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检查总结(实用21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总结2024-02-17 08:16:4534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1篇

为加强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切实履行_门监管职责,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2011年分所开展了一系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工作。现将本年度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总结如下: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现状调查和监督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2家供水单位均取得有效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共抽查从业人员9名,均持有效健康证,两证持证率100%;2家单位均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及专职卫生管理人员1名,各项卫生制度基本齐全;使用的水源均为水库水,水源四周无污染源;取水点水源卫生防护到位,厂区内卫生状况好;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有且正常使用;均配备专职检验人员,落实水质自检及监测工作,检验记录基本完整。

二:水质监测

全年抽检共采水样44份, 其中水源水4份,出厂水4份,末梢水36份。根据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44份样品,2份出厂水不合格,4份水源水不做评价,其中2011年6月14日抽检的富春水务开发有限公司出厂水浑浊度不符合卫生要求;2011年8月2日抽检的富春水务开发有限公司出厂水浑浊度以及菌落总数不符合卫生要求。

三: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为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水平,根据省所《关于印发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及本所《关于开展2011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横村分所积极开展了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量化分级评定工作。根据量化要求对辖区内2家集中式供水单位(桐庐双龙供水有限公司、桐庐富春水务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重点就卫生许可证及员工健康证持证情况、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水质检验室及检验人员资质、水质检验记录、采购的'涉水产品、消毒剂索证情况等进行检查。经评比,桐庐双龙供水有限公司被评定为C级;桐庐富春水务开发有限公司被评定为C级。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所监督员将继续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监测工作,最大限度保证生活饮用水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2篇

为进一步做好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掌握各单位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管辖单位基本情况及日常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所决定于20XX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市所6楼会议室召开20XX年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研讨会。现将《20XX年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研讨会提纲》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按提纲认真准备相关汇报内容及材料,按时参加会议。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1、各地饮水卫生监督科室结构,人员数量及基本情况。

2、各类生活饮用水基本信息资料掌握情况。包括城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自建供水(含洗浴)、直饮水、涉水产品;农村自来水、学校生活饮用水(具体数据)。

3、农村自来水监督监测开展情况及模式。

4、与疾控部门信息沟通及工作分工情况。

5、各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存在的难题及滞后原因。

6、结合饮水卫生监督工作体会,认为哪些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1、是否设置公共场所监督科室,科室有几名监督员。

2、各区所辖单位数(按附表填写)。

3、20XX年公共场所立案数、罚款数。20XX年5月份以后公共场所立案数、罚款数。

4、细则实施以来开展的特色工作有哪些,存在什么难点。

5、对开展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有哪些好的建议?

6、对市区分级管理的.建议和想法。

各单位会后将准备的文字和数据材料统一交到市所办公室,汇报时间每个单位十分钟。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3篇

2016最新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_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信息,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水质状况等进行监测,保障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进行水质检测,保障饮用水水源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源防护符合卫生要求;

(二)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

(四)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设施和饮用水消毒设施;

(五)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测人员和水质检测仪器设备;

(六)配备必要的供、管水人员;

(七)制定饮用水水质消毒制度和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有效期为四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在卫生许可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

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道直饮水和现场制售饮用水参照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消毒设施正常运转,按照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月向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报送检测资料;无自检能力的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以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逐步使用技术先进的二次供水设施,提高供水质量,保障供水卫生安全。

不符合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产权单位的,由其实际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贮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制度。每年应当对贮水设施进行两次以上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标准。无能力清洗、消毒和检测的,应当委托清洗、消毒和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和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测操作规程,清洗、消毒和检测应当制作操作记录。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管道直饮水和现场制售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严格冲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二条 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出现故障时,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水质监测体系,加强水质监测检验中心建设,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监测检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对农村饮用水卫生风险的预警预测能力,及时处置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三章 涉水产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涉水产品应当向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

第二十七条 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应当经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具备生产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产品检测报告;

(二)具有产品材料以及配方;

(三)生产饮水机以及供水设备类产品的,应当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

(四)具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简述;

(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第二十八条 生产涉水产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不得使用铝灰、废酸、工业再生酸以及其它未列入涉水产品允许使用的原材料清单的原料。

第二十九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涉水产品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4篇

学校饮用水安全事关我县师生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大同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xx年、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及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同卫监发[20xx]5号)安排,我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寄宿制中小学校的生活饮用水作了一次专项抽检工作,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在大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圆满完成了抽检任务,现将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职责明确

我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策划,周密安排。所领导一把手全面组织、指挥协调和统筹安排采样检测工作。与县科教局协调沟通,得到了县科教局的大力支持,制定了《20xx年天镇县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案》,明确了责任,为此次监测采样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本次活动在县科教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相互协作,共同参与。县科教局派罗平英主任协同参与,我所所长任佑亲自带队,组成由四名卫生监督员参加的联合监督检查组,顺利完成了全县寄宿制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采样检测任务。

三、学校情况

我县中小学校共有68所,其中寄宿制中小学校共有28所,自备水井供水18所,市政供水3家、二次供水7所。

四、监督情况

我所于3月5日开始,到3月13日结束,出动监督员4名,县科教局人员一名,所长亲自带队,出动车辆1辆,对辖区内的所有寄宿制中小学校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检验。主要对学校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防护、饮用水的消毒和定期清洗消毒蓄水池等项进行检查,同时对学校自备水井水质、二次供水水质进行采样检测。发现部分学校自备水井未加盖加锁、未取得供水许可证、生活饮用水管理人员没有健康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档案未建立等问题。卫生监督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1)对蓄水池进行加盖加锁

(2)生活饮用水管理人员必须办理健康合格证。

(3)自备水井供水须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

(4)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档案。

(5)自备水井定期进行水质检验。

有一所私立小学(张西河童星小学)拒绝接受卫生监督和自备井水质检验。已对其提出书面意见和口头警告,如仍不改,将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五、水质监测情况

水质检验项目为肉眼可见物、色度、浑浊度、臭和味、PH值、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耗氧量、氨氮等常规25项。此次采样24份,有6份水样已取得检验结果(合格5份,1份不合格),18份正在送检中。我们将根据检查结果,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督,要求学校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管理,严防生活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

六、存在不足

1、现场水质速测设备不足。

2、卫生监督员使用现场水质速测设备的技能不足,缺乏培训。

3、监督经费及执法车辆不足。

4、县级疾控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能力不足、水样送到市级检验,给工作带来难度和不便。采集的水样不能规范及时送去检测,对水质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这两项重要指标的检测结果有较大影响,导致检测结果差异显著(初次检测不合格较多而复检时合格),影响了对水质指标的检测结果进行科学的评判。

七、今后工作

今后我们一定要加大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范》,不断加强生活饮用水执法监督检查,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安全,防止介水传染病及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以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5篇

供水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提高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保障供水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所卫生检查员将继续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增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卫生意识,保证生活饮用水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2011年全省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我市于2011年7-8月对市区和县城所在镇的市政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学校自备供水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我市市、县(区)共有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9户,二次供水单位40户,学校自备给水17户,无自备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持有率100%。淮安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自来水公司所属2个水厂的监督管理工作,供水范围包括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区负责辖区内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为了做好今年专项检查和水质抽检工作,市卫生局下发关于印发淮安市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淮卫办发2011112号), 要求各地认真组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做好卫生监督抽检结果的数据收集、整理、核对和汇总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二)监督抽检情况按照《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全市抽检市政水厂出厂水7份,合格6份合格率;抽样检测末梢水38份、二次供水13份、学校自备水4份,合格率100%。金湖县自来水公司的出厂水不合格,不合格指标为浑浊度()。金湖县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提出了书面卫生监督意见,限期整改。二、存在的问题通过本次专项抽检,反应出我市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引起重视。一是部分县区卫生监督所没有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省市重点监督抽检工作计划,没有开展水样监督抽检工作,所上报的结果都是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抽检结果,抽检时间、项目等不符合专项抽检的相关要求。二是卫生监督机构没有专项抽检经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成本成为影响工作有效开展的原因之一。三是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置从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业务科室和专职人员,工作质量难以保证。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的技术性强,由于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变动频繁,导致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对相关业务工作不熟悉,上报的报表存在缺项、漏项、逻辑错误等诸多问题,影响全市监督抽检结果的上报工作。四是二次供水、学校自(工作总结之家:

市卫生监督所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学校饮用水安全事关我县师生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大同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xx年、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及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同卫监发[20xx]5号)安排,我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寄宿制中小学校的生活饮用水作了一次专项抽检工作,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在大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圆满完成了抽检任务,现将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总结如下: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6篇

为了广泛开展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卫生局《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xx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的通知》(R卫监督〔201x〕33号)精神,我局于20xx年5月13日至19日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20xx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通过开展宣传周活动,达到了宣传目的效果。现将我局20xx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制订方案,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20xx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对提高我县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有着积极意义,我局领导对这次活动非常重视,亲自领导和参与了整个宣传活动过程。为有效开展20xx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制订了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积极组织实施。从而使我局20xx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能够顺利开展。

二、认真组织落实宣传工作

20xx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于20xx年5月13日开始,共一周时间。主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通过悬挂宣传横额、出版宣传版报,利用网络等媒体重点介绍饮用水卫生知识及卫生水卫生工作情况,对广大群众关注的饮用水卫生问题进行解疑释惑,引导群众形成科学的饮用水安全理念和正确的`饮用水安全行为。在百汇超市门前举办咨询活动,讲解饮用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胶知识。到供水单位、农村、学校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开展现场水质快速检测服务。这次20xx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我县共出动人员27人次,其中卫生局和监督所领导出动7人次,卫生监督员出动20人次,出动宣传车6车次,悬挂横额1幅,出版宣传版报1期1版,发放饮用水卫生知识和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材料240份。

通过开展20xx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增强了我县人民群众对饮用水卫生关注意识,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7篇

今后我们一定要加大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范》,不断加强生活饮用水执法监督检查,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安全,防止介水传染病及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以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

为加强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介水传染病和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沅陵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对县辖区内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8篇

生活饮用水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保障我镇生活饮用水安全,保证生活饮用水质量,提高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按照区卫生局有关文件的精神及在区疾控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流均防保所于20xx年12月20日组织卫生检查员对本镇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对其水质进行抽检,现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12月20日,我所对全镇的14家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其中包括镇供水单位1家,村建水厂13家。本次抽查供水单位14家,总体卫生状况良好,卫生管理到位,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大部分企业都建立了卫生管理档案并做消毒记录,所使用的消毒药物有索证资料,蓄水池周围有防护设施。

在本次专项监督检查_抽检供水单位14份,其余1份是铁和或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超标。

二、主要成绩

通过以前的日常检查,大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都按照有关要求,在区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认真整改、加强管理,总体卫生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一些村级的水厂在布局设施及管理方面也较完善。具体表现在:

1、有完善的.卫生管理机构,企业负责人与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

2、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与卫生档案,各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度与技术操作规程等。

3、建筑设计与卫生布局合理,如:厂房的选址,水源的选择均合乎卫生要求,厂区环境洁净,有水源保护的警示牌。

4、生产过程的每一环节卫生合乎要求,净化消毒设施,输蓄配水管网等原始记录完善。

三、存在问题

有的村供水单位存在卫生隐患。本次抽查供水单位14家,1家卫生档案不全且无消毒记录,所使用的消毒药物没有索证资料,1家蓄水池周围防护设施不足。

主要的问题是相关的记录不完善,如:定期对水净化设施的更换清洁消毒记录,对涉水产品的索证制度以及索证记录,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领用和检查记录,个别企业将危险物品与其他物品同时存放在仓库等。我所卫生检查员针对这些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的监督意见,要求各企业针对具体问题做出整改。

四、建议

供水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提高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保障供水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所卫生检查员将继续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增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卫生意识,保证生活饮用水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9篇

为加强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介水性的传染病和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沅陵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对县辖区内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沅陵县饮用水供应慨况

我县生活饮用水供应主要为市政供水及农村集中式供水两种方式,其中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人口万人,全县共有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408家(涉及到63所学校及403个村居),其中: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单位2家,日供水量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集中式供水单位91家,日供水量100吨以下水厂289家。

二、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情况

20xx年15月日至31日,沅陵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抽调9名卫生监督员和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对全县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408家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都系水利工程改水项目,乡镇农村水利工程改水项目的供水单位制水工艺绝大多数未采取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制水工艺流程的处理方式,均无自检设施、无水质自检能力。

2、未配备加氯消毒设备,水源水通过管道直引到蓄水池,蓄水池的水直接通过管道引到农户。

3、各乡镇(特别是村居)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阶段是县水利局负责实施,_门没有参与,致使水源防护、制水工艺、卫生设施、供水能力、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方面均达不到生活饮用水的要求和使用标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问题。

三、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情况

根据国家规定,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与县疾控中心每年都要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质进行抽样监督监测,今年县疾控中心对农村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进行了两次卫生检测:

1、枯水期共对农村54个集中式供水点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15份样品不合格,主要是微生物指标超标。

2、丰水期共对农村54个集中式供水点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11份样品不合格,主要是微生物指标超标。

3、全年共抽检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18家(水质采样类型:末梢水18份);检测结果: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均超标,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全县乡镇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工艺均未采取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制水工艺流程的处理方式,是造成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农村生活饮用水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四、原因分析

1、我县乡镇生活饮用水供水及管理较混乱(有村级自供水、乡镇供水、个体承包供水、市镇供水;有村级管理、乡镇管理,私人经营管理等);

2、县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站条件较差,由于资金欠缺,硬件设施陈旧老化,乡镇大多数水站水处理设施设备跟不上供水需求,超负荷运行,特别是在洪水期及夏季暴雨后,超负荷运行现像尤其严重,水质较差,加之,大多数供水单位对水质处理和消毒不到位,使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五、工作建议

1、明确管理职责。建议农村生活饮用水必须纳入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行政府负责管理,部门配合。县疾控中心负责水质检测,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卫生监督检查。

2、加强饮水卫生安全的宣传。为提高人民群众的饮水卫生安全意识,乡镇要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生活饮用水卫生与安全的认识,逐渐形成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的局面,使生活饮用水的卫生与安全得到有效保证。

3、加强饮水卫生知识的培训。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每年负责对各乡镇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乡镇管理人员负责对具体供管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各乡镇供水工程的供管水人员能正确掌握对水源水进行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的完全处理方式,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生活饮用水的质量,使广大人民群众放心地用上卫生安全的饮用水。

4、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投入,增添必要的设备(消毒、自检设备等),保障水质的供水质量,建立水质检测制度,落实检测措施,这样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用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5、乡镇政府要明确各供水单位管理责任人,明确其职责,定期对各供水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供水安全。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10篇

生活饮用水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保障我区生活饮用水安全,保证生活饮用水质量,提高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及XX市卫生局有关文件的精神,XX区卫生监督所于2006年6月至9月组织卫生监督员对本区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对其水质进行抽检,现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6年6月至9月,我所对全区的17间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其中包括市政供水单位12间,自建水厂5间。在量化分级初评中,初评A级单位有7间,B级有1间,C级有7间,D级有2间。我所于8月14日将推荐A级单位7间、初评D级2间上报佛山市卫生监督所要求复评审核。经省、市监督所领导于8月30、31日现场对上述A、D级的复核结果为:7间A级同意通过6间,其中评定A级的镇级企业有龙江自来水厂、北滘自来水厂、陈村自来水厂、均安镇自来水厂、桂洲自来水厂,区级的企业是供水总公司羊额水厂;容奇自来水厂因建厂历史较长,生产区与外界居民区间隔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而未通过A级审核(保留B级);同意均安星槎自来水厂和糖厂水厂评定为D级。我所卫生监督员于2006年9月12日至14日对7间C级水厂进行复评,经复评B级增为6间,保留C级3间。

本次抽查二次供水单位5间,总体卫生状况良好,卫生管理到位,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大部分企业都建立了卫生管理档案并做消毒记录,所使用的消毒药物有索证资料,蓄水池周围有防护设施。

在本次专项监督检查_抽检水源水13份,其中2份合格,其余11份均是铁和或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超标;抽检出厂水14份,14份均合格;抽检末梢水53份,53份均合格;抽检二次供水5份,5份均合格。

二、主要成绩

在参加量化分级培训后,XX大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都按照有关要求,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认真整改、加强管理,总体卫生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在这次量化评分中,大部分的镇级水厂都已达到或基本达到A级水平,一些村级的水厂在布局﹑设施及管理方面也较完善。具体表现在:

①有完善的卫生管理机构,企业负责人与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

②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与卫生档案,各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度与技术操作规程等。

③建筑设计与卫生布局合理,如:厂房的选址,水源的选择均合乎卫生要求,厂区环境洁净,有水源保护的警示牌。

④有完善的实验室设备,水质检验能达到国家标准。检验人员具备检验培训合格证。

⑤生产过程的每一环节卫生合乎要求,净化消毒设施,输﹑蓄﹑配水管网等原始记录完善。

三、存在问题

二次供水单位存在卫生隐患。本次抽查二次供水单位5间,1间卫生档案不全且无消毒记录,1间所使用的消毒药物没有索证资料,1间蓄水池周围防护设施不足。

在这次的量化分级评分中,评为D级的有均安星槎自来水厂和糖厂水厂。其中均安星槎自来水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实验室设备不完善以及生产区30米范围内存在污染,其次是卫生管理制度方面与制水各流程的技术操作规程不符合规范。糖厂水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生产区30米范围内存在严重污染。其他水厂中存在生产区与生活区相隔距离少于30米的有:容奇水厂,广东家源水厂,杏坛西登水厂,右滩水厂,乐从水厂。以上这些水厂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或者是早年城市规划造成的。

评为C级的企业中,主要的问题是相关的记录不完善,如:定期对水净化设施的更换﹑清洁﹑消毒记录,对涉水产品的索证制度以及索证记录,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领用和检查记录,个别企业将危险物品与其他物品同时存放在仓库等。我所监督员针对这些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的监督意见,要求各企业针对具体问题做出整改。

四、建议

城乡供水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提高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保障供水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所监督员将继续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及二次供水单的监督管理,加强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增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卫生意识,保证生活饮用水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1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_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_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_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_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_会同_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_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_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_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_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_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_、_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12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手足口病防控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湘卫监所发[20XX]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食品、饮水卫生安全,确保我县广大学生及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所组织卫生监督员于3月16日开始对全县学校及托幼机构进行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学校(托幼机构)153个,其中学校66所,托幼机构87所,取得卫生许可证124个,全县设立了卫生室的学校有5所,有专职卫生保健人员8名。

二、工作开展情况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登记、学生晨检制度及用具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和食堂“两证”持证情况、餐饮具、水质消毒等卫生设施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建立台帐完善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对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进行了认真审核。共检查学校(托幼机构)101所,(其中)先后出动执法人员60余人次,执法车辆10台次,提出书面整改意见100余份。

1、督促学校、托幼机构食品从业人员78人进行健康体检。

2、督促落实了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各学校按要求落实晨检制度,完善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饮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传染病管理及上报制度。对制度不完善的学校均提出整改意见。

3、督促并指导各学校、托幼机构对餐饮、供水的设施设备进行了一次彻底清洗消毒。

三、存在问题

从整治情况看,食堂总体卫生状况较以往得到较大的改善,学校对食堂垃圾随意堆放,配餐间无消毒措施,厨房内无通风管道等问题都采取了措施,得到较好的改进和解决。但部分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仍存在以下问题:

(1)食品加工场地较小,有时在地面进行食品加工,造成食堂卫生脏乱;

(2)生熟食品盛放容器无明显区分标志;

(3)部分配餐间功能混用或弃用,消毒灯安装不合适,没有专用餐具保洁柜,食品传递窗不符合要求,配餐间内随意摆放杂物;

(4)采购食品、食品原料索证及台帐登记仍不规范。

(5)全县学校严重缺乏专业校医或保健教师。学校对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治知识缺乏,学生因病缺课登记,传染病登记、报告以及病假、销假登记制度不完善。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13篇

县卫生监督所在县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在全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20xx年全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市政供水单位 家,村镇式集中供水 家,城区自建设施供水 家,二次供水 家,都有卫生许可证,供水持证率达 %,管水作业人员 人,持健康证 人,持证率为 %。

二、水质监测情况

全县监测水厂 家,采样 份,合格 份,合格率为 %,其中县水厂采样 份,合格 份,合格率为 %;乡镇水厂采样 份,合格 份,合格率为 %。自建设施供水 家,采样 份,合格 份,合格率为 %,二次供水 家,采样 份,合格 份,合格率为 %.

三、监督检查情况

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水厂 家,都持卫生许可证供水,持证率达 %,从业人员 ,持有效健康证明 人,持证率为 %,组织与管理合格 家,合格率为 %,工作档案合格 家,合格率为 %,水质净化、消毒、检验等设施合格 家,合格率为 %;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合格 家,合格率为 %.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宣传情况

此次宣传活动本着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采取群众见闻

乐观的形式进行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0xx余份、,宣传场数达8次,出动车辆12次、开辟专栏宣传3个、广播冲座8期、宣传履盖面达到90%以上,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五存在的问题

1、饮用水水源防护存在安全隐患

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处未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带,无警示标牌。

2、两家集中式供水单位涉水产品未出示卫生许可批件,合格证等相应的资料,多数情况是票据作为报销凭据入账,无从查找。

六、今后工作打算

1、加大对生活饮用水的执法力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2、加大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宣传力度,证、卫生标准到社区,宣传手册进万家。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14篇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NN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全县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检查,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基本摸清了全县的集中式供水和自备水的基本情况,认真查找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指导供水单位依法经营,进一步规范供水单位经营活动,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庆和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维稳工作落实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制订工作目标。

按市卫生监督所的要求和上级的部署,我县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前,组织卫生监督员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传达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制定了工作目标,成立了组织机构,由所长统一领导,所办公室组织协调,卫生监督一科和二科具体实施,明确了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二、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先对我县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全县共有经营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15家,学校自备生活饮用水27家,农村集中式自备供水79家,经营性集中式供水和学校自备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单位均办理有卫生许可证,农村集中式自备供水单位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经营性集中式供水和学校自备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单位供水人员95人,均持有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农村集中式自备供水单位供水人员基本属兼职,不持有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经营性集中式供水和学校自备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单位中,3家以江河水为水源(经营性),2家以泉水为水源(经营性),37家以地下深层水为水源;3家以江河水为水源的供水单位全都有沉清、过滤、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 11家安装自动加氯消毒设施;27家学校自备供水单位都没有沉清、过滤、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所有供水单位水源选址在规定的距离内无污染源,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区,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学校自备水的单位基本上有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农村集中式自备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基本为地下深层水,以动力泉的形式抽到水塔,再通过管道直接供给用户,基本没有沉清、过滤、消毒设施,更没有水质检验室,为简单式直接供水方式,虽然有管理人员,但缺乏相应的卫生制度,大部份的水源保护得到保证,少部份的水源保护没有落实到位,基本没有消毒措施,只有少部份供水单位发现或对水质可疑时采取临时的消毒方式,所有的供水单位除了供水前对水质检验合格外,大部份基本没有再进行检测。

三、存在问题。

1、经营性集中式供水单位:部分供水单位无沉淀、过滤、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主要是以深井水和泉水为水源水的供水单位),日常自我检测项目未能完全开展,未能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个别供水单位没有制订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管理制度不完善。

2、自备水供水单位:主要问题是无消毒设施无检验室和没有检验人员;其次是个别单位没有定期对储水池进行清洗消毒,没有制订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大多数自备水供水单位自认为水源属地下深井水、平时有关部门水质检测结果都符合卫生标准,从而没有对水源水进行沉清、过滤和消毒处理。

3、农村集中式自备供水单位:存在的问题较多,没有进行规范化的卫生管理,卫生制度缺乏,管理人员素质较低,同时由于不是经营性供水单位,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没有持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合格证上岗,大部份的水质没有消毒,大部份的供水单位水质也没有进行检测。

四、措施。

在监督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即给予指出,同时制作卫生监督文书,提出监督整改意见,消除一些安全隐患,提高其卫生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

五、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饮水卫生安全意识,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活动,使生活饮用水的卫生与安全深入人心,逐渐形成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的局面,使生活饮用水的卫生与安全得到有效保证。

2、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本部门的管理工作,促使供水单位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3、供水单位、特别是农村供水单位,应加大资金的投入,增加必要的设施,保障水质的供水卫生质量,建立水质检测制度,落实检测措施,使广大人民群众放心地能用上卫生、安全的水质。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15篇

通过以前的日常检查,大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都按照有关要求,在区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认真整改、加强管理,总体卫生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一些村级的水厂在布局设施及管理方面也较完善。具体表现在:

1、有完善的卫生管理机构,企业负责人与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

2、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与卫生档案,各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度与技术操作规程等。

3、建筑设计与卫生布局合理,如:厂房的选址,水源的选择均合乎卫生要求,厂区环境洁净,有水源保护的警示牌。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16篇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式作在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卫生监督局领导的统一指导下,在全科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集中式供水单位18家,仅有市水厂、江北水厂等6家水厂持卫生许可证,供水持证率达33%,做作业人员61人,持健康证61人,持证率为100%。

二、水质监测情况

全市监测水厂18家,采样85份,合格69份,合格率为,其中市水厂采样64份,合格62份,合格率为;乡镇水厂采样21份,合格6份,合格率为,其中乡镇持卫生许可证供水4家,采样8份,合格4份,合格率为50%,未持卫生许可证供水12家,采样12份,合格2份,合格率为.

三、监督检查情况

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水厂18家,6家持卫生许可证供水,持证率达33%,从业人员61,持有效健康证明61人,持证率为100%,组织与管理合格6家,合格率为,工作档案合格3家,合格率为33%,水质净化、消毒、检验等设施合格3家,合格率为;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合格6家,合格率为.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宣传情况

此次宣传活动本着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采取群众见闻乐观的形式进行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余份、,宣传场数达8次,出动车辆12次、开辟专栏宣传3个、广播冲座8期、专家访谈1期、宣传履盖面达到90%以上,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五、存在的问题

1、饮用水水源防护存在安全隐患

大多数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单位的水源处未设臵水源卫生防护带,无警示标牌,如县水厂,江北水厂,江南水厂等。

2、无必需的制水净水工艺,饮用水水质存在卫生安全隐患。 在我市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中,除百龙家水电服务公司取地下水处理供应特殊情况外,其它95%水厂均未按照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的程序进行制水(包括市水厂),甚至大部分乡镇水厂抽取源水后未经任何处理直接供应,造成每年5-8月份丰水期水质浑浊度时有超标,微生物超标。

3、大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涉水产品未出示卫生许可批件,合格证等相应的资料,多数情况是票据作为报销凭据入账,无从查超。

六、今后工作打算

1、加大对生活饮用水的执法力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2、加大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宣传力度,证、卫生标准到社区,宣传手册进万家。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17篇

根据《20xx年大同市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方案》的要求,充分利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工作纳入全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网格化体系的契机,我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组织全所卫生监督人员,分别利用深入到乡镇、农村、学校进行生活饮用水供水水单位信息采集的时机,大力开展饮用水卫生宣传,并于7月x日和17日两天,在县文化广场、影剧院门前设立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台,接受群众咨询,另外在人口流量较大的路口张贴宣传画报,在街道显要位置悬挂横幅等形式开展宣传,现将活动情况做如下小结:

一、宣传周活动主题

关注饮水卫生,共享健康生活

二、宣传周宣传用语

1、饮水安全你我参与,健康保障人人共享。

2、水,生命之源;水,健康之本。

3、保障饮水安全,共建和谐社会。

4、饮水卫生——点滴关爱在身边。

5、安全饮水,健康生活。

6、关爱群众生活,注重饮水健康。

三、宣传材料的发放

宣传单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1、向乡镇、农村、学校发放宣传单1500份;

2、接受群众咨询140余人次;

3、向群众散发传单5250余张;

4、张贴宣传画报12张,在街道显要位置悬挂横幅2条;

5、出动卫生专业及监督人员120人次,车辆40辆次。

四、取得效果

1、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生活饮用水的知识

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

①提倡科学用水:养成不饮用生水,提倡喝热水的良好生活习惯,了解介水传染病的危害;

②共同维护饮用水的安全:不在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范围内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等。共同维护饮用水质的卫生,人人有责。发现水质有异味异色等现象时及时报告。

2、向供、管水人员宣传生活饮用水的消毒管理知识

①学习《_传染病防治法》、《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中与生活饮用水相关的部分,以便推动20xx年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卫生许可证申办及发证工作,使他们懂得怎样依章管水、依章供水,熟悉相关的文件、行政规章、供水卫生标准,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

②使供、管水人员知道怎样给水消毒、消毒的目的、定期体检及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的重要性。

③使供、管水人员了解,对故意破坏生活饮用水的不法行为怎样应对及处理,对无意影响水质的不良生活卫生习惯,应该怎么样去防范和监管。、

通过此次饮水卫生知识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重视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促进全社会关注饮用水卫生,共享健康生活。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18篇

生活饮用水的两个条件:

1、没有污染。

2、没有退化(充满生命活力的水)。

世界卫生组织

1、不含对人体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2、水的硬度适中(以 碳酸钙计算:50-200mg/L)

3、水中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比例与人体体液相近(其中含钙量>=8mg/L)

4、酸碱度呈中、弱碱性(PH值为)

5、水中溶解氧及二氧化碳含量适中(水中的溶氧量>=6mg/L,二氧化碳的含量10-30mg/L)

6、小分子团水(这是水的活性指标之一,5-6个小分子团水)

7、水的生理功能要强(包括渗透力,溶解力,代谢力等)

直饮水或称之为活化水,采用独特的美国KDF专用碘触酶技术和 高分子分离膜装置进行过滤,杀死其中的病毒和细菌并过滤掉自来水中异色,异味, 余氯,臭氧硫化氢,细菌,病毒, 重金属。阻挡 悬浮颗粒改善水质,同时保留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同时拜耳 离子交换体软化水质!

在最后通过高能量生化陶瓷的作用将水体能量化,矿化,达到完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直接饮用 健康水的标准的七项标准。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19篇

根据国家规定,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与县疾控中心每年都要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质进行抽样监督监测,今年县疾控中心对农村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进行了两次卫生检测:

1、枯水期共对农村54个集中式供水点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15份样品不合格,主要是微生物指标超标。

2、丰水期共对农村54个集中式供水点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11份样品不合格,主要是微生物指标超标。

3、全年共抽检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18家(水质采样类型:末梢水18份);检测结果: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均超标,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全县乡镇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工艺均未采取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制水工艺流程的处理方式,是造成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农村生活饮用水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20篇

1、我县乡镇生活饮用水供水及管理较混乱(有村级自供水、乡镇供水、个体承包供水、市镇供水;有村级管理、乡镇管理,私人经营管理等);

2、县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站条件较差,由于资金欠缺,硬件设施陈旧老化,乡镇大多数水站水处理设施设备跟不上供水需求,超负荷运行,特别是在洪水期及夏季暴雨后,超负荷运行现像尤其严重,水质较差,加之,大多数供水单位对水质处理和消毒不到位,使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饮用水检查总结 第21篇

通过一年的努力,我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确保辖区内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医院成立了饮用水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卫生安全工作,对各供水点的主要负责人实行承包到人,责任到人

二、工作的开展

医院组织人员利用5天的`时间对辖区内所有的集中供水单位进行了摸底登记,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规定,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当地饮用水卫生状况,摸清供水设施底数共计45处。监督检查以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开展水质消毒处理和水质监测情况等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坚决查处违法行为,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杜绝了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配合市防疫站卫生监督科对我镇所有水源地,45处供水点进行了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开展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水质监测点布设和现场采样3个集中供水点,进行检测检验(如游离余氯)。

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所有集中供水点监督检查2次,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和监测结果及明报告当地政府,通报有关部门指导供水单位规范卫生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严格整改,下达整改通知3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到市防疫站监督科。

我们在监督检查中注重调查研究,认真总结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完善机制措施、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每次督导检查后我们及时填写和汇总各类表格及时上报到市防疫站卫生监督科。

通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实施,保证了各项计划、任务和整治措施得到落实,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保证了人民群众饮水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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