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采掘整治工作方案范文(合集3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4-01-09 09:59:3431

煤矿采掘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第1篇

一、建设绿色和谐矿区的重要意义

*县矿产资源十分丰富,多年来的矿产开发利用,对我县建设、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县经济的发展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开采过程中带来的破坏性,在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经济的发展中,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矿区人民群众的利益,大力建设绿色和谐矿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绿色和谐矿区,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路子,解决当前我县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有效节约和保护矿产资源,既是关系到当代人民生存发展的问题,更是关系到为子孙后代留下发展空间的问题,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利益分配原则、实现党的执政宗旨的迫切需要。

二、建设绿色和谐矿区的指导思想

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加快矿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努力建设绿色矿山;强化矿山生产企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和维护群众利益的社会责任,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促进科学、有序、安全、效益开发,努力提高矿业经济的发展质量,逐步改善矿区人民生产生活状况;加强矿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大力发展矿区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处理好矿地关系、矿山与矿山之间的关系、矿群关系,建设绿色和谐矿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建设绿色和谐矿区的目标

目标:力争用3年的时间,使非法开采、掠夺性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形成有序、安全、效益并重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区经济发展走上健康轨道;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人畜饮水等问题整治成效明显;矿区环境质量明显提高,矿区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人民群众收入逐步增长、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普遍改善;实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企业劳动用工规范化,社会保险全员化;矿地分歧、矿群矛盾、矿山之间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矿地、矿群、矿山之间关系趋于和谐;磷矿山:国有矿山开采回采率提高到75%,贫化率降低到5%以下,地方矿山回采率提高到67%,贫化率降低到5%以下;煤矿山:回采率提高到67%,贫化率降低到5%以下;铝矿山:回采率提高到70%,贫化率降低到5%以下。

四、建设绿色和谐矿区的步骤和方法

根据建设绿色和谐矿区目标,将绿色和谐矿区建设分为四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20*年8月)成立组织机构

为确保建设绿色和谐矿区相关工作顺利推进,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林业绿化局、县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建设绿色和谐矿区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研究、指导、协调、解决建设绿色和谐矿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二阶段:(20*年9月)宣传动员,启动绿色和谐矿区建设

各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加强宣传和学习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的精神,通过有线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远程教育等载体,在全县人民心中树立“护我环境、惜我资源、利我地方、惠我群众”、“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等意识,充分认识到建设绿色和谐矿区的重要意义,正式启动绿色和谐矿区建设。

第三阶段:(20*年10月至2010年9月)全面实施,稳步推进

县建设绿色和谐矿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摸底排查,清理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矿地、矿群、矿山之间的矛盾,分别将调查和摸底的情况登记造册,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全面实施绿色和谐矿区建设。

第四阶段:(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总结经验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建设,*县绿色和谐矿区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全面总结建设中的先进经验,提炼建设过程中的管理模式和机制,形成完善成熟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合作

为确保建设绿色和谐矿区中责任落实到人,避免出现工作重复、推诿等现象,将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如下:

_门:负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认真做好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制止和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县矿产资源规划》、《*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矿山“三率”指标考核,通过绿色和谐矿区建设,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提高矿山回采率,降低矿石贫化率,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安监部门:负责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巡查监管力度,依法督促矿山业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开采,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加强矿山“三废”排放的监管,依法查处矿山开采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各矿山企业编制矿区治理规划,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矿山采用清洁生产,井下开采采用湿法作业,减少粉尘排放,生活区使用清洁燃料,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配合国土部门完成矿山企业生态环境状况全面清理调查和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工作。

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加强对矿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对涉及林地的,协助和督促矿山业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矿山业主对破坏的林地进行恢复,并依法查处。

水利部门:负责抓好矿区农村人畜饮水的规划、建设工作;加大对矿区河流治理和维护的投入,防止矿区水土流失。

煤炭部门:负责完善煤炭产业的中前期发展规划,严把煤炭矿山企业的准入关,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的资源整合、行业监管,优化矿井的开采方案,推广转化一批先进的技术和装备,提高煤矿技术管理和机械化作业水平;大力推进煤炭资源深加工和煤气的综合开发利用;配合国土部门完成矿山企业生态环境状况全面清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积极推动采掘企业开展磷资源的深加工,延伸产业链,着力把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

_门:负责督促企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加强职工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职业病防治预案,完善职业病防治制度,加强职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加强矿区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管理,确保矿区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生活饮用水安全。

_门:加大劳动保障法规的宣传力度,规范企业用工,依法督促矿区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进一步加强矿区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积极探索适合矿区群众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

农业部门:负责全力推进矿区科技兴农,大力发展种养业,结合生态农业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工程,寻找农村传统生产生活能源的替代能源。

维稳部门:负责加大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按照“居有所安”行动计划要求,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深入开展“严打两抢一盗,保卫百姓安全”专项行动;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协调化解矿区矛盾纠纷和处置,矿区矛盾纠纷、总量、逐年下降;严厉打击“”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认真开展反警示教育和形式教育,建设“无邪矿区”;依法打击破坏和扰乱矿区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矿区稳定。

部门:负责及时调查处理涉矿上访案件和矿群纠纷,维护矿区社会稳定。

_门:负责加大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协调化解矿群矛盾,依法打击个别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矿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检察院:依法查处矿山管理中的各类失职渎职案件,对矿产开发中、扶商欺民等行为进行严厉惩治。

供电部门:负责对领导小组确定予以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矿山停止电力供应。

旅游部门:负责对景区开采矿山进行严密监管和巡查,禁止在景区规划区内采矿,同时加强景区缓冲区、进入景区公路可视范围内采矿行为进行监管。

法院:依法及时审理矿区各类案件,维护矿区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谐,维护群众及矿山企业合法利益。

纪检、_门:负责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等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做到有错必纠,有案必查;

审计部门:负责加大对矿产资源各种税费的收取、管理、使用的审计力度。

宣传、电视台等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建设绿色和谐矿区正面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反面典型案例的公开曝光。

财政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种涉矿税费,完善现有税费机制,把矿区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经费纳入征收范畴,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建设绿色矿区顺利进行。

物价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足额征收应征的相关规费;依法查处、并规范征收单位的收费行为。

各乡(镇):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加强本辖区内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抓好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监督矿山企业搞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为矿山搞好协调服务,维护矿山正常生产秩序;编制本辖区绿色和谐矿区实施方案。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标准

1、新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县矿产资源规划》,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布局,符合规定的最低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按要求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禁止在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县道、风景名胜区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设置露天开采的矿权;禁止在旅游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设置矿权;限制无下游产品的矿山企业开采,鼓励有精、深加工企业独立或合作开发矿产资源。

2、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宏观调控作用。编制各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正式矿业权设置方案前,充分征求当地政府和群众意见并进行公示,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对生态保护区、环境脆弱区、限采区、禁采区等资源开发的环境敏感区域,要严格控制,分类管理。利用编制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机遇,合理规划,调整矿山布局,推进非煤矿山整合工作。

(三)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

1、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在依靠各级矿产资源管理人员监管的同时,积极建立矿产督察员队伍,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人民群众在矿产开发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对明确监管的重点矿山和重点项目,要做到任务到矿,责任到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严格要求矿山企业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按方案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及时缴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凡是矿群矛盾、矿山纠纷突出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凡是资金不到位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凡是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坚决予以依法关闭。

2、源头上防范矿产资源开发中破坏环境的行为

在对新建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中,要把保护措施列为重要内容,一并审查、批准、审核,原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相关保护措施不健全的,要按规定及时弥补。对地质环境十分脆弱地带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不能确保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的业主,不批准其项目实施;强化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评估成果的强制性运用。结合我县实际,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培育新的支柱产业,弱化对矿业经济的过分依赖,减少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加大执法力度,督促采矿权人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对造成地质灾害未进行治理和补偿群众损失、未认真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山,其采矿许可证不予通过年检或不予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探矿权人在进行槽探、坑探、钻探作业时,不履行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予通过探矿权年检,不予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管,凡是不符合环评及审批要求的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并责令其停止生产。

3、以贵阳市*磷煤化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开采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以磷煤化工为主体,努力抓好部级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坚持节能减排、再使用、再循环原则,引导和支持矿业权人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鼓励矿业开发的科研、设计、勘查、生产等部门多渠道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提高采选技术,综合利用共伴生矿,切实推广充填采矿方法,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减少废渣排放和环境破坏,加强对矿山“三率”指标的严格考核,切实提高矿石回采率和回收率、降低矿石贫化率,促进矿产资源开发技术进步。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促进矿产开发的科研成果迅速转化,推动我县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不断提高矿山企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切实抓好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节能减排、清洁文明生产工作,对矿产资源开采中产生的污染、废弃物做好无害化处理,集中排放或用于充填采空区,实行全程污染预防、干预;支持企业探索煤矸石、矿渣的回收利用;规范矿山开采行为,杜绝新发灾害和环境破坏,从源头上消灭引发矿群矛盾的因素。逐步建成资源型、环保型、效益型、安全型”现代化企业。

4、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建立退出淘汰机制,加大不合格矿山关闭力度。

全面推进非煤矿山的整合工作,对辖区内的矿山进行清理,通过编制整合方案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置。对生产规模达不到最低要求的矿山,通过整合提高生产规模;对不具备整合条件只能独立设置且资源条件可以满足技改扩能的矿山,限期进行技改提高生产规模;对不具备整合条件且资源接近枯竭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对县内重要矿种,实行“总量控制,上大关小,调整结构,改善环境”等保护性开采措施,将优势资源配置给优势企业,逐步关闭只注重粗放型开采、无精细加工的矿山企业;加快全县矿山企业的整合力度,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配置、小矿合并为大矿等方式,逐步提高矿山开采的科学化、节约化和规模化程度,延长矿山的服务年限,逐步化解矿山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对各类保护区设定的禁采区,定期向社会公告,凡在矿产资源规划和各类保护区设定的禁采区内开采的矿山,限期关闭;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一律关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注(吊)销相关证照,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切断电源,停止供应并妥善处置爆炸物品。

5、切实解决矿区群众生产生活能源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民用煤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用煤。同时,要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工程,逐步实现以气代煤,节约用煤,降低群众生活成本,实现矿区农村能源生态化、多样化,推进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有条件的矿区要及时做好瓦斯民用工作,解决好矿区群众的生活用能源问题。

6、认真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制度。根据《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四)加强矿山环境治理

针对县内灾害的问题,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治理:一是对有责任单位的灾害,各部门要开展责任鉴定工作,严格要求矿山企业出资进行治理,落实好群众搬迁后的生产生活、子女入学等问题;二是对已经不能追溯企业责任的灾害,县政府将发改、民政、扶贫、水利等部门的项目资金给予倾斜,使矿山地质灾害得到及时治理。

1、工程措施

强化工程治理措施,每年都安排一些治理项目,如修筑拦渣坝和河堤、对矿区河道进行清淤、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减缓乃至遏制目前较为严重的矿山环境破坏,切实发挥治理工程固渣作用,防止矿区水土流失及现有地质灾害加剧。

2、搬迁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开展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力争在3—5年的时间里将矿区灾害危及群众搬迁完毕,同时培训矿区农民群众,矿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到企业就业,使矿区群众从农民转变为工人,消除零就业家庭,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对条件不符、不能进入矿山企业的,将其纳入乡(镇)或企业社会保障体系,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

3、生物措施

针对目前已经破坏的矿山环境,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要严格要求矿山企业开展治理恢复工作,重点是露天开采地区和矿区内的荒坡,督促其按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等资料开展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做到开采一处,治理一处,绿化一处;在对地下开采矿区开展花园式矿山建设,绿化工人生活区、保护开采区植被,改变目前矿区环境“脏、乱、差”现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对已闭坑且矿山环境有轻微破坏的矿区,采取封山育林等措施,利用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功能,逐步恢复矿区生态环境,促使矿区生态良性发展。

(五)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治力度

1、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打击非法采矿,严防非法采矿行为反弹,国土、安监、环保、煤炭等部门要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工作方案,严厉打击越层越界、采富弃贫、非法开采等违法开采行为。对典型案件,公开查处过程和处理结果。进一步健全完善群众举报、社会监督和动态巡查制度,重点矿区要明确监管的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对监控不到位,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2、实行矿产开采技术资料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对在地质勘查设计、储量核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中介机构、技术专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集中开展磷、煤、铝等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加强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开发利用管理,通过专项整治,使重点矿区、重要矿种实现开发有规划、矿业权设置基本合理、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大幅下降。

(六)、建立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新机制

1、凡在群众较为集中居住的矿区新设采矿权,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之前,对涉及矿区群众利益的问题,要采取听证方式,充分听取当地政府和群众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化解矛盾,合理设置矿业权;新设立矿山之前,必须征求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等部门意见;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在申办安全许可证之时,必须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环保手续、征占用林地手续并征求旅游部门意见才能签署意见上报。

2、制定资源开发补偿政策。积极争取上级同意从收取的矿产资源开发规费中,提取适当比例的资金,建立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矿山开采造成对群众损失的补偿安置、改善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对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3、矿山闭坑后,将闭坑后的矿区范围以承包或租赁方式出让给养殖企业或经果林企业开发,以产业发展来带动矿山环境恢复;或结合土地整理项目,将矿区土地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合格后,交于当地群众使用管理,用整理合格后的土地争取县内建设用地指标。

4、探索矿区群众以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入股参与资源开发获得资源开发收益权,建立矿业权人由于采矿活动引起矿区群众房屋开裂、人员伤亡及相关财产损失强制投保制度。

5、对在生产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与当地群众关系和睦、生产工艺先进、深加工发展良好的矿山企业,经县相关部门审查考核后,由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享受县内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煤矿采掘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打造中国美丽乡村为目标,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体相结合,坚持治理与转型相结合,坚持“治旧”与“控新”相结合,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努力实现矿产资源集约化、开采方式环保化、生产工艺清洁化、道路运输无尘化、企业管理制度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整治内容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全县辖区内所有开采的矿山环境进行全方位整治。

(一)开采区。推行矿产资源集约合理化利用,宕面规范、整洁;矿区采剥合理,边开采边复绿,矿区复绿面积不少于全部开采剥离面积的40%;泥土堆放有序,采取截污措施,防止泥土流失;按照开采方式环保化的要求,钻孔要有吸尘装置,做到钻孔作业无尘化;开采道路清晰合理;闭坑矿区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落实复绿方案和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做到全复垦复绿。

(二)加工区。采取综合降尘措施,加大对粉尘的治理力度;加工机组一律安装喷淋、布袋等防尘装置。加强污水治理,建设和改造三级废水沉淀池,建设水循环利用系统,添置泥沙分离器,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生活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收集生活垃圾,消灭白色污染,落实保洁措施,确保矿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四)运输道路。按照道路运输无尘化的要求,对矿区运输道路全程硬化,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做到常清扫、常洒水。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矿运车辆驶离矿区加盖篷布,对轮胎进行冲洗。

(五)固废处置。推行尾矿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沉淀池及时清淤,尾矿及淤泥的堆放有专门场所,堆放规范,并采取回填、复绿、防尘等措施。

(六)企业管理。落实业主环境保护责任,并明确一名分管环保的副经理(矿长)和职能科室,负责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健全相应的环保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境管理。

三、整治计划

全县矿山企业环境专项整治的时间为一年,即从年月开始至年月,分为组织动员、方案实施和考核验收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深入调查研究、明确目标的基础上,制定下发我县矿山环境专项整治的文件,并召开全县矿山环境专项整治会议。有关乡镇、职能部门要根据县政府统一工作要求,制订矿山企业环境整治推进工作计划方案并落实整治工作人员。各矿山企业根据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成立整治工作班子,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有关乡镇、职能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整治工作方案。

(二)方案实施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

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全县所有矿山企业根据整治的要求,按照各自的整治方案扎实抓好方案实施。各有关乡镇及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开展矿山环境整治,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明确工作主体,充分调动矿山企业主体的环境整治工作积极性,稳步推进全县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确保整治任务圆满完成。

(三)考核验收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

按照“整治一家、验收一家、规范一家”的方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年终颁发荣誉证书,享受矿山奖励政策。对达不到矿山环境整治标准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环境专项整治结束后,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如年度复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四、奖励办法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一)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县政府与有关乡镇签订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有关乡镇要与矿山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作为考核工作的依据之一。

(二)考核结果列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前置条件。凡矿山企业环境整治考核验收不达标的,一律不得申报省、市、县级绿色矿山。

(三)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凡当年环境整治考核验收达标并且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的矿山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三年内享受奖励政策,如年度复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停止奖励。奖励的额度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排污费扣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后的60%进行返回,并在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煤矿采掘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市为目标,按照“规范、有序、安全、科学”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坚决整治矿山开采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规开采、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隐患、水土流失等突出问题,控制开采总量,减少矿点数量,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整治目标

通过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取缔、关闭无证和严重违法的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固体废物按国家规定得到妥善处置,粉尘、固定噪声源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措施全面落实,安全事故大幅度减少;矿山开采量得到严格控制,按照批准的开采规模组织开采;矿石运输管理得到加强,确保路面、河道清洁;配置矿产资源的市场机制基本建立,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矿业权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矿业秩序明显好转,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持证开采率达到100%,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90%以上,矛盾突出的矿业权纠纷得到妥善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制止,全市矿业经济基本实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有序经营、文明生产。

(二)主要任务

1.取缔布局不合理,生产粗放、工艺落后,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无合法矿石供应渠道的小矿石加工厂、砖瓦轮窑厂、小石灰窑;关闭对周边环境影响大又无力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矿山;对不符合矿产资源、环保、安全生产、水利、林业、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规要求的矿山企业实行停产整顿、限期治理;清理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违法占用土地和破坏生态公益林等各类违法行为。

2.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按照建设生态市和工贸旅游城市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标准,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废水、粉尘、固体废物的治理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3.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评价标准,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用安全生产工艺,确保安全生产。严肃查处私自制造、交易爆炸物品的矿山企业。

4.加强交通运输管理。严格执行公安、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严禁无证、无照、报废车辆、船舶从事运输和超载运输,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5.做好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按照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建立矿山治理和生态保护制度,督促矿山企业承担复垦复绿责任和义务。

6.全面清理和严肃查处一些地方矿产资源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违法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越权发证的行为;违反国家、省有关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不严格执行市场配置资源规定的行为;擅自减免相关税费的行为;其他违反相关税费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违法违纪行为。

7.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地要结合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深入查找管理制度及措施上的漏洞,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维护矿业秩序的长效机制。

8.自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在综合整治期间,除国家和省安排的勘查及开发项目、外商投资的重大勘查项目外,暂停受理新的采矿许可证、现有矿山扩大矿区范围及矿业权转让申请。对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受理的矿山企业办证申请,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认真做好相关协调及服务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整治重点内容和重点区域

(一)重点内容

1.无证无照开采加工的;

2.破坏性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的;

3.超标排放废水、粉尘、噪声,随意堆放固体废物的;

4.矿山安全评价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私自制造、交易民爆用品的;

6.无证、无照、报废车辆、船舶从事矿石运输,车辆、船舶超限运输的。

(二)重点区域

1.琅琊山风景保护区、南谯花山—腰铺石灰岩矿区;

2.来安屯仓水库—复兴集钾长石矿区;

3.全椒谭墩石灰岩矿区;

4.天长冶山采石及铁矿区;

5.定远西卅店—青山石灰岩矿区,定远池河采砂区;

6.凤阳武店—西泉石灰岩矿区、凤阳大庙石英岩矿、凤阳小溪河中家山—马山多金属矿区;

7.明光官山—涧溪凹凸棒石粘土矿区。

四、实施步骤

这次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大体分为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年12月1日—*6年1月31日)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成立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动员会议,印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向矿山业主和全社会宣传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营造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氛围。

(二)清理检查阶段(*6年2月1日—*6年4月30日)

各地、各部门按照综合整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力量摸清辖区内各矿山、加工厂的基本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分类排队,制定出具体处理措施,排出时间表,落实责任人,为集中整治与处理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做好规划配套工作,为搬迁企业准备好接替资源。

(三)集中整治和处理阶段(*6年5月1日—*6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根据第二阶段清查情况,成立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公安、工商、林业、交通、农机、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对矿山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各类违法行为采取区别对待,分类进行处理。各县、市、区要将拟依法取缔关闭、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名单报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总结验收阶段(*6年10月1日—*6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应于*6年9月底前完成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并向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县、市、区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继续暂停受理矿业权办证申请,直到验收合格为止。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还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长效管理,防止出现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必须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负责矿山企业综合整治的执法监督和联合验收工作。各县、市、区和有关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确保将各项综合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各职能部门必须在各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确保这次矿山企业综合整治任务顺利完成。

(二)突出重点,区别对待

1.对下列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关闭:

(1)地处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控制区域内;城市水源地;本市境内淮河、滁河、池河、清流河等主要流域性河流、湖泊和水库及其堤坝两侧控制范围内及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内;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国家公益性林区范围内的矿山企业。

(2)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又无力治理的矿山企业。

2.对有违法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可不予关闭的矿山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要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对需立案查处的要坚决查处,公开曝光,绝不姑息护短;对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分级管理,落实责任

1.这次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与有关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整治工作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整治工作。矿山业主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行动。

2.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矿山企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整治:对无证矿山开采点,由_门予以取缔;对无照经营的石料加工厂(场),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对采矿权已到期和受让资源量已开采完毕的矿山企业,由_门查处;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的,由环境保护、水利部门查处;对达不到矿山安全评价标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对私自制造、交易爆炸物品的,由_门查处;对使用无证、无照、报废车辆、船舶运输和超限运输的,由公安、交通、农机部门查处。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_门批准的开采规模组织开采,_门按批准的开采规模限量限时供应民爆用品。对被依法取缔或查处的矿山企业,_门停止或暂停供应民爆用品。对无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_门不得供应民爆用品,供电公司不得供电,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有关综合整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矿山业主要切实增强资源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经营。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和解释工作,统一思想。_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严厉查处未按规定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矿产资源,干扰和阻挠综合整治工作的违纪案件,确保政令畅通。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期间的工作,处理好被取缔、关闭矿山企业的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要实行矿山企业综合整治进展情况旬报告制度和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制度,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整治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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