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精选十四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08-30 12:11:57789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篇一)

找个辩护律师多少钱检察机关据此提出:被告人虽然认罪认罚个人意见书范文,34岁女没有孩子可以离婚吗安顺本地平坝专业律师费用但辩护人做无罪、罪轻辩护,离婚判决书判的房产平均分割违反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约定,故撤回原来的量刑建议,重新建议法院判处更重刑罚。 法院裁判:辩。这说明在广州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无罪辩护,律师仍可积极提出辩护意见个人意见书辩护律师是什么意思,为委托人争取从轻、减轻甚至无罪判决。 判决书全文 郑国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广。

在此情况下,辩护人与被告人要进行有效沟通,若反悔,认罪认罚的基础条件丧失,也就无法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坚持,辩护人可自行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字并不意味着律。五、对于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意见书中应写明同意适用该制度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篇二)

《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敲诈勒索罪的主要事实是对流动废品收购人员采取殴打、辱骂等手段强行收取办证费。

这部分犯罪事实是以东明分公司的xxx区回收部为主体实施的,刘某某与社区回收部没有丝毫关系,东明分公司也没有聘用刘某某,在案没有任何证据指向刘某某参与、指挥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故指控刘某某敲诈勒索是无法成立的。

第一,2009年起,至韩某承包回收部之前,收取办证费,开具东明分公司收据,收完钱上交东明分公司,与河光公司没有关系。东明分公司没有聘用刘某某,也不给其发工资,刘某某怎么可能组织、指挥收取流动废品收购人员费用的行为。如果说刘某某作为河光公司的挂名股东与本案发生了关系,那么在河光公司成立之前,东明分公司也没有聘用刘某某,收取办证费不可能与刘某某有任何关系。

第二,2011年3月1日河光公司成立之后,刘某某不参与公司管理,没有具体组织、指挥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刘某某供述称,他们具体怎么收费,收多少费我都不知道。

其次,韩某、赵某供述虽然提到刘某某说陈某收不上钱是因为方法不对,教给陈某工作方法,但是没有指出具体什么方法,极为空洞,而起诉书指控的采取殴打、辱骂等手段在以前早已有之,赵某称,在2008年时付某就对赵某和韩某说,“收费时候吓唬吓唬,骂两句,扇两巴掌踹两脚都不叫事,有事了需要出文件解释的时候,找赵某拿文件跟公安局解释就行了。”所以说殴打、辱骂等手段不是刘某某教给他们做的。

再次,陈某供述提到的都是刘某某指使他们使用非法手段收取摊位费,与收费办证费的敲诈勒索行为无关。

复次,刘某某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某参与指挥了哪一起敲诈勒索,根据具体实施者供述,都不认识刘某某,都称是赵某或者陈某指使的,刘某某作为主犯情何以堪?详见下表: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篇三)

致: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

作为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的委托指定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仇××对贷款申请人a先生提供的借款中请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借款申请人a先生,购买××花园××号房屋,房屋面积××平方来,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购房合同编号为××,并选择了“开发商保证”担保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提供了相关的贷款资信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一)《xxx合同法》

(二)《xxx担保法》

(三)《借款合同争例》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担保细则》

(六)《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篇四)

关于刘某某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待证事实,存在两大证据阵营:一是刘某某、韩某、陈某、赵某四人口供证实刘某某管张某和陈某,具体是两部分让张某把账记清楚,教给陈某工作方法;二是河光公司其他人员,如张某、郝某、刘某、马某、刘某堂、张某千,都称不清楚刘某某有没有股份,不知道担任什么职务,不知道分管什么工作,平时不去公司。

1.刘某某、韩某、陈某、赵某四人供述的极为空洞,不符合正常公司管理人员的做法。

2.刘某某、韩某、陈某、赵某四人供述不真实,在发回重审之前的笔录中,都没有提到刘某某管理公司,关于刘某某参与公司管理的供述都是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形成的不真实笔录。具体理由如下:

按照刘某某供述,唯一一次供述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而来,该笔录称我说过张某和陈某他们,告诉他们要认真干活,都是在一块的弟兄要互相捧场。

韩某供称,没有给他明确的分配具体负责哪些工作。主要是指点张某关于财务上的问题,要求张某把账做仔细,用心做,再就是说陈某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教给陈某工作方法,怎么收费。

赵某供称,刘某某就是说张某怎么弄账,让张某把账记清楚,说陈某就是嫌陈某总收不上钱来是因为方法不对。具体让陈某怎么去收钱我就不知道了。

第一,赵某不是河光公司的人,他如何清楚河光的内部管理情况?第二,赵某供述的让张某把账记清楚,但没有张某的口供印证,第三,虽称陈某收不上来钱是因为方法不对,但关于刘某某让陈某怎么去收钱又不知道了。

陈某供称,刘某某经常到会计那里查账,但没有会计张某的口供印证。又称刘某某给他出主意,别管用什么办法,必须让其他废品收购站的人来这个市场租摊位。

更为重要的是,陈某2013年6月6日笔录称,刘某某不参与公司的工作和管理,韩某是我们的老大,如果收不上钱就让我们想办法必须把钱收上来,其前后笔录自相矛盾,2020年的笔录不具有真实性。

陈某2019年8月16日笔录称,“刘某某也只是投资了,他基本上没有来过,我也不了解刘某某的情况。”陈某2020年6月19日笔录所称的刘某某每周来公司两三次,是自相矛盾不真实的。

3. 张某、郝某、刘某、马某、刘某堂、张某千都证实刘某某不参与公司管理。

张某、郝某、刘某、马某、刘某堂、张某千都称不清楚刘某某有没有股份,不知道担任什么职务,不知道分管什么工作,平时不去公司。

按照赵某所述,其去河光公司时大多数时间刘某某都在公司,陈某称刘某某每周来公司两三次,然而同为公司的人员郝某、刘某、马某、刘某堂、张某千却不认识刘某某,称刘某某平时不去公司,张某千和刘某堂曾是大安舍回收市场的管理人员,也不认识刘某某,而以上被告人对韩某、陈某、赵某、张某都能说清楚他们的分工,由此可见,刘某某没有参与公司管理。

另外,张某也称刘某某不去公司,且张某2019年5月30日笔录称,刘某某和韩某一起投资大安舍回收市场的人,他不参与回收公司的事。

4.刘某某与河光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刘某某是挂名股东,既没有分红,也从未领取工资。刘某某在河光公司没有职务,根据陈某2013年6月6日笔录称,公司老大是韩某,陈某和张某是副总经理,张某千是公司经理,但没有说刘某某的职务,只是说他不参与公司的工作和管理。

综上,关于刘某某是否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中,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印证,结论也不唯一,故无法认定刘某某参与公司管理的事实。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篇五)

《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敲诈勒索罪的主要事实是以每年10万元至12万元不等费用承包付某、赵某负责的社区回收部为由,召集社会闲散人员,对石家庄市新华区收购站商户,采取殴打、辱骂、堵门等手段强迫签订摊位租赁合同。

第一,承包xxx区回收部与刘某某没有关系。经法庭调查,承包社区回收部事实子虚乌有的。

第二,刘某某没有召集社会闲散人员。本案被告人基本都是东明分公司和xxx区回收部招聘的。根据赵某供述(2013年6月7日讯问笔录),东明分公司除了韩某以外还聘用过陈某、张某、刘某堂、刘某、郝某等人。xxx区回收部有我和夏荣菊,以及我聘用韩某、陈某、张某、刘某堂、刘某、郝某员工。

第三,刘某某不认识刘某堂、刘某、郝某、张某千、马某等人,刘某堂、刘某、张某千、马某也不认识刘某某。

第四,刘某某没有授意任何人,对任一被害人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

第五,指控的强迫交易犯罪事实中,刘某某没有亲自参与任何一起,也没有被害人对刘某某的辨认。

第六,同案韩某、赵某、陈某供述都是指向刘某某交给陈某工作方法。但是该三人供述,在之前没有类似供述,都形成于二审发回重审,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其次,供述都极为空洞,自相矛盾。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篇六)

2019年4月22日市供销社出具《证明》证实《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再生资源社区回收部检查收费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真实的。该《报告》提到为了做好日常市场检查收费管理工作,各回收部聘请了部分临时工作人员参与日常市场检查和办证收费工作,韩某和陈某等就是xxx区回收部聘用的检查管理人员……我们社区回收部对废品回收从业人员检查和收费行为属于公司的企业行为,而非个人私自进行的敲诈勒索和欺行霸市,不应让个人承担其不该承担的相关责任。

在案有充分证据证实,东明分公司聘用过韩某、陈某、张某、刘某堂、刘某、郝某等人。主要协助赵某经理从事管理和收费工作,并向他们发放上岗证和印有xxx区回收部公章的收据,韩某、陈某等人向流动废品收购人员的收费是受东明分公司委托指派的,正如上述《报告》所称我们社区回收部对废品回收从业人员检查和收费行为属于公司的企业行为,而非个人私自进行的敲诈勒索和欺行霸市。

综上,本案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各被告人不存在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东明分公司作为市物资回收总公司下属公司对流动废品收购人员具有收费权和管理权,韩某、陈某等人受委托指派向流动废品收购人员收费,属于企业收费,符合收费标准,符合政府文件规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起诉书》指控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篇七)

ХХХХ公司(发行人):

按照《股票发行与管理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贵公司与ХХ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协议书,ХХ律师事务所指派ХХ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贵公司ХХ年度向社会定向发行股权证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委托协议书》,本律师审查了如下事项:

(1)发行人发行股权证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的章程(草案)。

(3)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4)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5)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7)本次募股资金的运用。

(8)本次股权证发行的批准。

(9)本次定向发行股权证的实质条件。

(10)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声明以下事项:

1、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2、本律师已证实过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对于那些对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重要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权证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ХХ公司上报申请材料中招股说明书的附录,并依法对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发行人ХХ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附则:

1、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XXXX年X月X日。

2、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份。

3、本法律意见书在加盖ХХ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在经办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

ХХ律师事务所:XXX

经办律师:XXX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篇八)

xx女士:

您 好!

xx女士与其配偶婚姻纠纷一案,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根据《xxx婚姻法》作法律分析如下:

一、当事人确认的事实

(一)、女方希望维持婚姻关系;

(二)、双方有两个小孩,均不满10岁,双方都希望获得小孩的抚养权;

(三)、双方有自建住房一栋,现用于出租;

(四)、双方有小轿车两俩,但登记在男方父母或姐姐名下;

(五)、男方有吸毒史。

二、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新婚姻法修正为2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根据女方的陈述及以上的规定,男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很难成立,法院存在驳回男方请求的可能性,为了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建议做以下准备:

(1)、证明双方缔结婚姻的感情基础:如在恋爱过程中的赠送礼物、双方的信件、等其他的人证、物证、书面录音资料。

(2)、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基础:如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邻居对女方有利的证言,特别是男方父母要求维系婚姻关系的证言。

(二)、对子女的抚养以对子女的成长有利为原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两个小孩的,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议的,法院会判决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个小孩,但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对小孩的成长不利的除外。所以,建议女方作如下准备:

(1)、准备子女尚在二周岁之内的证据。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的证据。

(3)、子女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的证据。

(4)、女方工资收入相对稳定的证据(有利于抚养子女)。

(5)、女方的学历证明(有利于教育子女)。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有利于教育子女)。

(7)、男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证明。

(8)、男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证据。

(9)、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如女方亲属的支持,男方父母不具有照看小孩的证据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分,但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一方有转移、隐藏、毁灭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证据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不分或少分。

1、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以下构成:

(1)、 房产(需明确购房或建房的时间、地点;房产性质;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或造价;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房产有无其它抵押;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况。)

(2)、 存款。

(3)、 公司、企业的股权、股票。

(4)、 家具电器。

(5)、 贵重金属、物品。

(6)、 车辆(汽车款型;牌照号;购买时间、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购买价值;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目前车辆市值。)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篇九)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___之委托,并由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____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xxx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根据xxx刑法第__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律师

年 月 日

刑事辩护意见书和刑诉辩护词的区别

辩护词和辩护意见书都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辩护词是辩护人(一般是律师)向法庭开庭时,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书一般是在事后向法庭提交的补充辩护意见。辩护词是即时发表的。

有效的刑事辩护有哪些

1、律师要具备为刑事辩护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经验;

2、律师应当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做出最为恰当的职业判断;

3、律师应当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工作;

4、律师应当尽早会见委托人,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并在重要决策问题上与委托人进行充分协商;

5、律师应当展开充分的调查,收集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且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效辩护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的律师职业标准。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篇十)

致:XX人民检察院:

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此案件的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贵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详细的阅读、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及悔罪的态度。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法律意见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赵某对及的行为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供述的法律意见

《xxx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被告人供述,他与被害人在案发之前没有交集,案件发生时因为临时起的冲突,而伤害被害人也并非本意,是在两个人厮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对此辩护人恳请法院调查清楚本案的事发经过,而非结果定夺,并且对被害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给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量刑情节方面的法律意见。

一、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并且偶犯,在此案件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和治安处分,所以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而依据《xxx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错态度极好,并有及时悔改的态度。本案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是法律意见,望法院采纳。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篇十一)

刘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至8月8日期间,在元氏县水利宾馆被指定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刘某某被蒙上双眼,双手拷在铁椅上,对其进行了长达七天六夜的不间断疲劳审讯,剥夺其睡眠,精神几近崩溃,致使刘某某的精神受到极大摧残。在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还对刘某某实施了殴打、凌辱、虐待、体罚,因殴打致使刘某某肛门出血,办案人员紧急送刘某某到元氏县中医院就诊治疗,导致刘某某至今便血不止。

根据五部委《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二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规定为刑讯逼供。

因此,在刘某某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疲劳审讯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系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篇十二)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跟写法都很简单,但是真正写起来的话,法律意见书的正文,特别是辩护人认为不适合采取逮捕措施的法律依据,这是很重要的。批捕阶段律师能够了解到的内容也很有限,没什么把握的话就不要轻易提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意见。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篇十三)

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监视居住应在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xxx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办案场所、办案区域执行。名为监视居住,实为违法关押,目的显而易见,就是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和威逼利诱,获取口供。

第一,刘某某在石家庄市内有合法住处,指定监视居住时办案单位是新城区公安分局,因在办案单位所在的市、县内刘某某有合法住处,其不符合被指定监视居住条件,不应当指定监视居住。

第二,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本案的监视居住决定由元氏县公安局北褚派出所,而实际上并不是北褚派出所执行的,而是由办案单位人员执行。

第三,指定居住场所应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实际元氏县水利宾馆并不具备生活条件,刘某某一直坐在铁椅上,保持固定的姿势。

第四,公安机关不得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而办案单位在元氏水利宾馆执行,属于变相羁押。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篇十四)

хх律师事务所接受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х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如下:

1.根据хх律师事务所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2)хх公司(或企业)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3)本次收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2.хх律师事务所仅就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хх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хх律师事务所承诺,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靠,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хх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2.хх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хх律师事务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评估师、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5.хх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хх律师事务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7.хх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鉴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хх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具有受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2.хх公司(或企业)具有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3.本次并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略)。

4.综上所述,хх律师事务所认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收购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影响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重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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