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函询人书面说明范文(实用12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3-02-04 02:41:48521

被函询人书面说明范文 第1篇

××同志:你好。

根据组织要求,现就反映你的有关问题向你函询核实。

1.请你如实就反映问题作出说明,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根据新修订的《中国^v^纪律处分条例》第67条之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对函询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的,可从轻处理。

2.不得有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反应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财务凭证;出具伪证、销毁证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纪律责任。

3.不得对检举人、证人、纪检监察人员工作威胁、诬蔑、陷害或者打击报复,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或者纪律责任。

4.在函询过程中,函询人采取利诱、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函询或者随意扩大函询内容的,应及时举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书面说明材料应有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因故不便亲笔书写而打印的书面说明材料及附件,每页均应有本人签字,有修改处亦应签字并安手印。

6.本人应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材料寄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及时说明理由,反馈至×省纪委第×纪检监察室。

被函询人书面说明范文 第2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司乘人员:

大家上午好。

20xx年春运工作从今天正式开始,客运站作为xx客运线路的始发站,承担着所有从乘车出行旅客的安全、服务责任,我们将严格按照交通厅《关于认真做好20xx年春运工作的通知》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科学理念,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以“情满旅途”活动为载体,提前做好客源调查,根据旅客的流量、流向适时调度车辆,预留储备运力,随时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努力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客流变化及时增加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推广电话订票业务,设置导乘岗位,通过“流动服务车”为旅客提供热茶、热水等服务,确保广大旅客安全、舒适、方便的出行。

二是继续加强安全宣传。

将“平安春运”作为车站宣传工作的重点,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做好春运高峰期间安全宣传工作,并积极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警醒驾驶人和乘客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大力营造春运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三是认真落实安全责任。

严格执行出站检查制度、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制度和危险品查堵制度,认真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责任。严查车辆营运手续、春运标贴及安全设施设备,凡不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驾驶员不符合从业资格的坚决不予排班发车;严格按照客车的核定人数发售车票,严禁超员车辆出站;做好恶劣天气下旅客运输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根据天气及道路情况调整车辆班次,合并客流,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在今年的春运期间,客运站将紧紧围绕“便民利民、平安春运”这一主题,努力为人民群众欢度春节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谢谢大家!

被函询人书面说明范文 第3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全市读书月活动今天正式启动了,我们举办读书活动,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打造增长知识的平台,大力推动知识的更新,全面促进组织行为的优化,进一步促进工作能力和工作效能的提高。在此,我代表市直机关工委全体党员作如下表态:

一是要增强学习意识

^v^指出:“书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读书决定一个人的修养和境界,关系一个民族的素质和力量,影响一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一个不读书的人、不读书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黑河各项事业的创新和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每名党员的成长和进步,离不开自身素质的提高。我们将强化终身学习的理念,自我加压,自我激励,把学习当作一种精神追求、一种生活方式,做到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

二是要丰富学习内容

法国大文豪雨果说过一句名言:“军队入侵可以抵抗,一个时机成熟的思想却无法抵抗!”,而思想的形成就在于学习的积累。在学习内容上,要精学政治理论和时事政治知识。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要深学业务知识。重点学习相关政策法规,认真学习新理论新知识,积极学习先进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能力。要急学紧缺知识。抓紧创新理论,提高创新工作能力;加强公文写作知识的学习,提高文字综合能力;抓好法律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广学公共知识。紧扣时代发展脉搏,认真学习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社会和国际等各方面知识,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领域。

三是要注重学习方法

要坚持学思结合,读书时做到心到,眼到,口到。要注重读书方式,除了要坚持日常读书外,要更注重彼此间的交流讨论,通过交流讨论,认真查找自己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的差距。要科学安排好时间,做到时间服从质量,形式服从内容。同时,还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这次读书活动与推进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读书活动与当前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我们相信,通过这次读书月活动,必将使全市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进一步提高,为我市经济社会更大更好更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被函询人书面说明范文 第4篇

网友“廉润晶都”问:《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请问,哪些情形被谈话人要写出书面说明?

答:该条规定在谈话函询一章,是关于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有关要求的规定。由于《规则》未明确在哪些情形下应该谈话后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实践中存在对《规则》要义理解不全面、把握不准确的情况,影响监督执纪工作的效果。笔者认为,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谈话结束后可以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一是以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过程中程序要素不完备。如谈话过程只形成了简单的工作记录、制作的谈话笔录存在缺陷等。为了强化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弥补程序要素不完备的瑕疵,可以在谈话结束后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二是通过谈话及前期核查仍然没有把问题查清楚的。如被反映人否认存在被反映的问题,但否认理由不充分、不具体或者被反映人在谈话中说明的情况存在明显问题,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呈现事实,可以在谈话结束后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三是通过对被反映人谈话后,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下一步即将针对被反映人涉及的相关问题开展初核,为了进一步做足准备、固定证据,可以在谈话结束后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总之,《规则》明确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就一定要把情况搞清楚、弄明白,在实践中准确把握《规则》的要义,全面理解《规则》的内涵,让制度充分释放效力。

被函询人书面说明范文 第5篇

水是城市之魂,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更关系到我市发展的大局,环保整治工作表态发言稿。在这里,我代表“秘书工作”表态发言如下:

第一,周密部署,迅速落实。我们以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为契机,继续把水环境整治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明确各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的职责范围,并落实责任到人。今年,计划疏浚河道公里,完成“秘书工作”工业园区的规范化整治、79家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整治和27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等水环境治理工作,确保完成市里下达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第二,深入宣传,做好动员。我们将通过报纸、电视,举办文娱活动、发放宣传册、设立警示牌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加大反面事例的曝光力度,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为整治工作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严格执法,强力监管。我区将进一步加大河道整治疏浚和日常管护力度,以正常性水环境执法、河道专项执法为有效抓手,积极开展水环境执法工作,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严惩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对沿河排污口、向河道倾倒建筑泥浆、建筑垃圾等重点部位、薄弱环节的整治,并建立健全河道保洁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对水环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查,定期通报,对发现的各类问题,严厉查处,限期整改,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总之,请市政府放心,我们有决心、有信心,按照今天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水环境整治工作,使“秘书工作”的水环境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生活水平相协调。

谢谢大家!

被函询人书面说明范文 第6篇

纪委收到了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会怎么处理?《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作为纪检机关处理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谈话函询”是什么?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呢?在了解这个概念之前,不妨先来看看“谈话”和“函询”各是什么。通俗地说,“谈话”就是纪检机关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函询”就是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

分别对“谈话”和“函询”有了认识之后,两个词合起来的“谈话函询”也就不难理解了。“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监督执纪问责,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时间就是速度,时间就是力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除了对执纪审查的时限有着严格限制,也明确规定了谈话函询工作的时限要求,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最后这一点挺重要,请注意: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被函询人书面说明范文 第7篇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第二章谈话函询制度

第一条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范,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醒和告诫,逐步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

第二条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

第三条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临聘人员招聘等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

(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人员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对谈话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警示诫勉制度

第九条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第十一条警示诫勉的适用范围:

(一)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

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单位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

(三)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四)适用警示诫勉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警示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由纪委书记提请局党委会研究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诫勉由局主要领导和联系或分管领导组织,民警的警示诫勉由纪检监察室组织。

第十三条警示诫勉应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告知警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监督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警示诫勉在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的同时,可对警示诫勉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诫勉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对警示诫勉对象涉及的问题,经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警示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立案查处。

第四章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六条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针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进行强制纠错,逐步形成保护挽救和监督整

改机制的挽救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责令纠错的对象为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民警。

第十八条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

(一)具有《中国^v^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v^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根据规定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三)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v^门认为可不给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四)适用责令纠错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责令纠错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经纪委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责令纠错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并负责将相关情况向局党委会进行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责令纠错应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限期整改;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责令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在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的同时,应对

责令纠错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责令纠错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责令纠错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确需延长时限的,经报请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责令纠错的落实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责令纠错通知书》送达后,对消极对抗,影响恶劣,错误仍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责令纠错整改期满后,纪检监察室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形式,及时了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责令纠错相关情况应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且年内不得参加评先选优,一年内不得调动或提拔使用。确需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除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的民警所在单位,将纳入县局队伍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被函询人书面说明范文 第8篇

前不久的一个上午,长沙市纪委谈话室内正在进行一场严肃的谈话。谈话对象是某县直单位负责人吴某。

“有人反映,2012年你任职的单位存在违规列支礼品发票、违规列支干职工补助等问题,请你针对这些问题说一说。”市纪委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对吴某说。吴某紧张地搓了搓手:“这些事情是真实的,我确实知情、同意了,当时纪律意识不强。后来在审计中被发现了,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接受了相应的处罚。我没有履行好一个领导担负的主体责任。”说着,他擦了擦头上的汗。

“你作为当时的主要领导,对以上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谈话人语重心长地说:“这次谈话你态度端正,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希望你珍惜组织给你改正错误的机会,今后严格遵守党纪条规。”听了这一席话,原本一脸通红、紧张无措的吴某松了一口气,并郑重地表示:“我接受批评和教育,今后一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坚决不做违纪违规的事。”

在这次有温度、有震撼的谈话中,吴某不仅深受触动,也对纪律规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事后,鉴于吴某违纪问题情节轻微,在谈话函询中如实说明了问题,经集体研究和审批,对该问题线索作出了结的处理。

近年来,市纪委挺纪在前,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着力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将其作为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具体方式之一,对问题线索“零积压”,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目的,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至4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共开展谈话函询509人次。通过谈话函询,有效引导那些有反映的干部及时讲清问题、认识错误,起到了严肃纪律、教育警醒的作用;也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函询,心存侥幸,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遮掩逃避、越陷越深,受到了严肃查处。

实行谈话函询有何深意?

——严管厚爱、咬耳扯袖 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

如果发现某个领导干部违纪的问题线索,纪委会怎样处置?据了解,2014年7月,中央纪委调整了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标准,去掉了“留存”环节,增加“谈话函询”环节,要求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的线索应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谈话函询就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与被反映人谈话、发函要求被反映人说明情况,从而了解所反映问题是否属实,主要是针对反映的问题线索涉嫌轻微违纪、问题线索过于笼统难以查实或者需要澄清等情形。该负责人坦言:“谈话函询是组织的一种关爱,一份体贴;是一次体检,一剂良药;是一支体温计,一口警示钟,是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落水湿身’,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状况行之有效的方式。”

“‘夫祸患常积于忽微’,如果我当初把组织的提醒听进去了,我就不会走到这一步。”不少落马干部在被惩处时连连悔悟。从“破纪”到“破法”,多半经历从小错到大错,从小病初起到“病入膏肓”,最终滑入腐败泥淖无法自拔的过程。倘若发生问题之初,能有人对其监督提醒,就不至于“一条胡同走到黑”。谈话函询、抓早抓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体现了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宗旨。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发现违纪苗头问题就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就及时处理……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正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最有力的注脚。

如何正确对待谈话函询?

——不隐瞒、不回避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据了解,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面对纪委的谈话函询似乎还“搞不清情况”,甚至存在一些思想误区。有的有抵触情绪,认为谈话函询是组织“吹毛求疵”跟自己过不去;有的不能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把组织谈话函询当做例行公事、走过场,敷衍应付、遮遮掩掩,逃避责任;也有的接到纪委谈话或者函询的通知就心里“发毛”,担心会不会被采取纪律审查措施。

“谈话函询就是趁问题还没有酿成严重后果的时候拉上一把,是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方式,应当把接受谈话函询作为向组织说明情况、澄清是非或者主动交代问题、争取组织信任的机会。”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说,领导干部要增强组织观念,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函询,认真对待、如实回答是态度;不隐瞒、不回避是纪律。纸包不住火,越“遮”火越大,越“抹”火越凶,最终将引火烧身,错上加错。有问题如实向组织说清楚,“认错,认账,认组织处理”,不耍小聪明,被反映的问题与事实有出入、不完全属实,也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作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前不久接受了函询谈话的一名领导干部深有感触地说:“纪委的谈话函询为我敲响了警钟,我对组织如实说出了自己的问题,也接受了批评教育,心里放下了大石头,反而舒坦了。”纪委在“严纪律”的同时,也“讲帮助”。很多同志经过谈话,说清了问题,提高了认识,既主动改正问题,又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加强了对自己廉洁自律的要求;而组织通过谈话函询也帮助不少同志澄清了问题,使他们卸掉包袱、轻装上阵,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

谈话函询如何开展?

——面对面谈话、书面发函 不如实说明问题将从严查处

“对适用于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我们经过深入分析、集体研究和批准后,进一步将适用范围区分为适用谈话或函询,以及谈话、函询交叉实施的情形。”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说,对需要谈话的,请被反映人就相关问题线索作出说明,谈话内容记录在案,并视情况开展核查。

对需要函询的,则由承办单位向被反映人发函,要求被反映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相关问题线索实事求是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审核把关、签字背书后,回复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进行审核。书面说明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工作履历,对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整改措施等。 

据介绍,在加大谈话函询力度的同时,市纪委还多措并举强化对谈话函询的“下半篇”文章。承办单位根据被反映人的谈话材料、书面说明、核查情况,依纪依规作出相应处理,该了结的了结,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初核的初核。

一方面,对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问题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另一方面,加大对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所作情况说明的核实力度,对故意隐情不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谈话函询对象如果存在无故不按时回复书面说明,或者存在回避、避重就轻甚至隐瞒、编造、歪曲事实等欺骗组织行为,对反映问题线索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等情形,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商请组织部门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同时,对那些在谈话函询中对党不忠诚、欺瞒组织的党员干部,不能提拔重用,还要进行教育惩戒。

被函询人书面说明范文 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根据《^v^公务员法》、《中国^v^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函询是纪检机关、组织部门针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反映的问题,向领导干部了解情况,需领导干部本人作出书面答复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领导干部函询坚持分级管理原则。县科级干部的函询由县党委负责。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的函询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函询机关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及组织掌握的情况,并经县委、政府领导同意后,作出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决定。

(二)向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通知内容包括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向函询机关回答的问题及要求。

(三)函询对象在接到函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报送函询机关。如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四)函询回复由函询机关负责人审阅后交相关科室保

存,不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对函询通知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六条领导干部接受组织函询,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不得隐瞒、编造事实。函询机关在以后如发现领导干部对函询答复存在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等事实,将严肃追究被函询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接受函询的领导干部,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追查或打击报复的,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八条函询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反映人、函询对象、函询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被函询人书面说明范文 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工作,根据《中国^v^党内监督条例(试行)》、《^v^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对省管干部、省备案管理干部的函询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进行。对其他县(处)级以下干部的函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见附件)。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

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三)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

(四)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发函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对函询对象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由发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群众实名举报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将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留存,由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九条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及函询主要问题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v^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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