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值和价值评估总结(热门8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总结2024-01-09 14:23:0531

现值和价值评估总结 第1篇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定估算包括“恰当选取评估方法”、“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评定估算包括“分析确定评估结果”、“分类撰写资产评估说明”、“填写完成各类资产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经过对比我们发现,新的评估程序强调了采取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定估算,而没有提及撰写资产评估说明和填写资产评估清查评估明细表的内容,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在以后的评估工作中可以不必进行此方面的工作。但本人认为虽然资产评估说明和资产评估明细表千篇一律、流于形式,但评估说明和明细表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评估结果,让外界也能更好的解读评估报告,能够看懂评估结果。如果缺少这部分内容,能否以“账面调整说明”、“参数选取说明”等相关文字说明来替代,附于各科目的工作底稿中。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可以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新的评估程序提出可以就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这与以往相比是个创新。但此环节并没有列入基本评估程序中,而如何进行必要的沟通,是否仅限于评估报告的内容,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在评估实践中有这样的体会,评估工作后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沟通非常重要,它关系到能否认同评估结果,能否支付评估费用。在沟通的过程中,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不仅专注评估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更关注评估结果的由来,因此沟通时不仅限于评估报告的层次,还深入到评估明细表的各个科目甚至具体到每个评估实物。同时评估后的沟通过程又是比较敏感的,如果评估结果出现较大的调整,企业职工和司法部门往往对沟通的过程提出质疑。因此如何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沟通,如何在沟通的过程中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此过程中规避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风险,是各个评估机构所要研究的课题。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的提出,是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设的进步,它吸收了近几年评估界研究的新成果,更系统更科学的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进行指导。但由于它是纲领性的文件,不可能面面俱到,我们在学习领会的同时,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的指导下,制定出适合本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

现值和价值评估总结 第2篇

房地产估价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估价人员在给房地产定价估价人员认为值多少钱就值多少钱。但实际上,房地产估价不应是估价人员的主观随意定价,而应是估价人员模拟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和过程,将客观存在的房地产价格或价值揭示、显示出来,是科学与艺术的有机结合。要做好房地产估价,不仅需要通晓房地产估价的理论、方法和技巧,还需要具备房地产制度政策、开发经营,以及经济、建筑、城市规划、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需要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

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管理和业务都较为合理、规范化,内部员工办事效率高,做事积极主动,高层管理人员对员工都很信任和支持,使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及经济效益。

一、绪言

湖南华兆园林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因资产占有方融资项目的需要,对其所有的苗木资产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评估的资产实施查验、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其资产在 年 月 日所表现的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并以此价值作为该公司(个人)融资的参考依据。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评估方及资产占有方

甲方(评估方):

乙方(资产占有方):

资产占有方概况: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苗木资产所在地:

主要苗木种类:

三、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对乙方的苗木资产进行评估,为该公司(个人)依法进行融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四、评估对象及范围

纳入本次资产评估范围的评估对象是乙方因融资所抵押的苗木资产。

五、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

参照评估有关的法规,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及其他一般的公认评估原则,我们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鉴定,查阅了有关文件及资料,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在此基础上,根据评估目的及资产状况,确定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抵押贷款价值。

抵押贷款价值的内涵:是指评估对象根据有关林权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苗木资产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

六、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七、评估原则

我们在对委托方指定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化要求,严格遵循资产评估的以下原则:

(一)遵循了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工作原则;

(二)遵循合法原则,以待估资产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来确定其价值; (三)遵循估价日期原则,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条件为基础来确定待估资产价值; (四)评估操作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国家及其他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八、评估依据

1、资产占有方出具的评估资产清单;

2、专业资产评估公司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公司农艺专家出具的经济林及苗木木调查、分类、评估的意见; 4、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询价、参数资料记录。

九、评估方法

对苗木资产抵押价值的评估,我们是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所估苗木的生长发育状况后,按如下规定公式进行:

P = 各苗木按品种、规格_单价_株数

十、评估过程

(一)接受委托及准备阶段

(二)资产核查阶段

(三)评定估算及报告提交阶段

十一、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1、除评估基准日政府已颁布和已颁布尚未实施的影响资产占有方经营的法律、法规外,假设收益期内与资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发生重大变化。

2、对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苗木资产不存在权属争议。

十二、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委托方指定的资产在年 月 日所表现的补偿价值反映如下:

资产评估结果: 万元 (详见评估明细表)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1、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系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估值意见,而不对其他用途负责。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要求的其他必要评估程序,并最终出具委估资产在特定评估目的下在评估基准日的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3、在履行评估程序过程中,评估人员依据评估有关规定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评估对象的权属文件、资料进行了关注,并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评估师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十四、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和基准日下的抵押价值,我们没有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其他交易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补贴政策的变化以及遇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本评估结果是在基准日被评估资产抵押价值的客观反映,湖南华兆园林管理有限公司对这一基准日后资产发生的重大变化不承担发表意见的责任。

3、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学生评价是对学生学习进展与行为变化的评价。学生评价是学校教育评价的核心,因为促进学生发展是教育活动的本质追求,学生发展的水*和状况理所当然地是教育评价关注的焦点。而且学生评价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教师评价和学校评价的结果。为此,我认真学习了《走向发展性课程评价》,通过学习,对课程评价改革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同时在肯定自己以往工作中一些正确的做法以外,也有一定的反思,下面我就这次学习谈一下自己的体会:

第一,新课程评价从不同的纬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

1、按照评价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广义的课程评价分为学生评价、教育评价、学校评价、狭义的课程评价等

2、按照评价主体的不同,可以把课程评价分为自我评价和外来评价

3、 按照评价目的的不同,可以把课程评价分为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

4、按照评价的参照标准或评价反馈策略的不同,可以把课程评价分为绝对评价、相对评价和个体内差异评价

5、按照评价手段的不同,可以把课程评价分为量化评价和质性评价

第二,关于学生评价理念和方法在以往和新课改评价改革之间的吻合之处与差距

我的认识是它们的相同之处都是利用考试这一方面来进行评价。以往我们仅用考试的分数去对一个学生进行评价好或是不好,我们称其为终结性评价又称结果评价,它的弊端在于第一,它是考察学生群体或每个学生整体的发展水*,为各种评优、选拔提供参考依据。就是因为它具有这种功能,所以这一评价形态在我国历来都受到重视,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学校学生评价的唯一方法。第二,终结性评价中总体把握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程度和能力发展水*,可以为教师和学生确定后续教学起点提供依据这一点又不被重视,其表现是考试结束,评分完毕,评价也随之结束。可是现在看来太片面、太绝对。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学生的发展是受多种因素、多种变量综合影响的,容易出现波动性、反复性、非连续性,所以,在运用评价时一定要注意评价结论的全面性和过程性。通过评价得出结果,不应是一个单一的分数或一个单一的描述性术语,更不能仅凭一次或几次具有偶然性的终结性评价,就对学生的成绩妄下结论。不可否认考试是评价的一种方式,但它绝对不是主要评价方式,即使是考试,其目的和内容也要向素质教育靠拢。

三、学习新课改对学生评价的理念和方法,指导教学实践

我们所要提倡的是发展性评价,发展性评价要考虑学生的过去,重视学生的现在,更着眼于学生的未来,所追求的不是给学生下一个精确的结论,更不是给学生一个等级分数并与他人比较,而要更多地体现对学生的关注和关怀,不但要通过评价促进学生在原有水*上的提高,达到基础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更要发现学生的潜能,发挥学生的特长,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

那么,在具体实施发展性评价时要真正体现评价的过程性。发展性评价的核心是关注学生的发展、促进学生的发展,实现评价发展性功能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突出评价的过程性,即通过对学生发展过程的关注和引导,在一定的目标指引下通过评价改进教学,不断促进学生发展。

通过学习《走向发展性课程评价》,我认为做为一名教师一定要改变多年来习以为常的教学方式、教学行为,重新确立一种崭新的教育观念,重新认识和确立自己的角色,探索新的教学模式,适应新课程评价改革的要求,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为祖国的教育事业更好的发挥作用。

先介绍介绍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吧,因为跟很多金融专业的同学聊过之后发现,很多人对这个业务完全不了解,比如有同学以为资产管理业务是帮公司处理不良资产的,再比如有人以为资产管理业务就是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帮人理财。

这里小小科普下,其实券商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确实某种意义上来讲,是理财业务,只不过是类似基金的理财服务(下面会写到对券商资产、基金和信托的比较)。现在一般来讲,会分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理财计划,顾名思义,是集合众人的钱财投资,所以证券公司会接受多个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而且往往公司会有自有资金参与,一般大集合投资门槛10W,小集合投资门槛5W;而定向理财集合是一对一的高端理财服务,给单个投资者量身定制投资方案,一般投资门槛100W。我当时是属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产品设计组。

说到产品设计,可能大家又会浮想联翩,是不是各种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设计,定价呢?OK,我只能很遗憾的说目前国内的理财产品还是比较简单的,创新力度也不够。其实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基金也一样)的这个产品就是该计划的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材料。一个产品的具体投资范围、比例,开放期、赎回期的设置,参与费用,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比例等条款都是产品设计中的关键。一般来讲,我们会根据总监指示具体做哪一类产品,来构建一个产品提案,有的时候时间紧的时候,会直接撰写产品合同、说明书的草案;提交给总监后再根据他的反馈做出调整。也许你觉得写写合同和说明书好像挺没有技术含量,可是不同产品直接条款的设置可能会差很大,而且这两份最重要的`材料是最后呈现给投资者和证监会的文件,是完全制式的,不能出一点错误。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浏览一些券商理财产品和基金产品的申报材料,条款之多是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的,并且申报给证监会的材料还远不止这两样,所以产品设计小组经常会加班加点赶材料 = = 我当时的同事上司也全部是研究生或者博士生。另外资产管理部门除了产品设计外,之后产品的管理主要是由投资组办人(类似基金经理)决定,具体他们要投什么股票,债券的我就不得而知了,只有投资经理和trader们知道。

再说下券商资管业的发展,顺便对比一下基金和信托。其实券商资管业务发展不久,规模远不及基金产品。本人实习期间基金产品已经突破1000只,而市场上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只有200多只。证监会那边会券商资管的管理也比较严格,从公司提交材料,到排队等审理材料,到证监会正式表明开始审理啦,再到他们审理完毕,给出是否过审需要经过蛮长的一段时间。记得当时暑假期间,股市低迷,债市慢牛,故一些看准市场的券商发行的短期纯债型产品非常火爆。于是,我实习的公司也开始准备纯债型产品的材料,不过貌似还在排队期间的时候就发现债市慢牛的行情也不再那么好,纯债类产品好像也不那么流行了。LOL 虽然郭树清上台后颁布的一些政策对券商资管业务有所松绑,不过时下看来,本人认为在一段时间内,券商资产业务很难超过基金。

再说下券商的同业竞争,其实银行理财产品才是占据国内理财市场的大头啊!不过这里我只想稍微比较下券商理财产品,基金和信托。本人现在最看好信托公司,因为和银行理财类似,信托产品也是采用备案制,成立快,所以这几年来,信托公司的资产规模迅速增长,已经超过券商资管和基金了。而且现在国内对私募的监管没那么严格,发行的产品也比较多元。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非常相似,都是申报制,就是刚刚说的得让证监会审核比较久。不过基金的投资门槛低,一般1000块就好,所以对于低端的投资者吸引较大。

最后说下实习的感受吧,最大的感触是对市场了解得比较多了,包括股市债市,因为经常要写一些报告之类的。自己会开始比较知道应该去关注哪些数据,信息。另外学习能力很重要,作为实习生,很多工作都是靠自己争取来的,争取到任务可能也不会得到太多指导,自己好好摸索之后要主动多问。记得当时第一次写报告的时候出现很多问题,等我的mentor指出来之后,我再修改后的报告得到了mentor的大为赞扬。另外,要多总结!

——最新整体资产评估报告

一、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最重要的事

翻开一份资产评估报告,阅读者最应该了解的关键内容包括:委托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有效期。除以上内容外,报告中经常还会有一段话,大致的表述如下:“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别小看了这最后一句话,不能说的秘密经常就藏在这里面。

为了理解以上关键内容,我们需要从更大的一个视角出发,这个视角要求我们从理解什么是“企业价值评估”开始,因为正是有了企业价值评估这一行为,才会有资产评估报告这一结果。

二、什么是企业价值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也就是说,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可以有三类,一是企业整体价值、二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三是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在理解评估结论的时候,有两个地方需要注意,一是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的控制权相比少数股东权益存在溢价。二是应当关注被评估股权的流动性对其价值的影响。相信大家对“流动性溢价”这个词汇不会很陌生,如果大家去对比大/小市值的A+H上市公司的A股与H股的价格表现,相信你会对什么是流动性溢价有一个直观的认识。

三、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及案例

目前,我国评估机构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时候主要使用三种方法,即: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又成为“资产基础法”)。评估机构会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评估这三种方法的适用性,然后再选择使用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下面我们就简要来了解一下这三种方法。

1。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即Dividend Discount Model,简称DDM)和现金流量折现法(即(Discounted Cash Flow Method,简称DCF)。其中,现金流量折现法又可以分为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Free Cash Flow for the Firm,简称FCFF)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Free Cash Flow to Equity,简称FCFE)。

这里需要做好区分的是,根据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计算得出的是企业价值,根据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计算出的是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他们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价值,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做以下理解: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有息债务价值

DDM和DCF模型理解起来不难,难点在于判断模型的参数选取及其假设的合理性,这些就是大家在阅读报告时最应该注意的细节了,小善把这些内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是:

(1)未来预期收益是否合理

折现的对象就是未来预期收益,因此这个收益是否合理对估值结果至关重要。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小善认为我们首先应当知道谁是做出这个预测的主体。根据现行规定,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根据上面的规定,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才是提供企业未来收益预测的主体,他们的态度以及利益格局在他们提供的预测结果中就会体现出来。

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有很多,说实话,在存在这么多变量的情况下,真的很难推理未来预期收益有多少是合理的。那这个问题不认真思考行不行?小善觉得还是要认真思考的,虽然在现行的规范下有盈利预测补偿的制度可以作为投资者的一层保障,但是中国证监会7月1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并且取消了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要求,考虑到以后很可能会失去盈利补偿这一保障。

(2)收益期的确定

在分析收益期的时候,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结合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有关协议与章程约定、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确定收益期。小善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个有趣的案例,有一份评估报告里面是这样写的:“现金流量的持续年期取决于资产的寿命,企业的寿命不确定,可以假设企业将无限期持续经营,即收益期限为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无限经营年期……

(3)预测期的确定

有一些评估报告会采用分段法确定评估对象的预测期,将企业未来现金流分为明确预测期期间(详细预测期)的现金流和明确预测期之后(永续期)的现金流。在详细预测期间,评估报告会逐年明确地预测未来一段期间(比如5年)评估对象产生的净现金流量。

(4)折现率

在这一点上,小善觉得可以用一个你认为合适的区间范围内的折现率数值做一个测试,这样一来,测试结果的上下限自然就明了了。

为了迎接我校今年本科教学水*评估工作的展开,我们班组织了一次关于本科教学水*知识的学习活动。

本科教学水*评估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评判的一种方式,是对一所院校综合实力的评估,是对学校各项工作的一次全面评估,是衡量一所学校办学层次、办学水*的评估,是国家行政部门对一所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进行的国家级、权威性的评估。

由此可见本科教学工作水*评估的重要性,大家都对此次工作报以极大的热情,同学们争先恐后的学习、讨论关于学校本科评估的内容,认真学习本科教学工作水*评估知识问答,把此次工作摆到极其重要的位置。

本科教学工作水*评估遵循“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和改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推动各级教育管理部门重视和支持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促进高等学校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管理水*;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以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做好教学工作水*评估有利于提升学校教学改革的理念,有利于拓展学校教学改革的思路,有利于完善教学改革的措施,有利于加强教学条件的建设,有利于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有利于优化教学环节,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提升办学水*,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社会地位的意义。

本科教学工作水*评估是以学校的教学工作为核心的整体性评估。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7个一级指标和1个特色项目。一级指标下设19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下选取44个影响教学工作的关键因素作为观测点。19个二级指标中有11个重要指标,它们是:办学思想、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教学基本设施、教学经费、专业、课程、实践教学、质量控制、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思想政治道德修养。

刻学效果是教学质量的直接反映,是学生理论学习和实践教学效果的最终体现。本项评估包括学生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思想道德修养、体育、社会声誉、就业等6个二级指标。主要观测点相应为学生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的实际水*,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毕业论文选题的性质、难度、分量、综合训练等情况,论文或设计质量,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与文化、心理素质、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生源,社会评价,就业情况。

1、按资产评估的对象划分,资产评估报告书可分为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凡是对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称为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凡是仅对某一部分、某一项资产进行评估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称为单资产评估报告书。

2、按资产评估工作的内容划分,可以分为正常评估、评估复核和评估咨询,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也可以分为正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复核报告和评估咨询报告。

3、按评估报告书所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详细程度划分,资产评估报告分为完整评估报告、简明评估报告和限制性评估报告。

4、评估生效日跟据评估项目的目的.和作用不同,资产评估可以划分为追溯性评估、现值性评估和预期性评估,评估报告也相应的可以划分为追溯性评估报告、现值性评估报告和预期性评估报告。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名称:QS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区__大道1154号

法定代表人:___

注册资本:4500万

经营范围:饮食供应,国内商业,旅馆,舞厅,浴室服务,美容美发,商务服务,礼仪服务,模拟游戏机。

二、评估目的

为对外投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为QS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21幢房产和2块土地使用权。除储运部16幢仓库位于__区__新村外,委估的房产和地产均位于__区__大道与__路相交处,现用于商业经营。委估资产的所有权证分别为“W国用(20__)字第157号、第158号、”“W房字第20__05765号、第20__05766号、第20__05855号、第9900103号”。

四、评估基准日

本评估项目基准日是20__年7月1日;本评估报告所采用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资产价格标准,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

五、评估原则

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的评估原则。在对全部资产进行现场勘察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资产的技术状态和参数,力求准确估算委估资产的现时公允价值。

六、评估依据

1、《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

2、_1991年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1996)03号”文颁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暂行规定》和财企[20__]20号《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及《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5、W市政府制定的基准地价资料;

6、W政[20__]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W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7、委托方提供的产权证明:“W国用(20__)字第157号、第158号、“W房字第20__05765号、第20__05766号、第20__05855号、第9900103号”;

8、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和资产占有方法人营业执照;

9、工程造价信息及房价信息;

10、评估人员现场勘查记录等。

七、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类型,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QS公司商业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采用市场比较法,对储运部仓库采用重置成本法,对土地使用权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

八、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于20__年7月15日至20__年7月21日,包括接受委托、现场调查、评定估算、评估汇总、提交报告等全过程。主要步骤为:

1、接受委托:我公司于20__年7月15日接受QS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正式受理了该项资产评估业务。在接受评估后,由项目负责人先行了解委托评估资产的构成、产权界定、经营状况、评估范围、评估目的,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共同商定评估基准日、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和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现场调查:在资产占有方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评估人员根据其填制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资料,调查土地的坐落位置、所处的繁华程度等各项指标,填写现场勘察记录,检查、核实、验证其产权证明文件等资料。

3、评定估算:评估人员针对资产类型,依据评估现场勘察等情况,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评定估算委托评估资产的评估值。

4、提交报告:根据评估人员对委估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分析,撰写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并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充分交换意见,进行必要修改,按照程序经本公司内部三级审核后,向委托方提供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如何激活班组工作的细胞,历来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通过采取统一学习工厂企业文化理念,统一培训学习、实践摸索等一系列措施,班组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比较规范这样一个过程,班组工作在企业整体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作用越来越大。9月5日下午,七车间机修小组专门组织组员集中学习阅读了《5702工厂企业文化理念》及《5702工厂企业文化理念演讲征文比赛获奖作品集粹》,6名组员根据自己的实践工作经验,结合工厂的企业文化谈了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思想认识有多高,工作就可能做得多好。在这方面,多数组员对工厂企业文化和对在本职工作中的作用的认识是明确的,是有相当高度的。深知建设个性企业文化的重要意义,深知只有以人为本,建立企业与员工的“心灵契约”,才是最深的企业文化,才有了永葆青春、永具活力的源泉。一个成熟的企业不要得益于一时,也不要苦恼于一时,只要能赢得员工的心,就是能赢得最终胜利的企业。我们的企业文化,就是要搭建企业与员工的“心灵之桥”,使所有的员工对企业充满热情与希望。实践证明了,5702工厂的企业文化是使我们的企业成为有希望的企业。几年来,工厂注重在挖掘企业文化载体上下功夫,使企业文化建设深入民心,丰富员工生活,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通过企业文化演讲、趣味运动会以及各种文体比赛、文艺演出等,活跃员工生活,给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机会。通过对员工岗位、技术、业务及企业文化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培养现代企业员工应有的情操。

如果说车间是企业的“细胞”,那么,班组则是“细胞”中的“细胞核”,是车间的排头兵和领头雁,机修班组能否胜任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发动机修理质量的好与坏,也直接关系到工厂的兴衰。七车间是发动机试车车间,是整个发动机维修出厂前的最后一个环节,任何一个小小的失误都会给车间和工厂造成巨大的损失,七车间机修小组是负责车间发动机试车设备和电气动力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维修工作,及配电房、气房、责任机台的巡视检查工作。是发动机试车工作后勤保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机修小组成员在组长赵师傅的带领下通过刻苦学习,掌握了专业知识,确保了发动机试车的顺利进行。组长赵师傅由一名普通员工成长为班长,在*时的工作中他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脏活、累活抢着干,班组工作有了新的起色。在学习会上他深有感触地说:作为班长,做事要顾全大局,凡事从全班的工作考虑,精益求精,在日常工作中要起带头作用,不仅要勤于学习,而且要善于思考,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要以德立威,有威才能有为。班组是企业最基层的一级组织,是企业组织结构的基石和生产流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起跑点,是培养“四有”队伍的起燃点,是增强企业活力的源头,是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沿阵地,是实行民主管理的一个层次,它具有最广泛、最经常、最直接的群众基础。

会间小组每个成员都仔细阅读了发放的《5702工厂企业文化丛刊》,统一了思想观念。“我为航修奉献,航修给我富足和快乐”。大家认为:思想是人之根本。要想工作好,思想得先对头。在工作中带头开展潜移默化的思想工作,教育职工树立以厂为家、厂兴为荣的思想,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做好本职工作,不断培养职工良好的职业道德。把自己的带头作用和思想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强化班组集体功能意识。做到每天提前半小时到工作场所巡查,了解设备运转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安排工作。同时,要十分重视班组整体功能的发挥,站在全局的高度,思考、观察、分析、处理问题,把自己置于整体之中,带动千军万马,不搞单枪匹马,遇事大家商量,注意倾听和采纳各种意见,但在原则问题上不迁就,是非面前不含糊,做到敢管、善管、不怕得罪人。

作为一名新时期的航修工人,我们肩负着光荣的使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嘱托,努力为祖国的航修事业作贡献,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自觉的学习企业文化,用企业文化武装头脑,指导行动。要树立不甘落后,自强不惜,用于超越,追求卓越的精神,要在自己*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不*凡的事情,为七车间的发动机试车做好相关设备的维护和及时的修理工作,这就是“*凡中的伟大”

以上既是经验,又是要求,更是方向。我们的班组工作刚刚处于起步阶段,我们的工作任务还很重,全体班组身负使命,一定要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意识,不断在实践中学习、探索、总结、积累,提升自身素质,积极发挥主力军作用,展现主人翁风采,立足本职、埋头苦干、积极探索、锐意创新,通过辛勤的劳动为5702工厂美好明天的辉煌做出更大的贡献,为祖国的航修事业尽自己的一分力。

——资产评估毕业实习报告3篇

在学习《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结合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的“资产评估操作程序部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是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的,它比《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的“资产评估操作程序部分”更加系统和科学,并有一定的创新和超前。下面按照基本评估程序步骤对新的评估程序和评估操作规范进行对比。

现值和价值评估总结 第3篇

对于第一次在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岗位的的我来说,还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经过了这半年来的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岗位实习,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特别是在实习单位领导和资产管理工作岗位的相关同事的关心和指导下,认真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在工作中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我学会了很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岗位理论实践技能,增加了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岗位相关工作经验。

记得当时拿着通知书时喜悦的心境,到此刻对着电脑写心得体会的时间,才发现,三年的时间,一眨眼就过去。回顾这三年的大学生活,心里总充满着感激,感激教师对我的培养,感激同学的支持、信任和宽容。以下是我这三年的心得体会:

现值和价值评估总结 第4篇

我很荣幸进入江苏省苏杭教育集团(修改成自己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岗位实习单位)开展资产管理岗位实习。为了更好地适应从没有资产管理岗位工作经验到一个具备完善业务水*的工作人员,实习单位主管领导首先给我们分发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岗位从业相关知识材料进行一些基础知识的自主学习,并安排专门的老前辈对资产管理岗位所涉及的相关知识进行专项培训。

在实习过程,单位安排的了杜老师作为实习指导,杜老师是位非常和蔼亲切的人,他从事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岗位领域工作已经有二十年。他先带领我们熟悉实习工作环境和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业务内容,之后他亲切的和我们交谈关于实习工作具体性质以及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岗位容易遇到的问题。杜老师带领我们认识实习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并让我们虚心地向这些辛勤地在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岗位上的前辈学习,在遇到不懂得问题后要积极请教前辈。 毕竟是人生第一次在资产管理工作岗位上,所以真正掌握这一份工作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一开始我对实际资产管理岗位的工作内容比较陌生,都不太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对实习单位的情况也不

太了解,不过杜老师会告诉我该怎样处理自己在资产管理岗位上遇到的问题。慢慢的我也就熟悉了自己的资产管理岗位工作内容,在资产管理岗位上的一些棘手问题也能自己独立解决,每天把工作做得井井有条。

在单位实习期间,我从事的资产管理工作岗位相关的工作之外,还负责协助其他部门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计划,利用新学习的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岗位业务知识处理相关文书。

现值和价值评估总结 第5篇

实习目的是,通过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岗位实习使我了解以后再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岗位工作的特点、性质,学习体验资产管理相关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学习与积累工作经验,为以后真正走上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岗位做好岗前准备。

同时通过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岗位的实习,熟悉实际工作过程的运作体系和管理流程,把自己所学资产管理工作岗位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锻炼资产管理工作岗位业务能力和社会交际实践能力,并在工作中学习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岗位的新知识,对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总结并提升,以指导未来在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岗位的学习重点和发展方向。

现值和价值评估总结 第6篇

[关键词]_法,法律地位,价值所在,存在问题

从1994年到今年,正是《_法》颁布与实施十周年,这是一个值得庆贺的日子。_法实施10年以来,为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的_法制打下了良好和坚实的基础,树立了依法治监的_治理理念,为我国打击犯罪、惩罚和改造罪犯,保障罪犯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根据这十年来《_法》实施的状况,_法治所面临的问题和形势还是十分严峻的。“这些问题既有来自于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客观水平的局限,也有来自于国家刑事立法体系和刑事司法体制方面的制约;既有来自于_外部社会环境方面条件的影响,也有来自_内部自身的因素;既有来自_立法体制的,也有来自_法实施机制的;既有人的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物质的和制度或体制方面的因素。[2]”本文籍《_法》颁布十周年,对《_法》的法律地位及其所体现的价值作一评估。

一、《_法》的法律地位

现代法理学认为,某部法律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般是由该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其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内容及其调整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调整方法所决定的。笔者认为《_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非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附属与补充,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_法》具有独立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地位

《_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讲明:“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权威,其他部门法都是由宪法所派生出来的。从《_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来看是《宪法》,并不是其他法律,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法渊上的派生关系,尽管法渊上的不同,不能成为《_法》独立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充分理由,但是,至少从法渊上排除了《_法》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派生关系;从《_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其主要调整对象为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即行刑法律关系,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是_在行刑过程中,发生在_和罪犯之间的惩罚和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社会关系。这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其并不调整刑罚的执行活动,而《刑事诉讼法》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规范,显然《_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各有不同的调整对象;从调整方法上来看,《_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也不同,《刑法》的调整方法是采用刑罚制裁的方法来调整其保护的社会关系,而对于《_法》来说刑罚制裁是其执行的内容,而并非其调整方法;从法的性质和任务来看,《刑法》是规定刑罚的法,《刑事诉讼法》是确定刑罚的法,《_法》是执行刑罚的法,各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任务。《_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附属与补充。

(二)《_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有人认为:“_法具有基本部门法律的属性和特点。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共同构成刑事法律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三者相互衔接、相互支持,共同构筑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框架,并呈”三足鼎立“之势[3].”其实这种观点有待商榷,现行《_法》很难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所谓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定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离不开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并非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能成为部门法。划分法律部门所依据的标准一般认为包括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的调整方法,同时还必须遵守这样几个原则:粗细恰当原则、多寡合适原则、主题定类原则、逻辑与实用兼顾的原则。[4]在整个行刑法律体系中,《_法》仅仅调整部分行刑法律关系,即对自由刑的行刑法律关系,其他具有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比如说拘役、罚金、管制和余刑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行刑法律关系并不在《_法》的调整范围,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应该能够概括对同一法律性质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但从《_法》目前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来看,其并没有调整全部的行刑法律关系,其只调整绝大部分的自由刑的行刑法律关系。很显然《_法》很难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当然,“从_法律所具有的行刑法的实际意义来考察,确保刑罚实施和实现的行刑法,应当成为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同的国家基本部门法的地位,这是行刑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的客观现实的反映和要求,也是刑法改革日益重视刑罚效益和行刑效率的反映和要求[5]”。刑罚的发展经历了由生命刑、身体刑到流放刑直到当今以自由刑为主的发展形态,刑罚的实际效益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而行刑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刑罚执行日趋科学、民主、人道、平缓和谦抑,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刑事司法领域,“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行刑趋势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的主题,把以《_法》为主体的刑事执行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与国际行刑理念相衔接的必然需求,也是真正实现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立法目的的客观需要。

(三)《_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法律体系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知识体系,“犯罪”和“刑罚”是刑事法永恒的主题。二者具有天然的联系,犯罪是刑罚的必然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定后果,是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中心内容。刑事法最根本的目的或作用是通过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等环节,发挥刑罚对罪犯的惩罚、遏制、改造等功能,从而实现对犯罪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最终达到减少和消除犯罪的目的。

有的论者认为,《_法》调整的是_的刑事执行活动,_由司法部即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因此,_是行政机关,《_法》是行政法的范畴,笔者对于这种观点并不认同。一般来说法的性质主要由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来决定,不受其实施机关或执行机关的管理领导体制的影响。就《_法》而言,_执行刑事判决,行使刑罚执行权的刑事职能并没有因为领导体制而改变,在活动的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国家刑事司法活动,而不是政府行政行为[6].比如说公安机关是典型的行政机关,但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权的刑事职能并没有因为其管理领导体制而发生改变,否则规定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刑事诉讼法》岂不是变成了行政诉讼法。总之,不论_机关的领导体制如何,也不会改变《_法》为刑事执行法的法律性质。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有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自由刑判决在实践中占审判机关整个刑事判决数量的90%以上。[7]”由此可见,徒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我国主要的刑罚方法。根据《_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余刑在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由_执行。由此可以看出,_是我国主要的刑事执行机关,在刑罚实现活动的过程中,_发挥了主体性的作用。_作为自由刑的执行场所,在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时代成为了的刑罚体系的物化象征。“刑罚的动态运作机制告诉我们:在当今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制度下,_作为刑罚的执行机构,作为自由刑的执行场所,其行刑的功能发挥使其在刑罚机制运作中扮演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行刑机制的运作与刑法、刑罚的发展从理论到实践都处于一种深深互动关系之中。[8]”

国家运用刑罚治理犯罪,是通过刑罚权的分配和运行得以实现的。刑罚权一般可分为四项权能[9],即制刑权、求刑权、用刑权(又称量刑权)和行刑权。制刑权,即国家立法机关创设刑罚的权力,包括设立、变更、废止刑罚的权力;求刑权又称追讼权或权,是指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的权力;用刑权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适用刑罚的权力;行刑权即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权力,是整个刑罚体系的最终环节。

行刑权是一项独立的刑罚权能,它是指以_为代表的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是实现刑罚权的最终落脚点和关键所在。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戈尔丁所言:“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来说,……他基本上是根据法律的刑事部门来认识法律的。在这一部门中,法律与法律实施似乎无可摆脱地纠缠在一起。法律的象征意义与其说是立法者,不如说是警官,后者的任务是预防犯罪、侦破案件和逮捕犯罪分子。然而法律的实施过程并不仅限于此,它的顶点是在审讯和定罪的复杂过程之后对犯罪所实施的刑罚。[10]”尽管这一论断是针对整个刑事司法而言,但同样说明了以_为代表的行刑机关对于刑罚活动的重要性以及普通公众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它是普通公众初步认识法律的最后环节,法律是否民主、谦抑、人道和平缓无不从_行刑过程中体现出来。基于此,国家为了规范刑罚执行活动、弥补刑事执行法的空白,《_法》得以出台。因此,在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时代,规范_行刑活动的《_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一样,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_是刑罚最终的和集中的体现者,也是国家施政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特殊检验者。“实际上_行使的是行刑权,我国的刑罚权分为几个部分,包括侦查权、权、审判权,最后是行刑权,我觉得行刑权对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我们现在的社会对这一块是比较忽视的,把人抓了,判了,送到_,改造得怎么样,就不大管。这个工作没有做好,导致再犯率、累犯率都很高,回头对社会造成危害,又需要抓人、判刑,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所以_法制的改革应该提到这个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的范围之内、国家的法制建设的背景下来考虑。所以,_改革与发展是关系到国家司法体制如何转变的问题。[11]”减少乃至消除犯罪几乎是所以统治者和善良人们的共同愿望,随着犯罪现象的加剧,其施加给我们的影响和压力也越来越大,人们不断地修改修正《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但是事与愿违,犯罪现象并没有减少,反而加剧了,这迫使人们不得不把目光转向刑罚的执行与刑事执行法。刑罚的确定解决的只是刑罚实现的基础,而刑罚实现必须通过刑罚执行才能实现其真正内涵。“刑罚的制定和适用、刑事法创制和实施,都要在_行刑中得到实现。故此,从认识到理论,从立法到司法,从刑罚的制定到刑罚的适用,都重视和直面_行刑这面镜子,是当今中国社会科学地制定刑事政策、进行刑事立法与司法改革的要害之一。否则,如果割裂了它们之间的这种关联,忽视了_行刑所具有的影响和检验作用,那么,不仅是首尾不能相顾,甚至就是本末倒置。”[12]

_的改革与发展、_实施刑罚的效果取都决于_法的完善与否,_法的完善与否不仅关系到_法治本身,而且对于我国司法体制的转变,刑罚目的的实现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_法》的价值评估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13]”。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最基本的要求,_作为我国刑罚的主要执行机关,其对于法治的推行自然具有一种不言而喻、责无旁贷的责任,_法治不仅是国家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其具有自身的独特的价值与品格。在一个在民的法治社会里,_法制不仅是国家惩罚、改造犯罪者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同时也是保护罪犯法益的特殊工具,“刑罚并不是对过去的报复,因为已经做了的事是不能勾销的,它实施是为了将来的缘故。[14]”_法治要求_行刑符合国家法治的要求,公正、合理、人道和有效地执行刑罚,最终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

法治首先是有法之治,法律是法治的先导。对于推行_法治而言,《_法》的出台是一种自然而又必然的要求。如果连一部最基本的规范_刑罚执行的法律都没有,那么_法治将成为一句美妙的空话。因此,在推行_法治的大背景下,在理论与实务界的殷切期待下,酝酿8年之久的《_法》终于出台了。然后法律的价值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法律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于法律来说也同样如此。法律只有去指导实践,运用到实践中去才能检验和体现其价值,否则,再好的法律也永远只是一张写满承诺和价值而无法兑现的纸,法律应是一种活生生的事实状态。因此对《_法》价值的评判只能从《_法》实施的实践中去寻求答案。《_法》从1994年出台到现在已经实施10年了,10年的实践已经能够给我们一个理性评价与分析的平台。任何事物都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价值,因此本文也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评价《_法》的价值。

(一)《_法》的价值所在

1、《_法》是_法治的逻辑起点

正如上述所言,法治最基本的前提是有法之治,仅有_法治的理念,没有实在法的确认;仅有依法行刑的要求,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仅有保障罪犯人权的意识,没有法律的宣言,那么,这一切都成为空谈。《_法》确认了_法治的理念,为程式公正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更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尊重与保护。《_法》的颁布为依法治监的提供了实在法的依据,使_治理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是_法治的逻辑起点,是_刑罚执行经验的总结、结晶与升华,为依法治理_、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提供了明确而又具体的法律依据,使整个_的行刑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0年来的客观实践所证明,通过对《_法》的宣传与学习,《_法》正逐步成为指导与规范_行刑活动的基本准则,广大_人民警察能够按照《_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地、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行使手中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从一定程度来说,依法治监的_治理理念已基本形成。从近10年的_工作来看,《_法》已经成为整个_行刑工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是_一切工作的基本纲领,在_行刑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

_法治不仅要确立理念,规范程序,保护人权,而且也必须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就像好的法官执行一部不完善的法典比愚蠢的法官执行一部‘不朽的’法典要好一样,一种独创而且协调的_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来执行也没有价值。[15]”因此《_法》明确了_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为_选拔优秀的人才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_法》不仅仅是“管_的法”和“管_人民警察的法”同时也是“保障_依法行刑的法”和“保护_人民警察公正执法的法”,客观实践所证明,只要我们的_和_人民警察切实地按照《_法》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受法律的保护。

《_法》第12条第2款规定:“_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了_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_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这一看似简单的规定实质上包含着国家对于_干警多年以来无私奋斗和奉献精神的肯定和褒奖,作为依法教育改造罪犯的_人民警察,是光荣而又神圣的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人民警察法律地位的确立使_人民警察感到自己在新时代和现代文明社会中的角色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社会的认同。可以说《_法》的实施增强了_人民警察对_工作的信心、爱心和责任心。《_法》第5条规定:“_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_、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这是对_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地位的进一步确认,肯定了_人民警察是_行刑活动的具体实施者。_人民警察依法行刑受到法律保护,体现了国家、社会对于_人民警察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同志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邓小同志南巡谈话也曾讲到:“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讲,关键在人。”同样道理,对于_治理来说,确立了依法治监的_治理念之后,依法治监的步子能不能快一点,罪犯的改造效果能不能好一点,关键在于我们的_人民警察,只有提高_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只有理解、支持和关心_人民警察的事业,_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提高,_法治才能真正实现。

马克思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于_这个上层建筑来说,物质保障对于_法治来说是必不可少的。《_法》规定:“国家保障_改造罪犯所需的经费。_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_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_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_的财产保护机制,明确了_经费来源于财政而非来源于_自身,尽管在《_法》实施的10年内,_经费的保障不尽如人意,但是并不能成为否定这一规定的价值的理由。这一规定为今天正在进行的_体制改革和监企分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我们_改造工作开始逐步摆脱经费和生产双重困扰的恶性循环。

2、《_法》的制定和实施完善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体系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实体法即刑法、确保程式公正的程序法即刑事诉讼法和规范刑罚执行活动的刑事执行法。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有《刑法》、《刑事诉讼法》,但没有规范刑罚执行活动的完整、统一的刑事执行法,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一个缺陷。但是在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时代,_作为自由刑的执行场所,《_法》的颁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刑事执行法的空白,并成为我国刑事执行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应当说《_法》的颁布和实施远远超出了其本身的独立意义,而且直接地表现为其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重大作用。_法的建立,使中国以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执行法为基本框架的刑事法律体系基本建立起来;这些法律的全面实施则使中国的刑事司法开始进入整体或全体性的法治状态。而且解决长期以来中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诸如_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和任务问题,_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主体地位问题,_生产和罪犯劳动改造的关系问题,等等。[16]总之,《_法》的颁行把中国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刑罚执行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刑罚权是基于犯罪存在的,对犯罪人实行刑事惩罚的国家权能,是国家统治权或者说国家的组成部分。[17]”刑罚权的产生是国家权力分化的结果,而国家权力实现最终依赖于社会组织结构的运作。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国家权力的功能日趋分化和专门化。对于刑罚权来说也同样如此,刑罚权作为国家依法惩处罪犯、改造罪犯的权力,其具有内在的独特的结构。由过去刑罚追诉、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各权能混为一体逐渐演化为不同的权能分别由不同的专门机关行使。一般认为,国家刑罚权的完整内容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18]等。刑罚权被分为四个权能正是其功能日趋分化和专门化的结果。随着刑罚权功能的分化和专门化,刑罚权的四个权能也由不同的专门机关行使。在我国刑罚权的运作机制中,_及其常委行使制刑权,公诉机关即检察院行使求刑权[19],法院行使量刑权,_行使自由刑的刑罚执行权。但是,在《_法》颁布前,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结构中,竟未规定专门的行刑机关,也未规定_为专门行刑机关,且没有明确_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因此,_在其发展的历史中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沦为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的附庸和补充。这违背了刑事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和刑事司法专门化的原则,从而影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实现源于制权,始于求权,定于量权,终于行罚,刑罚执行使刑罚由应然状态和宣告状态最终转化为现实状态,刑罚目的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刑罚执行。确立专门的、独立的刑罚执行机关不仅仅是理论使然,也是客观需要使然。

《_法》第2条规定第1款:“_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一规定从法律上宣告了_摆脱了在历史发展中长期处于审判机关或行政机构附庸的地位,明确了_的法律性质,确立了与公、检、法机关一样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这一规定确立了_作为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主体的地位,也就是在事实上肯定了刑事司法活动中,公、检、法、司四主体的地位。更进一步讲,这对所谓刑事诉讼中有关机关——现被界定为公、检、法机关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的一种突破和发展。”[20]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刑罚权能的运作机制。

通俗一点来讲的话,《_法》颁行为中国的刑事司法做了二件大事:在立法层面弥补了我国刑事执法的空白,形成了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以《_法》为代表和主体的刑事执行法等较为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在运作机制方面确立了_独立的主体地位:即专司刑罚执行的机关,以法律形式宣告了中国也有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实现了刑罚权能较为合理的专业化分工。

其实《_法》为中国刑事司法做出的贡献远远不止这些。随着_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丰富,为刑事执行法典的制定创造了客观条件,为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最终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建构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法律意义。

3、《_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障罪犯人权,促进罪犯改造

如果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那么,《_法》无疑是罪犯人权的大。

人权的保护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基本标准,对于人权的保护和尊重是法治本身的内涵。所谓人权就是人之为人也就是说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正如夏勇教授所言:“作为普通权利,人权意味着,所有的人类成员,不论在种族、阶级、信仰、肤色、财富、性别、国籍、知识、能力等方面有何具体差异,皆一律平等,拥有人之所以作为人的同等的价值和尊严。[21]”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人文主义强调对人的尊严的重视,尊重人为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相信每一个人都有其自身的价值,其他的一切价值,包括人的权利都导源于对人本身价值的尊重。人文主义不是指人类的希望建立在人性的善恶上,而是建立在人的潜能上之上,这种能力包括语言、交流、观察、推理、想象和创造的能力,并认为这种能力一旦释放出来,人就能够在一定程序上获得选择自由并开辟改善自己命运的可能性。

犯人的人权也同样应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犯人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一个犯人。”也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法律也应当尊重其作为人本身的价值,尊重其语言、交流、观察、推理、想象和创造的能力。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具有契约性质的国家,公民交出部分权力后,必须在所交出的权力范围内接受负责这部分权力的组织机构即政府的支配。然而,公民交出部分权力的本意并非要政府来支配自己,而是需要通过它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不被侵犯。犯人正是因为行使了其交出的那部分权力中一小部分,(比如说故意伤害,每一个公民故意伤害他人的自由根据契约已交出)所以其必须为占有那交出的部分权力而付出代价以维持其与其他守法公民的权利平衡(比如说被判处监禁),但是未交出和未被剥夺的那部分权利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

正是源于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_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在其他条款里也一一列举了罪犯的诸多权利。这些保护罪犯的权利条款正是_刑罚执行、改造罪犯以人为本的思想的具体写照,体现了对于罪犯的终极人文主义关怀。现代法理学告诉我们,罪犯接受刑罚是因为犯了错,而不是为了惩罚,惩罚只是为了让他不再犯错。现代_的伟大价值就在于“源于报应,表于惩罚,载于改造,止于自由[22]”。

《_法》尊重和保护罪犯的人权,首先是以人为本,尊重罪犯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然而,《_法》尊重和保护罪犯人权,不仅是源于尊重罪犯本身的价值,而且也是源于促进罪犯改造的需要。我国《_法》第1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条明确体现出了我国_的基本职能是通过正确执行刑罚,以惩罚和改造作为手段,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第3条规定:“_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教育和劳动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些规定体现出了“以改造人为宗旨”而非“以惩罚人为宗旨”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犯人不再仅仅是_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同时也是权利主体。

犯罪现象是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犯罪现象的产生不仅有罪犯自身的原因,而且有其自身之外的客观的社会的原因,比如说饥饿、贫穷、受人胁迫等。从一个尽职的国家来说,国家应有消除饥饿、贫穷、胁迫的义务,也有教育每一个公民树立正确思想观念、接受必要生活技能、提供适当文化教育的义务,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正是因为国家在上述方面的缺位,从而产生了犯罪。国家为了补救其失职所造成的社会消极影响,国家有义务采取一切合法措施将罪犯改造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因此犯人不仅享有最基本的人权,而且享有基于其作为罪犯而应享有的特殊权利:改造权,即要求国家提供一切可能的合理的合法措施对其进行改造的权利,包括要求国家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心理矫正、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_法》第4条规定:“_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这一条体现了国家对于罪犯改造权的肯定和尊重,即罪犯在服刑过程中享有接受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等权利,以使出狱后能够有正确的思想观念、有适当的文化素养、有必要的生活技能以适应社会。同时《_法》为了服务于罪犯改造,规定了奖惩、考核,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减刑、假释等监管措施,充分调动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发挥了罪犯的主观能动性,罪犯不仅是改造的客体,更是改造的主体。根据1996年和1997年司法部两次对于部分省市_的调查报告显示,随着《_法》的施实,大多数地区的狱内秩序稳定,罪犯违规违纪、脱逃、狱内发案等,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3].实践证明,《_法》的颁行,有力的保障了罪犯的人权,提高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进了罪犯的改造,为刑罚目的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_法》存在的问题

任何法律都不是尽善尽美的,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为法总是具有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法律只是对已经存在的社会秩序的一种确认,不管多么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总是难以应对迅猛发展的社会生活的变化。这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然而承认法的滞后性并不表示我们在此毫无作为,也并不表示我们对《_法》的否定,我们承认它的缺点正是为了改正缺点,我们的批判是为了更好的建树。根据《_法》实施10年以来的客观情况,《_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_法》难以适应行刑一体化进程

所谓行刑一体化并非是学者们所创造和虚构的东西,它是刑事一体化思想在刑罚执行活动过程中的自然延伸。它是指把刑罚执行当作一个整体性、系统化的制度来看待,通过刑罚执行权的合理组合和配置,使刑罚执行活动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实现对包括_执行自由刑在内的、具有同一性质的刑事执行活动和行刑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统一,建立起以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为支柱和框架,相互配套、衔接和平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从而提高刑事法的整体效益。

实现行刑一体化首先必须合理优化配置行刑权,使行刑权的各个组成部分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当今中国刑罚执行法律体系中,行刑权分别由_、法院、公安机关行使,造成_主体地位的不完整性,也使行刑权被人为的割裂开了,未能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从而影响了行刑权的效能。尽管《_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基本的刑事执行法的作用,但是因为其实非全体刑事执行法而无法取得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平等、衔接、统一的刑事部门法的地位,实际上不可能完全达到全体刑事执行法的作用,最终影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要想通过行刑权的一体化的途径实现刑罚目的,显然,对于只规范自由刑的《_法》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_法》的颁布虽然弥补了我国刑事执行法上的空白,确立了_独立的刑事司法活动主体的地位,并成为我国刑事执行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关于刑罚权的合理分配,刑事法的整体构建,显然不是《_法》可以匡定的内容。

“正确认识刑事执行的独立地位及重要作用是进行立法的必要前提,现代意义上的目的刑、教育刑思想使刑事执行开始突破了理论和实践的传统界限,逐步摆脱其依附性和从属性,它自身特有的性质、职能及任务的实现,在客观上要求有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律,是刑事法发展的大势所趋。[24]”因此,在《_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体执行法或行刑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统一和配合已成为一种比较紧迫的客观需求。《_法》实施10年以来,为全体执行法或行刑法的制定积累了相当多的理论和实际经验,全体刑事执行法制定应该是可行的。

2、《_法》影响行刑模式的改革和创新

基于刑事法律一体化、刑事执行一体化的思想被广泛认同,在当今世界刑事司法领域“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趋势已达成共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得以提出。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源于法律的世俗化发展、道德观念的不断变化和精神医学、心理学等实证科学的进步,是刑法谦抑性的表现。“恢复性司法”是“三非”的核心内含,是指刑罚不仅仅源于报应,也不仅仅源于功利,而是源于恢复性的功能。国外_针对不同罪犯的不同特点,设置了封闭式_、半封闭式_与开放式_,这是行刑社会化与行刑个别化的具体表现。司法部针对当今国际行刑发展的趋势,提出了_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三化”要求,“三化”是针对国际行刑趋势制定的我国_发展的战略目标。_行刑工作的社会化日益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所谓行刑社会化就是开放,不仅指_的开放,充分调动一切社会资源与力量参与到_行刑工作当中来,而且指犯人的开放,使犯人不仅在_中接受刑罚和劳动,而且可能包括到社会当中去改造。

然而,现行的《_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我国_工作与国际行刑趋势相衔接、_行刑模式改革和创新的桎梏。

《_法》第2条第2款明文规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_内执行刑罚。”所谓“在_内执行刑罚”笔者认为是指上述刑罚不仅由_来执行,也包括应该在_内执行。

现在我国一些_在尝试探亲放假、半监禁、试工试学等新的行刑模式,有的学者提出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对_进行更为合理的设置和分类,包括设立半开放式和开放式的_,诚然这是一件值得提倡的事情,这证明我们的_工作不但没有被封闭,反而以一种开放的姿态吸取国际上合理的成功经验。然而这又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探亲放假、半监禁和试工试学等行刑模式已经突破了法律的界限,探亲放假、半监禁、试工试学等方式显然不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有严格的法定条件,上述方式已经突破了《_法》意义上的刑罚执行场所的范畴即_内为刑罚执行的场所,而上述行刑模式的刑罚执行的场所不仅仅包括_内,然而也可能包括_外的社会场所。而就开放式_、半开放式_的设置而言,《_法》也并没有给其提供法律上的依据,《_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_的监禁形式和种类,但是,在我国_史上从来没有过开放式、半开放式_,全监禁的_是我国一直以来传统的、全部的、默认的“固定模式”。

我们不能因为探亲放假、半监禁、试工试学等刑罚执行方式和开放式、半开放式的_的设置有利于改造、矫正罪犯和实现刑罚目的而阻却上述方式的违法性。

法治首先意指依法而治。依法而治指执法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其权力,履行其义务。执法者不是立法者,其无权解释法律,更不能创设法律。法治又是良法之治,要求法具有正义的内容,执法者的执法活动应实现正义的要求,而同时法又具有天然的滞后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也需要发展和创新。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执法者必须实现正义的要求,同时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然而解决这个矛盾的义务在立法者,权力也在立法者,执法者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力去创设新的法律来解决法与社会、法律与正义和法与价值实现的矛盾和冲突。从改革和发展的眼光来看,探亲放假、半监禁、试工试学等新型的行刑模式和开放式、半开放式_的设置是实现刑罚目的、体现刑罚人道、实现法律正义的需要,但是现行《_法》的规定又否定了这种改革和创新,使现行的_行刑模式的改革和创新陷入一个客观需要和法律限制的两难处境。因此,笔者认为,修改后的《_法》对于行刑场所、行刑模式等规定应采取中性的立法态度,以使修改后的法条能够有容纳新的发展趋势的空间。

3、《_法》缺少_执行管辖和外籍犯特别监管的相关规定

(1)亟待规范_的执行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横向管辖权和各系统内部的纵向管辖权,使公、检、法三家单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从而为三家刑事司法机关的权力运作提供了程序性的保障条款。而《_法》没有关于_执行管辖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罪犯被人民法院判决处徒刑后,不同的省市地区的_在罪犯徒刑执行的管辖方面存在不同的处理模式,这给整个_的刑罚执行工作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这主要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遣送。据笔者所知,在上海地区,上海市_系统出于促进罪犯改造、方便罪犯服刑的角度,对于部分外省籍的犯人采取遣送回原籍服刑的办法,但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种遣送缺少法律依据。首先是关于遣送权的问题,外省籍罪犯是否可以遣送,接受遣送的_是否有权接收,接收后应当由当地什么_执行刑罚,这些缺少法律的规定;其次,遣送应当依据什么原则和程序进行,是否有必要尊重罪犯本人的意见,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导致不同地区的_的改造条件与生活环境差异,遣送是侵害还是提高了被遣送罪犯的权利这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再次,遣送严重削弱了原判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检察对于被遣送犯的联系和监督,涉及到了原_和原审人民法院、检察院之间以及他们与接收被遣送犯的_及接收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权力分工问题;最后,一些被遣送回去的犯人利用遣送这种方式在接收地_得到法外处遇的情形在客观实践中常有发生,从而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降低了法律的权威。

第二,关于移押。在刑罚执行实践中,在同一省市的_之间,不时有部分罪犯从这一_被移押至另一_,罪犯移押一直是一个饱受非议的问题,每当有罪犯被移押至别的_时,都会引起罪犯议论和猜疑,这严重影响了罪犯服刑改造的积极性,给整个_工作带来非常大的消极影响。发生上述现象的原因正是因为《_法》缺少规范刑罚执行管辖的程序性条款,使一些罪犯利用在省、市内_之间移押等方式取得法外处遇和特殊照顾。

笔者认为,亟待加快制订严格的_执行管辖规定来规范_刑罚执行工作,这对于实现_法治、防止法外特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应设立外籍犯监管的特别条款

所谓外籍犯也就是非中国公民的罪犯,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犯人和无国籍的犯人,正是由于外籍犯具有母国身份上的特殊性,我国_关于外籍犯的监管是特别慎重,一般都采取相对我国犯人来说比较特殊的监管方法。但是现行的《_法》在外籍犯的监管方面没有特殊规定,导致了实践执行工作与法律的冲突。《_法》应当设置特别章节或专门性条款以规范外籍犯的刑罚执行工作,主要应当解决外籍犯的劳动改造、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会见探亲等问题。

在劳动改造方面,尽管《_法》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应当参加劳动,但在司法实践中,外籍犯一般是不强制参加劳动,采取自愿劳动的劳动改造方式等,从而造成了外籍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的“超国民待遇”,引起我国犯人的不满,造成对我国犯人的法外不公。

在罪犯处遇方面,《刑事诉讼法》、《_法》规定了法定条件下保外就医、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方式和狱政管理等手段,并没有区分外籍犯和中国籍犯人,更没有剥夺外籍犯的上述权益。但是在刑罚执行实践中,外籍犯几乎没有过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原因在于上述执行方式按照我国相关法律都需要相应的监管机关或监管人(比如说罪犯假释后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监督),但是缘于外籍犯身份和地域的特殊性,实际很难找到适当的监管机关或监管人,导致法律赋予其权益无法得到实现,从而造成了对外籍犯的法外不公,影响了外籍犯的服刑改造,并成为国外攻击我国罪犯人权状况的借口。

在外籍犯的探亲会见等方面,比较突出的是外国使领馆会见其本国籍犯的法律定性问题,其是法定的探亲会见还是属于政治性质的外交会见,这是一个极其敏感的问题,我们的《_法》不能也无法逃避这个问题。

因此,针对外籍犯的特殊情况,解决好外籍犯的刑罚执行,是维护法律公正、稳定监管秩序的需要,也是加强我国与国际刑事司法交流与合作,促进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的需要。

4、《_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冲突

随着《_法》的颁布,以《_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较为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开始建立起来了,1996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的新《刑法》使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更趋于合理与完善,但也进一步加剧了《_法》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矛盾与冲突。笔者在此举出几处《_法》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冲突或不协调的地方:

在《_法》与《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冲突:如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_法》第25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显然,二者在无期徒刑犯的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上发生了矛盾。是执行专门的刑事执行法《_法》的规定还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理解?《_法》是专门规定刑罚执行的特别法,《刑事诉讼法》是在《_法》制定后的后法,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还是后法优于前法?这不仅是一个法律解释与理解的重大理论问题,而且对于_行刑来说如何实行法治与正义的迫在眉睫的实质性问题。

在《_法》与《刑法》的不协调方面表现为:比如特赦制度,《刑法》规定了特赦制度,对于特赦罪犯应依法释放,而《_法》对释放的规定仅限于罪犯服刑期满,对于特赦犯的释放根本没有涉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漏洞,应予以补充;比如减刑制度,《刑法》规定除了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之处,还必须具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条件,而《_法》却无这方面的规定,从而影响了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性;还有《_法》第59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这与《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相冲突。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最为经典表达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同时也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等。《刑法》规定了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罪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累犯,而且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故意犯罪按《刑法》的规定应为数罪并罚,而《刑法》并没有规定数罪并罚中的新罪应当从重处罚。《_法》是专门关于刑罚执行的法,规定刑罚的适用是刑事实体法《刑法》的范畴,《_法》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管辖实体法的东西,况且其规定违背了罪刑法定等最基本的刑罚原则。《_法》制订在前,新《刑法》制定在后,对于罪犯服刑期间的故意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也很难说是对《刑法》的一种补充。西文有一句著名的谚语:“把恺撒的东西还给恺撒,把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意思是说世俗领域的事情由世俗的_管辖,精神领域的事情由教会管辖。今天我们同样可以说,把实体的东西还给实体法,把执行的东西还给执行法。

5、《_法》操作性不强,缺少必要的与之相匹配的法规

《_法》有些条款过于原则、笼统,使《_法》没有得到全部落实。如《_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_的财产及依法使用的资源”,但是缺少必要的保护性措施;又如《_法》规定:“_发生罪犯脱逃,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_密切配合。”而实际因缺少必要的操作性条款公安机关与_很难做到相互配合与支持,而且在“即时抓获”的理解上也存在严重分歧,多长时间是“即时”根据该法条很难推导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立法要求语言精炼、准确、严谨、规范,这不仅仅是有利于法律实际操作的需要,而且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上述“口述式”的法条表达方式显然不符合现代立法原则的基本要求;还有《_法》规定:“国家保障_改造罪犯所需经费。”“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等等这些规定涉及的方面,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各省的政策规定又不同,正是缘于缺少必要的可操作性条款,使许多_为了追求自身经费的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到生产而非改造方面上来,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

类似上述的立法缺陷还有许多,笔者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以《_法》为核心的和基础的_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加快制定与《_法》相配套的法规,以增强《_法》的可操作性和应用性,但是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对《_法》本身作出重大的修改。

总之,《_法》的颁行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从根本上完善了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体系,为我国_法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保障了罪犯的人权、促进了罪犯的改造,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同时,《_法》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批判、总结、修改和完善,从而真正实现_法治的宏伟目标。

注释:

[1]参见金鉴主编:《_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4页。

[2]张秀夫主编:《中国_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3]金鉴主编:《_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5页。

[4]参见: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至24页。

[5]张绍彦:《行刑变革与刑罚实现》,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页。

[6]《_法》第2条第1款就明文规定:“_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从中可以看出其从事的是刑罚执行活动,而刑罚执行活动属于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外部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刑罚执行并非现代行政法学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7]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69页。

[8]张苏军主编:《中国_发展战略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9]:《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62-64页;马克昌、杨春洗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70-172页。

[10][美]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35页。

[11]陈兴良:《只有完善_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监》,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5期,第23页。

[12]张秀夫主编:《中国_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至第6页。

[1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第167-168页。

[14][美]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41页。转引自张秀夫主编:《中国_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15][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中译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3页。

[16]参见张秀夫主编:《中国_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17]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18]关于刑罚权的种类划分,最早见于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后来得到刑法学界的普通认同(见本文注[9])。近年来,邱兴隆又在其《刑罚的理发基础》中对这一理论观点作了补充,将其划分为“制刑、配刑、动刑、行刑”等内容,但笔者认为,其上述两种划分其实质内容基本上是一样的。

[19]其实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应为刑罚权能中求刑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最后环节和目的是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这在侦检合一的国家里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实行侦检合一的国家,侦查权与公诉权往往由一个专门的国家机关行使或由检察机关指挥侦查机关进行侦查。

[20]张绍彦:《行刑变革与刑罚实现》,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页。

[21]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页。

[22]张晶:《人性化的表达》,载2002年第4期《中国_》。

现值和价值评估总结 第7篇

【关键词】 税基评估; 行为主体; 行为客体; 批量评估; 争议解决制度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税制结构也日趋完善并逐渐与国际接轨。_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公布的《_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做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这次税制改革制定的九个方面的任务中包括开征物业税。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物业税又称“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香港地区称“物业税”,我国采用这种叫法。开征物业税主要有两个关键因素,即税基和税率。其中,税基数额多少需要借助评估手段对房地产等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物业税的主要计税依据。在国际上,以征税为目的的税基评估包括很多方面,如物业税、不动产、财产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都要进行税基评估,这是广义上的税基评估;在我国,税基评估现仅对不动产而言,它是随着我国准备开征物业税而产生的,是狭义的税基评估。基于我国现状,本文所讨论的是指狭义的税基评估。税基评估在美国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已有较久的发展历史,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长期的实践,在物业税税基评估、不动产税基评估、财产税税基评估、所得税税基评估、关税税基评估等税种方面,逐步形成了较成熟的税基评估理论体系、较先进的税基评估技术和较完善的税基评估争议机制。中国开展税基评估,需要积极借鉴国外税基评估中的有益因素。

一、国外税基评估理论和方法概况

(一)国外税基评估的行为主体和客体

税基评估行为主体和税基评估行为客体是税基评估基本理论中最基础的两个因素,是建立税基评估体系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也影响着税基评估的其他因素,如制度、方法等。

税基评估行为主体是指开展税基评估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可理解为开展税基评估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和由哪些人员实施。世界各国对税基评估的主体规定各不相同:有的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从事不动产税基评估(如澳大利亚、英国等);有的国家出于节约政府行政成本考虑,委托社会评估机构进行税基评估(如美国、加拿大等)。总而言之,在国外税基评估活动中,既存在为税收征收和缴纳需要的、发生在税收征纳之前的申报征纳税基评估活动(即征纳税基评估),也存在有关当事人因对税基评估结果不满意而引出的纠纷税基评估活动(即纠纷税基评估)。

税基评估行为客体是指税基评估的评估对象,可以理解为税基评估的计税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研究得出:国际上有四种计税依据,即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价值、土地价值、租金收益和土地面积。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制定统一税率(如荷兰等),也包括制定差别税率(如泰国等);土地价值指排除了土地上的建筑物后的土地自身价值,(如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台湾等);租金收益是以不动产出租的价格为税基评估客体;土地面积是指以土地实际范围的大小作为税基评估客体(如俄罗斯、波兰、匈牙利等)。近年来,税基评估客体呈现两个发展趋势:一是倾向于采用同一种计税依据;二是在选择同一种计税依据上倾向于采用从价计征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价值(如立陶宛、罗马尼亚等),引入从价计征方式。

(二)国外税基评估的主要方法

税基评估方法是税基评估体系的核心部分,国外进行税基评估一般采用批量评估的方法,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回归分析评估批量计税价值,就是根据数理统计分析的原理,对影响税基价值的相关关系进行数量变化规律的测定,确定一个回归方程,并对所建立的回归方程进行有效分析、判断,形成可靠的税基价值模型。批量评估方法的基本程序是:第一,鉴定所评估财产的特征;第二,确定适用所评估财产稳定交易运转的市场区域;第三,确定此市场区域中影响价值形成的(供给和需求)特征;第四,建立能体现此市场区域中影响财产价值特征因素之间关系的评估模型(模型设定);第五,调整评估模型从而确定影响价值的各特征因素的作用(模型校准);第六,根据所评估财产的特征因素,应用评估模型进行推论判断;第七,检测批量评估的结果。以AVM(自动评估模型)为核心技术的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系统(CAMA)和地理信息系统(GIS)是美国不动产税基价值评估的技术支撑。运用批量评估方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评估人员熟练掌握多元回归分析等数理统计技术、建立完善的地理信息系统和配套的计算机辅助系统。

(三)国外税基评估的争议处理制度

税基评估争议处理机制是税基评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基评估体系是否健全的标志。税基评估争议处理制度是指从法律角度对那些不满的纳税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申诉予以处理的一整套司法程序。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比我国健全,在税基评估的争议处理制度方面也取得了许多经验。一些国家,据中央(州或省)和地方政府(郡或市)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不同,将税基评估争议处理制度划分为中央和地方税基评估的争议处理程序。国际估税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ssessing Officers,IAAO)于2001年颁布了《税基评估申诉准则》,对争议提出的时间、复议、申诉、程序以及宽限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设立了专门的税基评估争议处理部门。与批量评估系统和比率研究所致力于实现的税基评估总体公允化相比,税基评估申诉制度实现的是前两者遗漏下的个体的公允化,它是纳税人主动争取公允化、评估争议处理机构配合其实现公允化的过程。

二、国外税基评估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选择适当的税基评估行为主体

选择评估行为主体是国内学者进行税基评估理论研究应考虑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税基评估活动的行为主体应为政府机构下属的一个部门,可以称作“税基评估中心”,这个部门与我国地方税务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构并列,并保持密切联系。因为税基评估需要借助于税务部门拥有的纳税户的基本资料和与税务政策和税收专业知识相关的信息,也需要借助房地产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数据资料和土地变动的市场价格信息。“税基评估中心”的人员可以从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土地估价师等人中选进行培训。

(二)合理确定税基评估客体

中国土地特征的复杂性非任何一个国家能比,仅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缓慢,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就相对落后,甚至具体到某个省,它所属的各个市之间的经济发展也参差不齐,不能一概而论。基于上述我国国情,同时考虑到公平原则是税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在确定税基评估客体时,不宜采用统一的计税依据。对东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可以借鉴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价值为计税依据,各个城市的商业中心,可以借鉴租金收益为计税依据;中部地区可以考虑以土地价值为计税依据;而我国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宜采用以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见表1。

监管过程可依据经济发展情况分为几个等级进行,这样做的弊端是将增加税基评估的难度和工作量,这就需要各个部门进行密切配合。此外,我国的海洋、湖泊、山脉等,需要依据不同的地理环境和经济用途制定特殊的计税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税基评估的计税依据可以向统一的方向发展。

(三)做好运用批量评估方法的基础工作

用发展的眼光看,运用批量评估方法是可行的,然而,从运用批量评估方法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评估人员熟练掌握多元回归分析等数理统计技术、建立完善的地理信息系统和建立配套的计算机辅助系统进行分析,目前在我国将批量评估方法应用于物业税的条件仍然不成熟。运用该方法需要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1.需要从立法角度明确我国税基评估的主体、客体、价值类型、评估范围等基本概念。

2.需要一批能较熟练地运用数理统计的人员,尤其熟悉回归分析,这些人员也应当有一定的会计、税务、房地产的基础知识储备。

3.需要建立房产土地信息数据库,这是在我国进行税基评估应用批量评估方法的瓶颈。建立房产土地数据库要以反映房产和土地价值的关键指标为基础,这些指标应是动态的,因为房产、土地的数据随着时间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在不断改变。以一个城市为例,选取科学、合理的指标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设立反映房产价值和土地的典型指标,如价格、位置、楼层、面积、户型等;其次,选取典型房产和土地样本;再次,根据房产和土地的实际情况求出各个指标的均值;然后,采用德尔菲法为这些指标赋予权重;最后,将均值和各个指标相乘,得到反映各个指标的合理价值。建立房产土地信息数据库为在我国开展税基评估工作奠定了数据基础,也为我国建立运用批量评估方法提供了数据支持。

(四)建立税基评估争议处理制度

我国开展税基评估活动,首先应当考虑制定一套健全、合理的税基评估争议处理制度,因为税基评估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从而产生争议,正确、合理地处理这些争议是税基评估在我国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也能体现公允价值。进行税基评估争议处理的部门应当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它不能代表税基评估行为主体一方的利益,也不能代表税基评估行为客体一方的利益,它的性质应当是中立的。处理税基评估的人员除了应当具备专业的税基评估知识之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协调能力,因此,税基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与普通的税基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相比,应更高一筹。笔者认为,我国税基评估争议提出时间应当以半月为宜,因为我国税基评估的对象是房地产,房地产的价值受时间因素影响较大;税基评估争议复议以两个月为宜,因为目前我国税基评估刚刚展开,出现争议需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查;税基评估争议的程序可以借鉴国外的税基争议程序;我国税基评估争议制度的目标应当致力于在力争实现公允化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税基评估的理论及方法、健全我国税基评估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 _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人民出版社,2003.

[2] 纪宜成.再论论税基评估的有关问题[J].中国资产评估,2005(7).

[3] 纪宜成.三论税基评估有关问题[M].2006年国际评估论坛论文集,2006.

[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改革的国际借鉴与改革方案构想[J].税务研究,2006(8).

[5] 耿星.开征物业税中的评估问题[J].税务研究,2004(4).

[6] 沈越火.批量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分析[M].2006年国际评估论坛论文集,2006.

[7] 纪宜成,傅传锐.批量评估:从价税的税基评估方法[J].中国资产评估,.

现值和价值评估总结 第8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价值评估人力资本

人力资源价值是指作为人力资源载体的劳动者所具有的潜在创造性劳动能力,这种潜在创造能力能够创造出可计量的外在价值,可通过对这种已实现的或可能实现外在价值的计量来表示其内在价值。当前理论界,关于是否应对人力资源价值进行评估,还存在一些争议。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力资源作为唯一能动的、活的资源,如果在交易中不予考虑,会降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形成产权交易和各类资本业务误区,损害当事人权益。

人力资源价值评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必要性

人力资源价值评估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宏观上讲,生产要素市场的建立是构建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部分,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又是重中之重。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交易的是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和能力,但人们实践经验等综合素质的差别,导致了能力上的差异,不同质的人力资源会创造出不同的价值,这就要求提供不同的报酬。建立一套人力资源价值评估体系,有利于供求双方对人力资源价值做出合理估计,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避免浪费。

人力资源价值评估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手段。微观上看,人力资源成本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成本,必然成为管理控制和成本核算的对象。由于异质的人力资源在相同岗位上创造的价值量不同,通过对人力资源价值的评估,可以使管理者了解人力资源上可能的花费成本和获得收益,为做出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提供依据。再者,人力资源价值体现在其未来超额获利能力上,没有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企业就不能获得超额利润,通过对人力资源价值评估,可使企业更重视人力资源的作用。另外,WTO过渡期内各保护条款的取消,跨国人力资源流动也活跃起来,但长久以来许多企业并不把人力资源当作资产看待,对此缺乏正确认识,更没有一套规范的评估体系,使得合资时许多中方专业人才白白投入给合资企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近来这种现象已大有改观,人力资源价值得到了广泛承认,但建立完善的价值评估体系依然任重而道远。

可行性

现实条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为人力资源价值评估提供了现实条件。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体制。因此,劳动力在特定阶段仍具有成为商品的条件。劳动力成为商品为人力资源价值评估提供了前提。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获得超额利润,就必须拥有一批专业的管理人员、掌握新技术的科技人才及熟练工人。为此,企业必须加大人力资本投资,重视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管理及科技人才。随着统一、公平、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劳动力作为商品有了交易的场所。所有这些都为人力资源价值评估创造了条件,使其方法的应用成为可能。

人力资源价值评估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对商品的价值及价值决定进行了充分阐述,他认为劳动者的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价值是由人的劳动创造,物不能创造价值但参与价值创造。既然劳动者是价值创造的惟一源泉,那么人力资源就有价值,是可以被评估的。所以劳动价值论从人力资源的内在价值角度阐述了人力资源价值的规定性。

马克思还注意到了人的不同能力在价值形成中的不同作用,将劳动区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这实际上也就承认了不同质的人力资源会创造出不同的价值,并要求不同的报酬水平。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来确定人力资源的价值。

西方人力资本理论

人力资本思想最早可追溯到西方经济学家亚当•斯密、马歇尔的论述。马歇尔认为,“所有资本投资中最有价值的是对人本身的投资”。首先提出人力资本理论的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他认为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曾指出“劳动者成为资本拥有者不是由于公司股票的所有权扩散到民间,而是由于劳动者掌握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在很大程度上是投资的结果,他们同其他人力投资结合在一起是造成技术先进国家生产优势的重要原因”。

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贝克尔指出“人力资本包括个人的技能、学识、健康,这些因素与人类紧密联系。我们不能把一个人与他的知识、他的健康和他通过受培训所掌握的技能分割开来,这些就是我们所指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因为现代世界的进步依赖于技术进步和知识的力量,不是依赖于人的数量,而是依赖于人的知识水平,依赖高度专业化的人才”。人力资本理论指出了人对自身投资不仅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也是个人获得财富的原因。

生产要素分配论

在生产活动中,需要相应的投入即生产要素。企业投入的生产要素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资本、劳动、土地、企业家精神及知识所有者提供的知识等。生产要素分配论认为企业在完成一个生产周期后,各生产要素在要素市场上都会得到各自相应的报酬,如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等,但问题是如何确定各种生产要素的分配比例,尤其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怎样确定人力资源这种无形的生产要素对企业做出的贡献,以确认和评估人力资源的价值,是一个重要的命题。生产要素分配论为此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人力资源价值评估方法

经济价值法

企业的经济价值是其未来收益的预测值,企业的经济价值是由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共同创造的。该法将企业未来的收益中视为人力资源投资获得的部分作为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额。

ν0为人力资源价值,r为折现率,R(t)为企业第t年的收益,Hr为人力资源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该式反映了人力资源的相对价值,可比较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对企业贡献的大小,以使企业有限资金用于最佳决策。但忽略了人力资源的必要劳动价值,会低估人力资源的价值。

未来工资折现法

该法以职工从录用到退休或死亡停止支付报酬为止预付的报酬为基础,将其按一定折现率折成现值,来作为人力资源的价值。

ν0为n年龄职工的人力资源价值,r为折现率,I(t)为职工未来第t年的工资。

公式将人力资源补偿价值资本化,在不考虑重大经济变动的情况下具有一定可行性。但除了存在职工未来工作时间与工资报酬经常变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外,工资只是企业使用人力资源所付成本的一部分,这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因为除了工资外,劳动者创造了大量剩余价值。所以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人力资源价值。

商誉法

商誉法是以企业过去的累计收益超过同行业平均收益的部分作为商誉价值,将属于人力资源的商誉价值作为人力资源的价值。

ν0为企业的人力资源总价值,RiF为企业第t年利润,RiF为同行业第i年平均利润,Hr为人力资源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该法认为企业获得的超额利润,一部分乃至全部都可以看作是人力资源的贡献,这部分超额利润通过资本化程序确认为人力资源价值。但由于只有企业存在超额利润时,人力资源才会有价值,其理论基础值得商榷,可能会有大部分企业人力资源价值为零或很小,甚至为负数。

实物期权法

该法将人力资源相当于金融期权的标的物,支出成本相当于期权的行使价格,使用时间相当于期权距到期日时间,人力资源价值的不确定性相当于期权中的衍生品的风险大小。

ν0为期权的当前价值,A为标的资产的当前价值,X为投资成本,r为无风险收益率,T为到期时间,σ标的资产的波动率,N(di)正态分布在di处的值。实物期权法是人力资源价值评估的最新发展,但会有大量的计算工作,某些指标的确定有一定主观性,波动率和无风险利率的选择决定了计量的准确与否,应特别谨慎。

另还有随机报酬价值法、人力资源加工成本法、完全价值测定法等,但他们都是各学者根据自己对人力资源价值评估问题的理解,见仁见智。总之可归纳为以工资报酬、成本、收益为基础三种思路进行计量,均有一定道理和可行性,但又存在一定不足。目前理论界和操作层仍不能拿出一套标准的评估体系。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入世后,对人力资源定价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无论“59岁”现象还是_对MBO的叫停都反映出对人力资源进行定价的时代到来,人力资源价值评估无论从理论还是应用上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目前学术界和操作层都不能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提出的方法也大多停留在学术层面,操作可能性不大,所以,构建一个标准、完善的人力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J.“Schooling,ExperienceandEarn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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