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商标异议人答辩范文(汇总14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4-02-06 09:26:1327

原商标异议人答辩范文 第1篇

【基本案情】

异议人: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松本丧丧服饰工作室

被异议人:曹雪花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张子憨”抖音账号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提供的关于“张子憨”抖音号粉丝量截图、“张子憨”抖音账号获赞的抖音视频截图、“张子憨”抖音号主页页面截图、最早发布视频的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张子憨”系异议人抖音平台账号名称,主打服装穿搭的推广、服装销售,通过发布服装穿搭视频等方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抖音账号名称相同,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侵犯了异议人基于其“张子憨”抖音账号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这是灵活运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典型案例,对“张子憨”这一新媒体账号名称是否属于该条保护的在先权益进行了分析。该案综合研判抖音账号的知名度,结合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抢注的故意,对新媒体账号名称给予法律保护,规制了网络时代背景下恶意抢注行为,对规范新媒体行业秩序、保护互联网领域创新成果、助力互联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打击新媒体领域“搭便车”和蹭热度等不当行为,进而规制网络时代背景下的恶意抢注行为。

(田彦娟)

原商标异议人答辩范文 第2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本商标代理组织xxxx,受美国a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xxxx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xxxx号浙江d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 llc公司。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 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xxx)的全资子公司。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 uk limited公司。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20xx年,a 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总经营额约6000万美元,其中与浙b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经营额在2500-3000万美元。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xxxx的独创设计。“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企业名称权。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2)著作权。“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3)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理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

二、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代理关系。

(略)

(一)代理关系(详见证据七)

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2500-3000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代理关系。

b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1000-1500万美元的“words+图形”商品转给浙江c公司(下称“c公司”,第二代理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代理关系。

上述两个层次的代理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二)关联关系(详见证据六、证据八)

被异议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关联企业。理由是:浙江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的联系纽带是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具体为:

(1)c公司与e公司系关联企业。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计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股份,合计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显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

(2)e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以来,e是被异议人d公司的唯一股东。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3)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担任被异议人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担任被异议人的监事;同时,丙担任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实际控制人。乙、丙夫妇同时控制与决策被异议人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4)b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之间的关系。

b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时担任被异议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时异议人已经与b公司存有代理关系。这充分说明b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异议人与b公司的代理关系,并且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鉴于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words+图形”的商标申请的时间是20xx年9月26日,从上述表格以及代理关系、关联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图形”商标问题上,c公司和被异议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关联企业,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代理关系。一旦“words+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words+图形”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的行为。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在金额巨大的代理业务中,他们当然知道“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也正是由此意识到“words+图形”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就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代理关系,而实质却是与c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代理关系的d公司来申请“words+图形”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三、被异议商标“words+图形”与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或相关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xxxx号“words+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已经核准注册的“works+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注册的“words”商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属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和c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获注册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被异议“words+图形”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婴儿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这些商品正是异议人“words+图形”商标相关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的“words+图形”商标,“words”商标的商品属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一旦被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婴童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并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被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xxxx号“words+图形”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异议人:a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代理组织:xx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原商标异议人答辩范文 第3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住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金花路振和大厦西楼一层

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20岁、汉族,益阳市人。

住址:益阳市金花坪1号。

上诉人因xxx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20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上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xxx承担。

上诉理由:

资阳区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xxx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合同履行地应为益阳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资阳区人民法院偏听偏信,完全不顾证据的是否真实、充分,完全不顾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其裁定明显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具体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因原债权人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xxx非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所谓“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是看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而原审原告xxx与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我司与xxx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她根本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_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规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因为债权转让涉及到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在没有履行法定的书面通知义务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没有任何效力。

资阳区人民法院在送达驳回我司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时,才送达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投递结果清单》的复印件,这就是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所有证据。仔细审查上两份所谓的证据,从中根本无法看出上诉人已经签收该邮件,首先,在收件人签名栏中没有我司员工的签字;其次,投递结果显示是xxx代收,而我司根本没有xxx这个人(我司已提供了劳动局打印的社保费交纳清单,该清单显示我司没有此人。其实,证明xxx是我司员工是原审原告的责任);最后,上述两个证据本身都无任何证明效力,也没有加盖具有证明效力的单位公章,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其与原审原告的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任何效力,资阳区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审原告无理无据的起诉。

二、资阳区人民法院以原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应为益阳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20xx年11月29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案原告x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采购协议》,该协议第2。7条(见第一页)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甲方(即上诉人)订单上指定地点。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发订单上都明确约定了交货地为:深圳市福田保税区。《_民生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采购协议》、采购订单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货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都在深圳,而不是益阳!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在本解释之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释为准)。该规定更明确了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深圳市,原审法院无权管辖。

另外,我司是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即便是债权转让成立并生效,但是,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未丧失,双方原来的约定仍然有效!原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湖南资阳的xxx,那么就由资阳的法院管辖,如果把债权转让给香港、中国台湾、美国、伊拉克的自然人或公司等,那么,上述国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拥有管辖权了吗?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中有明确的仲裁协议,约定了买卖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协议明确xxx法院的管辖权,而原审法院竟仍认为其有权管辖,实在令人无法理解,此等明显的司法错误实在少见!

20xx年11月29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案原告x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签订的《采购协议》中包含有仲裁条款、品质合约、售后服务协议、采购订单样本等。该《采购协议》第9·1条明确约定:“有关此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说明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明确xxx法院的管辖。《_仲裁法》第2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双方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该约定真实、明确、合法,当属有效!所以,该案不应由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四、原审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有些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显示公平,具体如下:

第一、原审法院连法定的15天答辩期都不给,这属于明显地程序违法!上诉人在20xx年1月24日收到原审法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而开庭日期确定开庭日期却定在2月7日(我司相关负责人于20xx年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书,从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开庭才14天),为何定的如此仓促?实在令人费解!

第二、在上诉人一再要求下,原审法院至今未向上诉人送达原审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的复印件,而原审法院的办案人员从湖南赶到深圳,冻结了上诉人的银行帐号和帐号内的所有资金,他们在深圳至少停留三天以上,在明确知道上诉人详细地址的情况下却不向上诉人依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证据复印件,也不履行告知义务,实在不妥!也严重影响了上诉人正常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了上诉人的声誉!

第三、买卖合同纠纷实际发生的货款金额约31万元人民币,再加上原审原告提出的所谓的实现债权的费用6万元,也不过约37。00万人民币,为何原审法院却裁定冻结上诉人46。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法律依据何在?道理何在?

第四、本案涉案金额较大(46。00万元),又是历时两年多的买卖合同纠纷,其中牵涉管辖权、货款金额的核对、质量认证和鉴定、数量、交货期限等多方面的问题,还牵涉债权转让等复杂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请贵院考虑上诉人正当合理的请求,依法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20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以彰显法律之公正,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予慎重考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X月XX日

原商标异议人答辩范文 第4篇

申请人:北京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

住 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19)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 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19)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 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 裁定中止执行(2019)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 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 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9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 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19)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 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2019年初搬迁至北京, 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 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 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 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公司

申请日期:

原商标异议人答辩范文 第5篇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裁定维持争议的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事实和理由

一、争议商标具有显着特征

1、争议商标标识系答辩人独立创作完成的,根本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系复制、摹仿申请人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申请人商标)的情形。

争议商标由“TNE”三个拉丁字母构成,申请人商标由“THE”三个拉丁字母组成。

争议商标“TNE”的创意(含意)为:“T”代表螺钉的外部形状;“N”是英文“NYLON”的打头字母;“E”是英文“ ”的打头字母。

申请人“THE”的含意我们不清楚,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不同的。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如果将争议商标和申请人商标分别放在不同的地方,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两者完全不同。

即便放在一起进行比对亦根本不同。

无论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两个商标的整体,还是从其主要部分进行对比都明显不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观察不可能将两者相混淆。

因此,答辩人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标识既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

3、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是0607类似群;其商品种类是“金属螺丝,金属铆钉,金属螺母,键销,金属螺栓,垫片。

”上述商品系机械制造业、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制造业所需的标准件。

申请人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是0601和0602类似群,其商品种类是“钢管,未锻或半锻钢,钢的精铸件和机制件(毛坯)。

商品种类属于一般加工企业的原材料,即此类商品需要供应给答辩人之类的生产企业,一般企业在购进申请人产品后还需要进一步地加工;也就是说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属于答辩人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两类商品(产品)的用户或者销售渠道完全不同。

总之,答辩人与申请人生产的商品既不是同一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

答辩人与申请人生产制造的产品(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完全不同;人们也不可能将两者联系起来。

综上,答辩人商标标识系自己独立设计,具有独特的创意;在可视性方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答辩人与申请人两者生产的产品(商品)的销售渠道和客户完全不同。

因此,答辩人认为争议商标具有显着特征和可识别性,争议商标不可能使相关公众(即用户、消费者)产生混淆,使市场产生混乱,从而侵犯申请人的权益。

二、争议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1、争议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时间已经很长。

答辩人于1978年成立,至今已有三十年。

自1995年? 答辩人开始使用争议商标,至9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的严格审查,于11月14日核准注册。

争议商标已实际使用十三年,核准注册到今天为至已经五年有余。

2.争议商标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答辩人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不锈钢紧固件的加工、制造和销售。

生产的不锈钢螺母、螺栓、螺钉等通过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答辩人始终把产品质量管理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企业头等大事来抓。

答辩人目前是中国紧固件协会会员、中国机械基础件协会的成员,并取得许多殊荣 。

答辩人现阶段企业占地万平方米,各类设备400多台,拥有一条龙生产流水线。

20实现产值8000多万元,创利税800多万元。

答辩人拥有固定资产2000多万元,员工500多人,其中中高级技术人员42人,初级技术人员96人。

企业生产设备精良、技术力量雄厚、检测手段齐全、产品质量可靠。

可以说在经济实力、技术实力等综合实力在国内同行业中答辩均遥遥领先;公司生产的产品畅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现98%的产品远销日本、欧洲、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

答辩人目前工厂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其产品市场占有率 %。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答辩人是一个实力雄厚,注意经营管理的优秀企业,而不是靠摹仿、复制申请人商标,打“擦边球”的奸商。

答辩人所做的上述大量基础性工作,提高了争议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也从更深层面说明答辩人既无意搭申请人商标的“班车”,更不可能去沾申请人商标的“光”。

3、答辩人为争议商标投入巨资做市场宣传

答辩人自使用争议商标后即开始开展广泛的市场推广和宣传工作,每年都需要化大量的资金用于争议商标的宣传和推广。

主要媒体有 ***** ***** ***** *****;于200 年参加北京、上海市等地方、行业举行的展览会。

制作了产品宣传手册,制作网站等等。

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工作,答辩人均始终围绕争议商标进行,也为答辩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做了一定的基础工作,现在答辩人正在努力申报市和江苏省着名商标。

三、申请人申请商标评审,存在明显的恶意

答辩人认为,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撤销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的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的行政管理,其使用的证据材料、陈述的事实均存在着明显虚假……,其主要表现如下:

1.申请人称:“早在1月,申请人就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THE”商标及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在第6类包括螺丝、螺母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但因该注册申请在商标补正程序中误删了必要的0607类似群商品,而仅保留0601、0602类似群商品。

申请人也未及时发现这一漏洞,以致长期以来“THE”商标及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在0607类似群商品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直至近期申请人在向当地工商部门申报嘉兴市着名商标时,才发现了“THE”商标及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在注册中的遗漏。

同时申请人在商标检索中,才发现了被申请人已在0607类似群的商品上抢先注册了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的情况。”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显然是编造的。

其理由是,第一,申请人在此没有提供证明其何时对第1043254号商标注册申请补正时有关材料,申请人目前提供资料、证据、材料等不能证明申请人曾对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进行过补正;第二,根据国家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网址为:)记载,申请人曾于6月23日申请补发第1043254号《商标注册证》,月10日领证。

2005年2月6日,申请人不知何故再次申请补发第1043254号《商标注册证》,2005年6月9日再次领证。

申请人就第1043254号《商标注册证》两次申请补证和领证,足以证明申请人称其于2005年8月申报嘉兴市着名商标时才发现上述遗漏的陈述存在虚假,是申请人自编的谎言。

为什么两次申请补证都没有发现遗漏问题,申请人对此难以自圆其说。

2.我国1993年2月22日修订的《_商标法》和1995年4月23日_批准修订的《_商标法实施细则》早已没有“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首先通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然后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国家商标局审批”的规定。

而申请人在评审申请时提供了一份由申请人于19元月19日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THE”商标注册申请报告,并请求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申请报告;同时,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元月19日批准同意给予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核转的批示或者证明(卷P013)。

答辩人认为,申请人提供这份证据,违背了商标法一般常识性规定,法律早已没有了这样的规定。

至少,答辩从认为这是申请人杜撰的一份假证。

同时申请人提供该份证据,想要证明的内容无非想说明早在1996年申请人申请注册“THE”商标时已将第六类“不锈钢标准件”商品作为申请的内容,要求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而已,这种做法是否有点太低劣了,申请人在此犯了一个低级错误。

对此,请各位评审员给予足够的重视,

3.申请人提供了一些非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的商标,这些文件(P14-32)分别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字表述,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

第一,这些所谓的商标既不是申请人的,同时与申请人也没有利害关系;第二,这些文件没有翻译成中文;第三,也未有经我国驻相关国家大使馆的认证或公证。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这些文件在商标评审时不能作为商标评审的证据使用。

基于上述的理由,可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答辩人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着恶意,申请人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国家对商标的行政管理工作,理应驳回申请人的评审请求。

四、申请人商标仅是一个普通商标,没有知名度

6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申请人“THE”商标(第1043254号)。

答辩人认为,当时申请人的上述商标仅是一个普通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任何知名度。

可以说,至今申请人的商标在业界也没有什么影响,更谈不上是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同时,申请人认为其注册商标是知名商标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至于申请人商标现在是否知名,答辩人认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答辩人在209月20日提出第1665538号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的商标在国内或者在国内业界是知名的。

答辩人认为,如果一个在答辩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商标,而现在做大了,做强了,便要阻止他人合法地使用,这样就很不公平。

五、撤销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将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

答辩人自1995年(?)开始使用争议商标;2000年9月20日申请注册,20xx年1月14日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已达9年之久。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法律规定此条款的目的就是要让商标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使商标人的权利处于一个稳定状态。

申请人在其商标评审申请书中陈述,申请人与答辩人同处一个行业,答辩人认为申请人理应知道答辩人一直在使用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TNE)商标,按申请人的表述就是“不但是有所知晓,而且是非常了解”。

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准这么长时间后才提出商标争议申请,相反亦证明答辩人根本没有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不然申请人早已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了。

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五年时间里没有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请求。

从申请人材料可以了解到申请人与答辩人实为同行,是直接的竞争对手,申请人称其不知道答辩人于2000年10月14日已经取得第1665538号商标注册无法令人信服。

客观上,答辩人在不锈钢标准件制造业界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对此,申请人早就知道答辩人拥有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

根据答辩人以上的陈述,足见答辩人在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上付出的一腔心血和巨大的努力。

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对于答辩人将是极不公平的。

答辩人: 南京市z标准件厂

原商标异议人答辩范文 第6篇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请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3、收费标准:商标异议费1000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初审公告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期,初审公告日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日期。

5、若被异议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必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

原商标异议人答辩范文 第7篇

商标异议答辩状

答辩请求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裁定维持争议的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事实和理由

一、争议商标具有显着特征

1、争议商标标识系答辩人独立创作完成的,根本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系复制、摹仿申请人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申请人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由“TNE”三个拉丁字母构成,申请人商标由“THE”三个拉丁字母组成。争议商标“TNE”的创意(含意)为:“T”代表螺钉的外部形状;“N”是英文“NYLON”的打头字母;“E”是英文“ ”的打头字母。申请人“THE”的含意我们不清楚,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不同的。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如果将争议商标和申请人商标分别放在不同的地方,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两者完全不同。即便放在一起进行比对亦根本不同。无论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两个商标的整体,还是从其主要部分进行对比都明显不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观察不可能将两者相混淆。因此,答辩人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标识既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

3、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是0607类似群;其商品种类是“金属螺丝,金属铆钉,金属螺母,键销,金属螺栓,垫片。”上述商品系机械制造业、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制造业所需的标准件。申请人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是0601和0602类似群,其商品种类是“钢管,未锻或半锻钢,钢的精铸件和机制件(毛坯)。商品种类属于一般加工企业的原材料,即此类商品需要供应给答辩人之类的生产企业,一般企业在购进申请人产品后还需要进一步地加工;也就是说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属于答辩人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两类商品(产品)的用户或者销售渠道完全不同。总之,答辩人与申请人生产的商品既不是同一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答辩人与申请人生产制造的产品(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完全不同;人们也不可能将两者联系起来。

综上,答辩人商标标识系自己独立设计,具有独特的创意;在可视性方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答辩人与申请人两者生产的产品(商品)的销售渠道和客户完全不同。因此,答辩人认为争议商标具有显着特征和可识别性,争议商标不可能使相关公众(即用户、消费者)产生混淆,使市场产生混乱,从而侵犯申请人的权益。

二、争议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1、争议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时间已经很长。答辩人于1978年成立,至今已有三十年。自1995年? 答辩人开始使用争议商标,至9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的严格审查,于11月14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已实际使用十三年,核准注册到今天为至已经五年有余。

2.争议商标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答辩人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不锈钢紧固件的加工、制造和销售。生产的不锈钢螺母、螺栓、螺钉等通过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答辩人始终把产品质量管理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企业头等大事来抓。答辩人目前是中国紧固件协会会员、中国机械基础件协会的成员,并取得许多殊荣 。答辩人现阶段企业占地万平方米,各类设备400多台,拥有一条龙生产流水线。实现产值8000多万元,创利税800多万元。答辩人拥有固定资产2000多万元,员工500多人,其中中高级技术人员42人,初级技术人员96人。企业生产设备精良、技术力量雄厚、检测手段齐全、产品质量可靠。,可以说在经济实力、技术实力等综合实力在国内同行业中答辩均遥遥领先;公司生产的产品畅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现98%的产品远销日本、欧洲、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答辩人目前工厂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其产品市场占有率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答辩人是一个实力雄厚,注意经营管理的优秀企业,而不是靠摹仿、复制申请人商标,打“擦边球”的奸商。

答辩人所做的上述大量基础性工作,提高了争议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也从更深层面说明答辩人既无意搭申请人商标的“班车”,更不可能去沾申请人商标的“光”。

3、答辩人为争议商标投入巨资做市场宣传

答辩人自使用争议商标后即开始开展广泛的市场推广和宣传工作,每年都需要化大量的资金用于争议商标的宣传和推广。主要媒体有 ***** ***** ***** *****;于200 年参加北京、上海市等地方、行业举行的展览会。制作了产品宣传手册,制作网站等等。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工作,答辩人均始终围绕争议商标进行,也为答辩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做了一定的基础工作,现在答辩人正在努力申报市和江苏省着名商标。

三、申请人申请商标评审,存在明显的恶意

答辩人认为,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撤销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的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的行政管理,其使用的证据材料、陈述的事实均存在着明显虚假……,其主要表现如下:

1.申请人称:“早在1月,申请人就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THE”商标及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在第6类包括螺丝、螺母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但因该注册申请在商标补正程序中误删了必要的0607类似群商品,而仅保留0601、0602类似群商品。申请人也未及时发现这一漏洞,以致长期以来“THE”商标及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在0607类似群商品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直至近期申请人在向当地工商部门申报嘉兴市着名商标时,才发现了“THE”商标及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在注册中的遗漏。同时申请人在商标检索中,才发现了被申请人已在0607类似群的商品上抢先注册了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的情况。”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显然是编造的。其理由是,第一,申请人在此没有提供证明其何时对第1043254号商标注册申请补正时有关材料,申请人目前提供资料、证据、材料等不能证明申请人曾对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进行过补正;第二,根据国家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网址为:)记载,申请人曾于6月23日申请补发第1043254号《商标注册证》,月10日领证。2月6日,申请人不知何故再次申请补发第1043254号《商标注册证》,206月9日再次领证。申请人就第1043254号《商标注册证》两次申请补证和领证,足以证明申请人称其于年8月申报嘉兴市着名商标时才发现上述遗漏的陈述存在虚假,是申请人自编的谎言。为什么两次申请补证都没有发现遗漏问题,申请人对此难以自圆其说。

原商标异议人答辩范文 第8篇

依据贵局发文日期为20xx年4月15日、发文编号为20xx异38449DS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请求驳回异议人深圳市索谱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答辩人佛山市索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被异议商标“索尔+SUOER”异议申请,并依法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

理由是:

一、答辩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没有损害异议人对异议人商标拥有的任何权利。

1、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独立创作完成的,根本不存在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书中所称的“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注:异议人商标是指注册号为4785067权利人为异议人法定代表人方华仕的注册商标)的模仿,容易误导公众,引起消费者误认”(见异议理由书第二页第三点意见),理由是:

、异议人商标申请日期是7月18日,初审公告日期是7月6日,适用范围是第九类。

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为12月22日。

请注意,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在异议人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之前,被异议商标在申请的时候异议人的商标还没有初审公告,答辩人怎么可能模仿复制呢!更谈不上答辩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了。

、被异议商标和答辩人拥有的注册号为3265842的内容为“索尔”的注册商标(以下称“索尔”文字商标)、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李波拥有的注册号为4503359内容为“SOUER”的注册商标(以下称“SOUER”字母商标)及答辩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索尔”有紧密联系。

、从申请或成立日期上,“索尔”文字商标、“SOUER”字母商标和答辩人成立时间均比异议人商标早;且“索尔”文字商标、“SOUER”字母商标和异议人商标适用范围相同,均是第九类,具体说:“索尔”文字商标(见答辩人证据一)适用范围是第九类,和异议人商标适用范围相同,申请日期为8月6日,比异议人商标申请日期早了三年时间。

“SOUER”字母商标(见答辩人证据二)适用范围是第九类,和异议人商标适用范围相同,申请日期为202月7日,比异议人商标申请日期早了五个月时间。

答辩人(见答辩人证据三)成立于年6月24日,答辩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为“索尔”,答辩人成立日期比异议人商标申请日期早了将近一个月时间。

、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索尔”沿用了答辩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索尔”及“索尔”文字商标中的文字“索尔”;被异议商标字母部分是“索尔”文字的汉语拼音,其形状也沿用了“SOUER”字母商标中的形状。

2、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区别在于:首先,文字不同,异议人商标文字部分是“索谱尔”,而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是“索尔”;其次,字母不同,异议人商标字母部分是“SSUOPUER”,而被异议商标字母部分是“SUOER”;第三,文字和字母在商标中位置不同,异议人商标中文字在下方,字母在文字上方,被异议商标恰恰相反;第四,商标中第一个字母形状明显不同,异议人商标中第一个字母“S”由规则的方形或长方形组成,而被异议商标中第一个字母“S”由不规则的三角形和圆柱形组成。

通过上述分析,答辩人认为无论从视觉效果上,还是从商标整体、主要部分对比,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存在明显不同,被异议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且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均不会对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产生混淆。

另外,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商标抄袭模仿了上述“索尔”文字商标和“SOUER”字母商标。

二、异议人商标既不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

1、依据有关规定,判断注册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等情况。

很显然,异议人没有提供上述证据证明异议人商标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驰名商标。

2、异议人成立于20xx年4月30日,注册资金仅50万元,生产规模很小;异议人商标核准注册日是月7日。

这么小的公司怎么可能在其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短短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呢,更谈不上是驰名商标了!

3、对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的质证。

所谓的演员释小龙代言索谱尔合同的证据真实性不能确认。

该协议甲方签字人不是释小龙,却是高永伟,即使这份协议是真实的,这份协议如果没有得到释小龙追认,对释小龙是没有约束力的;

对异议人提供的宣传画真实性不确认,这样的宣传画任何一家印刷厂都可以制作。

三、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理由书中适用的法律依据分析。

1、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书第二页第三点中声称:“根据_商标法第四条,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是什么主体有权申请注册商标。

很明显,异议人要求适用该条款要求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法律依据错误。

2、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书中最后一页最后一段声称:“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应被拒绝注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而异议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异议人商标是驰名商标,故异议人要求适用该条款要求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法律依据不足。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和对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如上所述,异议人商标和被异议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也不存在被异议商标模仿、复制异议人商标的可能,更不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要求适用该条款要求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法律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

异议人适用商标法第4条、第13条和第31条要求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请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不足,故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依法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

答辩人保留三个月内提供补充材料的权利。

答辩人:佛山市索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20xx年5月11日

原商标异议人答辩范文 第9篇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山米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已注销,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67026号、第10912752号“华莱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第43类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唐山米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1日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且尚无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在注销前办理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变更手续,被异议人未答辩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商标局予以采信。被异议商标在丧失了申请主体的情况下,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对已丧失商标权利主体资格的申请人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对不再从事商事活动的商标申请主体所申请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强化商标实际使用,引导商标注册回归“注册为了使用”的制度本源,使真正有使用需求的市场主体能够依法取得商标注册,具有较好的价值导向作用。

(李金阳)

原商标异议人答辩范文 第10篇

【基本案情】

异议人:陕西历史博物馆(陕西省文物交流中心)

被异议人:河南广播电视台

异议人主要理由: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合法在先权益冲突,损害了异议人的正当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唐妞”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54729号、第17455036号、第17455700号“唐妞”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9类肉、第30类茶、第43类餐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唐妞”是异议人以唐文化为依托,以“唐仕女俑”为原型而创造的IP形象。通过报纸报道、出版图书、建立文创产业门店等方式宣传和使用,“唐妞”已成为闻名全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品牌,并与异议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被异议人作为电视媒体,对此理应知晓。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同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基于其“唐妞”IP形象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唐妞”是以“唐仕女俑”为原型而创造的文创IP形象。该案综合考量文创IP形象的知名度、行为人主观意图等因素,确定文创IP形象名称的权属,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减损权利人基于形象名称所应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也有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田彦娟)

原商标异议人答辩范文 第11篇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

被异议人——肖寒飞就异议人韶山新韶光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在第11类“电加热器;电炉灶;电压力锅(高压锅);热水器;热管灯管;电磁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筒”商品上于10月20日申请,5月27日公告(总第1169期)的5672520号的 “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新韶康及拼音”与其引证商标(第1803697号,第4857578号)属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傍名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与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商标局应该驳回被异议人商标的申请。

被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

先从含义上来说:两者商标都是“新”字开头,“新”为修饰词,仅为商标主体的前缀,“新”一般解释为:刚有的,刚经验到的;初始的,没有用过的,与“旧”、“老”相对。

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韶康”,引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

韶康的含义:韶,美好的 ;康,安宁、不生病。韶康的含义为美好而安宁。

新韶康的含义为:从未有过的美好和安宁。

而“新韶光”的含义与其相差甚远。新韶光的公司来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标中的韶应解释为韶山的简称,光解释为光荣,光辉或光明。

新韶光应理解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荣或是韶山人民新的荣耀。

从两者含义来说,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在商标含义上将两者商标互为联想,抑或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

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方式不同。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为单纯中文商标。

再其次从其组成来说,两者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标最后一个字,一个为“康”,一个为“光”,“康”与“光”都是常用字,读音和字意都为大众所熟悉,极易识别。“康”为半包围结构组合字,“光”为独体字,从视觉上来说区别巨大,“康”的拼音为“kang”,光的拼音为“guang”从听觉上来说也是区别巨大。“光”与“康”都是其商标主体中最重要且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新韶光”与“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区别,所以消费者根本不会将“新韶康”与“新韶光”混淆或误认。

被异议人肖寒飞通过查阅大量书籍,为其商标取名为“新韶康”,是希望自己的电器产品可以带给消费者美好安宁的生活,完全是自己原创所出,并未模仿或抄袭他人。

再其次、异议人在其商标异议书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了“新阳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

此仅为个案,不具备排他能力。不能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了“新阳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那么“新韶康”就应该也和“新韶光”是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对于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的认定结果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表示怀疑,如果随便一家省级认定机构就可以将商标是否近似做出完全判断,那么商标局和商评委存在还有何意义?

二: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异议商标到目前为止还根本尚未使用过,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的规定一说,此为异议人胡乱引用条例,为异议人增加莫须有的“罪名”。

综上可见:被异议商标名称系被异议人原创,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模仿或抄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随着时代的进步,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并不是只要两商标之间有一两个字相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常用字、词的选择余地也不断变小,商标在取名时难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是商标上有一两个字与某知名品牌相同就认定为商标近似,那么小企业的品牌发展之路将变得满是荆棘,难上加难。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商标局给予小企业更多的帮助和发展空间。依法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答辩人:肖寒飞

日 期:2012月28日

原商标异议人答辩范文 第12篇

商标异议人:XX电视台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商标异议答辩人XX自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转发的XX电视台所提出之对XX商标申请的异议后,答辩人认为XX电视台显然是错误的理解了商标法以及其自身所开办的节目的法律地位。

答辩人认为XX电视台的异议是不能成立的。

理由如下:

一、XX电视台所XX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商标,也不是XX电视台经合法申请所持有的注册商标,其法律性质和地位显然不具有商标的特性。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而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可以肯定的是:首先,XX不是商标,也不具备商标的法律实质条件;其次,XX电视台既不是产品的生产商也不是服务提供商,自然也更不可能是集体或证明商标的商标主体。

2、商标异议人XX电视台在异议书中第X条意见将XX认定为是驰名商标,令人十分惊异!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既然没有XX这个商标,那么XX电视台自认为是具有驰名商标的这一说法不知是从何而来?这一驰名商标不知又是哪一家机构来认定的?

3、商标异议人XX电视台在异议书中第X条意见认为XX这一商标侵犯了XX电视台的著作权。

这一提法更是令人惊讶不已!

如果说XX电视台认为XX已经从商标纠纷转而变成了著作权纠纷,那么XX电视台显然找错了提出异议的机关,应当是向版权局提出版权异议,而不应该向商标局来提商标异议。

这一点也充分反映出XX电视台显然对其想提出的意见的性质还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了解。

反映出异议人XX电视台及其代理人还不十分清楚商标法律的实质。

4、异议人所提意见第X条,认为答辩人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8项“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

答辩人认为XX电视台此说与答辩人申请的XX商标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也。

XX商标怎么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风尚?危言耸听之词不过是巧立名目之实而已!

二、答辩人申请的XX商标并无不当之处,申请商标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也完全合法。

因此,答辩人的申请应当予以注册。

XX电视台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

1、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是依据“先申请”的原则,即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应当是其他人没有申请过或他人没有合法权利的商标。

从这一法律的原则来看,答辩人所申请的XX这一商标当然是符合这一法律规定的。

2、异议人XX电视台并没有申请过XX这一商标,并且对这一商标也没有合法权利,所以XX电视台对答辩人所提出的商标异议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3、XX电视台所开办的节目,其性质与答辩人所申请的商标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回事,既不是同一种类商品,也不是相近或类似的商品,所以XX电视台也无权对答辩人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持有异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XX电视台所提出的商标异议是不合理的,其向商标局所提出的理由也同样没有合法的基础。

反映出XX电视台显然对商标和《商标法》有错误或歧意的理解,答辩人请求国家商标局驳回XX电视台对XX商标注册异议,对答辩人所申请的商标给予注册。

原商标异议人答辩范文 第13篇

1.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中的撤销理由怎么写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范文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范文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范文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

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5、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8、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9、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2.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中的撤销理由怎么写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范文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范文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范文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5、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8、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9、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3.商标提出争议后,如何撤回申请

一、申请撤销商标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商标注册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上述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范文》: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第三、被提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二、法律对商标撤销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4.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一方要有哪些理由

《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又规定: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近两年,商标局依法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占撤销申请文的50%以上,说明提出申请的一方,大多是有充分依据的,证明被提商标注册人三年中确实没有使用其商标。但也有一些申请方是另有原因的:

1.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方,想拥有一商标的专用权,但别人已注册使用,申请方先向对方提出转让该注册商标,协议不成又不肯放弃该注册商标的名称,于是想出此招撤销商标注册人的专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实际上,注册人一直在使用其商标,申请人是在没有别的办法的情况下,只好书信一文,以此碰碰运气。

应该说,申请人的这种动意,是有违商标法立法宗旨的,但《细则》中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指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这其中的“说明有关情况”应该是有所指的。

2.当自己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还对该注册商标提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曾有几个企业把商标局发的商标驳回通知单,作为提出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理由。这种申请理由,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是不公平的。曾有一外方企业,提重庆一企业的商标未使用,商标注册人在接到商标局通知提供商标使用证明后,立即来函一方面出具了商标使用的证据,另一方面措词激烈地强调,外企为什么凭空说我们的商标三年未使用,实际上我们一直在使用,他们是在诬陷。

企业的话虽然重了些,却也反应了一个客观事实。在这一点上,《细则》中“说明有关情况”应当有严格的限定,以防有人借此钻空子。任何人提出撤销申请的同时,应另附有书面报告,其内容应是被提撤销商标的市场调查结果,或该商标注册人三年内的经营状况调查等有关的文件,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申请人确实是依法办事。

5.商标撤销连续三年申请书范文怎么写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范文填写说明:

1.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范文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一份撤销申请应填写一个类别。

7.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8.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

11.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范文样式:

6.商标撤三理由怎么写

如果一个已经注册了的优质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很有可能会被其他人申请撤销并进行再注册。

原商标异议人答辩范文 第14篇

答辩人:××× -

地址:××××××××××× -

电话:×××××××××××× -

异议人:浙江##珍珠首饰有限公司 -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湖镇珍珠工业园区 -

-答辩请求: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对答辩人之“佳丽+JIALI+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

- 答辩人自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转发的异议人浙江##珍珠首饰有限公司所提出之对答辩人申请注册的“佳丽+JIALI+图形”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书后,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浙江##珍珠首饰有限公司显然是错误的理解了《商标法》以及对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佳丽+JIALI+图形”存在误解。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

答辩人是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自己公司长期使用的商标以个人名义依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本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异议人对答辩人申请注册的“佳丽+JIALI+图形”商标存在误解,答辩人答辩理由如下: -

一、答辩人申请“佳丽+JIALI+图形”商标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与异议人浙江##珍珠首饰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更不相同,双方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外观上都有明显区别,两商标根本不会造成混淆 -

1、答辩人商标是椭圆内汽车图案,汽车图案内是佳丽汉语拼音+繁体的“佳丽”二字的组合商标,而且更突出商标中的汽车图案,“佳丽”二字字体较小,在汽车图案的下方,字体是汉字繁体;该商标是答辩人独立创立的,根本不是打擦边球,临摹、复制异议人商标。

该商标具有象征意义,其中的的汽车图案代表答辩人商标所属的行业及产品为汽车及汽车用品;使用“佳丽“二字作为申请注册商标构成要素是因为作为深圳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老总的答辩人为一女性,深圳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是其多年来一手创立并且发展起来的。

“佳丽”是深圳市佳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字号,根据女性的心理特征,她选择“佳丽”作为自己亲手创办的公司字号及其公司商标构成要素是很容易理解的,也是她的权利。

答辩人申请注册的“佳丽+JIALI+图形”商标图案,很明显,比异议人引证商标复杂得多,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明显区别于异议人引证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比较简单,为简体的佳丽二字,字体较大,应是汉字的黑体字,是纯文字商标。

无论从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整体,还是从其主要部分进行对比,双方商标都明显不同,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自身具有区别于包括异议人商标的显著特征,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

从外在特征上讲,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与异议人浙江##珍珠首饰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这是显而易见的。

异议人错误的试图仅从文字的角度去论证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与其引证商标近似,这是以偏概全,也是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的;商标是否近似应从商标的综合外部特征,及直觉印象来判断。

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和异议人引证商标各具显著特征,在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汽车用品和珍珠首饰均是是普通消费品,广大普通群众很容易从商品商标的综合外部特征和直接印象判断出商品来源和提供者。

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中更突出汽车图案,其中的汽车图案足以使普通消费者把双方商标区别开来,相关公众的一般观察力不可能将两者相混淆。

类似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可以举出很多例子。

比如,美国“可口可乐”“百事可乐”是在中国也已经注册的饮料驰名商标,杭州娃哈哈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注册“非常可乐”,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

这显然不是可口可乐公司不懂商标法或核准注册“非常可乐”的商标局不懂商标法,而是压根不构成近似。

二、答辩人申请注册的“佳丽+JIALI+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既非用于同一种商品上,也非用于类似的商品上。

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是申请注册用于在商品类别第12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具体商品为“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车辆轮胎、车辆内装饰品、车辆遮光装置、车辆座套、汽车”。

异议人引证商标使用商品为商品类别第14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具体商品为“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钟表计时器及其零部件、钟表盒、袖扣、领带夹、领带别针、鞋饰品等”。

很明显,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所用于的商品不仅不相同、不类似,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

答辩人与异议人生产的'商品既不是同一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

答辩人与异议人经营的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也完全不同;人们也不可能将两者联系起来,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怎么会侵犯异议人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呢? -

三、答辩人公司的字号,及其申请注册的“佳丽+JIALI+图形”商标使用由来已久,至今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

答辩人***女士是深圳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深圳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是一个经营各种汽车用品的企业,现拥有自营汽车用品超市三家,汽车真皮座套厂1家,汽车蕾丝座套厂一家,4S精品店23家。

经营范围涉及真皮座套改装、汽车音响、四驱改装、汽车防盗系列、钛铃、装饰精品、防爆膜、防锈处理,专业汽车封釉镀膜等,几乎涵盖了所有汽车后市场的服务项目,经营品种多达上万种,如澳洲产真皮,索尼,乐声,健伍、JVC阿尔派、先锋汽车音响,日本伊藤防爆膜,台湾产改装件、装饰件,国内外各类汽车精品中的知名品牌,佳丽应有尽有;营业面积达2500平方米,品种多达万余种,是目前深圳市规模最大、服务项目最多、品种最齐全的汽车用品公司,也是深圳市唯一以超市模式经营的汽车精品店公司。

深圳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是答辩人黄##女士在十多年前白手起家,经过十多年的艰苦打拼,一手创建起来的,“佳丽”字号从一开始创业就已经使用;“佳丽+JIALI+图形”从1995年即开始使用,一直至今,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上述资料可以说明答辩人公司是一个实力雄厚,注意经营管理的优秀企业,而不是打“擦边球”,搭便车,扰乱市场秩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奸商;答辩人是善意申请注册自己早已使用的商标,并非恶意摹仿、复制异议人商标。

四、拥有“佳丽”字样的其他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已经有先例 -

国家商标局已经核准无锡市锡山区佳丽电动自行车厂在“车辆防盗警铃、车辆防盗设备,摩托车”等商品上注册含有“佳丽”字样的第219号“佳丽”商标;从侧面可以证明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并没有侵犯包括异议人在内的任何人的在先权利。

五、异议人引证商标仅是一个普通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任何知名度。

可以说,至今异议人的商标在业界也没有什么影响,更谈不上是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其近似范围应当谨慎掌握,严格把关,否则将导致严重不公,反而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市场繁荣。

六、答辩人申请注册的“佳丽+JIALI+图形”商标没有侵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权 -

至于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与异议人企业字号近似的问题,首先这与本争议案无关,因为这属于商标与字号的冲突问题,属于另一个范畴,如果说异议人认为其已经从商标纠纷转而变成了字号纠纷,那么异议人显然找错了提出异议的机关,应当是向基层工商局提出异议,而不应该向商标局来提商标异议。

并且,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也没有侵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权,公司名称的构成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在我国公司名称必须具备地名,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

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为异议人公司名称,而佳丽二字并不是异议人公司名称,佳丽二字仅仅是我国文学语言中的一个词汇而已,是美丽,美丽的女子的意思,这个词汇属于公有领域,是任何人均有权使用的,异议人根本没有垄断使用“佳丽”一词的权利;作为字号,也不是异议人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的专有字号,深圳市工商局依法核准答辩人使用有“佳丽”字样的深圳市佳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作为其公司名称、无锡市工商局核准无锡市锡山区佳丽电动自行车厂使用有“佳丽”字样的无锡市锡山区佳丽电动自行车厂作为其厂名等,即为证明。

这并不是我国工商局不懂法,而是异议人妄图贪婪的垄断一切与“佳丽”二字有关的商品标志及字样,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答辩人将自己合法使用的字号“佳丽”作为自己注册商标的一个构成要素申请商标注册有何不可呢? -

总之,答辩人申请注册“佳丽+JIALI+图形”商标系出于善意,该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更不相同,根本没有侵犯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商标异议是无理的,其向商标局所提出的理由也不成立,证据更不充分。

反映出异议人对答辩人商标注册申请是恶意异议,其目的是试图贪婪的垄断一切与“佳丽”字样有关的商品标志及字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答辩人申请注册的“佳丽+JIALI+图形”商标并无不当之处,申请商标注册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也完全合法。

答辩人请求国家商标局依法驳回异议人对答辩人“佳丽+JIALI+图形”商标的无理异议,对答辩人所申请注册的“佳丽+JIALI+图形”商标核准注册。

此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

答辩人: -

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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