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规转包的通报范文共15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0-12 12:59:50205

关于违规转包的通报范文 第一篇

保障工程质量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倡议书

住房城乡xxx决定自2014年9月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我们坚决拥护,贯彻落实,并向全国建筑业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发出以下倡议:

一、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抵制恶性竞争,杜绝围标串标、商业贿赂、出借资质、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诚实守信、严守合同。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工程合同,严格履行责任和义务。杜绝转包工程、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

三、科学管理、精心施工。认真执行标准规范,深化工程项目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规范用工行为,保障职工权益。严格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造就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劳务费用的现象。

五、恪守职业道德,履行执业责任,注重职业培训,坚持持证上岗,杜绝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

六、注重科技进步,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自觉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广泛应用信息和绿色环保技术,大力推广预制装配化建造方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让我们携起手来,切实担当起历史使命,履行社会责任,弘扬行业正气,共同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业发展环境,为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4年9月4日

关于违规转包的通报范文 第二篇

转包:

转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关于对转包的界定,我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均有涉及,早在xxx1992年颁发的建施(1992)第189号《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这里的倒手转包就是建设工程实务中的转包行为。

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转包的定义,但却明确规定了法律禁止的两种转包行为。

2000年1月30日,xxx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

1 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2004年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内部承包:

内部承包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最早是从浙江发展起来的,所以内部承包也称“浙江模式”,一般表现为以总公司或母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但总公司或母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并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和对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具体施工和管理由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来负责。笔者将其归纳为两种具体的模式:

第一,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模式

所谓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模式就是指总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后,并不实际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而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下属的分公司承包的行为。

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这种内部承包方式,因不具备转包的构成2 要件,并不是《合同法》和《建筑法》意义上的转包,只是公司内部的分工属于公司经营策略的范畴。

第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模式

所谓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模式就是指母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后,并不实际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而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下属的子公司承包的行为。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所谓内部承包实际上属于转包。如果,子公司本身也有承揽该工程的资质,这种所谓的内部承包就完全属于转包;如果子本身没有承揽该工程的资质,那么子公司的行为同时也属于《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借用资质的情况。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这种内部承包的方式不属于转包,从法律上来讲不存在违法问题。就总公司而言,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在管理上存在风险。由于总公司完全将工程的施工和管理交给分公司做,而分公司不一定完全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和管理能力,因此很可能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而这种责任最后还是要由总公司来承担,因此,在分包司不完全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并不十分可取。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所谓内部承包即使子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也属于转包,为法律所禁止;同时在子公司没有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时候则属于《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借用资质的情况,这种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以内部承包转让工程承包权方式完全为法律所禁止,应该完全摈弃。

第三种,施工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模

3 式,是指在施工企业内部,与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签订协议,许可内部职工完成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企业缴纳管理费等方面进行约定的合同。

劳务分包:

所谓劳务分包,按照xxx颁布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转包无效而《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因此,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劳务作业承包人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应的劳务作业承包资质,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是合法有效的,劳务分包不属于工程转包,挂靠:

挂靠施工就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资质低的实际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交纳管理费的行为。即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4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施工。

挂靠施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挂靠人自负盈亏,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xxx管理费xxx,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收取xxx管理费xxx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xxx管理xxx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

违法分包: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xxx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

5 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xxx令第124号,2003年11月8日xxx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发包:

《建筑法》第三章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

6 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xxx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7 联营: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1990>27号)

关于联合共同承包的问题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

8 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保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也存在相似的规定。但是,“联合共同承包”在国内的建设工程实践中比较少见。因为这里的“联合共同承包”并不具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主体资格,《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型联营”;因为“法人型联营”是以“联营”后的新的法人出现的,它是以新的法人自身的资质条件承担工程的。根据现行《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共同承包人,并不符合《民法通则》所规定“法人型联营”,同样也不是“合伙型联营”。无论是《建筑法》或者是《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的规定模糊不清,界定不明,造成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关于违规转包的通报范文 第三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设交通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贯彻xxx、xxx领导关于加强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我部今年第四次安委会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对河北、山西等地进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的通知》(建办质电〔20*〕1*号)的要求,20*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我部组织十个督查组,分别对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二十个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总体情况

督查期间,各督查组通过听取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实地查看在建工程等方式,对受检地区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进行了督查。

本次督查共计检查了20个省、自治区的40个城市,100项在建工程。其中,住宅工程50项、学校建筑15项、其他公共建筑34项,累计建筑面积万m2;市政工程1项,投资额2亿元。

从督查情况看,各受检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受检工程质量安全整体处于受控状态。其中,工程实体质量方面,1642项检查内容中,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分别为1*4、525、33项,占总检查项的、、;建筑施工安全方面,1000项检查内容中,好、中、差项分别为604、312、84项,占总检查项的、、。本次督查共对9个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下发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建议书》(见附件)。

二、受检地区质量安全监管情况

督查表明,各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xxx、xxx以及住房城乡xxx关于加强质量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稳步提高。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受检地区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明确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宁夏召开厅党组会,在分析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的基础上,确立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的安全生产目标。青海省下发了《20*年建筑工程质量工作要点》,明确了质量管理工作重点。海南省海口市专门召开会议,与全市在建项目的各参建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地均成立了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

(二)注重制度创新,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注重从法制建设上下功夫,围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和制度标准,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立了工程勘察现场鉴证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江西省制定了《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下发了《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四川省制定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等13项制度,完善了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三)突出工作重点,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

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xxx办公厅和我部的工作部署,强化了对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轨道交通、学校及周边建筑的质量安全监管,开展了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为重点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浙江省建设厅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对全省中小学校建筑抗震设防和承重结构的安全性、建筑附属设施的牢固性和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了重点检查。各地共组织了2273个督查组,对241个地(市)、1671个县(区)的82472个施工项目进行督查,共排查出一般隐患347526项,已整改342101项,整改率为;排查出重大隐患3269项,已整改3151项,整改率为。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在20*年至20*年9月期间,共下发整改通知书3934份,纠正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131次,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815次,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24次,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2964次。山东省在今年开展的勘察设计市场专项检查中,对存在问题的71家单位限期整顿,52家不予按期转正,109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山西省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下发了2364份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3*项。

(五)重视抗震设防,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

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强化设计阶段抗震审查,着力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江苏省制定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地方法规,浙江省印发了《村庄新建房屋抗震技术导则》等三项技术标准,四川省在施工图审查中对不符合抗震设计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云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取得了显著进展,20*年、20*年分别完成8900户和21万户,20*年计划完成的20万户目前进展顺利。汶川地震后,各地还普遍开展了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六)强化教育培训,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素质

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夯实质量安全管理基础。河南省在全省开展“创精品,消除质量通病”宣讲研讨活动,通过现场会、座谈会等形式,向一线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传授消除质量通病的专业知识。江苏省常州市在全市开展以“安全在先,教育为本”为主题的节后安全生产—“20*春风行动”。河北、新疆、甘肃、贵州、黑龙江等地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创办农民工夜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督查的情况看,受检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受检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

一是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仍需加强。部分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不到位,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提高;部分地区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是建筑市场秩序亟待规范。部分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压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基本条件得不到保障;部分施工单位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包代管现象严重,质量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部分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监理行为不规范;部分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程序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

三是工程设计质量有待提高。部分工程设计文件不齐全,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图纸不吻合;部分工程的抗震概念设计考虑不周,结构体系及构造措施不尽合理,构件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其中框架梁柱设计的不符合率达%。

四是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通病。部分工程钢筋绑扎不规范,砌筑质量不高。受检项目中钢筋安装的符合率仅为%,基本符合、不符合率分别为%、%;砌筑质量的符合率仅为24%,基本符合、不符合率分别为74%、2%。

五是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21%的工程现场安全防护存在安全隐患;17%的工程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11%的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方案制定和实施不规范;少数施工现场还存在施工人员未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受检地区要针对我部此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认真整改。对于我部下发执法建议书的项目,要督促有关单位定人员、定措施、定资金、定期限整改,由监理单位监督整改,建设主管部门跟踪督办,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工作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按照会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全面提升全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强化质量安全综合治理。要着力推进监管机制创新,加强部门协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从招标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等多个环节把关,将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彻底清出建筑市场,为质量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是组织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要按照《关于近期一些地区发生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要求,在全国开展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整治活动。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务求取得实效。

五是进一步加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要加强抗震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实行抗震设计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确保结构抗震设计落实到位。要继续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着力提高农村的抗御各种灾害的能力。

六是充实质量安全监管力量。要适应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妥善解决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编制、经费问题,开展质量安全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效能。

关于违规转包的通报范文 第四篇

针对目前建设工程中普遍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住房和城乡xxx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结合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及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阳光所项建业务部夏煜鑫律师对建筑企业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希望能引起建筑企业的足够重视。

文/阳光时代项建业务部 夏煜鑫律师

一、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涵义

1、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2、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等情形。

3、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二、法律风险

(一)民事责任风险

1、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合同的风险

(1)施工单位在承包工程后将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挂靠形式借用其建筑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挂靠人(以下简称“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实际施工人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违约的情形下,施工单位无法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

(2)虽然合同无效后施工单位仍可以向实际施工人主张赔偿损失,但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施工单位较难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给其造成损失的准确数额或计算方法。

即使施工单位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金额,如实际施工人仅为自然人,经济能力有限,对其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能力亦不足。

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因合同无效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均存在过错,实际施工人也仅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部分的损失,施工单位的损失有可能得不到全额赔偿。

(3)实践中,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通常按照总承包合同价款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方式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因合同无效,双方就工程结算发生纠纷,“管理费”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所得而不被支持。

2、总承包合同风险

(1)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与发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需就包括实际施工人所承建的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的工期、质量等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虽因实际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工期、质量违约,但仍应由施工单位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可能违反施工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不得转分包的约定,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

(3)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之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造成施工单位与发包人之间关系紧张、发包人以诉讼为由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施工单位需赔偿诉讼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风险。

3、劳动合同风险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如施工单位将工程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施工,对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农民工,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欠薪等用工主体责任。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存在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法给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如发生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如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欠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施工单位有承担欠薪连带责任的风险。

4、其他合同风险

(1)挂靠人对外采购(租赁)设备、材料,或将工程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挂靠人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挂靠人的合同相对方有可能基于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且具有较强的付款能力的考量,将施工单位诉至法院,主张挂靠人有代理权或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付款责任。

(2)挂靠人将工程再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挂靠人转分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将施工单位、挂靠人和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二)行政责任风险

1、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十四五条规定将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xxx,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三)刑事责任风险

我国目前的刑法虽未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做出刑事处罚的规定,但如实际施工人偷工减料、违反规章制度、冒险作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或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施工单位刑事责任。

三、防范措施

为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免受行政、刑事处罚,建议施工单位应努力避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行为,施工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防范:

(一)转包

1、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或以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及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对工程建设进行组织管理。

(二)分包

1、严格审核分包人的建筑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避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建立规范的合同台账制度,对总承包合同中关于分包的约定进行梳理,避免出现违反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情形。如果总承包合同不允许分包但已实际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在在分包后及时获得发包人的明示或默示的认可。

3、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将分包所得工程再分包。

(三)挂靠

1、不得出借资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以对外承接工程。

2、分清挂靠与内部承包。如果采用内部承包方式的,施工单位应与项目经理等内部承包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交纳社保,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内部承包人支持,避免出现“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情形。

如果实在无法避免将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施工的,笔者建议:

1、建议施工单位对实际施工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尽量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有良好合作经历的实际施工人。

2、加强对实际施工人的管理,对实际施工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及质量进行监管,避免出现工期延误或质量不合格等情形;要求实际施工人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施工,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实际施工人的材料、设备款项支付进行跟踪,避免出现逾期付款的行为;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进行监督,避免发生欠薪、农民工上访事件。

3、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人保或物保,为实际施工人在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增强实际施工人的履约担保,避免实际施工人怠于履行合同或出现无力赔偿的情形。

关于违规转包的通报范文 第五篇

查处违法建设汇报材料

镇党委、政府:

近年来,随着“双城带动”战略的逐步推进,城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有了明显提高,同时居民要求改变居住条件的愿望也日趋强烈。但是,受经济利益驱动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居民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导致违法建设现象十分突出。针对这一现象,镇政府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开展了打击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行动。于去年4月份组建了镇查处违法建设执法大队,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镇执法大队全体队员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强力推进,违法建设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拆违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作汇报如下:

一、创新工作思路,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查处违法建设是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能,这项工作困难多、压力大,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源头治违,全程监控。为彻底扭转“逢建必违”现象,采取“源头制止、全程监控”措施,参与规划部门放、验线,全过程严控严查,违法建设的势头得到遏制。截至目前,执法大队共出动车次895次,执法人员5800人次,其中拆除违法建设49户,面积平方米。停建26户,面积7690平方米。

(二)不辞辛苦,文明执法。在拆违工作中,执法人员夏天顶着烈日,不畏高温,冬天寒冷天气,不畏严寒,“控初期、抓重点、坚决拆”的拆违原则,针对违建频发的势头,我们坚持发现一起...

关于违规转包的通报范文 第六篇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解读】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目的:为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认定查处办法》依据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第三条 住房城乡xxx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解读】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职责分工和实施主体的规定。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解读】本条是关于违法发包定义的规定。本条是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发包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对违法发包行为进行的定义。本条规定的“....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是理解的重点和难点。

如《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个人不符合企业资质的主体条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要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承包单位。因此,在本办法中,为准确界定违法发包、以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将发包人把工程发包给个人或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做法均列为违法行为。另外,这里的建设单位也包括代建单位。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解读】本条是关于违法发包的八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其中第(一)、(二)、(五)种情形是根据违法发包的定义直接规定的情形;第(三)、(四)、(六)、(七)种情形是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招标发包的有关规定,从未履行发包法定程序、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另行发包、指定分包等角度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形;第(八)种情形是兜底条款,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具体违法行为认定。例如《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建设单位违反该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的,也应属于违法发包行为。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规定,本办法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解读】本条是关于转包定义的规定。《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转包的定义,但却规定了法律禁止的两种转包行为。如《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本办法对“转包”的定义正是来源于此,并在表述上更加细化和精确。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解读】本条是关于转包的七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其中第(一)、(二)种情形是根据转包的定义直接规定的情形;第(三)、(四)、(五)、(六)种情形是从主要管理负责人、履行管理义务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劳务分包、其他形式等表现形态来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形;第(七)种情形是兜底条款,明确除规定的六种情形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也应认定为转包。

第(一)种情形属于比较典型、比较常见的转包行为,比较好理解和认定。

第(二)种情形说明:首先,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若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以内部承包方式授予自己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不包括子公司)施工,则不构成转包。其次,承包人必须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才构成转包。若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分项或某一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构成分包或违法分包而不是转包。

(三)种情形说明:在正常、合法的施工承包关系中,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之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实际管理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如果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而现场施工却在进行,视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可认定为转包。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施工单位虽以自身名义在现场设立了项目管理机构,但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同施工单位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关系的,对施工单位的行为可认定为转包,对实际施工人可认定为挂靠,此款与第十一条关于挂靠的第(五)种情形的认定对应一致。

第(四)种情形说明:在正常、合法的施工承包关系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应有施工单位负责采购。但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施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材料设备,尤其是进口材料设备的委托采购,如果施工单位能够提供材料证明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材料设备系受其委托,有委托代理的证据且其他单位或个人除受委托采购材料设备之外,并不负责具体施工事宜;同时施工单位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施工管理义务,则不认定为转包。

第(五)种情形说明:劳务作业分包是合法的,但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仅限定在劳务报酬及必要的辅材费用。如果建筑主材、构配件、设备等都是由劳务单位购买,施工设备、周转材料租赁也由劳务分包单位租赁,劳务分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范围相同,对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可认定存在转包行为。

第(六)种情形说明:合作、联营、内部个人承包等形式本身并不被法律所禁止,均是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提升竞争力和企业效益的有效措施。但近些年来却产生了大量以合作、联营、内部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的违法情形。如何认定,关键在于:①承包人是否实际参与工程的组织施工与管理及合作、联营人是否以自身身份或联合体身份参与施工;②合作、联营人是否具有实施该工程的资质。两者必须全部满足才能被认定为合作、联营施工,而不是转包或挂靠。如果合作、联营方没有资质,或者是在项目上不是以其自身身份或联合体身份出现,仍然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的,对合作、联营方应认定存在挂靠行为,对承包人应认定为转包。内部承包关键是看是否组成项目管理机构以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之间有没有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有没有统一的资产、财务关系等,如果没有这些关系,对施工单位可认定为转包。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解读】本条是关于违法分包定义的规定。工程分包是建筑活动一种常见的市场行为,但我国法律法规对工程分包从单位资质、质量安全管理、招投标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定。如《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条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对违法分包进行了定义。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解读】本条是关于违法分包八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其中第(一)、(二)、(三)、(四)、(五)种情形主要是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违法分包的规定明确的五种情形。第(六)、(七)种情形是关于违法劳务分包的两种情形。第(八)种情形是兜底条款。

第(一)种情形说明:因个人不具有承揽工程的主体资格,因此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二)种情形说明: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方可承揽工程分包业务,否则属于违法分包。

(三)种情形说明:此种情形是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将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规定为违法分包。在具体认定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是指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允许进行工程分包。二是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应认定为违法分包,并不意味着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一定合法。如果分包构成本条其他规定的情形,依然应认定为违法分包。如建设单位指定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等。

第(四)种情形说明:此种情形是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把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规定为违法分包。同时,考虑到工程结构的实际情况及专业承包资质情况,明确了若主体结构是钢结构工程是可以进行专业分包的。第(五)种情形说明:此种情形是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房城乡xxx第19号令)第九条规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明确为违法分包行为。第(六)种情形说明:此种情形是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房城乡xxx第19号令)第九条规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对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或与其他单位、班组、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种情形说明: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仅限定在分包工程的劳务报酬及必要的辅材费用。如果劳务分包单位还计取分包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中一项的,则属于以劳务分包为名,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也就是常说的扩大劳务分包,因而应当认定为违法分包。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解读】本条是关于挂靠定义的规定。“挂靠”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通行名词,与“挂靠”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资质”。鉴于“挂靠”行为在行业中已很广泛且对其含义已约定俗成,本办法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挂靠”进行了定义。

本条第二款规定,只要是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即构成挂靠行为,至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是否实际承接到工程,以及是否实际施工,都不予排除。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解读】本条是关于挂靠八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其中第(一)、(二)种情形是根据挂靠定义规定的两种挂靠具体情形;第(三)、(四)、(五)、(六)、(七)种情形,是分别从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主要实际管理人员、工程款支付、材料设备采购租赁等方面规定五种挂靠具体情形;第(八)种情形是兜底条款。

第(一)种情形属于比较典型、比较常见的挂靠行为,容易理解。

第(二)种情形是定义中所明确的挂靠情形。对资质等级低的施工单位,其以资质等级高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资质等级高的施工单位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如进入某个领域或地方承接工程,其以资质等级低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相同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借用资质参与投标承揽工程,均构成挂靠行为。

第(三)种情形说明:正常情况下,施工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是相同的。如果不是,则很可能存在着挂靠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在此种情形下,如果相关单位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和提供材料证明的,应认定为挂靠。但需要注意3个问题:①该种挂靠情形要求施工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如果两者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如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系施工单位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的,则不能认定为挂靠;如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系施工单位下属的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项目管理机构的,还应当调查其他履行文件以确定是否认定为挂靠,但即使不存在挂靠也可能存在违法分包。②该种挂靠情形应排除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情况,即建设单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发包部分专业工程,不能认定为挂靠。而且,即便建设单位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发包部分专业工程,也不能认定为挂靠,而是构成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③出现此种情形时,应当允许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解释和提供材料证明,如相关单位或个人能够进行合理解释或提供材料证明其不构成挂靠行为或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则不应认定为挂靠行为。

(四)种情形说明:通常情况下,施工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劳务作业的发包单位应当是相同的。如果不是,则很可能存在着挂靠行为,或存在转包行为。出现这种情形,要进一步核查相关单位或个人,确定是转包还是挂靠行为。

(五)种情形说明:在正常、合法的施工承包关系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是施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即应当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三者应同时满足,且应在整个工程合同履行期内这些管理人员进驻现场起就应具备),如果这些实际管理人员(尤其是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中只要有一人与施工单位之间没有订立的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则可能存在着挂靠情形,如果相关单位或个人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和提供材料证明的,应认定为挂靠。需要注意的是,出现此种情形,除了可能存在挂靠行为外,亦可能是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转包),但也可能是聘用了退休人员而无需再缴纳社保的情况。因此,在出现此种情形时,应当允许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解释和提供材料证明,如相关单位或个人能够进行合理解释或提供材料证明其不构成挂靠行为或构成其他违法行为(如转包)的,则不认定为挂靠行为。

第(六)种情形说明:在正常、合法的施工承包关系中,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之后,工程款应当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两者之间应当存在直接的工程款收付关系,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应当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相一致。如果工程款支付上不是这种情况,且相关单位或个人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则应认定为挂靠。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作出特别安排,如果有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支付工程款、承包单位委托第三方收取工程款等情形,关键要施工合同当事人能够证明双方对工程款支付作出特别安排(如施工合同中约定),同时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在现场履行施工管理义务的证明,则不应认定为挂靠。

第(七)种情形说明:出现此种情形,除了可能存在挂靠情形之外,还可能存在施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材料设备及施工单位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已遗失损毁等情况。法律并不禁止施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材料设备,如果施工单位能够提供材料证明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材料设备系受其委托,且其他单位或个人除受托采购、租赁材料设备之外,并不负责具体施工事宜,则不应认定为挂靠。另外,出现此种情形时,还可能是存在挂靠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转包)。因此,应允许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解释和提供材料证明。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不同主体发现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本条共有四款,第一款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规定了其在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时的报告义务。第二款的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规定了其在发现分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时和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的行为时的报告义务。第三款的主体是其他单位和个人,规定了其在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同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第四款的主体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了其在接到相应举报时,应该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及对举报人告知的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事人责任条文中,出现“应当”一词的,是义务性的规定,如果“不为”就是违法。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就是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报告责任的义务性规定,旨在将此种监督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和责任予以明确。如事后查明有关当事人明知而不报告的,主管部门可以追究其可能的互相隐瞒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或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的主体、依据及具体行政处罚标准的规定。本条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了分类归总,便于执法机构使用,也便于相关市场主体清楚如发生违法行为将会被处以怎样的行政处罚。

第(一)类处罚,是法律法规对违法发包行为的处罚规定。

(二)类处罚,是法律法规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三)类处罚,是法律法规对挂靠行为的处罚规定。

(四)类处罚,是法律法规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即被挂靠行为)处罚规定。

(五)类处罚,是法律法规在对单位罚款情况下,关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规定。

(六)类处罚,是法律法规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有关《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建筑法》第七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的规定,有关给予建设工程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xxx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提出对违法行为主体处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建议,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xxx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解读】本条是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各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可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的规定。

虽然法律明文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也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资质证书,但在市场操作中,这些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却长期存在,屡禁不止,并引发一系列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只有加大当事人违法行为成本,才能让违法企业和个人产生敬畏心理,使其不敢违法。因此,本条规定对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充分体现了严肃行政处罚和加强行政管理并重的指导思想。第(一)类行政管理措施,是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建设单位采取的有关行政管理措施。但合同无效的认定应由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第(二)类行政管理措施,是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在2年内分别发生1次、2次、3次以上采取的有关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类行政管理措施,是对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人员和有挂靠行为的人员采取的有关行政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xxx,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解读】本条是关于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实行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的规定。

这一条的立法宗旨是要发挥诚信体系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管理方面的作用。现在有的企业不怕被处罚,就怕被通报,一旦被通报,参与投标时将受到较大影响。此条,一是要求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二是要向社会公示,而且地方要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xxx,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加大曝光力度。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解读】本条是关于适用其他专业工程范围和地方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

其他专业工程,如铁路、公路、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建筑活动,与建筑工程建筑活动具有一定的共性,应当遵守共同的基本准则。因此本办法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也可适用于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活动。

本条还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的职权,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进一步细化认定查处程序。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xxx负责解释。【解读】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解释权的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xxx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以及与住房城乡xxx之前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关系的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起始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生效规定。

关于违规转包的通报范文 第七篇

关于查处违法建设汇报材料镇党委、政府:近年来,随着“双城带动”战略的逐步推进,城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有了明显提高,同时居民要求改变居住条件的愿望也日趋强烈。但是,受经济利益驱动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居民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导致违法建设现象十分突出。针对这一现象,镇政府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开展了打击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行动。于去年4月份组建了镇查处违法建设执法大队,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镇执法大队全体队员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强力推进,违法建设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拆违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作汇报如下:一、创新工作思路,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查处违法建设是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能,这项工作困难多、压力大,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源头治违,全程监控。为彻底扭转“逢建必违”现象,采取“源头制止、全程监控”措施,参与规划部门放、验线,全过程严控严查,违法建设的势头得到遏制。截至目前,执法大队共出动车次895次,执法人员5800人次,其中拆除违法建设49户,面积平方米。停建26户,面积7690平方米。(二)不辞辛苦,文明执法。

关于违规转包的通报范文 第八篇

各乡(镇)党委:

为及时、全面、深入掌握全市各乡(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农村党建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一步狠抓薄弱、补足“短板”、消除“死角”,实现全市村级党组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基层党建工作全面过硬、全面进步,7月14日、17日、18日,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带领相关人员,通过实地踏查、调阅资料、个别访谈等方式,对全市17个乡(镇)的31个行政村“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农村党建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现将明察暗访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总体来看,绝大多数乡(镇)、被访村党组织在抓“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中都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大部分乡(镇)党委重视党建程度比较高。通过明察暗访,我们掌握,大部分乡(镇)党委,尤其是党委书记,能够以贯彻全市组织工作会议精神为统领,以落实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为抓手,以“****”“*****”为载体,以打造“****”党建品牌为目标,把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紧紧抓在手上。特别是**镇党委采取1+1模式(即:镇党委为各村党组织选派1名党建指导员,村党组织为所辖各党小组选派1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实现了村村都有党建工作“明白人”,村村都有落实党建工作“具体人”,从而推动全镇基层党建工作上台阶。此外,**镇党委和**党委、**镇党委能够在发现自身存在的严重问题后,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出相应处理决定,党委书记能够亲临前线,靠前指挥,真督实导,体现了党委和党委书记强烈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

二是一些村党组织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力度比较大。*镇**村党支部能够严格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具体要求,以时间为轴,认真组织全村党员开展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支部书记讲党课等系列党内活动,增强了全村党员干部凝聚力,充分发挥了村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镇**村是软弱涣散村,2016年村“两委”换届后,在新的村党组织带领下,采取四项措施(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加强党员的培养和教育管理、加大矛盾纠纷调解力度、加大为民办实事力度),打造“四好”党支部(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通过对党建工作的有力推进,使其由软弱涣散当年实现升级晋位、完全转化。

三是个别村党组织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比较规范。**镇**村在村级组织规范化服务方面成果比较突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三室一厅”建设比较规范,一站式服务大厅作用发挥到位,截至目前,2017年共为群众代办领办约办事项达70余项。**镇**村党支部党建资料比较规范,“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四议两公开”等制度展板全部上墙,各项会议材料、活动方案、党员学习笔记等统一归档,做到了学习有痕迹、活动有影像,各项党建资料按类别装订成册,动态反映党组织和党员活动情况,切实提高村级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是部分党建指导员发挥作用比较明显。部分党建指导员能够按照要求,每周至少拿出两天时间对所包村的党建工作建言献策、指导帮助,为村党组织建设寻找新路径、摸索新方法。尤其是部分党委副书记和组织委员,能够充分发挥行家里手的作用,做到“五个一”,即帮助培育一个村支书,帮助建强一支党员队伍,帮助明晰一条发展路子,帮助解决一批实际问题,帮助健全一套党建制度,推动了村级党建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此次明察暗访,虽然看到乡(镇)党委在抓基层党建工作中取得一些成绩,但是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1.部分乡(镇)党委对基层党建重视程度不够。明察暗访组将检查结果向乡(镇)党委进行反馈后,部分乡(镇)党委对存在的问题处理不够及时,改进措施不够着实,尤其是有几位乡(镇)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没有从主观方面找问题查原因,存在拖一拖、等一等的想法,对落实党建工作不力的影响和后果认识不足。

2.大部分村干部对应知应会内容掌握不熟。从暗访情况看,大部分村干部(包括第一书记、党建指导员)对应知应会了解的不全面不系统,对于一些最基本的内容,诸如,、星级评定都不知道,有一大部分村党组织书记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基层组织建设应知应会内容更是一问三不知。

3.大部分村党组织的党建材料痕迹管理不明显。一方面,大部分村在纸质材料方面存在很大程度的欠缺,诸如,没有制定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方案、没有建立村级后备人才台账、没有乡(镇)站、办、所巡回服务记录、没有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记录、没有落实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具体措施,等等。另一方面,从能够提供的纸质材料上看,有的村“代办领办约办”记录簿只有约办事项,没有约办时间、约办人,造假痕迹明显;有的村甚至连续几个月都没有开展过代办领办约办工作;还有的村虽然组织开展了主题党日活动,但是材料不规范;也有的村就是简单应付,连基本的主题都没有体现。从文档资料方面看,大部分村只有文字记载,没有影像记录,缺乏痕迹管理意识。

4.部分村党组织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不规范。在检查的31个村中,部分村一站式服务大厅利用率不高,村干部在值班室办公;一站式服务大厅暂时没有取暖设备;村部管理维护不善,村部内比较脏、乱,在一站式服务大厅内堆积着上级统一购置的桌椅等办公设施;制度展板也没有上墙,摆放比较随意。

5.大部分村党组织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后劲不足。绝大部分村集体经济收入比较单一,主要依靠机动地、草原等资源发包,没有其它经营性收入来源。此外,受土地流转价格整体下降影响,村级集体经济整体收入水平不高,截至目前,仍有部分村集体经济年收入未达到5万元。此种情况,按照省里“每个村每年用于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应至少达到5万元”的要求,显然不达标。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在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对各乡(镇)党委和各村级党组织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要切实担负起领导、指导和督促责任,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是本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不抓党建是失职的思想认识,着力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在工作推进中,党委书记要靠前指挥、传导压力,要对所辖村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顿措施和办法,将整顿措施层层落实到位,将责任细化到人,从而使问题村党组织在最短时间内见到成效,尽快实现转化。

第二,要强化教育培训。各乡(镇)党委至少每季度举办一次专题培训,对村党组织书记、党建指导员、第一书记进行一次全面培训。重点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应知应会的内容及下一步党建工作如何设计、如何开展进行辅导并提出要求,使相关人员有规可循,从而推动农村党建工作向纵深开展。

第三,要加大督导力度。各乡(镇)党委要对所辖问题村加大督导力度和频率,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销号”制度,整改一个,“销号”一个,确保基层组织建设不留“死角”、不存“盲区”。

第四,要建立责任机制。各乡(镇)党委书记要对本乡(镇)落实党建工作不力的村党组织书记全部约谈一遍,讲清当前面临形势和任务的严峻性,以引起高度重视。对于部分整改动作、推进力度不大的村党组织书记要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落实;对于约谈后仍不重视、工作开展不力的村党组织书记作出组织处理,必要的可以启动问责机制。

第五,要坚持长效管理。各乡(镇)党委要对所辖村党组织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开展一次“回头看”,主要采取村党组织先行自查、乡(镇)党委跟踪督查等方式进行。特别是要建立健全近期整改目标和长远整改规划,并采取超常规举措进行整顿,保证整顿的每个环节都推进到位、每项任务都整改到位。近期,市委组织部还将深入各地,对相关乡(镇)和问题村开展回访工作,再发现问题,直接点名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关于违规转包的通报范文 第九篇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务发包承包行为,杜绝劳务作业分包队伍无资质承接工程,预防和制止拖欠劳动者工资,维护广大外来务工者的根本利益,集中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局严格执行《市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建〔〕26号)文件,现将年第一季度开展劳务管理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劳务合同备案、每月报送劳务信息报表情况

根据《市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规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劳务分包企业守法经营承诺书报送区建设局备案。分包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劳务分包合同送窗口重新报备。劳务分包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向区建设局报送上一月劳务发包人拨付劳务分包价款记录(附银行进账单)、本企业各施工项目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各班组长的基本信息材料。目前,多数企业能够认真执行文件规定,但一些企业仍存在以下问题:

劳务合同未备案、每月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第一季度我区在建项目36个,共有23家劳务单位承接劳务分包业务。12个项目的劳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上一月劳务信息资料,12个项目超时递交,12个项目的劳务单位经我局多次催促后至今都未递交劳务资料,其中有2个项目施工单位未向我局备案劳务合同。在及时递交的12个项目的劳务资料中也还有8个项目的劳务资料存在不完整及数据有误现象,银行进账单、工人工资单的欠缺情况和工人工资表代签现象较为突出。

对以上存在问题,我局发出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7份。

二、开展劳务管理检查情况

我局于月日至月日开展年第一季度在建工程建筑劳务检查,检查了20个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单位14家、施工单位19家、监理单位13家、劳务单位16家,发出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17份。

检查结果表明:大部分施工企业和劳务单位基本能遵照《市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建〔〕26号)文件开展劳务工作,建设工程拖欠工资投诉案件比往年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清欠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成效。但检查中发现存在支付劳务款和发放工资不规范情况,拖欠工资的隐患仍然存在,主要问题有:

(一)部分私营经济业主单位未按进度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施工,存在拖欠劳务款的隐患。

(二)部分施工企业未按月及时拨付劳务分包价款到劳务企业银行指定账户,拨付的劳务款占工程款的比例过低,不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工资表存在代签名、代领情况。

三、处理意见

根据本季度劳务管理的综合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对能较好遵照《市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建〔〕26号)文件开展劳务工作的施工、劳务单位: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市华恒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明发·半岛祥湾B02地块)通报表扬,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二)对未在每月日前向区建设局报送上一月劳务发包人拨付劳务分包价款记录、本企业各施工项目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各班组长的基本信息材料的劳务分包企业:市集美建工公司(市洪前中学实验楼及宿舍楼项目脚手架分包)、市第一建筑工程劳动服务公司(后滨安置房二期项目)、百仕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黎安小镇一期A地块桩基工程)、省交建集团劳务有限公司(特房•美地雅登A03-1地块花园洋房Ⅱ标段)通报批评。

(三)对未将劳务分包合同送至我局备案、每月未向我局报送信息表,经我局经办人员多次催促仍置之不理的施工单位省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房•美地雅登A03-1地块Ⅲ标段)2家施工单位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有关要求

(一)受处理的施工、劳务企业要认真汲取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落实劳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认真整改自身存在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我局安全科。受表扬的企业要戒骄戒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广大外来务工者的根本利益,为优化发展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各单位要重视信息报送工作。为及时掌握各建设项目工资发放情况,对存在的拖欠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各施工、劳务单位要及时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价款拨付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和各班组长的基本信息送我局备案。报送的信息要及时、准确、真实。

(三)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要确保不拖欠劳务款,劳务单位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因劳资纠纷而引发的群发性上访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管理不善造成农民工、突发事件或拒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建筑业企业,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违规转包的通报范文 第十篇

关于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工作汇报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现将今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机制,加强管理。一是落实建设单位的监管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第一责任人,应当监督和制止施工单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体量,分规格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建设单位代表进行约谈。要求在项目履约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清欠工作、创优、履职、市场行为等方面的管理力度。二是在项目合同备案时严格把关,确保企业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对进响参建企业严格实行资质条件审查制度,要求进响参建企业必须办理备案手续,并经严格审查备案后方可进入我县建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加强项目部考勤核查管理。通过盐城市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将项目部管理人员人脸录入,形成到岗考勤记录和履职情况记录,规范管理人员行为。发现项目班子擅自更换、不到岗及不按规定履职的,责令改正。二、加强工地检查频次和力度。一是将该项工作纳入到日常监管中,建管处工作人员通过查阅合同和资金往来凭证资料、现场问询等方式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注意收集证据,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后移交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二是开展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局建管部门联合执法大队对县城在建建筑工地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现场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分包合同未备案的情况;现场管理人员不在岗等违规行为,按照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了整改通知书12份,责令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检查结束后,即完成检查通告、汇总问题项目台账和处理意见,形成检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坚持从严检查、从严执法,坚决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共同推动响水县建筑市场更加规范有序。

关于违规转包的通报范文 第十一篇

建设工程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承诺书建设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详细地址

我公司承诺:我公司严格遵守《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及住建部《建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承诺

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上述办法及规定如有更新,则以更新后的办法及规定为准),本合同工程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施工单位盖章

单位(公章):时间:年月日

本人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郑重申明,本人已对本单位的上述承诺进行核实,本人确保该承诺真实、有效,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盖章、签字。

时间:年月日

关于违规转包的通报范文 第十二篇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解决措施

一、转包行为解决措施

1、各公司在建项目必须组建项目管理管理团队,必须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项目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履行现场、技术资料、商务资料等方面的管理义务。

2、严禁将工程整体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严禁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个人,允许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分包给证照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

4、自营项目的主要材料(钢筋、商品砼、装饰与安装主材、设备等;周转材料)必须由总包单位供应;大中型机械(塔吊、施工电梯、砼输送泵等)必须由总包单位租赁。

5、严禁签订收取管理费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二、违法分包行为解决措施

1、各公司在建项目必须组建项目管理管理团队,必须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项目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履行现场、技术资料、商务资料等方面的管理义务。

2、严禁将工程整体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严禁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个人,允许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分包给证照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

4、主体工程必须进行劳务分包(钢结构工程除外),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严禁再分包。

5、自营项目的主要材料(钢筋、商品砼、装饰与安装主材、设备等;周转材料)必须由总包单位供应;大中型机械(塔吊、施工电梯、砼输送泵等)必须由总包单位租赁。

6、严禁签订收取管理费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三、挂靠行为解决措施

1、各公司在建项目必须组建项目管理管理团队,必须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项目的施工活动

1 进行组织管理并履行现场、技术资料、商务资料等方面的管理义务。

2、主体工程必须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允许专业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主要材料、周转材料必须由总包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大中型机械必须由总包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3、工程款收取,必须由总包单位向业主收取;对分供方的付款,凡是由总包单位签订合同的,必须由总包单位对外付款。

对股份公司所属各公司新承揽的项目,必须按上述相应要求组织实施。同时股份公司总部将在签订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时,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签订合同。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各公司应立即按上述要求及交底精神整改。对行动迟缓、不作为,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给股份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及行政处罚的,对出现问题的公司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关于违规转包的通报范文 第十三篇

强化管控抓源头 惩防并举赢民心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12年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汇报

2012年以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控制、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xxx城乡规划法》、《xxx行政处罚法》和《xxx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行职责,使我县城市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城市建设秩序日趋规范。

一、当前城区违法建设的现状

随着近几年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群众对城区住房的刚性需求导致我县城市建设秩序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突出表现为城区范围内违法占地行为猖獗,违法违章建设现象屡禁不止。县政府《关于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发布以来,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多次开展城区违法建设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城区违法建设总量大幅下降,城区建设秩序明显好转。2011年,我局共查处各类违法建设580户,其中规划部门移交484户,今年来,我局查处违法建设271户,其中规划部门移交219户,同比下降、,目前,各类违法建设基处于停建状态,主次干道违章搭建临时建筑的现象也基本杜绝。但是,县规划区内占地违建现象点多、面广,由于当前执法机制、力量等各方面的原因,西拆东建、屡拆屡建的现象

1 仍然存在,违法建设的管控还一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二、违法建设的类型及形成原因

城区违法建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未批先建。城区居民或村民在村组私下购得土地后,不经过国土、规划审批擅自进行建设,xxx十五组、十六组、十七组、十八组、十九组以及铁柱工业园周边这种现象较为突出;有国土手续的建设户或去年“”倒房户在拆屋改建时,不经过规划许可自己“放线”进行建设,宝塔五组、续畈村、向阳街这种现象突出;本村本组的村民随意占地、圈地建设,随意性相当大,白沙六组、东阁一组、东阁二组这种现象突出;城区居民或者非本组村民假借本组村民名义进行建设等,这种现象在城区较为严重;

二是少批多建。建设户在取得规划许可以后,本着占者为先的想法,随意“横向”、“纵向”的扩大底层面积或者擅自加层进行建设;

三是违规抢建。建设户因规划影响自身利益而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或者利用执法人员管理空档抢建,企图形成事实,金山村移民工程和电瓷厂还建工程均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进行建设。

四是“假私商建”。一些小型开发商伙同村(居)民借建私房名义骗取审批手续后搞商品房开发,与执法部门“捉迷藏”,导致查处难。

以上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有蔓延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城市

2 规划建设,同时增加了城管执法工作的难度,其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益驱动。因大量务工经商就业和农民进城人员需要在县城购房安顿,城区住房的刚性需求日趋增长,住房供求两旺,在目前商品房交易价格高居不下、群众购买力相对不足的前提下,建设或购买价格较为低廉的小产权房、违建房成为这些群体的首选,所以违法者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以家庭住房困难、危房改建等为借口借机违建抢建,牟取暴利。同时,城东新区部分村民利用节假日突击建设,以赚取拆迁补偿安臵费,并导致其他人竞相效仿,违建现象增多。

二是漠视法律。虽然土管、规划相关法规早已颁布实施,而且有多年的管理执法基础,但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牟取暴利,藐视法律,抗法不遵;部分群众逐利跟风,守法意识淡漠,知法违法。尽管政府三令五申,强力干预,但他们为了自身利益,依然我行我素,见缝插针,无视城市规划抢建。

三是违规抢建。现我县城区规划区范围扩大,新增区域内的村民申请建房原来只须缴交少量的审批费用,而现在建设审批须增加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费、放线测量费等相关费用,建房成本增加,村民干脆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等从事违建,企图形成违法建设事实。

四是合力不足。一方面,乡(镇)、村两级在日常巡查和监管方面敷衍塞责,发现不报告,报告不及时,造成工作脱节。

3 个别干部甚至通风报信,暗中参与小户型商品房建设,获取非法利益。第二,乡(镇)政府在制止违法建设方面因没有行政执法权,从而对本村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视若无睹,不出面制止,听之任之。第三,国土、城管、规划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依法拆违过程中,按程序执法、移交需要一定的时间,城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又主要是规划后管控,在违法建设形成的过程吕,执法力量相对单

一、薄弱,而期间因又违法建设形成快,往往耽误了最佳执法时间。这些违法建设如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拆除,造成群众误判,认为政府执法不严,有机可乘,助长了违建户的投机心理和嚣张气焰。

五是压力过大。城管执法局成立以来,由于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工作中经常频繁遭遇违建户群体性对抗及黑恶势力的阻挠、恐吓、围攻等暴力抗法行为,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和压力,不久前,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就发生了君临时代开发商打砸执城管法车辆的恶性事件;同时,由于违法建设现象由来已久,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整治,积案严重,需要处理的历史欠账太多,旧帐未还又添新帐,城管部门面临着更大的工作压力,影响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违法建设管理控制情况

今年来,我局为充分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控违拆违的工作精神,以重点建设工程、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为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管理和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力度,切实做到了六个“到位”:

4 一是加强领导,责任到位。我局把拆违控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了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抓落实,各中队组织实施”的工作思路,制定防控监管、应急维稳、巡查督查等工作制度,推行片区包保管理机制,由5个执法中队结合《城市管理目标考核细则》有关要求,分别负责处臵各自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实行全天候、全覆盖、无缝隙监控,及时发现、及时报告控制区域内的各类违法建设,力求对违法建设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预防。同时,我局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从各方面完善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力求做到“五个一”,即: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拆除和第一时间回复,促使违建管控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调查摸底,信息到位。为了保障控违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城区违法建设进行“地毯式”排查,实行违法建设汇总月报制度,通过建立详细的台帐准确掌握城区违法建设现状,并对重大违建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实行跟踪管理。

三是营造氛围,宣传到位。部分群众对非法搭建违章建筑的危害认识不够是违法、违章建设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我局从从抓宣传教育入手,每天通过出动执法车辆、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解答等多形式,宣传《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电视台栏目、报纸等媒体、杂志广泛宣传控违拆违工作动态10次。同时,加强了

5 与国土、规划相关职能部门和规划区内行政村的沟通与协作,大力营造良性互动、齐抓共管的控违、拆违氛围。

四是前置管理,落实到位。在加大巡防力度,安排执法人员在重点时段、重点部位严密防控的同时,采取“上门入户宣传先行,化解矛盾政策先行,自行拆除保障先行”的方式,在预防各类违法建设工作上积极推行前臵管理,从源头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第一,强化事前指导,有情提示在前,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考虑弱势群体、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把拆除违法建筑和对他的支持、帮助和关心同步推进;第二,提前介入,督促整改在前,如在对白沙十一组违建户的执法过程中,我局安排执法人员“一对一”做细工作搞好服务,最大限度避免当事人因盲目建设造成的损失;第三,在采取强制手段拆除之前,动员鼓励自拆,尽力消除管理者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同时降低了执法成本,最大限度地化解了执法者和拆迁户之间的矛盾,减少了冲突和意外事件的发生,较好地平衡了管理执法和群众实际生活等方面的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同时,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对不听劝告、顶风抢建的行为,组织力量强制拆除,今年来,我局共组织拆违行为19次,拆除违法建设39户,面积4170平方米;拆除临时建设12处,面积920平方米。

五、依法办案,程序到位。我局针对当事人因对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存在异议,进行上访或者上诉要求进行行政复议的情况,主动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求助途径,并积极依

6 法应诉。今年来,我局根据《xxx行政处罚法》、《xxx行政复议法》和《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4起,组织听证会2次。其中我局在查处黎国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改建一案中,执法人员向黎国芳下达了《违法建设停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但建设方不听劝阻,继续利用节假日陆续进行抢建,规划、城管先后向黎国芳下达了《停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和《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催告书》,并根据黎氏兄弟提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听证会上黎氏兄弟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建设的合法性。县人民政府受理并调查后,认为我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根据《xxx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

我局在查处白沙十一组吴练刚擅自搭建临时棚(面积147平方米)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尽管承认了自己违法圈地建房的事实,但当我局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后,又多次向我局提出补偿要求,在遭到拒绝后,当事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局将其违法事实的查处情况及时向xxx作出了回复,现已依法应诉。

我局在查处李艳霞未经规划许可加层建设一案中,执法人员在对该户下达《违法建设停建通知书》后,当事人仍顶风抢建,抢建期间执法人员多次对违建工程现场强制停工,并先后两次进行拆除,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了限期拆

7 除的行政处罚告知。我局针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并充分听证参加人员的意见后,建议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应本着“可行、务实”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并将在近期对该违法建设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是长效管理,保障到位。落实属地监管机制。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状中把违法建设的管控工作列入考核目标,年终奖惩兑现;落实信访接待制度,对来电、来信、来访反映违法建设的信访件,认真记录、及时处臵,并制定了《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群体性事件处臵方案》,做到人员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到位,信息通报及时,力求把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违法建设查处存在的问题

一是面广户多,长期控制难。一方面,通城人秉承家家建私房旧习,当今建房已经成为身份的标志之一,从而形成了建房潮;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现场停工刚刚离开,违建户便继续抢建,执法人员疲劳往返,违法建设得不到有效的制止。

二是遗留问题多,打击处理难。群众普遍认为,违法建设的管控是城管执法部门一家单位的事情,所以问题和矛盾都集中在城管部门,城管工作处于矛盾冲突的风口浪尖。很多历史遗留下来的违法、违章建设的存在,是城管部门控制、拆除违建所要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违法建设屡控不止的最根本原因。同时,违建户和部分群众对社会或政府部门的不满,增加了执法难度;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形成但又不违反城市整

8 体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即便按下限进行罚款也难以执行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对影响城市整体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由于难度大、成本高,凭执法局现有的财力、物力根本无法组织拆除,因而造成执法工作调解难、管理难、执法更难。

三是城区建设规划不完善。由于县城区没有新的整体规划修编,目前新城区很多地段、区域无详细的规划。由于规划缺乏具体的指导,对有些地方的建设行为,规划部门往往无法进行放线审批,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无依据,导致管理失控、规费流失。

五是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人员在拆除违法建设时,时常遇到暴力抗法现象,恐吓、威胁甚至殴打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致执法人员处于高度紧张和担忧状态。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致使我局执法人员基本上处于一种政治上担风险、处罚无权威、人身安全难保障的紧张而又尴尬境地。

四、建议

一是请求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出台新的城区整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使执法工作有法可行,有据可依;

关于违规转包的通报范文 第十四篇

建筑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分

2006-10-16阅读855次

建筑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但在实际中又普遍存在。新《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总包企业的总量减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竞争无序的状态,但不可回避的是,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可能性也加大了。因此如何区分转包与违法分包,在加大市场整顿力度的大环境下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新颁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把施工企业按经营承包的范围分为:总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三种类型。如将每个企业的内部人员进行分析,可以分为:经营决策层、现场管理层和操作层三个层次。

经营决策层,是指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或总经理)为核心的领导层,其人员相对稳定。这一层次的人对外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以企业的名义履行义务;对内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策略。

现场管理层,是指以施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所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组,这一层次的人是企业自有人员,因工程项目组成,项目完了解散。这个层次的人对本企业负责。他们的工作水平决定了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效益和企业业绩,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

操作层,是指以劳务为主的具体操作人员,是具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承担者,因此操作层人员的个人技能、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是现场管理的重点。该部分人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他们不是以项目为始终,而是根据专业或阶段决定去留。

按照以上分析,总包企业可以同时具有以上三个层次的人员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自行完成”。也可以只具备经营决策层和现场管理层,专业工程和劳务工程分别是由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分包企业则主要是现场专业管理层(决策层相对小)和操作层中的技术工人;劳务企业则主要是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经营层只是内部的组织者。

如果以上观点成立,那么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否可以界定为:

所谓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

所谓违法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或者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者将工程分包后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

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核查六个方面内容:核实承包合同的主本是否变更或实际上已变更(合同的甲、乙方互为监督人);检查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且与申报质量监督时一致;核查其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核查其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核查用于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总承包人所有。查清以上几点基本可以界定建筑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关于违规转包的通报范文 第十五篇

稽查大队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执法活动工作

在建筑市场活动中,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手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再者,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订立合同,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这是扰乱建筑市场的违法行为。

为严厉打击这种行为,石家庄市桥西区住建局稽查大队主动出击,对所属辖区内进行全面排查。在检查转包、违法分包过程中,受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需要准备提供以下材料(印发的资料中有相关表格):

1、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2、施工承包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3、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

4、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包括各专业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人事关系、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发放资料以及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

5、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支付凭证;

6、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重型施工机械的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报审表;

7、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等材料。

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如不能当场提供有关材料的,在检查结束前,必须予以补交;检查结束前,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视同没有此类材料,将按照相关查处办法,认定其违法行为。

在对转包、挂靠行为的检查中,我队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核查:

1、核实承包合同情况(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合同的主体是否实际上已经变更;

2、检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

3、核查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

4、核查承包人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

5、核查施工单位工程款收讫拨付情况,是否只收取管理费;

6、核查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采购租赁情况,是否由承包人所购买或租赁等。

对违法分包行为的检查中,我队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核查:

1、实际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工程项目要求(包括总承包与分包单位);

2、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否有允许分包的专门约定,在无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是否经过了建设单位的书面批准;

3、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是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4、分包单位是否将分包项目进行了再分包;

5、是否有扩大劳务分包的情况。

根据具体检查情况,准确认定各类建筑违法行为,督促相关主体责任单位进行整改,严惩重罚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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