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结精选11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总结2022-12-21 11:49:48293

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一篇

20xx年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一年,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_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升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以实现银行也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在这一工作中,分行营业部从上至下每一位领导和同事都为此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切实地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了一个高度重要的地位上,从自身工作的点点滴滴做起,发扬了为消费者着想的精神,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在这项工作中,我们也收获了许多工作经验与心得体会。

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只有把工作的责任心放在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才能做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坚持“预防为先、教育为重、依法维权、协调处置”为原则,在营销过程、服务质量、内控管理上进行优化,保证每一位银行从业人员深刻理解,充分认识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提升银行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此外,我们也做到了对全社会的消费者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以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的,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的认识水平,消除由于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惯例的不了解而导致的误解与矛盾。近年来公众对于银行服务的许多方面通过舆论、媒体都体现出了一定的意见,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公众对于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这既对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造成了不便,也在侧面促成了部分群众对银行的消极态度。因此通过对消费者进行教育,能够较理想地提升银行的行业信誉和公信力。

对于消费者已经出现的问题,我们应继续深入投诉纠纷调解处置。在工作中我们做到对每一起投诉与反馈,均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上切实体会对方的问题,通过疏导消费者的情绪,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纠纷,营造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缓解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与此同时,我们对于自身工作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也要加强自我检讨,提振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

在20xx年,我们必将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运筹百步,始于一步”的工作思路,本着“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完成任务”的精神状态,着力推进工作纲要的贯彻落实,稳步开展各项工作。

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二篇

20XX年,我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在公司领导的⾼度重视下,按照年初的安排部署,结合20XX年6⽉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尽⼒整顿规范⽣产流程和监管流程,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并配合有关部门相关⼯作,切实努⼒地为消费者⽣产合格商品。

⼀、制定⼀系列⽅针政策指导商品的质量监管。

今年我公司按照公司⽣产和管理流程,制定了⼀系列⽅针政策与制度来加强与指导商品的质量监管:如《关于正兴酒业成品酒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制度》、《包装物的不合格品处理流程》《⽣产现场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等,从源头上把握公司的质量监管,⽤流程来指导并处理⽣产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强化员⼯管理制度,明确奖惩。

制定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员⼯进⾏相关的培训,明确奖惩原则,并根据相关要求进⾏定期考核。

特别是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产部门(⽣技部)、监管部门(质管部)更是加强了对员⼯的培训与管理,做到了“制度上墙,质量上⼼”。

同时我公司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定期组织公司全体员⼯⾷品基本知识及相关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对公司新进员⼯进⾏岗位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管。

为保证我公司经营产品的质量,根据ISO9001:20XX国际质量体系及其他监管⽂件的要求,对企业品种进⾏严格的审核,建⽴企业产品品种的档案。

同时对供应商的资质进⾏有效管理,及时完成对有业务往来客户证照的统计和催收⼯作,保证了公司购进产品的合法性。

同时我公司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抽查⼯作,对公司产品进⾏⾃查⾃纠,使其符合管理要求。

定期对半成品、成品进⾏抽检⼯作,坚决杜绝不合格品流出⽣产线。

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三篇

1、保价条款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已经普遍存在,许多行业诸如保险业、快递业为简化缔约流程、提高经济效益均会在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_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以上是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据此而知,格式条款具有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由一方在订立合同前拟定的;二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一次性使用而拟定,内容具有固定性;三是未经过合同双方协商,没有对条款进行搓商的过程。众所周知,如今老百姓在寄送快递时只需一个电话或一个微信,快递公司即会上门揽收快件,填好地址、付完邮费便可,基于对快递公司的信任以及快递行业正常发展的良好趋势等原因,客户与快递公司就快递服务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没有具体磋商的过程。一是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一般印刷于纸质快递单或者电子单据上,条款的内容是快递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之间就已经拟定,通过查询全国各大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内容基本一致;二是各大快递公司的快递单和电子单据的内容均重复适用于各个客户;三是快递公司与客户之间就保价条款的内容并无协商过程。以上三个方面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故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2、保价条款是免责条款。保价条款并非普通的权利义务条款,而主要是针对快递灭失后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而制定,涉及到违约责任的主体以及责任大小。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属于合同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是事先约定而非事后协商;三是对未来责任的限制或者免除。就本案的保价条款而言,条款的主要内容为:“…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灭失、破损、短少、延误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并按以下赔偿标准赔偿,但不承担您可能获得的收益、实际用途、商业机会等任何间接损失;若您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其一,以上保价条款是快递服务合同中的内容,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并非独立于合同而存在;其二,保价条款虽然未经过双方磋商,但是在货物开始运输之前就已经存在于服务合同之内,并在事先就已经由客户所知晓;其三,保价条款所约定的责任发生于快递灭失之后,将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先约定,很明显,保价条款实际是限制了快递公司的赔偿范围,与一般民众所理解的财产侵权案件之损失填补原则大不相同,如不选择保价,则只赔偿七倍运费,就如本案,快件为价值50000元的汇票,而七倍运费仅100余元,相差甚远。因此,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免责条款。

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四篇

为保护⾦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融市场健康运⾏,维护⾦融稳定,xx银⾏xx分⾏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深⼊开展⾦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确保取得⼯作实效。

主要⼯作开展总结如下:

⼀、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作机制。

按照上级⾏和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了《中国xx银⾏xx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管理办法》,明确分⾏渠道管理部作为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作牵头部门,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配备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作⼈员,负责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投诉管理等⼯作。

⼆、提⾼⾦融产品信息透明度。

建⽴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公布各类产品查询渠道,真实披露产品和服务特点、相关风险点,计费标准和收费⾦额;对相关专业术语进⾏详细解释,对重⼤事项进⾏特别提⽰。

在⽹点设置理财销售专区,在显著位置放置风险提⽰,公⽰咨询举报电话和投诉电话,⽅便消费者了解产品属性和信息,举报违规⾏为。

三、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

详细规定个⼈信息采集的规范和要求,销售⾦融产品只采集必要信息,切实保护客户隐私。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民银⾏另有规定外,不向其他机构和个⼈提供个⼈⾦融信息。

提供的个⼈客户信息只以合作范围为限,不提供超出合作范围的信息,确保提供信息要素最⼩化。

四、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在各营业场所醒⽬位置公⽰投诉⽅式和联系查询⽅式,制定完善《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指定渠道管理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为投诉处理牵头部门。

对⽀⾏、⽹点、分⾏部室进⾏“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考核。

对监管部门转办投诉,及时转发

相关责任部室和⽀⾏,对确属短期内⽆法解决的与客户沟通,约定解决时限。

根据客户投诉问题进⾏分类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减少同类问题反复发⽣。

五、积极开展⾦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在营业场所设⽴独⽴的公益性⾦融知识宣传教育区,配备必要、充⾜的⾦融知识宣传资料,并为消费者取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并参加监管部门发起的315“⾦融消费者权益⽇”、“普及⾦融知识,守住‘钱袋⼦’”、“普及⾦融知识万⾥⾏”、“⾦融知识进万家”等各项⾦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消费者普及⾦融知识,提⾼对现代⾦融的认知⽔平,帮助其树⽴正确的⾦融消费观和依法维权意识。

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五篇

针对消费维权类案件的特点和问题,我省各级法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二是坚持调判结合,切实提高消费纠纷化解实效。对消费者权益争议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通过调解时的思想说服和判决中的裁判说理等不同方式,努力提高调解和判决结案后赔偿义务人的自动履行率。如萍乡法院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多次开展调解座谈,耐心为当事人分析案件趋势和各方利弊,成功调撤了一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新余法院建立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调处机制,对小标的额案件采取“快、简、便”的方式,缩短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三是推进多元消费纠纷调解机制建立,借力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中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调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辖区消费者协会、司法局、市场_等单位的合作,鼓励、支持和主动吸纳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人员参与法院消费者权益诉讼的调处工作.建立健全诉讼与社会组织调解对接的有效运作机制。如萍乡法院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处理中,涉及到各类产品,如日用品(床垫等)、厨房用具(燃气灶等)、药品(红参、中药饮品等)、家用电器(电视机、取暖器、热水器等)、烟花鞭炮,邀请消防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市场监管部门、价格部门、基层组织等多个部门或组织参与,积极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就产品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询问,争取各部门或组织的支持。宜春法院强化法院诉讼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保护协会调解、社区调解的工作对接,探索建立涉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诉前、委托、邀请及协助等多元化调解机制,主动吸纳消协、人民调解委等机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消费者权益诉讼的调处工作,注重利用诉非对接平台,积极提升案件的调解、撤诉和服判息诉比例,促进了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鹰潭法院注重联动化解,加强与检察院、市场_、消费者协会等有关单位的沟通交流,形成合力,及时收集和反馈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余法院坚持走出去与市场_等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共建维权平台,大力推进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实现一体化的维权联动机制。

四是加强调研指导,统一消费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新兴消费方式发展迅猛,通过咨询专家、学者意见,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加强对该类案件的调研,统一裁判尺度。如鹰潭法院针对出现的新类型消费纠纷进行调研,厘清法律关系,提前预判风险,引导消费者采取防范措施,维护消费市场秩序。赣州法院针对基层法院审理消费纠纷案件少、审判经验不足的现实,市中级法院加强审级监督,通过二审程序依法监督纠错,保障执法统一,营造关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吉安法院借助司法行政部门的支持,对消费者维权相关法律问题开展研讨交流,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等,做好司法延伸工作。南昌法院注重总结审判经验做法,特别是一些社会热点、敏感案件,如“知假打假”案件,及时把握上级法院的裁判理念和思路,根据个案情况依法厘清合理消费和知假打假的区别,做好案例分析,指导类似案件的裁判。

五是强化威慑,注重惩戒打击。如南昌法院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理力度,保障基础民生。宜春法院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以及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断增强经营者的诚信责任意识。对欺诈消费者、设置消费陷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大制裁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危害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案件,强化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适用,增强法律威慑力。

六是加强法律宣传,增强维权意识。如省高院积极参与省消保委组织的“”咨询活动、“315晚会录制”。九江法院每年组织业务熟练的员额法官深入社区、街道等地方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向群众发放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宣传资料,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宜春法院组织干警到经营场所进行宣传,撰写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宣传报道,向消费者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救济途径,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营造良好的消费维权氛围和环境。依托巡回法庭,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设立法律咨询窗口、免费向群众发放法律知识手册等形式,指导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新余中院深入社区、企业、乡镇、农村,有重点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向公众发放《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条80余份。

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六篇

保价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直接影响到寄件人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而关于保价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保价条款系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应直接认定为无效,有的观点则认为只要快递公司尽到了明确说明和提示的义务就要认定为有效。然而,基于本案的案情,引发了关于保价条款效力的思考,虽然本案的保价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但从快递行业发展的趋势来看,保价条款的命运还应有更好的未来,既能督促快递公司提高快件运送的安全性,又能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保价条款在一般情况下的效力应当予以认定,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为这种条款的内容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因此,保价条款作为免责条款同样应当适用以上规则,本案一审直接认定保价条款有效有违公平,二审对快递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如下考虑:1、快递公司的承运责任。快递公司的合同义务为在约定期限内将快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并签收,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送达结果,而至于快递公司采取何种运输工具、运输途经地点、货物装卸方式等均由承运人自行选择,快递公司可以根据经济原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2、消费者的监管能力。消费者在将快件交付给快递公司时,便失去了对快件的控制,其只能通过电话询问、在线跟踪等方式查询快件所在的位置和状态,其在对货物的监管能力方面要远低于快递公司,即使有监管的意愿,在客观上也无法操作。3、货物灭失的原因推测。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消费者的快件丢失后都不知道何种原因,单凭自身的力量也无法追根溯源。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一般人的常理推测,快件丢失的原因大致分为两方面,一是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骚乱等社会现象,二是人为的其他原因,比如偷窃、搬运丢失等。除不可抗力外,其他的原因均与快递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结合以上三方面的考虑,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货物灭失外,其他原因在无有力证据推翻的情形下均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关于谁来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结合公平原则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某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责安排运输和管理货物,能全程掌握货物运输的状态,消费者无法监管运输过程,客观上难以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灭失原因,故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灭失的原因承担举证义务,虽然《合同法》没有相应规定,但该举证义务在《海商法》第五十四条就有体现,有参考的价值。1、某快递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灭失的具体原因,其作为承运人也不清楚货物是如何灭失的,本身就是失职表现。2、本案无其他证据证明货物运输时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故应当排除不可抗力的原因。无论是被偷窃还是因搬运丢失,某快递公司都应当及时采取合法措施挽回损失并记录留痕,同时通知托运人,以便查明事实和追究责任。但是,某快递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补救措施,而是一直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托运人,显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以,本案最终认定某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保价条款无效,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七篇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消费者的监管工作,我局结合全局职能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在全局上下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

一、强化领导,加强责任意识

为了切实做好我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责任,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我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同时,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学习了《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职责,制定了《消防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1、利用广播电视、宣传窗等方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消防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大家能够依法参与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消防安全活动当中,为我国的消防战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并利用电子屏、宣传画,向过往群众宣传保护自己、保护他人的相关政策法规,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意识

四、积极开展活动,确保实效

为确保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结合全局实际,在今年元旦、春节、五一、六一等重大节日期间,积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一)、开展以“消防安全,我来保安全”为主题的“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在节前的安全宣传中,组织各单位、部分企业、商户等,在局内外悬挂宣传横幅5条,张贴标语25条,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发放各种宣传资料20万余份。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我局组织全局职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竞赛,进一步提高职工对火灾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自护的能力,从而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宣传活动。我局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宣传活动,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等活动。

四)、组织开展以“关注消防,生命安全”为主题的“消防知识宣传周”活动。在“xx月xx日”世界消防日来临之际,我局组织开展了“关注消防,生命安全”宣传活动,以“关注消防,生命安全”为主题的“百日安全无事故”宣传咨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全局职工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营造消防安全良好的氛围,提高全局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八篇

我们按照《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及监督,认真履行《消费者协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消费者和广大市民消费的知晓度

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积极参与和支持广大市民积极消费,自觉维护公共利益。我们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在社区宣传栏,张贴标语,发送各类宣传文稿,提高社会公民的消费权益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积极开展“百日消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我们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百日消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精神,组织开展了“百日消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并积极参与到检查中。

我们通过开展“百日消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使社区居民在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切实履行自觉参与的义务和责任,使广大市民在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切实履行自觉参与的义务和责任,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的发展。

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九篇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持续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继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提升全体员工的维权意识,引导客户强化风险意识,以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树立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从自身价值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高度认识和关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中去,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制度,实现全员全方位的管理机制。结合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真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中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自查。自查重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通过自查,使全行内部权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明确,有效降低个人金融信息被盗的风险,确保个人金融信息不泄露、不滥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把金融消费教育贯穿于金融消费者的日常金融活动中,加大对社会公众的金融宣传力度,提升全体公民的整体金融水平,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十篇

周四,又是一年一度的__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这几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央视也会一如既往的举办__晚会,曝光一些没有良心、没有公德心的企业和事件。经营者这两天也很注意,也在尽力避免自己被投诉,避免自己的商品上了工商局的黑榜单。当然,各地工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这两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很重视,也在加强市场检查力度,避免自己的辖区出现大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然,每一位工商执法人员都知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仅靠工商局单干很难做到。昨天和一位同事谈起此事,同事说:不知道消费者如何想。

在平时,除了工商局,有哪个单位会想到消费者?消费者投诉时,谁会看到他们?__到了,突然会冒出很多单位,他们都在抢着宣传自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能,大有高过工商局之势。同事的话反映了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现状。消费者投诉时,除了想到工商局,恐怕想到的就剩下到法院提起诉讼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的到_有关行政部门申诉_,除了工商局在不折不扣的落实,不知道还会有那个部门也在落实。

我也希望自己的认识是片面的,毕竟,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部门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大的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是只能靠处理投诉来实现?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想,处理消费者投诉,是一种被动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更应该主动。实际上,工商部门、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只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就是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的最大的贡献。

法律法规宣传、打击商标违法行为,打击市场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等工作,有哪一项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关?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市场经营行为合法有序,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纠纷会减少,消费者投诉事件也会减少。一旦遇到投诉,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和解、能够依法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工商局的处理投诉工作量也会减少,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如果各个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部门都能依法履行职责,会是怎样的情况呢?

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十一篇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足。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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