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避的民事案例范文推荐11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09-25 14:36:04401

关于回避的民事案例范文 第一篇

申请执行人: 。 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桥西巷号。

执行案件立案的时间:20xx年3月11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事实及理由: 申请执行人 与被申请执行人 相邻权纠纷一案历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定案。

生效判决内容为: 应向 支付修复受损墙体费用500元; 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排污管改建在靠着自家墙体,并改变油烟排放方向; 应支付诉讼费用500元给 ,此款限 在支付修复受损墙体费用时一并迳付给 。 20xx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 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仍未执行。

现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致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相关判决书及法律条文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关于回避的民事案例范文 第二篇

申请人:韩__,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___。

被申请人:

__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北京市__。

法定代表人:__董事长。

第三人:__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__。

法定代表人:__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京顺劳仲字[20__]第1021号]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__年12月15日至20__年9月30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结清20__年12月15日至20__年9月30日在职期间全部工资及加班工资、带薪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00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即第三人天海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20__年11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做出[京顺劳仲字[20__]第1021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000元人民币,现在该调解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附: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执行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关于回避的民事案例范文 第三篇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连发,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第一工具厂退休工人。住所地:哈尔滨道外区南极街119号4童元105室。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艳玲,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第一工具厂退休工人。

申请人侯连发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黑高民早复字第594号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哈民二终民第1152民事判决及(20xx)哈民监字第78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黑龙江省哈尔滨首外区人民法院(19xx)外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特请哈中级检查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请求事项:

1、请求哈中级检查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2、请求哈中级检查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精神损失费,并对其与被早请人间的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侯连发与被申请人丁艳玲于1980年11月登记结婚,婚生子侯兆云,现年32岁,丁艳玲、侯连发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中住房系侯连发承租哈尔滨第一工具厂自管房产,面积平方米,婚xxx同财产有长虹17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飞利浦015型电脑一台、金耳环一副、金戒指两枚、债权14000元、集资债权2400,双方有争议的焦点是:座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127号房屋应由谁承程。上诉人侯运发主张该房应由其承租,分房时是童位为了照顾侯家森,建国前第四野战军第160师,后调到广西49军任作战科参谋52年分配到一工具任文书,当过红旗手,我家老少三辈9口人给我家解决的特困房。

但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法院、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对我与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严重不公。

一审没开庭,强办。一审五条债权14000元,各分7000元没执行,丁艳玲拿法院判决书到房产处把我的名更为她的名,二审杨凤云法官开庭不让我说话,满地晃,气的我没开完庭我就走了,有四、五个人进室我问他们你们进来干什么,他们说:“我们来朵雨来了。中院于审当事人丁艳玲不出席,高级法院根本没开庭,高级法院王志友法官在电话里说:“我这官司打到联合国也打不嬴”。(20xx)黑高民早复字第594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现无下落,不能质证。若不是当,这小小的民事官司我就不打了。道外区南极街127号我的门市平什么就判给他们,省长马国良的女儿马爱诗都租过我的房子,道外区法官武东斌说我这不是门市房,我所有的证据铁证如山。从1999年到现在还在出租,20xx年9月25日本案进行了审查听证说我也旁听了,胡说,没这事。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当时我儿子19岁还是儿童吗?现在我老了,全身是病,没有房住,谁来保护我,丁艳玲新红旗小区有房子,已经在南极街127号迁出,(户口为证),现在不在成都、就是在上海。

望哈市中级检查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查院

申请人:侯连发

电话:

201x年4月15日

关于回避的民事案例范文 第四篇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村兴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儒,该公司董事长,电话:

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

执行请求

1、 请求由贵院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案

2、 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历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并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作出(20xx)浙温商终字第585号生效判决。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向井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4日立案受理,但时至今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仍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有效执行措施,本案的执行无任何进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具体情况如下:

1、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为井陉县当地的企业,工商登记载明注册资金300万元,但实际上该企业既无土地房屋等财产,也无实际的经营场所,其所谓的经营地点均为租赁,该企业实际是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没有固定工作人员的“皮包”公司,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执行法院明知这一情况,既不对出资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也不对该公司提出司法建议移交相应机关处理,而仅以无财产为由将本案中止执行,是明显的地方保护,偏袒被执行人。

2、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冻结资金105万元,但其后该银行私自将冻结资金解冻,冻结资金被划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执行法院陈述该事实请求追究解冻银行的责任,但执行法院对申请人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并未追究该银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现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特向贵院提出申请。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20xx年7月6日

关于回避的民事案例范文 第五篇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春风一度,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风花雪月,男,

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人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21日作出的(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1、请求撤销平原市中级人民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欠款25555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再审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申请再审人,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为被申请人承包施工的洪广镇政府办公楼工地、西夏区、光华活性炭厂等工地提供砖、石料,并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雇人对上述施工的地面进行平地、垫土方等劳务工作。20xx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上述货物,劳务工作进行了结算,根据申请再审人实际提供的货物清单、支出的劳务工作量进行结算,得出结论: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提供货物、支出劳务工资合计为25555元。结算后被申请人出具结算单一张,确认申请再审人为其提供货物、支出劳务工资,共计154322元。

因被申请人未支付上述款项,申请再审人为此起诉至海人民法院法院(以下简称平原区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再审人欠款为元。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原中院)。平原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作出了(20xx)南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平原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xx年3月11日再次开庭审理时,被申请人并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判决书。但该判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引用的是(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内容,作出的上述判决也是依据该内容作出的。申请再审人认为,平原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向被申请人通知了开庭审理的时间,被申请人故意缺席不出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恶意的。而平原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对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质证,但却引用了未生效且又发回重申的判决书中的内容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是违反法定程序的。面对上述错误判决,申请再审人上诉至平原中院,而平原中院也未查明案件事实,在该错误判决的基础上又作出的(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平原区法院(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

申请再审人认为,二审法院作出的维持(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是非常荒唐的。本案是因被申请人的上诉程序而被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平原区法院的(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是未生效的判决,重审后该判决书的内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二审法院是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重新审理,意味着要对重新审理案件的所有事实、证据进行重新审理、查明、核实。要对重审案件的所有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当事人质证,认证程序重新加以确认,而不能直接采用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平原区法院在重新审理该案时,却在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程序情况下,直接采纳(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内容作出的判决,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而二审法院面对这个荒唐的判决视而不见,居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这岂不是与平原中院(20xx)南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裁定相互矛盾吗。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为可以直接采纳原审判决内容的话,也应当采纳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关于被申请人承认欠款的录音光盘的内容,因为该录音中的内容被申请人是没有异议的,该证据是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链性、合法性的。既然一、二审法院采纳原审中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那么也应该采纳该录音证据,这样才能体现公正。但一、二审法院未采纳该关键证据,从而导致本案被申请人欠款的事实真相无法查清,并且该录音证据在一、二审重新审理中也未进行质证。原审法院事实上剥夺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故申请再审人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纠正,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原判决对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实物出库凭证》、《送料单》、《收条》的单据金额23298元进行确认,但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其余欠款不支持的判决理由缺乏证据证明。因一、二审法院不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是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做出的,法院未查明本案的事实情况,且判决内容引用的是未生效的原审判决内容,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做出的判决错误。

理由如下:

1、为证明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承包的工地送料、购买建材、提供劳务的事实,申请再审人向法院提交了由被申请人工地人员,以及应被申请人要求供料的人员的书面证据:《实物出库凭证》8张、《送料单》3张、《收条》1张、空心砖款收条1张、砖款收条1张、空心砖发砖发票6张、水泥款收条1张、垫土方证明1份、被申请人签字《领(收)料单》4张、欠条1张、由被申请人收料员张建军出具的收取沙石、混合料、片石、土方等收据261张、录音光盘1份、结算单1份。以上单据、录音、结算单符合证据三性,相互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有被申请人陈述在案的记录为凭,充分的证明了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再审人清偿欠款。

2、在一、二审法院审理当中,被申请人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来否认申请再审人的主张,但原审法院代替被申请人否认相应证据,例如:一审判决第4页第16行出现“因结算单系复印件,且结算单相关票据中没有被告的签名,而被告也不认可,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在本案重审时未进行答辩,也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既然认定是被申请人放弃了权利,就不能相互矛盾的认定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认为,既然是重审案件,就应当全面审查本案的基本事实,对本案的证据重新进行质证、认证,客观、公正的查明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人特向贵院提请再审,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撤销(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欠款25555元。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201x年4月20日

关于回避的民事案例范文 第六篇

律师同志:

某女患者刚刚18岁,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某医院做阑尾切除手术。患者进入手术室一小时后,手术室突然大乱,医护人员频繁地进出,医院的领导也相继赶到,患者的父母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虽然心急如焚,却没有办法。几个小时后,患者的父母走进了手术室,发现女儿双目紧闭,静静地躺在手术台上,原来是麻醉出了问题。接连几天,医院对患者一直进行抢救,但其病情始终未有好转,最终死亡。

患者死亡后,上级xxx门组织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对患者选用硬脊膜外麻醉方法是恰当的,手术前用药正确,麻醉穿刺点选择恰当,麻醉操作无误,病人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是及时的,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也是正确的。因此,该事件不是医疗事故。

患者的家属不能接受该结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患者家属提出了若干本案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其中之一就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时,违反了回避制度,事故发生医院的院长等两个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加了对本院事故的鉴定。

律师解答:

回避是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证案件得以公正的处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也借鉴了回避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是指本人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参与对这个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回避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提供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主要是指造成医疗事故争议的医务人员,但在特定情况下医疗机构也可以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例如,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但责任人员不清,此时医疗机构就成为该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具有夫妻、父子、父女、母子、母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人。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一般可以理解为医疗鉴定结论会影响到某位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利益。例如,某位专家是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的直接领导者,该专家可能要对该起医疗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在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该鉴定专家就可能在感情上偏袒一方,从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这里的“其他关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专家鉴定组成员与当事人是同学同事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的,该专家就应当回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方式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

在本案中,如果患者家属提供的情况属实,也就是造成事故的医院的院长和另一名医生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加了医疗事故鉴定,那么该鉴定由于违反了回避的规定,应是无效的。

关于回避的民事案例范文 第七篇

申请人:_建筑__工程局

地 址: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总司理

被申请人:_苏省___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_苏省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___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__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让渡胶葛一案(案号:(____)杭西平易近二初字第___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事诉讼法>之划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杭州市西湖区人平易近法院

申请人:_建筑__工程局

特殊授权代办署理人(签字):

关于回避的民事案例范文 第八篇

回避申请书及其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知识拓展:《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如何申请回避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例文: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XXX,女,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案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XX市XX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据悉,被申请人XXX与本案被告XX市XX公司的委托人XXX是XX关系。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现申请XXX回避。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公司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XXX

XX年XX月XX日

关于回避的民事案例范文 第九篇

申请人:__,男,现年__岁,__区___号居民。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本案原告___在___市第一人民医院因治疗车祸受伤的包括病例在内的全部资料。

2、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本案___在___市__的全部资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___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在交通事故发生前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如果不调查医院病历资料无法查清本案事实,基于上述理由,根据《xxx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原告___在___市第一人民医院因车祸治疗的病历和__第__医大因车祸治疗的病历。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关于回避的民事案例范文 第十篇

申请人(本案被告):___,男,身份证号码:______,住址:深圳市福田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 广东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调取___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___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与___及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20__)深福法民三初字第___号。 20__年2月16日,申请人___与___就申请人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______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申请人得知房屋买受人___属于非深圳户籍且没有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为“三无人员”,不具有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进一步履行。

20__年3月2日,___为了骗取购房资格,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___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了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但根据《xxx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__]1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xxx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__]82号)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的《深圳继续执行原限购政策》等相关国家、地方政策的规定,___依然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

申请人认为,___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___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能充分证明___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而___的购房资格问题将对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责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___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___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___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以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诉讼代理人:

二0__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回避的民事案例范文 第十一篇

变更执行主体申请提要:基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开办单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负连带偿付责任。

申请人:

住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变更“代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朔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裁定由原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依法于X年11月27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X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万元。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附承包合同书)

3、原被申请人在X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X年营业执照未年检。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并负连带偿付责任。

此致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显示全文

注: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后台留言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7人评论 , 39人围观)

点击下载
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