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资金工作总结(5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总结2023-01-11 18:52:55154

互助资金工作总结 第1篇

互助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为完善互助社决策机制,明确理事会的决策职责和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互助社理事会对本社社员大会负责,业务上接受镇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第二条 互助社理事会要集中社员意愿,维护社员合法权益,执行民主决议,依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提出互助社的解散,算清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法案;

(三)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和年度总结大会,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增资扩股方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经理年度和季度工作报告,依法组织对经理的工作进行检查;

(五)讨论研究理事提出的有提案,必要时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解聘互助社的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授权经理经营管理,批准内部管

理机构设立;

(七)对互助社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组织专题调研;

(八)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履行职责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理事会回忆,并形成会议决议;

(二)审阅经理的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对互助社经理进行质询;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

(五)依据参考办法和理事会,监事长确认的经营成果,对经理进行考核,决定对

其奖惩方案,其间注意征求监事长的意见;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季度后一月内召开季度例会,经理事长或三分之

一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不是理事的经理,监事长,监事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符合国家法规,金融政策和互助社章程有关规定,符合大

多数社员的根本利益。理事会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七条 互助社经理室应当定期,如实向理事会报送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不

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八条 本制度由互助社员大会负责解释。

互助社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互助社监督机制,明确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加强对互助社发展决策和经营管

理活动过程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工作队互助社社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重在监督,质询,更正和反馈,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互助社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金运营等情况;

(三)检查互助社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 产运营等情况;

(四)验 证互助社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对理事会议决议提出质询;

(六)监督经理室的经营管理行为,必要时对经理室的决定提出质询;

(七)提议召开监 时社员代表大会;

(八)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监 事会履行监督职权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监事会会议,形成会议决议;

(二)听取有关财务财务,资 产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

动有关的其他资 料,核查互助社的财务、资 产,向职工调查了解情况,广

泛听取意见,有直接询经理权;

(四)派代表列席互助社理事会和其他有关业务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季度后一月内召开季度例会,经监事长或三分之

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符合国家法规,金融政策和互助社章程的有关规定,策合大多数社员的根本利益。

第七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助社经营行为可能危及互助社资 产安全,造成互助社

资产流失或者侵犯社员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提交理事会讨论,或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同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所告。

第八条互助社理事会,经理室应当对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活动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互助社应当定期,如实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同,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没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对互助社进行审计。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社社员大会负责解释。

风险管理制度

(一)确保资本充足率。资 本充足率不 于8%

(二)实行资产损失准备制度;

(1)资 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2)提取呆账准备。按投放资金年不消末余额的1%提取,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

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投放的3%为止。从达到年度起,呆账准备改按年末投

放资金余额的3%实行差额提取。

(三)建立备付金制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备付金占股金与社员互助金,应付互助金

利息合计金额的比率不得低于15%。备付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投放资金。

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

(一)对单一社员的投放限额:资本净额0-5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0%;资本

净额50-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5%;资本净额1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1%。

(二)单户小额投放(小额投放标准:资本净额0-100万元,不高于5%;100万元

以上的部分,不高于1%)余额之和占全部投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三)对前十大户投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发起人投放不得超过其基础股金及互助总额中的互助金额。

收益分配制度

(一)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二)按盈余(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一般准备金。按资金投放余额的1%提取,提足为止;也可按弥补亏损

后盈余的10%提取。具体提取方法根据本社当年盈余状况而定;

(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按不低于弥补亏损后盈余的20%提取。

(五)盈余返还及分配红利;

(1)按一年期限银行存款利率标准分配基础股金的红利;

(2)将剩余可分配盈余的50-60%,以当年社员互助金积数份额,按比例

对县相关社员进行盈余返还。提前退互助金的,不参加盈余返还。

(3)按前项规定分配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基础股金

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员,可以现金分配,也

可以转增社员基础股金。

互助资金工作总结 第2篇

XXXXXXXXXX扶贫互助社2013年

工作总结

XXXXXX扶贫互助社是由长期居住在庆丰村的农村居民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具有规范的章程和运作机构。为了帮助互助社会员解决巴美肉羊养殖资金短缺的难题,以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在XXX农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于2009年5月正式成立了XXX扶贫互助社。经过几年的努力,协会运作态势良好。现将这2013年度的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发展情况

XXX扶贫互助社的工作范围是支持互助社内的巴美肉羊养殖户养殖,互助资金为216000元,共计50多名成员参社。互助社组织资金互助坚持扶贫、自愿、互助、合作、发展的原则,互助资金的组织按照市场的原则,实行有偿互助合作,由协会统一组织和承担风险。扶贫资金以扶贫互助、简捷易行、有借有还、诚实守信、周转使用、保值运行、滚动发展、增加收入、民主管理、公平使用的原则。互助社采用公司加农户的形式,可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本组织采取“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经营模式,使资金周转使用、滚动发展,形成良性循环的资金运作机制。

二、主要做法与成效

1、依据指导,科学发展。XXX农业办、财政局等有关部

门不仅在协会启动资金上给予很大的帮扶,还为我村扶贫互助协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业务指导。我村紧紧围绕上级有关单位的指示精神来开展工作。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成立了扶贫互助协会小组,并选举产生了扶贫互助协会理事会,为我村扶贫互助协会的成立及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广泛宣传、积极吸纳会员。XXX扶贫互助社理事会成立后,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广泛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粘贴标语、走访入户等方式积极向村民宣传动员,吸纳村民尤其是肉羊养殖农户参股入会,为互助社的发展和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良性运作,作用凸显。经过不懈努力,我村扶贫互助社运作态势良好,并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金融渠道单

一、农户对肉羊养殖资金困难的问题。扶贫互助社的创立,提高了扶贫资金使用的效益,培育了村民民主管理意识和诚信意识,帮助互助社成员解决了肉羊养殖资金不足的问题,增加了当地社员群众的收入,有效缓解了生产资金短缺的问题,为我村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存在的不足与困难

虽然我村扶贫互助社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距上级领导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希望还有一定差距。在日常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资金投入规模有限,无法满足社员对资金需求程度。社员参股资金较少,社员借款周期较长,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员的资金短缺情况。

二是政策宣传有待深入。我村部分群众对互助社的工作政策还了解不深,也由于资金投放有限,不能够正确认识互助社职能及其所带来的效益,从而社员数量增加缓慢。

四、今后工作计划

加强宣传力度,重申互助资金的目的意义,说明互助资金的借款风险,消除个别村民对国家财政扶持的互助资金是借而不是送的概念和不良思想倾向。多动员村民加入互助社,同时增加入股资金额度,以增加社员数量和壮大互助资金,这样可以为互助社多融资,逐步缓解“僧多粥少”的矛盾。建立回收互助资金的长效机制,为回收互助资金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措施。

一是提倡或实行借款社员内部进行共同联保; 二是由年收入较高社会金融信用较好的村民为借款社员提供担保,避免村干部卸任后推卸责任,又避免外出干部为借款人进行担保出现繁琐复杂问题。

镇村互助社依法注册成立,其资金发放和回收,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运转正常,为贫困户社员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起到了推动作用,收到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XXX

年 月

互助资金工作总结 第3篇

附件1:

钟灵镇贫困村互助社运行管理情况全面评估报告

一、全面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镇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和扶贫互助社的运行管理情况,根据渝扶办发[2012]86号关于对贫困村互助资金运行管理情况开展评估的通知,我镇成立张凌云为组长,陈伟、涂雨钢为成员的评估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2012年8月13日至8月15日对凯堡村、中溪村、红砂村互助社运行情况及管理情况进行了评估,通过现场查看资料、听取汇报、走访社民,了解了各社注册和设立情况、贫困户入社和受扶持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效率、借款发放与回收情况、资金安全性与风险控制情况、财务可持续性等方面。

二、扶贫互助社评估情况

全镇共有凯堡村、中溪村、红砂村三个互助社,按照评估标准逐条检查,全部为B类互助社。

三、评估中发现的问题

通过评估,发现凯堡村及红砂村单笔借款额度超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的最高限额各有一笔,中溪村近一年内累计发放借款额为12万元,只占互助资金总额的80%。上述问题要求各互助社引起重视,加强监督,尽快整改。

四、工作意见和建议

互助社是一项民心工程,解决了农户发展农业经济的资金周转需求,大大提高了农户的生产发展积极性,但由于管理及监督不完善,宣传工作没到位,各互助社没能完全发挥相应的作用。今后需进一步加强监督、评估,加大宣传力度,让互助社的明天更加美好。

互助资金工作总结 第4篇

商脉财富—农民资金互助社

很多人理不清农民资金互助社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怎么申请、归属哪个政府部分管理?是否需要金融许可证才能开展,和金融办又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属于银行监管,到底是国家性质还是个人行为?

其实目前大家所说的农民资金互助社有4种性质,并不是单一存在。

第一种:农民资金互助社,属于国家性质,从06年到2012年6月末,经银监会批准并持有银监会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全国共批准开展了49家试点,经验范围包括开展成员间资金互助;

第二种:农民(村)资金互助社,属于地方政府性质,由农工办(农村工作部)批文,在民政注册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包括吸纳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向社员投放金;

第三种:扶贫经济合作社,属于省级贫困重点扶贫项目的性质,民政局登记注册,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包括扶贫开发资金,开展扶贫活动;

第四种: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部),属于个体法人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经验范围为合作社成员服务。合作社条例中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的信用合作,即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社业务。目前大家所说的资金互助社大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内部资金互助社业务,手续简单,操作方便。

互助资金工作总结 第5篇

华池县上里塬乡上里塬村(甘其村、黄塬村、柳树河村、彭家寺村)扶贫互助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华池上里塬乡上里塬村(甘其村、黄塬村、柳树河村、彭家寺村)扶贫互助社。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常年居住在华池县上里塬乡上里塬村(甘其村、黄塬村、柳树河村、彭家寺村)村民自愿结成的扶贫互助、合作的社团组织。该社团组织的成立、变更、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互助社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 的自治组织;其根本服务宗旨是:利用互助资金以改善和支 持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帮助全社农户,特别是贫困户 和妇女发展家庭经济、增加收入和福利,为全社农户加快脱 贫致富提供资金保障。

第四条 互助社项目主管部门是:华池县扶贫开发办公 室,负责指导和项目日常管理工作;互助社的登记管理机关 是:华池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互助社住所:华池县上里塬乡上里塬村(甘其村、黄塬村、柳树河村、彭家寺村)村民小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互助社设立在上里塬乡上里塬村(甘其村、黄塬村、柳树河村、彭家寺村)行政村内,不得跨行政村设立。

第七条 互助社资金在互助社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八条 互助社业务范围是:

(一)负责互助社资金的运行和管理;

(二)负责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三)负责组织开展互助社公益活动;

(四)严格按照互助资金管理规定,做好借还款等各项 服务和管理工作,优先满足贫困户借款需求,全面支持做好社内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和妇女的生产发展,以提高其生产 经营能力;

(五)互助社不得利用项目资金进行吸储、分红和从事 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六)互助社必须接受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指 导。

第三章 社员资格

第九条 社员资格

(一)必须是在上里塬乡上里塬村(甘其村、黄塬村、柳树河村、彭家寺村)常驻农业 户口的农户,每户只能一人成为互助社社员;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务,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社;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接受互助社章程,申请加入互助社并交纳助金。

第十条 社员入社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填写申请表和 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互助社筹备小组确认和同意,小组长在申请表签名;

(三)会员交纳互助金,原则上非贫困户交纳互助金为100-200元,贫困户减半或免交,开出收据,小组长和交款人签名;

(四)筹备小组填写、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互助社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社员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申请从互助社资金借款的权利;

3、退出互助社自由,在批准退出时退还本人所缴纳的互助金。

(二)社员义务

1、遵守互助组织章程;

2、缴纳互助金;

3、退出互助社应提前申请;

4、按时按量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5、为小组其他成员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人不能按时还 款或逾期时为其偿还借款和占用费;

6、小组其他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借款逾期时,其他成 员不得借款,且不得退还互助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县扶贫办是互助社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互助社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解决互助社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得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互助社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互助社章程;

(二)决定互助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决定互助社的成立或解散;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及其成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决议生效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2/3以上的社员出席;

(二)2/3社员到会同意;

(三)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社员大会,若临时需要开社员大会,由理事会决定并组织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互助资金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扶贫互助社理事会由理事长、出纳、会计(乡财政所或农经站工作人员)等5人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产生。理事会由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在任期结束前,2/3以上社员同意,可以召开社员大会,提前改选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

(一)根据《华池县贫困村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要求,组织扶贫互助社员共同制定本社《章程》;

(二)执行互助社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互助资金审批、发放、回收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与本社互社员的联系和协调;

(五)定期向互助社的业务指导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六)定期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领导和监督机构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是扶贫互助社的日常监督机构,一般由会长和2名监事共3人组成,负责监督资金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资格;(1)互助社社员;

(2)愿意承担管理工作,有良好声誉;(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一条 互助社监事会人员组成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但至少要有一贫困户)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人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在任期结束前,经2/3以上的社员同意,可以召开社员大会,提前改选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

(1)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2)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3)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4)接受互助社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5)向指导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互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扶贫互助资金由财政扶贫资金、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资金、捐赠资金、互助资金的增值部分构成。其中财政扶贫资金、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全体村民所有,村民缴纳的互助金归其本人所有。互助资金使用权归互助社全体社员所有。

第二十四条 互助资金是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生产发展资金。其重点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合作。互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

(一)不得用于农户企业入股、经商、子女上学、治病、改善居住条件、违法生产、破坏环境、损公肥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非生产性项目及明显的亏损性生产项目;

(二)不得抵扣贷款;

(三)不得只存不贷,谋取利息;

(四)不得私分和平均分配。

第二十五条 社员借款审批采用全体社员表决制,每户借款必须由互助社4/5以上的社员投票同意,方可借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户使用扶贫互助资金,承担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占用费率为月利率 5‰(年利率为 6%);

第二十七条 借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一般为6个月,最长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还款方式:可采取分期偿还占用费一次还本、分 期还本和偿还占用费或到期一次还本并结清占用费(整借整还)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 互助资金的借款户必须控制在互助社员的50%以下,以充分发挥非借款社员的监督作用,增加借款户的还款压力,杜绝超期使用,确保互助资金快速周转,公平受益。

第三十条 申请互助资金借款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互助资金借款仅限于扶贫互助社社员,其他户不得借款,前期借款不还清,后期不借款;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互助社章程》;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第三十一条 扶贫互助资金借款额度一般控制在10000元以内。

第三十二条 互助资金借款程序

(一)社员借款时,先由担保小组认真填写XX村扶贫互助社小组借款互助联保协议,在由社员认真填写XX村扶贫互助社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注明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借款数额等。

(2)互助社管理机构要对农户贷款采取“一访二审三公示”的办法进行审查,确保借款农户申请借款的真实性。

(3)互助社理事会收到社内农户借款申请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并公示审查结果。

(4)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后,由出纳汇总,包村干部在农户借款审批汇总单上签字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查。

(5)乡镇分管领导审查后,加盖乡政府公章后交回理事会进行放款。

(6)理事会拿到审批意见后,与社员签定上里塬村(甘其村、黄塬村、柳树河村、彭家寺村)扶贫互助社借款约据,并由理事长、会计、出纳、借款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7)借款审批手续办理结束后,由出纳开据转帐支票,贷款农户凭转帐支票到当地信用社将贷款转到“一折通”帐户中,严禁发生现金借款。

第三十三条 互助资金还款程序

(一)理事会应于借款到期前10日内,向借款农户通知到期本金和资金占用费结算数额,以便及时回收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二)借款户归还互助资金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用时,将现金存入本扶贫互助社理事会在农村信用社的互助资金专户;

(三)取得信用社出具的现金还款回执单;

(四)将回执单原件送本互助社理事会出纳核算;

(五)互助社理事会出纳在收到还款凭证据后,向借款户开具相应的收款凭据。

(六)互助社出纳凭银行缴款回单与会计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收益分配 原则上风险准备金按收取占用费总额的20%提取,办公成本不得高于占用费总额的50%,公益金按收取占用费总额的10%提取,剩余部分作为公积金转入互助资金本金。

第六章 借款担保

第三十五条 互助资金借款担保采用本扶贫互助社内社员担保借款和实物抵押借款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互助资金借款担保人必须在借款人借款协议上承诺,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和占用费,由担保人负责足额归还本金和占用费。第三十七条 互助资金借款实物抵押担保物,主要以林权证、房产证,也可以用其他实物作担保抵押。

第七章 还款约定

第三十八条 借款的扶贫互助社社员应按期归还借款和占用费,对逾期借款社员在逾期后的5天内,扶贫互助社理事会管理人员应到借款户家进行催收。

第三十九条 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借款户,扶贫互助社理事会管理人员对担保人进行催收,催收无效时,依法向法院起诉,确保互助资金按期收回。

第八章 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扶贫互助社按照《^v^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核算采取分户建帐、分户核算、分户考评、分户管理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核算遵循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借贷记账法为记账方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v^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计核算人员需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制、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账;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编制会计报表,保证全面、真实、连续、正确地反映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章互助社的退出

第四十三条 互助资金运转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整改后仍无明显好转,进入退出程序:

(一)互助组织活动超出业务范围;

(二)互助组织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

(三)财政扶贫资金到位 6 个月后,互助资金的借款比例连续三个月低于百分之五十;

(四)互助资金的不良借款率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良借款是指逾期 30 天和 30 天以上的借款);

(五)互助资金的净值低于财政扶贫资金和村民自愿交 纳互助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四十四条 互助社退出,可由互助社、村委会或县乡 指导部门提出动议,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互助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 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以下原则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一)扣除运行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耗按 互助资金构成比例承担;因其他因素造成损耗的,由责任人承担;

(三)退还村民缴纳的互助金。

第四十六条 互助社终止后剩余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 资金的投入,经全体村民讨论后,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本村的扶贫公益事业或其他扶贫 项目财产。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互助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

第四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报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一○年十一月 日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华池县上里塬乡上里塬村(甘其村、黄塬村、柳树河村、彭家寺村)扶贫互助社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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