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精选27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0-12 10:07:58338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一篇

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参照《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参照《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扩展资料

参照《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参照《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参照《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xxx:xxx刑事诉讼法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二篇

xx女士:

您 好!

xx女士与其配偶婚姻纠纷一案,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根据《xxx婚姻法》作法律分析如下:

一、当事人确认的事实

(一)、女方希望维持婚姻关系;

(二)、双方有两个小孩,均不满10岁,双方都希望获得小孩的抚养权;

(三)、双方有自建住房一栋,现用于出租;

(四)、双方有小轿车两俩,但登记在男方父母或姐姐名下;

(五)、男方有吸毒史。

二、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新婚姻法修正为2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根据女方的陈述及以上的规定,男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很难成立,法院存在驳回男方请求的可能性,为了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建议做以下准备:

(1)、证明双方缔结婚姻的感情基础:如在恋爱过程中的赠送礼物、双方的信件、等其他的人证、物证、书面录音资料。

(2)、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基础:如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邻居对女方有利的证言,特别是男方父母要求维系婚姻关系的证言。

(二)、对子女的抚养以对子女的成长有利为原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两个小孩的,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议的,法院会判决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个小孩,但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对小孩的成长不利的除外。所以,建议女方作如下准备:

(1)、准备子女尚在二周岁之内的证据。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的证据。

(3)、子女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的证据。

(4)、女方工资收入相对稳定的证据(有利于抚养子女)。

(5)、女方的学历证明(有利于教育子女)。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有利于教育子女)。

(7)、男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证明。

(8)、男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证据。

(9)、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如女方亲属的支持,男方父母不具有照看小孩的证据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分,但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一方有转移、隐藏、毁灭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证据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不分或少分。

1、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以下构成:

(1)、 房产(需明确购房或建房的时间、地点;房产性质;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或造价;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房产有无其它抵押;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况。)

(2)、 存款。

(3)、 公司、企业的股权、股票。

(4)、 家具电器。

(5)、 贵重金属、物品。

(6)、 车辆(汽车款型;牌照号;购买时间、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购买价值;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目前车辆市值。)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三篇

致XXX:

本律师事务所于X年X月X日接受您委托,就您出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2路76号院7号楼5单元501室房产(下称所售房产)之事宜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您(卖方)提供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等资料,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如下初步法律意见:

1.是否承诺所售房产“满五唯一”(见《房屋状况说明书》第七栏):是否承诺“满五唯一”应依据签订买卖合同时所售房产的实际情况承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实际已“满五唯一”则可以承诺,否则不予承诺以防预期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2.兼顾买卖双方之利益,卖方可向买方提供两种付款方案供其选择:

(1)先付定金50万,合同暂时不签,等所售房产成就“满五唯一”条件时再签。50万定金用于约束买卖双方,如果卖方违约,不签买卖合同,则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即100万;如果买方违约,不签买卖合同,则卖方不予返还50万定金。待所售房产“满五唯一”条件成就以后,双方再签订买卖合同。

(2)定金数额双方协商,20xx年4月6号之前签订买卖合同,买方支付给卖方所售房产总价的30%房款(包括定金在内),办理该房产过户之前付清万尾款。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留少量的尾款待交房时一并付清)

3.关于对所售房产现状的确认:卖方可以在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添加:“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买方对房屋结构、装修装饰、水电线路等所售房产状况经过仔细勘查、检验,确认没有任何问题,并与卖方充分沟通,确认卖方不存在隐瞒所售房产相关信息的行为。”

4.关于所售房产价格及税费负担:宜在买卖合同中补充协议中添加“本合同指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到手价,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所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由买受人承担,若在正常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或政府政策调整致使相关税款增加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种、费种的,由买受人承担”。

5.公共维修基金:所售房产成交价包括该房屋房价款、现有公共维修基金、装饰、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公共维修基金账面随房屋交付转移至买收人名下。无需另外约定。

6.家具家电:房屋价款不包括家具、家电在内,可另与买方协议将家具家电折价让与,或售予第三人。

7.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相关信息:认真核对房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的相关信息,查看原件,索要复印件,房地产经纪职业人员姓名及资格编号填写正确。所有文件应经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签章的地方不宜遗漏。

8.关于违约金:买卖合同第八条,出卖人一房二卖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一倍违约金太高,一般约定支付总房价的20%作为违约金,可供参考。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三款,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出卖人应该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违约金过高,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下调为十万分之五。如一房二卖或逾期迁出户口构成违约,买方以违约为由向卖方主张违约金,卖方可以以违约金过高为由向法院申请调整,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以损失赔偿额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上述二手房出售之参考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X年X月X日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四篇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xxx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xxx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xx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xxx民法通则》;

2、《xxx合同法》;

3、《xxx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xxx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x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xx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xxx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x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xx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xx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五、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年X月X日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五篇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只有在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结合本案,对本案姚某某的行为准确定性的前提应把秦某卫去向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秦某卫在M银行;第二阶段是秦某卫在Z担保公司及被担保公司带离的其他地方。以上两个阶段中不论时间、场所、人员都是独立存在的,而在第二阶段中,秦某卫已经离开M银行,姚某某不具有控制其的现实可能,因此这个阶段与姚某某无关。

在第一阶段中,即秦某卫在银行期间,姚某某和李某冰、宫某平、白某良、秦某卫在办公室谈还款计划,等到担保公司的人到了银行后,就安排到接待室谈,而要去担保公司谈的意思是担保公司曹某光决定的,且没有证据证明姚某某命令担保公司带走秦某卫,管某东在2014年4月24日讯问笔录中说,曹总安排我、李云峰、岳本强三人去Y支行处理,如果谈不拢还款就把秦某卫带回公司再谈(详见2014年4月24日管某东讯问笔录P39)。且有证据证明,秦某卫离开M银行是其自愿行为,姚某某没有违背其个人意愿强迫其去担保公司。

另外,4月16日上午,姚某某让李某冰等人带秦某卫到M银行资产监控部确认秦某卫涉嫌贷款诈骗案是否立案了,以把秦某卫交办给公安机关处理。以上行为恰恰证明了姚某某没有限制秦某卫人身自由。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六篇

хх律师事务所接受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х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如下:

1.根据хх律师事务所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2)хх公司(或企业)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3)本次收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2.хх律师事务所仅就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хх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хх律师事务所承诺,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靠,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хх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2.хх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хх律师事务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评估师、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5.хх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хх律师事务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7.хх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鉴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хх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具有受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2.хх公司(或企业)具有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3.本次并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略)。

4.综上所述,хх律师事务所认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收购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影响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重大法律障碍。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七篇

致: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

作为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的委托指定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仇××对贷款申请人a先生提供的借款中请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借款申请人a先生,购买××花园××号房屋,房屋面积××平方来,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购房合同编号为××,并选择了“开发商保证”担保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提供了相关的贷款资信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一)《xxx合同法》

(二)《xxx担保法》

(三)《借款合同争例》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担保细则》

(六)《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八篇

致:XX人民检察院:

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此案件的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贵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详细的阅读、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及悔罪的态度。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法律意见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赵某对及的行为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供述的法律意见

《xxx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被告人供述,他与被害人在案发之前没有交集,案件发生时因为临时起的冲突,而伤害被害人也并非本意,是在两个人厮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对此辩护人恳请法院调查清楚本案的事发经过,而非结果定夺,并且对被害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给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量刑情节方面的法律意见。

一、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并且偶犯,在此案件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和治安处分,所以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而依据《xxx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错态度极好,并有及时悔改的态度。本案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是法律意见,望法院采纳。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九篇

参照报案材料范本:

XXX公安局

我叫XXX,今年XX岁。住XXXX,系XXXX单位职工。

20XX年(以下为报案内容)……。

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特申请报案,望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申请人XXX ZZ年XX月XX日家属怎么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颖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______)。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十篇

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姚某某的行为与曹某光等人具有共同非法拘禁秦某卫的主观故意,同时还具有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因此姚某某的行为与曹某光等人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根据以上法律分析,姚某某个人不具有非法拘禁秦某卫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并且其又未指使担保公司实施非法拘禁限制秦某卫人身自由的行为,再加上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姚某某与担保公司曹某光等人存在着共谋、策划等行为和犯意联络,因此本案不存在姚某某与曹某光等人共同犯罪行为。

另外,在案证据证明,曹某光曾因犯有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且在本案侦查伊始,代立新以曹某光对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报案至公安机关,这充分说明曹某光对他人非法拘禁是其惯用手段,因此不存在M银行姚某某等人指使曹某光非法拘禁他人的可能或动机。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十一篇

2013年5月15日上午10时50分,我的手机接到一个电话,电话号码为:XXXXXXXX,打电话的人自称为XXX,并且说他为我父亲的朋友。此人打电话时说话很急促,称:5月15日上午8时许他与我的父亲准备到XX省XX市旅游,他们就要到达目的地时,不料在路上出了车祸,造成我父亲小腿粉碎性骨折,现在我父亲已经被送到了XX医院治疗,不过医院称需要交5000元的押金,因为他们手上的现金不多,要求我赶紧向XX银行卡汇款5000元以尽快为我父亲治病。

当时我因为着急也没有多想,就急忙到银行向XX银行卡汇款5000元,汇款后,我又觉得此事蹊跷,赶紧向父亲家里打了电话询问此事,不料接电话的人正是我父亲,我才知道我已经被骗了。我父亲名叫XX,出生X年X月X日,现已退休,住址是XX,他没有手机,父亲家里座机号码为XXXXXX。

为避免更多的人受骗上当,我请求XX公安局刑警大队尽快调查处理,并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 时间:XX年X月X日 扩展资料:报案(offense report/registration of damage)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参考资料:报案 百度百科。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十二篇

1、姚某某不具备非法拘禁罪所必须的犯罪直接故意要件

根据非法拘禁罪的刑法规定,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即具备犯罪直接故意。结合本案证据与事实,姚某某并不明知秦某卫离开银行后会被担保公司控制或殴打,而是其在接到管某东的电话后才知道担保公司使秦某卫滞留并未带其去派出所,并且也无证据证明姚某某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姚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其所涉嫌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2、姚某某不具有剥夺秦某卫人身自由的目的

根据本案事实,自M银行宫某平找到秦某卫并带到M银行后,姚某某目的就是要求秦某卫偿还其所欠银行的贷款,在秦某卫无法及时偿还的情况下,姚某某给予秦某卫与之商谈偿还计划的机会,并无采取剥夺秦某卫人身自由的措施,在姚某某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时,若推定其具有剥夺他人的主观目的,属于主观归罪,因此姚某某不具有剥夺秦某卫人身自由的主观目的。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十三篇

本案中,所谓报案人陆某君是受秦某强之托报案称秦某卫被Z担保公司的人从M银行带走,怀疑其被非法拘禁,其并不是掌握了姚某某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而是恰恰是报案人陆某君对本案情况一无所知,完全是听秦某强的传达,并事前“约定”了时间报案(详见2014年4月16日陆某君询问笔录P209)。秦某卫在去M银行的路上告知了委托报案人秦某强自己的去向,且后来还给秦某强拨打电话,所以秦某强始终知道秦某卫的行踪和事情。侦查机关在未传唤任何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就在报案人报案次日决定立案,而在立案之前,本案还大量存在与本案无关的人员纷纷列入犯罪嫌疑人,在毫无关系的情况下不了了之,而与本案沾边的就以犯罪嫌疑人对待并采取强制措施,不排除侦查机关顶风而上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十四篇

根据德庆某某公司2020年4月14日向广州某某公司发送的《情况反映与请款》可知:

1.已支付土地承包款为:120万元(一包一恳);

2.项目所需设施器具、仪器资金约:25万元;

3.定购鱼苗,支付定金:60万(一年量);

4.农田改造,已付定金:36万元(土方工程合同);

5.定购生物核心材料,已付定金:50万元(两年量2000吨);

6.购买五千吨材料定金:200万元;

综上所述,在签订《养殖某某服务合作协议书》后,德庆某某公司积极履行了协议书主要义务,如土地租赁、政府审批等方面都取得重大的进展,为了配合服务项目,养殖鱼塘已施工并有较大的进展,德庆某某公司订购鱼苗、功能草包等;德庆某某公司已将广州某某公司投资款绝大部分实际投入到服务项目中。因此,德庆某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不存在非法占有投款款的主观故意及行为。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十五篇

一、开头,填写某机关管辖权的主办案件机关的名称。

二、基本内容 1、自我介绍。 2、你所报案件的基本内容。

3、基本内容的最后一段要写上如下内容: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结尾 写明报案人姓名(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和时间。

四、注意事项: 1、报案材料可以手写,但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也可以打印,注意打印时最好使用A4纸; 2、报案材料必须如实陈述,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3、报案人报案时需要携带所写报案材料、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 4、报案材料送达报案机关后,需要接受报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报案材料的第一页右上角签名 扩展资料: 在我们国家任何公民和单位受到违法嫌疑人的侵害,都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的方式有:口头报案,书面报案,电话报案,扭送,自首。

这其中除了书面报案要写好报案材料外,其他的报案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要对报案人进行询问,并写好询问材料,这份询问材料也是报案材料。但我们现在所讲的是自己书写的报案材料,而不是司法机关所制作的公文式的询问材料。

为了把案情向报案机关说清楚,最好要有书面材料,特别是经济犯罪或者案情较大的案情件,更要写好书面材料。 其实关于拒执罪当事人只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为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利对当事人是否构成拒执罪进行定罪的,对任何公民的定罪都只有人民法院才有这种权力的。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十六篇

M银行与担保公司是两个不同主体,且系业务合作关系,不论在人事上还是业务上都互不隶属、互相独立的。M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与秦某卫有着业务关系往来,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涉及基于两个法律事实而发生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是秦某卫欠M银行贷款100万,该项贷款由Z担保公司担保,换言之,Z担保公司负责追缴该项贷款欠款;另一是秦某卫欠M银行贷款300万,该项贷款由M银行李某冰、宫某平、白某良负责,本笔贷款未担保,换言之,该笔贷款与担保公司无关,而由M银行负责追讨。由此得知,这对秦某卫追讨欠款过程中,涉及两条线,详见下图:

通过上图可以发现,M银行与担保公司分别对秦某卫的欠款负有责任,在与秦某卫商谈还款计划的时候互相独立、互不干涉,结合本案证据,姚某某并不不认识担保公司除曹某光、管某东之外的人,姚某某安排李某冰等三人跟随担保公司的人到担保公司的目的是要对秦某卫所欠的300万一起谈,4月15日下午李某冰、宫某平等人和秦某卫到担保公司后,担保公司一直没有让李某冰等人和秦某卫谈,仅是担保公司在与秦某卫谈还款事宜,这充分说明,在与秦某卫谈还款事宜上M银行和担保公司各行其是,担保公司对秦某卫采取控制、殴打等行为也是担保公司自主独立作出的。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十七篇

根据受害人秦某卫陈述:“姓巩的和另外戴眼镜高个带我进了他们行长姚某某的办公室谈关于我还银行欠款的事宜,谈的过程中来了Z担保公司的三个人,其中一个人跟要行长说不行就把他带到我们那边吧,要行长说你们就去那边谈吧。”(详见秦某卫2014年4月21日询问笔录P6)

根据曹某光供述,担保公司的管某东给其打电话说要行长打来电话说秦某卫在M银行就咱们公司去一下,之后管某东就组织人去M银行接了人。(详见曹某光2014年4月28日讯问笔录P19)

我不愿意在银行那里失去信用,我把秦某卫接到我们公司里,我没有把他欠银行的钱要出来,我不能就这样叫他走了,他要是跑了,我没法给银行交代,我就派人把他送回Y支行里。(详见曹某光2014年4月27日讯问笔录P33)

根据管某东供述,M银行宋桂香打电话给我说我们推荐的担保客户秦某卫在Y支行,让我们过去和他谈谈偿还欠款的事,接电话后我向公司曹总曹某光汇报,曹总安排我、李云峰、岳本强三人去Y支行处理,如果谈不拢还款,就把秦某卫带回公司再谈。(详见管某东2014年4月24日讯问笔录P39)

你答应曹总的事没有办到,他(曹某光)要我通知你和我们一起到我们公司和曹总面谈……秦某卫与李某冰交谈了一下同意和我们一起去公司。(详见管某东2014年4月24日讯问笔录P39)

根据姚某某供述,宫某平和我说,担保公司的人让秦某卫去担保公司去谈,秦某卫不愿意,过了一会宫某平告诉我担保公司的人要带秦某卫走,我就问宫某平他不是不愿意去吗,宫某平说,秦某卫打了一个电话,他又愿意去了。(详见姚某某2014年4月18日讯问笔录P112)

根据以上证据分析得知,秦某卫被带离M银行去往担保公司,是曹某光安排管某东、李云峰、岳本强将其接走的,秦某卫离开M银行也是在尊重其意愿情况下离开M银行的,对此姚某某没有指使担保公司的人将其带离去担保公司。再者,正如姚某某所言,宫某平对其说秦某卫打了一个电话他又愿意去担保公司了,也正是秦某卫打了这个电话给秦某强,也才有了陆永国后来的报案(陆永国受秦某强之托报案称秦某卫被Z担保公司的人从M银行带走,怀疑其被非法拘禁报案),除非秦某卫在担保公司与外界可以取得联系并将非法拘禁的事告知。

秦某卫被担保公司人员带离银行,并不必然会发生非法拘禁的事实,也不能推定秦某卫从银行离开,就将秦某卫被非法拘禁的责任归罪于M银行,因此秦某卫在担保公司被非法拘禁的事实与秦某卫被担保公司人员从M银行带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十八篇

在案有充分证据证明,秦某卫在M银行贷有两笔贷款。第一笔贷款是姚某某、宋桂香负责的业务,2012年六七月份,秦某卫在M银行维明支行用信用贷款贷了100万,且Z担保公司对此进行担保,而后该项贷款随姚某某工作调动转入Y支行,至2013年9月份该项贷款已经逾期。第二笔贷款是李某冰、宫某平、白某良负责的业务,2013年1月份,秦某卫向M银行贷款300万,截止2014年1月份贷款到期,直到案发前秦某卫分文未还,在此期间,银行和担保公司一直寻找秦某卫(详见姚某某提交的曹某光出具的自书证言),还不远万里到广州找秦某卫要求其还钱,后来杳无音信。据悉,秦某卫已因贷款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因此秦某卫对于案发具有重大过错,因此M银行和担保公司找秦某卫商谈还贷事宜均基于工作上的职责所在,具有正当性。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十九篇

致:xxx华川有限x司

根据《xxx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xxx华川有限x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x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华川有限x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x立律师列席了20xx年xxx华川有限x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三)20xx年月日华川有限x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xx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xx董事长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xx年x月x日xx点00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xx会议室;

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xxx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xxxx的决议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xxx、xxx,共计人,代表股份股,占公司股份比例;

(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并以举手表决签字确认的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举手同意的股东在股东会议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股东对决议内容表示弃权。本所律师见证了会议表决全过程。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公司决议议案:

根据统计结果,以上议案由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二十篇

《xxx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和民警越权干预经济纠纷,xxx已经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切实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

“为了本地方或某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越权办案,把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诈骗案件,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有的故意混淆经济纠纷与诈骗案件的界限,谋取私利;有的采取违法收审、扣押人质、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行抓人,长期关押……”

“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坏的社会影响。对这种严重的违法办案、越权办案的事件,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查处,要做到对法律负责,坚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从xxx上述规定可知,我国严禁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将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诈骗案件,这种行为将严重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于上述行为予以查处。

回到本案中,贵部将广州某某公司与德庆某某公司普通民事法律纠纷以合同诈骗而刑事立案,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xxx上述通知的内容,严重侵害了德庆某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以及湖南某某及其实际控制人方某某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为了避免造成进一步更大的损失,贵部应当立即纠正对上述错误行为行为,撤销对何某某以及方某某的刑事立案,并恢复何某某以及方某某的人身自由。

综上,广州某某公司与德庆某某公司在签订《养殖某某服务合作协议书》之前已对服务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协议书明确规定了将农田改造成鱼塘内容,这说明广州某某公司对签约内容是清楚、明确的。

从现有材料来看,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德庆某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促使广州某某公司签订本协议书。在签订协议后,德庆某某公司积极主动履行了相关合同主要义务,并且合同内容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已将投资款绝大部分投入到服务项目中。

湖南某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方某某间接的为服务项目提供功能草包,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与何某某存在以共谋或者单独方式诈骗广州某某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及行为。因此,何某某、方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贵部以何某某、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并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是错误,应当立即予以改正,并释放何某某、方某某。

某某市某某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何天云 律师

20**年**月*日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二十一篇

如果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达到法定的立案条件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需要公安机关立案。经侦就是经济犯罪侦查措施。

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内转捕。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二十二篇

致:xxx华川有限x司

根据《xxx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xxx华川有限x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x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华川有限x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x立律师列席了20xx年xxx华川有限x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三)20xx年月日华川有限x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xx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xx董事长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xx年x月x日xx点00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xx会议室;

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xxx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xxxx的决议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xxx、xxx,共计人,代表股份股,占公司股份比例;

(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并以举手表决签字确认的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举手同意的股东在股东会议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股东对决议内容表示弃权。本所律师见证了会议表决全过程。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公司决议议案:

根据统计结果,以上议案由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二十三篇

本案姚某某唯一能够与Z担保公司涉嫌非法拘禁建立关系的事实是姚某某让其员工李某冰、宫某平、白某良跟随担保公司的人员和秦某卫前往担保公司,还有秦某卫在担保公司期间的4月15日晚23时左右,担保公司的管某东给姚某某打电话汇报情况,以及4月16日上午安排人员到担保公司接秦某卫到M银行资产监控部。根据以上事实,起诉意见书认定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属于主观推定,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姚某某指使担保公司实施非法拘禁,更无法证明其直接参与实施,理由如下:

1、M银行与Z担保公司系平行合作关系,姚某某无权指使担保公司对秦某卫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担保公司对秦某卫实施控制是担保公司本职工作需求,与M银行互不相干;

2、M银行Y支行行长姚某某让其下属李某冰、宫某平、白某良跟随担保公司一起到担保公司办公地是工作安排,如前所述,秦某卫欠M银行的300万贷款是李某冰、宫某平、白某良负责,因此他们有义务积极与秦某卫商谈偿还贷款事宜,姚某某作为行长有权利安排下属工作,且姚某某安排他们去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让李某冰等三人跟担保公司一起与秦某卫谈偿还贷款事宜;

3、关于担保公司的管某东给姚某某打电话汇报情况,其是临时受曹某光的意思给姚某某打电话,姚某某是被动接到电话得知此时秦某卫仍在担保公司,而在此之前担保公司未与姚某某时刻联系,姚某某也未指使安排担保公司的人对秦某卫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不能就此推测姚某某在不知那时、那地、那场景的情况下认定姚某某指使或参与非法拘禁秦某卫,否则就是主观归罪。

4、姚某某安排李某冰等人到担保公司接秦某卫到M银行资产监控部是因在此之前,M银行已经对秦某卫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进行报案,此行目的是否可以把秦某卫直接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这不仅与犯罪无关,恰恰是在已发现他人犯罪事实的情况通过扭送等方式交公安机关的合法行为。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二十四篇

xx女士:

您 好!

xx女士与其配偶婚姻纠纷一案,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根据《xxx婚姻法》作法律分析如下:

一、当事人确认的事实

(一)、女方希望维持婚姻关系;

(二)、双方有两个小孩,均不满10岁,双方都希望获得小孩的抚养权;

(三)、双方有自建住房一栋,现用于出租;

(四)、双方有小轿车两俩,但登记在男方父母或姐姐名下;

(五)、男方有吸毒史。

二、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新婚姻法修正为2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根据女方的陈述及以上的规定,男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很难成立,法院存在驳回男方请求的可能性,为了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建议做以下准备:

(1)、证明双方缔结婚姻的感情基础:如在恋爱过程中的赠送礼物、双方的信件、等其他的人证、物证、书面录音资料。

(2)、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基础:如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邻居对女方有利的证言,特别是男方父母要求维系婚姻关系的证言。

(二)、对子女的抚养以对子女的成长有利为原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两个小孩的,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议的,法院会判决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个小孩,但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对小孩的成长不利的除外。所以,建议女方作如下准备:

(1)、准备子女尚在二周岁之内的证据。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的证据。

(3)、子女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的证据。

(4)、女方工资收入相对稳定的证据(有利于抚养子女)。

(5)、女方的学历证明(有利于教育子女)。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有利于教育子女)。

(7)、男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证明。

(8)、男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证据。

(9)、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如女方亲属的支持,男方父母不具有照看小孩的证据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分,但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一方有转移、隐藏、毁灭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证据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不分或少分。

1、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以下构成:

(1)、 房产(需明确购房或建房的时间、地点;房产性质;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或造价;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房产有无其它抵押;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况。)

(2)、 存款。

(3)、 公司、企业的股权、股票。

(4)、 家具电器。

(5)、 贵重金属、物品。

(6)、 车辆(汽车款型;牌照号;购买时间、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购买价值;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目前车辆市值。)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二十五篇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只有在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结合本案,对本案姚某某的行为准确定性的前提应把秦某卫去向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秦某卫在M银行;第二阶段是秦某卫在Z担保公司及被担保公司带离的其他地方。以上两个阶段中不论时间、场所、人员都是独立存在的,而在第二阶段中,秦某卫已经离开M银行,姚某某不具有控制其的现实可能,因此这个阶段与姚某某无关。

而在第一阶段中,即秦某卫在银行期间,姚某某和李某冰、宫某平、白某良、秦某卫在办公室谈还款计划,等到担保公司的人到了银行后,就安排到接待室谈,而要去担保公司谈的意思是担保公司曹某光决定的,且没有证据证明姚某某命令担保公司带走秦某卫,管某东在2014年4月24日讯问笔录中说,曹总安排我、李云峰、岳本强三人去Y支行处理,如果谈不拢还款就把秦某卫带回公司再谈(详见2014年4月24日管某东讯问笔录P39)。且有证据证明,秦某卫离开M银行是其自愿行为,姚某某没有违背其个人意愿强迫其去担保公司。

另外,4月16日上午,姚某某让李某冰等人带秦某卫到M银行资产监控部确认秦某卫涉嫌贷款诈骗案是否立案了,以把秦某卫交办给公安机关处理,以及让秦某卫见总行的律师,让律师敦促其还款并帮他分析不及时偿还贷款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以上行为恰恰证明了姚某某没有限制秦某卫人身自由。

综上,姚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二十六篇

致:XX人民检察院:

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此案件的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贵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详细的阅读、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及悔罪的态度。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法律意见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赵某对及的行为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供述的法律意见

《xxx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被告人供述,他与被害人在案发之前没有交集,案件发生时因为临时起的冲突,而伤害被害人也并非本意,是在两个人厮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对此辩护人恳请法院调查清楚本案的事发经过,而非结果定夺,并且对被害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给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量刑情节方面的法律意见。

一、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并且偶犯,在此案件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和治安处分,所以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而依据《xxx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错态度极好,并有及时悔改的态度。本案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是法律意见,望法院采纳。

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 第二十七篇

本案中,秦某卫与M银行、Z担保公司之间存在贷款纠纷没有争议,且秦某卫已因该纠纷被刑事立案侦查。不论从本案的事实还是证据显示,M银行与Z担保公司系合作关系,特别是对秦某卫在M银行贷款的100万,Z担保公司对此负有责任,又因秦某卫贷款已逾期,M银行与担保公司都在寻找秦某卫,一直杳无音息。后M银行发现秦某卫,在秦某卫自愿情况下将其带到银行谈还款事宜,M银行宋桂香基于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关系通知了担保公司管某东。根据姚某某供述,通知曹某光的目的是因为有70万是他们担保的,我告诉曹总的意思是说秦某卫在我们这里呢,他们担保公司找不到,我们银行找到了(详见姚某某2014年4月18日讯问笔录P114)。由此可知,姚某某通知担保公司的目的与后来担保公司带走秦某卫将其非法拘禁无关,不存在通知担保公司必然产生非法拘禁的事实,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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