂的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在审理之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依照法律发表以下意见:

1、被告所签订的买卖线材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线材合同晨国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应受到保护。

2、被告拒不付款,要求降价处理的要求,于法无据。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数量将线材送到被告仓库,且经被告清点验收后入库。被告收货后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将全部线材销售,现却以部分线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不付款是于法无据的。我国《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本案被告在收货后不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将全部货物予以销售,应视为原告所交货物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拒不付款无理。

3、被告应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力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不能按时收回货款,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月日

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诉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长×××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篇十四)

被告人当庭突然翻供或者不认罪的,律师还能否继续做有罪辩护吗?

被告人在开庭前如果认同了律师的有罪辩护思路,当庭却突然拒不认罪的,律师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继续做有罪辩护的。否则,律师就无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更背离了律师应尽的忠诚义务。这是因为,与被告人突然认罪的情形不同,被告人一旦突然不认罪,就等于否定了原来与律师达成的有罪辩护之共识,而重新开始行使无罪辩护权。律师假如不与被告人沟通,而以所谓的“独立辩护”为由,继续向法庭做有罪辩护,那么,这就造成律师的有罪辩护抵消了被告人无罪辩护的结果。在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律师站在检察官的立场上,与自己的委托人发生直接的对立和冲突,这难道不是对委托人利益的严重背离吗?这难道不属于变相出卖委托人利益的举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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