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翻译技巧总结(热门5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总结2024-01-14 12:56:0028

法律术语翻译技巧总结 第1篇

法律英语的专门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法律术语为法学专业领域内的交流提供方便。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庄严性,使法律工作中的专门化的行业语一律具有科学技术语的精密、明确、语义单一等特点。法律语言专业词汇数量大,应用范围广,总的来说法律术语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术语词义的单一性。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是无庸置疑的,这既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条文得以实施与操作的前提,法律英语语言也同样具有这种准确性。法律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法律英语的每一个专业词汇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含义,绝对不能随意更改,绝非普通意义的词汇所能代替。另外,一个词可能有多种意思,但作为术语,只能作特定理解。

2.法律术语词义的相对模糊性。在现实中,法律语言总是存在相对的模糊性。有限的法律规范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和关系的,同时,在法律活动中,由于人们的概念、认知背景、推理方法和对语言的使用和理解的不同,都会导致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以此来使立法和法律的适用留有一定的余地。因此有些法律词汇只能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才能适用。而离开特定的语境和条件,就会产生歧义。法律模糊语言包括:模糊附加词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后,可使本来意义明确的大概念变模糊的词,如about,orso;模糊词语,即有些词和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good;模糊蕴涵,即有的词概念清晰确含有模糊意义,如night在英国法律中指“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但是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上还是难以把握。

3.法律术语的对义性。词语的对义性是指词语的意义互相矛盾、互相对立,即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一种矛盾或对立的关系。如“一般”与“特殊”、“上面”与“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语中,这类意义相反或对应的词,属于反义词的范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称之为对义词。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法律工作必须借助一组表示矛盾、对立的事物或表示对立的法律行为的词语来表示各种互相对立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专业术语中,这一点英语和汉语有一致性。例如:plaintiff原告与defendant被告,right权力与obligation义务等等。法律专业术语这类对义现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质所赋予的。因为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利害关系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和受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经济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这就决定了法律专业术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对义词。

4.法律术语的严谨性。法律词汇具有明显的保守特征。由于法律英语的用词正式,语义严谨,法律英语词汇保留了大量的古英语和中古英语词汇,这也是法律英语词汇庄重肃穆的标志之一,只不过这些词汇很久以来已经脱离了普通用法的意义。在各种法律文献中,最常见的古体词如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hereunder在…以下等常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它们能使语言精练,直观,而现代英语的其他领域中,这类“文言文”用语已逐渐减少。古词汇的使用大大增强了法律英语的正式性和严肃性,能避免重复,使句子结构紧凑精炼,并且使得法律英语与日常英语在词汇方面轻易区别开来。法律语言有时采用几个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连用来表达统一的法律概念。这种表达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歧义和疏漏。

众所周知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法律翻译涉及到两个学科领域:法学和语言学。法学这个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的领域要求其文本的翻译者通晓原语言和目标语的不同的法律制度,了解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概念的差异。在语言表述方面,由于法律文体明显区别于其他文体,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述必须表现其特殊性,这就要求译者认真研究法律术语的语言特征,在翻译实践的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译质量。作为法律翻译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术语的翻译必须考虑到在语言风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框架下形成的差异,寻求搭建这些差异的桥梁和通道,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每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有其自身的术语和潜在的概念结构,本身的分类规则,法律渊源及社会经济原则。每个法律体系本身有其表达概念的词汇,不同类别的规则,及解释规则的方法。法律翻译中术语的翻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术语翻译的好坏、准确与否常常关系到翻译质量的好坏。法律术语翻译准确,即使在其他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也许还过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误解;而如果术语的翻译错了,就可能造成误解,甚至酿成纠纷。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能只注意到术语其中的某个含义,忽略了其他含义,或是只注意到其常用含义,忽略了其在特殊语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义,或者是由于选择用词时把握不准确而造成了失误。因此,提高法律术语的翻译质量还有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索。

由于法律语言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他语体的翻译研究成果并不完全适用于法律翻译。法律翻译需要适合其自身专业特点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和其他文体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也是“准确”,但是对“准确”度的要求更高。法律翻译中的“准确”是指尽最大可能地再现原文本的所有法律信息,译文所传递的法律信息没有遗漏、添加和歧义,客观上不令译文读者产生误解和困惑,并且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但是任何法律翻译都面临由于不同法律制度所产生的法律概念的差异,这使得译文准确地反映原法律文本的信息并非易事,如果译者在法律术语翻译中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原则,就可以使译文最大程度和原文保持一致。

二、法律术语翻译的原则

1.法律术语翻译的公正性。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法律英语是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因此,在法律英语中不仅有众多的具有法律专门意义的特殊词汇,而且由于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令或契约等法律文书所表述的内容必须准确、严密、客观和规范,不容许丝毫的引伸、推理或抒发和表达感情,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必须考虑其属于法律范畴的义项。因此译文的语言必须反映出目标语中法律语言的特点。英语和汉语是两种不同的语言,但在句子结构上毕竟还有相同点,大体上都具有是“主、谓、宾”的基本框架。只要英语句子可以按其原有的成分排列顺序转换成结构大体相同的汉语句子,翻译时就应当照办,而不能随意偏离翻译的基本原则,把翻译当作释义。例如一些法规将“但是”翻译成“but”或者“however”,这样的翻译不符合法律英语的特点,应该改译成更符合法律英语语体的“providedthat”。另外,有些日常用语在法律语境下失去了原来的民族共同语义项,甚至与民族共同语义项大相径庭。

2.法律术语翻译的一致性。译文在词汇的选择和表达形式上都必须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译文只有符合目标语法律语言的词汇特征,才能在目标语的读者面前像原文本的读者一样保持法律的庄严和权威性。对于英文原法律文本中的同义词或近义词连用形式的翻译,由于英汉语言的区别,并不是每一个在意义上有细微差别的英语同义词或近义词都有相应的汉语对等词汇,因此,并没有必要把原文中的每一个同义词和近义词都翻译出来。法律语言间词语使用的一致性,必须由使用法律语言的双方认可,而且不像日常生活或自然科学中词语的使用容易达到相同的理解。总的来说,人们并不需要追求完全等同的词语,应该基于法律体系的框架寻找近似的词语,这需要翻译者做出词语合适性的至关重要的判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用语都能根据字面意义直接翻译成目标语,如果贸然直译原法律文本中的词汇,而译文表达的法律概念却在目标法律体系中根本不存在,或者恰巧和目标法律体系的某个法律表达吻合但却表述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目标法律文本读者对译文产生困惑和误解。解决这类问题的出路在于认真理解原法律文本术语内在的法律含义,用目标文本中带有相同法律含义的法律术语翻译。

3.法律术语翻译的创新性。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的发展,新的事物的产生要求用新的法律术语来表达。在汹涌的全球化和新的科学技术的影响下,原有的常规字词已经不能确切表达许多最新发生的社会法律现象,因而法律英语中生成大量新的词汇。新词的形成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复合法、派生法、字义转换、文_能引申、缩略法、造新词等。新词的制造大部分出于新闻媒体记者的生花妙笔,少部分则出自学者专家的巧思,通过社会大众的广泛接受,正式成为“新词”。对于发展的事物,可以采用已有的民族共同语但给其赋予新的法律含义,如“计划生育”、“引渡”等;对于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而产生的新的法律概念可以借用外来语。但是创造新的法律术语必须谨慎,最好由法律翻译权威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以使新的法律术语的表达统一而规范。

三、法律术语翻译的方法

法律术语翻译技巧总结 第2篇

关键词: 功能对等翻译原则 法律英语翻译 应用

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历来是英汉翻译中存在的一大难题。其覆盖面之广,可涉及历史、环境、习俗、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它常使人们对同一事物或同一现象的认识产生分歧,并在语言和文化交流过程中,对翻译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使得法律现象难以达到实质的一致。笔者拟以中西法律文化为视角,结合美国著名语言学家尤金・A・奈达提出的“动态对等”的翻译原则对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的实际应用作一番探讨。

一、法律英语及特点

二、中西法律文化概述

“法律文化”是一个现代概念,据美国学者苏姗・韦德的介绍,美国学者最先使用“法律文化”的概念起源于“政治文化”的概念。它是一定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反映,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结。其内容包括上层建筑领域中有关法律、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和设施等一系列活动。广义上的法律文化指与法律有关的历史、传统、习惯、制度、学理和其他任何东西。法律英语在翻译过程中,法律文化通常指的就是法系。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当代西方社会存在着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它以德国和法国为典型代表,还包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及其曾经的殖民地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埃及、泰国和中美州的一些国家。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除了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之外,主要是曾经为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及中国的香港等。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权限、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等存在明显的差异,并且最终体现在法律文化上。而我国近现代法律长期受日本、德国和前苏联为蓝本的大陆法系的影响,更多地表现为大陆法系的特征。从比较语言学角度看,中西法律文化在某些方面有着“文化共核”,但其文化所呈现的语境和法律活动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了一定的差异性。

三、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实际运用

西方著名翻译理论学家奈达基于语际信息交流,并且把“社会效益”(读者反应)纳入翻译标准之中,提出了“功能对等”(functional equivalence),即用接受语接受信息的接受者对信息的反应与源语信息接受者对信息的反应基本相同。“功能对等”的基本特点就是“读者同等反应”,是“将原文文本的读者的理解和欣赏的方式与译文文本的接受者的理解和欣赏的方式加以比较”。奈达还认为“灵活对等翻译的目标在于表达自然,丝毫不留痕迹,力求把源语文化背景下的行为模式转换成译入语文化背景下相关的行为模式”。要求译者使自己的译文最大限度地贴近原文,行文自然,在功能效果上而不是在字面的形式上与原文对等,简言之即“等效”。

据此,奈达提出词汇的翻译分三种类型:1.译语中有现成对等词的词汇,如河流、树木、石头、刀等;2.作用相同,但在不同文化中形成不同的词汇,如“书”这个词,英语中指用纸张装订的印刷物,而《新约》时代却指用羊皮纸或草纸制成的卷轴;3.记录文化特色的词汇,如《圣经》中的一些词:犹太堂、河马、伊福、有翼天使等。具体在实际运用当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第一类词很容易翻译,不论哪种文化,这类事物完全一样,只需将译语词与源语词一一对应就行了。如:court―法院;crime―罪;action―诉讼;consideration―对价;party―当事人;sentence―判决;plead―抗辩。需要注意的是,一词多义现象在法律英语中十分普遍,很多普通英语单词在法律英语中被赋予了新的涵义。在翻译过程中,不能孤立地、静止地去理解,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贴切的词。

(二)针对法律英语中第二类词,即,此类词汇在两种语言都有存在,但由于文化背景差异,内涵却不尽相同。在法律英语翻译中,此类词汇的翻译,应引起高度重视。众所周知,法律意义对于法律事务意义非凡,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词汇的错误理解,完全有可能决定法律事务的走向。如mortgage一词的翻译充分体现了奈达的对等翻译原则。过去,我国内地多将mortgage译为“抵押”。但mortgage一词的内涵是房地产按揭人将其房地产产权移转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但实际占有权却仍然为债务人所有,这就与我国所属的大陆法系的抵押含义有一定的差异。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故在功能优先的“动态”翻译原则下,宜取香港的译法,翻译为“按揭”为宜。

(三)奈达认为翻译好第三类词应处理好形式对等和功能对等的关系。“动态对等”的核心在于着眼于原文的意义和精神,而不拘泥于形式对应。在形式完全由人的情况下,改译也不失为一种翻译方式,以保存原作的内容,必要时改变表现形式。关于英美法系中的“沙律师”和“巴律师”的翻译就是一个经典例子。英美国家的律师分为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实践中,solicitor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替身”的面目出现的,主要任务是在法庭出庭、提供和收领文书、接受各种令状、交纳诉讼费用以及办理有关执行事宜的人,而barrister是指接受一方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人。我国香港将前者译为“律师”,而将后者译为“大律师”,这样使人们产生一个错觉,即后者比前者地位高、水平也更高。而内地则将前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将后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这种译法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两种律师分工的不同,但也不是绝对的。于是有学者另辟蹊径,采用音义结合的方式,将之分别译为“沙律师”和“巴律师”,但或许是由于念起来时像是对某人的称呼的原因,至今尚未得到普遍接受。另外,虽然lawyer这个词在美国英语中使用的频率非常高,但是实践中美国律师很少在名片上使用lawyer一词,他们一般用attomey at law,而我国许多律师名片上用的都是lawyer,这或许是因为不了解美国的法律文化的原故吧。

法律术语翻译技巧总结 第3篇

论文摘要:由于中英文使用者思维方式的不同,中英文表达习惯的差异,为了实现意义的准确和表达的贴切,在中英文互译时,特别是对语言准确性要求更高而自身又有着特殊行文特点的法律语言中,一些常用的翻译技巧显得十分重要而有效。

翻译由于其涉及跨语言、文化交流性质,语言学习中被认为是重要而难以掌握的一项技能。法律翻译中,由于法律文本模糊而又精准、简洁而又繁复的语言特征,以及法律语言本身特有的表达方式和专业术语,加之法律翻译常常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要求,这使得法律翻译对译文在语言质量要求近乎高,对译者在英语及法律专业知识方面要求也较高。本文拟对法律翻译中实用的一些技巧作一简略介绍,其中有的在一般翻译中也可见到,因其在法律翻译中具有较强的使用价值,也一并列出。

一、增词

由于中国人和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不同,所以在表达同一事物或概念时,可能会用不同的词或短语。所以在将中文翻译成英文或把英文翻译成中文时,就有可能要增加一些词,以便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至于到底应该增加哪种词或多少词,这并没有特别的规律,完全由译者按照原文译文的表达及上下文来确定。例:Subject to Article (c) below, in the event that a Party fails to make its capital contribu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tract, such Party shall be liable to pay simple interest to the Company at a rate equal to [default interest rate] per annum on the unpaid amount from the time due until the time the full outstanding amount including penalty interest is paid to and received by the Company.

参考译文:在遵循以下第(c)条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一方未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全额或部分出资,则该方应就欠缴的出资额按年利率[ ]的单利向合营公司支付罚息,计息期为该笔出资的应缴日期至该笔出资及罚息全额支付,并由合营公司收到之日。

解释:译文中的“计息期”在原文中并没有对应的英文词,但译者在翻译这个句子时,考虑到加上“计息期”这个词会更加通顺、更加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所以在译文中就加上了“计息期”这个词。

二、省略

由于中西方人士的思维方式不一样,对表达同意事物或概念所用的词也不一样。所以,向增词技巧一样,在翻译法律语言时,有时也需要减词。减词的方式有很多,可以把介词省略,也可以把位于动词省略,甚至可以把一个从句省略。译者在运用这种减词技巧时,就应当根据上下文意思和译文的表达习惯,合适地选择省词。在省词时应注意的是,译者绝对不可以随便省词,切不可因为省词而改变了原文的含义。如果这样,那就改变了这种省词技巧的原有功能了。

例1 If any guarantee is required as security for any external financing of the Company approved by the Boar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c)(v), and if the Parties agree to provide guarantees in relation to such financing, the Parties shall severally guarantee the obligations of the Company under such external financing in proportion to their respective interests in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at such time as the guarantee is given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in writing by the Parties).

参考译文:如果合营公司董事会依照第(c)(v)条批准的外部融资需要以保证形式提供担保,并且双方同意对该融资提供保证,则(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双方应按当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分别各自对合营公司的义务提供保证。

例2 The growth of capitalism and the competition for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business have led to a never-ending stream of new business instruments and techniques and sophisticated markets, each with its own communication system, its trading rules and its procedures for clearance and settlement.

参考译文:随着资本注意的发展以及国内、国际业务的竞争的加剧,新的交易手段和商业技术层出不穷,市场变得更加专业化、更加成熟,每种市场都拥有自己的通讯系统、自己的贸易规则和自己的清算结算程序。

解释:原文中有“has led to”这个动词,但在译文中译者省略了它的中文对应词。译者这样的省略的目的是为了使译文更加通顺,更加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尽管译者这样省略,其译文并没有改变原文的意思。

三、语序调换

由于译文语序和原文语序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在将原文翻译成译文时,必须调整一些语序,以使译文符合译文语言的表达习惯。在调整语序时,有时必须把在原文中后面表达的词放在译文中前面表达,有时要把原文中前面表达的词放在译文中后面表达。在调换位置时并没有特别的规律,原文中的词在译文中既可以放在前面,也可以放在后面,甚至可以放在中间。这完全视上下文的需要。译者在处理词的位置时完全可以自行斟酌处理。

例1 The Parties hereby agree to establish the Company promptly after the Effective D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JV Law, the EJV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ther Applicable Laws,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tract.

参考译文:双方特此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依照合资企业法、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本合同的条款及时成立合营公司。

解释:尽管原文中“in accordance with the EJV Law, the EJV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ther Applicable Laws,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tract.”等词作为状语被放在后面,但在译文中按照中文的习惯被放在了谓语的前面。

例2 Neither Party shall have any liability to the Company except to the extent of its agreed capital contributions. The Company shall be liable to its creditors to the extent of its assets.

参考译文:任何一方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合营公司应以其资产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

解释:原文中的“except to the extent of its agreed capital contributions”和“to the extent of its assets”在句子后面,但在译文中,它们的对应中文翻译却在句子中间。

四、词义转换

法律术语翻译技巧总结 第4篇

摘 要:衔接理论一直是语言学、翻译学研究的重点,法律语言翻译研究是翻译研究的一个分支,法律语言要求语言衔接用词准确。笔者以《_劳动合同法》英汉平行文本为研究对象,运用韩礼德的衔接理论,对比分析英汉衔接方式的差异,为法律翻译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法律翻译 对比 衔接手段

我国法律界与国外法律界的交流日渐频繁,中文法律条文的翻译特别是英译已经变得日益迫切。韩礼德的Cohesion in English是语言学领域的里程碑,其衔接理论是系统功能语言学的主要理论之一。1984年,胡壮麟[1]曾经系统得介绍韩礼德的系统功能语言学。几十年来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理论发展和具体应用都取得了丰硕成果,但田贵森[2]呼吁在翻译研究中,结合功能语言学,推动功能语言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

韩礼德和哈桑在《英语的衔接》中指出:衔接是语篇的一个成分和对解释它起重要作用的其他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Halliday)[3]。语法衔接手段分为四种:指称、替代、省略、逻辑连接。指称是语义关系,使发话者通过语言手段来指代语篇中所涉及的实体、概念或事,分为人称指称、指示指称和比较指称。替代指用替代形式指代上下文出现的词语,分为名词性替代、动词性替代和分句性替代。省略指某结构中未出现的词语可以从语篇的小句或句子中回找,有助于话语的语义结构并且建立了一种词汇语法关系。逻辑连接指语篇中的连接成分本身就是具有明确含义的词语,分为四类:添加、转折、因果和时空。

1 汉英法律平行文本语法衔接手段对比研究

指称衔接

人称指称

英汉两个文本的人称指称有以下差异:第一,英文文本中出现人称代词的次数比中文多,英文文本_有87个,在中文文本中大部分被省略,而被翻译成中文的只有14个;第二,这14个人称指称,中文采用重复的方式翻译成“劳动者”“用人单位”等,而不是“他的”“他”等。比如:When an employer hires an employee, it shall not detain his identity card or other certificates, nor require him to provide a guaranty or collect money or property from him under any other excuse。中文译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可见,it在中文文本中被省译,his译成“劳动者的”,两个him都译成“劳动者”。再如,The state organs, public institutes,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their employees among them there is a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shall observe this Law in the formation, fulfillment, change, dissolution, or termination of their labor contracts。中文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英文中有三个人称代词their、them、their,而在中文文本中,只有第一个their被译出“其”,剩下的两个人称代词都被省略。

指示指称

英文中只有一种指示指称this,共出现19次,所有的this都出现在this law这个搭配中,在中文中,这19个this共有18次译为“本”,1次译成“该”。这表明英汉法律文本在指示指称上的没有差异,在翻译指示指称时大部分译成“本”,符合中文法律语言的表达习惯。

比较指称

据统计《劳动合同法》英文文本中的比较指称共出现54次,中文文本_出现54次。英汉文本的比较指称呈现对等趋势,并无差异,所以在翻译时法律文本中的比较指称一般采用直译的方法。比如,英:Where the employer has no employees at the same or similar position, it shall determinate the remuneration by reference to that paid to employees at the same or similar position at the place where the employer is located。中: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句话中两个same和两个similar在中文中都对等地译出。

省略

《劳动合同法》英文和中文没有出现省略的情况,这归因与法律语言的严谨和准确,而省略会导致歧义,所以不论英文还是中文都避免使用省略这种衔接方式。

替代

全篇英文文本中只出现1次替代手段so。英:An employer shall strictly execute the criterion on production quota, it shall not force any of its employees to work overtime or make any of his employees to do so in a disguised form。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在英文中,so代替前面的work overtime,在中文中,so没有被省译或译为“这样”之类的词,而是重复“加班”。

连接手段

根据统计,英文共有257个衔接词或词组,中文共有162个译出,由此看出,英文中的连接词比中文的多。英文中的有些连接词在中文中有对应的翻译,比如if、where、unless、when等,有些却在中文中省略,比如and共出现98次,中文中对应的“并且”“和”有54次,其余的44次都被省略,but共出现5次,但中文中的“但”只有1次,被省略4次,thus出现1次,在中文中省译。比如,英:The rules and procedures set up by the employer are contrary to any law or regulation and impair the rights of the employees。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这句话英文中使用两个and在中文中都被省译。再如,英:Where a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has already been established with an employee but no written labor contract has been entered simultaneously, a written labor contract shall be concluded within one month from the date when the employee begins to work。中: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句话中文省略了but,when也没有在中文中体现出来,where在法律文本中都翻译成“……的”,表示条件,和if的意思一样,在法律文本中放置于句首。

2 结语

英文法律文本中的语法衔接的次数远远大于中文文本中语法衔接的次数;人称指称在英语法律文本中很常见,但是在对应的中文文本中大部分被省略,未被省略的人称指称,中文则采用重复的方式翻译;英文法律文本中出现的替代衔接手段,在中文文本中采用重复的方式,将具体替代的内容翻译出来;就连接手段而言,英文法律文本的连接手段比中文文本的多,中文将部分连接手段省译。

参考文献

[1] 胡壮麟.韩礼德的语言观[J].外语教学与研究,1984(1):23-29.

法律术语翻译技巧总结 第5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 英语翻译 文化差异 法系差异 心理思维差异

法律英语,是以英语为基础,用以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它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法律英语特点鲜明,在词汇使用上庄重规范,书面语多,句法结构纷繁复杂,大量使用祈使句、被动语态、综合复杂句以及虚拟语气等。法律英语目前已经成为法律与英语中的一门交叉学科,在社会上日益得到广泛的重视和应用,本文主要对法律英语翻译进行了总结分析,希望能够对法律英语翻译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帮助。

一、法律英语的特征

法律英语就其文体来说属于职业专用英语,是一种正式的书面语体,是应用语的一个分支,也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一种语种。其行文庄重、结构严谨、表达准确。作为一种专用英语,法律英语在词汇的使用、句法的安排、文体的选择上都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具体来说:

1.句法特征

句法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包括惯用长句,分词短语使用普遍(为了清晰地表达句意,法律英语往往更多地使用分词短语来代替从句做定语、状语或宾语),介词和介词短语使用频率高,条件从句使用率高。法律英语句法的这些特征是我们研究和对其进行翻译时所必须深入考虑和分析的。

2.词汇特征

词汇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分为使用法律专门术语(法律英语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具有个性化色彩的法律语言);拉丁语频繁被使用(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拉丁语在英美法律实践中频繁被使用);相对词义的词语大量涌现;普通词语被赋予法律含义,如party在法律英语中被理解为“当事人”等。

3.文体特征

法律英语属于书面英语。在起草法律文件时,严密准确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严密准确的法律英语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图并体现立法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便于对法律进行解读和执行,从而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水平。

二、法律英语翻译

1.法律英语翻译的一般原则

法律英语是一种应用性比较强的语言类型,法律英语翻译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①词语使用的庄严性。法律英语由于其直接鉴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对用词的准确性要求相当高。这一点是在进行翻译时必须牢记的。②准确性原则。在对法律英语进行翻译时应当表达清楚具体,并尽量摆脱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注意两种语言在表达上存在的差异,避免因使用错误的词语而使翻译失去准确性。③精炼性原则。翻译法律英语除了准确外,还应遵循精炼的原则,即用少量的词语传达大量的信息。精炼性原则要求应尽量做到舍繁求简,避免逐词翻译、行文拖沓。④术语一致性原则。为了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终同一,以免引起歧义,即使同一词语多次重复,一经选定就必须前后统一等。法律英语的这些翻译原则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2.法律英语翻译的基本方法

法律英语翻译是国家间进行交流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律英语翻译的目的就是克服客观物质世界存在的民族差异性的障碍,促进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根据笔者多年的学习、观察,法律英语翻译的基本方法主要有:①选择内涵最接近的法律词汇进行翻译。在中西法律文化之间,有些词的含义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下在这两种文化之间会存在内涵最为接近的词汇,这时可以采用而不会导致太大的误读。②创造新的法律词汇。很多的情况之下,译者们在面临一种文化中有而另一种文化中无的事物时,会采用音译的办法,翻译法律英语时也需要进行一种创造性的加工和想象,如罗马法系中的“legal person”最初被译成“法人”,“due procedure”译成“正当程序”等都是一种建设性的创新。③必要的解释。由于中西方诸多法律理念的基本差异,法律英语中有许多的词汇如果直接翻译,就会使它的意义非常不明确,此时,在忠实原文内涵的基础上做一些人为的增减就非常必要。法律英语以上的一些基本翻译方法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中可以采取的一些基本方法。

三、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

1.语言文化差异

英汉两种语言文化背景不一,在行文结构、遣词习惯及句法层面上相去甚远。英语句子重分析,故造句多形合。而汉语句子则重意合,是靠逻辑事理的顺序来实现意合、流动、气韵三位一体的横向铺排的。由于两种语言特征各异,再加之法律语言的措辞要求严谨,故在翻译时往往不能正确遵循各自的语法要求,从而不利于表达。语言文化背景的差异已经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和重视。

2.包括法系在内的法律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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