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推荐动议范文(精选八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08-30 09:27:201195

干部推荐动议范文(篇一)

为科学规范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程度,根据《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资格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中专;

2、晋升副股级的,一般应参加工作两年以上;晋升正股级的,应在下一级职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3、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符合任职回避和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选拔任用方式及工作程序

1、确定拟调整配备职位

林场管理的股级职位出现空缺或需要调整时,由场党组、管委召开会议,讨论是否需要补充或调整,对拟调整补充的职位,经审查同意后,组织民主推荐。

2、确定考核对象

(1)民主推荐。由林场党组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是本场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方可开会。民主推荐会上必须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独立填写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2)会议酝酿。召开党组、管委会议,公布民主推荐结果,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依据民主推荐结果、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遇两个以上人选推荐票数接近且都适合拟任职位要求,可考虑一并做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率低于50%的一般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1)组织考察组。考察工作由党组、管委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组长应由党组、管委成员担任,考察组成员一般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干部担任。

(2)个别谈话。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详细了解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考察中个别谈话对象范围是:一般为分管领导、林场中层干部、所在股室所有成员。

(3)综合汇总。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干部考察材料主要包括自然情况、德才表现、存在的问题、民主推荐结果、考察组意见五方面内容。

4、集体研究

(1)召开党组、管委会议。党组、管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由党组、管委书记主持。听取考察组关于干部考察情况和调整意见的汇报。

(2)酝酿和表决。党组、管委成员要依据民主推荐结果、考察情况、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在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因故缺席的成员不另行投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填票。拟提拔人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集体研究干部的过程和表决结果,要如实记入党组、管委会议记录簿。

5、任前公示

按照公示制的规定,对拟提拔人选集体研究并初步确定后,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的内容为:拟提拔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和拟任职务等。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党组、管委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公示结束,党组、管委根据公示的结果,作出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议或决定。

6、任职和审批备案

对决定任免的干部,党组、管委书记要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同时以党组文件行文任免。

需本单位留存备案的材料:呈报文件、民主推荐票、谈话记录、干部考察材料、公示单及其它有关材料。

7、试用期

按照试用期制规定,新提拔股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干部本人写出述职报告,党组、管委进行考核。对胜任的履行正式任职手续;对不胜任的免除其试任职务。

三、年度考核

年末集中对股级干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应包括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综合评定、党委研究、结果反馈五个基本环节。

四、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干部任免;

3、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4、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xxx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5、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6、不准拒不执行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7、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组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9、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整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10、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11、借调人员不准在借调单位任职。

六、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林场人事股负责解释。

干部推荐动议范文(篇二)

xxx重庆市委组织部:

我局党组根据《xxx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xx年度后备干部建议人选推荐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委组〔〕号)文件精神,按照后备干部选拨程序,局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对xx年度拟推荐对象等三名同志的政治表现、品德作风、工作实绩、群众公认度、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考察。并按规定进行了公示,群众无相反意见反映。最后,局党组根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公示等情况进行了集体研究,认为三位同志政治历史清楚,能够积极实践党的xx大精神,现实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公认。同意推荐三名同志为区管党政副职后备干部,请组织审定。

特此报告

xxx重庆市旅游局党组

20xx年x月x日

干部推荐动议范文(篇三)

根据《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集中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办领导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对2015以来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学习,营造氛围,牢固树立正确用人导向

我们以创先争优活动为主题,坚持把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同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坚持把贯彻四项制度同促进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后期扶持和扶贫攻坚等本职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自觉性、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提高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程度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党组始终坚持按章办事,严格程序,做到了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

一是坚持发扬民主,把好推荐关。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和群众公认原则的具体体现。党组明确规定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干部必须履行的程序和不可逾越的制度。在部门进行民主推荐时,要求须有90%以上的机关干部参加,每次民主推荐前,都在对干部选拔调整的对象、数量进行充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认真确定民主推荐的范围、时间、对象和推荐方式,真正做到精心组织,操作规范,保证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严格用人标准,把好考察关。知人才能善任。深入了解和正确识别干部是决定干部任用和领导班子配备工作成败优劣的关键环节。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局党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始终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在正常情况下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予提拔,政绩不突出的不予重用。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把群众推荐的结果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真正使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得到提拔重用。在组织考察时,明确要求考察过程既要坚持群众路线,又要认真核实辩明真伪,从政治上、廉洁上、工作实绩上严格把关,保证了考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做到了谁考察谁负责,考察后形成的书面考察材料,均由考察人员签名。

三是严格工作程序,把好决策关。局党组会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之前,都主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做到“三个不上会”,即没有经过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不上党组会,没有考察材料的不上党组会,没有征求纪委意见的不上党组会。

三、建章立制,加强监督,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序操作

党组始终把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作为做好干部工作的重要措施来落实,逐步建立、完善了一整套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制度,不断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为选准人,用对人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实施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轮岗交流,较好地调动了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开展有计划的交流,保持了干部队伍的朝气和活力,使一部分年轻干部得到了更好的培养和锻炼。

二是全面推行任前公示制。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把干部任前公示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进一步扩大监督范围,加大监督力度,有效地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对待,一进行细致的调查核实,如实向局党组汇报。通过实行任前公示,加大了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监督力度,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质量。

四是加大了干部的培养力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干部教育培养的方式方法,以“增强五种意识,提高五种能力”为目标(五种意识即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和廉洁意识;五种能力即组织协调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办事执行能力、创新创造能力和履职履责任能力),注重党性教育,通过在职学习、短期培训、党校培养、挂职锻炼等多种途径和方法,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为选好、用好人打下坚实基础。特别是大力推行干部“一对一”的培养模式,即由分管领导对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对科室干部,通过业务指导、工作互动和思想交流等形式实行全面的培训培养,促进干部尽快适应岗位,尽快履职履责。

干部推荐动议范文(篇四)

我是,19年月出生,阳人,一个自认为想干事、会干事、能处事的满怀激情的青年干部,今天斗胆向您致信表露心声、毛遂自荐,在顺利入围考察人选后,希望能成功胜出,为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是自认为具有勇于突破的工作追求。我于2010年到工作。近三年来,我始终怀着一颗积极进取、追求上进、懂得感恩的心,将岗位当事业,将事业当追求,在您和组织的关心下,在实践中不断成长,完成了从学生到领导干部的角色转变。特别是去年提出和两大抓手,坚持科,迎来了科事业发展的春天,进一步激发了我投身幸福建设的渴求与梦想,我欣然参加了今年干部考试,并成功入围考察。

二是自认为具有胜任职位的专业素养。根据的职位要求,从专业水平来说,我具有扎实的理工科知识功底,先后在大学取得机械工程及硕士学位,在研究博士学位,并留校担任博士后研究员3年,专业对口,适岗性强。求学期间的指导老师知名学者,为本人在今后工作中,向上争取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和技术支持积累了丰富的人脉资源。在任职后,分管招商引资、科技工作,熟悉科技局工作性质和程序。

三是自认为具有统筹驾驭的综合能力。参加工作以来,先后任办干部、玉办公室主任,2011年9月被任命为副书记,联系。在不同岗位和职位的工作经历中,我始终坚持“掌握基本的,精通专业的,熟悉相关的,了解高新的”学习要求,充分熟悉县情、政情、民情,加深了对经济工作和复杂问题的感性、理性和辩证认识,锤炼了自身组织协调能力、系统思维能力和驾驭全局能力,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自认为能够胜任更加重要的岗位,能够干出新的业绩。

尊敬的,您是具有敏锐眼光、战略意识的实干型、睿智型领导,在您的统领和指挥下,全县人民正朝着“”的宏伟目标奋进。作为一名胸怀抱负的青年干部,捧着一颗火热赤诚之心,迫切希望为锻造我能力和品质的沃土以真情回报,迫切希望坚守这份责任与担当,全力为我县事业贡献自己的热情与力量。在此,郑重向您和组织提出请求,希望能提供更加宽广的舞台,实现人生的价值。

干部推荐动议范文(篇五)

同志们:

今天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传达贯彻省委书记张云川同志、代省长胡春华同志近期在全省领导干部会议、全省组织工作会议、全省城乡文明生态创建活动工作会议等一系列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总结今年一季度林业工作,安排部署我局北京奥运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张云川书记、胡春华省长作为新一届省委、省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思路鲜明,特点突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特别是更加重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重视调整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二是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实施节能减排工程,第一次把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三是重视改变城乡面貌。加大拆迁力度,提出了城镇建设“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目标。四是重视民生。更加关注民生,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盼的问题。下面,围绕传达和贯彻几个会议精神,我讲三个问题。

一、全省领导干部会议和全省组织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4月22日上午,省委在石家庄召开全省领导干部会议,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一中、二中全会以及全国“两会”精神,就加快推动我省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提出新要求。省委要求,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做到:集中精力、扑下身子,一心一意抓发展、保稳定,全力以赴抓落实、见成效,不断推进各种实际问题的解决,不断开创各项事业发展的新局面。省委书记、省xxx会主任张云川,省委副书记、代省长胡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

张云川书记在讲话中简要总结了今年以来全省的工作,并就完成好今后一个时期的任务讲了重要意见。他强调,要不断推进解放思想,切实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xx大精神上来。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我省集中开展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已基本告一段落,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通过开展这场大讨论,全省上下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的层面上形成了许多共识,这就是:

——只有打开解放思想这个“总阀门”,才能以新的思想境界、新的思维方式观察和分析问题,进一步拓展河北各项事业发展的广阔天地,在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实践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只有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之路,才能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素质和活力,在又好又快发展中,在城乡面貌改变中,在生态环境改善中,充分体现当代河北的良好形象和蓬勃生机。

——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各项改革,才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催生、激活、做强更多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市场主体,实现各种生产要素在河北的聚集无障碍。

——只有实行全方位的大开放战略,才能在扩大对内对外交流与合作中拓宽发展领域、增强发展优势,以沿海隆起带建设和中心城市的现代化为重点,带动城乡和区域的竞相发展。

——只有紧紧抓住创新这个中心环节,才能有效推动发展方式的转变,从过度依赖资源开发的圈子里跳出来,充分发挥区位优势,走开放创新的道路,不断增强河北的综合竞争力。

——只有坚持走现代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道路,以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为重要抓手,才能有效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遏制高能耗、重污染的产业过快发展,加快发展高效农业,大力发展以金融、旅游、物流、信息等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只有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才能更好地落实以人为本的要求,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只有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切实增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能力,才能使一大批有真才实学、真抓实干、公正廉洁的干部成长起来,团结带领全省人民开拓前进,不断夺取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

张云川书记指出,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是十分必要的,解放思想永无止境、任重道远。在今后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始终抓住解放思想这个法宝,把解放思想作为推动xx大精神不断深入贯彻落实的根本和前提,并把解放思想真正落实到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实践上来,体现到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工作上来。解放思想是否深入的主要标志,就是能否在发展理念、发展思路、发展举措和领导方法上实现创新,并使其形成工作部署和举措,狠抓落实。坚持创新、创新、再创新,实践、实践、再实践,就能不断提升全省工作的总体水平,在坚持改革开放上实现新突破、在推动科学发展上取得新进展、在促进社会和谐上见到新成效。

张云川书记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突出抓好三方面工作。第一,大规模地培训提高干部,真正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干部头脑,认真组织好中央统一部署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自觉给自己出题目、加压力,不断提高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公正廉洁、和谐共事的素质和能力。第二,要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在改进管理方式方法中促进作风转变,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干事、创业、为民,坚决反对官僚主义、脱离群众,坚决防止无所作为、心浮气躁。第三,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的考评。认真学习和运用好省委《关于建立和完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的意见》、《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培养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考核与干部培训、选拔、任用相对接的良性机制。

张云川书记最后强调,要广泛动员、周密部署,确保全省社会稳定,切实发挥好“护城河”作用,确保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顺利举办。

胡春华代省长分析了一季度的经济形势。他指出,从一季度情况看,我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继续保持增长态势,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是好的。同时也要看到,今年我省经济运行中不确定因素增多,为我们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增加了困难。

胡春华代省长指出,确保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是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分析面临的形势,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克服困难,完成好各项工作指标。当前工作的重点,就是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好势头。一要力促工业经济提速增效;二要全力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三要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四要切实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五要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和外贸出口;六要抓好就业和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要高度关注经济形势的变化,加强预测分析和运行调节,切实做到未雨绸缪,有效应对。

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胡春华代省长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解放思想上有新进步、行政能力上有新提高、工作方法上有新改进。要进一步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依法行政、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勤政廉洁的要求,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畅通、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加强政风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全面提高政府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

4月22日下午,全省组织工作会议在石家庄召开。省委书记张云川同志作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我省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取得的成绩,并指出,根据xx大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的新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xxx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条主线,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着力抓好八个方面的建设:

第一,切实加强思想理论建设。精心做好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各项准备,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深入的改革开放教育,推动思想的进一步解放。

第二,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切实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党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党内民主。

第三,着力抓好领导班子建设。

第四,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启动我省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第五,深入推进党的制度建设。按照党的xx大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逐步建立起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科学管用的党内制度体系。

第六,切实搞好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把人才资源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之中,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部署,有针对性地搞好人才资源开发,培养造就大批亟须人才,加快实现由人力资源大省向人才资源强省的转变。

第七,努力抓好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各级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在全省上下形成系统完备的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体系。

第八,不断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在干部队伍中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实干意识、廉政意识。

4月28日,省委、省政府在廊坊召开全省城乡文明生态创建活动工作会议。张云川书记出席会议,胡春华代省长作了重要讲话。胡春华代省长强调,一要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植树绿化、治理环境卫生,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二要突出抓好创建文明小城镇活动。开展城镇绿化工作。缺绿少树,是目前小城镇的共性问题,不仅影响景观,也影响生态环境和群众生活。要大力开展植树绿化活动,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群众团体和广大居民,以认领、认种、认养等多种形式,营造各种纪念林、纪念树。大力宣传绿化在改善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建筑单位和开发商在新建住宅小区过程中,实行建设项目与绿化同步设计和建设,积极营造绿色居住环境。组织志愿者积极协助绿化、园林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对公共园林、道路树木、小区和单位绿地的管理和养护,提高绿化景观效果。三要深入推进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推进道路硬化、街院净化、村庄绿化建设。要广泛开展创建“生态庭院”活动,组织农民修建沼气池,把猪和鸡养上、把树种上、把菜种上,形成牲畜、沼气、树木蔬菜“三位一体”的生态庭院经济。要下大力气组织好农村的植树绿化,发动干部群众在村庄周围、道路两侧、房前屋后大量植树,使全省更多的村庄实现绿化的目标。

特别需要大家关注的是,4月5日xx总理在河北视察工作时,专门就绿化工作作出指示,他说:“河北的树太少,应该多种树。一进村里应该是绿油油的,到处是树,我们院子很大,但是空荡荡的,一棵树也不栽。我十多年前就讲这个话,跟好几任河北领导都讲过。我也是河北人,天津原来也划归河北。院子都挺大,就是不栽树,院子都硬化了,不好,栽上点树,绿油油的,多好啊。弄个小院,把它硬化,又不跑拖拉机?拿砖铺个小路,下雨也不怕。观念得变,都是水泥,水泥还看不够?院子里还是水泥。街上树也少,院子大,树少,菜少”。

二、今年一季度工作简要总结

今年以来,各处室、各单位按照局党组的总体要求,围绕全省林业局长会议和省局《XX年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举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各项林业工作开局良好,成效明显。

(一)春季造林由南向北迅速展开。截至4月24日,全省共完成春季造林万亩,同比增长万亩。总的看,今年春季造林由于动员广泛,工作扎实,加之土壤墒情较好,造林质量较高。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抓好XX年全省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省局部署开展了全省造林绿化大检查,组织了春季造林督导检查。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太行山绿化、沿海防护林等重点林业工程稳步推进,围绕重点使用资金实施规模化绿化示范工程,在全省确定了17个造林绿化示范县,工程建设重点进一步集中。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经过周密谋划和准备,3月12日和3月22日,分别组织27名省级领导和百余名厅局级领导在省会义务植树基地参加了义务植树活动。

(二)森林防火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面对去冬今春以来降水偏少,气温偏高,火险等级持续高居4级的严峻形势,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五增”措施,扎实开展“五清”行动,深入开展“村级五有”建设,春防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全国森林火灾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我省发生森林火灾次数比去年同期减少34起,过火面积比去年减少,环京地区持续保持了“零火警”态势。防火工作之所以成为今年的亮点,是因为各级防火办深入细致的工作,是因为各处室、各单位服从大局,加强督导,查隐患,促整改,推动了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扎实开展了明晰产权扫尾工作,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开展主体改革“回头看”,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组织了全省林改工作检查验收。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170个有林改任务的县(市、区)都编制完成了XX~202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走在了全国前列;全省完成明晰产权面积8200多万亩,占任务的;登记发证万亩,发证率,累计发证万本。在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基础上,积极谋划配套改革,取得初步成效。4月28日,xxx专门听取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汇报,林改已经上升为国家的一项重大任务。

(五)林业宣传工作有声有色。各单位都把加强宣传作为促进工作,提升形象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河北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在植树节、森林防火周、美国白蛾一代防治等重要时期,开辟林业宣传专栏,刊登宣传专稿,组织领导专访,对林业工作进行集中报道。创新宣传手段,借助手机短信这个平台,向河北2600万手机用户发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内容的提醒短信。召开了森林生态文化建设与传播研讨会,举办了鹰之歌文学艺术作品展。通过多形式、多载体、多层面的宣传活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六)项目资金争取工作取得新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投资方向,高质量完成了XX年项目编报工作。共谋划上报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种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2项,总投资近2亿元。通过组织有关处室和单位专程到国家林业局汇报争取,得到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的认可。世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顺利通过世界银行认定。加强资金管理,开展了局直属单位财务大检查及部分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确保了资金安全运行。

同时,林业科技、综合执法等其他各项林业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召开了林业科技与生产对接专家座谈会,下达了今年科研计划。开展了“抓逃犯破大案”和“打击野外违法用火”“飞鹰行动”等专项行动。召开了全省美国白蛾防治工作会议,部署开展了第一代防治工作。完成了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加强了林木种苗执法和质量监督。对省林果桑花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了整合,优化配置了质检资源,提高了检验水平和能力。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突出抓了整改阶段的工作,开办了党委委员论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和行xxx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关管理、安全生产、老干部等工作取得新成绩。

总的看,上半年各项林业工作运行良好、成效明显。但在个别单位、个别同志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工作思路不清,缺乏科学谋划,工作重点不突出,眉毛胡子一把抓。二是工作标准不高,满足于一般化,缺乏创新精神和争一流意识。三是精神状态欠佳,对工作缺乏责任感、紧迫感,主动性不够,等待观望,被动应付。四是工作求细、求精不够,办文、办事不在意,不认真,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这些问题尽管只是在个别处室、个别干部中存在,但造成的影响不可低估,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三、关于当前几项重点工作

今年以来,有几件大事对我省林业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一是省委、省政府首次把林业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占的分值,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林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我省林业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省委、省政府提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小城镇、文明生态村,要求“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并将造林绿化列为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三是xx总理在我省考察时,明确提出河北树少,应当多栽树。四是北京今年举办奥运会,我省作为首都的“护城河”,在确保奥运安全召开上,肩负着重要责任。这些重大事件,对我省林业发展来说,既提供了新机遇,也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各处室、各单位要按照年初的工作部署,继续围绕造林绿化、林权改革、产业发展、资源保护等重点工作,扭住关键不放手,咬定目标不放松,强化落实不松劲,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任务,以优异的成绩为北京奥运会的顺利召开作贡献。另一方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突出抓好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河北政治形象的森林防火、美国白蛾防治、安全保卫、资金安全等重点工作,切实做到高度重视、集中精力、严抓细管、万无一失。

(一)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形势仍十分严峻。特别是随着春忙时节和旅游旺季的到来,进山人员不断增多,防火任务更加艰巨。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一段时间森林火险等级仍将居高不下。各地各有关单位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思想上不能有丝毫松懈,工作上不能有丝毫疏漏,行动上不能有丝毫怠慢,采取超常规措施,坚决打赢春防这场硬仗。要严格控制火源,加大巡护力度,实行死看死守。要深入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专项行动,见烟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要进一步强化各项应急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强化预警监测,做好扑火准备,严格值班制度。各处室、各单位要继续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贯穿全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与本职工作同督导、同检查。做到火患早排除、火险早预报、火情早发现、火灾早处置,保证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进京火。

(三)确保不发生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今年是特殊时期,也是群众信访活动的敏感期和多发期。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今年的信访稳定工作极为重视,河北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特殊的工作任务,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特殊要求。一是充分认识做好信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确保本地、本单位不发生相关的群体性上访、进京赴省上访和上访人员出丑滋事等异常情况。坚决杜绝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不能出现因对信访工作的不重视而使林业干部受到处分。二是认真贯彻落实xxx《信访条例》和《xxx中央xxx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首办负责制,依法答复、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建立起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的信访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三是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既要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又要对信访量大、问题突出、落后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的薄弱地区、单位进行重点督导,从源头上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四是加大对林业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要强调的是,现在越级上访有很大一部分是群众对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的报案、控告、举报。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或移送主管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严现象的出现,使“执法必办案”的要求切实落到实处。

(四)确保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目前,国际形势十分复杂,xx、xxx分子都有活动,国内外一些敌对势力很有可能借奥运举办之机组织破坏活动。我省作为毗邻北京的敏感地域,必须立足可能出事,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既要防止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又要防止自己内部出现安全问题。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提高警惕,时刻绷紧安全保卫工作这根弦。一要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要成立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将安全稳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亲自抓,负总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各个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关键环节都要全面落实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各单位特别是不在局机关大院办公的直属单位,要结合自身担负的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各种安保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二要开展安全检查。各单位要对锅炉、电梯、食堂、办公楼、车辆等重点部位定期进行检查,完善防火、防盗、防灾措施和设备。要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确保车况良好,并加强对职工的道路安全法规教育,防止出现各类交通事故。要确保单位内部用电、用水运行安全。加强对机关的巡视和管理,防止敌对势力破坏,确保不发生爆炸、火灾、被盗、被抢、交通、安全生产、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三要加强值班调度。严格值班带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专人值班。遇有紧急事项,做到联系畅通、有人负责、快速反应、及时应对。从现在起,局机关大院每天都要安排工作人员轮流在门卫带班,严格机关大院出入人员和车辆管理。要严格请销假制度,各位局领导开会、出差要提前与办公室打招呼;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要向主管领导请假,向办公室备案;其他干部职工都要严格按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

(五)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在林业工作上要做到两手抓,一手抓项目争取,一手抓资金安全。要落实《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建立健全林业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体系。继续搞好林业专项资金清理工作,按照省纪委《关于XX年专项资金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今年林业专项资金属于全省重点检查范围。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抓好整改。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工程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稽查检查力度,预防和惩治林业项目资金管理中的腐败行为,杜绝项目资金的挤占挪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六)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要建设和谐机关,做到风气正、干劲足、效率高、形象好。风气正就是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要大力弘扬正气,抵制歪风,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注意力引导到干事业、谋发展上来。发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办实事、重实绩、求实效。要大兴学习之风,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理论和业务水平。干劲足就是要有干事成事的抱负和激情。始终以旺盛的斗志和饱满的热情对待每一项工作,落实好每一项工作,做到会办大事,善办难事,细办常事,愿办苦事。要善于站在全局的高度,抓住重点工作,扭住关键环节,把工作干出亮点,干成精品,带动整体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效率高就是要增强效率观念,对定下的事、看准的事、形成共识的事,不等不靠迅速落实。要按照“严细深实快”的要求,遇到问题不推不拖,讲速度,求时效。前一段时间局里下发了《XX年重点工作实施计划》,安排了一批重点督查事项,各单位一定要认真抓好落实。要认真查一查,哪些工作应该干还没有干,哪些工作没有达到进度要求,自我提醒、自我加压,把各项工作抓实、抓到位。形象好就是要创造整洁优美的机关环境。机关环境是反映我们林业干部职工精神风貌的窗口,也是建设和谐机关的重要载体。要坚持大院带小院,切实搞好局机关和各单位的机关环境建设。要继续加强机关大院的绿化美化,加大机关卫生整治力度,大院、楼道等公共区域要定期清扫,随时保洁,做到地面整洁,无卫生死角;房间内物品摆放整齐,窗明几净,整洁有序。广大干部职工要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高尚的生活情趣,为全省林业系统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篇:在公司中层干部民主测评大会的讲话

在公司中层干部民主测评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自公司实施中层干部竞聘上岗以来,至今已有三年半时间。期间,根据企业经营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公司曾对个别单位和部门的机构设置进行了优化,对少数工作岗位进行了微调,也通过公开竞聘上岗和考察任命相结合的方式,选拨聘任了部分中层管理干部;另外,也结合年终工作综合考评,有针对性地适当进行了中层干部考核;为加强公司管理团队建设、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促进企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现任的中层干部大多数工作岗位基本未动,仍保持三年前的原状,全面性的民主测评和综合考核基本未开展过。从广大中层干部的实际工作表现来看,大多数干部政治坚定、能力较强、作风良好、工作踏实,能顾大局、识大体、勇挑重担、履职尽责、有为工作,团结带领广大员工,坚持抓经营、增效益,强管理、促发展,带队伍、保稳定,为公司提升效益、加快发展和保持稳定做出了显著的成绩和积极的贡献,在公司上下反响良好,得到了广大员工的认可、支持和拥护,公司党总支和领导领导班子比较满意;但也有少数中层干部,能力素质欠缺,工作主动性不强,职责发挥不到位,执行落实不力,管理刚性不足,在公司的决策部署和制度执行上不敢动真碰硬、回避矛

1盾、掩盖问题,工作缺乏章法、缺少招式、措施不力,工作质量较差、效率偏低,带头示范作用发挥不到位;更有个别中层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在其岗不尽其责,对工作缺乏热情,贪图待遇享受,不思进取,放任自流,平庸无能,作风涣散,甚至不想方设法干事,而是挖空心思“生事”,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损害企业形象,在广大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从大的方面来看,公司中层管理队伍整体上是合格的,是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至于少数人的能力、素质和工作方式方面的问题,通过今后的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也是能够解决的;但对于个别“害群之马”,我们必须从中层干部队伍中予以清除。

中层干部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和中坚力量,是公司发展战略、制度措施的执行者和实施者,在各项工作中具有承上启下、协调指挥、贯彻落实、监督管理的作用,对于公司决策的落实、工作思路的贯彻,乃至企业效益好坏、发展事业的成败,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上述中层干部队伍的现状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强化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有效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准确掌握广大中层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实效,经公司研究决定,今天开展本次中层干部民主测评工作;目的就是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民主政治权利,以民主测评的方式,对公司中层干部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为公司考核奖惩干部、选拨任用干部提供基础依据。在此公司党总支和领导班子希望在座的广大员工,本着对企业负责、对事业负责和对工作负责、

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当主人家、尽主人责、干主人事、说主人话,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全体中层干部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分。

本次测评结束后,公司将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组织统计汇总和核算测评结果。在此基础上,公司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干部任用原则,让那些能力和作风较差、不能胜任工作、测评不称职人员坚决“下课”,也让那些能力平庸、业绩平平、不求上进、工作无起色、测评基本称职的的人员“让位”;更要让那些能力强、作风硬、业绩优、贡献大、测评的称职的人员得到进一步任用。对于解聘后空出的工作岗位和公司新设置的工作岗位,公司将启动新一轮内部竞聘上岗工作。通过内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和优胜劣汰、双向选择,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来选贤任能,真正做到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积极为每个员工展示才能和发展进步打造平台,让那些有真才实学的人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材、才尽其用。希望广大中层干部和全体员工,能认清形势、把握大局,对公司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坚决服从执行。同时,公司号召大家,以端正的思想态度、良好的精神风貌和积极向上的心态投身到竞聘上岗中来,充分做好竞聘准备、踊跃报名主动参与、积极展示个人才华能力。

最后,公司要求,近期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着手、周密做好竞聘上岗准备工作;各单位、各部门的负责人在岗位未变动前,

要坚守原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抓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对于工作失职、渎职等人员和造谣生事、传播小道消息、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一经查实,公司将严肃处理、严惩不贷。

干部推荐动议范文(篇六)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程序正义/动议程序/退出程序

内容提要:面对金融危机及政府救市措施,宏观调控法关于目标、原则、价值、主体、责任等诸多研究成果却缺乏适用性。因此,迫切需要变革研究范式,构建程序主导模式的宏观调控法,并具体拓补宏观调控动议程序制度与退出程序制度。

面对金融危机,各国政府秉承凯恩斯主义理论,以货币和财政手段强力干预经济,试图熨平经济周期。我国政府积极应对,适时把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从“防经济过热、防明显通胀”调整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后又果断地把宏观调控的着力点转到“防止经济增速过快下滑”上来,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推出了四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在经历了初期的恐惧、震惊和暂时的成功之后,人们进入了对危机及其挽救措施的冷静与理性反思阶段。经济法学界也从经济法理论、金融监管法、竞争法等视角对金融危机的产生、扩展和解决展开了深入研究。但是,面对上述“眼花缭乱”的宏观调控措施变化,与之相关的宏观调控法(或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在这一进程中却几近“失语”。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取得的“理论成果”面对复杂的宏观经济世界为何显得如此“贫困”?

一、危机中的危机: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的困惑

我国政策上明确使用“宏观调控”一词始于1988年2月。(注释1:学者一般认为xxx年11月xxx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据笔者掌握的资料,1988年2月10日xxx《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中已经明确提出这一概念。)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也始于这一阶段,初始研究带有明显的注释法学倾向。20世纪90年代后,宏观调控法研究逐步在价值、主体、权利配置、运行、责任等多层面展开。但回顾危机进程及政府救市措施,我们储备的这些知识却未能在危机“大考”中取得优异成绩,我们“错”在哪里?

(一)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

一般认为,宏观调控的具体目标即减少失业和通货膨胀,防止经济衰退或过热。但不同的目标又相互矛盾,如反通货膨胀和反失业,往往需要痛苦的权衡与抉择。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往往又区分宏观调控的目标和宏观调控法的目标,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与宏观调控法的目标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或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具有层次性:即理性价值和实践价值。通过宏观调控法的实施,能够直接保障宏观调控行为的安全、科学和有效率,能够间接保障经济危机的克服和避免、宏观调控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或认为发展公平与经济安全是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2],等等。如此定位宏观调控法目标似乎是对宏观调控目标的法学超越,使其更具有法律品味。但这一论断也使目标进入了更为不确定性的层面。众所周知,即使宏观经济学领域用了大量数模或实证研究方法,其对同一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实现的判断也总是争论不止。而现在,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被界定为诸如经济安全、公平、平衡等更加不可计量的目标。假若,我们自问一下:此次危机应对政府实施的宏观调控中宏观调控法价值目标实现程度如何?我们又该如何作答呢?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学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对原则研究的偏好,宏观调控法也没逃脱这一定律,也一如既往的出现了诸如三原则、四原则、五原则、六原则现象[3]。当然,原则的主要功能是指导意义,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基本准则。但是,此次政府救市宏观调控法这一原则是否实现了指导功能呢?政府救市是干预过度,用“高压水枪灭小火”呢,还是“果断及时准确”呢?这一结论还依赖于时间的验证。

(三)宏观调控法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是宏观调控法研究领域内又一长期争议的话题。或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主体仅限于xxx及其职能部门;或认为应包括地方政府;或认为应包括xxx;甚至有的学者走的更远,论证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宏观调控主体地位[4]。理论上的成果并未为本次政府救市作贡献,倒是救市的实践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启示。

(四)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对于宏观调控法调整方式或认为只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或认为应该涵盖计划、产业政策、税收调控、财政调控、金融调控等。本次危机中,政府自2008年9月开始,在两个半月的时间里,央行五次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三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除此之外,国家还采取了印花税单向征收、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出口退税率等措施。大规模增加政府支出,实施总额四万亿元人民币的两年投资计划,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大范围实施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等。显示了我国宏观调控的中国特色,也提示我们宏观调控法的研究更应立足于中国转型经济的特征。

诸如上述等等,宏观调控法的特征也许是为上述困惑提供了最好的注解,为什么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制定宏观调控法呢?简而言之,是宏观调控法研究对象上的经济性、专业性或技术性特质弱化了其制度性色彩和法律品味,使其在追求“实体真实”中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使我们对宏观调控法理论前景充满希望的同时,也陷入了实务操作上的困惑。

二、程序主义消解:宏观调控法的出路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与实务“悖论”是现实存在的。如果我们仅用“经济法的模糊性”[5]进行注解显然并非是一种解决方案,其根本出路首先在于对我们既有的研究进行整理。实际上,我们始终遵循的“主体—权利(权力)—行为—责任”的研究范式,根本上是在一种实体法框架下展开的。尽管,我们一再声称:宏观调控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但是,程序法始终未能成为宏观调控法的一个主导问题加以讨论。这主要是由于三个原因所致:一是大陆法系长期以来偏爱于通过法典化的实体法来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二是我们传统观念上对法律程序总是以诉讼法为核心;三是宏观调控中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由于宏观经济变量或参数的介入使得调控中往往并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直接争端。

行文至此,笔者试图表达这样一个观点:宏观调控法本质上是程序法,或者说程序主义是宏观调控法解救自己的最好路径。这就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宏观经济政策是一面,宏观调控程序规范又是一面,宏观经济学与宏观调控法各自主导其一。倘若越界过大,各自在对方领域中话语权的消失也就在所难免了。一如本次政府救市过程中我们所闻:有关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时机、救市措施的实效等实体性问题的争论并无法学界的参与,有的只是律师提出程序上的质疑(注释2:上海律师严义明分别向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了公开财政预算与四万亿投资计划的信息公开申请。)。程序之于法治的意义,学者已有很好的解读: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是将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尽管这完全能够运用到宏观调控程序法框架之内,但程序之于宏观调控法的特殊价值仍有必要在现有成果基础上进一步证明。[6]

(一)信息选择价值

宏观经济经济关系纷繁复杂、变动不居。任何决策都会受到众多要素和系统的干扰。一个精巧的宏观调控程序将通过角色定位分工、时空限制、内容集中、专业判断等造就一个中立的过滤机制。通过对信息与理由的加工、分析,选择最有效和最相关的数据信息。

(二)说服价值

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行为,具有明显的外部输入性,而非当事人的合意,客观上具有遭遇阻力的可能。程序的民主设计则具有疑虑与对抗的消解功能。正如日本学者谷中安平所言“世界已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价值体系五花八门。常常很难就实体上的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因人而异,因组织而异。程序是他们唯一能够达成一致的地方。而且他们能达成一致的程序是能够保证程序公正的程序,因为他们一旦同意了程序,则无论结果如何,都必须接受所同意的程序带来的结果。”[7]

(三)教育价值

由一系列晦涩而抽象的专业术语构成的宏观调控,远非一般公众所能理解,假若一个政策或立法的出台受到其影响的法律关系主体甚至难以去读懂它所表达的内容,那将是一件灾难性的事件。宏观调控法所论及的术语、内容迫切需要进行反复学习与认识。程序天然的直观性加上信息公开与参与机制的配合,将会使任何一次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成为一个宏观调控教育最好的范本。

三、纯粹程序正义:宏观调控程序法的定位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8]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约翰·罗尔斯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完善程序正义、纯粹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程序正义。完善程序正义具备两个特征,即具备结果正义的独立标准,并可以设计一种保证达到结果正义的程序;纯粹程序正义是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过程或者程序,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当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显然,是否存在一个正当结果的独立判断标准成为三种程序正义形态划分的关键,宏观调控程序法的定位也就主要取决于此。

从理论上讲,宏观调控结果体系是一个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的多重判断标准。其中,经济增长是对效率的追求,增加就业则意味着公平,物价稳定则关乎秩序。可见,结果并非唯一,各种结果之间也难以孤立的判断。

从实践上看,宏观经济政策也并非如操作机器一般的简单,我们也无法对一次宏观调控对国民财富的影响进行一次物理学似的实验,各种调控手段的选择意味着该路径的各种可能结果的概率分布。

从判断上看,这样的一个概率分布,也需要一个长时间的等待去验证,甚至长时间等待后的结果评价仍然是分歧不止。因为解释同一经济问题具有不同的理论与模型,不同的经济学家又有着不同的模型偏好,不同的模型选择又意味着不同的结论。

因此,宏观调控过程中我们无法寻求一个确定的结果标准,宏观调控法律程序具备了纯粹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这一判断也可从之前我国历次宏观调控后效果总是“众口难调”的事实中得到验证,也一如本次金融危机中政府救市成效的再次分歧;这一判断也再次印证了宏观调控间接性特征而无法溯及每个市场具体主体特殊利益的论断;这一判断也能为解决宏观调控程序制度构建中的若干分歧提供一个解释工具。当然,这一判断的前提是决定结果正当的程序必须被严格而实际的执行。

四、宏观调控程序法构建之拓补

在纯粹程序主义形态之下,具有独立要求的宏观调控程序法如何建构?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以下尝试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不尽完善之处略做“拓补”。

(一)宏观调控程序法构建之模式转换

法学角度分析,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9]。仅就文本意义而言,我国现有宏观调控法也并非毫无程序的“影子”,但这些文本意义上“程序”无不总是体现出这样一个共性的特点:程序中审批事项总是按照政府级别高低、抑或官员职级大小“逐级申报”,政策落实总是遵循“上级传达,下级执行”的路径。这样的调控程序与其说是法律程序,倒不如说是一种封闭于机构之内的上下级之间的“手续”。宏观调控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也决定了绝不是“职级越高越可能达到理性”。宏观调控不仅仅需要“程序”,更需要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程序”。

整体而言,未来宏观调控程序法的构建需要两个模式转换:一是由“行政机关主导决策”向“权力机关主导决策”转换;二是由“纵向权力分配”向“横向权利分配”模式转换。

第一种模式转换不难理解,被广泛支持。纵观本次金融危机救助中,没有哪个法治国家在如此重大的关于国计民生的问题完全是靠行xxx力决策的。这不仅有违基本法理,而且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背离。

第二种模式转换要求在宏观调控全过程中,由纵向权力对权力的负责转为宏观调控参与权利的分配。比如,过去受控主体主要通过被动服从的方式接受调控;而模式转换后,受控主体通过知情权、建议权等方式参与调控执行过程,化解了消极抵抗的因素,有利于宏观调控的顺利施行;此外,横向权利的配置上,还可以考虑赋予权力机关质询权、监督权和公共媒体的监督权等。

(二)宏观调控程序法之具体制度补缺

从宏观调控手段的角度,宏观调控程序法之具体制度可按照计划程序、产业政策程序、货币政策决策程序、财政预算程序、减税程序和政府投资项目程序进行划分。这也构成了宏观调控秩序法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我国在没有一部宏观调控法典的情况下,上述程序规范也主要散见于各实体法规范之中。但从宏观调控法研究的共识来看,学者们更偏好依据宏观调控程序法的过程进行概括性分类,即宏观调控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决策法律程序、宏观调控执行法律程序和宏观调控救济法律程序、宏观调控监督法律程序。

1.宏观调控程序法过程尚需完备

就整个宏观调控过程来看,上述程序尚存缺陷。从过程的完备性和科学性角度而言,还应包括宏观调控的动议和终止,因而需要设置并完善动议程序和终止(退出)程序。

动议程序的设置应把握一个原则,即要保持与决策程序的独立性和“对抗性”,就调控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从源头最大程度地保证宏观调控的科学和完善。因此,该程序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动议主体与决策主体保持独立(注释3:比如,《预算法》中,预算草案的制定主体与批准主体之间独立;《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货币政策动议主体与决定主体应保持独立。基于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可通过动议程序的独立性,赋予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宏观决策中更加独立的地位)。其二,动议方案作出所依据的信息来源及其完备性要求;(注释4: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就做出政府大规模经济刺激方案而言,其动议的做出不能仅靠决策部门的主观判断,或者政府部门的简单统计资料,信息的来源必须可靠、完备。要求动议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广泛获取信息,征集民意,尽可能掌握全面、客观的材料信息。这里还体现了宏观调控的广泛参与问题。公众可以在动议阶段即对宏观调控提出建议。)其三,宏观调控方案中明确调控的基本目标及期限设定。尤其是针对本轮政府大规模救市方案而言,这种前置性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对刺激经济的目标和时效有明确的规定,避免随意性;动议程序的设置对政府救助方案的科学性提出更高要求,并保证在执行前得到充分的论证,最大程度做到决策的科学性。

终止(退出)程序是整个宏观调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任何宏观调控措施不能无期限、无休止地反复进行。因此,应当设置宏观调控的终止程序,并详细规定终止的条件。比如,宏观调控设定的目标已实现;客观经济环境已发生变化,继续调控已无必要;预定目标无法实现等(注释5:基于本文将宏观调控程序界定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因而我们可以设计完善的程序,但由于宏观调控面对的经济形势异常复杂,并不必然能够保证调控目标的实现。而当预定结果无法实现时,应当为宏观调控设置一种及时退出的程序。)。我国政府金融危机救助计划中预设了总额为四万亿的资金支持。但是,当预设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客观无法实现时,应当适时终止计划,避免资金等资源的浪费。

2.救济程序的再思考

救济程序完善的逻辑起点是对宏观调控可诉性的认识。对于宏观调控可诉性的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注释6:参见邢会强:《宏观调控的不可诉性探析》,载于《法商研究》2002年第9期;胡光志:《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载于《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我们认为,除了理解宏观调控的本质以及现有诉讼制度的供给之外,还可从宏观调控程序法本质的角度作为切入点,作为支持国家宏观调控不可诉的理由。基于宏观调控程序法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经济形势的复杂多变性和决策主体认知的相对有限性,决定了其目标的实现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只要确保宏观调控主体严格依照程序行事、谨慎克己,则调控结果免受法律追究。这便对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通过宏观调控的程序正义,充分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尤其在应对金融危机这样的重大问题时,调控主体无法保证一定出现期待的结果。过分苛责法律责任的追究,可能由于调控主体出于顾虑过分犹豫从而影响调控的最佳时机。当然,免受法律追责,并不代表不承担责任。救济程序的完善,还有赖于其他制度的配合,比如消极不作为或滥用权力的行政责任承担、政治责任担当、权力机关的监督等等。

总之,本次金融危机政府救市为宏观调控法研究反思提供了很好的一个契机。假若论证中的宏观调控基本法是一部程序主导的立法,应该不会再被讥笑为是“很好玩的事”(注释7:在谈到宏观调控法立法时,一位经济学家认为进行宏观调控法立法不可行,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玩的事”。);我们也期望它更应该是一部具有强制拘束力和可执行的程序性的基本规范,不再是一部仅仅宣示性经济活动纲领性的一个“软法”文件。

注释:

[1]xxx麒,胡代光.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理分析[J].中国法学,2002,(2):1011.

[2]叶珊.发展公平与经济安全是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试析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J].行政与法,2007,(11):39~41.

[3]刘定华,肖海军,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4]鲁篱.论最高法院在宏观调控中的角色定位[J].现代法学,2006,(6):107~111.

[5]陈云良.经济法的模糊性研究[J].法学家,1998,(4):68~73.

[6]季卫东.法治程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日]谷中安平.程序工争论[A].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8][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9]孙笑侠.秩序的法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

干部推荐动议范文(篇七)

案情简介:

休辰斯(Houchens)夫人是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居民。1980年8月,她丈夫去泰国旅游。从那时起,休辰斯夫人再也没有收到她丈夫的任何音信。根据弗吉尼亚州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的失踪状态超过7年时间,则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该人死亡。据此,休辰斯夫人在1988年向该州法院提出上述申请,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其丈夫死亡的宣告。在失踪前,休辰斯先生曾向被告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两份个人人身保险。在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作出后,休辰斯夫人以上述两份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理由,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约支付有关保险赔偿金。该公司拒绝了休辰斯夫人提出的保险赔偿金给付请求,其理由是:两份保险合同都规定,保险赔偿金给付的必要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发生意外事故死亡的情况。在本案中,虽然法院宣告长期失踪的被保险人“死亡”,但该宣告死亡并不必然意味着休辰斯先生是意外死亡的,因此,拒绝支付有关保险赔偿金。双方就此问题发生民事纠纷。1988年底,休辰斯夫人以“保险合同违约纠纷”为由,向设在弗吉尼亚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审前发现程序中,本案原告没能向法院提交关于其失踪丈夫确实是意外死亡的充分证据。根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本案被告)向法院提出一项动议:鉴于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是意外死亡这一事实,因此,被告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表示并非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本案不存在真实的争议问题,继续开庭审理完全没有必要,申请法院在审前阶段作出简易判决,终结本案的诉讼程序。经过审查,法院认同了被告动议的内容,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简易判决。对此,休辰斯夫人表示不服,向联邦第4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

主文:

负责审理本案上诉请求的埃尔文法官认为: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6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其承担举证责任的涉案重要事实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加以支撑,则受理本案的联邦法院必须在审前阶段作出简易判决,终结该诉讼程序。就第56条第3款的内容来看,当一件民事案件“并不存在真实的事实争议时”,法院就应当以简易判决的方式认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动议内容。在本案中,虽然以死亡宣告判决为依据,休辰斯夫人确实能证明其丈夫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死亡”。但是,根据涉案的两份保险合同的规定,获得保险赔偿的必要前提是:她必须在发现程序中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是意外死亡的。而她在审前程序中提供的一些证明力薄弱的环境证据,并不能使一个理性的陪审团就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的事实主张产生内心确信。根据弗吉尼亚州相关法律的规定,休辰斯夫人应对“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既然她无法在审前阶段举出充分有力的证据对前述事实主张加以证明,法院应使其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可以认为本案“并不存在真实的事实争议”,一审法院就此作出简易判决的行为是恰当的,上诉审法院对此加以支持。

评析:

第一,本案的公正审理主要涉及到英美民事诉讼的以下制度和理念:

(一)简易判决制度。所谓简易判决,又被称为即决判决,是指对重要的案件事实并不存在真正的争议,在审前阶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官直接将案件作为纯法律问题加以处理的一种便捷、快速的判决方式。简易判决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进行不必要的开庭审理,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资源和成本。一般来说,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会主动作出简易判决,而必须在有关当事人提出动议后,才能审查决定是否要作出该种判决。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有权提出该种动议。具体来说,原告应在诉讼开始20天之后提出该种动议,而被告则可以在审前程序中的任何时候提出该动议。但如果法官已经指定了本案第一次开庭辩论期日时,则当事人应当在该期日10天前提出该动议。既可以由一方提出该种动议,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该种动议。这种情况被称为交叉动议。如果提出交叉动议,则审理本案的法院应分别对动议内容作出审查处理的决定。法院在对简易判决的动议作出裁判时,如果对本案重要事实是否有真正的争议存在疑问,一般会作有利于动议相对方的理解和解释。法院在审前程序中作出的简易判决,在性质上属于对案件实体作出的判决,具有实质既判力。另外,即使当事人在审前阶段提出的简易判决动议被法院驳回了,其在开庭审理阶段还能以同样的理由提出指示裁决的动议。指示裁决在要件、功能等内容上同简易判决完全一样,两者惟一的不同点在于:前者只能在开庭审理时提出,而后者则只能在审前发现程序中提出。

(二)举证责任制度。所谓举证责任,又被称为说服责任,是指当事人就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在未得到证明时应承担实体败诉危险的一种法律责任。这里应注意的一点是:所谓“诉讼请求或主张未得到证明”,是指案件有关请求或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的诉讼状态。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审案法官就陷入了“困境”:一方面,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楚;另一方面,法官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又不得拒绝裁判。这时,使法官解脱上述“困境”的惟一方法,就是适用举证责任制度,即在案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谁提出的这些诉讼请求或事实主张,法院就直接判决谁实体败诉。这就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惟一功能。在这方面,大陆法系的客观证明责任制度同英美法系的举证责任制度有着“异曲同工”的功效。针对案件中特定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会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的现象。

(三)证明标准问题。所谓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英美法系国家对民事案件一般采取的是“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该标准的含义是:当一个事实主张被陪审团(或法官)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其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该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是真实的。

(四)英美法系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包括在内)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任何案件的审理都要采取“两分法”,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事实问题应完全由陪审团加以审理裁判,而法官则专门负责案件审理中的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法官不应干预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陪审团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法律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这种诉讼问题的“两分法”,既体现了法官和陪审团在审判业务上的专业分工,也体现了两个审判主体的权力制衡和相互牵制。

(五)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不在于保护死亡人的利益,而在于保护同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的利益。通过宣告死亡制度的适用,将产生下述法律效果:婚姻关系自然消灭、遗嘱开始生效以及收养或被收养关系消灭等等。虽然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在法律上有同样的效果,但两者之间还是有所区别:当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他可以向法院申请作出新判决,撤消以前的死亡宣告判决。因此,法院作出的死亡宣告判决是没有实质既判力的。另外,死亡宣告判决只具有确 认失踪人死亡的功能,而不具有具体确定失踪人到底是自然死亡还是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功能。

第二,在本案中,法官作出简易判决的逻辑思路为:(1)本案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两笔保险赔偿金)是由原告提出的。因此,原告对该项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的风险;(2)为使上述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认同,原告必须举证证明下列两项事实主张的成立:①被保险人已死亡;②被保险人属于意外事故死亡;(3)以提供州法院作出的休辰斯先生死亡宣告判决的方式,原告证明了第①项事实主张的成立;(4)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是意外死亡的,而保险公司客观上也不可能对此提出强有力的相反证据进行抗辩。因此,原告提出的第②项事实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就该事实成立进行的证明,和被告就该事实不成立的反驳证明,都没有满足“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的要求。此时,身上背负举证责任的本案原告,应对此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5)在这种情况下,本案被告可以上述第②项事实真伪不明为依据而提出如下动议:本案并不存在真实的事实争议,继续开庭审理完全没有意义,申请法院在审前阶段作出简易判决,终结本案的诉讼程序;(6)如果动议成立,即本案确实不存在事实上的真正争议时,则根据英美法系“两分法”理念的要求,法官将不会把本案事实部分交付陪审团进行事实裁判,而是由法官将其作为纯法律问题进行处理,作出简易判决。

干部推荐动议范文(篇八)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选人用人监督的新要求,是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具体体现,是实现选人用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建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要从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责任要求,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标准,失察失误的基本内容以及追究责任的办法加以规范,使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有章可循,确保《干部任用条例》工作全面贯彻落实。

一、明确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责任要求。

从《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来看,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决定任用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要避免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首先必须明确三个环节的责任要求。

(一)推荐责任。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推荐程序,明确推荐责任要求。

1、单位推荐责任

(1)组织人事部门的民主推荐是根据职位空缺和个别提拔任用进行民主推荐,在推荐过程中,要按照空缺职位和个别提拔职位的要求,明确推荐条件、范围、职位,按照民主推荐的要求进行民主推荐。

(2)各级党委(党组)推荐本单位优秀人才,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本单位后备干部,且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推荐工作结束后由党委(党组)写出书面推荐材料上报。

2、个人推荐责任要求。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才,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领导干部应本着对组织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举荐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优秀人才。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填写推荐表,写出书面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和拟任职务,并且本人签名承担责任。

3、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责任要求。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应是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应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他人负责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坚持独立思考,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如实推荐干部。

4、负责民主推荐工作人员的责任。民主推荐组织者对民主推荐全过程负责,负责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并提出有关要求。负责维护推荐秩序,清点人数,分发和回收推荐表,做好民主推荐的统计汇总工作。

(二)考察责任。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干部考察工作。

1、组织考察工作单位的责任:应根据考察任务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培训考察人员;建立干部考察登记制度,如考察工作人员姓名、考察的单位及时间、被考察人的姓名及职务、谈话人数和名单、参加民主推荐人数、考察结果等都如实进行登记,整理综述考察资料。

2、考察组的责任。实行考察组长负责制,考察组应根据考察任务和考察方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详细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形成干部考察材料,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优缺点,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提出具体的使用意见。

3、参与谈话对象的责任。应按照考察组的要求,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干部个人负责的态度,如实反映被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表现,并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

4、被考察对象的责任。积极配合考察工作,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如实汇报自己的情况,主动反映自己的问题或缺点。

5、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责任。按照考察组的要求配合考察组做好考察工作,搞好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组织工作,如实提供被考察对象档案材料,近期考核情况和工作业绩表现等。

6、审查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政法、审计、计生等执纪执法部门要指定专人对考察对象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写出具体审查材料。

(三)任用责任。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任用干部。

1、组织人事部门酝酿提名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对已经考察的干部人选要进行充分酝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向党委(党组)提交讨论任用人选。没有经过考察或考察时群众反映有问题尚未查清的人选,暂缓提交党委(党组)讨论,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人选应报送真实、规范的简介材料。

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责任。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党组)会议。不准个人决定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意见。党委(党组)到会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党委(党组)成员对讨论决定任用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3、实行任前公示的责任。对经讨论决定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前公示,并认真掌握和调查核实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影响干部任用的,应提出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议。

二、科学制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标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属选人用人失误。

1、任职后发现任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按规定不能提拔任用的。

2、任职试用期间或任职近期内因个人品德、能力、水平等不具备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明显不胜任现职的;

3、在选人用人过程中,有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选拔任用干部不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任职资格的;

4、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

5、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纪律选人用人的。

三、明确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内容

明确界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内容,是建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的前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是多方面的,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来看,容易导致选人用人失察失误主要有三个环节,即推荐失误、考察失误、决策失误。

(一)推荐失误。民主推荐是选人用人最基础的环节,推荐结果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选人用人的质量,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推荐的主体分为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单位党组织推荐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1、领导干部个人提名或推荐失误。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个人在推荐提名干部时,动机不纯,不负责任地推荐干部,包括凭个人好恶、私人感情进行推荐;或收受财物进行利益交易;或凭个人的地位、权力和影响,向组织部门施加压力的:或推荐干部时,不如实向组织介绍真实情况的。

2、单位党组织推荐失误。主要包括单位党组织不按《干部作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民主推荐的;不如实向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结果,歪曲民意,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单位推荐干部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的。

3、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失误。主要包括民主推荐时,应有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而没有实地组织推荐的;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时,不坚持原则不按程序办事的;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推荐结果,隐瞒事实、歪曲民意的;泄露民主推荐结果的。

(二)考察失误。考察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能否选准人用好人,考察环节起着重要的作用,考察过程中容易导致失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拟定考察对象的失误。考察对象应根据民主推荐结果进行确定,尽管有量化的标准来参考,但如果没有正确把握,也容易出现失误。主要包括,没有科学地分析民主推荐结果,简单地以票取人的;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少数或个人确定考察对象的。

2、组织考察的失误。组织考察的失误主要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没有按规定制定考察方案,随意进行考察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派出的考察组成员素质把握不严或考察成员少于2人的;需要回避没有回避的;违反考察工作纪律,泄露考察机密,造成考察失真失实的。

3、考察人员的失误。考察人员的失误主要是指考察组成员在考察过程中的失误,主要包括没有按考察方案进行考察的;考察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深入调查核实,未作了解或了解不清的;隐瞒考察事实真相的;违反考察纪律,吃请收礼、通风报信、泄露考察机密的;考察材料反映不真实,不全面、不具体的。

4、被谈话人的失误。被谈话人的失误主要包括:被谈话人(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如实向考察组反映真实情况的;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真相,刻意中伤或夸大其词的。

5、审核把关的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的基础上对其人选的审核把关失误主要包括,拟任用人选的基本情况不准确的(包括工龄、学历、年龄、任职资格、培训等);按照规定没有征求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的;对人选的综合评价不准确的。

(三)决策任用的失误。决策任用是选人用人的最后环节,也是综合选人用人前几个环节的最后结果,这一环节的失误主体是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委(党组)。失误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人事部门提名酝酿的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将没有经考察或未经过酝酿和征求意见的干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未经过书记办公会酝酿,直接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

2、讨论决定的失误。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讨论的成员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临时动议决定任免干部的;党委(党组)成员个人决策干部任免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经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并作出用人决策的。

四、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

选人用人的各个环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既有密切联系,又有相对独立性,如果在某一环节发生失察失误,则有可能导致在选人用人结果上的失误。因此,对选人用人中出现的失误,应分清是在哪一个环节中出现的失察失误,然后,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中国xxx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教育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对推荐阶段的责任追究。推荐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单位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等形式。不论什么形式的推荐,都必须坚持谁推荐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以便于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被推荐人任命后,如在试用期内发现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推荐人或组织者的推荐责任,推荐人应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对推荐材料不实,有夸大被推荐人的德才表现的,或在推荐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意欺骗组织的,应给予推荐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推荐过程中收受被推荐人的财物、谋取私利者,应给予通报批评、诫勉、降职、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推荐人的刑事责任。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带“病”上任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失误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对考察阶段的责任追究。对干部的考察,必须明确考察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考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内容、方法、要求和程序办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对在考察过程中,恶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借机谋取私利、跑风漏气、打击报复者,情节较轻的,应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同时,调离工作岗位。对考察人员在考察过程中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深入,没能发现被考察者任前之“病”,一年内发生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考察人员通报批评、诫勉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任免(审批)阶段的责任追究。讨论研究干部的任免(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1)对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重大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相应的处分。(2)对程序上走了过场,实际上是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造成用人失误,给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辞职或免职,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3)主要领导有提示、授意、暗示下属,发表带框框意见,影响干部公正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4)对有异议、问题不清的任免对象没有停止审议,继续做出任免决定,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5)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纪律决定任用干部的,已作出的干部决定一律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建立健全选人用人责任机制

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所造成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实行责任追究只是减少和避免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一种补救措施,要真正减少和避免选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误,必须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责任机制,形成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责任追究的科学选人用人体系。

一是要建立健全干部推荐责任机制。在推荐干部时,不论是单位党组织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推荐,还是领导干部推荐都必须规范推荐程序,明确推荐干部的范围、形式、对象、责任等,对所推荐的干部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必须填写《领导干部推荐表》,并附上署名的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内容应包括被推荐者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情况,重点介绍政治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应如实地反映被推荐者的主要缺点和不足,凡因推荐失当,造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等后果的,推荐者或推荐单位第一责任人就应受到责任追究。

二是要建立健全干部考察责任机制。考察人员在考察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责、权和考察的内容、方法、程序、纪律、监督等要求办事,要填写《干部考察登记表》,对考察对象、考察方式、考察时间及考察组结论性意见等情况进行登记,考察组组成人员应在考察登记表上签名,对考察对象承担考察责任。对在干部考察中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泄露考察、酝酿干部任免情况,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考察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考察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群众议论较多,反映较大的,都应对考察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是建立健全干部任免(审批)责任机制。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特别是要严格遵守“十不准”的工作纪律。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造成干部任用失察失误的,必须对责任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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