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辩护词格式范文(合集7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3-02-10 04:48:54196

一审刑事辩护词格式范文 第1篇

1、刘某某为了妻子的正当利益向赵林主张赔偿的行为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并且已经调解处理,该行为不具有敲砸勒索最所必需的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故意

本起事件起因是赵林出售药品致刘某某之妻身体严重不适,赵林又拒不提供购药发票,也不提供同类药品供药监局检验的情形下发生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某找赵林主张赔偿前,曾经向峰峰公安局刑警大队和当地药监部门反映情况,刘某某后来找来的一些朋友一起去赵林诊所讨说法时,这些人都只是站在诊所马路对面,也没有接近过赵林,更没有任何过激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张向东在《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行为人为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而采取较低程度的威胁时,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本案刘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刘某某等人没有对赵林实施任何威胁行为

通过在案证据分析,本起事实的整个过程没有任何言语过激的威胁行为,更没有发生任何冲突。双方通过张新义等人在中间调解,赵林在咨询律师后与刘某某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业已得到了妥善解决。

综上,在本起事实中,刘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威胁赵林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审刑事辩护词格式范文 第2篇

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很多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不仅没有把这些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没有任何补正和合理解释,而且还作为定案的依据。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开庭前、开庭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都对非法证据问题提出了严重质疑和法律意见,陈述了本案非法证据主要包括的以下几种情形:(1)讯(询)问笔录中没有侦查员签字;(2)讯(询)问笔录没有记录人签字;(3)同一侦查人员签字不一致;(4)侦查员签字系后补上去的;(5)一份笔录仅有一名侦查员进行询问证人;(6)询问证人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7)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出现了内容完全雷同的笔录,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具体详见辩护人质证意见)。恳请二审法院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或者由办案人员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

纵观全案,所有证据都无法证实刘某某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一审认定刘某某同时犯有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窝藏罪等罪名依法都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正确认定本案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本着有错必究的勇气,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依法撤销(2012)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一审认定上诉人的上述罪名无法成立、宣告刘某某涉嫌上述行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二审法院予以高度关注并采纳。

附:1、质证意见(略)

2、刘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所涉及人员关系表(略)

3、相关法律法规(略)

一审刑事辩护词格式范文 第3篇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等四个特征。四个特征之间具有内在的有机联系而不可分割,组织特征是构成基础,经济特征是保障,行为特征是表现方式,非法控制特征是前三项特征的延伸结果,反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目标和现实社会危害性,也是最本质的特征。任何一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要不具备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就不构成本罪。而本案中一审认定的刘某某等人实施的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行为不符合上述的任何一个特征,因此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护意见。

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必须具备的组织特征,重点论述了本案指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绝大部分都发生在一审认定的2009年才形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前的近十年时间里,而2009年之后的行为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特征,本案被告人人数达不到黑社会组织的规模,被告人之间关系松散,远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紧密程度和层级结构,同时也不具备有组织犯罪的规则、议事场所等条件。

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必须具备的经济特征,重点论述了刘某某等人没有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一审认定刘某某等人获取的经济利益,实际上不仅都事出有因,而且都归各行为人所有,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有,刘某某等人获取的经济利益并没有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

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行为特征,着重论证刘某某等人行为无论人数多少,都属于个人偶发性、突发性的行为,没有事前预谋,更不体现组织意志,暴力程度有限,后果并不严重,不属于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非法控制特征,着重强调本案并不具有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不敢报案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恐慌的事实和情况,被告人刘某某不是无故惹事生非,为炫耀势力、强化地位,任意选择侵害对象。且本案中的被害人基本都和刘某某相识、甚至私交甚好,本案不具有“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的特点。

一审刑事辩护词格式范文 第4篇

本案中,王某某盗窃的“小龟”电动自行车已经完好无损地物归原主(见发还清单卷1P52),“特勤”制服也完整归还给了侍荣荣(见发还清单卷1P50)。本案被害人没有遭受到实际损失。

此外,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仅为906元,“特勤”制服价值也很低且无法鉴定,从犯罪金额来看,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较轻的情况。

综上,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我们认为王某某成立“自首”情节,同时符合犯罪较轻的情况,属于可免除处罚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免除对王某某的处罚。

一审刑事辩护词格式范文 第5篇

1、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

一审刑事辩护词格式范文 第6篇

先来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

回到本案事实:

一审刑事辩护词格式范文 第7篇

网络媒体经常说“内容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即,所谓的“内容为王”。辩护词与此相似,内容直接决定着是否能够实现其功能。

因为辩护词是法律文书,具有明显的功能性特点,其目的是为表达辩护律师观点,说服裁判者。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最核心的就在于辩护意见本身。

要形成强有力的辩护观点,则需要辩护律师对案件进行充分、细致、全面的研究,唯有如此才可能提出有说服力的辩护观点。

有意思的是,律师提交辩护词的时间,一般是在庭审时或庭审后,但辩护词的形成过程却是从第一次会见、甚至是第一次接待委托人开始的。

自接手案件时始,辩护律师的工作无不围绕着形成辩护意见进行。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调查、阅卷、研究证据、检索法律法规等工作,不断了解案情,掌握事实全貌,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矛盾、疑点、法律适用问题,或者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如果把辩护词比作一座房屋,辩护律师在对案件不断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辩护观点,正是这座房屋的构件。房屋能否立得住、站得稳,就在于这些构件是否可靠,这些构件就是辩护词的“内容”。

因此,辩护律师写好辩护词的核心和基础,在于对案件本身的研究。这需要辩护律师从接受委托时起,就高度关注、全力以赴,认真对待案件办理的每一个过程,慎重对待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的每一项信息,仔细分析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深入研究案件相关的每一条法律规定。

只有把案件研究清楚,把核心事实把握准确,才可能写出好的辩护词。

请注意,辩护词不是文学创作,没法靠想像、假设、虚构来分析,也不能脱离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去空谈。仅仅依靠精美的文字、华丽的词藻,是无法说服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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