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赔偿纠纷调解案例范文推荐16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0-12 14:40:55186

看病赔偿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一篇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_____________医院对_______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__________医院对徐陈__________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

看病赔偿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二篇

近日,江阴市法院对一起协议撤销权纠纷作出判决,撤销原告徐某与被告江阴市某医院签订的协议。

2004年9月,原告徐某入住江阴市某医院,接受了子宫全切术,6天后出院。出院后,徐某多次因“下腹疼痛、阴道不规则出血”到医院就诊。2005年6月2日,该医院与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协商共同认为,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操作规范,徐某术后因线头排异导致阴道反复出血,院方无过错。虽经院方反复劝说,徐某仍自愿放弃起诉及医疗事故鉴定。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医院给予徐某一次性补偿人民币5000元,协议生效后,患者及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纠缠医院。”

当时的医务处主任作为院方代表和徐某在协议上签了名,医院支付给徐某5000元。2006年6月12日,徐某至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发现原先做手术的医院医疗行为存在问题,该医院与她签订协议时隐瞒了事实,徐某

看病赔偿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三篇

甲方:

乙方:

鉴于患者 曾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某市20xx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

某市20xx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元。

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元。

第二条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 院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看病赔偿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四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关于乙方患病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甲方出于关心的目的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年龄:性别:籍贯:电话:身份证号:住址:

二、支付数额:

合计:________元

三、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双方劳动关系同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患者

日期:日期:

看病赔偿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五篇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总经理 因__________诉__________医疗纠纷一案,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_________________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_________________ 三、本案应适用的法律 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看病赔偿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六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院

乙方(患方):____________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人: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_______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在甲方住院,诊断为:⑴___________⑵___________。住院____天,患者治疗结果:死亡、伤残、好转、痊愈。

乙方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是甲方造成的。

甲方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调解人调解,双方就该争议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自愿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________元。

看病赔偿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七篇

现行的医患纠纷,若患者已死亡的,经认定是医疗事故,xxx《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却未对死亡赔偿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做出司法解释,以弥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因无医患纠纷造成死亡应承担的死亡赔偿金的承担及计算方法之不足,以利司法实践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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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正确适用法律,妥当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xxx民法通则》、《xxx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xxx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一般规定

1、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患者一方,是指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解读:解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患者一方。

2、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指导意见处理。

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解读:医疗美容适用、生活美容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

二、诉辩事由

3、患者一方因发生医疗损害而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以其就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患者一方认为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解读:被告确定。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及第59条(第五十九条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的规定同时起诉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以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责任主体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责任主体为案件的当事人。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解读:对侵权责任法第43条、59条责任主体的认定:生产者、销售者、医疗结构。

5、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患者一方仅起诉血液提供机构或者仅起诉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另一方为案件的当事人。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解读:对不合格输血被告的确定。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检查费用,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退还。

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解读:违反诊疗规范不必要检查费的退还。

三、举证责任

7、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解读:患者证明医疗关系(交费单、挂号单、病历、出院证明)、医疗损害。

医疗结构提交病历。

8、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解读:患者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承担相应举证。

医疗机构就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举证。

(病历、知情同意书)

9、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依职权调查取证。

解读:三种情况,推定医疗过错。

10、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患者对产品缺陷(血液不合格)、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举证。

11、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机构对《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六十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医疗机构对三种免责事由举证:不配合、紧急、医疗水平所限。

12、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管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提交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

解读:涉案病历:客观、主观

13、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

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经审查,病历资料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咨询专家、委托文件检验、病历评估或由鉴定专家作初步判断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

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仍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病历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则应终止鉴定。

解读:对医疗损害鉴定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异议的先行举证、质证。

瑕疵病历实质影响,终止鉴定,非实质影响,瑕疵部分不作为鉴定依据,继续鉴定。

14、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读: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内容,导致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承担不利后果。

15、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证明。

解读: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异议必须有具体内容和理由。

16、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医疗机构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读:医疗机构要求尸检的义务。

明确未进行尸检、无法查明死亡原因的责任。

四、医疗损害鉴定

17、对下列医疗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双方有权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解读:7类医疗专门性问题的医疗损害鉴定的权利。

18、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一般应要求患者一方申请鉴定。

患者一方申请鉴定的,患者一方和医疗机构均应当提交鉴定所需的病历资料。

解读:患者申请鉴定,双方提交病历资料。

19、当事人申请鉴定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依职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解读:必要时依职权委托鉴定。

20、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xxx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解读:组织鉴定的依据。

21、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区、县医学会或北京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解读:过错鉴定、技术鉴定。

2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不配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读:无正当理由不同意鉴定,承担不利后果。

2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人员,可以参加涉案医疗鉴定会,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向鉴定专家询问。

解读:参加医疗鉴定会、询问鉴定专家。

24、当事人一方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费由该当事人预交;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交。

解读:谁申请,谁交鉴定费用。

依职权委托,双方共担。

25、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问题,应统一适用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解读:医疗损害赔偿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施行)》标准。

26、对有缺陷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解读:提出证据证明四种法定情形,在指定期限内,应当允许重新鉴定。

对可补充鉴定、补充(重新)质证、有缺陷的鉴定结论,不予重新鉴定。

27、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

解读:鉴定文书,经质证,有证据效力。

28、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需要委托检测的,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医疗产品质量检测。

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就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具备检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

解读:医疗产品、不合格血液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

五、案件审理

29、人民法院判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应以医疗行为发生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还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解读:尽到诊疗义务,以当时医疗水平为准(考虑地区、资质)。

30、患者一方在诉讼中对个别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有异议并提供了支持其异议的初步理由和证据,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该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但是,患者一方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病历资料中出现的所有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受诉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有初步证据,可对个别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提异议(资格证书)。

31、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能够证明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病情异常、体质特殊。

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免责。

3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同时起诉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时,如果患者一方的赔偿请求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对患者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负最终责任的当事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依法向承担最终责任的其他当事人进行追偿。

解读:医疗产品损害赔偿,三方连带责任承担: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

依法追偿的权利。

33、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同时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时,如果患者一方的赔偿请求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对患者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负最终责任的当事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依法向承担最终责任的其他当事人进行追偿。

解读:血液合格赔偿,二方连带责任承担:血液提供机构、医疗机构。

依法追偿权利。

3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确定由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

解读:无过错输血感染,公平原则确定,一定补偿。

六、赔偿责任

35、确定医疗损害赔偿,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各项规定。

解读:赔偿以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范围和标准确定。

36、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结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解读:赔偿数额以过错行为的责任程度、结果与原疾病的关系及医疗水平、风险状况确定。

37、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没有被扶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25条(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和第29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的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解读:医疗损害赔偿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名没,钱有:依据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依据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人均纯收入。

38、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

(1)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2)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使用医疗产品方面出现错误;

(3)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进行功能恢复锻炼等方面出现错误;

(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未告知医疗风险。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未违反告知义务。

解读:未尽告知义务的四种法定情形: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使用医疗产品、功能恢复锻炼。

紧急不违反。

39、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尽告知义务,仅损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未损害患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单纯知情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后果,侵权。

40、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22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

解读:泄露隐私、公开病历,造成损害的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责任。

41、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已一并作出处理的,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但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生效裁判对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未作处理的,患者因同一医疗损害发生新的损失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解读:生效裁判有既判力。

同一医疗损害新的损失,另行起诉。

七、附则

42、《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5]157号)的规定。

医疗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结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均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本指导意见的规定。

解读:2010年7月1日后发生损害后果,适用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本指导意见

43、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与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不予执行。

看病赔偿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八篇

甲方:某医院

乙方: ×××

鉴于患者×××曾于200×年×月×日至200×年×月× 日在甲方处治疗, 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某市20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

某市200×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 元。

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

第二条 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医院 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看病赔偿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九篇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经过友好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上述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人民币____万元(凭甲方认可的医院有效票据结算,如乙方弄虚作假,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____万元人民币。

三、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或者合同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四、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中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五、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乙方并请求公安机关不再立案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也不再向法院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备案一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____年____月____日

看病赔偿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篇

最新医疗纠纷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鉴于患者曾于__ 年 ___ 月 ___ 日至__ 年 ___ 月 ___ 日在甲方处诊治疾病,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纠纷,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补偿费折合人民币______元;乙方收到甲方给付的补偿费后,向甲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

二、在甲方支付补偿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纠纷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或要求任何第三方追究甲方的责任,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乙方并承诺不会从

看病赔偿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一篇

医院名称:_______医院(甲方)

医院负责人:_______

亡者继承人(乙方):

乙方代理人:

协议地点:

亡者______于_____年____月_____因病在甲方处住院,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突然死亡,后乙方与甲方为其死亡原因产生纠纷,经双方同意均愿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双方对自主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不持异议。

第二条:医院同意向乙方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 ___ (¥ _____万 元 ),包括之前已垫付的____万元。以上费用含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所有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

第三条:医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当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剩余款项_____万元。

第四条:亡者住院时所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所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由甲方退回。

第四条:在医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双方因亡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医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代理人一份,协议自双方及乙方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如乙方继承人没有在本协议亲笔签字,应该有继承人对乙方代理人授权的全权委托书,且乙方代理人承诺对该全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签名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原因引起的纠纷而再增加甲方的损失由乙方代理人全额赔偿甲方。

医方负责人签字:

医院签章: 乙方签字: 乙方代理签字: 签注日期: 年 月 日

看病赔偿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二篇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基于甲乙双方确定的事实,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协商,根据《xxx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____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就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完全理解和认知本协议存在的风险,乙方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相关责任的权利,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特此声明;

二、甲方给付乙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元;

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自愿放弃追究赔偿差额权利;

四、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纠纷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看病赔偿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三篇

甲方:

乙方:

鉴于患者xxx曾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某市XX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

某市XX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元。

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元。

第二条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x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xxx医院乙方:

代表:

日期:日期:

看病赔偿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四篇

是否要给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多少、责任承担比例。

笔者认为,本案法院审理的焦点是实体应适用什么法律规范。

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问题,是适用《xxx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适用xxx《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定性和处理。

笔者认为造成患者死亡的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应当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由是: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首先,患者到医院就医所产生的是一种医疗服务民事法律关系,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治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方享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及符合医疗规范为患者进行医治服务的义务。

医院方出现医疗事故,显属违背其义务的行为,并是有过错的行为。

另据浙江省实施《xxx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6条也非常明确医疗机构组织诊疗服务,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医疗事故侵害的是作为患者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xxx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属民事实体法规范,而属行政部门如何确认医疗事故及其事实、等级的行政程序性规范。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效力低于《民法通则》,因此,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及其范围,只能适用民事实体法规范,而不应适用行政性的责任规范。

3、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并不排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它们的适用,是卫生行政部门用来确认医疗事故的处理是否符合该程序规定的要求,而不是法院用来确认医疗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范围的。

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后,在此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而被告医方所引用的2003年1月6日最高法院(2003)20号通知,应当自2004年5月1日起若有不明确之处,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本案应当给付死亡赔偿金。

看病赔偿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五篇

事故时间:

年月日时

事故地点:

市路当事人情况:张三(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联系方式李四(驾驶员):

事故经过: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发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后果(后果应尽量描述详细)。双方各自承担多少责任。(详情见公交认字(200)第号)经调解协商,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因此次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损失共计币多少,由李四于何时前一次性赔偿张三。

当事人签字:年月日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可见,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裁决书、债权文书。而其中的调解书是指由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书。鉴于上述规定,若对方反悔起诉至,你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由依法审判。

看病赔偿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六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患者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年龄:_____性别:_____籍贯:_____住址:____身份证号:______住院号:_____疾病诊断:_____治疗结果: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_____。

三、医疗事故原因:_____。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_____元;

2、误工费:_____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元;

4、陪护费: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_____元;

6、残疾用具费:_____元;

7、丧葬费:_____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_____元;

9、交通费:_____元;

10、住宿费:_____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_____元(不超过_____人);

合计:_____元。

五、赔偿款给付时间: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

七、其他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代理人:

乙方:

代理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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