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工作开庭案例范文精选6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0-03 05:18:45291

公开听证工作开庭案例范文 第一篇

1.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适用技术听证,借助外脑提高公开听证专业化水平。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往往因医患冲突激烈、责任证明困难、专业鉴定复杂 等问题交织而成为检察监督的难点,影响案件办理的实际效果。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于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其证据能力 和证明效力。检察机关可以将鉴定意见中的专门性问题作为公开听证的重点,通过当事人质证 、鉴定人作证、专家听证员提问等方式进行公开审查,使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作出形成充分认识,以便归纳案件焦点。围绕专门性问题,邀请具有医疗鉴定经验 的专家听证员根据具体的鉴定规则和诊疗规范进行现场说明,更能直观准确的解读鉴定结论的成因依据,强化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辅助检察机关作出客观公正的决 定。

2.以公开听证促进诉源治理,完善听证多元化功能,实现检察环节案结事了。对于 无法满足申请人诉求,检察机关经审查拟不支持监督申请或作出复查维持决定的,可以通过举行公开听证进一步强化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在听证中摸清申请人的不满根源,为其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或者提供物质帮助等,使其在听证程序的参与中增强司法公正的实在感。本案中,因申请人对 鉴定意见无法认可,对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够明晰,历经多次诉讼程序后仍对法院判决强烈不满,息诉息访难度较大。检察机关找准症结、对症施策,针对申请人的诉 求专门邀请医疗专家作为听证员,既让申请人对听证程序形成预期,又满足了申请人意见质询的要求,使其第一时间了解了专家意见,进而能够最终接受检察机关的 审查意见。

公开听证工作开庭案例范文 第二篇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参与诉源治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20年10月27日,该院对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由检察长李剑明主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受邀参加听证。

本案系该院办理的首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019年8月,略阳县郭镇村民李某未经批准将已销号的尾矿库内氰化尾渣擅自挖掘并转移,被他人投诉。后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对李某立案查处。同年10月30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李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依法申请略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略阳县法院裁定准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并冻结李某账户部分资金。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时,李某提出其在汛期挖掘转移尾矿库尾渣是为了疏通尾矿库排洪涵洞,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实地调查核实,该销号尾矿库排洪涵管确存在破损、堵塞问题。该院为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针对李某提出的这一诉求,将该案作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按照化解行政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由检察长李剑明包案化解。

听证前,该院向参加听证的人员介绍了案情、拟听证的问题,保障了听证员的知情权。听证中,听证员有针对性的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进行了提问,对李某的抗辩理由是否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发表了听证意见,同时也希望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继续依法履职,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当好秦岭卫士。听证会后,该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建议行政机关与李某执行和解。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李某在3日内将剩余执行款9000余元缴纳至指定账户,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

公开听证工作开庭案例范文 第三篇

1. 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坚持倾斜保护与社会本位并重为理念,在公开听证中充分体现利益平衡。一般而言,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会被优先保护,但在具体案件中,还应结 合社会背景、企业实情、欠薪原因、执法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努力实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工单位生存发展互利共赢,进而促进社会整体和谐。本案中, 北京某科贸公司虽然先后拖欠刘某某多笔工资,但对刘某某主张的工资数额、拖欠事实却始终认可,双方并无根本性争议,只是由于近年经营不善加之疫情冲击严重 影响了企业的支付能力,客观上阻碍了判决的履行。对此,办案中应当以努力实现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为目标,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 前提下为企业解忧疏困,多措并举地调动检察资源,通过公开听证的公正性和开放性增强欠薪企业对法院判决的认同和检察监督的理解,促成双方在互商互谅的基础 上放下积怨、共渡难关,寻求最佳的利益平衡点。

2.注重公开听证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与 法院执行有序衔接,确保检察和解的法律效力。《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检第80号指导性案例都指出检察和解应当主动与执行和解相 衔接,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的大量和解工作也亟需通过检法衔接来弥补检察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的问题。本案的难点之一就在于执行不能,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 查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遂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并采取了查封、失信、限消等措施。囿于法院庞大的案件量和较低的标的额,法院未对该案开展更多的工作, 双方当事人也始终没有和解的契机,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增加了执行难度。通过在公开听证中积极探索检执衔接,在开展检察和解的基础上邀请执行法院派员 见证,主持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现场监督实际执行,跟进督促全部执行,一方面既能以执行和解的有效性增强检察和解的约束力,保证和解效果的充分落实,另一方 面也有助于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体现检察监督对法院执行活动支持与监督并重的理念。

公开听证工作开庭案例范文 第四篇

2021年4月15日上午,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司法救助申请人王某家中,通过公开听证,办理了本县首例退役军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会议由该院副检察长杨合合主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应邀担任听证员,经听证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该院对王某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决定。

申请人王某系退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曾多次受奖、立功。退伍后,通过自身勤奋努力,小日子也过得红火。但2017年3月,王某到邻居家帮忙修房时,因对方机械操作失误从高空摔下,致肢体一级伤残,全家生活顿时陷入了窘境。虽法院判决原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原案被告没有赔偿能力,导致赔偿款执行不到判决数额的十分之一。王某父母年老多病,一双儿女尚且年幼,妻子要照顾全家老小,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3月16日,该院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签署了《关于推进涉军人员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并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挂牌成立了“涉军人员司法救助工作站”,正式确立了两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关系。此案系“工作站”成立以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移送的首例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受理线索后该院立即开通涉军人员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及时审查办结王某国家司法救助案。为了保证办案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考虑到王某出行不便,该院将公开听证开进了农家院,以“为民办实事”的初心,切实为民解困。

公开听证工作开庭案例范文 第五篇

2021年4月2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略阳县人民检察院联动救助的郭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在略阳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衡主持听证会,会议邀请省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民政、妇联、企业家代表等担任听证员。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郭某某进行国家司法救助。

2019年4月19日,被告陈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郭某某严重受伤,经鉴定,郭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术后遗留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此外还有两处十级伤残。该案法院判决肇事方承担事故全责,但肇事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一百多万的赔偿款。郭某某家原本就是贫困户,郭某某因交通事故瘫痪在床,家里还有三个小孩要上学,家庭生活实在困难,因此向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该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了解了郭某某的家庭现状和经济情况,对案件进行详细审查。经过多次实地走访调查,检察官们了解到郭某某家的困难程度远比想象的严重,于是该院报请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对郭某某进行联动救助,在市县两级院多次沟通讨论后,市院决定对郭某某进行联动救助。

为增强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该院联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就郭某某司法救助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会上听证员们一致认为此案件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市县院两级院便捷审批手续,听证会当天便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给郭某某一家送去希望。听证会上,省人大代表郭静对检察机关着眼实际,为民办实事的做法充分予以肯定;工商联干部周宏源承诺个人每月资助孩子们200元,并发动爱心企业捐资捐款,最大限度提供帮助;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马辉也表示,将以协会名义与郭某某家建立“一对一”对口帮扶,为这个家庭及三个孩子提供力所能及的资助;民政、妇联工作人员也表示,将持续关注这个家庭,持续关心关爱这三个孩子,会联合相关部门及代表,形成救助合力,共同帮助这个家庭度过难关。

此案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首例以“两级联动+公开听证”方式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通过集结社会各界力量,以多渠道、多元化的救助模式,将经济救助、精神抚慰、其他社会保障等多种举措有机结合,帮助被害者摆脱当下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形成司法救助的合力,实现救助效果的最大化,让人们群众切实感受到新时代的检察温度。

新浪微博|略阳检察

公开听证工作开庭案例范文 第六篇

2021年4月2日,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交通肇事案拟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会议由该院副检察长胡全主持,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参加了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出示了相关证据,并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拟不起诉意见进行了详细说明。2020年8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其小型面包车,乘坐其妻子周某由略阳县白水江镇出发向略阳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马蹄湾镇付家山村付家梁组缓弯处左转弯时,因车速较快,加之路面泥泞,车辆发生侧滑后失控坠入嘉陵江中,李某某在江水中挣扎自救上岸,其妻子周某被江水冲走后失踪,同年9月6日其妻子尸体被发现并打捞上岸。

检察官通过审查案件得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李某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周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李某某仍需赡养周某母亲,抚养儿子,李某某的儿子今年参加高考,若再对李某某提起公诉无疑会对这个家庭造成更为严重的打击,综合考虑建议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经听证,听证员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做到了情与法的结合,展现了检察温情和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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