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范文(优选十九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08-26 08:18:29509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本商标代理组织XXXX,受美国A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XXXX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XXXX号浙江D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 LLC公司。

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XXX)的全资子公司。

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 UK LIMITED公司。

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20XX年,A 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

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总经营额约6000万美元,其中与浙B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经营额在2500-3000万美元。

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

“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XXXX的独创设计。

“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

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企业名称权。

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2)著作权。

“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3)商标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理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

二、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代理关系。

(略)

(一)代理关系(详见证据七)

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2500-3000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代理关系。

B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1000-1500万美元的“words+图形”商品转给浙江C公司(下称“C公司”,第二代理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代理关系。

上述两个层次的代理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二)关联关系(详见证据六、证据八)

被异议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关联企业。

理由是: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的联系纽带是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具体为:

(1)C公司与E公司系关联企业。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计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股份,合计的股份。

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

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显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

(2)E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以来,E是被异议人D公司的唯一股东。

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3)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担任被异议人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担任被异议人的监事;同时,丙担任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实际控制人。

乙、丙夫妇同时控制与决策被异议人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4)B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之间的关系。

B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时担任被异议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时异议人已经与B公司存有代理关系。

这充分说明B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异议人与B公司的代理关系,并且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鉴于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words+图形”的商标申请的时间是20XX年9月26日,从上述表格以及代理关系、关联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图形”商标问题上,C公司和被异议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关联企业,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代理关系。

一旦“words+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words+图形”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的行为。

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在金额巨大的代理业务中,他们当然知道“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也正是由此意识到“words+图形”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就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代理关系,而实质却是与C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代理关系的D公司来申请“words+图形”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三、被异议商标“words+图形”与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或相关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XXXX号“words+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已经核准注册的“works+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注册的“words”商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属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和C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获注册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被异议“words+图形”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婴儿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

这些商品正是异议人“words+图形”商标相关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的“words+图形”商标,“words”商标的商品属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一旦被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

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婴童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并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被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XXXX号“words+图形”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异议人:A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代理组织:XX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 XXX

20XX年XX月XX日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二)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申请人章戳 (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注: 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3.收费标准:商标异议费1000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初审公告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期,初审公告日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日期。

5.若被异议的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信息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三)

申请人: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

被申请人:南京筑梦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TOEFL”

【基本案情】申请人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TOEFL”“托福”商标的翻译和复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无效宣告裁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TOEFL”和“托福”已在发展管理英语语言能力测试及关于语言熟练程序、语言技能和语言学习的考试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TOEFL”与引证商标“TOEFL”及“托福”相同,已经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被申请人将相同的商标申请注册在饭店等服务上,易减弱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综上,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打击恶意复制、翻译他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误导公众行为的典型案例。对已注册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保护,应综合考量商标标识之间的近似程度、驰名商标的独创性、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容易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前提。(xxx)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四)

【基本案情】申请人主要理由:“一只酸奶牛”是申请人独创经营的餐饮品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原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商标代理服务所属群组。

无效宣告裁定:争议商标自2015年4月9日申请注册之日至2017年12月20日原被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之时一直属于原被申请人所有,原被申请人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而商标代理属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原被申请人主体应属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但争议商标并非核定使用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综上,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打击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恶意申请注册除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行为的典型案例。是否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非认定商标代理机构的必要条件,虽然至该案审理时,原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已发生变更,不再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申请时原被申请人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的事实,否则将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防止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立法目的落空。(宋佳)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五)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

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1)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2008年12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2009年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 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2009年度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09)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09)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六)

1、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

2、商标审查商标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3、初审公告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发放注册证。

4、商标注册特别程序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或其他原因时采用的补救程序,并不是必经的程序,主要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等三个程序。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七)

商标侵权案答辩状

答辩人:王XXX,男,汉族。

章X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王XXX、章XXX因原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1、原告起诉答辩人王XXX主体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XX市XXXXXX配件商行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为章XXX,王XXX只是个业务员。故,原告起诉王XXX没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答辩人章XXX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答辩人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但是答辩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主观上并无过错。

3、答辩人章XXX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有合法的来源渠道,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由XXXXXX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XXX目前已经到庭,可以出庭作证的。根据《xxx商标法》第64条之规定,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的依据。

4、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产品构成侵权,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

至于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原告只有自己单方证明于法无据。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并且涉案产品有正规合法的来源渠道,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八)

答辩人:张XX,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XX路3XX号B附楼1xA。

被答辩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振华路X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

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xx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xxx年x月2x日起至xxxx年x月25日止,该合同期满后既未自动续期,双方至今也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一事实在被答辩人的《民事起诉状》中已得到确认。

2、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大多数业主对其履行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

XX大厦B附楼大多数业主对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异议,于xxxx年x月25日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遂不同意续签并要求更换物管公司,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XX大厦B附楼业主“对原告(被答辩人)按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物业管理未提出任何异议”与事实严重不符!大多数业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区一事与被答辩人进行过多次交涉,但被答辩人坚持不同意退出,后业主们就此问题多次投诉至xx街道办事处,xx街道办事处也曾多次组织业主们与被答辩人进行协调,最终也未解决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双方对本合同履行无异议的,本合同继续自动续期一年。双方如有异议的,本合同解除。”可见,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双方已事先书面约定合同自动续期一年的条件,即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存在异议才自动续期一年。

而现在大多数业主拒绝续签及积极投诉等行为已明确表示对合同履行存在诸多异议,原《物业服务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经解除。退一万步讲,即使自动续期,续期1年时至xx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满,被答辩人也无权据此再主张合同期满以后的权利。

3、被答辩人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属违法的强行服务

原《物业服务合同》已于xxxx年x月25日期满,但被答辩人拒绝退出XX大厦B附楼,非法霸占B附楼物业两年多,强行向业主提供事实服务,强迫业主接受他们不合理的物业费等费用,拒绝接受业主对他们的服务监督,从根本上无视业主的合法权利,侵犯了业主自由选择其他物管公司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辩人以单方、强行提供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起诉答辩人,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另外,被答辩人强行服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同业主、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业服务为标的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被答辩人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并向其支付相关劳务费用的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民法典》等相关基本法律。

《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订立对象,有权选择订立或不订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强行要求对方接受要约,不得强行要求对方履行无法律依据的义务。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九)

“擦边球”的争执

从“国酒茅台,喝出健康来”到“国酒茅台,国之栋梁”,贵州茅台的广告词一直在变,追逐“国酒”资质的心却从未改变。多年来,贵州茅台一直将“国酒茅台”一词用于各种公开场合,包括广告宣传、媒体报道以及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公司还成立了北京国酒茅台文化研究会,将“国酒茅台”的宣传进一步深入人心。

按照程序,“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审后,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7月20日~10月20日),任何人均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公告期内,如果没有异议或异议无效,茅台将正式“转正”为“国酒茅台”。

这已经不是茅台第一次处在风口浪尖上。在过去的十多年的时间里,茅台集团曾面临行业竞争对手对其提出的“白酒护肝论”、首开“年份酒”先河等动作提出过质疑,但均被一一化解。

“茅台集团其实没有必要非要申请国酒茅台商标。”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认为,茅台集团已经使用“国酒茅台”这一广告语多年,这次其申请“国酒茅台”商标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却引来很大的质疑。对品牌的认知是建立在消费者心智中的,民间自有公论,不是非要通过注册商标来体现,“消费者不认可,注册了也不是”。

对手的激辩

事实上,茅台一开始注册“国字”,多家酒企就以公开指责或暗示等方式提出了质疑。就在外界以为五粮液等酒企将率先发难时,山西汾酒和洛阳杜康却以比较强硬的方式,站到了反对“国酒茅台”商标的最前端。

8月6日,这两家白酒企业将异议申请书递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山西汾酒在数千字的异议申请书中,围绕着茅台是否应该申请“国酒茅台”商标旁征博引,提出了各种理由。汾酒递交的异议申请书,从多个方面向“国酒茅台”发起反击。申请书指出,“国酒”按照通常理解,可以有3种含义: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在一国内最好的酒;特指我国的酒,即具有中国特色或中国传统的酒。汾酒集团认为,贵州茅台个别白酒产品尽管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不能因此认定该产品已达到“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中国最好的酒”的水平。“国酒”商标一旦注册成功,由茅台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将在整个白酒行业产生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同日,洛阳杜康也已委托律师写了异议申请书,发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并提出了反对“国酒茅台”商标的十大理由。在这份异议申请书中,洛阳杜康从历史文化底蕴、市场占有率、行业发展等多个方面,对茅台申请“国酒茅台”商标表达了强烈的反对。“杜康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茅台申请‘国酒茅台’商标的请求,希望茅台回归理性的市场竞争之中。”洛阳杜康负责人也对媒体表示:“我们坚决反对任何企业企图注册成为‘国酒’商标,从而对整个行业带来不利影响;呼吁每个白酒企业都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市场上公平竞争,依靠自身的综合实力赢得认同,赢得口碑。”

9月20日,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5家酒企则以“四川中国白酒金三角协会”的名义联合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异议报告,请求依法撤销对“国酒茅台”商标的初审公告,并驳回其注册申请。据了解,四川5家酒企反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二是“国酒茅台”商标如注册成功,将导致白酒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三是“国酒茅台”商标若成功注册,将带来不稳定因素;四是“国酒茅台”商标若注册成功,将影响政府公信力。五粮液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新闻发言人彭智辅表示,这是企业自发行为,并由中国白酒金三角酒业协会牵头申请。“对于这种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为,五粮液有责任出来呼吁。”沱牌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国酒”不能随便就冠在一个企业身上,“国”字号更多的是文化、精神层面的概念,论历史、论品质,不见得其他白酒企业配不上!业内人士表示,四川酒企以“白酒金三角”的名义提出异议将会更有分量,更显示四川省方面对此的重视。

国内白酒行业众多人士认为,如果一家进行商业化经营的企业将“国酒”二字据为己有,事实上就意味着,它带给消费者的形象是“象征国家的酒”。这种容易产生误解的排他性商标,对公平的市场竞争有巨大负面影响,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就是说,茅台“国酒”商标获得认可,就等同于“国酒”茅台由之前的公众意识转化为法律认定,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说到“国酒”就是茅台一家,其他品牌白酒就是赝品了。这实际上是以严重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压制别人品牌空间来提升自我品牌力度,从而为自己谋得更大的商业利益。

从利益中解脱

实际上,“国酒”之争由来已久。其中竞争最为激烈的是茅台与汾酒之争。2010年6月,茅台对外宣称1915年获得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得主时,遭到汾酒董事长李秋喜的炮轰。李秋喜称,汾酒是唯一荣获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中国白酒品牌甲等大奖的企业,茅台宣称自己品牌的酒曾获该奖是虚假宣传。而2011年9月,汾酒董事长李秋喜对外宣称,62年前开国大典的国宴用酒是汾酒,汾酒才是国宴第一用酒时,茅台回击称,1949年开国大典前夜,总理在xxx怀仁堂召开会议,就确定茅台酒为开国大典国宴用酒,并在北京饭店用茅台酒招待嘉宾,从此每年国庆招待会均指定用茅台酒。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十)

答辩人:东莞市XXx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XXX,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上海制球联合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215号2号楼202室,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因被答辩人诉我方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答辩人不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

原告应起诉生产方或销售方。

东莞市XXX有限公司属东莞市XXX总公司的商位租赁XX公司)于2011年X月X日在东莞市设立,由X与XX及另外一人共三人合资经营,租赁东莞市XXX总公司的商位。

其中,X占60%股权。

201X年X月X日X将股权转让给XX。

这样XX就变更成为法定代表人。

此前由X代表X与XX签订了一年的精品文体专柜租赁合同,由XX经营精品文体。

在经营期间合同第7条明确规定,XX经销的商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知识产权法,因商品质量等问题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XX承担。

二、答辩人不是销售方,只是转租方,并且与销售方只存在租金的收款关系。

如果销售方存在侵权情形,应由销售方承担侵权责任。

2011年9月XX日原告方代理人特意从XX精品文体专柜购置篮球一个,并进行了公证保全。

答辩人认为,其实原告方如果发现精品文体专柜销售了假冒商品,完全可以投诉到相关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作为答辩人完全没有能力来判断也没有法定义务知道本案涉讼的篮球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XX开具的销售小票也是XX百货的,虽然发票属于XX,但那是为了便于统一税金管理和租金收取的需要。

三、答辩人对销售方经营涉案商品并不知情。

销售方称其商品有合法来源,其拒不提供相关票据。

答辩人在合同期满后才被告之涉案侵权。

事后多次找销售方协商,销售方称其商品有合法来源渠道,经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购进,有进货存根可以证明,但其拒不提供相关票据。

并说合同期已满,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由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商标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答辩人租赁房屋,再转租给第三方,现只找答辩人,答辩人不是销售方也是无辜者。

答辩人目前承租房屋还处于亏损阶段。

四、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涉案球类的图案是否为假冒商标,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

至于涉案球类的图案即"火车及图"、"优能及图"是否为假冒商标,原告只有自己单方证明于法无据。

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五、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更是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早在被答辩人提起诉讼之前的2011年11月XX日,销售方就已经期满走人,而且其销售的篮球仅为人民币98元,远未给被答辩人造成其所诉称的经济损失。

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五万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有恶意诉讼之嫌。

五万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东莞市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田发园律师

20xx年 月 日

商标答辩状01-27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十一)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内容有关于商标异议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列出理由。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驳回复审是指国家商标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复审中陈述不服国家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有些绝对驳回理由是可以申请复审的,但有些相对驳回理由倒是绝对不能申请复审的,这就需要第一时间将《商标驳回通知书》传真给职业商标代理人把把关。对于职业代理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经验的综合把关之后,认为可以申请驳回复审的。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十二)

撤 回 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被异议商标: 商标注册号: 申请撤回类别:

撤回理由:

申请人章戳(签字):

注:请 按 说 明 填 写

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填写说明

1.办理撤回商标异议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人应当按规定逐项填写。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不得修改格式。

2.商标异议撤回申请应当在商标异议案件作出审理决定之前提出。

3.撤回商标异议的申请人应为异议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或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且与异议人一致。

4.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撤回商标异议申请的,还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原件。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十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我厂(公司)使用在第________类________商品上的______________商标,已经你局核准注册,证号________。依照《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____________________厂(公司)经你局初步审定,列入编号第________号,刊登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______期《商标公告》的______商标提出异议,请裁定。

理由如下:

商标注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送:副本一份,证据____________件。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十四)

申请途径:可以自己亲自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所需资料:

1、需商标图样;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费用:需向商标局缴1000元官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向代理机构交700元左右的代理费。

申请程序: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申请递交后的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1年到1年半时间。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我可以免费为你查询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十五)

答辩书

答辩请求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裁定维持争议的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事实和理由

一、争议商标具有显着特征

1、争议商标标识系答辩人独立创作完成的,根本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系复制、摹仿申请人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申请人商标)的情形。

争议商标由“TNE”三个拉丁字母构成,申请人商标由“THE”三个拉丁字母组成。

争议商标“TNE”的创意(含意)为:“T”代表螺钉的外部形状;“N”是英文“NYLON”的打头字母;“E”是英文“ ”的打头字母。

申请人“THE”的含意我们不清楚,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不同的。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如果将争议商标和申请人商标分别放在不同的地方,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两者完全不同。

即便放在一起进行比对亦根本不同。

无论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两个商标的整体,还是从其主要部分进行对比都明显不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观察不可能将两者相混淆。

因此,答辩人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标识既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

3、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是0607类似群;其商品种类是“金属螺丝,金属铆钉,金属螺母,键销,金属螺栓,垫片。

”上述商品系机械制造业、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制造业所需的标准件。

申请人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是0601和0602类似群,其商品种类是“钢管,未锻或半锻钢,钢的精铸件和机制件(毛坯)。

商品种类属于一般加工企业的原材料,即此类商品需要供应给答辩人之类的生产企业,一般企业在购进申请人产品后还需要进一步地加工;也就是说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属于答辩人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两类商品(产品)的用户或者销售渠道完全不同。

总之,答辩人与申请人生产的商品既不是同一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

答辩人与申请人生产制造的产品(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完全不同;人们也不可能将两者联系起来。

综上,答辩人商标标识系自己独立设计,具有独特的创意;在可视性方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答辩人与申请人两者生产的产品(商品)的销售渠道和客户完全不同。

因此,答辩人认为争议商标具有显着特征和可识别性,争议商标不可能使相关公众(即用户、消费者)产生混淆,使市场产生混乱,从而侵犯申请人的权益。

二、争议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1、争议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时间已经很长。

答辩人于1978年成立,至今已有三十年。

自1995年? 答辩人开始使用争议商标,至2000年9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的严格审查,于2001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

争议商标已实际使用十三年,核准注册到今天为至已经五年有余。

2.争议商标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答辩人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不锈钢紧固件的加工、制造和销售。

生产的不锈钢螺母、螺栓、螺钉等通过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答辩人始终把产品质量管理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企业头等大事来抓。

答辩人目前是中国紧固件协会会员、中国机械基础件协会的成员,并取得许多殊荣 。

答辩人现阶段企业占地万平方米,各类设备400多台,拥有一条龙生产流水线。

2006年实现产值8000多万元,创利税800多万元。

答辩人拥有固定资产2000多万元,员工500多人,其中中高级技术人员42人,初级技术人员96人。

企业生产设备精良、技术力量雄厚、检测手段齐全、产品质量可靠。

,可以说在经济实力、技术实力等综合实力在国内同行业中答辩均遥遥领先;公司生产的产品畅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现98%的产品远销日本、欧洲、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

答辩人目前工厂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其产品市场占有率 %。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答辩人是一个实力雄厚,注意经营管理的优秀企业,而不是靠摹仿、复制申请人商标,打“擦边球”的奸商。

答辩人所做的上述大量基础性工作,提高了争议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也从更深层面说明答辩人既无意搭申请人商标的“班车”,更不可能去沾申请人商标的“光”。

3、答辩人为争议商标投入巨资做市场宣传

答辩人自使用争议商标后即开始开展广泛的市场推广和宣传工作,每年都需要化大量的资金用于争议商标的宣传和推广。

主要媒体有 ***** ***** ***** *****;于200 年参加北京、上海市等地方、行业举行的展览会。

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工作,答辩人均始终围绕争议商标进行,也为答辩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做了一定的基础工作,现在答辩人正在努力申报市和江苏省着名商标。

三、申请人申请商标评审,存在明显的恶意

答辩人认为,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撤销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的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的行政管理,其使用的证据材料、陈述的事实均存在着明显虚假……,其主要表现如下:

1.申请人称:“早在1996年1月,申请人就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THE”商标及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在第6类包括螺丝、螺母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但因该注册申请在商标补正程序中误删了必要的0607类似群商品,而仅保留0601、0602类似群商品。

申请人也未及时发现这一漏洞,以致长期以来“THE”商标及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在0607类似群商品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直至近期申请人在向当地工商部门申报嘉兴市着名商标时,才发现了“THE”商标及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在注册中的遗漏。

同时申请人在商标检索中,才发现了被申请人已在0607类似群的商品上抢先注册了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的情况。

”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显然是编造的。

2005年2月6日,申请人不知何故再次申请补发第1043254号《商标注册证》,2005年6月9日再次领证。

申请人就第1043254号《商标注册证》两次申请补证和领证,足以证明申请人称其于2005年8月申报嘉兴市着名商标时才发现上述遗漏的陈述存在虚假,是申请人自编的谎言。

为什么两次申请补证都没有发现遗漏问题,申请人对此难以自圆其说。

2.我国1993年2月22日修订的《xxx商标法》和1995年4月23日xxx批准修订的《xxx商标法实施细则》早已没有“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首先通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然后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国家商标局审批”的规定。

而申请人在评审申请时提供了一份由申请人于1996年元月19日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THE”商标注册申请报告,并请求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申请报告;同时,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元月19日批准同意给予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核转的批示或者证明(卷P013)。

答辩人认为,申请人提供这份证据,违背了商标法一般常识性规定,法律早已没有了这样的规定。

至少,答辩从认为这是申请人杜撰的一份假证。

同时申请人提供该份证据,想要证明的内容无非想说明早在1996年申请人申请注册“THE”商标时已将第六类“不锈钢标准件”商品作为申请的内容,要求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而已,这种做法是否有点太低劣了,申请人在此犯了一个低级错误。

对此,请各位评审员给予足够的重视,

3.申请人提供了一些非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的商标,这些文件(P14-32)分别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字表述,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

第一,这些所谓的商标既不是申请人的,同时与申请人也没有利害关系;第二,这些文件没有翻译成中文;第三,也未有经我国驻相关国家大使馆的认证或公证。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这些文件在商标评审时不能作为商标评审的证据使用。

基于上述的理由,可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答辩人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着恶意,申请人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国家对商标的行政管理工作,理应驳回申请人的评审请求。

四、申请人商标仅是一个普通商标,没有知名度

1997年6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申请人“THE”商标(第1043254号)。

答辩人认为,当时申请人的上述商标仅是一个普通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任何知名度。

可以说,至今申请人的商标在业界也没有什么影响,更谈不上是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同时,申请人认为其注册商标是知名商标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至于申请人商标现在是否知名,答辩人认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答辩人在2000年9月20日提出第1665538号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的商标在国内或者在国内业界是知名的。

答辩人认为,如果一个在答辩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商标,而现在做大了,做强了,便要阻止他人合法地使用,这样就很不公平。

五、撤销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将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

答辩人自1995年(?)开始使用争议商标;2000年9月20日申请注册,2010年1月14日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已达9年之久。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法律规定此条款的目的就是要让商标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使商标人的权利处于一个稳定状态。

申请人在其商标评审申请书中陈述,申请人与答辩人同处一个行业,答辩人认为申请人理应知道答辩人一直在使用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TNE)商标,按申请人的表述就是“不但是有所知晓,而且是非常了解”。

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准这么长时间后才提出商标争议申请,相反亦证明答辩人根本没有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不然申请人早已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了。

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五年时间里没有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请求。

从申请人材料可以了解到申请人与答辩人实为同行,是直接的竞争对手,申请人称其不知道答辩人于2000年10月14日已经取得第1665538号商标注册无法令人信服。

客观上,答辩人在不锈钢标准件制造业界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对此,申请人早就知道答辩人拥有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

根据答辩人以上的陈述,足见答辩人在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上付出的一腔心血和巨大的努力。

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对于答辩人将是极不公平的。

此致

答辩人: 南京市z标准件厂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十六)

答辩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某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答辩人: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某地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9月3日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金属探测器,其质量无任何问题。

第二,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若金属探测器有任何质量问题,被答辩人需在签收后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答辩人提供的金属探测器符合质量要求,但是至今答辩人仍未收到被答辩人的任何书面异议。

第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本案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仅限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到的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本合同及本案无关:

1、答辩人提供的金属探测器符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双方并没有约定以第三人(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检验标准作为双方之间的验收标准,被答辩人购买该产品后另行出售,其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及该产品是否能够与第三人的产品匹配使用不能约束被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根据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因与第三人的合同纠纷造成的损失与答辩人无关,其主张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35600元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答辩人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予依法驳回。

此致

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3日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十七)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

被异议人——xx就异议人xx公司对被异议人在第11类“电加热器;电炉灶;电压力锅(高压锅);热水器;热管灯管;电磁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筒”商品上于2006年10月20日申请,2009年5月27日公告(总第1169期)的5672520号的 “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新韶康及拼音”与其引证商标(第1803697号,第4857578号)属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傍名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与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

商标局应该驳回被异议人商标的申请。

被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

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

先从含义上来说:两者商标都是“新”字开头,“新”为修饰词,仅为商标主体的前缀,“新”一般解释为:刚有的,刚经验到的;初始的,没有用过的,与“旧”、“老”相对。

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韶康”,引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

韶康的含义:韶,美好的 ;康,安宁、不生病。

韶康的含义为美好而安宁。

新韶康的含义为:从未有过的美好和安宁。

而“新韶光”的含义与其相差甚远。

新韶光的公司来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标中的韶应解释为韶山的简称,光解释为光荣,光辉或光明。

新韶光应理解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荣或是韶山人民新的荣耀。

从两者含义来说,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在商标含义上将两者商标互为联想,抑或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

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方式不同。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为单纯中文商标。

再其次从其组成来说,两者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标最后一个字,一个为“康”,一个为“光”,“康”与“光”都是常用字,读音和字意都为大众所熟悉,极易识别。

“康”为半包围结构组合字,“光”为独体字,从视觉上来说区别巨大,“康”的拼音为“kang”,光的拼音为“guang”从听觉上来说也是区别巨大。

“光”与“康”都是其商标主体中最重要且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新韶光”与“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区别,所以消费者根本不会将“新韶康”与“新韶光”混淆或误认。

被异议人xx通过查阅大量书籍,为其商标取名为“新韶康”,是希望自己的电器产品可以带给消费者美好安宁的生活,完全是自己原创所出,并未模仿或抄袭他人。

再其次:异议人在其商标异议书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了“新阳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

此仅为个案,不具备排他能力。

不能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了“新阳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

那么“新韶康”就应该也和“新韶光”是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对于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的认定结果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表示怀疑,如果随便一家省级认定机构就可以将商标是否近似做出完全判断,那么商标局和商评委存在还有何意义?

二: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异议商标到目前为止还根本尚未使用过,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的规定一说,此为异议人胡乱引用条例,为异议人增加莫须有的“罪名”。

综上可见:被异议商标名称系被异议人原创,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模仿或抄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随着时代的进步,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并不是只要两商标之间有一两个字相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常用字、词的选择余地也不断变小,商标在取名时难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是商标上有一两个字与某知名品牌相同就认定为商标近似,那么小企业的品牌发展之路将变得满是荆棘,难上加难。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商标局给予小企业更多的帮助和发展空间。

依法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答辩人:xx

日 期:年月日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十八)

有些绝对驳回理由是可以申请复审的,但有些相对驳回理由倒是绝对不能申请复审的,这就需要第一时间将《商标驳回通知书》传真给职业商标代理人把把关。对于职业代理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经验的综合把关之后,认为可以申请驳回复审的,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存在着商标权申请的话,那么是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然后由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一定的审核,当然了在商标权初审公告期间,如果对此不符的情况之下,那么完全是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式来处理的,当然了是需要提交书面的申请。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篇十九)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1)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1、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产品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xx购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xxxx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苏*尔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2、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3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xxxx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30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300元。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3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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