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课后总结(精选7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总结2024-03-17 15:26:2121

建设工程法规课后总结 第1篇

第一、读书的过程是先把书读厚,然后复习的过程把书变薄。听课和看书的时候,全书的知识点都要过一遍,这叫做把书读厚,尽可能的全面学习知识,深入理解内涵,打好基础。复习的时候,一遍一遍的翻,书中的知识点都记住了,自然而然的书本就变薄了。

第二、要明确目标,我们的目标是78分万岁,毕竟不是考律师,考下来也不是专门处理法律纠纷的。不要给自己太大压力,过于追求一些冷和偏的知识点。

第三、听课和看书要同步进行,把握自己的复习顺序。还是要以教材为主,不能舍本逐末,选择网校时要选择条理清晰,思路清楚的老师。

第四、参考上边的分类,抓大放小。毕竟精力有限,也不是只复习这一科,主要记忆重难点,学会选择性放弃。复习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还是那句话,及格就好。

建设工程法规课后总结 第2篇

(1) 名词——报告:①开工报告;②竣工验收报告;③进场试验报告。

(2) 动词——报告:

①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开工后中止施工的报告,时间要求: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

②施工现场发现文物的报告,24 小时内赶赴施工现场,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③遗失安全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颁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④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补报义务。

⑤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的报告。

建设工程法规课后总结 第3篇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止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埋填,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职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價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的,心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备应当征得_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并公布。

建设工程法规课后总结 第4篇

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由于颁发机关违法(或其他行为)颁发安全许可证,或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应当撤销安全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劳务分包企业,其施工人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②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④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关于权力和义务,一般来说必须做的是义务,可以做的是权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期限改正,处挪用费用的20%-5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③拒绝治疗的。

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包括了人身、经济和社会三个要素: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社会影响。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建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①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②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③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段道路交通的;④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建设工程法规课后总结 第5篇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有效期由招标文件事先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对于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都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本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人民币以上;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事实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之前应当暂停招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决决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人员不应包括建设行政监督部门代表,招标人不可以直接指定专家。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但可以依法将劳务作业分包;建设单位可以将一个项目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专业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劳务分包企业可以从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接业务,但不能通过建设单位发包。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资质不良行为;承揽业务不良行为;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建设工程法规课后总结 第6篇

和解是民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以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

法院调解市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无权受理仲裁。但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另一方应当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反悔的,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仲裁,则仲裁和调解都不会发生。

人民调解协议经过法院司法确认后,当事人就协议中的纠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民间组织,其调解所制作的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法律体系中只有仲裁机构和法院制作的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民事纠纷通常有三个特点:①民事纠纷主体之前的法律地位平等;②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③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2017年9月经修改公布的《仲裁法》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不能上诉,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开庭审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

依据《仲裁法》,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先进行调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节。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涉外仲裁案件的财产、证据保全均是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有效的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由、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引发行政纠纷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裁决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8种,分别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察笔录。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3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原则确定一家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房屋买卖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②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移送管辖可能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或者在同级法院间发生,而管辖权转移仅限于上下级法院之间。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以及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申请或共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案件管辖法院。

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形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处分范畴,适用申诉的救济程序,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若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们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地方性法规。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否则不存在复议问题。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办法。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已全部更新 )

其他两篇公共科目知识可见:

建设工程法规课后总结 第7篇

(1) 标底: 应当在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2) 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 仲裁特点之一:保密性。

①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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