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合集22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4-01-13 12:26:0327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1篇

今天早上,xx律师突然叫我把代理词拿给他看。我的直觉反应就是有点类似反问地回答xx律师这个不是明天才要交给他。他说先看看有什么修改的地xx明天定稿。我只好把先的那部分交给他看,乖乖地交待着我不懂怎样写录音的有效性。xx律师看后,他说我把合同的有效性写得太过理论以至于容易给审判员以空洞套话的感觉。他同时从证据的三性这xx面列了提纲给我,让我朝着这个xx向去写。于是整个早上我就忙于修改及重写代理词。套句俗话“时光飞逝,明月如梭”,我直到感到肚子饿了才发现已经十二点有多了。而此时,xx律师也准备离开办公室。我趁xx律师离开后赶快订餐吃饭。这实在是饿得要命!晚上我把代理词发给xx律师看看,然后他跟我说录音的有效性要从肯定xx面上着笔不要反推。于是我按照他的要求把它修改好再发给xx律师批阅。代理词的终极版就这样诞生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甲方:

乙方: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清收债款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清收债款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业务和工作范围是:

1、对甲方受托设计项目实施完成后,建设方(设计委托方)历年拖欠甲方债款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并针对不同的项目制订明确、具体的清收方案;

2、协助甲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审查尚未实现债权的合同书、协议书以及涉及债权追索的其他文书;

3、代理甲方为实现债权而进行的诉讼、调解、仲裁、执行以及案外和解;

4、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时指派承办律师。

5、针对具体案件及其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收费标准。

6、若甲方遇有其他法律事务,可随时通知乙方到甲方办理,乙方应尽职尽责的予以协助办理。

三、甲方应如实陈述案情,须提供相应债权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一般不改派具体案件的承办律师。甲方承诺乙方为甲方的唯一代理方。

五、乙方在办理委托事项期间及委托事项办理终结后,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泄露因从事代理行为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其他甲方保密事项,并不得在其他场合或其他案件中使用或提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

六、未经甲方书面正式同意,乙方不得放弃对所诉讼、调解、仲裁、执行以及案外和解案件债务人的权利要求。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怠于履行代理义务等行为。

八、代理费支付办法:

1、乙方代理收回的为现金,按回收额的%提取代理费,收回现金进入甲方帐户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经甲方同意收回实物的,以经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评估值的%提取代理费。前列收费标准的浮度,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框架内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确定。

九、上述律师代理费包括委托代理的费用和报酬,含代理人报酬及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资料费、翻译费等其他代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若因办案需要,须对债务人资产委托评估、拍卖、鉴定所发生的应当由甲方或债务人支付的费用等不在上述定义的代理费之内。

十、乙方应将其营业执照、收费许可、收费标准、参与人员执业证书等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十一、本协议的期限暂定二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如一方没有提出解除,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缺席审理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首先是当事人对婚姻意愿的表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已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例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其次,离婚案件所查明的法律事实有相对的隐蔽性,有很多事实只有夫妻双方知晓,其他人难以证明。基于离婚案件的上述特点,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慎用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2篇

今天,xx律师同样没有进办公室。其实我感到很困惑——在律师事务所里,我基本没有看见律师们在办公室里办公。而我又常听闻xx律师要出差。如此频繁地出差,地域涉及的范围如此广。让我感觉地域差异似乎完全不存在。无论是出市还是出省,这好像一般上班族上下班那样自然,似乎已成为他们呼吸的一部分。也许这就是律师与平常人的其中一个区别。当代的律师涉及的业务范围不仅仅是诉讼业务,更多的是非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的开展就要求我们具备更泛更为丰富的知识面。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3篇

尊敬的审判员:

本人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本人多次与原告某某详细的沟通和交流,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灭,请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承认自己有配偶而在外与其她女_往密切,导致夫妻关系的破灭,存在重大过错,并且同意离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应该坚持照顾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以结婚为目的与其她女_往,并且被告也多次承认自己在外与其她女性保持密切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请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各方的`因素,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本案房产部分,请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1、本案中房产部分依法进行分割的好处

在本案中,对原告提出的房产分割一并进行审理,审理难度相对较小,同时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审判效果,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杜绝新的纠纷发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本案中房产部分不依法分割的坏处

首先,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审判机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若法院拒不对本案房产部分作出分割,违背了人们法院的工作职责;其次,在离婚诉讼中不进行房产分割,而强行要求原被告双方另案起诉分割房产,对于本案来讲是结案了,完成了工作任务,但是当事人的问题还是未能解决,最后还是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增加了法院工作量和工作的难度,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其次,要求当事人对房产部分另案起诉,会使一个诉讼就能解决的问题,分割成多个诉讼,不仅不能达到息诉、化解双方矛盾的审判目的,反而会激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院的社会形象、增加新的不稳定因素。

3、依据法律规定,本案房产应当进行分割

《民诉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二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_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该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房屋分割部分已经贵院立案并进行审理,任何法院不得再对本案中争议的房屋进行立案审理,若立案的,也应该裁定移送贵院合并审理,因此请贵院依法对本案房产部分进行分割。

代理人:

年 月 日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4篇

审判长,二位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辽宁汇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贾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履行我的代理职责,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对认定事实的意见

通过法庭调查,我认为应当认定以下事实:月1日18时2分,贾副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鞍线20公里处,刮撞正前方道路沙堆旁倒置的“前方施工”标志牌,行驶左侧,与对方依明驾驶的辽P13749号农用三轮车相撞,致贾副受伤,车辆损坏,贾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A县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立案调查,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责任认定是:被告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对采信证据的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这些证明材料,能够相互认证,形成一个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完整的证据体系。

书证1、《事故认定书》,能够证明A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是:“A县公路管理段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事实。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能够证明贾副是1958年3月23日出生及其是农业家庭户口的事实。

3、书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能够证明原告贾一与贾副是父子关系的事实。

4、书证《死亡医学证明书》,能够证明贾副于年10月12_亡的事实。

5、书证《收据》,能够证明原告贾一支付了元抢救费的.事实。

6、书证《明细表》,能够证明贾副在B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用药明细及金额的事实。

7、书证《规定的警示标识》,能够证明“前方施工”标志有国家标准,被告放置的施工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三、对举证责任的意见

是否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能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视为其举证不能。

四、对适用法律的意见

1、被告的施工行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系违法施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庭审情况得知:被告没有向法庭举示该工程经过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依据。

据此,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关于“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规定,被告的施工行为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

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被告未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距离”是指车辆以一定速度行驶时,汽车驾驶员从发现情况、做出判断、采取制动措施到车辆完全停止所必须行驶的路程。

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和《_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定。

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考虑到当车辆在道路上快速行驶时,尤其是在公路上行驶,如果施工不提前预先告示车辆驾驶员道路状况,警告他们采取预防措施,就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A县公路段作为事故发生路段的施工单位,占用公路道路施工,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设置明显的道路施工标志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原告父亲不能及时辨别路况而发生事故,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规定,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道路施工标志是保障道路施工时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必然要求,在公路这样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公共环境下施工,更需要在符合安全距离的前提下,规范地设置安全标志,给车辆以足够的了望、减速距离,才能正确引导车辆通行,避免因道路维护而发生交通事故。

我们相信,承包人丙能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1KM处开始设置标志施工标志,原告父亲会提前做出减速的反应,就不至于发生这样惨烈的事故。我们有理由认为:承包人丙在施工现场设置道路施工标志不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的原因,理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五、对如何判决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丙作为A县公路管理段连鞍线公路施工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对施工地段未妥善管理,因此应承担责任。

被告A县公路管理段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和发包单位,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多路上的障碍物未及时清理,未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纳。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5篇

审判员、各位陪审员:

我受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杜某某的委托,依法参加了杜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和本案案情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又经常无端猜疑,难以共同生活,现已经分居,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告婚前发现与被告并不合适,且原告父母反对双方结婚,原告在被告威逼利诱之下无奈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吸烟、酗酒的恶习非但未改,反而变本加厉,加上被告还有更严重的赌博恶习,且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无事生非,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结婚的。有哪一个人希望自己经常生活在不顺心、痛苦的阴影下呢?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后的种种令人无法忍受的恶习,导致双方本来基础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坏掉,原告无法继续与这样的人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以及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今天的庭审已经查明,被告自 年春节前被公司开除后就不在上班,天天在棋牌室靠赌博消磨时光,好逸恶劳,完全靠原告的一点微薄工资维持家庭生活,由于原告父亲突患重病,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高额医疗费, 原告为了多挣钱补贴家用就经常加班,被告非但不与理解和支持,不想着去工作以减轻原告负担,反而去原告公司造谣生事,诋毁辱骂原告,使原告身心俱疲。 《婚姻法》规定对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其立法目的在于,对于遭受此类情形的当事人,应尽早结束其痛苦的婚姻,以避免当事人继续遭受这种痛苦,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的身心伤害。被告在原告父亲身患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情况下却仍沉溺于赌博,仍靠原告一人的工资支撑家庭生活,未和原告共同履行家庭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 “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 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被告双方婚后因为被告的赌博、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无端猜疑等恶习造成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三、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被告也只是借原告急于摆脱这痛苦的婚姻而趁机向原告索取钱财,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被告其实是同意离婚的,只是想趁机借离婚向原告索取财产罢了。原告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无端猜疑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其他事实,且被告也承认自己有上述行为。虽然被告表明只有原告支付给自己钱财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借原告急于摆脱这痛苦的婚姻,趁机向原告索取财物,其实也间接证明了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借离婚提无理要求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四、原被告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被告提交的保证书无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被告提交的原告书写的保证书,是原告在被告胁迫下书写的,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也无与其他女人勾勾搭搭的事实,双方未分居前原告每月的微薄工资除给其父亲看病等花销外,其余每月工资都交给了被告,此保证书无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好逸恶劳、无端猜疑、不履行家庭义务等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王胜利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6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仔细的调查,现在又参加了本案的审理活动,根据法庭调查的内容和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是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的范畴。地役权中的“地”并不限于土地,也包括其他的地上建筑物等。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别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便利。依据《_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依据《_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案原告通过和被告成都依依制衣厂签定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生效执行,因此,原告依法取得了对成都依依制衣厂所在土地的地役权。

二、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役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地役权设立后,地役权人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同时,依据《_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三、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役权对被告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

依据《_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四、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地役权,应停止侵害,并赔偿违约金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7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加大,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务工,导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这种情形日益增多,使很多夫妻常年聚少离多,严重的影响了夫妻感情。一旦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由于其往往不能准确提供对方的详细地址,使得法院常常很难通知被告应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往往只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此外,有的当事人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婚姻无所谓,常常行踪不定,表现为不辞而别,独来独往,另一方很难把握其行踪;还有一种当事人是恶意缺席,故意规避法律,不愿承担不利后果,如不想离婚,不想抚育小孩或不想让对方获得财产之利益。故意不到庭,造成对方当事人举证困难,人为增加法官判决离婚难度;还有的拖延诉讼,迫使对方当事人让步。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8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福安市山中学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代理人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归责原则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有关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定,其适用对象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原告于本案事故发生时就已经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故本案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二、关于本案过错责任的分担问题

(一)原告对其受伤具有完全过错,其全部损害后果应由其承担。

首先,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从四米三高度(该高度已经过合议庭的现场勘查得到证实)二楼往下跳至一楼石板材地面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但其却轻信能够避免发生损害,故原告的主观过错显然已经是一个没必要进行争论的事实。

其次,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高三年级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是其应尽的义务。本案证人韩某的证言可以充分地证明,被告学校已经把作息时间表在教室中张贴,且为了学生的安全返家也已经把有关“清校”的安全制度在班级里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已经履行了教育责任。然而,原告严重违反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超过“清校”时间滞留学校,其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再次,根据本案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其上楼清校检查至原告班级时只发现教室里只有两位教师和两位女生,原告根本不在教室里(此事实合议庭在现场勘查时根据被告学校的窗户设计情况等也得到证实)。可见,原告在被告学校的作息时间之外擅自脱离被告的监管,其损害后果也应由其自己承担。

最后,原告已经在被告学校学习了近三年之久,其对被告学校的环境已经非常熟悉,被告学校一楼铁门在白天时都没有上锁,此事实所有的被告学校的学生都清楚。被告学校一楼楼梯侧的'铁栅栏内侧宽度为120毫米,原告完全可以通过伸过楼道铁栅栏拉开门闩的方式求得帮助,合议庭在现场勘查时也已亲身试验过,哪怕是低年级学生也完全够得着门闩,更何况原告是一个身高一米七多得成年人。根据合议庭现场勘查时核实监控录像的结论,原告在下楼时,只是发现门已关着就立即回头上楼,根本没有检查铁门的实际情况。可见,原告因自己的粗心和疏忽,导致了本案损害的发生,其责任也应由其自己承担。

(二)本案被告主观没有过错,行为并无不当,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该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是相一致的。就本案而言,原告的伤害系放学并清校之后发生,而且被告学校已经按照规章制度履行了管理和教育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故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本案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告学校有两位保安轮岗值班,值班保安实在另一位保安上岗后才去吃午饭,所以根本不存在原告有在二楼呼叫的事实。就算原告有在二楼呼叫,但因该地点距离保安室距离太远,保安根本无法听到,这也是原告自己的过错。

再次,退一万步,被告学校在作息时间之外闩上教学楼铁门,关闭学校大门,这也是被告学校履行正常管理职责,没有任何过错。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原告自己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并脱离学校的管理所造成,故其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均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原告主张九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没有依据。

被答辩人所有病材料上均诊断其损伤为“L2椎体骨折”,但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却没有依据地擅自变更为“L2椎体粉碎性骨折”,并由此鉴定为九级伤残。显然,该鉴定意见有悖客观、真实原则,不值得采信。尽管合议庭在庭审时认为,“爆裂性骨折”即为“粉碎性骨折”,但被告认为两者还是由本质的区别的。而且,请求重新鉴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故此,被告保留其在举证期限内已向合议庭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权利。

2、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3、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没有实际发生,应当待实际发生另行起诉。

4、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有实际发生交通费,故该请求没有依据。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谢谢审判长!

代理人: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

兰细贤 律师

月 日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9篇

今天早上九时于xx法庭开庭。xx律师下午三时在xx还有一宗案件要开庭,所以上午的案件他交托给我开了。说真的,之前的我还是相信自己能够应付的,毕竟我已熟悉了整个案件,而且xx律师又在昨天教了我大概如何应付对xx。但预设的情景跟现实的情况实在太不一样了。我整体上全过程都处于挨打的份上,法官问我的问题我也哑口无言,不断地跟xx律师发短信求救,但奈何远水救不了近火。整个过程只有一个感觉——糟透了!心里的那份苦实在是无法言喻。我今天的行为总结来说就是失败。我在法庭模拟课情景在现实并没有上映。心里的承受能力不是太差了,抗辩性不强——应该说完全没有才对。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10篇

今天早上,方律师突然叫我把代理词拿给他看。我的直觉反应就是有点类似反问地回答方律师这个不是明天才要交给他。他说先看看有什么修改的地方明天定稿。我只好把先的那部分交给他看,乖乖地交待着我不懂怎样写录音的有效性。方律师看后,他说我把合同的有效性写得太过理论以至于容易给审判员以空洞套话的感觉。他同时从证据的三性这方面列了提纲给我,让我朝着这个方向去写。

于是整个早上我就忙于修改及重写代理词。套句俗话“时光飞逝,明月如梭”,我直到感到肚子饿了才发现已经十二点有多了。而此时,方律师也准备离开办公室。我趁方律师离开后赶快订餐吃饭。这实在是饿得要命!晚上我把代理词发给方律师看看,然后他跟我说录音的有效性要从肯定方面上着笔不要反推。于是我按照他的要求把它修改好再发给方律师批阅。代理词的终极版就这样诞生了!

基本信息

姓名:赵__性别:女

婚姻状况:未婚民族:汉

户籍:天津年龄:28

现所在地:长沙身高:165

电子邮箱:_____@

求职意向

希望岗位:法务专员、律师助理、行政助理

工作年限:6年职称:初级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

工作经历

__年3月—至今__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部/经理助理。主要工作是:

一、对外方面

1、在律师的指导下负责该公司全部对外法律事务;

2、参与公司大型合作项目(包括学校设施整改工程、装修扩建等项目)的洽谈,项目分析、论证以及公关工作,实施执行,沟通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提升工作效率;

3、在学校学生保险方面因业务接触也很多也熟悉该业务流程;

二、对内方面兼管理行政事务

1、起草,审议公司业务有关合同,记录/回答有关法律问题咨询,处理一般劳动争议事件等;

2、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任务或是公关任务;

3、有一定的行政后勤工作经验:采购工作服装、安排卫生清洁、车辆管理。

__年3月—__年7月__有限公司,担任法务专员。主要工作是:

1、合同管理,起拟文稿,_年检,及相关文案管理工作。与客户沟通提供公证/见证业务咨询等,客户接待;

2、为有关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或合作参与相关调解工作;

3、组建核心团队长期代理永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等公司风险管控(包括车贷/房贷等不良资产管控)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4、合作中长期代理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单位处理不良资产或提供法律意见;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5、为广州市内几大汽车销售商常年提供法律服务并承办车贷担保的风险管控,熟悉该单位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6、代理广东省内客户公司的商帐管理,安排人员调查跟踪财产线索以及正面接触当事人;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客直接洽谈诉讼业务及其实施细节,并根据客户要求迅速及时处理高难度的调查取证工作;

7、在律师的指导下能独立完成民事类案件,从调查分析,提出实施意见,整理数据,补充证据,立案,起诉,出庭到最后阶段执行工作,根据委托人要求与法院协调推动案件审理、审判或执行的相关工作;

8、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案卷整理,归档管理,办案总结,做好回访;并根据合作需要制定业务申请计划大力拓展新客户;

9、曾经独立代理过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10、曾经独立代理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尤其是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历:本科

毕业日期:20__-07

专业:法学

语言能力

英语水平:一般

国语水平:良好

粤语水平:优秀

自我评价

1、本人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有较长时间的法务实践,在公关接洽,合同管理,财产调查、起草文案等方面都有工作经验积累;

2、在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的指导下曾经独立代理过十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尤其熟悉民商事合同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3、曾经独立代理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4、在公司从法务专员成长到经理助理,尤其熟悉公司一般法务工作,在处理人事和劳动纠纷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

5、适应能力较强,性格随和,做事耐心。擅于沟通总结,勇敢改正错误,团结友人。

**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15民初69329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市***区,现住**市***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相识,于2015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发生矛盾,且被告经常限制原告的自由并在酗酒后实施家暴行为,故原告于2015年10月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承诺改正过错,故原告申请撤诉。然双方关系却更恶化,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再次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卫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同意离婚。但原告诉称不符事实,其未对原告有家暴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系原告有外遇及故意伤害被告身体,现要求原告返还婚前用于购买家具的钱款人民币7万元,返还结婚时被告父母给予原告的彩礼现金万元,赔偿被告离婚损害赔偿费5万元。

审理中,原告陈述婚前被告交付的7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购买的家具属于被告的婚前财产,另5万元在婚后用于共同生活;关于被告主张的彩礼其没有收到;关于婚后被告转账给原告的2万元,也已用于日常生活;关于被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其不同意赔偿。被告陈述婚前转付给原告的7万元原告并未用于购买家具和夫妻共同生活;婚前由原告父母收取的彩礼也未用于婚后生活;婚后转给原告的2万元,原是要转给自己父亲的,后转错给了原告;关于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金系因原告故意伤害被告身体,该行为对被告造成的伤害理应由原告赔偿。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结婚登记摘要、第一次起诉离婚的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第二次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被告主张其婚前交给原告的购家具款,此款应为被告的婚前财产,原告自认此款中只有2万元用于购买家具,故另5万元仍应归被告所有,原告认为该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举证证实,且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的陈述不能全部采信,本院酌定由原告返还被告购家具款2万元。关于被告在分居后转账给原告的2万元,被告认为系误转,没有依据,此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陈述已用于日常生活,未举证证实,故原告应给付被告分割款1万元。关于被告主张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由于原告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告身体受伤,原告除对被告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外,还应在离婚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原告给付被告损害赔偿金2万元。

依照《xxx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

(二)原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卫某某婚前购家具款20,000元;

(三)原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卫某某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元;

(四)原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卫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2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徐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 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西石门铁矿、浙江正宇矿业有限公 司、浙江正宇矿业有限公司盛龙项目部 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劳动仲裁或诉讼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韩学谦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全部与该案件有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现实债权,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并设法达成实现债权的结果;

2、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

7、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8、有权就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留置案件款或物。

9、其他委托人授予的权利。

五、经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收取代理费用。

甲方支付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乙方不垫付任何费用。甲方应付乙方的代理费按劳动仲裁决定书或调解书确定的数额的5%给付乙方;或按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调解数额5%付给乙方。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等全部退还给甲方;

七、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放弃请求、和解、撤诉或与案件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代理费依案件总标的额参照第五条约定的比例收取;

八、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约,乙方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并支付案件标的额50%的违约金;

九、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十、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代理律师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月日:

申请人:男/女,20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住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

被申请人:男/女,20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住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xx月xx日受理。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离婚事宜(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离婚协议。

故申请人依照《xxx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特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请予准许。

申请人:

日期: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11篇

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下面主要介绍代理词正文的写作要求。

注意事项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庭审过程中的漏洞。

第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组成部分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⒈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⒉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⒊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⒈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⒉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⒊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⒋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⒌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 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⒈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⒉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⒊代理记号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⒋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所接受。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12篇

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明。在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证程序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审判中,法官主要看原告的举证,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时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仅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还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也有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缺席判决后,一旦被告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同时,因为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对夫妻间的共同债权、债务亦无法查清。在共同债务问题未查清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子女抚养问题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跟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对被告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时,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13篇

今天xx律师吩咐我写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之前xx律师说到时再送份代理词,将代理词润饰下就行。我还以为这份代理词是xx律师自己写。直到今天我才知道这份代理词是要我写的。当他问我会写代理词的时候,我居然说不会写没有教过。后来我回家翻阅书时才发现原来我上课时学过,但我居然完全忘记了,真不知道自己当时的脑袋怎么了。我觉得录音的有效性这xx面很难写。我翻阅《证据学》从而知道要从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及真实性)着手。但是我就是不知道该如何写。因此,我只好先写自己比较有把握的部分,而录音的三性容后再思考该如何去写。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14篇

审判员: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高某某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了有关证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δ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双方婚先孕,原告在世俗偏见之下无奈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加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性格不合,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结婚的。有哪一个女人希望自己经常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下呢?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并且有多次打骂原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本来基础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坏掉,原告无法继续与一个有暴力倾向、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人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δ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以及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已经承认了殴打原告的行为,且原告被打以后,肉体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并对其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处在恐惧之中,经常整夜失眠,有时从恶梦中惊醒,不敢接被告的电话,不敢独自出门,被告的暴力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这不是家庭暴力又是什么?

被告在庭审中称,被告只打了原告一次,不属于实施家庭暴力。这种说法是荒谬的。法律?有规定构成家庭暴力必须具备 “ 多次 ” 的要件。况且,被告殴打原告,不计后果。以被告的理论,只有原告现在回到被告处,再多挨几次打,或者被被告打成轻伤以上,才可以判决离婚。被告的这种理论是完全错误的。《婚姻法》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其立法目的在于,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应尽早结束其痛苦的婚姻,以避免当事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的身心伤害。而按照被告的理论,却是必须给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尽可能多的实施暴力的机会,遭受暴力一方多次遭受暴力。因此原告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原、被告双方婚后因为被告的家庭暴力造成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原告与被告生育两个小孩后,原告因此在家照顾小孩,无法挣钱养家,但被告却拒绝支付原告及其两个小孩的生活、教育等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存在的必要呢?被告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双方感情很好,但并无证据证明。相反,原告方却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其他事实,()且被告也承认自己有上述行为。虽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δ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四、双方共同所生育的两个小孩应由原告与被告各自分别抚养一个。

原告与被告在婚前生育一子,婚后又生育一子。两个儿子都是原、被告双方所生育的,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各自抚养一个孩子,这样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能缓解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δ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实施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德鸿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15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戴小平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就戴xx诉陈x锋离婚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亲戚朋友介绍认识的,交往不到4个月时间,双方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订了亲,随后又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时间不久,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殴打,离家出走,虽经多次劝说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xx年7月起,原告就彻底离开被告,二人分居已近3年,期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没有丝毫改善关系的迹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对二人和好采取无所谓态度,不积极、不主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既然无共同语言,性格又不和,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确,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如果非要一味的维持这种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况且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离婚态度坚决,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和婚生小孩的抚养。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为宜,由原、被告共同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16篇

审判长:

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循律师、杜金凤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原、被告仅仅认识一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从一开始领取结婚证到今年7月30日原告从被告处逃离仅仅3个多月的时间,原告就遭到被告多次殴打、威胁;特别是今年7月29日晚,原告与被告为离婚事宜发生争执,被告竟然惨无人道的毒打原告,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以上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均有原告被打照片、就医门诊病史录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等为证。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

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多次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_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在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相关损失。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不难看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此一次,而是经常性的,结婚不到4个月的时间,平均1个月就可能遭受被告2次家庭暴力。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已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造成原告有家不敢归,害怕碰见被告,并不得不离开上海。

我们认为,根据《_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被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原告支付的精神抚慰金,同时还应支付原告为此看病就医的医疗费。

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能采纳。

代理人: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

李循律师 杜金凤律师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17篇

之前,我一直以为明天开审的那宗案件对我来说只是一宗旁听的案件。我看资料只是让我尽量熟悉案件能够快速把握弄懂整个开庭过程的重点。但事实上不是这样!今天早上,xx律师居然同我讲明天这宗案件由我去做诉讼代理人,他就不到场了。顿时,空气对我而言已经是凝结了。扪心自问,我能行吗?要是输了,那该怎么办?我能出承担这个责任吗?xx律师也大概教我明天该怎样做。但试问,这能假设得了吗?我现在能怎么办呢?努力再看看资料,不仅要把资料看熟还要看透。在强大的压力下,我也只能拼死一搏了!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18篇

今天,一切如常地平静地开展。自律师事务所开工的第一天后,xx律师已连续好几天没有踏进办公室。他当然也没有再吩咐我要干什么。为了熟悉案情,我再三地看案件以准备后天的开庭。看完后,无聊的我不禁开始漫游太空,心想:这不会又是一次浪费时间的虚度吧!毕竟在这之前的法院实习已给足了我足够的教训。想想要是那样的话,那真的那可怕,而我又是会为此感到深深的不甘以及时失落。虽说我们的青春还挥霍得起,但我们又有多少个这样的青春可以供我们挥霍呢?我也希望自己能过一个充实而有意义的实习日子。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19篇

1、依法通知被告应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第十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辨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对恶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然后向其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与否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诉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对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如果其近亲属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应尽可能保证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多渠道获取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在发出公告的同时,应在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直系亲属住所地张贴公告,防止原告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法院适用缺席审理。

3、认真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由于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审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在无法查清时,应暂不处理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待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再行处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加强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审判人员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要求被告出具对婚姻、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的书面意见或将其意见记入笔录,或采取就地调解或到案发地开庭等措施,解决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问题。

4、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xxx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因被告未到庭,对于子女应由谁来抚养,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可将被告方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作价后交付原告抵作抚养费,多余部分也可交由原告保管,待被告出现后主张权利时,再由原告交还给被告。若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待其出现时再申请执行,被告如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这样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再主张要利的诉权,也保持了子女抚养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5、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举证缺乏,法官有必要就有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进行释明。对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

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上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日月 ,身份证 ,现住址

被上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日月 ,身份证 ,现住址

上诉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有失公正,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市XX区人民法院(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非因感情不合分居

被上诉人虽然从1993年离家出走,到浙江等地打工,与上诉人分居,但分居的原因是为生活所迫。为增加收入,维持家庭生活,被上诉人背井离乡到外地谋生。尽管如此,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常电话联系,互相问寒问暖;被上诉人打工回到家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团聚,一家人其乐融融。双方虽事实上分居,但其原因并非因感情不和。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并未破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经过充分交往、了解,因情投意合而结合,婚姻基础牢固;婚后互敬互爱,互相关心,感情笃厚;婚后又生育子女,加深了双方情感联系,双方建立起了真正的感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特殊的原因未在一起生活,但双方的感情还是稳固的。这从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若干短信中可以看出。事实上,被上诉人也是愿意与上诉人重修旧好。只要解决了上诉人心中的心病,双方完全可以继续和和美美生活下去,双方感情有和好可能。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至为不公,应予撤销并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来院,请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 月 日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一般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案件上诉后,进行二审诉讼程序。二审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依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20篇

今天是农历年xx。昨天xx律师叫我今天早上八点三十分到律师事务所,今天我不到八点十五分就到了律师事务所。到了八点三十分,我终于盼到律师事务所开门了。我进去后礼貌而又客气地问其中一名员工——后来我称呼此人为xx哥——xx律师是否到了,我是来跟他实习的。他说xx律师仍未回,叫我先到坐在一旁等他。我盼呀盼,好不容易才等到xx律师,那时已有十时许了。期间,这里的人都不时地聊天,说说新年期间的趣闻,完全还处于放假的状态。xx律师吩咐我把两个案件(买卖纠纷案及物权纠纷案)看完就出去了。之后,他一整天也没有回来。今天一整天不时听到这里的员工在二楼打麻将的声音。开工的第一天像放假而不是工作。而我,正处于努力适用当中。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21篇

审判长、审判员:

中兴法律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不久,大概几个月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二人没有共同语言,尤其大打出手,于5月6日,又一次殴打原告,脖子受伤,身体其它部分也多处受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原告的生命健康,原告忍无可忍,对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并出于对原告的生命安全考虑,请判决双方离婚。

二、子女赵鑫随被告生活。第一,原告因被告的殴打造成身体不好,精神状况极差。第二,子女赵鑫目前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对爷爷年爱感情深,跟随父方生活对子女生长有利。第三,原告没有稳定住处,我国《婚姻法》对子女的态度是对孩子的学习健康成长有利的一方优先考虑。通过上述考虑,与啊高的目前情况对孩子的生活成长不利,请法庭判决孩子随男方生活。

三、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工作,自己生活还很困难,没有住房,确属于经济困难,请法院酌情予以考虑,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待原告有经济收入脱离困境时,一定给付抚养费,履行做母亲的义务。

第四、原告不应当返还彩礼。第一,彩礼是被告因为原告统一嫁给给高自愿给付的,属于赠与行为,并且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并生一子,履行了婚约,至是因为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才提出离婚的。第二,原告并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一)双档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困难的。

原告不具有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原被告双方结婚后一定时期内没有经济收入。婚后一年内生下赵鑫,没有积蓄,生孩子所需要的费用是原告的彩礼钱支付的,并且也都用于家庭生活,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无法可依,法庭不应支持被告的请求。

五、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被告动不动就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与原告气受,原告不仅肉体受到伤害,精神上也受到严重创伤。原告因此吃不下饭精神萎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六被告家里的冰箱、电脑、洗衣机等财产属于女方婚前财产,是原告父母陪送的嫁妆是有发票为证。

要求平分没有法律依据转租赁合同。

七、第一、被告所提出的8000元存折,原告不否认存在的事实,但是这笔钱是原告母亲出嫁前赠与原告的,属于陪嫁前赠与原告的,属于陪嫁,这是民间习俗,符合常理。而且从存款时间来看,是20xx年9月份存的,原告和被告登记时间是20xx年10月份举行婚礼的时间是20xx年12月12日。从20xx年12月份至6月份被告1000/月属于学徒,20xx年9月份每个月1500元,这么短的花费根本不可能有8000元存款。不难看出这笔钱不是被告上班挣的,间接证明这笔钱是原告父母挣的。

第二、退一步说即使这笔钱是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一款: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原告有权处分这份财产,所以,原告有权不返还被告4000元。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人在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被告提出的8000元存折是当提交。已超过举证期限,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权利,而且原告不同意质证,所以,被告提出的返还4000元存款,法庭应支持。

八、被告当庭申请调取银行存款的申请法院也不应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被告当庭提交已超过法定期限,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权利。所以不应支持被告的请求。

以上是代理人的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

xx年x月x日

离婚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 第22篇

之前,我一直以为明天开审的那宗案件对我来说只是一宗旁听的案件。我看资料只是让我尽量熟悉案件能够快速把握弄懂整个开庭过程的重点。但事实上不是这样!今天早上,方律师居然同我讲明天这宗案件由我去做诉讼代理人,他就不到场了。顿时,空气对我而言已经是凝结了。扪心自问,我能行吗?要是输了,那该怎么办?我能出承担这个责任吗?方律师也大概教我明天该怎样做。但试问,这能假设得了吗?我现在能怎么办呢?努力再看看资料,不仅要把资料看熟还要看透。在强大的压力下,我也只能拼死一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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