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女方范文通用6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09-21 16:33:54754

离婚代理词女方范文 第一篇

1.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合而产生离婚纠纷时间已久,前后经历了近5年时间。期间双方曾经多次商谈离婚事宜,被告本人也同意离婚,但因其提出种种无理要求,致使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见被告本人对离婚并无异议,双方确无继续婚姻关系的意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自2009年起,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即开始分居,原告也曾于2012年5月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虽经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的关系并未有所改善。此次判决后双方依然持续分居,至本次起诉时也已满一年时间,双方累计持续分居已六年之久。夫妻长期持续分居,足见其关系已经处于极端不正常的状态,否则正常的夫妻关系不可能持续分居如此漫长的时间,这样既不符合现实也不合情理。长期的分居状态,即使没有矛盾的夫妻双方都难免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进而影响夫妻关系,更何况像原告和被告早已是积怨已久的夫妻,这种状态下更不可能培养正常的夫妻感情,只能使双方矛盾愈演愈烈,最终致感情彻底破裂。

3.多年来,双方无论是自己的感情问题,还是家庭问题,都缺乏必要的基本的沟通。尤其是近些年,原告和被告之间商谈的唯一问题就是离婚。就连孩子出国参加夏令营,原告也是在事后才得知,可见之前被告从未就此事和原告协商过,甚至连基本的告知都没有做到。

此外,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也已明确承认其与原告之间已长期无夫妻生活。上述诸多事实足以表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完全超出了正常的夫妻关系状态,双方已不可能再重归于好,如果再继续这段婚姻,只能给双方及其家人、家庭带来更多的不幸与伤害。离婚是双方最好的解脱,也能最大减轻对各自家庭带来的伤害,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离婚代理词女方范文 第二篇

代理意见

审判长: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现代理人依据本案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1、婚姻基础方面:09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多后,在彼此有了充分认识后登记结婚。也就是说双方是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间也比较长,双方决定结婚是经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

2、婚后感情方面: 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12年底生下儿子,一家三口生活和谐融洽,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即使双方因为小事争吵过,双方之间的分歧、矛盾也是可以调和的。代理人认为:夫妻双方产生争执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不能因为产生争执就如同原告一样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任何一起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肯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分歧,在被告看来,双方最大的分歧可能在于被告对于原告没有稳定的工作有所报怨,但被告现在不同意离婚,就已经表明体谅了原告的难处,并希望两人重归于好。而且,被告表示愿意为维系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地努力和心血。

3、离婚原因方面,虽然原告在起诉状诉称被告有外遇,这点完全是不符合事实的,刚才也已经说过就不再重复,但被告认为被告是很珍惜这份感情的,必竟被告没有健康的身体,这份感情也就来得更为珍贵。

离婚代理词女方范文 第三篇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双方婚姻关系虽然持续了六年有余,但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彼此性格不合,婚前就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以致原告婚后不到三个月就坚定了离婚的想法。2007年8月原告开始与被告分居,同年底从家中搬离。夫妻关系日益疏远,感情越来越淡漠。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曾多次以邮件或电话形式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结果双方非但不能好好协商,反而相互揭短,恶语相向。我们认为,婚姻的维系靠的是夫妻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而建立起来的深厚感情,而不是一本结婚证。合法的婚姻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法律保护不了婚姻的幸福。如果继续勉强维持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这对被告何尝不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事实证明,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双方分居已近五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根据我国《民法典》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并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爱女至深,迟迟未离原本是不想让她幼小的心灵过早地承受重创。原告现不惜以诉讼方式离婚,实在是不堪忍受婚姻的不幸。

离婚代理词女方范文 第四篇

代 理 词

审判长:

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接受 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 、实习律师 担任 诉 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李春雷的一般授权代理人。现就庭审中的几个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被告是否应被判离婚;2、若贵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3、若判离婚,子女由谁抚养。

对此,代理人认为:

一、原、被告不应被判离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被告也已在庭审中表达了对原告依然存有感情,愿意为了家庭的完整原谅原告曾经的过失行为。原、被告并非没有和好可能。

二、若判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1、 名下地号530111-105-108-0500-1172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所建房屋;2、 名下地号530111-105-108-0500-1171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所建房屋;3、 20xx年所购黄色推土机一辆。

以上所列的两处宅基地使用权都是在原、被告结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是为自建住宅所用,宅基地的权属当然及于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另外,该宅基地上房屋的部分楼层虽是原、被告婚前建造,但在婚后,原告的父母将宅基地登记在了原、被告名下,又因宅基地与建于其上的房屋具有严密的不可分性,因此将宅基地登记于原、被告名下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将宅基地上房屋一同赠予原、被告。

离婚代理词女方范文 第五篇

虽然原、被告诉讼离婚,感情已不复存在,但无辜的孩子不应成为父母婚姻不幸的牺牲品。作为父亲,原告与女儿关系亲密,感情很深,不舍与她分开,原告从内心愿意抚养女儿,原告提供的证据表面,在夫妻分居时期,原告对孩子也尽到了抚养义务。但原告的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且常因工作需要出差在外。而女儿一直以来都是跟随被告及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一切都是由被告进行照料。从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原告认为,女儿由作为母亲的被告直接抚养,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贵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以维护原告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xxx

2013年x月x日

离婚代理词女方范文 第六篇

尊敬的审判员:

本人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本人多次与原告某某详细的沟通和交流,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灭,请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承认自己有配偶而在外与其她女性交往密切,导致夫妻关系的破灭,存在重大过错,并且同意离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应该坚持照顾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以结婚为目的与其她女性交往,并且被告也多次承认自己在外与其她女性保持密切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请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各方的因素,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本案房产部分,请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1、本案中房产部分依法进行分割的好处

在本案中,对原告提出的房产分割一并进行审理,审理难度相对较小,同时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审判效果,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杜绝新的纠纷发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本案中房产部分不依法分割的坏处

首先,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审判机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若法院拒不对本案房产部分作出分割,违背了人们法院的工作职责;其次,在离婚诉讼中不进行房产分割,而强行要求原被告双方另案起诉分割房产,对于本案来讲是结案了,完成了工作任务,但是当事人的问题还是未能解决,最后还是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增加了法院工作量和工作的难度,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其次,要求当事人对房产部分另案起诉,会使一个诉讼就能解决的问题,分割成多个诉讼,不仅不能达到息诉、化解双方矛盾的审判目的,反而会激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院的社会形象、增加新的不稳定因素。

3、依据法律规定,本案房产应当进行分割

《民诉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二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xxx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该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房屋分割部分已经贵院立案并进行审理,任何法院不得再对本案中争议的房屋进行立案审理,若立案的,也应该裁定移送贵院合并审理,因此请贵院依法对本案房产部分进行分割。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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