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诉书范文(推荐八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08-26 12:24:02604

行政抗诉书范文(篇一)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大理市xx.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张xx、季xx蓄...

×检刑抗[××××]××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姓名)××

×(案由)一案判决(裁定...

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被害人)朱某女1964年5月17日汉族户籍地址:某某市现住某某市

被申请人某某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因不服(2007)房刑初字第610号公诉被告人刘建军判决有期...

行政抗诉书范文(篇二)

申请人:x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x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抗诉书范文(篇三)

民事行政检察的任务是: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判决、裁定提请抗诉;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显然,提高民行监督能力,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其作用是显著的。本文就如何提高民行监督能力,从民行监督的全面性、正确行使监督权、民行监督的法定性和查办职务犯罪四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肤浅认识。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的功能定位,是各项检察职能的综合和本质特点。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总则都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从法律上规定了检察机关广泛的法律监督权限。显然,民行检察部门要发挥好权力制约的功能,监督和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监督和纠正诉讼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严格执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困难,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和争议,依据省院近期出的规范性文本,本文就提高民行监督能力谈几点认识。

一、民行监督是全面监督

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神圣职责。监督内容,不仅是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过程实施监督,也应包括对民行调解,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针对民事行政诉讼中依然存在着司法不公现象,严重损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更应该尝试用民事手段追缴国有资产流失的资金,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监督的方式,要综合运用民行抗诉和不抗诉、再审建议书、再审案件出庭、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民行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运用对审判人员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对民行审判、执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行使检察建议权,积极运用支持起诉的形式开展公益诉讼。通过向党委、人大送达抗诉书的形式,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支持,努力提高民行监督的效力。

监督对象,在认真履行抗诉职能的同时,对确有错误的,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可以适用检察建议,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一般性、程序性的错误,可以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监督意见。

二、严格执行抗诉的法定条件,注重证据,确保抗诉案件的质量,是提高民行监督能力的重要保证。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是:(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以上四条是抗诉的法定条件,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以及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不宜抗诉。主要是这两种情形抗诉后,法院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浪费了诉讼资源和当事人的精力,对树立检察机关的形象也不好。

在实践工作中,民行抗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审查人民法院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中,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但以下三种情况不宜抗诉:(1)申诉人在原审过程 中非因法定事由未尽举证责任的。(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3)足以推翻原判决、

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非因法定事由未提供的新证据的。以上情形不应抗诉的原因是,民事诉讼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是“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谁举证”。那么,当事人在法定时间没有充分举证,则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对于基于同一个事实,有两种相反证据的,则要按优势证据的原则进行审查,尤其要注意书证是证据之王。

三、正确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摆正自己的位置,要把民行监督建立在监督职能的全面履行和监督手段的理性运用上。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作为监督者,检察人员应当独立于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之外,地位是属于申诉人和人民法院之间,不代表某一方利益,保持中立地位,这是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检察机关针对的是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是针对具体的民事争议,是以事实和法律衡量、判断案件,纠正错误的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应该确定以下观点。

1、作为监督者,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有“主张意识”,要尊重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作为监督者,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不能有“代言”意识,要明白,检察机关的地位是居于申诉人和人民法院之间,不代表某一方的利益。

3、作为监督者,不是案件的裁决者,不能有“裁判”意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一种保障审判权和执行权合法行使的监督,有权启动再审程序,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最终还是由审判机关最后裁决,不应当试图拥有检察监督的最终裁决权。

4、作为监督者,不是案件的调查主体,不能有“调查”意识。民事诉讼最主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显然,举证的责任在主张一方的当事人。作为监督者,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以审查原审案卷为主,非确有必要,不进行调查。只有下列情形,可以进行调查:(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法定情形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的;(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的;(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4)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5)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

5、作为监督者,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对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和认识上有分歧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注意利益衡量,耐心解释,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防止矛盾激化;对于社会影响大,申诉人态度激烈的案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做好化解工作;当事人在申诉中,有和解可能的,要尽可能促成和解,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

四、积极查办民事行政审判、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是提高民行检察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可以增加抗诉工作效果,使抗诉与侦查两种法律监督手段形成合力,达到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迅速增多,涉及的企业、地方和个人利益越来越广泛,民事行政诉讼中仍然存在着司法不公现象,严重损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而其背后的职务犯罪,已成为造成司法不公的重要根源,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基于上述情况,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明确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经检察长同意和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和直接立案侦查,这是在新形势下,民行检察监督的新任务,也是遵循司法规律,强化民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整合了民事行政抗诉和查处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职务犯罪两种监督手段,有利于提高民行检察监督力度,惩治司法腐败,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开展。

笔者认为,认真做好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提高民行监督能力,应注意以下方面。

1、要处理好抗诉与侦查的关系,要充分利用审查民行申诉案件的有利条件,发现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增强抗诉工作效果,使抗诉与侦查两种法律监督手段形成合力,达到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目的。

2、要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会办案、办好案,要认真学习侦查知识及相关法律,注意总结侦查实践经验,提高侦查民行诉讼中职务犯罪的意识和水平,增强侦查此类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切实履行查办民事行政诉讼中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责。

3、要深入群众,了解民事行政审判、执行中的职务犯罪线索,深入研究民事行政诉讼中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注重侦查对策和谋略。

4、开展侦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对侦查工作进行科学而严格的管理,加强办案安全,搞好侦查工作的协调配合,执行法律要严,一定要防止借刑事手段解决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问题的发生。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侦查工作,查办职务犯罪,这是一项神圣职责,任重而道远,这项工作搞好了,可以使抗诉工作有很大的推进,促进民行检察的监督力度,极大的树立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法律权威,对司法公正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对于提高民行监督能力的作用是巨大的,成效是显著的。

行政抗诉书范文(篇四)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

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xx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违纪事实清楚。

1)违法违规律师xx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居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提供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xx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提供被投诉人xx投诉档案以及根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提供对被投诉人xx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原审法院应根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非常清楚。

此呈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抗诉书范文(篇五)

申请人:x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x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行政抗诉书范文(篇六)

刑事申诉书范文推荐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17日,法释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将罪责推到申诉人头上,使申诉人的下列申辩苍白无力:

1依据二审判决书,李光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一审法院查证不属实”。可见李光华为减轻刑罚,不惜诬告他人,自然也会因此诬告别人是主犯;

2韩劲松因私藏赃物曾被申诉人警告,因而怀恨在心,不排除其诬陷申诉人的可能;

3申诉人仅参与一次抢劫,且是初犯,很难使人相信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

三、法律适用方面:

1、二审判决适用了《刑法》第十二条,但得出了错误的法律适用结果。

《刑法》第十二条的中心涵义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2号)第三条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二审判决据此得出适用1979年刑法的结论。

虽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法定刑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法定刑一样,但二审判决却忽略了两部刑法关于主犯的定罪处刑标准不同。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因而二审判决在对申诉人的判决理由中称:“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应当从重处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规定的34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均不包括主犯,只在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1979年刑法是错误的,应适用1997年新刑法。

行政抗诉书范文(篇七)

刑事抗诉书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

______检刑抗[______]______号

原审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____人民法院以____号____(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____(姓名)____(案由)一案____(判决或者裁定)____(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地叙述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当依由重至轻或者时间顺序叙述。)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________(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____法院____号____(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人民检察院(院印)

附:被告人____现服刑于____(或者现住____)。

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行政抗诉书范文(篇八)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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