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法官胡乱判案范文最新5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0-03 03:57:48397

举报法官胡乱判案范文最新 第一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那么,报案、举报和控告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当我们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我们是选择“报案”还是“控告”呢?两者皆可,但是控告更为合适,因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的办案压力很大,如果没有一定的犯罪事实、犯罪证据予以支撑,他们往往会倾向于不予立案侦查(除了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外)。

举报法官胡乱判案范文最新 第二篇

一审法官的举报时间是2021年7月17日,二审法官的举报时间是2022年4月3日。

直到2022年3月29日,时隔8个月后,终于有了回复。这是说好的“及时答复”吗???此时二审已经结束,强制执行也已经结束!

这个是实名举报,举报内容提交前,都是填写了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太和县人民法院 回复内容:“根据纪检xxx门的调查,您所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问题属实,关于裁判文书错误已补正。已对办案法官进行了谈话提醒。”

针对这个“违纪问题属实”的回复,不清楚具体的内容是什么?所以,我打电话联系太和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 : 核实。

电话能打通、还有人能回复,还真是难得!

对比一下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的电话()形同虚设是从来都没人接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的电话()比没人接还坑人,一打就通,是自动接听的,15秒后自动挂断!

太和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 的具体解释:

5月13日最后一次通话中,我提到补正的判决书我还没收到,5月17日就寄出了!这种无关痛痒的问题,效率真高!

判决书文字错误,法院没有审核,这是失职吗?

2021年7月17日举报的错误,4个月后的11月18日才补正的裁定书,这算失职吗?

补正的裁定书为什么一直不寄给当事人呢?又6个月之后打了投诉电话,才能寄出?法官是在摸鱼吗?

判决书中还有的其他错误,什么时候能发现呢? 继续蒙混过关吗?

举报法官胡乱判案范文最新 第三篇

在中央大力整顿政法干警之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依旧枉法裁判。

我家房子淋浴房下面框架梁上被楼下先后打了墙洞,导致框架梁断裂,导致我家漏水到楼下。因我脑部曾受伤,现脑外伤后中风,没有精力向法院起诉楼下。楼下反咬一口,向宝山人民法院月浦法庭起诉要求我赔偿楼下损失。宝月物业经理等人为楼下造假及做伪证,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鉴定人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其伪证以及鉴定意见中的弄虚作假情况都被我一一以事实证据揭穿。法官于静在第一次开庭时就偏帮楼下,楼下的诉状及法庭陈述处处都是谎言,都被我一一以证据揭穿,但在法庭笔录中不记录,我提出异议,于静却说下午到现场再记。(法庭录音都可证实)。于静在委托做漏水司法鉴定以及做造价鉴定时隐匿我提供的证据材料,判决书中于静已承认。另外判决书中多处都是于静的谎言。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于静法官违背客观事实与法律,不仅不对做伪证和做虚假鉴定的相关人员依法做相应的处理,反而徇私枉法并枉法裁判,不仅不判决楼下应对断裂的框架梁恢复原状,反而叫我赔偿楼下损失。

举报法官胡乱判案范文最新 第四篇

【我投诉的杨洪涛执行员(原法官、副庭长),已经被清除出执行员(法官)之列了】我今天查看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04月10日公布的法官、执行员名单里,已经没有杨洪涛执行员了,祝贺。哈哈。

【请求监督案件执行申请书和控诉信】

姓名:陈平(笔名:陈文伍)

地址:浙江省兰溪市……

电话:……

第3433号案件于2015年8月4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指定杨洪涛为承办法官。

立案回浙江兰溪后,8月初,我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中的两个公用电话,打了多是没人接,偶尔有一次打通了接电话的正是法官杨洪涛,我就询问案件情况,还没问两句,杨洪涛就不耐烦地说“法律给我半年时间,过了半年案件就终结。你有什么事情就寄书面材料。我们有事也会书面材料过去。不要给我打电话了!”不找承办法官我该找谁?他回说的此案与他无关一样,毫无责任感可言。给我的感觉是他很可能会故意把案件拖过半年也不给执行就终结了。杨洪涛态度极差,蛮横霸道,不负责任,脱离群众路线。随后我查了《民事诉讼法》,幸好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5年8月27日,我接到一个自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人来电说(号码075583501291),不能只选择腾讯作为被执行人,让我重新去深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不然就要驳回申请了!我说根据那条法律法规不能只选择腾讯作为被执行人?他说驳回申请的时候会写。我说,关于这个事,可以给我个书面说明吗?

我心想:已经受理了的案件,还能驳回?上次打电话去问,还嫌麻烦,说有事会书面文件过来。轮到自己就光打电话了?我怎么确定是法官打的?代表南山法院的意见!

本人于2015年12月13日,同时寄出《调查腾讯帐户、划拨欠款申请书》、《申请人对有关强制执行的说明、声明和意见补充》和《公开判决申请书》三份书面文件,至今均未获书面回复,连口头回复也没有。

2016年1月4日,我接到杨洪涛电话(号码),说执行款到了。我说我在北京。他说在外地的可以写两份东西给他就能领到款了。我说我已经给你们法院寄过“划拨申请书”了,还有银行账户。他说拿笔记一下。我拿了笔,他说《领款说明》和《收据》具体内容,他说完内容。我问还没收到执行款就寄收到执行款的收据?我还没问完,他早已强挂了电话。其间我问利息还没有执行?他说可以从新立案。我心想,他操作如此之慢,还是先领到此款再立一案也罢。其间,我说选择汇存在深圳当地开的卡,他说出我的卡的开户行名称和帐号前几位数。我因此确认,我寄给南山法院的《调查腾讯帐户、划拨欠款申请书》、《申请人对有关强制执行的说明、声明和意见补充》等文书,早已转到他手里。然后,我打了很多个电话也没人接。他还要求写上“此案已执行完毕,审请结案”等违背事实、常理和法律法规的内容。申请人连执行款都还没有收到,如何执行完毕,审请结案?

因本人2015年12月29日离开浙江出差到北京,2016年1月5日,朋友帮我代收了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寄出的《领取执行款通知书》。

我知道的南山法院三个电话号码,轮番打,2016年1月6日15:51,杨洪涛终于接了电话。我问执行款怎么还没有到账?他说收据寄了吗?我说钱还没有收到怎么寄收据?他说那你就来法院领啊!他就挂了电话。

2016年1月7日约5点收拾行李从北京赶车前往深圳。

1月8日9:51进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领到执行立案号,但六楼执行局窗口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后说杨洪涛不在。15:38再次进入南山法院,上楼后,终于见到了杨洪涛。我问你是杨法官?他问我是陈平。我说是。我是来领款的。他说身份证给我看下。我说我北京特意跑过来的。他说其实让你寄过来也可以的(昨天刚说让我到法院来领呢!)。我说收据先寄过来就是钱没有收到不行啊。他说现在也得开,写收据,写收条,给(然后把收据单给我填)。我说钱收到了才写收据的吧?他说,写吧,收条写上。我问收条写了什么时候领到钱呐?写了就能领到了是吧?他命令说写上,就给你做一个划款单,领导再审批过,然后办公室主任,财务室主管会计签字,核对过,然后通知银行把单转出去。(他的回答顾左右而言他,我几次想插话转移到正题上,都被他制止)我说我看到按规定这些程序我们自己都可以做的啊!他回说什么自己可以做!我说按规定我们自己也可以找的,找法官签字,院领导签字,财务签字,最后自己领取执行款或划帐。他说不可以。我说我如果交了收据,不会是两三个星期才能领到执行款吧?他说最迟八天。我说我从北京特意赶过来领款的,你照顾下吧?我说这些程序不是很简单的,很快就能办好的啊!

杨洪涛说财务帐户上没有这么多钱。我生气了,我质问说那我的执行款到那里去了?不是通知已经执行到位了啊!他说在帐户上。我说从帐户上转一下不就可以了?

他命令说你办不办手续?把收条写了。我质问说最高院规定领到执行款的同时才交收据啊!我问他最高院是不是这样规定的?他均不回答。

他命令我说,把收条写上?你写不写?我说你们法院通知我是来领款的,不是来交收据的。你们给我的是领取执行款通知,不是办领款手续通知,不是交收据通知。你们法院给我发的是《领取执行款通知书》啊!

他再警告说,你到底办不办手续?写不写收条?不写不要来找我了。我说领款手续可以办,但收据需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收到执行款就给收据。我没有收到执行款,怎么交收据?

办理法官杨洪涛转身说:你不要再找我了!并吩咐服务大厅人员,他来了不要理他!

执行局开口就说找那位法官,问了诉讼服务也说找法官。不找他,那我找谁领执行款?

收据是收到了钱物的证明。谁都懂的道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办理法官杨洪涛竟然不懂!如果大家都这样做,证据不都是伪造证据了?还有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杨洪涛出具的《领取执行款通知书》,只写申请人必须做什么不得有误,但无视申请人的财产权。特别是最后一句“逾期不办理领款手续,不影响案件的流程。”意思是案件申请人是为了案件服务的,而不是案件为了申请人服务的。根本没有把权利人和财产权放在眼里。我不知道“不影响案件的流程”的意思,难道他想把我的执行款,永远放在法院或他自己的账号上?

按广东高院的规定,必须告诉申请人执行日期的。《领取执行款通知书》没有日期,我至今不知道。

以上所述,办理法官杨洪涛在对(2015)深南法执字第3433号案件执行中,涉嫌违法违规违纪操作。比如:强制要求本人预交收款收据,并要求写明执行完毕,涉嫌伪造证据罪,在办案过程中弄虚做假,要求当事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收款收据,至少也是失职犊职罪。本案合法立案,却电话威胁让本人按照他的要求增加被执行人重新立案,否则将驳回申请。当事人对案件执行情况有知情权,但本人至今不知何日将执行款执行到位。除了给本人寄了《领取执行款通知书》外,无其它任何执行情况的书面文件,剥夺本人的知情权。另本人的执行监督权等权利亦被剥夺。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款实行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付的原则。自执行款到帐之日起7日内,执行员应当将收款时间与收款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人。”在《领取执行款通知书》中,根本没有写收款时间。另,也没有写被执行人支出了多少执行费用,隐瞒事实。属于违规操作和违规办案。以上多是涉嫌滥用职权罪。等等。

办理法官杨洪涛对本人提出的迅问、异议、质疑,往往置之不理,好像我欠他是的,态度恶劣,极不负责任,严重失职犊职。

杨洪涛对本人的正式申请书和说明书异议书,也置之不理。涉嫌违法违规操作。

举报法官胡乱判案范文最新 第五篇

我实名举报山西省民主建国会原临汾市委现任秘书长刘超英及原临汾市商务局主任高建民夫妇,2006年5月在洪洞县辛村乡薛家庄村夫妇创办“临汾洪桥女子职业学校”合伙贪污临汾地区十一个县600多名农民学生的助学金等120多万元的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后,2009年10月底我实名举报后,刘超英高建民夫妇俩对我恨之入骨,为了灭口,她们收买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徐振云私自包办不惜执法犯法

,在没有经过任何调查任何核实的背景下,2010年2月4日就对我开出逮捕令将我以诽谤罪来到太原(异地)错捕带到临汾看守所入狱

。这是一起法官严重违法,本来是在临汾法院工作却以公安局身份出面逮捕抓人。徐振云严重违法异地强行入室举报人家里搜查我的原始举报贪污证据、抢夺我手机里的卡有学生给我发来的举报刘超英贪污的短信事实和刘超英夫妇谩骂侮辱诽谤我的短信证据并予以毁灭、这是一起没有经过批准无搜查证、也不给开据扣押凭据的严重滥用职权并由徐振云法官独立办案的一系列故意错审错判重大职务犯罪行为,当我被无罪释放后迄今11年之久,由于以徐振云法官为典型代表的一系列保护,导致犯罪嫌疑人刘超英夫妇长期逍遥法外。

临汾尧都区法官徐振云长期为所欲为知法犯法至今11年无人过问,恳请山西省省政法委商黎光书记,中央政法教育整顿第三督导组重视过问。

临汾尧都区法院法官徐振云2010年2月4日以临汾公安身份,不问青红皂白带着逮捕令异地(太原)入室滥抓无辜造成严重后果。创造了山西法院历史上骇人听闻的执法丑闻,

当天下午把我非法关押临汾市看守所48天之久。期间,徐振云在看守所对我说:你有证据我也敢判你,你最好态度好点儿。

审里开庭时徐振云不让我说话反诉,只要我有不同意见,徐就说我态度不好、不老实。并且不准我再说话。不让审理的书记员记录我的反诉内容,更不准我出示一系列举报刘超英违法贪污的证据,法官徐振云对入室我家里抢夺没收我举报贪污的系列证据和手机卡只字不提。我提出要反诉,徐振云也不允许。但原告想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篡改举报信是信皮诽谤信、举报其儿子高锐腐败就业、举报短信都也成为诽谤罪等)。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庭审结束时、徐振云不让我看庭审记录内容、野蛮粗暴地让我只许签字。特别说明的是在庭审时我所说的话徐振云不让书记员写上。故意剥夺我的人生权利。

在我上诉时又百般干扰破坏

。2010年5月10日,我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寄送方式,向临汾市中院院长实名举报尧都区法院个别法官执法犯法,涉嫌职务犯罪并合伙打击报复迫害实名举报人的重要情况反映,并附有多达50多页的举报证明及系列证据。

法官徐振云抢夺我原始举报证据毁灭故意错审,不让书记员记录我所说的话,不许我反诉说话,庭审结束时不准我看庭审记录,只许我在庭审记录上签字,我不同意调解下。

二、徐振云执法犯法骇人听闻

利用威胁敲诈欺骗恐吓等手段让我家属逼迫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庭审后

在我不同意调解被关押在看守所不知情背景下,徐振云利用威胁敲诈欺骗手段,欺诈我的家属进行调解伙同刘超英夫妇借机敛财两万七千元逼迫签字后,而后徐振云拿上蒙哄的调解协议书采取威胁欺骗恐吓对我说;只要你在“取保候审”上面签字,就可以出狱了“。我签字时徐振云又是野蛮粗暴威胁我,让我只许签字,不许看所签字的内容,【徐振云怕我看到是调解协议书我不同意调解,怕我不签字,所以才不让我看签字的内容,)签字出狱后我看到的更本不是取保候审书,而是不让我看签字内容的调解协议书。更可恨的是法官徐振云故意违法敲诈勒索我家属三万元。还要让我和家属各写出所谓出狱后不准上诉的保证书。

2010年3月23日我无罪释放后,三天后的26日我就提起上诉,

徐振云以各种理由推辞我的合理上诉并欺骗我、威胁我、阻止我上诉。(有录音证据为证)4月13日我到临汾市中院查询上诉时,中院当事法官说没有收到我的诉状、中院法官让我给徐振云打电话问情况,徐振云当面说谎言:你的案件已经到了中院。我说:我就在中院,中院法官说没有到。

徐振云立即叫了公安警车来到中院,阻止我上诉,并想要再次逮捕我,但由于我加强了自我保护没有得逞。在我上诉后,作为临汾市法院,一直对这一典型的冤假错案的错判可以不予纠正,听之任之。我在各种情况反映内容里,已明确讲明尧都区法院自我保护没有得逞。在我上诉后,作为临汾市法院,一直对这一典型的冤假错案的错判可以不予纠正,听之任之。

我在各种情况反映内容里,已明确讲明尧都区法院、临汾市法院对此案审理不尊重事实公开袒护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触目惊心的犯罪事实进行明目张胆地掩盖和逃脱,导致好人遭殃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实事求是地反映,但结果却令人十分心寒,这不禁让我万般无奈。、临汾市法院对此案审理不尊重事实公开袒护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触目惊心的犯罪事实进行明目张胆地掩盖和逃脱,导致好人遭殃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实事求是地反映,但结果却令人十分心寒,这不禁让我万般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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