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诉前调解案例范文通用14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2-19 09:00:17264

劳动纠纷诉前调解案例范文 第一篇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_》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续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其中试用期个月。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如甲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2、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

3、本合同期限为完成 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该任务结束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在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变化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生产经营(工作)任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岗位(职责)责任书》,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根据其所在岗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的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除《劳动法》规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且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3、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休假等节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本单位 薪酬方案的工资标准,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工资的标准,用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本人。每月(件)现定为元,以后按国家规定、甲方经济效益情况和薪酬方案晋升乙方工资,提高工资水平。

2、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甲方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乙方享有与甲方其他职工同样晋升、调资的权利。

4、乙方的奖金、津贴、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班工资按《_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每月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乙方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2、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医疗期,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乙方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3、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遗属补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等手段致使甲方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一)条由甲方提出以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七)条第1、4、5、6款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月工资按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设区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_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甲方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上述约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_年1月1日起计算;_年12月31日之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约定以下事宜:

1、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使用专项培训费用 万元,送乙方到 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乙方同意为甲方服务年。乙方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应当按专项培训费用总额与服务期限平均,逐月递减支付未履约期限的违约金。

2、乙方(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保守甲方的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的范围为;地域为 ;期限为 年 个月(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 万元/月,每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总额的 万元的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甲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

年 月 日

乙方(劳动者)签:

年 月 日

变更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书》中的约定事项作如下变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劳动者)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续订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劳动者)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劳动纠纷诉前调解案例范文 第二篇

1、调解申请。

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但是,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

2、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须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

3、进行调查。

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做了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对调解申请提出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他们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阅有关劳动法规以及争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等。

4、实施调解。

实施调解是指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对争议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

5、调解协议的执行。

劳动纠纷诉前调解案例范文 第三篇

在探讨仲裁调解书应具备的内容之前,笔者先讲一件真实的案例。

由于工作原因,笔者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负责部分裁决书及调解书的审批工作,工作中,笔者曾碰到过一份即将发出的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格式相对完备,但未写明仲裁请求。

询问仲裁员原因时,仲裁员表示,该调解书系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因调解协议与仲裁请求差异较大,双方当事人要求不要在调解书中写明仲裁请求,从满足当事人愿望出发,仲裁庭未在调解书中写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该仲裁员还表示,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仲裁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当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不写明仲裁请求时,仲裁员可以不在调解书中写明仲裁请求。

那么,仲裁调解书是否可以不列明仲裁请求呢?该仲裁员的解释涉及到对仲裁性质的认识。

关于仲裁的性质,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契约论、司法权论、混合论和自治论。

其中,混合论为主流观点。

诚然如该仲裁员所说,仲裁具有契约性质,仲裁权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授权,但契约性并非仲裁的唯一特性,否则,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提高到独占的地位,就难以确保仲裁的效力,仲裁制度的发展显然离不开司法机关的协助与支持,仲裁还具有司法性。

仲裁的司法性要求仲裁的进行必须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开展,仲裁法对仲裁调解书内容有要求的,仲裁庭必须遵守。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该法条明确规定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尽管有当事人的授权,但仲裁庭仍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

通过沟通,该案仲裁员接受了笔者的建议,在调解书中补充了仲裁请求,从而使该调解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要件,也防范了因调解书存在瑕疵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二第一款的规定,笔者认为,一份完整的仲裁调解书应具有以下格式和内容:

(一)首部

仲裁调解书的首部应当写明调解书制作机构的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文书制作机构的名称即为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文书名称为“仲裁调解书”,机构名称和文书名称分两行居中书写,如“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文书编号一般要包括年份、机构简称、文书性质及序号,写在文书名称的稍下偏右的位置,如“(2008)穗仲案字第XX号”。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应分别写明,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情况;当事人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应列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正文

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的程序内容,主要包括: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材料提交、送达的情况、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情况,以及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情况。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以及所发生的争议事项。

3.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这是调解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是调解书的法定内容,不可遗缺。

协议不止一项的,应分别列明,并记载履行的具体期限和方式,使调解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三)尾部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的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本身只具有合同的性质,其要获得法律强制执行力,必须经仲裁庭确认后,制作成仲裁调解书,因此,在写明调解协议的内容之后,应当另起一行写明:“以上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在调解书的右下方由仲裁员、办案秘书依次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在签名的下方注明调解书的作出日期。

二、对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调解协议能否确认为仲裁调解书

我国的仲裁法是以仲裁协议为基础并按双边纠纷设计的,没有考虑到第三人问题。

但在仲裁所受理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中第三人的存在却是客观事实。

比如,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并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在该调解协议中,案外人即为第三人。

面对这种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调解协议,仲裁庭能否确认为仲裁调解书?如果可以确认,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仲裁第三人”概念最初是参照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提出的,并且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设立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以及经济和社会的价值都已经得到普遍认同,但仲裁中能否引入第三人则一直存在争论。

大多数学者认为,仲裁中不宜设立第三人,其主要理论根据为仲裁的自治性或契约性。

仲裁庭对于纠纷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授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第三人并非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也不具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根据契约不约束第三人的原则,第三人没有参与仲裁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这些学者的观点,因仲裁中没有第三人,则仲裁庭对于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调解协议就不能予以确认。

根据仲裁的契约性质,笔者同样认为,申请人提请仲裁时无权要求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第三人也无权申请参加仲裁。

但在仲裁的进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第三人加入仲裁并且第三人也同意加入仲裁,则应另当别论。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三方达成了一项新的仲裁协议。

以上述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为例,在该调解协议中,案外人同意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另一方当事人也同意案外为该当事人提供担保,三方又要求仲裁庭以仲裁调解书的形式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书不仅为当事人就实体权益处分达成的协议,实质上也包含了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仲裁庭是有权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些争议案件,虽然第三人不具有仲裁当事人的地位,但是可以有条件地吸收第三人参加到仲裁开始后的调解程序中来,并在调解协议及仲裁调解书中纳入第三人。

第一,吸收第三人参加调解需要获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书面同意;第二,吸收第三人参加调解必须获得第三人的书面同意。

三、对超出仲裁请求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确认为仲裁调解书

仲裁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与仲裁请求不对应的现象时常出现,如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仲裁庭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并裁决由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的调解协议;或者如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但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双方解除合同的调解协议。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显然都已超出了仲裁请求的范围,当事人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对于此类调解协议,仲裁庭能否予以确认?实践中,有一部分仲裁员心存疑虑,对该问题把握不准,担心一旦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内容作出调解书,涉嫌超裁。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适用于民事审理的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首先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民事诉讼必须有原告请求或被告人反诉,法院才能受理;法院在审理中受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不告不理原则对法院认定事实及作出判决的范围作出了限定,但并不禁止当事人超出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号12号)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过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仲裁中也同样贯穿着不告不理原则的精神。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根据《纽约公约》,如果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承认及执行地的主管机关有权不予承认及执行。

为确保本国仲裁裁决能在国外得到顺利承认与执行,各国仲裁法基本上都规定或贯穿了不告不理原则,仲裁员也都会严格遵守这一原则。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三条,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也都渗透了这一原则的精神。

但正如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更主要是针对法院判决而言一样,笔者认为,《纽约公约》关于裁决范围的规定也仅适用于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仲裁法的该条规定并未区分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而是一概地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就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纠纷超出仲裁请求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是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庭都应予以确认,制作调解书。

劳动仲裁官司,必须了解的几件事【2】

第一大要点: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诉讼,不可颠倒

1、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必须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仲裁前置程序。

2、法条规定:《_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大要点:仲裁管辖很重要,选错仲裁地后悔莫及

打劳动仲裁官司,首先要考虑在哪里告?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但实践操作做确差异很大,对劳动者而言选择哪一个地方的仲裁机构仲裁是个很有技巧的事,天尚律师建议,至少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如选劳动履行地仲裁机构,最大的难点和法律风险是——申请人需要证明劳动履行在哪里,如果不巧的是自己的《劳动合同》仅约定某一城市,如工作地点为: 南京,大家都知道一般每个城市的区都有仲裁委员会,且劳动仲裁一般由各市区级劳动仲裁机构管辖,那就这个例子而言,申请人有可能因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履行地证据材料而被南京各个区县的仲裁机构以没有管辖权为由拒之门外,

即使某一个仲裁机构受理了,那被申请人(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出该仲裁机构无管辖权的异议(用人单位通常会采取异议方式拖延时间),一旦异议此案一般会被延误30天左右,况且如异议成功(实际上可能性很大),此案将被移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此案一般还需要经过重新申请、排期,至少60—80天的时间白白浪费了,对被裁员的劳动者而言,是雪上加霜。

劳动纠纷诉前调解案例范文 第四篇

仲裁调解书性质

工伤赔偿调解书的性质【1】

原告欧XX是被告顺德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请拆卸建筑吊笼的工人。

l9xx年x月xx日,原告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下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的时间是同年6月11日至11月l8日。

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共计元由被告支付,被告另支付了原告几千元的生活费用。

在治疗过程中,原告的兄长欧来发三次与被告协商一次性赔偿的事情。

原告于19xx年xx月xx日出院,出院的结论为:腰l压缩性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并截瘫,左跟骨、右挠、尺、状骨骨折,折瘫肌力2级。

20xx年x月xx日,顺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原告的伤情评定原告为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

评残后,原被告再次协商一次性补偿的问题。

20xx年x月xx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欧来发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甄锦新、于志雄在顺德市大良镇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工伤补偿调解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在20xx年x月x日起终止劳动关系。

伤者亲属欧来发在20xx年x 月xx日前向被告及甄锦新所借到的现款不再退还,所有借据也同时作废。

二、被告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原告计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和一次性残疾退休金、护理费、回家安置的车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三、伤者欧算发签收上列补偿金后,即与用工单位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此案终结。

该工伤补偿调解书后由欧来发拿给原告欧算发签名认可,而顺德市大良镇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作为调解部门在该协议书上加具了公章。

在签订调解协议当日,被告即支付原告人民币150000元。

20xx年x月x日,原告欧算发以自已的伤还没有治好,自已是被迫医疗终结、被迫签定调解协议书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预付医疗费、护理费00元。

另查明,原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雇请原告拆卸建筑吊笼属临时工性质,按件计酬,原告是第一天开工,双方没有签订过关于报酬的'书面协议,原告也没有领取过工钱。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二、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

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劳动争议调解具体程序

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二)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调解不成怎么办

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第二种情况是,虽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又反悔的;第三种情况是,调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结案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不成以及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含企业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的调解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纠纷诉前调解案例范文 第五篇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所属街道办事处:________

根据《_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个月。

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己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__________执行。

第十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_元。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______________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己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劳动纠纷诉前调解案例范文 第六篇

甲方:

乙方:

甲方将_________绿化委托乙方承护(简称养护),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一般条款

1.甲方将_________绿化共_________委托乙方养护。

2.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合同期满,双方可续约,但须提前一个月办妥有关手续。

3.委托方法为乙方整体承包方式。

二、绿化养护工作要求

绿化养护工作分为基本工作项目(简称基本工作)和定期工作项目(简称定期工作)两部分。基本工作是指一般地正常维护,即浇水、清理垃圾、防风防汛、补植和防人为损坏及零星病虫害防治、除杂草和修剪等;定期工作是指全面修剪整形、施肥、除杂草、松土和全面病虫害防治。

绿化养护工作要求及检查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一。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

a.凡经园林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确认与季节或立地条件不相适

应的植物,在乙方接收养护前须作必要更换的,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b.全面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乙方工作。

c.在检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之处,应以“质量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乙方。

d.及时为乙方办理结算,按时支付当季应付费用。

2.乙方责任

a.认真按合同标准养护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b.对甲方验收不合格之处,甲方应及时进行适当的整改。

c.负责对合同范围内绿地的主要观赏植物进行挂牌宣传,说明其品种原产地,生长特性及养护方法。

d.统一着装,做到工完场清,文明作业。

e.每逢重大节日,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合理布臵花坛、园林小品等,费用另计。

f.为保证管理到位,乙方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日常养护记录,建立绿化养护技术档案。有紧急情况随叫随到。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

1.费用计算方法:

a.绿化养护费按平均元/平方米·年计算,绿化面积共平方米,绿化养护承包总费用共计人民币96528(玫万陆仟伍佰贰拾捌元整)元/年。

b.更新、改造、非乙方责任补植按实际面积乘以单价结算。 —2—

c.逢重大节日,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合理布臵花坛、园林小品等的费用由甲方按实际支付。

2.付款方式

a.绿化养护费按季度(每3个月)平均支付。合同签订后由乙方养护一季度后甲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养护费用。

b.养护区域的绿化更新、改造、非乙方责任补植花卉树木,以及布臵节日花坛、设臵园林小品等应甲方要求新增项目,在确定造价后甲方应先预付70%用于购买必要的花卉植物和工程材料,其余30%在完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五、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中途退约:甲乙双方无须提出任何理由,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

2.若不提前通知对方,退约方应支付另一方2个月的养护费作为经济赔偿。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根据乙方事先通知的作业计划,安排专门人员协调解决水电等配套工作。

2.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如强台风、冰雹等)造成重大损失由甲乙双方商议解决补救办法,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由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作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正副本各两份),双方各执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纠纷诉前调解案例范文 第七篇

申请人单祝纯,男,1952年10月13日生,江苏如皋人,住江苏省如皋市搬镇镇丁许一组。

委托代理人单友华,住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丁许村一组。

被申请人如皋市华能制线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磨头镇新港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徐长林

委托代理人王久华,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元及-20年终补加工资5000元;支付2010-年加班工资元;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5000元,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保险。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双方劳动关系自2011年12月23日起解除;

2.被申请人同意一次性补助申请人5000元(含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各项补偿);

3.上述款项,被申请人确认在4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4.除上述内容外,双方无任何权利与义务的争议。

申请人不再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与解除等事项向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夏冰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劳动纠纷诉前调解案例范文 第八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19xx年5月2日出生 身份证号:21030519xx050**** 住址:北京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1393219****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17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年10月9日作出的`(20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

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20xx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

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

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

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

详见《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三段第5行)。

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

被上诉人于20xx年1月22日向上诉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诉人20xx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20xx年“加班费”。

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

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

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

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劳动纠纷诉前调解案例范文 第九篇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员工姓名(乙方):

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天),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乙方工作地点是:;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_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_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日);试用期满工资元/月(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 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

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六)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

(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甲方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甲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甲方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动纠纷诉前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篇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11月3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_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 协 商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调 解

第十三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 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第十九条 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二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劳动纠纷诉前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一篇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_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月日至年月日;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个月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工作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路号。

(三)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部门(或岗位)担任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元;

(若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以下标准计法工资:)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六)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八)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九)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十一)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具体部门、职务)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劳动纠纷诉前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二篇

上诉人:陈 ,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蟠龙西街 号 楼,身份证号:44010 ;电话:1354 。

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 制衣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 座;法定代表人: ; 电话:0757-85 。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法民一初字第5 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0)南法民一初字第5 号判决;

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800元;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待通知金3800元;

4、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用;

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有关案件最基本、最关键的事实,而按照“高度盖然性规则”(参见判决书的第10页第1行)认定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的行为,这是极其错误的,对上诉人也是极其不太公平的!

1、在一审阶段,被上诉人递交的证据根本没有提及上诉人收受回扣的事宜(参见被上诉人的十三份证据)。

庭审也一直围绕着上诉人证据、被上诉人的该十三份证据进行。

然而,对于原审判决书所依据的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参见原判决的第10页第2行)行为的证据(被上诉人伪造的证人证言),根本没有在庭审中进行任何的质证与辩论。

事后(即拿到判决书时)上诉人才发现,原审判决采取了“拿来主义”的做法,即对于涉及该案最基本、最核心的证据不予开庭质证,而是直接采信仲裁的判断!

上诉人想问:既然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供了十三份证据,那么为何没有将其在仲裁时认为可以证明上诉人有收受回扣行为的证据(证人证言)作为十三份证据之一向一审提供并进行质证?一审法庭又为何在没有询问证人并在被上诉人没有举证的情形下按照“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的行为?

2、从原审判决的结果来看,原审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显得毫无意义,完全形同虚设!

开庭审理(双方所谓的证据质证、辩论)的东西完全没有用上: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在一审时递交的证据并没有作为判案的依据,而是将仲裁的笔录拿过来做出判决!而对于仲裁笔录中涉案的关键环节:上诉人是否收受回扣丝毫没有在一审开庭时让双方质证与辩论过。

当然,也许是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没有递交该证据的缘故吧。

上诉人之所以提起起诉,主要是对仲裁阶段所认定的事实认定非常不满,原审法庭显然对于这一事实应当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判断。

法庭引导当事人进行质证的证据根本不作为最后判决的参考对象,而是将双方没有质证、在仲裁笔录中的东西拿出来做判决,那么原庭审不就是形同虚设了?

3、一审用“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的行为是对上诉人极其的不尊重,在法律上也是极不严谨的,也是违背事实的:

在仲裁阶段,上诉人就提出过,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根本不认识,在仲裁时上诉人问这个证人时,其连上诉人的名字都不知道。

案件的事实其实很简单:被上诉人就是编造所谓的上诉人收受回扣的借口炒掉上诉人。

然而遗憾的是,一审没有予以纠正,甚至没有给上诉人对于此事的任何发言机会,就匆匆按照“盖然性规则”,并得出“可能性较大”(原判决书第10页第1行)的论断,将收受回扣的罪行强加在上诉人的头上!

上诉人想再次发问:人民法院是查明事实的地方,对于收受回扣这样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难道能够用所谓的“盖然性规则”进行推断的吗?上诉人的尊严何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断案规则何在?

4、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一审判决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我国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之规定,将本应该由被上诉人负担的举证责任予以免除,却积极主动的采用了“自由心证”的做法——用“可能性较大”、“盖然性规则”等取而代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 )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纠纷诉前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三篇

申请人:汪六十一,男,汉族,现年58岁,陇南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

委托代理人:刘鹏,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陇南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阁,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诉:本人从1985年开始就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是生产豆腐,月工资330元,到了,到北山大山梁为被诉单位植树造林并看管树木,月工资380元。

到了元月,被诉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被申请单位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并补发20元月至5月的工资。

被申请人辩诉:申请人1985年在我公司工作查无实据,应当是193月23日到我公司从事大山梁园林看护工作,年1月1日,市_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我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查:申请人汪六十一1985年就在粮食处下属单位当临时工,于年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工作是在北上大山梁看管植物园。

2009年1月1日,市_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申请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本委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 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买够的养老保险,从1992年至,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

三、 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09年1至5月份工资5000元。

四、 本调解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 本调解协议书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各一份,仲裁委存档两份。

首席仲裁员: 王 庆

仲裁员:辛明德 杨迎春

20XX年6月15日

劳动纠纷诉前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四篇

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同意招用乙方到甲方试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

一、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个月,试用合格者,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聘为正式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乙方报到当日应提供区(县)级医院出示的体检证明。

二、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工作任务。

三、劳动纪律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四、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____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可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工作时间作适当调整。

2.在试用期内,乙方工资为____元/月,试用期满根据乙方岗位另定。

3.在试用期内,乙方不能享受甲方的各类福利待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协议

1.乙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 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教育不改的。

3.乙方提供虚假资料、证明,以骗取公司信任的。

六、保守商业秘密

维护公司利益公司的资源是公司的宝贵财产,任何人不得将公司的资源占为已有,未经许可,不得将公司的资源无偿或有偿地向他方提供。乙方在试用期间开发的软件也属于公司财产,若乙方离职,需将软件的有关资料交回公司,包括软件结构、流程图、数据字典及原代码使用说明等

七、协议解除

在试用期第一个月内,双方应在一天前以书面通知对方,或以一天薪金代替通知。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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