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土地确权证书范文大全(优选9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3-12-30 15:46:1029

申办土地确权证书范文大全 第1篇

第二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下简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限承包方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得转借。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限的确定,应遵守法定承包期和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制,由区(县)人民政府编号并加盖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书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审核备案、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镇(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发证审核、变更登记、权证收回、权证纠纷调解与处理等。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当及时发放到户。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土地经营权证书。

第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不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因为依法征地导致承包方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应当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第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原件。

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上记载。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换发、补发应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换发、补发的证书应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十条承包期内,因承包方分户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十一条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加盖“作废”章。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到城区入户,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地依法全部征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灭失的;

(四)重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

(五)法律规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其它情况。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书(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和完善对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全部落实到户。对不按规定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不及时发放给承包农户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申办土地确权证书范文大全 第2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_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确定土地权属,调处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确定土地权属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

第五条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江河、湖泊和通过人工填海形成的土地;

(二)在1987年1月1日《_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部门组织兴建和直接管理的水库、沟渠等水利设施用地,但水利工程保护区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

(三)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界线范围之外,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山、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出让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五)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市集体经济组织、部队使用至今的土地;

(六)政府和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

(七)《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前已经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用于非农建设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八)《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补偿或劳动力安置的;

4.接收农民集体馈赠的。

(九)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土地;

(十)《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非法买卖给本集体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用于非农建设的,经依法处理后仍由这些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十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入国有农、林、渔、牧、盐场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一)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和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农民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三)自《六十条》公布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使用至今的土地;

(四)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界线范围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20年以上,现在仍继续使用的土地及其间的零星荒地;

(五)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

(六)《村镇条例》实施后乡(镇)、村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部队使用至今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属于现使用者。

《村镇条例》实施前,个人使用至今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属于现使用者。

《_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法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解放后原宗教团体、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依法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原则上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的,经协商或依法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国营农、林、牧、渔和盐场撤销停办、军事设施经国家批准撤销或者接收单位长期不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收回并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集体土地进行农业开发的,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村镇条例》实施之前,乡(镇)、村企事业单位使用至今的集体土地,可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村镇条例》实施以后,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擅自使用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处理后,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外来企事业单位联营、或作价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定给该联营、或作价入股的股份制企业。上述企业将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和抵押时,必须事先征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1块本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的宅基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具体面积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宅基地不超面积的,按实际使用的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超面积的,按规定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每户宅基地周围划出面积不超过1亩的菜园地给农民发展庭院经济,并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给该农户土地使用权;但禁止将菜园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四章 土地确权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土地权属界线时,必须在7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指界,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的,由其委托人到场指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凡被通知的当事人不到场指界的,可参考所到方指定的界线核定土地权属界线;被通知的当事人均不到场指界的,由调查人员按土地使用现状及用地习惯核定土地权属界线,并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权属界线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无异议,必须在核定书上签章;如有异议,可在书面通知送达15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

第十六条 在调查土地权属界线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可带1至2名熟悉土地权属界线的人员协同指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参与。

第十七条 实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后,指界各方应按要求当场在土地权属核定书上签章。凡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章的,在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送达核定书签章通知书后15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补办签章手续,期满仍未签章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书上注明原因,核定书即可生效。

第十八条 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争议,争议各方均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土地归属,又调解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其归属。

第十九条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管理体制变化、土地调整、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发生变更的,以最后一次变更为准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条 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另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已满20年的,应确定属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虽满20年但此期间原所有者曾以书面形式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要求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原所有者。

第二十一条 农民自办私营企业使用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应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范围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界线;四至界线不清楚,但面积准确的,以面积数量为依据,确定土地权属界线。

第二十三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在1988年2月23日《海南土地管理办法》公布之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电力、通讯走廊、地下管线通过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或受让手续的,可确定给电力、通讯、地下管线经营与管理单位通行地役权。

第五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第二十五条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实行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

(一)在乡(镇)范围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二)在市、县、自治县范围内,跨乡(镇)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三)跨市、县、自治县的土地权属争议,由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召集当事人进行协调解决,调解无效的,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提出争议的地点、四至、面积、争执的焦点、理由和处理意见及依据等,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土地的四至范围及面积;

(三)申请的事项、事实、理由;

(四)有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可委托人代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委托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当事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和破坏地上附着物。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土地协议书与批准附图不符而发生的争议,协议书上四至清楚的,以协议书为依据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四至不清楚,但附图已标明的,以附图为主,参考协议书确定土地权属界线;两者都不清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权属界线。

第三十条 对于同一争议作过多次协议或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处理决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勘测土地权属争议界线,所发生的勘测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如下处罚:

(一)擅自改变地界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确权或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申办土地确权证书范文大全 第3篇

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请求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事实与理由198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20xx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_物权法》根据、《_土地管理法》、_《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3月5日

申办土地确权证书范文大全 第4篇

申请人:,男,193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号。

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地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下旬,申请人将生长在自家屋后左侧林地的'一棵“金弹子树”出售给他人。被申请人声称该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土地,以致形成林地权属纠纷。

申请人的林地地名为“屋后头”四至界线为:上齐大路,下齐本人屋,左齐大路,右齐延阶竹地。被申请人新屋位于申请人林地(面对林地看)左边。中间有一条历史老路相隔。其管辖地不可能越过大路而延及申请人林地。其旧屋处于被申请人下方(中间还隔着一块土地),其宅基地也不可能延齐申请人屋后。被申请人主张“金弹子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管理的土地无事实依据,请政府依照实际情况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保靖县迁陵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申办土地确权证书范文大全 第5篇

一、科学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结合市政府招商引资计划和上年度工业用地供应情况,科学编制工业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二、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信息。根据供应年度计划。将拟出让地块位置、面积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也可按照工业用地阶段性需求实时供地计划。明确意向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预申请。

三、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交预申请材料,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愿意支付不低于工业最低价标准的土地价格;

(二)承诺所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三)承诺按批准的宗地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

(四)承诺建设投资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

(五)承诺按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厂前区比例建设;

(六)承诺在规定的建设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四、预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按第三条规定提交预申请书并做出承诺的接受用地预申请,否则,用地预申请不被接受。

五、预申请截止。供地计划之日起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约定的竞买人提交申请最后时限止,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未提交用地预申请及相关材料的不能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预申请截止后,对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由出让人与预申请人签订用地预申请协议书。用地预申请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土地移交时的状态及周边配套使用条件;经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条件;交易时间;建设用地使用条件;承诺的最低价格及预申请保证金;违约责任条款。

申办土地确权证书范文大全 第6篇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敬老院和屋背的荒山(四向界址为:东至小坑,南至敬老院、鳌溪镇林场和去鳌溪镇林场小路,西至乐安至抚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树山齐龙分水和乐安至抚州油路)使用权为申请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为了发展乐安经济,x人民政府根据x县委、县政府有关拍卖“五荒”精神,将坐落于x镇敬老院和x镇林场屋背的荒山拍卖给申请人永久所有,双方于20xx年8月24日签订《荒山拍卖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四至范围为:东至小坑,南至鳌溪镇敬老院、鳌溪镇林场和去鳌溪镇林场小路,西至乐安至抚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树山齐龙分水和乐安至抚州油路。

现申请人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贵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能,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申办土地确权证书范文大全 第7篇

申请人:xxx,男,193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

被申请人:xx,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xx号。

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地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下旬,申请人将生长在自家屋后左侧林地的一棵“金弹子树”出售给他人。被申请人声称该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土地,以致形成林地权属纠纷。

申请人的林地地名为“屋后头”四至界线为:上齐大路,下齐本人屋,左齐大路,右齐延阶竹地。被申请人新屋位于申请人林地(面对林地看)左边。中间有一条历史老路相隔。其管辖地不可能越过大路而延及申请人林地。其旧屋处于被申请人下方(中间还隔着一块土地),其宅基地也不可能延齐申请人屋后。被申请人主张“金弹子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管理的土地无事实依据,请政府依照实际情况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保靖县迁陵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办土地确权证书范文大全 第8篇

申请人:×××,××,××××年××月××日生,××族,××××人,农民,住×××××××××。

被申请人:××××,××,×××岁,××族,×× ××人,农民,住×××××××××。

申请确权的目的: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原××村××组××× ×××及周围活动场所处理给×××××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所有权及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 ×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其强占我户管理使用的部分场所归还回给我户继续管理使用。

申请确权的理由:××××年,农村实行以户为组的联产承包制,土地承包给了农户,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管理方式也相应采取了变革。经××××全体生产队员各户主共同商议决定:将属于××××××及其周围活动的场地处理给××××,×××××等部分生产工具处理给××× ×××××等户,帐目当时已结清。因历史背景与现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办事程序远远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具备规范化,仅由××户人家组成的生产组组长××××和成员×××、×××、×××、×××人口头达成协议,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根据。但除被申请人×××外,其他××人至现在对口头协议是一致认可的。

大约在×××年左右,被申请人×××在与我的场地相连的自留地里修建房屋,以他是××户人家组成的生产小组成员之一,否认×××周围的场地已经全部处理给我家,他家应有一份为借口,强占了位于××家房屋北面我的场地长×××米,宽×××米,面积为×××平方米,作为他家的院坝使用。当时我母亲找他理论无果,他仍强占。另外,在他的房屋后面××坎下的.一块×××地,本属我户管理使用的场地,他家强占,拒不退还给我户。(两处被占情况,见示意草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将上述场地移交给我使用、管理),根据《_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二)款和_20xx年1月3日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特申请乡政府确权,确认上述场地的使用权归我享有;责成被申请人×××退还强占的土地给我管理使用。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申办土地确权证书范文大全 第9篇

关键词: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广西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依法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贯彻实施《_土地管理法》,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产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广大农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抵制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

根据_、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_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 4号)的要求。按照广西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转发_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62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546号)的部署,广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势在必行[1-2]。

1 内容、任务与原则

工作内容

①、开展土地权属调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权利主体;

②、开展农村地籍测量,调查核实土地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绘制宗地图;

③、建立覆盖全范围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库;

④、编制宗地图和地籍图;

⑤、办理产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对广西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土地权利人的申请,调查、核实农村范围内每宗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界线和权利人,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工作原则

(1)、依法申请登记的原则;

(2)、依法确权的原则;

(3)、以土地权利人为登记发证对象的原则;

(4)、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开展登记发证的原则;

(5)、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

2 目的与技术要求

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主要目的是:

(1)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查清每一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信息化管理,为提供社会化服务奠定基础,满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2) 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管理,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技术要求

(1)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以乡镇(社区)和村委会(街道)界线为基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并在数据库或地籍索引图上标示。

(2)根据2007年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要求实行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3)对项目工作开展的其他特殊要求按技术设计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3 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

(1)、权属调查

以2009年以来的最新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或航摄影像(分辨率优于1米),如无高分辨率影像可采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遥感影像,经加密控制点后放大到一定的比例尺作为调查底图,逐宗地开展权属调查[3-4]。

凡手续不全或权属界线发生变动的要进行重新核定,补办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或争议原由书后,再调绘到正射影像图上。

(2)、坐标与面积量算

并根据权属调查结果在调查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坐标,通过图解法获取各界址点的坐标和间距,并统计出面积。

(3)、建立数据库

按照图解的坐标建立地籍区、地籍子区与宗地图等图层,并搭建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

(4)、成果检查验收

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经承担单位与县级国土局自检,再经市级国土局复查合格后报区厅申请预检,确认达到数据库建库要求后,输出地籍图、宗地图等图形、数据成果,报区二调办申请预检验收。

(5)、登记发证

检查验收通过后,逐宗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总体流程图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分准备工作、申请登记、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权属审核、公告、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成果资料整理归档等,总体流程图如图1:

图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流程图

4 工作步骤

准备工作

(1)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2)宣传动员

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前,可召集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村、村民小组及发证地块相邻村、村民小组和单位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宣传动员会。

发证通告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属于初始土地登记,现开始此项工作时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通告。

土地登记申请

(1)申请主体

土地登记机关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一般要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按权属界线(行政区线)所封闭的一宗地为基本单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土地登记。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飞地),分别向土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_门申请登记。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法定代表人代为申请。

(2)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需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材料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3.地上附属物权属证明;

4.单位法人证明或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凡是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

6.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

(3)审查与受理

1.对申请人资格和身份进行审查;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

3.不予受理的情况。

地籍调查

(1)权属调查

调查以村为基本单位,以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为一宗地。同一所有权人的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其他所有权人的线状地物分割的,可分别划分宗地;如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分别划宗,但应扣除其面积。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宗地不是按一个村一宗地来处理,其处理的原则基本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一样,一个村可以有很多宗地,但一个宗地不应有两个以上的村拥有。对飞入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等单独划分宗地。

对有争议的土地或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不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处理后,再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

(2)地籍测量

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需要,广西省选择图解法测量土地权属界址点。图解法在是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正射影像图上,量算界址点坐标,界址点点间距用坐标反算求得,以直线距离表示。

1.地籍图绘制

集体土地地籍图使用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图作为底图,叠加地籍要素形成地籍图,包括以下内容:各级行政界及行政区域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和地籍编号,各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界址点和界址线,地类界线及符号、线状地物。

2.宗地代码编制

Ⅰ.宗地代码结构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宗地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2 宗地代码结构图

Ⅱ.编码方法

(1)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_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2)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

(5)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数据库建设

(1)、建库准备

主要包括建库方案制定、人员准备、数据源准备、软硬件准备、管理制度建立等;

(2)、数据处理与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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