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优选69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1-29 18:07:38453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一篇

答辩人: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X,电话:X

被答辩人: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

答辩人因原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不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8月20日06时,原X驾驶“绿化”牌电动车由南陵县籍山镇经一路未靠

路口中兴点的右侧左转弯时,与被X沿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皖G/X 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原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交通事故时间:208月20日6时55分

交通事故地点: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处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

2、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X,电话:X 事发地段为东西走向,籍山路面。事发时系晴天,视线良好。

责任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X驾驶车辆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是造 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X因为疏忽大意,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1、答辩人在事发时为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交通规范。

2、原X严重违反交通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

3、事故认定书中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事故发生缺乏事实依据。且其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为概括性条款,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有失偏驳。

4、答辩人在事故应不负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伤残赔偿金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年龄结合伤残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根据其户籍应当认定为农村居民,其出具的籍山镇石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只可表明被答辩人已经失去土地和申请低保,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且有相对固定的收入,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其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5285元计算伤残赔偿金。综上,伤残补偿金为31710元。请法院对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主张。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对于被答辩人第二次住院提出异议。根据第二次出院记录,第二次住院原因是由于“左大腿外侧外伤后皮下积液”。第一次出院无出现此种情况而且第二次住院之前私自去当地医院自己治疗。故而对于积液的产生被答辩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综上,医疗费应为第一次住院费用。请法院对超出医疗费部分依不予支持。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答辩人认为,第一,由XX电器公司提供的有关被答辩人固定收入的证明不提出异议。第二,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中“休息两个月”提出异议,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两个月休息期过长而不符实实情,一个月时间适宜。而且休息时间过后被答辩人应当已经具有劳动能力,不应计算至鉴定日之前一天。综合以上,误工时间为133天,误工费为元。对于超出不合理误工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该的请求。

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不合理。首先对于护理天数,被答辩人提出的天数超出合理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出院记录显示出院休息后已经具备自理能力故无需护理,被答辩人需要护理期限应为两次住院期限和休息时间即123天。其次对于护理日费用,由于被答辩人未提交有关聘请护工的证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发布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护理日费用为元(27576/365)。综上,护理费为元。对于护理费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5、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的一定补助。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赔偿缺乏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证明,说明被答辩人无需加强营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未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用的发票等票据,无法证明费用的真实产生。请法院依法不予主张。

8、物品损失根据受害人物品相关损失情况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物品(电瓶车)损失有修车票据证明符合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9、司法鉴定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司法鉴定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精神痛苦等确定。答辩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被答辩人在事故发生中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应当适当减少数额。同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被答辨认请求数额过高。综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适宜。对于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南陵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年X月X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二篇

被告人当庭突然翻供或者不认罪的,律师还能否继续做有罪辩护吗?

被告人在开庭前如果认同了律师的有罪辩护思路,当庭却突然拒不认罪的,律师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继续做有罪辩护的。否则,律师就无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更背离了律师应尽的忠诚义务。这是因为,与被告人突然认罪的情形不同,被告人一旦突然不认罪,就等于否定了原来与律师达成的有罪辩护之共识,而重新开始行使无罪辩护权。律师假如不与被告人沟通,而以所谓的“独立辩护”为由,继续向法庭做有罪辩护,那么,这就造成律师的有罪辩护抵消了被告人无罪辩护的结果。在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律师站在检察官的立场上,与自己的委托人发生直接的对立和冲突,这难道不是对委托人利益的严重背离吗?这难道不属于变相出卖委托人利益的举动吗?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三篇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xx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借被答辩人款项属实,但不是借了xxx元,而是只借了xxx元,且已全部归还。xx年xxx月xxx日,答辩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借款xxx元,约定月息xxx分,借期xxx个月,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由于答辩人当时着急,双方又是朋友关系,故答辩人只在借条上写了小写的xxx元而未写大写xxx万元。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已经如期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索要借条时,被答辩人推脱借条找不到,说给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于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xx归还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利息xxx百元”。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据一份。故答辩人已经将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全部归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持的xxx元借据系其涂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只向被答辩人借款xxx元,而且出具的也是xxx元的借条,被答辩人所持的xxx元借条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辩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xx

xx年xx月xx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四篇

原告:杨**,男,44岁,……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1室,系渝重庆市****(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AT31**出租车司机(顶班)。

被告:重庆市**(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地址: 南岸区九公里****超市

法定代表人 王**(以下简称公运)职务:……,电话:628***21,邮编:400060。

企业性质:……

开户帐号:……

被告:谌*,男,年龄 不详 ,……族, 住址:不详 ,系渝重庆市****(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AT3*21出租车司机(主驾),工作单位:江北某银行信贷员(未驾驶渝AT**21出租车)。邮编: (以下简称主驾)。

被告:陈**, 男 ,43岁,……族,住址:九龙坡区盘**88,系重庆市**(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渝AT3121出租车司机(副驾,事实上代行主驾权利、职务),电话 139*****625。(以下简称副驾)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公运签定的编号:公出劳协(民成)0504号《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

2、判令公运退还原告的等级证书,全额退还原告7000元保证金(其中风险保证金5000元、安全风险统筹金2000元)。

3.判令被告公运、主驾补发原告自至解除《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期间未工作的最低工资,每月580元、超额全留工资1000元。

4. 判令被告公运、主驾支付原告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期间每月500元基本工资,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期间的最低工资580元。

5. 判令被告公运支付协议有效期间每月200元的自办社保费用。

6. 判令被告公运支付协议期间工作补偿金1080元。

7. 判令由被告公运、主驾**、副驾陈**三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4年2月,应陈之邀原告去开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的渝B****2出租汽车,至2004年7月,渝B8***2于当月换车,即现在的渝AT3**1,2005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公运签定由被告公运制定的格式合同,即公出劳协(民成)0504号《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两份原件均被其收走,在原告要求下方复印了一份。事后原告曾去民成索要原件,被告公运以公司保管为由至今未给予。

矛盾源于2005年8月原告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信访,反映行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及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运输管理局违反《信访条例》 将信访人信访情况转告给公运公司,之后我起诉运输管理局,诉中及胜诉后媒体多次报道,公司遂责令副驾陈**:“你叫他闭嘴!”、“这个人麻烦得很,找个岔子把他叉了”,原告当时与副驾陈**私交尚可,其告之详情,为此,原告致电交委信访办,次日,副驾陈**又被责难 。此后副驾陈**也时常刁难,制造磨擦,口头十余次要求原告另外找车开,原告明确答复:你去公司把解除《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的书面通知拿来。

2006年初,石桥铺一车主提出请我开长夜班出租车,因协议未满原告便推辞掉了。2007年1月17日,原告到民成车队询问2006年政府燃油补助额,原告说:“我才拿了笫一次的人平28元”。下午交班时因此被副驾陈**口头通知“不给你排班了”,1月20日原告按排班应开夜班,副驾陈**已将车安排另外人开了,遂“失业”至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

20xx年4月12日

附:本诉状副本3份。

附证据:

1.公出劳协(民成)0504号《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复印件。

1.风险保证金5000元、安全风险统筹金2000元收据复印件。

2.重庆市****(集团)公司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样本)。

3.附件八:原单位缴纳社保费用申请书。

4.重庆高新区社保中心证明。

5.服务监督卡。

6.渝B80592收据*张。

7.保险单、自营车驾驶员需缴纳手续、陈**收条.

8.关于燃油补贴而失业的问题反映(巳抄报公运).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五篇

我(我们)是被告人(罪犯)的,如果被告人(罪犯)被司法机关实施社区矫正,我(我们)愿意做被告人(罪犯)的社区矫正监督保证人。并保证履行下列监护义务: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规守纪和接受社区矫正情况及时进行监督,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

2、随时保持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联系,及时发现、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

3、每月一次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司法所反馈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反映。

4、定期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信息,研究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5、如果被告人(罪犯)在进行社区矫正时不能遵守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我(我们)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六篇

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在首页正上方标明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写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项内容。当事人应分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写明,如果有数个原告、被告、第三人,则依据他们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依次排列。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应在各自委托人后写明其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或其职业。 制作起诉书首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则上应与原告基本情况所列事项一样。但由于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原告并不一定都能清楚地知悉被告的情况,因而允许原告知道多少写多少。 2、关于住址和地址的确定。公民的住址一般指户籍所在地的地址,如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可写经常居住地的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址则指其住所地,即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正文: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有关证据材料。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在起诉状中则表现为原告请求法院审理的具体事项。诉讼请求的提出应当明确、合法、具体,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慎重、周密地提出请求,切忌含糊、笼统,更不可无视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理或非法的要求。 2、事实和理由:这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首先,应针对诉讼请求,全面、客观、详细地阐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或被告侵权的事实。主要写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纠纷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主要焦点和双方对民事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客观情况和实质性分歧意见。然后,依据事实,分析出双方纠纷的性质,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阐明理由,分清是非责任,以论证其诉讼请求的合情、合理、合法。 阐明事实和理由时,应注意:第一,事实、理由的陈述要与诉讼要求一致,不能相互矛盾,也不可脱离诉讼请求无目的地讲事实;第二,事实的叙述应具体、清晰、层次分明、祥略得当,交待清楚与争议有关的关键情节,以便使法院迅速了解双方争议焦点所在,明确调查、审理的重点;第四,阐明理由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所述事实阐明理由,并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事实和法律上有力地支持其诉讼请求,切不可胡编乱造,强词夺理;第五,案情简单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合写,边叙述事实边阐述理由。 3、证据: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则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尾部: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附项,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加盖公章。如果起诉状是委托律师代书,则在起诉日期下写明代书律师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3、原告签名:应附上本起诉状副本,副本份数应按被告(包括第三人)的人数提交。随起诉状一起提交证据的,列明证据名称、数量。 4、起诉日期。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七篇

近期,我参加了预备法官培训班组织的庭审观摩教学活动。该次庭审的内容是长沙中院就被告人被控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在法院从事了八年书记员工作的我来说,对于庭审现场、庭审程序并不陌生。而本着学习的态度、坐在旁听席上听庭还是头一回,因此此次庭审观摩与以往我担任庭审记录的案件审理相比,给我的感受更深刻、更具体。

此次庭审总的来说,我认为庭审程序合法,庭前准备充分,使得庭审达到了主审法官用语简洁、细节把握得当,思路清晰、引导得当的良好效果,并注意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在此,我仅结合实践中的工作经验和此次庭审观摩的感受,就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注意的细节问题,谈三点浅显的看法。

一、庭前准备要充分,庭审程序要规范。庭前准备工作必不可少,在程序性的工作准备到位的同时,阅卷也尤其重要。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庭前有很大一部分的时间是用在阅卷上的。这样可以使控辩双方充分了解争议的问题以及出现的新的事实或证据,充分的做好准备。对此,法院还可以适当的督促控辩双方阅卷,作好庭审准备工作。避免开庭时临时出现突发情况。比如说公诉人或被告人突然提出:“……问题请法院调查核实”,这样的问题提出来未免不科学,而且可能会加大案件审理的工作量,和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审结。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就可以避免类似的情况出现,有利于案件的“事实、证据辩论于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二、庭审中用语要简洁、规范,同时又要便于被告人理解。开庭审理的时间是很有限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很多文化水平都不高,还可能会有听不懂普通话的,或者连“回避”是什么意思都要另行解释。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能够精准用语,让被告人既能听明白、又不显得累赘。同时,问话要简洁、明了、直接,这样可以节省有限的庭审时间,有利于快速查明案件事实。

三、庭审中要注意细节,主要有以下三点。

1、要注重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在庭审中,依程序询问被告人是否有补充的意见,是否需要辩护人补充发表意见,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为被告人依法做出必要的提示。对于一审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没有必要重复举证质证,但是也应当庭询问了被告人是否有异议。对一审的质证认证是否有异议。

2、要注重对庭审节奏和庭审氛围的把握。对于一审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没有必要重复举证质证的,不进行重复举证质证。对于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情绪激动容易失控的情况,审判长要给予提醒,以使被告人及时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3、要加强引导。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要清晰、有层次感,以便于控辩双方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所在。对于控辩双方都没有正面回应的问题,或者都没有及时注意到的新问题,可以及时归纳总结并以此适当的引导控辩双方。这样就可以避免当新的事实或问题被提出来时,另一方未及时的做出回应,导致事实没有查清,需要第二次开庭的情况发生。从而加重诉累,延长审理期限。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八篇

审判长、审判员:

xx市律师事务所理解高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确凿,定性准确,但使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①从本案事实经过看,被告人实施伤害事出有因,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叙述情节略)

分析以上事实经过,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这一伤害案件的发生是由被害人一方追打直接引起的。被告等二人来到春光饭店拿出10元钱要吃饭,遭到老板拒绝,这时如果放被告人走,不去追打,也不能发生这次伤害行为的实施。

第二,被告人高xx的伤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如上所述,被告等二人到春光饭店准备吃饭,遭到老板拒绝,更甚至,遭到刘xx手持木棒勒令“把钱留下”的喝斥,即使在这种状况下,被告也没有任何不轨行为,而是想一走了之。当同伙孙xx遭到无故毒打时,被告高xx为了救孙xx,使其免受不法侵害,才又回到,但见孙xx已经逃走,即终止了自己的行为。无论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动机目的上看,还是从行为本身的实施过程看,被告人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

②在适用法律上,书认定使用xxx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实属不当。

xxx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的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能够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接判处死刑,”本规定告诉我们,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才适用该《决定》:如果犯故意伤害罪,情节一般,就不能使用该《规定》,而只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要适用本《决定》的规定,务必首先认定属于“情节恶劣”。那么什么是情节恶劣呢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伤害致死多人;报复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酷,摧残致人死亡等等。那么,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呢我认为,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情节一般”。

第一,从本案伤害行为的起因来看,是由于被害一方故意追打直接引起的。这同那些被告方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由此加害对方,在情节上是显然不同的。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观恶性较小。这同那些故意报复行凶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大,也是不同的。

第三,是被害一方首先手执凶器实施非法侵害的。虽然双方都有侵害双方之意,而被告在势力上处于劣势,这与那手执凶器,对手无寸铁、孤立无援的被害人实施伤害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有差别的。

第四,被告人临时起意伤害他人,这同那些早有预谋,备好凶器,报复行凶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高xx的伤害行为,一是由被害人直接引起的,二具有防卫的性质,三是属于“情节一般”,因此,对被告人高xx的量刑应适用《刑法》第134条第2宽之规定。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思考和足够的重视。

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xx年xx月xx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九篇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十篇

一、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民事起诉状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职务,居住地址,电话:

被告: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十一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及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系律师的,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或写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X X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印)

X年X月X日

附:本状副本x x份。

[适用范围]

此文书适于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在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后至一审宣判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时用。

[例文秀]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XX,X,XX岁, x x市x x面粉厂工人,住某市x x区x x路20号。

法定代理人:康XX,男,XX岁, x x省x x市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XX,男,29岁,某面粉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xxxx年x月xx日上午11点,我正坐在车间的窗台上休息,被告人从外车间提着一个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的跟前,说足想刷刷小桶拿回家钓鱼,我出自好意地对被告人说:“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吧。”

随即划一火柴放在小桶里,桶里的稀料开始燃烧起来,我马上跳下窗台,这时被告人看到自己的小桶着火,一气之下将小桶里的稀料泼到我身上,顿时我浑身着火,疼痛难忍,幸亏在场的同事相救,才免于更大的伤害。

烧伤后,我先后到解放军某医院和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元,原告A_T-资损失每月245元,休病假每月只开元,到目前13个月共元,病人营养费(13个月)2000元,病人护理费(3人,40天)即原告人的父、母及哥哥按一般临时工计算每天工资10元,共计1200元。

其他费用:护理人员住宿费264元,护送病人的车费330元,护送病人、大夫、司机共9人,招待费85元,复印照相费40元,护理人员来回车费元,电话费元。

1999年9月10日,经本市公安局司法技术鉴定:烧伤后桡神经致其腕关节、指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50%以上,全身烧伤面积40%,最后结论属重伤。

被告人现已被x 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担我因伤致残失去部分劳动功能的伤残补助费24000元、整容费5阗0元,以上费用总计元,减去被告人缴纳的1000元,应负担原告人元。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某市公安局司法技术鉴定书1份;

2.医疗费单据93张;

3.去医院来往车票48张。

x x市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签、印)

xxxx年x月xx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xxxx年xx月xx日晚上,被告人汪守满与被害人毛远淑因纠纷,顿起杀害被害人动机,遂用凶器向被害人打去。

在被害人未死亡的情况下,被告人又残忍用绳索将被害人勒死并用绳索将被害人拖至屋外将被害人尸体抛于深山中,于事发后三天被群众发现。

【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xx,女,61岁,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善广乡上坪村13组,系被害人毛远淑之母。

委托代理人:吴xx,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现年37岁,重庆市忠县人,原住忠县善广乡上坪村13组,现住忠县忠州镇人民路六巷12号4—2#,系原告人汪守珍之子,与被害人毛远淑系姐弟关系。

被告人:汪守满,男,39岁左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善广乡杨鹤村六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汪守满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汪守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82520元,丧葬费元,扶养费3462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其他损失1万元,以上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晚上,被告人汪守满与被害人毛远淑因纠纷,顿起杀害被害人动机,遂用凶器向被害人打去。

在被害人未死亡的情况下,被告人又残忍用绳索将被害人勒死并用绳索将被害人拖至屋外将被害人尸体抛于深山中,于事发后三天被群众发现。

后被告人畏罪潜逃十几年,终于今年5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家破人亡:因被害人不幸遇害,被害人父亲因悲伤过度于事发三月去世;被害人母亲也因此事患上精神分裂症至今;被害人之女因被告人的行为也导致其无家可归,现杳无音信;被害人之子也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未能得到良好教育,成年后走上了犯罪道路。

原告人认为,由于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极刑。

同时,被害人毛远淑在案发时,其二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家破人亡,流离失所,其精神和经济上均遭受了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为此,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汪xx

xxxx年x月x日

起诉书范文,附带民事起诉状【3】

原告:(贵州XXX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851-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电话:(13XXXXXXXXX)

被告:(李四),性别:(男),出生年月:(1949年10月),学历:(高中),职业:(公司职员),住址:(贵阳市XX路XX小区3楼501室),电话:(13XXX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整);

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收货之日付款50000元,余款自收货之日起半年内支付。

2007年3月8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脑及增值税发票,被告签收并足额付了首付款。

2007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索要余下款项,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不肯付余款。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据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不宜写得太复杂,简单陈述事实和观点即可。

写得太煽情会遭法官厌恶;写得太清楚则有利于被告做准备。)

(南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附带民事起诉状

诉 讼 请 求

事 实 与 理 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本诉状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用,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

3.“诉讼请求”栏,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项。

4.“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以增加中页。

5.起诉状副本份数应当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十二篇

这一次的暑期社会实践确实让我增长了不少见识,让我认识到了社会的一面,认识到了自己的渺小,短短的两个星期对我来说真是受益匪浅啊。

我所实习的单位是我家乡的一个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的一个基层法院——太湖人民法庭。在实践老师的教导下,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民法官是多么的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能找到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2年来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买卖合同起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个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太湖人民法庭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只有一名审判员,我们趁之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都没有到场,双方都由各方的代理律师出席,法庭还有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录法庭审理整个案件过程。我便出席了这一场法庭审理。先让我叙述一下案件的梗概。

原告:制造机动车公司(公司名称不是记得很清楚,下面只好用原告被告来代替了)

被告:代理销售机动车公司

原告与被告系合作伙伴关系,在去年就将原告公司制造的机动车运输给被告,被告诉称资金周转不灵,希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货物的全部货款,可是直至今年,被告还未将货款付清,几经原告的追讨,被告仍然没有全部偿还,还有1万6千元的货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作诚意,便提起诉讼。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曾还了2000元给原告,原告称没有收到。被告还提出原告的货物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质量标准,所以才迟迟未将货款付清。

经过法庭的审理:被告所称曾汇款给原告2000元,事实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并且是一个与原告素不相识的人,可见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符实。第二个焦点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在这件事情上,被告拿出了许多信件称是客户反映质量出现问题,要求退货,被告还称曾致函给原告要求退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原告对被告的这些证据提出质疑,因原告当事人没有出席法庭不能确认事实真伪,要求与当事人求证后给予答复。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就拿这起案件来说,被告拿出的证据并不充分,法官亦认为如此,这样的民事经济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双方调解的,并不必弄得要上法庭,在场的两为律师也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各退一步。尽管这次法官没有作出判决,但是后来的一些场面上的事情还要继续下去,也就是我上面所说的走下过场。不过从案件的侧面来说,我发现现在的人都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说明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高了啊。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十三篇

原告:,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凉风娅村小组,身份证号码:。电话:

代理人:徐翠,重庆律师事务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88号美景华联大厦26楼。电话: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号

组织机构代码:

电话:

被告:,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郭家镇郭正路号附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案由:违约(运输合同)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暂定1万元。(最终赔偿金额以伤残鉴定结论为准)

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5时许,原告作为乘客乘坐由第二被告程军驾驶的公交车,后因车辆撞击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经查,公交车下属于第一被告。同时第一被告已支付部分医药费。

原、被告双方之间已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未能平安的达到购票终点并受伤,被告构成合同违约。

现因双方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各项损失,未能达成一致,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特具状诉至贵院,望盼如所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X月XX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十四篇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xx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xx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xx年3月6日,被告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

约定20xx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xx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xx年所借款项2万元。20xx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借条2份复印件;

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

自诉起诉书还有行政起诉书统称为诉讼状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十五篇

我生活在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里,有着粗心的爸爸和聪明贤惠的妈妈。家里有一个,不管谁犯了错误,都要接受的“审判”。

一天,妈妈因为爸爸烧水时又烧坏了一个锅,向起诉。审判将在晚饭后进行。晚上8点,准时开庭。我作为本次审判的“审判长”,妈妈是“原告”,爸爸是“被告”,审判开始了。我首先问了“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及其他信息,又让妈妈陈述事情的原委。妈妈滔滔不绝地讲了起来:“‘被告’在烧水时,由于沉迷于电脑游戏中而忘了时间,导致水烧干了,锅烧烂了。幸好我及时发现,才避免了更加严重的后果。但让人忍无可忍的是,这样的事情已经是第三次了,所以我恳请‘审判长’给予‘被告’严厉的处罚。看,这就是证据。”接着,妈妈拿出了被烧烂的锅。我严肃地问爸爸:“‘原告’说的是否属实?”而爸爸早在一旁忍俊不禁了,好一会儿才慢慢说:“是。”既然“原告”证据充足,而“被告”也承认了错误,我觉得这次“家庭法庭”可以结案了,就站起来说:“宣判如下:由于‘被告’已经承认了错误,鉴于其认错态度较好,给予从轻发落。处罚如下:一、以后坚决不允许犯同样的错误。二、一个月不准玩电脑游戏。三、罚洗一个月的衣服。四、打扫一个月卫生。”宣判之后,我们都大笑起来,一家人沉浸在欢乐的气氛里。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十六篇

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________小区(村)________号。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________小区(村)________号。

一、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被告人_______偿还原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借给被告人______的借款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独自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告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__元,被告向原告承诺将在________日内如数归还,双方约定利息按_________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同时经被告人签字后立下借据(见附件2)。________日后,原告如期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和利息共计_______________元,但被告人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仍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被告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1、本诉状副本1份;

2、借条复印件2份;

3、原告户籍证明1份。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的注意事项

1、民间借贷起诉书范本要写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

2、诉讼请求需写明: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来承担。提出诉求的事实与理由。

3、《合同法》中关于的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款: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十七篇

法定代表人:李__

住所:____市____路____号。

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x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x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___市____路与____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x年6月18日,经____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x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医院于x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x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________年__月__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十八篇

原告:瓮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信阳市xx县xx镇xx村。

被告一:xx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被告二:xx镇政府,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三:余xx,女,汉族,住xx镇xx街村xx队

被告四:任xx,男,汉族,同上

被告五:任xx,男,汉族,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二拒绝履行保护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请求确认被告一、二违法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3、请求撤销原告受胁迫签订的调解协议书;

4、请求被告三返还原告万元的补偿款及利息;

5、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房屋遭受的损失;

6、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10000元;

7、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8、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20日上午11时许,原告到xx县xx镇街道居委会xx组xx家中行医,像往常一样按规范对xx输液治疗,输液期间任xx因病情转变出现神志不清,呼吸急促等异常,在紧急送往xx镇卫生院抢救后确定因突发脑溢血死亡。

任xx因自身原因突发脑溢血死亡,与原告及xx镇卫生院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其家人也认可这一事实欲安葬死者,而死者的弟弟任xx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xx年xx月xx日以任xx为首的敲诈勒索团伙,纠集几十人,由死者家中移尸至原告家中,用黑白两具棺材摆放,现场非常恐怖,肆意在原告家中乱摆花圈、烧纸烧香、放炮奏哀乐等寻衅滋事活动长达15天之久,原告家人心惊胆战,病号唯恐避之不及,邻居生活亦受到严重干扰,致原告有家不能住,有业不能做。过着寄人篱下、颠沛流离的生活。同时也造成房屋墙体和地坪的严重破坏、墙壁污浊不堪,目前该房屋既不能居住又不能卖,价值一百多万的新房如同废房,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原告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局镇政府有关人员到现场后不仅不对医闹人员予以立案追究处理,反而于20xx年xx月xx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原告立案侦查,拘留后报批准逮捕羁押在息县看守所。公安局、镇政府负有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政职能。在接到公民控告后不仅对控告的情况置之不理,不对违法犯罪者采取任何措施,表现为明显的行政不作为,更严重的是违法公开支持非法医闹,让对方在得到公安局、镇政府怂恿后行为更加肆无忌惮,又无理要求原告予以赔偿,令原告人身、财产、精神遭受到严重伤害,造成巨大损失。为澄清事实真相,洗清不白之冤。原告多次上访并聘请律师帮助,20xx年xx月xx日,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督促下,xx县公安局才以xx公(治)撤案字[20xx]xxxx号撤销案件判决书决定撤销此案,终于为原告洗清冤屈,证明任xx的死亡与原告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xx县检察院在收到撤案决定书后正在为检察院的错误批准逮捕进行国家赔偿。

20xx年11月28日起,xx县公安局治安中队长李xx、xx镇综治办主任杨xx、xx派出所所长王xx多次到看守所以威胁、恐吓的方法告知原告走法律程序需要10多个月,并说罪行很重需判10余年,让原告尽快与死者家属调解,原告坚决不同意,后来他们又找到在上海的瓮xx(原告的三弟)商谈,瓮xx不明真相又被公安局和镇政府人员恐吓施压,20xx年12月6日在公安局、镇政府及包信镇司法所所长杨xx的主持下,在xx县群工部被迫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迫将万元补偿款打入杨xx的账户,使原告的财产受到了较大的侵害。这笔补偿款完全是因为被告一、二的胁迫及被告三、四、五的勒索,原告方不得已而交付的,根据《合同法》第54条,因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撤销后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补偿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原告行医多年,医术医德深受乡邻的赞誉。因被冤屈涉嫌“非法行医罪”而错误刑事拘留逮捕,使原告声誉一败涂地、经济一落千丈,为此原告父母几次昏厥过去,妻子精神频临崩溃……原告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均受到严重侵害,原告有权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一、被告二的行政不作为,胁迫原告签协议的违法行为;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的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规,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瓮xx

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罗**律师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十九篇

尊敬的法官:经过法庭教育,我深刻认识到自己酒驾的严重危害。我觉得很幸运:如果警察叔叔没有及时发现我喝醉了,并迅速抓住我,我可能会造成一场严重的车祸,这将摧毁我的家庭和另一个家庭的和平与幸福,并造成车祸和死亡的悲剧。今后,我会牢记这一课,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不在同一个地方第二次摔倒。我让法官看看我太相信“家乡米酒不醉人,千杯酒遇知音,酒不醉人,三碗米酒不传位”这句古训,这样我就可以从宽处理我的第一次酒驾了。以后一定要牢记那句名言“书读得越多越傻”,再也不会相信那些骗人的老话了。

醉酒驾驶是指在因饮酒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个人意志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果每100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你可以在喝酒后开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酒驾驶。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二十篇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证据和理由:

……(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______的上述行为构成______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1式_____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已移送。

3.其他需附注的事项。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二十一篇

法院旁听报告时间:2010年11月30日地点:渝北区人民法院 第九法庭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黄杰 被告:xxx案件主要内容:原告黄杰于2010年1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XX万元向被告购买重庆渝北区龙溪镇6—9—10号的房子,由于合同签订时双方交易房屋的房权证未核发。

双方约定在房产证核发的三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清购房款XX万元,同时,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收取定金五万元。但是后来房产证核发时,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得知被告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理由是房屋产权户头是被告前妻刘某,因此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双倍偿还定金。

被告以原告延迟支付购房款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接触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原告支付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案件审理程序:上午9点30审判长宣布开庭,接着原告宣读诉状。

对方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依据程序化进行……在原告的诉状中,原告拿出了三件证据状告被告,一是 原告于被告黔东南个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二是 被告前妻的房产证复印件;三是 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提供的互助证明复印件。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反复强调被告方已知晓户主不是其本人且将房屋卖予原告又想单方面无合理要求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

而被告方却理直气壮的一再强调,原告作为买者没有及时将房款汇入被告的指定账户中,失去诚信交易原则,致使买卖无法正常进行,被告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谦让无法达成一致。

结果:被告方赔偿违约金1万元,还返定金5万元。旁听感悟:今天终于等来了期盼已久的法院旁听机会,上午我们小组一行人来到了渝北区人民法院,虽说这是一课后作业,但我们也获得了从书本无法知晓的知识,大家很期待等会儿的旁听。

走进法院我们就遇上了安检这一关,虽然知道法院有严格的检查制度,但是想想那只是一个简单的形式而已罢了。没想到这安检这么严格,不能带金属和液体的东西,手机要放篮子,担任通过安检门后工作人员进把手机还你,法院的安检做的一丝不苟体现了对当事人的负责,更是对普通老百姓的责任心,我们佩服安检时认真的工作态度。

它代表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和一种严谨的司法精神。庭审现场法官仔细认真的分析整理案件,耐心的听当事人的答辩。

体现了法庭上庄重和法官们的一颗责任心及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开审判体现了法庭的公平公正,对百姓的负责,提高了司法的透明度,树立了司法形象,法院的威信。

作为大学生要学会用好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二十二篇

答辩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杨文向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家琪,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闫尚伟、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26号。

负责人:代广生,该办事处总经理。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借款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作如下答辩:

一、(2008)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起诉完全正确

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已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刑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及洛阳市廛河区人民法院(2002)廛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

其“贷款”行为均是原被告人李桂荣、张永华、严保兴相互串通骗取国家贷款,三人均构成高利转贷罪,其行为完全是一种犯罪行为,不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此犯罪的预谋、实施、赃款的占有等方面答辩人没有参与,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因以下原因,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起诉是正当的:

1、二0十二月一日,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吉利支行起诉xxx第二公路局第四工程处(现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偿还本金800万及利息元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洛经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吉利支行的起诉。

原债权人选择以合同起诉的行为对债权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作为债权受让人的中国东方资产公司郑州办事处不能以民事赔偿进行起诉。

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洛刑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六项判决:“本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继续向严保兴追缴未归还的赃款,随案移交和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受害单位建行吉利支行。”此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判决中所述的`“赃款”包含此次上诉人起诉的所谓本金6512500元,对本金及损失适用继续追缴程序并且在刑事判决中已经确认,所以人民法院应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按照《xxx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利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追回损失,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没有证据证明刑事追缴程序已按法律规定终结,所以不应提起民事诉讼。

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1))洛经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吉利建行与交四处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吉利建行的起诉。

被答辩人作为受让人从原债权人吉利建行取得债权,债权让与不过是债的主体变更而已,让与合同和原有合同的内容上存在同一性,即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作为受让人不能取得比让与人更优的地位,法律对让与人(债权人)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对以后债权的受让人均具有拘束力。

本案中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对吉利建行作出的事实认定及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以后的债权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所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起诉同样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二、东方办事处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组织

只有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争议时才有权起诉,首先东方办事处必须有基本的证据证明其民事权益存在的合法性。

东方办事处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所取得的债权是不存在的,原债权人建行吉利支行与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分公司)所签的“借款合同”是原被告人李桂荣、张永华、严保兴共同实施高利转贷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不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当时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

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洛经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确认“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所以,债权转让的基础合同无效且根本没有产生借贷法律关系,建行吉利支行所转让的债权根本不存在,让与权根本没有发生,让与人建行吉利支行就没有权利可供让与,受让人当时也就不能基于让与合同取得任何债权。

受让人东方办事处没有取得债权,也就无所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即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予驳回起诉。

三、东方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属对此“规定”的认识错误。

首先,本案中不适合此规定,此规定明确适用范围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并不适合独立的民事诉讼。

在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桂荣、张永华、严保兴三人共同实施高利转贷犯罪中被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适用此规定存在的程序条件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适用的主体要求是“刑事被害人”。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本案的被害人是唯一的即“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吉利支行”,并不是“东方办事处”,有关“身份权利”按照《xxx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在债权转让中不得转让,所以东方办事处无权以“被害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四、东方办事处无权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东方办事处提起民事诉讼的理由是因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的债权。

债权的让与是在保持债权同一性的前提下移转该债权,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不能超越债权人,不得取得比让与人更优的地位。

本案中原债权人建行吉利支行,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享有的权利收回本金、收取利息、收取的违约金。

此约定对此后的债权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没有授予受让人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此起诉权仅授予“被害人”,债权受让人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所以,东方办事处无权提起诉讼。

五、虽然在民事上诉中被答辩人称一审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但并没有明确指出适用哪些法律不当,且论述不清。

上诉称一审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也明显不妥,(2008)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均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确认,此上诉理由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请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答辩人:

年 月 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二十三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对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在内的特殊程序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2、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3、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此次修改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了该法规定的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次,协调好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之间的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侵权责任法新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并从“兜底”考虑,列在其他八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九部分。

4、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编排与适用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体系。具体适用时,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5、关于第二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即“物权保护纠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涉及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确定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六种第四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

6、关于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与“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3、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4、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6、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7、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应当根据纠纷发生的具体水域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用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二十四篇

原告:陈逢逢,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球迷, 以下简称 ” 原告 ” )

被告: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以下简称“被告“)

地址: 北京市崇文区绿景馨园东区12-10 号 东玖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洪波职务:主教练

案由: 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打进一届世界杯且进8 强;

2 、请求被告给原告带来中国足球的激情和快乐;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及理由:

被告 始创于1924 年,被告在1931 年加入国际足球联合会 ,1958 年退出,并在1979 年重新加入。从1976 年起,被告连续9 次参加亚洲杯足球赛,并于1984 年和2004 年两度打进决赛,不过都饮恨而归。被告在第一次世界杯 上的亮相是2002 年韩日世界杯 ,但是输掉了全部三场比赛且失九球不入球,仅因沙特阿拉伯 国家足球队于另一小组输掉了全部三场比赛且失12 球不入球,从而免于在32 强中垫底。被告在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中仅出线过一次。被告成立后,有义务打进世界杯并为原告带来激情和快乐,但是被告却没有认真履行义务。

足球 运动在中国很受欢迎,尤其是xxxxxx等党和xxx多次关心我国足球发展。因此被告取得的任何成绩和胜利都会被认为是国家的骄傲。大约有3 千万观众收看了2002 年世界杯足球赛里中国参加的比赛。

打不进世界杯不说,而且, xxx、操纵比赛、黑哨和被告的糟糕表现,使得这项运动成为越来越不关心足球的中国球迷的笑柄,也成为政府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最终,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和副主任杨一民因腐败行为遭到免职并被警方拘捕。据官方媒体称,两人因涉嫌收受贿赂罪,罪名成立,最重可判处死刑。 而毗邻的友邦朝鲜队,历史上只参加过一次世界杯决赛阶段的比赛,即1966 年英格兰世界杯。44 年前,朝鲜队赶赴遥远的英国参加世界杯赛。他们在小组赛前两场比赛中0 比3 负于前苏联、1 比1 战平智利队,小组最后一战将面对老牌劲旅意大利队,朝鲜队自知出线无望,于是全队退了酒店的房间、预订了机票,准备打完比赛后直接赶到机场回国。然而“事与愿违”,朝鲜队凭借当时队中的核心球员朴斗益的进球1 比0 战胜了意大利队,顺利从小组赛出线,打进八强, 制造了世界杯历史上最著名的三大冷门之一 。1/4 决赛中,他们在25 分钟内连进三球,3 比0 领先葡萄牙队,不过随后“黑豹”尤西比奥一人独进四球,帮助葡萄牙队完成逆转。朝鲜队尽管出局,但八强的亚洲最佳战绩却保持了36 年,直到2002 年才被韩国队打破。2010 再次争夺世界杯,成绩,未知。

然而, 曾有媒体披露,朝鲜高水平运动员的年薪折合人民币144 元,当然,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数字无法得到证实。但我们还是能够通过一些分析,来了解到朝鲜球员的收入问题。2006 年,一家中国体育公司,为朝鲜队提供装备,他们为朝鲜球员每人提供了一套球衣。3 年之后,朝鲜队仍然穿着这套球衣出战国际赛事,而讽刺的是,正是靠这套球衣,他们打进了世界杯!曾经到朝鲜挑选外援的马明宇透露,朝鲜队员甚至连啤酒都喝不到,虽然衣食无忧,由球队统一派发,但球员们几乎没有多少收入,手机都无法拥有,更不用说汽车了。 1999 年,上海申办四国邀请赛,请来了朝鲜队、伊拉克队。战火中的伊拉克队,把组委会提供的矿泉水封包带走,几年后他们在奥运会杀入四强。而朝鲜队因为无法得到免费午餐,而向酒店经理讨了一点糖果,靠这些糖果充饥,朝鲜队两次洞穿了中国队的防线!击败中国队后,朝鲜球员们喝着中国球员丢弃的半瓶水,拿老式的相机合影。2000 年四国赛时,朝鲜队员4-5 个人合资,才能买到一听可乐。时任中国足协主席阎世铎看完朝鲜队的训练,当场落泪。据说,这是“阎主席”第一次为足球流泪。 当2010 年南非世界杯拉开战幕时,中国将再次成为看客,而且仍没有迹象表明它有能力夺得四年后巴西世界杯的亚洲四个参赛席位之一。虽然中国在越来越多的奥运会项目中取得了优异成绩,但中国国家足球队仍在苦苦挣扎。冲击今年南非世界杯的努力成了一场灾难,被告连续第二次在世界杯亚洲区第三阶段资格赛中出局。 被告不但冲击世界杯决赛圈未果,而且在北京奥运会上,他们当着本国球迷的面一败涂地。

每当世界杯时,中国队赢了…… 中国队赢了世界杯…… 中国队竟然进了世界杯8 强……中国队冲出了亚洲,挤身于世界杯8 强之列,全国沸腾了,许多城市还为此放了假庆祝……醒后,我哭了,想起十余年来看球的历史,想起多次冲击梦碎的场景,我泪流满面…… 中国球迷也许是世界上最多的 , 但也是最痛苦也具耐力的球迷。 2002 年的世界杯,中国足球冲进世界杯是多少中国球迷的梦想!每次看到中国足球只能被关在世界杯的门外时,最痛苦的也莫过于中国球迷!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但它似乎无法组织起一支能够打入世界杯决赛圈的足球队。

综上所述,被告依法成立并拿到待遇后就与全体国人尤其是球迷签订了一份《合同》,被告的义务是进球并打进世界杯,原告的权利是观看并因被告进球打进世界杯而激动快乐,但是被告自成立以来只打进 2002 年韩日世界杯 ,而且还输掉了全部三场比赛且失九球不入球。被告在历届世界杯预赛与比赛上不认真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获得被告带来的中国足球的激情和快乐,致使2010 年世界杯期间别国球迷激情的时候,原告却闷闷不乐,只喝闷酒,激情和快乐损失严重。(附件1 为被告不履行合同证据)

鉴于上述事实,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诉请贵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北京市 崇文区 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逢逢

2010 年6 月16 日

附件1 : 被告历届世界杯成绩

1930 年― 1954 年 - 未参加

1958 年― 外围赛出局

1962 年― 1978 年 - 未参加

1982 年― 1998 年 - 外围赛均出局

2002 年― 首次杀入世界杯决赛圈,决赛32 强(第一轮小组赛遭淘汰)

2006 年― 外围赛出局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二十五篇

(20xx)环海律民字第 号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 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 因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权限: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20xx年 月 日

备注:全权代理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二十六篇

原告: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x族,x省xx县人,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路,身份证号:XXXXX,电话:XXXXX

被告:XXX,女,XX年XX月XX日生,X族,XX店销售员,住XX市XX区/县XX镇XX村XX组,电话: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判决原告享有座落于XX市XX区XX镇XX村X组的.共有房屋一层的使用权,二层使用权归被告;

三、双方平均分担共同债务大写陆万元整(60,000元);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 X日,原告XX与被告XX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XX年X月和XX年XX月,双方共同修建了一栋两层楼房,共花费建设费用约14万元。

其间,双方向被告亲友借款万,向原告亲友借款约4万元。

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少,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又由于性格不合,爱好、志趣不一,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冲突,从而导致双方的感情日渐淡漠,最终形成了夫妻感情破裂、难以和好,无法维持现有婚姻的局面。

xxx年8月初,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口头离婚协议,并让原告搬家出去居住。然而,她至今未与原告办理离婚登记。

因此,为妥善处理此事,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尽快判决如前所诉为盼!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1、本诉状副本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二十七篇

原告人:李,女,82岁.家住XX省XX市新城区枫叶小区15楼一单元115室,

被告人:(要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支持

事实和理由:和儿子余一家住在一起.她的儿媳王很看不惯她,经常打骂她,几次把老人打得卧床不起,还不给老人看病。x年3月28日,儿媳再次对老人拳脚相加,经医院诊断,老人被打断两根肋骨。老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找人代写刑事自诉状,要求法院追究儿媳虐待老人的刑事责任。

有关证据:儿媳虐待老人,主要证据有:1、证人李X夫证言,系邻居:住在枫叶小区15楼1单元111室的,112室的何夫妇,证实....;2、证人刘夫评证言,113室的妇。证实....;。3、医院证明,另外,XX医院唐X医师出具了老人被打的证明,证实被打伤情况等。(写明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及证明内容概括)

综上,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某条之规定,构成某某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某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以保护原告有合法的人身权利

某某人民法院

原告人(或起诉人):某某

年月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二十八篇

张**诉平顶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审理过程中张**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将**追加为被告,并被贵院准许,**答辩以下:

一、**为转账协议中乙方,在本案中应当列为原告,法院追加**为被告没有事实依据。

张**与**为同学关系,本案诉讼之前二人合伙做生意,经常借用其它公司的名义为生意对象开具增值税发票,张**和**与****股份物资供应总公司达成一笔生意,并作为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xxx的转账协议,协议载明甲方即**公司负责保证在乙方货款到账叁日之内转至乙方指定卡上。为确保该笔款项用于偿还王**的欠款,经**公司要求,三方商定由**作为担保人在转账协议书上签字,张**在乙方落款处签字。

基于以上事实,**显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更不是张**所主张的连带偿还债务的担保人。**在该转账协义中的地位为乙方,如硬要扯到本案中的话其诉讼地位应当为原告,而非被告。

二、张**与**之间为合伙关系,二人共同与**公司签订的转账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法院追加**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向法院提交一份印证双方合伙关系的证据,是二人合伙经营期间共同向**借款300000元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合伙生意,不可能共同向第三人借如此高额的借款。本案关健证据转账协议也是一例,张**与**合伙生意期间,共同向王**借款130000元,王**多次找到张**和**要求还钱,并请求本案被告**公司中间说和,因此,帮开发票的转账协议中才出现了“乙方**、**”、“此笔款项用于归还王**欠款。归还壹拾叁万元整”、“担保人:**”等从字面无法解释清楚的约定条款,这也正好印证**所说的二人为合伙关系的主张,

本案转账协议生效后,**公司收到货款并如约进行转账,发现转账协议中写明的银行卡号并非王**本人名字,而是另外一个女人的卡号,**公司随联系**求问原由,经向辉了解,该卡号为张**妻子的账号,为防止该资金误入第三人账号内,无法履行向王**的还款义务,**与张**沟通后,向***公司提出变更转账申请,请求现金支付给乙方担保人**,**公司同意并已经支付完毕,以**所写收到条为证。

张**持一个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书起诉,并将其生意合伙人**追加为被告纯属滥诉,是在浪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请求法院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三、张**与**合伙生意期间账目不清,双方存在矛盾,张**尚欠**240000余元的货款,**当庭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准许,否则**将保留诉权,另行提起诉讼。

据**称,二人合伙期间曾与平煤**供货,其中240000货款到账后应分给**,该款打入***公司帮开发票,后货款到账后张**一直没有向**提起此事,更没有将货款支付给**。目前该纠纷仍未解决,**保留诉权。

以上答辩意见,请求合议庭合议时给予参考。谢谢。

答辩人:**

11月5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二十九篇

根据《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和第4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约束直至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1]

2010年4月1日推出的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扣12分。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醉酒司机被拘留15天以下,临时拘留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罚款2000元至500元。

酒驾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每100 ml血液的行为为酒驾。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国家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毫克的司机被视为酒驾,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的司机被视为酒驾。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醉驾违法,醉驾会危害公共安全,但却无视法律,酒后驾车,特别是事故发生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这

酒后驾车

醉酒驾驶致人重大伤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定罪。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共查处酒驾案件万起,其中酒驾案件万起。

现行刑法规定了严重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量刑标准。

2011年2月26日,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酒驾列为犯罪。修正案第22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拘留、罚款。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xxx

最新消息

xxx发布《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凡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酒驾标准的司机,都会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此外,第一次针对一些试图当场蒙混过关饮酒的司机,明确规定只要符合酒驾标准,也要立案侦查。

2011年4月20日,xxx会将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显加大了对酒驾的处罚力度,提出所有酒驾机动车将被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再重新取得。

专家表示,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主要考虑到新刑法新增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处罚,从而与《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更好、更有效地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喝酒和开车

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

酒后驾车

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员的驾驶行为。

酒驾将被吊销

新修订的刑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的定罪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酒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最新修订,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论情节恶劣与否,都将被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现行规章

暂扣驾驶证6个月以下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束,直至其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临时拘留。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一年内醉酒驾驶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直接吊销你的驾照

专家表示,刑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刑事处罚后,没有必要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拘留处罚。因此,应当删除《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扣留酒驾违法人员的规定。

据悉,本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将直接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意味着酒后驾驶将被直接吊销,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终身禁驾。

酒后驾车的处罚金额增加了4倍

专家透露,草案还将加大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力度。

现行规章

罚款200至500元

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暂扣驾驶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外,还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随着醉驾事件的激增,社会上许多学者将醉驾事件的激增归因于法律的轻处罚和低犯罪成本。

拟处罚1000元

据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将大大增加犯罪成本。至于酒驾的处罚,处罚金额将“至少增加四倍”,即由原来的200元处罚改为1000元处罚。

此外,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暂扣驾驶证,为“1个月至3个月”。据悉,本次修改将改为“6个月”,第二次驾驶证将被吊销。

醉驾被告人法庭陈述法规的内容是什么?酒驾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基本上导致交通事故,人生无一幸免。因此,酒驾一直扮演着马路杀手的角色,所以为了制止这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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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三十篇

优秀的起诉状【例文一】:

一、格式

自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人:(同上)

案 由:(罪名)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ΧΧ的刑事责任:

2 、请求被告人赔偿损失费ΧΧ元。

事实与理由:(写明整个案件的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等,并根据法律和法规,列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要求赔偿的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包括)证人姓名和住址:

***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 份

二、说明

1. 刑事自诉状是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亲属对致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时使用的文书。

2. “自诉人”、“被告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证号码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

3. “诉讼请求和案由”栏,应当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 “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以增加中页。

5. 自诉状副本份数应当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优秀的起诉状【例文二】: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

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

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三十一篇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黎启芝,男,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左田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三水凤铝)继续治疗原告工伤;

2.判令三水凤铝支付从2004年11月10日起至其安排原告回原工作岗位工作之日止(暂算至2009年11月9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共238149元给原告,并加发该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元和加付该工资总额50﹪的赔偿金元;

3.判令三水凤铝安排原告回原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判令三水凤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给原告; 5.判令三水凤铝支付住院伙食费﹑药费﹑工伤取证费及旅差费4316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04年8月23日,三水凤铝和我建立劳动关系时不依法及时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依法为我建立社会保险。当时口头约定工作岗位是人力资源部外围电工,月基本工资1500元,每满一年增加10%。自入职后,三水凤铝经常安排我加班加点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算上三水凤铝应依法支付的加班工资,2004年9月﹑10月我的平均工资为元。2004年11月10日,我因工伤受伤致腰椎压缩骨折和颅脑损伤。三水凤铝只治疗30日﹑在我的腰椎压缩骨折未愈合即终止治疗,剥夺我工伤医疗的权利。2005年5月27日,三水劳鉴委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初评结论后,我不服该结论向佛山劳鉴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在复查时发现骨折末愈合。于是多次向三水劳鉴委提出继续治疗﹑确认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的要求。三水劳鉴委以种种理由推辞,剥夺我工伤医疗的权利。2006年底,我也向佛山劳鉴委提出这一要求,至今末果。2006年6月19日佛山劳鉴委送达复查结论给我,我不服该结论于2006年6月27日向省劳鉴委申请重新鉴定﹑确认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因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三水凤铝拒绝支付鉴定检查的费用无法提交指定医院的诊断鉴定材料,省劳鉴委于2008年7月30日终止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也没有作出确认。对此,我已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至今未果。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因工伤受伤致腰椎压缩骨折和颅脑损伤,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三水劳鉴委《关于黎启芝要求确认工伤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答复》的认定,应当治疗6个月。三水凤铝因为没有依法为我建立社会保险就只治疗1个月﹑在没有医疗诊断证明我的`腰椎压缩骨折完全愈合即终止治疗,明显是剥夺我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权。我要求继续治疗工伤,不是旧伤复发而是因工受伤没有得到有效的医疗救治而要求继续治疗,合情合理有法可依!

我因工受伤后,三水凤铝不仅不积极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省劳鉴委终止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后也不安排我回原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的规定,三水凤铝应支付从2004年11月10日起至其安排我回原工作岗位工作之日止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给我。三水凤铝没有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给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三水凤铝还需加发相当于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和加付相当于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

2008年7月30日省劳鉴委终止劳动能力重新鉴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规定,三水凤铝依法应安排我回原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给工伤职工缴纳或缴足工伤保险费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诊疗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所需指定医院诊断鉴定材料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三水凤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三水凤铝拒绝支付诊断鉴定材料的费用造成无法鉴定伤残等级,理应当由其承担责任——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腰椎压缩骨折最高级别认定我的伤残等级是八级。因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三水凤铝应支付相当于十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给我。我的平均工资为元即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住院伙食费﹑药费﹑工伤取证费及旅差费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三水凤铝支付。

综上所述,我因工受伤后,三水凤铝不仅不积极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省劳鉴委终止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后也不安排我回原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三十二篇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XXX偿还借款XXXX元。从到期之日起(20xx年9月17日)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XXX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XXXXX元人民币(大写XXXXX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还款。事实上,被告有房屋几间,并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依然不按时支付原告的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此,根据《xxx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

XXX县人民法院

附:借条复印件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三十三篇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委任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不写律师的基本情况,只写:“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共同原告的,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的关系。)

被告:……(有共同被告的',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1.本诉状副本____________份;

2.证物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份;

3.书证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份。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三十四篇

答 辩 状

答辩人:浙江省* *市 * *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地 址:济南市经十西路

负责人:何* *,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起诉没有真实的证据,其用于起诉的两张借条是伪造的,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过款,本案的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利用伪造的借条,并利用工作之便偷盖公章和人名章,虚构借款事实。

希望通过向贵院起诉达到其非法占有答辩人资金的违法目的。

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提供的两张借条存在明显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规范和习惯,如果申请人借款,尤其是高达70万元的借款,借款双方肯定要签订借款协议,在双方不了解的情况下必须有担保人或者抵押物,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然而,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两张借条通篇都是打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更没有答辩人负责人* *的签字,显然是被答辩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够掌握公司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伪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0】文鉴字0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标称时间‘2007年1月19日’和‘2007年6月27日’的两张借条上“浙江省* *市*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公章印文不应是标称时间段形成。

两张借条上公章印文与2008年4月—2008年9月的样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相同。

前两次法庭调查时被答辩人均陈述:借款当时他把20万和50万元现金带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 *,然后* *交给他借条,当时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和人名章。

如果被答辩人陈述的是事实,那么借条上加盖公章的时间就与司法鉴定中的分析的事实相矛盾,也就是说涉诉的两张借条是有瑕疵的,不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2、本案被答辩人是答辩人聘用的副经理,与答辩人负责人在同一办公室工作,并且,由于本案被答辩人在公司任重要职务,答辩人经常委托本案被答辩人携带公司的公章、印鉴外出办理招投标及签订合同的事务,所以,被答辩人具有掌握和使用答辩人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其有条件伪造借条。

3、在该两张借条上标称的借款时间段,答辩人并不需要资金,答辩人账上的资金是充足的,并且,答辩人的上级公司刚拨付给答辩人大额款项(有银行凭证为证),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答辩人所诉称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如果答辩人真的向被答辩人借款70万,那么公司财务账册,业务往来及银行账户上肯定会有记载,公司的会计、出纳肯定会知道,但答辩人财务账册及银行账户上没有该两笔借款的任何记载,公司也没有任何人知道有该两笔借款,并从来没有听被答辩人和任何人提起过此事。

显然,该两笔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下面答辩人陈述本案的一些事实情况:

2009年11月24日,答辩人的负责人* *让被答辩人领取了公司在东营市* *县工程的保证金12万元,被答辩人将9万元存到被答辩人开户的个人账户上,2009年12月3日被答辩人把答辩人公司的所有保证金退还给了答辩人。

如果答辩人真的借了被答辩人的70万元逾期不还,那么被答辩人应该与答辩人交涉借款偿还问题,将该保证金与借款抵消的。

这也是与日常生活经验严重不符的情况。

2009年12月7日答辩人接到银行的通知,称答辩人的账户被槐荫法院冻结了。

答辩人非常惊讶,想不通怎么回事,最后答辩人的会计到法院查明是被答辩人起诉的。

答辩人的负责人* *马上从外地赶回来,当天晚上就找到被答辩人家里问明情况,但是被答辩人避而不见。

假设答辩人真的借了被答辩人70万元逾期不还,被答辩人为什么不敢面对答辩人?为什么不向答辩人追要呢?为什么不敢和答辩人交涉借款偿还问题?

之后,答辩人又找到被答辩人的儿子了解情况,被答辩人的儿子说不知道此事。

无奈答辩人又向公安局报案。

公安局已经就该案向相关人员作了纪录。

2009年4月14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法庭调查,被答辩人当庭陈述:70万元是自己的积蓄,一直放在家里,从家里直接拿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 *的,等等严重违背常理的陈述,法庭调查结束时被答辩人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被答辩人原是中铁建工集团* *建筑工程处下属机械厂的普通工人,在岗工资月工资1300元,2002年下岗,下岗生活费每月205元。

被答辩人的妻子也是该单位的普通工人,2002年退休,工资每月1400元。

被答辩人的家庭成员均系工薪阶层,至今还住着50-60平方的房子,家庭并不富裕,按照我们的了解70万元对于这样的普通的工薪家庭应该一辈子都难攒起来。

并且被答辩人养育了一子一女,试问,依据被答辩人的收入情况以及养育孩子长大成人、生活消费的情况,被答辩人能够积攒70万元显然不是事实。

被答辩人在法庭上陈述,这70万元一直放在家中没有存过银行。

就这个陈述,我们随便征求一个人的意见,都会认为这种陈述是虚假的。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三十五篇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_____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_______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借被答辩人款项属实,但不是借了_______元,而是只借了_______元,且已全部归还。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答辩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借款_______元,约定月息_______分,借期_______个月,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由于答辩人当时着急,双方又是朋友关系,故答辩人只在借条上写了小写的_______元而未写大写_______万元。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已经如期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索要借条时,被答辩人推脱借条找不到,说给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于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归还借款本金_______万元及利息_______百元”。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据一份。故答辩人已经将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全部归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持的_______元借据系其涂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只向被答辩人借款_______元,而且出具的也是_______元的借条,被答辩人所持的_______元借条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辩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____份。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三十六篇

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xxx民法通则》、《xxx物权法》、《xxx合同法》、《xxx侵权责任法》和《xxx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下面请大家浏览一下关于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内容!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消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业主知情权纠纷;43、遗失物返还纠纷;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50、探矿权纠纷;51、采矿权纠纷;52、取水权纠纷;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三十七篇

原告:(贵州XXX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851-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电话:(13XXXXXXXXX)

被告:(李四),性别:(男),出生年月:(1949年10月),学历:(高中),职业:(公司职员),住址:(贵阳市XX路XX小区3楼501室),电话:(13XXX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整);

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收货之日付款50000元,余款自收货之日起半年内支付。

2007年3月8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脑及增值税发票,被告签收并足额付了首付款。

2007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索要余下款项,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不肯付余款。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

)据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不宜写得太复杂,简单陈述事实和观点即可。

写得太煽情会遭法官厌恶;写得太清楚则有利于被告做准备。

(南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附带民事起诉状

诉 讼 请 求

事 实 与 理 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本诉状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用,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

3.“诉讼请求”栏,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项。

4.“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以增加中页。

5.起诉状副本份数应当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三十八篇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

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

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三十九篇

原告: 曹天华 男 1953年1月生人 住新华西路264号? 河北世纪大饭店打工******

被告: 河北世纪大饭店(以下简称”被告” ) 本市中山西路145号050071? ***,

法定代表人: 白海军。 总经理

请求事项:

一、退还工装费;

二、 补发拖欠工资。

三、 支付社会保险。

四、 退还罚金。

五、判决辞退曹天华的决定违法。无效。

赔偿由该违法决定给我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一。我07年5月10日起在被告管家部PA岗打工。当天被迫交了300元工装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 被告向员工收工装费是违法的。被告已经承认该收费违法,并将该收费无条件全额退还了员工, 当然也应立即无条件退还我的300元,并处以罚款。

二。刚进世纪时, 被告说: 该岗位没有公休, 干一天说一天。入职首月,日工作8小时, 日工资13元。入职次月, 日工作10小时, 每小时3元,日工资30元。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而是违法的。当时最低标准是580元/月(天。 一天8小时) 。按该标准, 一天工作8小时工资是元,一天工作10小时工资是元。我5月10日至8月25日的工资是:*****

被告欠我工资元, 应立即无条件补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二款, 被告还应给48116元赔偿金(* 。共计 元

三。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社会保险, 而被告一分钱也没给我交, 说明被告又违法。 我自己每月交390元(养老保险275元/月, 医疗保险115元/月) 。这些款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的由被告向我偿还。

四。 被告规定不允许员工把手机带入工作场地, 违者罚款90元。 该规定从多个方面侵害了员工对手机的所有权,侵害了员工的通信自由权(员工的以上两项权利是受法律明文保护的),因而该规定是违法的。根据这个违法规定对员工罚款也是违法的, 应予撤消或改正(改为既严肃劳动纪律, 又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我7月18日在工作场地只看了一下手机上的时间(当时手机打在静音状态, 只当表用,绝对没对工作造成任何微小损失)就被罚90元。我认为该罚款是根据被告违法的规定做出的, 理应被认定违法和无效。因此,世纪应退还罚款90元。

五。被暴力行凶,又被违法辞退。8月25日, 上级李某与我谈话时头脑昏晕, 失去理智和控制, 对我暴力行凶, 用手狠命掐住我咽喉, 使我呼吸困难, 正当他要动手打人时, 来了两个员工, 员工将李某拉开。李某侵害了我的人身权, 是典型的明显的违法违纪行为, 本应受到饭店规章制度的严肃处理, 被告本应对我表示慰问。 令人不解的是, 被告不但没有给行凶者适当处分, 反而不顾我9月3日把病历交给被告的事实, 反而倒打一爬, 以挖空心思、绞尽脑汁捏造出莫须有的荒堂可笑的理由(把我病休的五天认定为旷工,该理由称为”理由1”), 于9月13日(口头宣布)将我辞退。 没有书面辞退通知。 就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 58条第2款”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无法律约束力” ,应认定该辞退决定是违法的和无效的!今年4月以书面形式(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回复函)讲了辞退理由,“曹天华因污蔑主管并从8月26日起连续旷工一个月被我单位辞退”。( 以下简称”理由4” ,这是被告用谎言欺骗市劳动监察大队)。 被告先侵害了我的人身权、劳动权。 又给我制造谣言损害我的名誉, 还侵害了我的经济利益。当然是违法行为。 首先, 未出具辞退书面通知即违法 ,其次, “污蔑主管和连续旷工一个月”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连行凶者的材料中都没显示受到污蔑。请被告拿出我“污蔑主管和连续旷工一个月”的具体物证和具体事实!被告有证明自已观点、支持自已主张的最原始、最真实并令人信服的证据吗?肯定没有!如果没有,就足以说明,被告的辞退决定就是违法的无效的!????? 因为拿不出证据,被告深知理由4站不住脚,在5月中又凭空捏造。 拚凑出更加似事而非。 欺骗性更强的辞退理由(简称理由5),即所谓的违纪积分超过12分和连续旷工己超过三天。该理由和理由4,同样盖着公章,意味着对其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都盖了公章的两理由明显地前后不一,出尔反而,自相矛盾,让人根本无法相信或采信两个理由中的任何一个理由,只能把这两个理由当伪证处理。我己驳斥了理由5(请看驳斥材料)。我认为理由1才是客观的反应了当天的真实事实(暂不提理由1多荒谬),其他理由纯属事后多时胡编捏造,都歪曲篡改了当天事实。我连续多次向各级领导以多种形式申诉。8月31时向管家部经理口头投诉。 并按要求把口头投诉内容整理成文字资料, 与病历和查体结果9月3日交给管家部; 先后向人力资源部及被告总经理申诉,交了文字材料(U盘现存);给总经理及人事部通过Email发送20封邮件(邮箱内现存),主张我的权益(并向省总工会和省电视台申诉,省台记者到被告单位调查了解)。

事实和理由到此结束。以下是起诉说明:

本人因不服石市劳动争议仲裁2008第367号裁决书,特向桥西法院起诉。

1.被告先后向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交了工资表。 考勤表。 回复函。 答辨书等材料(因为有造假内容,出于心虚,未向仲裁委交考勤表)。这些材料错误百出,对同一个问题的`解释自相矛盾?前后不一?出而反尔?自我否定,如答辨书中明明写着“两套工装”, 开庭念答辨书时是“一套工装”等等有很多处。

2. 本人见到被告的材料后,(1)当即以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分别向监察大队某处长和仲裁委十分肯定地指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材料中有很多歪曲?篡改?捏造事实的地方(如在五月出勤表中把“出勤”或篡改为“培训”,或改为“休息”------等等,请法院到两部门调取被告全部材料查明),因此被告的材料肯定是假证?伪证,肯定不能采信和支持这些假证。(2)请离职的多名员工写了证明(离职员工才敢客观地作证,在职员工肯定不敢讲真话)。(3)。写了数份共一万多字的材料,以尖锐明确的论点和坚实充分的论据逐条驳斥了被告中的虚假理由和错误观点(重点是为违法辞退辨解的全部理由)(4)找到一些足以揭穿被告造假的原始证据。如培训记录,足以证明培训不是象被告造假“出勤表”显示的在五月,也绝不是两天。(5)。将(2)(3)(4)中的证据和材料都在仲裁开庭前交给仲裁委员会

3. 裁决书中虽有部分较公正的裁决,但这是不到位的公正。裁决书有很多瑕丝,只简单地调查了几个问题,没通过法庭辨论使(对同一问题原被告两种对立观点中的)错误观点被充分曝光和否定,正确观点被充分肯定和确认。又毫无道理的采信了被告的(己被当场证实是伪证)的观点。裁决书断章取义地引用双方的言论,又给人错误的心理暗示,使人极容易产生误解。裁决书查明认定的很多事实是错误的。

4. 被告为掩饰其违法行为,先后两次以伪证恶意欺骗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市劳动仲裁委,被告还会以假证和谎言继续行骗,极有可能欺骗贵院。对此应有高度警惕和防范。我愿和法官共同努力,剥掉被告掩盖其违法行为的层层伪装和假象,揭穿其事后捏造。拚凑的似是而非的欺骗性极强的种种荒谬理由,还事实本来面目,为公正判决奠定坚实的基础!

5. 辞退原告的决定确有错误,参照其他相同案例,依据高院01年4月16日司法解释第20条,应撤消该辞退决定,撤消后,从07年8月26日到撤消生效日应视为我工作,我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辞职或恢复工作。我选前两项(因不满被告不签劳动合同又不交社会保险而辞职),被告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承担责任。让被告付出违法成本,是严格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相信桥西法院能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地作出判决!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四十篇

答辩人:吴,女,汉族,27岁,住址:涉及隐私省略

被答辩人:杨,男,汉族,32岁,住址:涉及隐私省略

答辩人因杨交通事故一案进行答辩,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数额过大,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和理由:

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责任划分原则上无异议。

但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出具驾驶的豫N-Txxxx出租车的营运证,以及被答辩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出租车驾驶员上岗证。如被答辩人未出具,则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划分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以及免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驾驶的出租车的营运损失的赔偿。

二、 被答辩人诉请的各项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需要特别答辩的是按照xxx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停运损失亦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应当由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进行理赔。本案中被答辩人的营运损失应由本案第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

三、 被答辩人出具的关于涉案出租车的营运损失的证据不足。

被答辩人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只是对该出租车的损失具有参考价值的目的,该《价格评估结论书》中也有说明。且对本案中的出租车营运损失评估过高,停运时间过长。也不符合《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第九条 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机构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委托后,应在3日内向委托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财产估价鉴定清单》。被答辩未向人民法院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财产估价鉴定清单》以及修车期间的出入厂记录证明,修车费用发票和修车误工期间的营运损失等直接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在此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出租车的营运损失,营运天数酌情认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责任划分,赔偿数额进行酌情认定。

答辩人:吴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四十一篇

答辩人:A,男,19XX年12月17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G11,住浙江省工市城关镇XXX。

答辩人因B诉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特作如下答辩:

1、原告诉称其北首房屋系从C处购买,与事实不符。原告19XX年11月2日申请办理北首房屋登记的材料以及原告20XX年9月8日申请办理北首房屋面积更正登记的材料来看,其北首房屋系自建,并非从C处购买。

2、原告诉称其北首房屋形状至今如故,与事实不符。

(1)19XX年11月2日,C申请办理了南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XX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将长度为米(包括争议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予以登记。同年,C将该南首房屋出卖给答辩人。1月6日,答辩人申请办理了该南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XX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也将该长度为米(包括争议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予以登记。首先分别于19XX年11月2日、办理了南首房屋登记,

(2)19XX年11月2日,原告申请办理了北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XX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将长度为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予以登记。20XX年9月8日,原告以房屋丈量错误申请办理北首房屋面积更正登记,XX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将房屋长度更正为米即将原长度2。20米向南延伸了米、建筑面积更正为平方米(包括争议房屋)。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系原告B与被告C相互串通,企图侵占原告平方米房屋的一起虚假诉讼,故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将本案移交公安机构,追究原被告的刑事责任。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四十二篇

原 告:杨某,男,xxxx年7月15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号。

被告人:李某,男,xxx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1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xxxx年12月10日

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 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被告是法人、 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四十三篇

答辩人因原告绿油油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离婚诉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辩人与原告结婚后出双入对,感情很好。答辩人一直在家中操持家务、勤恳持家,是一位贤惠的妻子。

2、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答辩人不愿意在家中,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

3、原告在诉状中称夫妻共同债务共计26800元,没有此债务,均是捏造的不实之词。

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变自己。如原告一定坚决离婚,请原告给予答辩人七年的青春损失费共计:300000元。将孩子归于答辩人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因原告的原因所致,原告在婚后曾多次实施暴力,用剪刀等物件将答辩人致伤,还是答辩人娘家人给予治疗。xxxx年4月份原告将答辩人又实施暴力,在河滨公园将答辩人暴打,说拉到黄河中扔掉,答辩人将此事告知原告舅舅,5月2日原告在酒后因答辩人将此事告知其舅舅将答辩人该出家门,将孩子留在原告家中。赶出家门后答辩人为生活在外打工,在一前答辩人未曾出门打工,因此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在外打工和事实不符,出门后答辩人因想念孩子,去原告家中看望孩子,原告不给予看望,实属不符人情。原告因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

答辩人请求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以维护妇女合法权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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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四十四篇

民事案件委托书一

环海律民字第 号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 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 因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权限: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月 日

备注:全权代理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民事案件委托书二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 受委托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电话: 。 委托事项:委托人现委托以上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因 纠纷一案中( 审),作为我方调解/诉讼/仲裁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

1、授予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包括可代为承认、变更、放

弃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或者提起反诉、上诉、申请复议、签收调解书、判决书等权利。

代理期限:从授权之日起,至本案调解/判决/仲裁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书三

委托人:,男,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家住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委托人 委托 、在 案中作为我的代理人。

两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协调,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书四

人民法院: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代理人: 律师

工作单位: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

兹委托 在我方与 因 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一案中,作为我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代为协助法院执行,代为调解或执行和解;代为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代为提出执行异议;代为投诉、提出申诉、控告。

委托人(或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书五

委托人:

受托人: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委托人与**********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诉讼阶段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办理立案事宜、有权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有权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有权代为领取各种法律文书等权利)。

上述代理权限至本案一审终结时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案件委托书]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四十五篇

原告:wp,男,13岁。

法定代理人wz(系原告之父)

被告:某研究所

被告:某血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某血液中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21147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wp于1987年6、7月间因颅内出血至医院医治,诊断疑为血友病,1988年4月18日,由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儿童医院确诊为血友病甲。自此,根据医嘱,wp开始大量使用凝血第八因子(医学上简称AHG,以下简称八因子)。其中1988年―1996年,使用的八因子由某研究所生产,1996年则改用某血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因子至今。原告也曾据医嘱少量使用鲜血浆及低温冷沉淀物治病。1998年9月23―29日,wp住上海市儿童医院时,被确诊患有爱滋病及丙肝。

法定代理人认为,wp所患爱滋病及丙肝是由输血制品(包括八因子、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而引起的,理由如下:根据目前医学水平确定,爱滋病及丙肝的传播途径只有三种,一为xxx,二为血制品输液,三为母婴传染。对于wp这样一个13岁尚未成年的孩子来说,第一种情况是不可能的,而他的母亲也非爱滋病及丙肝患者或病毒携带者,则第三种情况也无可能,唯一使其染上爱滋病及丙肝病毒的原因,只有他因患有血友病而输过的大量血制品(包括八因子、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医学上目前认为,爱滋病的潜伏期是1―15年,那么对于wp现患有的爱滋病及丙肝就要追及到1988年至今一直在大量使用的血制品,包括八因子、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而这三种药品中,八因子是由某血制品有限公司、某研究所生产的,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是由某血液中心生产的。

根据《xxx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要求被告赔偿:

1、原告已用医疗费24227元,营养费2700元;

2、原告亲属误工费(自1998年3月起,再计五年),每月380元,共计26220元;

3、原告今后将用医疗费(计五年)250000元及营养费18000元(以每月30O元计):

4、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0元。

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请法院依法支持我的上述请求。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四十六篇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借被答辩人款项属实,但不是借了100000元,而是只借了10000元,且已全部归还。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辩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三分,借期一个月,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由于答辩人当时着急,双方又是朋友关系,故答辩人只在借条上写了小写的“10000元”而未写大写“壹万元”。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已经如期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索要借条时,被答辩人推脱借条找不到,说给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于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归还借款本金壹万元及利息叁百元”。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据一份。故答辩人已经将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全部归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据系其涂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只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而且出具的也是“10000元”的借条,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条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辩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 “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____份。

延展阅读: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起诉状或民事上诉状单方面的内容,针对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复答,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第一审被告人或第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充分阐明答辩人的观点和主张,使人民法院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利于对案件的处理。民事答辩状根据提交的审级不同,分第一审答辩状和第二审答辩状两种。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答辩状由三部分所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首先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事项与民事起诉状相同;其次要写明答辩事由。

(二)正文

主要在于阐明答辩的意见和理由,揭示对方提出的请求及 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不当之处,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说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主张的正确性,并列举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求得人民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其中涉及到举证事项,还应当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尾部

应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由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答辩日期,并在附 项中写清答辩状副本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三、注意事项

制作民事答辩状,特别注意的是要有针对性,一是要有的放矢地予以说明、反驳和答解;二是在答辩中同时阐明自己的观点、主张和根据;三是根据依法论辩,不能无理狡辩,如果对方的指控或上诉的确有理,并有事实根据,不应当一概否认,需要解释的可以作解释性说明。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四十七篇

民事案件重审答辩状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再审申请人杨福生、吴江金茂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锡法民二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锡民二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民事再审,现根据申请人再审请求、该案已有证据及相关事实,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依据基础民事关系诉杨福生、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是合法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首先,答辩人起诉杨福生、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基于票据关系,答辩人行使的是货款给付请求权,而非票据权利。答辩人与金茂公司之间具有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答辩人向金茂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金茂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基于合同的约定,杨福生对金茂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依法判决杨福生、金茂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货款的责任,此两份判决对事实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

其次,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茂公司应支付答辩人款项总额的认定是正确的。鉴于金茂公司向答辩人交付的案涉汇票具有不可分性,以一个整体的事由(即支付货款)一次性向答辩人交付案涉汇票,答辩人向金茂公司找还的六张汇票也是基于该笔货款,双方之间交付与找还汇票的行为均具有正当的法律理由,金茂公司取得答辩人找还的六张汇票是有依据的,不属不当得利。

最后,答辩人基于基础合同关系起诉金茂公司、杨福生,而非金茂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所称的要求支付案涉汇票金额,因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需向答辩人进行释明“告知答辩人应以票据纠纷进行起诉”。而事实上,答辩人于12月28日申请执行【[1]】,在法院受理并开始执行后,答辩人与金茂公司、杨福生达成执行和解,金茂公司、杨福生于1月10日向答辩人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结欠货款金额417000元(即案涉汇票票面金额),并作出具体还款计划,后金茂公司与杨福生按约支付了上述货款。金茂公司与杨福生已经认可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现在又以不服为由申请再审,其再审请求的理由不充分,依法应予以驳回。

二、金茂公司交付的案涉承兑汇票因除权判决而失效,在公示催告期间,即便答辩人或答辩人的后手没有向作出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也不影响答辩人向金茂公司要求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2]】。

首先,金茂公司向答辩人交付案涉汇票是为了支付货款,以达到合法获取货物价值的目的,答辩人接收汇票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取得交付货物所应获得的利益,即增加自身的收益。收款与收取货物是双方之间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任何一个行为缺失,则所订立的合同目的都无法实现,需予以弥补。金茂公司交付给答辩人的案涉汇票因被除权判决,从而导致答辩人无法正常实现合同目的,答辩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要求金茂公司弥补其瑕疵付款行为带来的损失,即给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其次,本案案涉汇票自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的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本案中,答辩人及答辩人的后手未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从而使得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答辩人虽已丧失票据权利,但仍可依据票据基础合同关系向答辩人的直接前手金茂公司主张货款给付权利。

三、吴江市人民法院()吴江商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吴江判决书)对票据流通性概念进行了不适当的扩大解释,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也是错误的。

首先,吴江判决书将《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3]】规定的“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扩大解释为“公示催告之前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不受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的'影响”,进而认定案外人吴江市华南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交付票据即履行了对金茂公司付款的义务,并据此判决金茂公司败诉。答辩人认为这一解释属于不适当的扩大解释,是错误的,其判决结果也是错误的。

其次,吴江判决书还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华南公司交付给金茂公司的案涉汇票是由华南公司合法取得的。就吴江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来看,华南公司是从案外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科创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受让的案涉汇票,也就是说科创公司对华南公司取得案涉汇票一事完全知情,并且从华南公司获得了票据相对应的对价,然而,就在科创公司将案涉汇票交付给华南公司后仅两天时间,科创公司即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的理由是票据遗失,科创公司以其实际行为明确否定了华南公司取得案涉汇票的合法性。据此,华南公司与科创公司至少有一个所述与事实情况不符。如果华南公司所述虚假,那么其取得案涉汇票的行为即不合法,其并未取得票据权利【[4]】,其交付汇票给金茂公司的行为自然也无效,无法履行其给付加工款的义务;如果科创公司所述虚假,那么科创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及后来的除权判决的依据均不合法,科创公司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了票据付款人的付款,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科创公司的后手之间应依据相互间的基础合同关系主张各自的权益。

因此,吴江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金茂公司不应以一个错误的判决来否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

四、金茂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怠于行使诉权导致其丧失相关权利,该不利后果应由金茂公司自行承担。

金茂公司因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宣告案涉汇票无效的除权判决而可能遭受不利后果,属于民事诉讼法上利害关系人,其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5]】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科创公司遗失案涉汇票的事实不成立。而本案金茂公司在答辩人起诉时即已明确知悉除权判决的存在【[6]】,本可以行使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以维护其利益,但其怠于行使权利,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金茂公司自行承担。

以上答辩意见,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采纳,以严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XXXXX

二0XX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四十八篇

答辩人:xx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一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xx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xx日报》进行了公告。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xx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xx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xx

xx年xx月xx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四十九篇

原创:乔士倩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敲响法槌qiao18305313373;

一、虚假诉讼罪名的具体内容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内容,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于虚假诉讼的要素、情形,防范审查要点等进行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十二个条文,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二、案件来源情况

虚假诉讼案件,总体来说,具有隐蔽性强,借用合法的诉讼程序,多以调解方式结案,难以发现的特点。

主要有两种类型,“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后者串通一气,审判机关难以发现,若出现内部攻破,则案发。

案件来源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利益受害人向审判机关坦白、自认虚假陈述;

(二)举报;

(三)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线索,向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四)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移送侦查机关。

总体来说,案件线索渠道较少,案件属于小众类型。

三、强制措施及实刑情况

从检索的二十个案例中,直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有两件,占10%,一件被认定不构成犯罪,一件被判决缓刑;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有十八件,占90%,转取保候审措施的有十一件;被批准逮捕的有十六件,占80%;被批准逮捕后,判处缓刑或管制的五件;被判处实刑的有十三件,占65%;

四、上诉改判情况

检索的二十个案例中,无上诉后改判案件,全部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五、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如实供述,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失;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取得受害方谅解;从犯,作用小;自首;立功;

六、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检索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例,是一起一审判决不构成该罪,检察机关抗诉,二审维持原判案件。主要基于认识错误,不具有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一)基本案情

杨某、杨某某骗取贷款案,杨某、杨某某以日照某公司名义,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以向某商贸公司购买柴油为由,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某银行贷款300万元;该笔款项支付到了某商贸公司账户,然后又转移到了庞某个人账户;杨某向某商贸公司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理由

法院裁判理由:关于原审被告人杨某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经查,

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关键是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审被告人杨某以公司名义从银行骗取贷款300万后,并未实际收到该贷款,其向受托支付的某商贸公司催要该300万款项未果,遂向东港区人民法院对某商贸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及该公司法人肖某返还300万元以及利息,并同时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系基于错误认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审被告人杨某具有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五十篇

答辩人:张xx,男,xxx年生,x族,xx省xx市人,公务员,住xx市xx区“xxx别墅区xx号”,身份证号码:532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xxx年生,x族,xx省弥渡县人,个体,住xx县弥城镇xxx号,身份证号码:532x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xxx2年x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xx市满江片区“xxxxxxxx号”别墅房进行装修。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x万多元。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元。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难,xxx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xxx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x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元是比较客观的。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五十一篇

讼状,又叫“状子”或“状纸”,是原告及他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形式,又称“起诉书”。

一般说,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文件称之为起诉书,而把公民个人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文件称之为“诉状”。 民事诉讼状,是指原告其法定代理人,为维护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执(或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状。

民事是指婚姻、抚养、继承、买卖、租赁、赔偿等方面的事情。在我国,民事范围的纠纷,一般采取调解办法解决;调解无效,才向法院起诉。

向法院起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备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二是起诉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者依法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权益的人,所以,不论公民个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书写诉状提起民事诉讼。 起诉还要注意下列问题: 1要符合法律规定。

比如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在此时期提出离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就不能成立。

2起诉一般要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被告人是正在被监禁的或劳动教养的人,则向原告人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如被告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则按被告在本案中所居地位依次排列,向第一个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3写诉讼状必须实事求是,把事实真相和争议内容如实向法院反映,不得夸大渲染,更不可虚构捏造。

民事诉讼状的主要内容由四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标题写“民事诉状”。接着写原告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如果被告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则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点,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事项 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

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偿还、履行合同、产权归还以及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付给赡养费、抚养费,要求继承遗产等。写这一部分的要求是:第一,目的要明确、具体。

例如,请求保持所有权,应写清楚是请求确认所有权,还是请求返还原物、原产业或赔偿损失等;第二,请求事项应合法、合情、合理,切实可行。例如: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应考虑自己的经济收入和对方的负担能力,提出合理的数额。

(三)事实和理由 这一部分是民事诉讼状的正文,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重要根据,应特别重视。一般先写事实,再定理由。

事实部分,主要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要具体写明发生争执(或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及事实经过。

特别要把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写清楚。事实写清楚以后,便提供能证明所控告事实的证据(包括人证、言证、物证、书证等),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交验的物证、书证。

理由部分,主要写明两点:一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并阐明理由;二是写明提出请求的政策、法律依据。这部分写完,正文结束。

接着落款。格式可为:“据上所述,要求,请依法判决。

此致**人民法院。”右下方具体状人姓名及年月日。

(四)附项。这部分按规定写明下列事项:1本状副本部份;2证件 件;3书证 件。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五十二篇

因常某某诉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首先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本案原告应为编号为01xx69《全国货物运输协议书》上甲方代表处所签的跟常某某无关,因此常某某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对答辩人提出任何诉求。因本案原告不适格,请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二、本案中诉求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不适用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本答辩人不是该财产损害的加害方,不应承担责任。

在这次事故中,因第一被告张某某的过错,造成我答辩方的车祸人亡以及原告货物毁损的后果发生,并且在《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雄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甘公交人资[xx2]第0009号)中已经明确认定“第一被告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光明(本辩护人之夫)不负事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以及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可以看出,本辩护人不存在过错责任,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同时,该财产损害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所列“依照其他规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范围,也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此,本案中本辩护人不应承担任何的责任,更不是所谓的连带带责任了,请法院明察。

三、就本案的管辖权本辩护人也有异议。

在此案中,辩护人收到的传票案由虽为“财产损害赔偿”,但收到的举证通知却是“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以及起诉书中针对本辩护人的事实理由部分也实际是“合同纠纷”的内容,根据《xxx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不是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既不适格,答辩人也没有侵权的过错,因此本辩护人不应就本案的诉求承担任何责任。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还答辩人一清白。

答辩人:xx

xx年xx月xx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五十三篇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答辩人现就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根据法律和事实答辩如下: 首先,被答辩人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承保期间-11-20到-11-20,2013-11-16到2014-11-16。请法院核实驾驶员的驾驶证及行驶证是否合格有效,答辩人仅在驾驶证行驶证经检验合格有效的情况下履行赔偿责任。

其次,我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损失赔偿范围内承担合理合法赔偿责任。

第三,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偿。

质证意见

第一,伤残鉴定为原告单方委托,我司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的误工证明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没有提供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工资扣发证明、银行流水账。

第三,根据保险不能额外受益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

我司不予再次赔偿。

赔偿清单

第一,医疗费以医院的正规发票为准,扣除百分之二十的非医保用药。

第二,误工费以实际误工损失金额为准,如不能提供实际损失应以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时间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准。

第三,护理费,以护理行业标准计算、实际住院天数。

第四,交通费是看病所需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没有提供相关票据,我司不予赔偿。

第五,营养费应根据伤情20元一日,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第六,住院伙食补助,认可27*18=486元。

第七,伤残鉴定我司不予认可,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

第八,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偿。

综上所述,望贵院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省市区人民法院

7月8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五十四篇

答辩人:王XX、蔡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不实,不实之处有以下几点: 1、月23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答辩人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户名叫卢XX,账户号为6222XXXXXXXXXXXXXX5的账户上转至XX的62XXXXXXXXXXX账户上20万元,之后被答辩人在其工作的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将27500现金交给答辩人,口头说将其余225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让答辩人手写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现金25万元。因此根据《xxx合同法》第二百条,答辩人实借的本金应按227500计算。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最初约定的利息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辩人于年12月22日和201月23日分别按九分利息还了两次单笔22500元后,与被答辩人协商,答辩人同意将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辩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0元开始还款。

3、答辩人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答辩人在实际获得借款后的一个月即从2012年12月22日起就开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还息,在2012年12月22至年12月9日期间,分十六次累计将23万元打至被答辩人要求汇入的卢兴根的工商银行账号上。1月27日因答辩人经济紧张,距离上次还钱49天都没有还钱,被答辩人便主动联系答辩人王XX,答应再借给答辩人10万元,条件是将借到的

钱中一部分用于归还上一笔钱。于是双方在201月27日再次签订借款协议,被答辩人借给答辩人10万元,亦通过卢XX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10万元,答辩人收到该款时马上按要求将其中5万元转入被答辩人徐X的账户。

二、因最初被答辩人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所以该笔借款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答辩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还款时多还的利息应算至偿还本金,并且每次计算利息时也应以扣除已还款后的本金为基础。2012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6%,四倍的月利率则为2%,本金为227500元,至年1月27日止,答辩人累计还款280000元,而至该日,答辩人所欠被答辩人连本带息仅为元,答辩人不仅归还了被答辩人全部借款,还多还了元。(答辩状后附计算过程)

三、被答辩人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四、2014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辩人徐X找到答辩人王XX要求其继续还钱,因答辩人当时没有钱,被答辩人便要求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数额60000元,一张数额33000元,用来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条是建立在贷款基础上的,答辩人已于2014年1月27日还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条所载的债务是子虚乌有的。

明显,因为作为专业的放贷人员,被答辩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属于违法的贷款,法院一定不会支持,所以其采用说谎隐瞒的方法拒不承认答辩人已还款。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和其背后的投资公司采用说谎隐瞒真相的手段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诉讼侵占答辩人的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严厉制止,否则受到侵害的将远不止答辩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期贵院依法公正审理。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五十五篇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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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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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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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申诉人签名(盖章):

附证据材料: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制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时使用。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时,除填写本文书外,还应填写“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时书”。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填写“授权委托书”。

三、本文书内容: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情况;②申诉请求;③申诉事实与理由;④有关证据出处、证人地址等。

四、加页用记录纸。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五十六篇

一、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

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追求事实真实情况,而更多是基于对某种主导价值的考虑,从而对证据加以取舍。从世界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强制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美国;一为裁量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国。以下将以采取这两种模式典型国家分别予以介绍。

(一)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

1、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 。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2、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理念

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

(1)非法搜查和扣押;

(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

(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

1、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和保护人权

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美国最高法院在沃尔夫案证实了“排除证据可能是威慑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坎尔金斯案“其目的是通过切断忽略宪法要求的诱因来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强制尊重宪法性保障”,而这些都无一例外的体现出该价值理念。

同时,美国是一个非常注重保护人权的国家。它所设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舍标准也体现了这一原则。比如保护公民隐私权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保护公民隐私权是从保护财产权益所派生出来的,它强调一切与公民隐私权相冲突的非法证据都应该予以排除。这主要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主要适用于侵犯被告人第四修正案权利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情况。按照第4修正案,只有警察在有具体并特别恰当的理由才可以搜查房屋、办公室、汽车和人身以及进行其他种类的搜查。在许多情况下,警察必须持有法官签发的搜查令进行搜查。其次第4修正案也要求警察有恰当的原因事实逮捕,以及具有“合理怀疑”的理由实施短暂的羁押。

2、强调程序正当性和司法正直

在美国,相对于实体真实它更注重的就是程序的正当、合法。它不仅仅考虑证据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力,更多的是考虑证据的证明能力,所谓证明能力是指证据的证明资格,即证据能否被法官所采用。与证明能力密切联系的就是证据调取的方法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也就是在调取证据时,程序是否正当。如果违反取证程序(手段、方法)不合法而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的范围,应当严格予以排除,即使它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美国对相较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但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方法调取的非法证据(即使对该非法证据排除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逃避惩罚)它更注重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调取的证据,从而实现对司法正直和良好社会法律秩序这种较长远的目标。“没有什么能比不遵守它自己的法律能更快的摧毁一个政府,更恶劣的是,不尊重他得以存在的宪x。正像大法官布兰代斯所说:“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强大的、无所不在的老师。无论是好事还是坏事,它都用它的例子教全体人民……如果政府成为了法律破坏者,它就造成了对法律的藐视;它让每一个人都遵守法律而不是它自己,它这是在招致无政府状态”。[2]

(二)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

在英国,它更注重于案件的实质真实,通常以消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以积极的态度否定之,其中肯定者多是采用自由裁量的方式。这种裁量排除模式的特征是“法律不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对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交由法官决断。由法官斟酌个案的公平正义性来作出裁定,法律只是就裁量的标准范围作出规定。

如果说美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态度采取严格的排除(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那么英国则是有一定的“商量余地”。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自动排除原则,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原则上不予排除,其本身的违法与是否采用没有直接的影响,主要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当该证据的采用适宜导致对被告人的审判不公正的结果时,将予以排除,反之则可以由法官通过自由裁量决定后加以采用。与美国不同,英国对于“毒树之果” 在其普通法和成文法中都采取了“排除毒树”,原则上采纳“毒树之果”,对于使用“警察圈套”取得的证据则由法官决定是否采纳。

英国和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所有所差异,是因为他们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不同。美国是一个更注重保护人权,所以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所体现出来的是对其保护人权的追求,所有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它的判断依据,更多的不是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追求,而是对取证程序是否正当合法的一种追求,它体现出对法律背后对人权的保护的追求,从而最终实现对最终整个社会秩序的最大限度的维护。而英国是一个更注重对事实真相追求的国家,除了对那些违反一定法律程序而调取的非法证据的排除,为了达到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对于一些非法证据它的态度是“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如英国对于非法证据是予以排除,而对于通过非法证据这条线索获得其他证据则可以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二) 英、美两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的证据立法中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体系,并且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日臻完善。而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在我国应该构建什么样的排除规则必须分析该规则得以建立的“土壤”即价值基础,只有根植于适合的价值基础上,才有可能保证这种排除规则是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的产物,对于国外相关规则的研究才有意义。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基于对其自身价值取舍的考虑,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形成了两种主流模式:一是强制排除模式;一是裁量模式。

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今天,我国在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也面临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选择问题。强制排除模式虽具有更大的明确性能够保证统一适用法律,它是基于对程序合法性的一种重视,换句话说,就是相对于发现事实真相,更注重程序合法、正当。而这种是不利于案件事实发现,对案件的顺利审理造成一定影响,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逃避其应该受到的法律制裁,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动摇司法的权威性地位。而裁量排除模式相对就灵活很多,对于非法证据它规定原则上应当予以排除,但同时,对那些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给予法官一定权力,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其证明能力。但同时也要注意给予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应当加以限制,防止法官裁量权的滥用造成的司法腐败。因此我国应该以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为出发点,对两种模式各取所长,在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的选择我国应当采取注意考虑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对于那些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原则予以排除,对于那些与案件有至关重要影响的非法证据应当交由法官根据案件性质,影响程度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自由裁量。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概述

1、非法证据之概念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根据。它能够使发生在过去的,不为人知的事实得以再现,从而成为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纽带,成为法官能够公正审理案件的客观依据。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证据是由相关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调取与案件相关联的客观事实。然而,非法证据指的又是什么呢?对于这个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牛津法律词典》对非法证据的解释为:“通过某种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我国《中华法学大词典(诉讼法学卷)》对非法证据的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资料”。

2、非法证据的界定

我国理论界对于非法证据,没有统一的界定。就目前而言,对于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认识。[2]

(1)广义非法证据

广义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①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②取证程序(手段、方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③证据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④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2)狭义非法证据

狭义非法证据相对于广义非法证据的范围要窄的多,它是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方式而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说在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

在我国非法证据规则的设立重心在于遏制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保障被告人权利。非法的取证行为,直接侵犯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了对法律和人权的践踏,并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提出了严重的挑衅。笔者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一切以国家利益和人民权益为最大,正是基于这种主导价值观念和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才决定了我国设立的非法证据规则的宗旨在于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达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对于非法证据,应当采取狭义说,因为虽然广义之说有其合情合理的一面但除了其中“取证程序(手段、方式)不合法”其他方面都不是重点。如“取证主体不合法”应当是办案而不是诉讼意义的取证行为,应不属于非法证据范畴;“证据形式不合法”实际上是证据形式有缺陷可以适当的方式得以合法化。

在本文中笔者将从狭义非法证据角度对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界定及论述。

(二)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存在的问题

1、我国现行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

《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取证行为持彻底否定态度。《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我国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第十五条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予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证据可以用作被控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由于以上几部法律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对于现实立法存在的不足,我国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以弥补不足。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顶案的根据。”199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不得采用羁压、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2、我国非法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立法对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效力没有全面、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我国立法对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118条对搜查、扣押实物证据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按照这些规定,侦察人员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员出示搜查证;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扣押要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电报、邮件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然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效力没有全面、明确的规定。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秘密侦查手段的操作没有作出明确的程序性的规定,只有刑事诉讼法第116条对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电报、邮件的侦查行为应当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可以采用秘密听与录象所获得的证据。司法部门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了一些规定,以是否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录取的音像资料证明能力的一个依据,但是,在实践当中常采用转变方式,从而使其具有证据效力。还有通过秘密侦查获得的线索,取得的其他物证、书证,而不以秘密侦查获的证据为直接证据。因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效力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应当把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是否具有可采行这一问题交由法庭根据取证行为违法的程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定。也就是说,对于这类证据不是必然排除,而是由法官自由裁量。这样规定是符合我国现实状况的。我国现实状况决定我国暂时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将一切非法取得的证据通通排除,而应当是有一定的价值取舍,将某些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行交由法官视具体情况裁定。其次,应当将非法物证的范围明确化,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强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

(2)过于注重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追求

过于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追求,忽视诉讼程序对证据取舍的过滤作用和对人权的尊重。《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它通过严厉打击犯罪来保证社会稳定,这就使得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是否排除的判断标准落脚在控制犯罪的观念上,造成对被告人人权的忽视。由于受制于犯罪控制的观念,在具体案件中,从调查取证到证据的采用过程中,对于证据是否予以采用,都是从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对破案是否有帮助的角度来度量的,对于违反程序而取得的证据没有一个明确并且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这一方面是片面追求破案率所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对真相的盲目崇拜导致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理念导致的。应当转变观念、重视诉讼程序对证据取舍的过滤作用,注重保护被告人人权。

证据是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客观依据。然而不同的国家对于“真实”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将查明事实真相作为诉讼制度的目标之一,具有超越法系的普遍性。这是由事实真相在司法裁判中无可替代的基础地位决定的。就像美国证据法学大师威格莫尔曾说过:“多数证据法学家共享如下假定,既准确的事实发现应该成为证据法的中心目标。”很好的印证了这一点。然而,对事实真实情况的追求,并不等于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把它当作是唯一的目的将其绝对化,认为证据只有能够查明真相才有价值,至于取证程序是否正当、合法,可以置之不理。这样的话,它就否认了诉讼活动中包含着诸多的价值选择和制度安排,使得社会基本价值被践踏,将不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应当完善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充分尊重程序的价值,加强对被指控者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以及程序合法两方面在处理非法证据排除时的砝码。

(3)被告人权利不足

被告人权利不足,一旦权利被侵犯缺少相应的救济途径。对于控方行使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在人们的观念中,认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十恶不赦的,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所以在现实立法中容易忽视其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样子容易造成两造力量失衡。直接表现出来,就是被告人权利不足,在面对控方侵犯其基本权利时,缺乏对其被侵犯权利的救济方法,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对辩护权的缺陷规定。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刑事诉讼基本价值—公正的最集中体现。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不足,它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使得被告人权利不足,一旦权利被侵犯缺少相应的救济途径。对于被告人权利不足,应当确立相应的救济措施予以保证。

同时也应该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因为司法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特殊的全力,他们政府与公民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其权力与公民相比占有很大的优势,在调查犯罪方面,警察有搜查、扣押、逮捕、羁押等种种侦查手段,如果不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势必会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警察非法行为的侵害。法律注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可以提高政府的威信,更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二是应当防止和减少警察滥用职权。如果警察不能从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中获得任何利益,他们的非法取证行为就会自动、有效的减少,可以促使警察更倾向于使用各种合法调查手段寻找证据,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程序的严格和公正是十分必要的,虽然证据排除制度有时可能不利于揭露犯罪,但是为了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这个代价是必须付出的。所以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所获得的证据应当像对待非法言辞证据一样予以彻底排除。还有获取非法证据的主体主要是司法人员,所以对他们的个人素质要提出质疑,努力转变存在于司法人员头脑中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固有观念,树立良好的政治素质,使广大司法人员认清非法取证的危害,明白文明执法,文明办案的深远意义,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仅要懂得实体法,更要懂得程序法,建立合法的取证观。

三、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若干建议

近些年来,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促使各国维护本国公民人权的国际公约、宣言不断出台。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57年《囚徒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1988年《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1990年《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以及一些州际的人权公约,如《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类及人民宪x》等国际性法律文件相继诞生,并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普遍认同。正如我国学者夏勇所言,尽管在当代社会,几乎每个人都要以民族国家公民的身份来享有权利,而且,对权利的实际享有要受到财产、国籍、性别、能力教育等因素的制约,但人权观念无疑是权利观念的一个升华,它表明权利主体关于权利的意识从利己的本能冲动和简单的利益动机,上升到自己作为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的层次,表明权利主体在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尊严时有了一种终极的凭籍,同时,也意味着人类开始走向一种超功利的相互认同与合作。

在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首先得明确设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基础,是基于什么样的立法模式上考虑的。基于对我国司法发展的现实状况的考虑,我国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不可能像美国那样采取强制性排除模式,采用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相反,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对我国就具有一定积极的借鉴意义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的选择应当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原则。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对于那些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原则予以排除,对于那些与案件有至关重要影响的非法证据应当交由法官根据案件性质、影响程度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自由裁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到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应该在考虑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目的的同时,着重考虑我国立法主导价值观念和公民个人权利等因素。对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注重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在美国法律规定有两种排除证据的情况:一是强迫被告人供述;二是警察无合法授权的搜查和扣押。对于这两种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在诉讼之外,使其不进入审判程序。英国对于非法证据,无论是在其判例法或是成文法都作了规定。根据英国的判例法,在法庭上对于有偏见的证据要排除。根据英国的成文法,如果一个证据的取得会导致诉讼的不公正,该证据将被排除。同其相配套,为了防止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英国议会于1984年批准了有关警察行为规范的法典。该法典对警察的权力,如拦截盘问车辆及犯罪嫌疑人,搜查扣押物品、拘留并询问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人等执法程序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由美国和英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美国和英国在非法证据的证明能力上的具体规定不同,但是贯穿其具体规定背后的价值理念却是一致的,即强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和防止和减少警察滥用职权。

在我国,受传统的诉讼模式的“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观念的影响,在刑事诉讼运行中表现为坚持国家本位主义价值观,强调国家利益、社会秩序、惩罚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漠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请求而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证据收集的非法性正是该观念的集中反映。非法收集的证据使得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是否具体公正性、民主性的基本准则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也顺应着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趋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在我国,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享有辩护权。负责侦查的机关及人民检查院负有保证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的义务。对于被告人权利保护不足应当确立相应的救济措施比如①应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司法机关有义务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我国现行法不承认被指控者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获得辩护服务,如果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司法机关有义务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就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奠定可靠的基础,也是辩护权保障完善的前提。②应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随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③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在刑事诉讼中应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具有辩护人身份,以扩大律师职权。如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不被听和完全保密会见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权等,是十分必要的。

2、加强非法物证排除的可操作性

我国立法对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效力没有全面、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通过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高人民检查院于1999年1月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法律对收集证据的正当性作了程序性规定,而对违反这些程序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法律没有明确宣称该证据无证明能力。从两高的司法解释中也可以看出,对非法取得言辞证据明确排除,而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都是回避。

我国立法对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作了限制性规定。但是对非法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效力没有全面、明确的规定。并且,公检法三机关对此问题的司法解释也不尽相同。立法上的不足,势必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纵观西方各国在非法实物证据方面的立法,虽然存在差异,但总体上发展是以重视人权为基本价值取向,因此我国应顺应时代潮流,根据非法实物证据的获取方式及在证明中的作用权衡有选择的将此类证据予以排除。由于实物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其对案件的客观证明价值不会因取证程序的违法而削弱,故一般可以采信。但是,在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等重大犯罪,非法实物证据最终能否进入审判程序,不仅仅取决于其本身客观性,更重要的是对利益的权衡,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安全、社会重大利益冲突时,后者无疑最重要,应当规定一些特殊情况对非法实物证据予以取舍。

对于采用违法手段,如秘密听、录音、侦查陷阱等取得证据的方式,对公民的人权造成侵害的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民众的关注,此类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将保护公民人权的价值理念作为指导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秘密侦查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没有办法确定采用秘密侦查手段而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对于此类证据的取得侵犯了公民的人权,原则上应当予以排除,但是也应设若干例外。一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中可以使用秘密侦查手段。我们应该在立法上对采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范围应当明确化,对于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采用秘密侦查手段应当实行批准程序和设置对秘密侦查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侦查人员借此名义侵犯公民人权。二是被告人同意的例外。被告人同意作为非法证据使用的非法证据,其效力予以肯定,因为被告人同意作为证据的非法证据,一般情况下是有利于其的,通过同意,非法证据的负面效应大大减少。三是该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对案件的审结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些案件,违法取得的证据对案件的审结有着至关重要,如果没有该证据会导致应该受到惩罚的人逍遥法外,而受害人的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和救济,并且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交由法官根据案件性质、影响程度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自由裁量。

在我国在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应该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不能盲目照搬照抄,而应该根据从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并基于一定的价值取舍来选择适合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首先要站在我国的主导价值上,注重保护人权来考虑制度建设。国外的相关规则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到一个如何进行价值取舍的借鉴作用。在设立具体的规则时,我国应当采取注意考虑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强制排除模式虽具有更大的明确性能够保证统一适用法律,它是基于对程序合法性的一种重视,换句话说,就是相对于发现事实真相,更注重程序合法、正当。而这种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是不利于案件事实发现,对案件的顺利审理造成一定影响,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逃避起应该受到的法律制裁,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动摇司法的权威性。而裁量排除模式相对就灵活很多,对于非法证据它规定原则上应当予以排除,但同时,对那些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给予法官一定权力,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其证明能力。但同时也要注意给予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应当加以限制,防止法官裁量权的滥用。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五十七篇

原 告:XXX

住 址:XXX

第一被告: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盐城市建军中路92号 电话:05*** 传真:05***

法人代表:杨永奎

第二被告: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工业城 电话: 传真:

邮编:528311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退货款元;并依法赔偿元;

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8月9日,原告根据第一被告导购员的介绍:美的牌 “长生紫砂煲”电炖锅具有“分解脂肪,美容养颜”, “抗菌杀毒、防病康健”的功能,并拿出了第二被告印制的一本广告宣传册给原告,宣传册确实如是宣传,而且第一被告美的专柜也布满这样的宣传卡,当时对服务员的介绍和彩页的宣传深信不疑,因为第一被告是盐城市区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而且也是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的示范店,全国名牌商业企业,于是原告就购买了一只,价格为元,发票号码为:№ 11727684,购买时间是2007年8月9日。

回家后,原告仔细琢磨,对家用电器宣传“分解脂肪,美容养颜”, “抗菌杀毒、防病康健”感到不解,遂书面向第一被告提出质询,要求提供宣传的合法依据,但第一、第二被告均不能提供。原告认为:第一、第二被告涉嫌违法违规。

《xxx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xxx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利用宣传册的广告形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2、《xxx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3、《xxx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两被告在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宣传册上违法标注以上内容,严重虚假、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违背了广告法中“真实宣传”的原则,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行为。原告依据《xxx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某(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1、发票复印件;

2、美的公司广告宣传册复印件;

3、贵公司商场宣传卡照片。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五十八篇

何某因盗窃罪曾被判有期徒刑5年(1993),刑罚招待完毕后(1996年8月1日)被假释,假释后,何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1997年10月至1999年3月,多次参与赌博,为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2年间,就获利达2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其赌友纪某欠其赌债1万与元,日久不过,1999年5月的一天,何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纪某刚放学的8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威家姚某家。然后请文才较好的姚某代其写给纪某一封措辞严厉的信,威胁:纪某必须在三天内送还4万元(一万元并全另加3万元的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纪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获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何某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侯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

本案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1999年7月23日以##刑初字[1999]第23号判决何某只构成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姚某不构成犯罪。##区检察院现欲依法提起抗诉,请拟写抗诉状

##市##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字[1999]第11号

原审被告人:何某,男,37岁,1962年2月3日出生,##市##区人,身份证号码为(略),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公司工人,住#市#区#路#号,1993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1996年8月1日被假释。1999年5月13日因涉嫌赌博、绑架罪被#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区分局执行逮捕,当日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姚某,男,35岁,1964年5月2日出生,##市##县人,身份证号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县#村,未受到刑事处罚。1999年5月13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市#区公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已于1999年7月23日释放。

原审被告人何某赌博、绑架一案,原审被告人姚某绑架一案,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1999年6月23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以#法刑初字[1999]第23号判决书作出判决:何某不构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姚某无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何某为了过上有钱的日子,在1997年10月至1999年3月近两年的时间内参与赌博,并把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获利达2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属于以营得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而其假释其间到1998年8月份才结束,可见,何某是在假释期间就实施了赌博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属于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情形,应当撤销假释并实行数罪并罚。

二、何某将纪某刚放学的8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带走的行为属于绑架的行为,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索要纪某欠下自己的一万元赌债,而且还勒索了远远超出赌债部分的3万元,属于勒索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注意的是如果 何某仅仅索要赌债一万元,虽然这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索取法律不予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此行为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不再定绑架罪。但在本案中,何某不仅是为了索取赌债,更主要的目的在于是勒索财物。

三、姚某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因为绑架罪是一个继续犯,绑架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并未结束,还有勒索财物的行为,而姚某虽然没有参加直接的强行绑架行为,但其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勒索财物 的绑架行为实施帮助,虽不是事先共谋,也构成共同犯罪,所以应当以绑架罪论处。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作用,属于帮助犯即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何某存在两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一是何某的绑架罪是在盗窃罪假释考验期满之后的5年内实施的,符合累犯的条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是何某归案后在羁押期间,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侯某的盗窃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符合产功条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何某构成赌博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绑架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何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姚某构成绑架罪共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特依照《xxx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1999年7月25日

(院印)

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明复印件。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例文:

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审)

(8X)XX法刑字第XX号

公诉人: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XX。

被告人:黄XX,男,二十七岁,汉族,江苏省术仓县人,XX化工厂工人,住本市XX路XX号XX室,现在押。

辩护人:李XX,XX市XX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黄XX故意伤害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经本院进行公开审理。现查明:

一九八X年X月X日晚XX时XXX公,被告人黄XX为实施报复,纠合钱XX、陈XX(均另案处理)守候在XX路XX处,寻找XX月XX日晚在XX路XX处欧打自己的李XX,伺机进行报复。XX时XX分,被害人刘XX路XX该处,黄XX误认为是李XX,示意钱XX、陈XX尾随,黄追上刘,从背后用三棱刮刀猛戳刘的右背,刘随即仆倒在地;钱XX见状又用三棱刮刀刺进刘的右臀部;陈XX随后又用三棱刮刀朝刘的右大腿处戳了一刀。刘当即晕厥,黄俯下审视,发现错打了人,即同钱、陈一起将刘送往医院抢救。黄XX于当夜XX时XX分向XX市公安局XX公局投案自首。经XX医院检查诊断,刘XX右背第X肋骨处有长3厘米、阔1厘米、贯穿右肺下叶的的锐器伤一处,右大腿处有长、阔各1厘米,深及肌腱的锐器伤一处。刘入院时由于大量出血,处于休克状态,经输血2800毫升, 持续三昼夜的奋力抢救方脱离险状。刘在医院治疗三个多月,伤口虽已愈合,然已形成气胸后遗症。

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刘XX的指控、证人俞XX和成XX的证言、XX医院伤情检查诊断书、收缴的凶器、同案行凶人钱XX、陈XX的供词、被告人黄XX供述证实。经本院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庭确认:被告人黄XX实施报复,纠合他人持刀行凶,滋生事端,致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伤害罪,依法应予从严惩处。但鉴于被告黄XX发现目标错误后,立即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严肃法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xxx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刑期一日。

二、收缴的凶器三棱刮刀三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两份,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X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人民陪审员吴XXX 人民陪审员葛XXX

书记员施XXX (院印)

年月日

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民事起诉状的注意事项

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即写清被告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被告人,则应按其承担责任的大小,主次顺序排列。

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写清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的问题。诉讼请求要求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对于给付之诉的要具体写明给付的标的(如金钱、有价证券、物品等)、给付的数额,特别是赔偿数额,要准确估算,适度合理。对于确认之诉的,要具体写明确认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及行为的有效无效,如确认房屋归属权确认合同及民事行为的无效等。书写诉讼请求一定要具体明确,即所提要求事项能够履行,数字明确,避免笼统抽象,如“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这种要求没有明确的数字,请求不明确,人民法院将无法处理。

必须充分阐述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说明要求被告人承担侵权行为的具体经过和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结果等要素,将纠纷的过程如实反映出来。理由部分包括如下内容:A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B确认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C提供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D确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法律责任。

必须列举证明事实和责任的证据,即向人民法院提供用于确定事实和责任的材料,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法律上的事实是有证据有证明的事实。原告对自己的起诉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诉讼中应充分列举证据,以证明事实真相和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二、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一案(或答辩人因##对##一案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三、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人就##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民事反诉状的注意事项

民事起诉状中反诉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反诉不能成立。

民事反诉状中提出的反诉请求必须与原告人的本诉具有关联性,即应基二同一事实和同一争议内容。与此同时,应以证据证明反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对抗本诉中的诉讼中的诉讼中的诉讼请求。

由于反诉是针对本诉原告人提出,目的在于强调原告人应不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在反诉状中应不注重驳斥原告人诉讼请求的证据的运用,以求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和司法的公证。

四、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公民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民事上诉状的注意事项

时效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性。应当针对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阐述的完整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规定:上诉人在一审中未能完全阐明的事实进行全面论证,避免由于论述不完整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针对性。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的条件不同,应切合法律对判决书、裁定书不同的再审条件,有的放矢地写清法律事实和理由。

时效性。由于法律对再审申请有时效限制,所以再审申请书应尽早制作,以免贻误机会。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一审(或二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一、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份;

二、证据材料份

六、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月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七、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法刑字第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刑事上诉状的注意事项

刑罚是一国法律制度中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刑事上诉状制作过程中一定要慎重,来不得半点马虎。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法院对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但是刑事上诉状一定要针对一审裁判中认定的事实进行重点辩论,突出对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而一审裁判中未予以认定的事实和论证。

法律适用关系到罪之有无和量刑的轻重,上诉状中要把握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的性质,注意分析认定事实罪名性质之关系,及与上诉应适用的罪名性质的比较,去伪存真

八、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二)、

##人民法院

答辩人:

九、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一、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二、证据材料份

律师代为申诉应注意的事项

提出申诉请求应有足够的证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请求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否则很难达到申诉的目的。律师授受委托后,应当尽量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以保证申诉请求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当事人申诉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代理律师通过对有关证据的审查,确认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

有新的证据证明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譔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行政起诉状的注意事项

行政起诉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叙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不得起诉。

提起诉讼以及诉状的递交必须按行政管辖范围进行。

依法需要先经行政机关复议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诉讼

起诉必须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

十一、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职务:

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十二、行政上诉状(行政案件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一、本上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行政上诉状的注意事项

上诉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享有上诉权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才能提出上诉。

上诉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才能成为上诉人的对象

上诉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0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超过期限,上诉无效。

上诉的方式原则采取书面的方式。

十三、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号刑(民)事(行政)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案卷名称及份数

申诉人如为在押犯,现在的羁押处所

物证、书证的名称及数量、有证人的,列出证人姓名、住址。

行政申诉状的注意事项

突出主要矛盾,理由阐述准确。申诉人不原审法院的裁判,其申诉理由必须针对原判的论点后,充分运用事实论据进行说理,反驳及论证。论点与论据要一致,原因和结果,前提和结论吻和

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措辞准确,语言规范。

十四、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的依据。

注意事项: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正确,要进行认真审查。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不应过份地论述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自诉案件除外)

要把握请求赔偿事由被告人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属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不应计算在内。

十五本章其它需掌握的内容

?支付令申请书的概念与功能

?公示催告申请书的概念与功能

?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概念与功能

?宣告失踪申请书的概念与功能

?宣告死亡申请书的概念与功能

?法律意见书的概念与功能

?收养协议书的概念与功能

?遗嘱的概念与功能

第七讲仲裁文书、公正文书及法庭演说词

?仲裁文书的概念与功能

?仲裁协议书的概念与功能

?仲裁申请书的概念与功能

?仲裁答辩书的概念与功能

?仲裁调解书的概念与功能

?仲裁裁决书的概念与功能

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概念与功能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附项:一、本仲裁申请书副要份

二、书证、物证

三、仲裁调解书与其它仲裁文书的区别

?它确认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

?它是常用的但不是必要的仲裁文书

?它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当事人的签收并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书的注意事项

仲裁机构不得强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确认的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制作调解书依据是调解协议,当事人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又不撤回仲裁请求,不得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分清是非,不能简单写出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调解书效力的写法,应使用“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应采用“本调解书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为裁决书自制作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可以反悔,调解书未经当事人签收而没有任何效力

四、几种常见公证书

证明学历公证书见课本

证明职务公证书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任省市医院医师(如加有职称,还应写明)

xxx省市公证处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关系人:##,女,#年#月#日生,现住##

关系人:##,男,#年#月#日生,现住##

兹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申请人##是关系人的## 。

xxx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五、法庭演说词

概念与功能

论辩说理的基本方法:

A据实说理

B据法说理

C据情说理

辩护词

概念、功能

论证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常用方法

一、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论证和驳辩

二、事实有误,夸大歪曲

三、本无其事,张冠李戴

四、有关定罪问题的论证驳辩

五、有关量刑问题的辩护

法庭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李忠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参与盗窃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告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现就有关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在评议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李忠在实施其不法行为时尚不满18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忠系一在校学生,年纪尚轻,日常表现良好,只是由于是非分辨能力不强,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他人的唆使,才首次做出这种不法之事。本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2、本案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忠为从犯,实属不妥。根据有关案卷材料和法庭调查,李忠显然是受主犯蔡华诈骗和怂恿才走上犯罪道路。蔡华、赵红对这些也供认不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诈骗参加犯罪的,应当认定为胁从犯,按照其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李忠在其间起的作用比较小,情节比较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3、本案被告人李忠在案发后能够自首,积极退赔赃款,并有立功表现,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通过查阅案卷和法庭调查,我们了解到李忠在案发后公安机关未侦破案件前即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如实交待其所犯罪行,接受审理和裁判。根据我国有关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送子女或者亲友归案的,只要犯罪人能够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并自觉接受司法法机关的审判,应当按案自首论处。而且,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李忠能够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本案主犯蔡华、赵红缉拿归案,具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李忠所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又有立功表现,是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

4、在案发后,李忠的父亲积极向受害单位退赔损失,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一些不良的影响,也充分表现了被告人家长及其本人力求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愿望,希望法庭在量刑时酌加考虑。

综合以上意见,本辩护人认为李忠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本案中属胁从犯,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投案自首并有立功表现,案发后积极退赔赃款,具备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希望法庭予以重视,在评议时充分考虑,作出公正、合法、恰当的判决,给李忠这个不慎失足的青少年一个自新的机会。

我的意见完了,谢谢!

辩护人:

年月日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担任原告甲市钢厂的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在审理之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依照法律发表以下意见:

1、被告所签订的买卖线材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线材合同晨国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应受到保护。

2、被告拒不付款,要求降价处理的要求,于法无据。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数量将线材送到被告仓库,且经被告清点验收后入库。被告收货后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将全部线材销售,现却以部分线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不付款是于法无据的。我国《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本案被告在收货后不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将全部货物予以销售,应视为原告所交货物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拒不付款无理。

3、被告应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力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不能按时收回货款,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月日

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诉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长×××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五十九篇

记得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说过:“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然而对于善与正义的把握却离不开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今年下半年,我有幸到xxx律师所实习,开始了我的社会实践。

实习期间,律师所安排了某律师为我的指导律师,我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律师解答法律咨询,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期间还跟随律师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从中了解到庭审的各环节,还能观摩律师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全过程,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将理论用于实践,这样能很好地为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每天上门法律咨询的客户很多,民事方面的法律咨询相对较多,不外乎是离婚财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借款纠纷、房地产买卖纠纷、合同纠纷等等。社会上的弱者总是老弱病残、老人、妇孺,当中就有一位老人家来寻求法律帮助,据说这位老人家被儿子媳妇赶出家门,无奈之下来到事务所咨询解决办法,最后律师建议老人家先去当地居委会、民政局反映问题,寻求帮助,还是不行的再走法律途径。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还有较多的是妇女门来咨询离婚方面的问题,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居多的是单纯的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的个案也越来越多,由此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了,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涉及财产、子女的离婚案件较为复杂,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期间我有幸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虽然只是负责庭审记录,可真切地让我见识了庭审标准的司法程序,认真观摩律师们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这是最直接、非常好的学习方法。庄严的国徽下,原来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而律师的答辩均是按法庭纪律有序地发言,庭上律师精湛的答辩技巧让我受益匪浅。

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查询拜访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青少年犯罪是我此次实习中感触比较深的一个话题。在与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了解到有很大一部分被告人是九十年代以后出生的。我们律师会见的被告人是涉及到抢劫的案件,这个案子的两个被告人均是九七年出生的。在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据统计: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自我分析了一下,我认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是:

1、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

2、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因素;

3、外在社会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

4、法制道德教育滞后。

家庭环境和教育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很大,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在我国的普法教育、法制宣传不够深入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只重视学习成绩,关心是否能考上大学,对于学校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也是表面应付,被动接受。因而,这部分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我认为国家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通过近两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法律最终是面向群众,服务大众,健全社会法治,为我国的“依法治国”政策服务的。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作为国家一些最根本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单位由于相互的制约和利益的牵扯,致使一些法律法规不能落到实处,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我认为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社会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实践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六十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六十一篇

原告:万××,男,19××年6月4日出生,湖北省云梦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字号武汉市东西湖×销售部。

被告:杨×,男,3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身份证号:4224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800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摩托车五辆(价值18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6415元及利息,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6年2月14日签定了一份《中裕摩托购销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25日。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实行款到发货,乙方(被告)使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结算。2006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来函,要求原告向被告发送60辆摩托车,总金额216415元。2006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传真20万元承兑汇票复印件一张,要求原告组织货源发到钟祥,并承诺先付款后提货。原告收到传真后积极组织货源。2006年 5月26日原告将货物运到钟祥后要求被告先行付款再卸货,但被告予以拒绝,因此原告工作人员熊继平拒绝卸货。被告见原告工作人员熊继平拒绝卸货,即指使他人殴打熊继平并抢夺原告货物,原告无法只有报110。钟祥市公安局皇庄水陆派出所的的民警出警到现场后,才得以取回部分货物,但仍有五辆摩托车(价值18000元)被抢夺。另因被告缔约过失责任,还造成原告托运费、货物贬值等各项损失25800元。

此外,被告还拖欠原告配件款6415元,被告曾于2006年2月14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时间是2006年12月31日,但被告至今未能给付。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六十二篇

被告人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邹虎,

在这最后的陈述阶段,

我首先向徐德良和邓岩表示真诚的歉意,

由于我的行

为给你们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

精神上的损害和工作上的麻烦,

对不起,

请你们原谅我。

次我向龙溪信用社和桃陂信用社表示歉意,

我保证我会尽力还清我所欠贷款,

请贵单位相信

另外,

我想对我的行为作出解释:

首先,

我在贷款时并没有要赖账不还,

只是因为没有

抵押,

又不懂法律,

才想到这样的主意。

我知道这种方式是错误的,

但我以为只要及时把钱

还上就行。贷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没有挣到钱,我又有大手大脚的恶习,很快将钱花光,

以至于不能及时还款。但是,我并没有抢劫,也从来没有抢劫的念头。如果我想抢劫,我就

不会签订贷款合同。

我在事后也托我的父亲还了一部分欠款,

这是因为我从来就没有想过可

以不还。

还有一点:我并不是一个暴力的人,在这次事件中我没有对别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

因为我不会做这样的事情,也不敢去做这样的事情。

我请求审判长,

各位审判员能够考虑我的真实想法,

我还有年迈的老父亲需要照料,

要努力挣钱还清欠款。请你们给我一次机会改正我的错误,让我能够用我的行动回报社会。

谢谢你们。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六十三篇

原告:梁某,女,1xxx年3月1x日出生,汉族

住址:xx市xx区垡头XXX园3 号楼1单元X室.

电话(律师):1xxxxxxxxx

被告一: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xx区中纺街XXXXX

电话:

被告二:xxXX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丰台区马家堡路XXXXX

电话:XXXXX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求法院判决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xxXX电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误工费14x3x元、护理费x4xx元,交通费12x元,营养费xxxx元,精神损害赔偿1xxxxx元。

二、 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具体赔偿数额待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后再行确定)。

三、 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眼镜损失2xxx元。

四、 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手镯损失(赔偿数额最终以评估结果确定)

五、 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市xx区XXXX园XXX号楼X单元X室.的`住户,XXXX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为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告一,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XX物业公司在从事物业服务过程中,将电梯的监控、维护及保养委托给xxXX电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二,以下简称“电梯公司”)管理。

xxx2年3月3x日下午四点,原告买菜回家乘坐电梯,在原告进入电梯后按完楼层x层,电梯上行到x层后电梯门并未打开,之后电梯随即下沉,后原告拨打了电梯求救电话,一位接电话的服务人员告诉原告,她早已知道电梯已经坏了,只是还没有报修,并说一会有人来帮我开门。但电梯到达负二层后,门突然打开,迫于危险状态的原告从电梯中往外走,但刚要踏出电梯门时即被门口的台阶绊倒,导致原告摔伤。原告拨打了电梯的负责人王某电话后,被被告送往协和医院,后经过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右膝软组织伤。鼻背部轻微皮肤搓裂伤,鼻背软组织稍肿胀,鼻中隔右侧偏曲。右眼上下肿胀,青紫,皮肤擦伤。当晚原告在协和医院进行了正骨治疗及其他治疗后即出院回家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二承担,同时被告二亦同意愿意愿意赔偿相应损失。原告摔伤时的财物损失为眼镜一副、手镯一个。在原告x月4日复查后与被告协商具体赔偿数额问题时,两被告却相互推诿并拒绝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的作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及电梯维护部门,理应提供安全到位的设施设备及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物业公司及电梯公司在电梯出现故障问题的情况下,即没有封梯进行维修,又没有向业主发出警告标示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在原告被困电梯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如何脱险及地下二层的地面结构现状,进而导致了原告被摔伤的严重损害后果,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时,二被告却相互推诿,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具状人:xx

xxx2年x月21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六十四篇

本周一我们有机会到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一知识产权案件。经过将近五个小时的庭审,坐在旁听席上亲身感受案件审理过程的我确实有不少收获。

(一):对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的分析

本案原告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基于侵权将xx传媒总社(被告一),广东中凯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中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三),xx音像(被告四)及xx图书大厦(五)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复制销售侵权产品,赔偿五十万元损失,返还违法所得,赔礼道歉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审理开始,我首先通过原告宣读起诉书,被告进行口头答辩及宣读书面答辩意见,了解了案件事实。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是著名影星成龙的三部系列电影,分别是警察故事,警察故事续集及警察故事三之超级警察。因三部影片是陆续拍摄上映的,三部影片的著作权人xx公司在几年前分别与被告一和被告四签订了影片的出版合同,其中被告一享有警察故事一VCD及DVD的出版权,被告四享有后两部影片的出版权。另外还与被告三签订了三部影片的委托发行合同。而后,被告三以合同方式将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广东中凯公司。由此看来,各方权力的取得似乎都是合理合法的。但问题就出现在,xx公司基于自己对三部影片的著作权在香港和澳门地区发行了套装的三部影片的DVD数码修复版光碟。而内地方面,中凯公司也基于之前享有的影片发行权在内地地区也发行了套装光碟,封面同样印有DVD数码修复版的标志。xx公司因在xx图书大厦发现销售与自己同样商品,光碟封面及内部分别印有被告一至被告四的名称,认为五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将五被告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事实,可以将无被告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被告一及被告四,他们分别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出版人。第二类包括被告二及被告三,他们分别先后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人。其中二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权力从被告三转移到了被告二身上。第三类则是被告五,它属于此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销售者。对于第三类被告来说,在整个案件中可能是涉及的法律关系最简单的一类。图书大厦作为该音像制品的销售者,与中国最大的音像制品发行商广东中凯建立了长期的购销关系,图书大厦通过合法渠道与中凯签订合同,将成龙电影套装光碟购入以供销售。即使广东中凯提供的是侵权产品,作为与其建立了长期商业往来关系的图书大厦只要是通过合法手段购入的方式,都可以推断其为合法产品。可以说,即使产品造成了侵权,作为图书大厦方面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最多也只是因过失所致。因此,若判定该套光碟为侵权产品,根据《著作权法》,图书大厦可以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返还违法所得即已销售的光碟的价款的侵权责任。而作为第一类被告来说,用他们的话来说“有点冤”。在法庭辩论阶段,广东中凯一代理人已承认被告一中国文化传媒总社及被告四xx音像作为出版人是其在制作光盘时将其名字加在封面及光盘上的。依据的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庭审整个过程中双方提供的情况,被告一及被告四的名称应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标注在本案涉及的产品上。应该说,即使产品已造成侵权他们在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在我看来,本案中最重要,对于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最关键的就是被告二和被告三,他们与原告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依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与被告二三对事实的阐述,应该可以基本明确的得知,原告对于此三部电影的音像制品的发行权通过多次的授权已转让与被告三广东中陆手中。而后被告三又与被告二广东中凯签订了授权合同,中陆将对于这三部电影的所有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在合同中,双方具体说明了授权的内容及产品制作中涉及的技术问题。通过对于被告的分类及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要想判断此案件是否存在侵权,就要将注意力放在被告二和被告三之间的授权合同中。广东中凯是否发行了侵权产品就要看其是否超越了被告三的授权范围实施了越权的行为。进一步,要判断被告二的行为是否属于越权,就要看在二者签订的授权合同中规定的授权具体事项是怎样的规定的。其授予的权力是否及于发行此三部影片的DVD光碟。依据庭审所提供的信息可知,被告三已将三部电影的发行权完全授予了被告二。所以被告二发行三部电影的DVD光碟是合法行为。但此案件复杂之处就在于,原告在港澳独家发行的所谓的套装DVD光碟是数码修复版这一新的形式。由此可以分析出案件的争点就从被告二的行为是否超出合同范围进一步具体细化为DVD数码修复版光碟是否不同于DVD光碟,发行DVD数码修复光碟是否产生了一项新的著作权。

当然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二和原告就基于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当然双方为了驳倒对方争取法官的认同,摆出了各种理由,而主要都是通过论述技术及载体的相同或不同来证明自己的论点。原告认为数码修复版光碟采用了先进的技术,将老电影母带中声音,画质等方面的瑕疵得以修复,改善了电影的播放质量。庭审中原告采用了加拿大全球视野公司提供的有关数码修复技术的资料详细讲解了此技术所带来的新的作用。而被告二则认为无论采用了什么先进技术,通过母带制作光碟的技术是相同的,无论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以DVD光碟作为载体,因此发行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在我看来,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忽视了一点很重要的内容。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属于电影作品这一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存在一定的差别,著作权保护的是产生作品的智力创造,而邻接权保护的是传播作品和其他成果的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和劳动。作为邻接权客体的并不是作品本身,而是作品的一种传播方式,或者说是作品面向大众的一种形态。邻接权的客体并不需要具备独创性。看来无论是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电影作品以光碟的形式面向大众的一种载体。DVD光盘作为电影作品的传播方式无需独创性。虽然技术有所改进,但载体确实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我认为,发行DVD数码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由此也可推出,被告二广东中凯并没有超越授权范围进行发行,其在内地发行的套装电影光碟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力,不属于侵权行为。

当然,有点商业头脑的人都知道原告将五被告告上法庭的根本原因。目前,原告虽仅在港澳地区发行了此种套装光碟,但其目光一定还会进一步瞄准大陆市场,在港澳地区发行过后必然会将此种套装光碟引入大陆市场出售,以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而大陆方面现已有公司基于合法授权,在市场上发行出售了此种商品,这相当于抢走了原告即将开发的市场,造成原告可预知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基于此,原告才将大陆的发行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试图追回一部分经济损失。除了诉讼,原告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商业上的问题呢?毕竟诉讼存在败诉的风险。我想原告是否可以在得知大陆方面已出售相同产品时及时与中凯公司协商,通过双方谈判已取得一个共同受益的结果。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举证难问题的分析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犯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力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此条法律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用以计算赔偿额的具体规定。但通过观看今天的庭审,不难发现条文虽规定的具体但实际的操作性却不大。若本案中原告的理由得到法院认可,被告行为系属侵权行为。但作为原告,因大陆方面发行了其在港澳地区同样发行的套装光碟而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很难计算清楚的。如其产品能够拿到大陆来销售,到底能有多大的市场,能获得多少利润都会因为夹杂的各种商业因素而很难得到确切的答案。我想法律中进一步规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个规定看似是在减轻原告的举证难度,但实际操作中困难却不一定小。拿本案原告来说,广东中凯到底发行了多少套装光碟,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如何,已获取多少利润,都是其无法获知的。庭审中当法官询问原告是否能提交其要求赔偿的依据时,原告也只能说我们无法获知被告获利的数目,依次按法律规定提出了最高额五十万元的赔偿请求。虽然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这或多或少的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这有可能引起原被告对公平裁判的猜疑。我想是否可以在确认案件存在侵权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利用职权搜集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比如销售清单之类能确定违法所得具体数额的证据。这样一来,法官可以依据客观的证据加以判案,以避免自由裁量带来的弊端。

(三):对于法官能力的思考

这次庭审除了带给我法律及具体制度上理性的思考之外,另一方面也通过亲身观看法官审案,看到了一名法官应具备的素质及自己在诸多方面的欠缺。首先,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具备很强的控制法庭审理节奏的能力。法官作为法庭上的主持者,需要将整个庭审的速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要将有限的法庭审理时间合理的分配到庭审的各个阶段,根据案情事实的复杂程度,案件争议点的多少及解决的难易程度,将时间分配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不要在调查阶段花费大量时间最后导致辩论阶段仓促进行双方对争点没有发表足够的意见。这次庭审给我的感觉似乎就有些前松后紧,调查阶段法官给了原被告充分的发言时间来阐述他们的观点。但有时则会出现双方不停的重复述说自己的观点或者对本不重要的事实争论过多,导致后来的辩论阶段,法官需要不得已的打断原被告的发言以节省庭审时间。另外,作为一名法官在整个庭审中要保证自己的头脑一直处于集中且清晰的状态。因为只有这样才会在庭审之初找到案件的各种争点,并通过庭审的进行不断缩小争点的范围已使法庭审理集中在对案件处理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上。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不但要组织法庭审理,还要密切关注当事人双方对于争论问题所抱态度的变化,不断调整法庭审理的内容,已使法庭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解决最主要的问题以尽快解决案件。在将近五个小时的庭审中,我会不停的开小差,开始注意力会比较集中,但随着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注意力会慢慢的松懈下来,到最后甚至一点都听不进去。回来后想想,假如我是这个案件的法官,我的这种庭审状态真是有点可怕,我可能会把整个庭审弄得一团糟。我开始意识到自己在这方面的欠缺,这其实与平时课堂上注意力的松懈有关。在自己累时,很容易就懈怠自己,虽然在学校这不会造成太大的后果,但一旦这种状态形成了一种习惯或者一种做事的态度,那就不再是小事了。所以,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一定要约束自己,在课程还没有结束时,无论自己有多累,都要要求自己坚持下去,要注重在点滴小事上培养自己办事严谨认真的态度,训练自己的长时间高度集中注意力的能力。

(四):对律师能力的思考

这次庭审因涉及的被告较多,因此在法庭上可以看见不同程度律师的发挥。这让我进一步意识到一名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对于一个案件的成败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次旁听过程中我比较关注的律师有四位。原告的前两位律师,以及被告二和被告三的律师。原告方的第一位律师给我的感觉就是非常的稳重,在法庭上处变不惊但缺点则是话语不够简练,重复阐述内容容易造成法官的反感。被告二的律师虽口才不是很好,但在我看来他的经验是很丰富的,而且善于把握案件的重要问题,话虽不多但有恰如其分。以上两位律师所具备的优点我想也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应该具备的,并且也是我今后应注意培养的能力。然而律师之中给我印象最深的则是原告方的那位干练的女律师。她与被告三的律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对比让我深深地感觉到口才,法庭上对于紧急问题的应变能力,对于法律之外多方面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于自己代理的案件的所抱有的认真态度对于一名优秀律师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原告方的这名女律师发言时声音洪亮,语言表达干净简练,思路清晰,这使法官及在场的每一位人都能很容易的理解其要表达的观点。另外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在举证阶段,当原告第三位律师的举证方式被法官拒绝后,她能够在一瞬间改变本方的举证方式,用一种法官习惯的方式进行一一举证,而且过程中有条不紊,对于被告的质证对答如流。无论涉及案件的问题又多么琐碎多么具体,她都了解且很快作出答复。在涉及光盘制作技术方面的问题时更是体现出她准备工作的充分性。我想她一定是在案件准备阶段作了大量的功课,将那么专业性的问题了解的那样清晰。这种对于案件负责的态度确实是当代律师行业中所欠缺的,也是我所欠缺的。而与她相比,被告三的代理律师则显得差很多,法庭上发言断断续续,很多情况下都不能回答出法官或者对方律师提出的质疑。最让我接受不了的就是她似乎对案件没有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有许多具体问题都不了解,当法官和对方要求其回答时她的回答就是“这个我不太清楚”,“这个我不懂”,“我得回去问问”之类推卸责任的话,我想这一方面是她的能力问题,但在我看来,她与原告律师的差距更重要的来源于态度。对于案件的不认真对待造成了她在庭上糟糕的表现和不利的局面。我一直很喜欢一句话“态度决定一切。”人在能力上的欠缺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和勤奋来弥补的,但要是在态度上就不端正,不重视,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办好。当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也是如此。所以在平时的工作学习中,我会更加注重自己这方面的培养,无论事情大小,都要用认真的态度去对待,都要尽力把它做好。

以上便是我这次旁听庭审后各方面的感想和感受。说实话当初并没有料想到一次简单的庭审活动能带给我这么多的收获,我想这些点滴收获对与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都是非常受用的。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六十五篇

被告答辩状格式

被告答辩状格式应该怎么写?大家要了解被告答辩状可以参考这份被告答辩状格式!

被告答辩状格式【1】

民事答辩状写作要求

(一)概述

民事答辩状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的起诉或上诉人的上诉予以答复和辩驳的法律文书。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答辩状的提交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答辩状应在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起诉书或上诉书副本后15日内提出。

虽然逾期提出甚至不提出答辩书对人民法院的审理并无影响,但从答辩人的角度而言,答辩状的制作使用却是行使自身诉讼权利,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的最好途径,因此如需书面答辩,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提交给法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写作内容与制作方法

1.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内容。

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应按责任大小的顺序写明。

如果原告或被告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其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答辩缘由。

写明:答辩人因某案进行答辩。

2 .正文

(1 )答辩的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和辩解。

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原告、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的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

这是答辩人在阐述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应写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诉请求。

(3)证据。

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姓名、住址等。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并加盖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

(1)本答辩状副本份数。

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其他当事人(含第三人)的人数提交。

(2)其他有关证据及证明材料。

民间借贷答辩状【2】

答辩人:张XX 汉族 香港居民 身份证号码:KXXXXXX

工作单位:北京XXX有限公司 职务C T O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六十六篇

1. 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 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 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六十七篇

原告:__

负责人:__

地址:__

被告:__

住址:__

身份证号: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__年__月__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作为其与__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期律师费肆仟元;在第一次开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师费伍仟元整,如因原告撤诉,案件不用开庭,甲方应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后支付此笔律师费。被告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第一期律师费肆仟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方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南山区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后,安排于__年__月__日开庭。开庭前夕,该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__年__月__日裁定准许撤诉。

原告律师在收到裁定书后,多次通知被告领取裁定书及缴纳第二期律师费,后又两次将裁定书邮寄给被告。被告不签收邮件,也未缴纳律师费。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第二期律师费5000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福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__

__年__月__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六十八篇

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责任划分、投保情况等无异议。

二、本案答辩人不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时,答辩人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仍处于保险期内,并且答辩人所驾车的车辆具有合格的行驶证、答辩人具有驾驶证,驾驶行为完全合法。根据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付。

三、答辩人为救治原告垫付了元,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给答辩人。

首先,为救治答辩人,原告直接向医院交付押金为15500元,xx(原告的外甥女婿)给答辩人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从答辩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条。

其次,入住时,因需挂号、检查等答辩人还为原告垫付了元的医疗费,该笔费用未计算在住院费用清单内,医疗费票据由答辩人保管。

希望法院将上述答辩人垫付的元直接判令由保险公司支付给答辩人。

四、答辩人对原告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

1、残疾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是1930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经83岁了,依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计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城镇人口,也无法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综上,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五年计算,即7154元×5年×10%=3577元。

2、营养费:没有医院加强营养的医嘱,不予认可。

3、护理费: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不予认可。

4、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xx

xx年xx月xx日

案件被告人自述范文 第六十九篇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市九龙坡区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xx市南岸区草街镇古圣村4组82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

9月5日8时,贺某驾驶被告xx长途xx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渝C19240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xx区渝运集团xx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

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总站渝B71325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xx区支队公交第002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B71325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渝运集团xx总站”,

其驾驶员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渝C19240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合川分公司”,其驾驶员贺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9月5xxx亡时已满67周岁,户籍所在地xx合川市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自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xx主城区碚峡路……号,并在xx主城集贸市场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20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死亡赔偿金:150410元。

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570元×[20-];

丧葬费:元。

计算方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5元。

计算方法: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

死者的丈夫xxx兴在薛某某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

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元。

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以上各项合计元。

扣除被告“渝运集团xx总站”已支付的费用18000元,尚应支付元。

被告“合川分公司”是被告xx长途xx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运集团xx总站”是被告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和其公司均为应作为被告。

《民法通则》规定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者,应承担民事责任。

故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各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承担其过错民事责任。

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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