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精选18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1-18 11:40:01403

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一篇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和相关要求,今年我乡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坐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做到了对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及时调解。全面贯彻落实了《xxx人民调解法》使我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有序进行。

一、建立健全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切实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我乡已经全部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委员会,主任、成员等人员全部配齐,对于调解的一般民事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结案了事更加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类工作的发展与完善,主动吸纳行政职能部门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一是今年我乡继续实行和完善统一受理、集中管理、分级调处、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工作运行机制以及调处中心合署办公等新工作制度,举办了有关于大调解业务培训班,大大增强了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落实大调解工作责任。把矛盾纠纷包干到责任人,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综治工作中心指导村调处中心、村调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必须及时排查矛信息员、调解员发现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随时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处,并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向上级报告。

二是考评机制,我乡明确了关于考评考核标准,把大调解的各项指标写进了《维护和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中。并进行量化考评考核。各单位对属于本辖区内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

三是对于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了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到了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取得初步成效

今年,通过整合资源、规范运行,我乡大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11月末全乡共发生矛盾纠纷21起,调解21起,调解成功21起,成功率达到100%。多次有效的阻止越级上访事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综治宣传月时机对综治工作中心、和综治工作站进行宣传,对于出现的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鼓励当事人积极到工作站和综治工作中心进行调解。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工作人员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行之有效进行解决。

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二篇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创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缓解公交警基础警力不足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多的矛盾,及时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维护事故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调解法定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由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机构负责。

(二)自愿选择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建立在事故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不得强制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符合人民调解机构受理的,事故各方当事人可以首选人民调解,办案单位及办案民警有责任劝导各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三)化解矛盾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及时调处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中主动与公交警部门、保险部门和人民法院联动,努力做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便民、高效。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司法局、市公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局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和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公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各区相应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和公交警部门可邀请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委员会主任。各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适当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配备专兼职调解员,具体负责各辖区内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各县(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综治办、市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具体落实。

四、案件受理

(一)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简易程序事故认定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

人民调解。

(二)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涉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须待伤员救治

终结后申请人民调解。

(三)经公交警部门调查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可持公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在管辖

内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

(四)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如涉及第三方民事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收到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

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

五、赔偿调解

(一)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调解结束。

(二)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

(三)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在征得办案单位领导同意后,可邀请办案民警参加调解;办案单位也可视情指派办案民警主动介入损害赔偿调解。

(四)涉及保险赔付额度较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调解员应提前通知理赔保险机构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六、工作制度

(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后,可凭《受理案件通知书》和《案卷材料调阅函》调阅公交警部门的相关案件材料,需要复印相关材料时办案单位应予以提供。

(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日常使用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卷材料调阅函》、《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以及《受理调解案件登记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申请书》等格式化文书由各县(市)、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印制。

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三篇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 3 4 5 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6 7 8 9 10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卷宗情况说明 封底 19-20 21 22 18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人民调解员 (签名) 记录人(签名)第页共页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许岭军建造一个封闭式厂房,生产时间为正常上 班时间,对樊浩家无影响,且为樊浩家......

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四篇

卷内目录 序号 文书名称 页号 备注 人民调解申请书 1 1-3 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4-10 3 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4 人民调解记录 11-16 人民调解协议书 5 17 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6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1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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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五篇

1、关于“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填写。应当注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称。如,济阳县垛石镇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2、关于“卷名”的填写。按纠纷当事人+纠纷类型的模式填写,如:××与××之间伤害纠纷、×××与×××之间债务纠纷。

3、关于“卷号”的填写。卷号即卷宗编号,是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编号,也是人民调解登记本(即台帐)的登记顺序编号。按“____民调字第____号”的模式填写。

4、关于“调解员”的填写。应当填写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在册的人民调解员的姓名,必须与《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的“调解员”相同。

5、关于“调解日期”的填写。填写达成协议的真实时间。

6、关于“立卷人”的填写。与前面调解员一样。

7、关于“立卷日期”的填写。回访记录完成后10天内。

8、关于“保管期限”的填写。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五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十年。调委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保管期限。

9、关于“备注”的填写。主要是反映跨行政区域纠纷联合调解、公安机关移交调解、审判机关委托调解、政府部门指定调解等一些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六篇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 年 8 月 23 日

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

张永星

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

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

吴仲侬

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

郭光星

邢冠群

司法部基层司

郑文彪

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 卜开明

郑先红

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 年 2 月 6 日 21 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 2017 年 3 月 8 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

任认定书,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

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 3 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到:驾驶人饶某某认为是吴某某不经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擅自横穿交通标线控制的路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对方,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偿,但不能太高。伤者吴某某家属则认为,横穿道路虽有一定的过错,但驾驶人饶某某没有注意观察,开车不专心,没有及时根据路面情况采取刹车制动、转向变道或者停车等待等措施,从而导致碰撞发

生,这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至今,使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还是个“无底洞”,要求除了承担伤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外,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等,合计应一次性赔偿 100 万元。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责任划分是本案调解的关键,而经行政复议后重新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本案责任的基础。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划分好了,具体赔偿金额和计算方式就有章可循。同时,伤者的巨额医疗费用开支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根据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在具体计算金额时,可以适当有一定的余地,以便支持伤者后续的治疗和康复。至于支付方式,在最大限度考虑肇事方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尽量组织双方协商。如果无法一次性付清,需要采取分期付款时,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协助双方进行司法确认,最大程度保障协议的履行。经过综合考虑,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条款,解释了在不同情况下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责任划分比例和承担方式,使双方接受和认可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调解员又根据《侵权责任法》《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条文,明确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事项、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式,并组织双方逐项列明并核

对,一起计算出应予赔偿的项目金额,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了心中有数,为后续调解调整心理预期;在调解员的引导下,驾驶人饶某某也表示认可伤者家属提出的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在调解员一步步的引导中,当事双方之间形成了较好的沟通和信任基础,推动了调解工作的深入。

针对伤者家属提出的一次性付清全部赔偿款要求,饶某某表示没有支付的能力,并向调委会和伤者家属出示了本人及其所在公司的相关进出流水账目,但表示愿意签订赔偿协议,进行分期付款,直至付清全部赔偿款项。调解员再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大家从实际出发,相互理解,最终促使双方在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是饶某某赔偿伤者吴某某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 87 万元,分七期支付;2017 年 8 月 29 日首期支付 27 万元,2017 年 9 月 23 日支付第二期 10 万元,其余 50 万在接下来的五年每年元旦日各支付10 万元,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付清。所有赔偿款项全部转入伤者吴某某儿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二是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调解员引导双方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在后续履行中,当事人饶某某了解到伤者儿子吴某没有工作,主动提出让吴某到其所在的建筑公司上班,帮助解决了吴某的就业问题,使伤者家属非常感动。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否接受、治疗尚未终结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肇事赔付者的实际支付能力等三个方面。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受害人昏迷未醒,让伤者得到妥善的医疗救治,让双方家庭生活能继续维持,互谅互让,是本案调解的落脚点。本是纠纷双方,却能在纠纷化解后相互帮助扶持,令人赞赏,也是对伤者最大的安慰。调解员耐心释法,情理动人,调解方案科学有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而且做到了用法有道、情暖人心,值得肯定。

案例二:袁某与青岛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6 年 5 月 16 日

矛盾纠纷类型:医疗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董亭琳

审稿:青岛市司法局基层处

王言卿

山东省司法厅基层处

刁春风

司法部基层司

郑文彪

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 卜开明

郑先红

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青岛市医疗纠纷调委会 医疗纠纷 引流管 医疗责任事故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08 年 4 月,患者袁某(男,68 岁)因直肠癌在青岛市 A 医院(三级甲等医院)行经腹会阴联合直肠癌根治术、乙状结肠造瘘术,术后行放疗及化疗治疗。2009 年 6 月,袁某因支气管扩张并咯血到青岛市 B 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并住院。袁某病情稳定后,B 医院检查发现其直肠癌复发,进行了直肠癌切除术,术后在皮下放置引

流管一枚,后引流管脱落未见去向。随后患者又因其他病因 3 次入住B 医院,2 次做盆腔 CT 均未发现异物。袁某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臀部疼痛难忍,长期卧床,无法进行体力劳动,直到 2015 年 5 月在青岛市 C 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做盆腔 CT 显示:直肠癌术后改变,直肠走行区可见管样高密度影。这才找到了六年前去向不明的引流管。2015 年 12 月,袁某于 C 医院手术取出长约 5cm,直径 的引流管。为此,袁某的儿子带着律师和媒体记者找到了 B 医院为其讨说法,要求医院赔偿其父亲 30 万元。经过多次与 B 医院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患者家属不想打官司,也不愿意做医疗鉴定,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进行调解。市医调委征求 B 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B医院承认医务人员存在问题,愿意给予患者袁某 万元作为补偿,并免除其六年来多次检查的费用。但是袁某的儿子坚持要求赔偿 30 万元,指出因为袁某长期卧床,还专门请了护工照顾袁某的起居生活,因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赔偿都不能少。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市医调委组织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认为袁某体内的引流管去向不明,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应为四级医疗责任事故,B

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患者袁某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应当适当地给予一定补偿。最终专家讨论建议 B 医院一次性给予患者袁某 3 万元的经济补偿。

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首先与 B 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患者体内引流管的丢失,B 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虽然对患者没有造成太大的身体损伤,但是给患者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六年来患者饱受折磨,再加上年事已高,应该适当地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建议 B 医院给予患者袁某 3 万元的经济补偿。B 医院经研究后最终表示同意。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与患者袁某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并讲述了自己的亲人生病遭受痛苦不幸离世的经历,引导患者家属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而不是让老人长期陷入案件补偿纠葛中。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患者家属同意了市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医院也诚恳地向患者袁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6 年 6 月 23 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医院一次性向袁某给付人民币 万元,于 2016 年 7 月 22日前付清。本调解书签订后,患者袁某不再向 B 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患者袁某不

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市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节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 3 个方面入手:1.有法可依,降低预期。2.分析利害,趋利避害。3.灵活变通,打破僵局。

市医调委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医疗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单位调节结果。

案例一:黄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某矿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案例一:黄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某矿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其他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6 年 1 月 7 日

矛盾纠纷类型: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重庆市万州区沙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沙河司法所

邓仕轩

审稿: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基层科

杨洪亮

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彭得峻

司法部基层司

郑文彪

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 卜开明 郑先红 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重庆市万州区

街道调委会 损害赔偿纠纷

侵权责任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

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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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八篇

20xx年我镇综治办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xx大”精神,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平安浩山”为主线,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紧紧围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这个大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面落实维护稳定的各项措施,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现将我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成效

二、主要做法

(一)完善协调机制,促进矛盾纠纷问题依法化解

1、加强组织协调,落实领导保障。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综治领导责任制和“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镇综治委每季度定期召开社会稳定分析会,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程,专题研究部署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例会,认真研究分析辖区矛盾纠纷动态和规律,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把握矛盾调处工作的主动性,促进基层社会的安定稳定;镇人调办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深入各村了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面对面的指导,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纠纷问题得到落实。

3、落实工作制度,促进调解规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我镇实际,规范了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内容,上墙公示牌的规格、标准,调委会的“五簿两册”,调解文书格式,统一刻制调委会印章。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纠纷排查、纠纷登记、纠纷回访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规范了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例会制度、矛盾纠纷月专报。我镇根据区人调办的要求,针对各村的实际,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预防机制,严格落实例会制度、调处责任制、信息报送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二)务实创新形式,推进纠纷化解工作新发展

1、开展法制宣传预防工作。我镇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把开展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与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提高广大群众法律意识,促进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建立以人民调解员为骨干,扎根基层的普法宣传队伍,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又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把化解纠纷问题放在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通过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宣传,运用广播、宣传车、墙报等各种媒体宣传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作用,分发有关法律常识材料到全镇各村,加强了对群众的宣传教育,起到教育一群、影响一片的效果;三是在镇党委、政府重大政策出台前后,有针对性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对政府中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工作的落实。

2、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今年来,我镇针对结合重大节日、阶段中心工作,全面部署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活动。各村各调解组织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排查调处久调不决的纠纷积案,及时发现和化解突发性的重大、疑难纠纷,切实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或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力促进社会的稳定。

一是围绕热点问题开展排查调处。在开展全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中,各村调解组织把工作重点放在影响农村稳定、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问题上,及时调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的安定稳定。

二是围绕中心工作化解重点难点纠纷问题。各村调解组织立足本职,在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同时,主动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各种类型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化解了大量城镇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旧城改造等突出矛盾纠纷,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地方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河市镇针对本区域征地、城镇改造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特点,实行镇领导分片,干部挂村的办法,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加强排查、掌握信息,及时化解,实现了征(拆迁)量上升,上访量下降的目标。

三是围绕经济发展主题做好生产经营纠纷化解工作。镇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劳资问题、工伤赔偿、工程款拖欠等纠纷问题的整治力度,及时化解经济类纠纷问题,有效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

3、开展“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为切实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全镇人民调解工作上新台阶、新水平。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和部署,镇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定了“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工作方案,以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为核心,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为重点,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措施为主线,深入扎实开展“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

同时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积极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各项工作,推进村居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三)加强队伍建设,推进调解理论水平新发展

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造就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知识精、工作作风硬的调解队伍,是有效开展调解工作的保障。今年来,我镇依托河市法庭建立人民调解培训基地,聘请2名经验丰富的法官和专业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培训常年客座讲师,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远景目标和短期计划,健全调解工作培训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综治协管员、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继续完善调解员参加法院审理旁听、典型案例分析、调解格式文书制作评比等制度,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2、加强信息报送,畅通业务交流渠道。充分利用区局提供的现代办公资源,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报送工作信息,缩短信息收集周期。同时,积极畅通对“上”和对“下”两条渠道,对“下”通过加强与各村信息员的日常沟通,了解相关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指导;对“上”主动了解上级信息编发要点,促进我镇及时掌握调解信息,交流工作经验。

三、明年工作思路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中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全力构建和谐洛江。

一要健全人民调解培训长效机制。定期组织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培训;二要深化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吸收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要继续加大行业调委会建设。全面铺开在企业、学校及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设立调解组织工作,进一步构筑大调解格局。

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九篇

及对策建议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近期,冷水滩区妇联就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对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出了对策。

一、近年来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 1. 道德观念的变化造成的矛盾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现象已屡见不鲜。从接到的来电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

2. 家庭暴力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存在。有的法律意识淡薄,随意殴打、虐待妻子、孩子,有的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家庭暴力纠纷在来访者中占了绝大多数,很多妇女往往一进来,就各种哭诉,身心严重收到了伤害。

3. 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目前“性格不合”“三观不合”是离婚居首位的理由。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须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发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自我,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二、婚姻家庭不合给女性带来的不良影响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使她们很难走出弱势群体的阴影。传统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杀,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要么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么穷追猛打,大吵大闹;要么偏激狭隘,走上绝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1. 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2. 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

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3. 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4. 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时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

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要严厉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取缔xxx场所,净化社会空气,确保家庭和谐、健康、稳定。

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篇

武汉市青山区刘某等70位业主将自己的房屋租赁给武汉某酒店做家居客房,约定某酒店每月向每户交纳1980元租金。2020年4月,受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可解除合同?)影响,某酒店没有如期交纳2020年第二季度租金,同时向70位业主发出公告,要求业主免收酒店4个月的租金,如果业主不同意便退租。70位业主不同意某酒店的要求,双方由此产生争议,遂向武汉市青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由于纠纷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且涉及人员多、调解难度大,为尽快化解纠纷,调委会指派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社区律师参与调解。调解员向业主代表和某酒店负责人进行释法明理,指出合同的履行虽受疫情防控影响,但只要具有继续履行的条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这对双方都是最佳选择。调解员提出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不应只由一方承担,建议某酒店给予每位业主1000元的酒店代金券,在酒店等同现金消费,并延长租期,使业主的租赁收益期更长,业主方则在减免3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半6个月房租。双方均同意调解员的建议并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合同时间自动延长一年,确保业主的租赁收益期更长;2.业主免除某酒店3个月租金,某酒店给予每位业主1000元代金券,业主可以用此券在酒店消费;3.业主在免除某酒店3个月租金的基础上顺延6个月房租减半;4.其它合同条款,按原合同执行。

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一篇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年××月××日晚7时左右,×××在××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万×仟元;

3)×××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万×仟元。2)在××××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一、凡是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2.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调解协议的形式是书面协议;

4.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六)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二篇

今年以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厅基层工作处的大力支持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目标任务,坚持创新思路、夯实基层、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现将全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是健全完善了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巩固提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了调解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纠纷登记制度、统计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和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截至目前,全市共建人民调解委员会1978个,其中村(居)调委会1131个、乡镇(街道)调委会115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643个、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89个,全部备案登记,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有率达到100%,人民调解员11240名,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模范人民调解员2名。调解组织已成为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民生的重要窗口。

二、人民调解工作向行业专业领域方向延伸,人民调解工作

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

二是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率,限度发挥基层一线调解维稳功能,市委市政府以奖代补我局人民调解经费8万元,各县区司法局按现实需要制定了“个案补贴”和“以奖代补”激励机制,补贴各类调解案件20000件,补贴费用90余万元。另一方面,市财政落实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100万元,大力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向前发展。

三、集中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

四、明年的工作打算

__年我市人民调解人工作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把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一是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努力开拓人民调解委工作领域,大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各项工作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强化指导规范,着力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调解组织的建设,改善办公条件,提高调处服务能力。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司法支持力度,建立法官联系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创造有利条件。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的调委会达到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落实”;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六统一”达90%以上。

四是加强保障,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和人民调解队伍专职化建设,把好调解员选配关,不断充实调解员队伍,强化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加强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建设,严格工作纪律,通过开展纪律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整体素质。积极争取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宣传、表彰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定期补贴经费。

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三篇

为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做好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实现治安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和谐建设,根据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公安派出所对于情节较轻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本意见所称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各种纠纷。如因婚姻、赡养、扶养、抚育、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邻里、损害赔偿等引起的纠纷。

(三)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生在社区或家庭内部成员之间;

2、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证据充分;

3、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人民调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委托人民调解:

1、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案件;

2、行为人系惯犯,或系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于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

3、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多人轻微伤的;

4、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

5、其他不能委托人民调解的。

二、基本原则

(一)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对于符合委托人民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理、合情地对受托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但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不公开调解。

三、管辖

(一)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由案件发生地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案情疑难复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承担有困难的,办案机关可以商请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联调委)协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三)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的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商请区联调委推荐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由区联调委指派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四、程序与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本意见规定审查并决定是否委托人民调解。

(二)对符合委托人民调解条件的案件,由公安派出所告知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被告知权利后24小时内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

(三)公安派出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将案件委托所在地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四)公安派出所应当向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以下材料:

1、公安派出所《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函》;

2、《人民调解申请书》;

3、报案人、被害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4、加害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5、证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6、验伤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五)调解和履行调解协议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调处情况反馈公安派出所。

(六)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和《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七)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自当事人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案件调处情况反馈公安派出所期间,不计入公安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五、工作要求

(一)区公安机关和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支持和指导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对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沟通。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选派一名专管民警担任所在地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选派民警协助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三)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工作室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专职化、职业化程度,确保调解工作质量,经过委托调解程序的治安案件,要做到手续齐全、材料完整、归档及时。

六、其他

(一)本意见涉及的各种文书,采用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的统一格式。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四篇

“我现在觉得没什么是稳定的!”张民(化名)不屑的语气里带着些许无奈。今年30岁的张民是山西临县安家庄乡朱家沟村人,与大多数同乡一样,他外出打工,盖房子、修车……努力赚钱养家。结婚8年,有一个6岁的儿子,但他的老婆最终还是跟别人跑了。

8年前,张民通过QQ聊天认识了刘琴(化名),两人一见钟情并很快结婚。他们所谓的结婚就是办了喜宴,并没有领结婚证。结婚后,张民和刘琴一起来到太原打工。尽管他们能吃苦,收入并不可观。

后来,张民认识了一帮社会上的朋友,经常三四天也不回家,和刘琴的感情也渐渐淡了。一天张民半夜回到家里,发现刘琴不在,追问之下才知道她在外面有人了。

“嫌我挣不来钱,不能给她想要的生活。”张民说,从此以后,他也开始放浪形骸。今年5月,刘琴最终选择离开张民,两人再也没有联系过。

“我们双方都有责任,来到城市受到的诱惑太多了,没有把持住。”张民说。

在广大农村,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临县是山西省最大的劳务输出县。在2013年,该县有486对夫妻进行离婚登记,其中90%是农村人口,而在2007年,这一数据仅为71。临县人民法院一年受理700多起民事案件,其中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占到75%。这些数据还不包括在农村广泛存在的双方未领证但已经同居的。

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五篇

阳康乡调委会调解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顶风冒雪来到才白所居住的村社。经过走访了解到,两人已经结婚4年,因丈夫云登嗜酒后经常打骂妻子才白,致家庭矛盾不断上升,夫妻感情交恶,吵嘴打闹犹如家常便饭,社调委会多次参与调解,但效果不佳。4月1日,两人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丈夫云登对妻子才白拳脚相加,才白一怒之下离家出走,在亲戚家住了两天,丈夫云登对此不理不睬。

了解到详情后,乡调解委员会会同社支部书记和村调委会对此纠纷进行调解。调解现场,双方亲朋好友分为两个对立的阵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不相让,甚至发展为肢体冲突,事态有进一步恶化的危险。这时,调解员得知才白的舅舅曾担任过社支部书记,参与调解过多起此类案件,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便邀请其参与调解,做双方当事人及亲朋好友的思想工作,以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使事件重新回到正常的调解程序。为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调解员将双方亲朋好友分开,通过背靠背的方法做双方思想工作,让他们明白,离婚是夫妻二人的事情,本着维护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由他们自己做主,不要干涉他们的婚姻,不要将本来简单的婚姻家庭矛盾上升为两个家族的群体矛盾。接着,调解员又对云登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导和批评教育,指出了云登不承担家庭责任,酒后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并讲解了《宪法》《婚姻法》等相关条文。告知云登靠暴力解决家庭问题是违法行为,轻者要受到治安处罚,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经过细致耐心地劝说,云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向妻子妻子赔礼道歉,表示今后一定改正,切实履行家庭义务,并写下保证书,妻子才白在调解员的劝导下,也表示愿意原谅丈夫,两夫妻又重归于好。

【调解结果】

据多次回访了解,经过此次调解后,才白夫妻相处和睦,恩爱有加,再未发生过纠纷矛盾。丈夫云登按照承诺积极履行家庭责任,想法设法改善生活条件,俩人的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案例点评】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本案中,酗酒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柔弱妻子雪夜被逐,夫妻间矛盾纠纷引发成为两个家庭的矛盾。调解员凭借娴熟的调解技巧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对此案进行了调解。

首先及时有效地掌控了场面,将两家人分开;抓住细节,邀请有威望、有丰富调解经验的长辈参与调解;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对双方讲理讲法,平息了两个家庭间的矛盾,避免矛盾升级。其次,抓住夫妻矛盾的关键点,依法调解矛盾纠纷,在调解过程进行普法教育,使丈夫云登明白自己为什么错了,错在哪里,心甘情愿向妻子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从而挽救了一个家庭,也收到了预期效果。

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六篇

申请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民族:________职业: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民族:________职业: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民族:________职业: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借贷(或结欠)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出具给申请人《借条》(或《欠条》)一张,约定内容: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利率______________。并由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提供担保,担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逾期后,被申请人还款情况:

_____________,尚余____________________未还。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起纠纷,申请调解。

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将民间借贷/债务纠纷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人民调解员____________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偿还给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借款(欠款)本金______________,利息_________,合计________元。还款期限____________,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2、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承担但保责任,偿还给申请人____________借款(欠款)本金___________,利息___________,合计___________元。还款期限______________,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 月____ 日 _____年____ 月____ 日

调解员(签名)___________记录人(签名)___________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七篇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申请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职业:拉丝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职业:拉丝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xxxx年12月15日晚7时左右,陈某某在拉丝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柒万余元。郑某某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陈某某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郑某某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2)郑某某一次性补偿陈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壹万贰仟元;3)陈某某与郑某某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郑某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陈某某现金壹万贰仟元。2)在xxx3年3月31日前,由郑某某为陈某某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 三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第十八篇

申请人宗老育有二女一子,均已成年立户。年近9旬,生活自然有诸多不便,其余两名子女每年均会给付赡养费,唯独大女儿对宗老两口不管不顾。此事之前虽经法院诉讼判决,但被告大女儿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故气愤的宗老又一次起诉到法院。京口法院立案庭在接收本案诉讼材料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与原、被告多次沟通、认真分析本案案情后,决定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修复本已破裂的家庭关系。调解之初,被告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情绪十分激动,老人表示可以不再把她当女儿看待,但每个月的赡养费必须要给,而大女儿表示老人从不支持自己一家的生活,而自己是子女中条件最差的,凭什么现在要自己赡养。这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此时,调解员陆坊琴意识到本案核心即在于破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坚冰,遂改变调解策略,决定先行对原告做思想工作。经过耐心询问,宗老老两口表示,自己的退休工资足以生活,起诉大女儿是因为她们一家多年来都不曾回家探望过二老,前段时间老人住院,大女儿也没有来看望过一次,心灰意冷的老两口只能出此下策,以诉讼的形式让大女儿懂得“孝道”。之后,陆坊琴老师又多次与大女儿沟通,对之前的矛盾进行疏导,并委婉地表达二老索要赡养费的真实意图。通过多次释法明理与情感沟通,终于打开了她的心结。经过多方再一次的沟通,宗老夫妇和大女儿之间多年的坚冰也渐渐融化。大女儿给出之前判决的赡养费17000元,宗老当场退还了10000元,并表示另外7000元视女儿之后的情形再做决定退不退回,而每个月的赡养费,老人只要7元;大女儿也表示,自己会每月回家探望父母,并做老两口喜欢吃的菜给他们。经过一个月的奔走与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得以圆满解决,不仅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也节约了诉讼成本和资源,把矛盾化解于庭前,维系了一家人的亲情。宗老对京口法院人民调解员的处理方式和结果都非常满意,亲自打印出一份感谢信,还画上了一朵小红花,送到了法院。

调解四步法:1.引经据典

2.分清责任

3.形成方案

4.给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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