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根治欠薪工作总结(共4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总结2023-04-06 07:11:47114

银行根治欠薪工作总结 第1篇

根据《关于开展1每年度根治欠薪暨“无欠薪”县创建夏季专项行动的通知》(治办欠发[1]6号)文件要求,我局从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企业、项目建设现场督导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全力予以抓紧抓实抓好,有效杜绝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全县中小企业诚信健康稳稳固发展。现将1年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机制。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同时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为防止此项工作不出偏差,落到实处,实行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扎实开。

(二)大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深入企业、项目建设现场开展法律法规宣活动,向工人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项目建设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督导检查,妥善处置拖欠工资问题。通过深入企业一线走访农民工、查看用工单位农民工劳务签订合同、工资发放确认资料、对全县中小企业逐户进行拉网式逐一检查督查,准确掌握全县中小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及欠薪情况,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做到及时妥善处置,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一是监督在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二是督促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责任。三组织落实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责任及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四是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及用工单位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资的项目施工单位,责令拿出解决问题方案,及时处理,不断强化部门监管和督查督办职能。五是督促用工单位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制定并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二、存在问题

(一)1年以来我县中小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但受市场低迷、企业生产不景气等因素影响,企业及用工单位资金紧缺,拖欠农民工工资在个别领域有所抬头。

(二)由于建设项目增多,工程建设单位带资垫资、转包分包,企业与工程建设单位存在劳资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有时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三)个别用工单位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知识水平较低,一旦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拖欠工资,不能采取合理合法方式解决问题,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意见建议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继续在用工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当中深入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劳动维权知识,做到了检查、整改、教育相结合,使企业和劳动者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意识。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是督促用工单位严格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办法,建立农民工工资协作制度。二是检查企业及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三是督促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四是督促建设单位制定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具体办法。

(三)定期督查检查。为了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到实处,我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企业、工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银行根治欠薪工作总结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_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清防并举、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通过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欠薪治理工作,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县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主体工资支付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全县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防欠工作日常监管责任体系和部门联动的防欠工作机制;

(二)全县xxxx年欠薪投诉举报案件发案量比上年下降20%以上;

(三)当年新发生的欠薪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避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访和突发性事件。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欠薪治理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1、加强领导,建立县政府主导的欠薪治理工作机构。

2、落实责任,明确县政府相关部门及_门工作人员责任分工,并将其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3、协同配合,建立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4、政令畅通,构建共享信息平台,实现相关部门欠薪信息的有效对接。

(二)进一步加大对欠薪行为的教育和惩处力度

1、开展百场维权宣讲进工地、进社区等活动,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农民工)依法用工、有效维权的意识。

2、在新闻媒体设立专栏,宣传政策,曝光违法,推广典型。

3、开展建筑行业、“四小”、物流、装卸、配货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4、对欠薪企业实行重点列管制度,对其整个施工、经营过程按月检查,全程监控其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5、将欠薪单位纳入用人单位信用监督体系(包括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体系、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人民银行诚信系统),并视欠薪行为分别予以媒体曝光、限制招投标、一票否决、清出建筑市场的处理。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4月8日—4月30日)

1、拟定方案。县劳动保障局作为本区域内欠薪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拟定欠薪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的防欠责任人,组织实施以调查摸底、日常监管、普法宣传、专项治理为主要工作方式的欠薪治理工作,并建立用人单位数据库,受理和查处欠薪投诉举报案件。

2、落实责任。县劳动保障局对所辖区域内的建筑施工项目逐一落实防欠责任人(x镇辖区防欠责任人:卢铸钢;达连河镇辖区防欠责任人:尹承栋;其他乡镇辖区防欠责任人:蔡传明;总辖区防欠负责人:李铁峰)。开展欠薪治理工作,重点检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保障金缴纳、维权告示牌设立,工程分包、转包及劳务合同签订等情况。

3、学习培训。一方面对防欠责任人进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欠薪治理工作政策规定进行培训,特别是建筑行业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对防欠责任人进行防欠工作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实施阶段(5月1日—11月30日)

1、召开工作会议。一是分行业召开用人单位负责人、劳资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明确工作要求,区分监管重点。通报xxxx年有欠薪行为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列管的名单,对xxxx年发生新的拖欠的用人单位,视情节分别处以重点列管、限制招投标、一票否决、清出建筑市场的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二是要求用人单位签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承诺书。三是及时召开部门内部的防欠工作会议,对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问题进行梳理,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四是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防欠工作例会,研究部署防欠工作。

2、开展维权宣讲。一是对用人单位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培训班对用人单位劳资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二是开展劳动保障维权重点提示、警示、启动百场维权宣传进工地、进社区等宣传活动。三是在新闻媒体开展欠薪治理专栏,按月曝光欠薪企业(首月曝光去年欠薪企业,以后每月曝光上月欠薪企业),推广欠薪治理工作经验。

3、巡视监管。防欠责任人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开展防欠工作,对本区域内的建筑施工项目,在施工期要适时进行日常监管检查,并填写防欠手册或制作调查检查记录;协察员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项目适时进行排查上报,并协助专职监察员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专职监察员对每个建筑施工项目每月至少检查1次,对重点列管的单位每月至少检查2次。进入秋季后,要对建筑工地和民工居住地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因经济(劳务)纠纷、劳动纠纷等引发的欠薪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院、劳动仲裁等途径解决;对发现的拖欠工资或其他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协调_门处理。

4、举报专查。加大对欠薪投诉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力度,对于xxxx年新发生的欠薪案件,一方面要加大处理(罚)和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务必要在30个工作日内结案。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有效途径或部门解决问题。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xxxx年2月10日)

xxxx年欠薪治理工作,要结合半年、年终总结工作,对防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五、工作考核

为鼓励先进,激励后进,扎实做好欠薪治理工作,县劳动保障监察 大队将分阶段对防欠责任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

(一)考核内容(100分)

1、责任区施工工地基本情况。防欠责任人必须对责任区内的建筑工程基本情况,劳动用工情况全面掌握。内容包括:

(1)摸清建筑工程基本情况(10分);

(2)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情况(5分);

(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情况(10分);

(4)劳务分包、转包情况(5分)。

2、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维权告示牌设立情况(40分)。即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告示牌情况;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以及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3、普法维权宣讲情况(20分)。防欠责任人按要求在责任区内开展普法维权宣讲进工地、进社区情况。

4、投诉举报情况(10分)。

(二)考核标准

1、扣分项目。

(1)责任区内建筑工程遗漏一个扣3分;

(2)劳动合同未签订,按工程项目数量,每个扣2分;

(3)未办理用工备案,按工程项目数量,每个扣2分;

(4)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工程项目数量,每个扣3分(批缓项目除外);

(5)责任区内建筑工程有违规进行劳务分包、转包未及时通报、报告的,每个扣2分;

(6)发生拖欠工资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对外省建筑施工企业与其本地施工人员达成协议,年底统一支付工资的不扣分);

(7)未督促设立维权告知牌,按工程项目数量,每个扣2分;

(8)未开展普法维权宣讲,按工程项目数量,每个扣2分。

2、加分项目。

(1)单项考核满分的,另加1分;

(2)拖欠人数20人以上或拖欠工资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重大拖欠案件及时发现妥善处理,避免重大、群访案件发生的,另加2分。

3、取消资格项目。

(1)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拖欠工资案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并引发集体上访或围攻政府机关造成恶劣影响的(恶意讨薪情况除外);

(2)单项考核出现2个以上项目得0分的;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防欠责任人,年底不参加评优、评先、评奖,扣发当年年终各项奖金。

(三)考核方法

建立考核制度,采取实地考核、受理投诉举报案件查实情况、审查书面材料等方法结合的形式,每季度通报考核结果。县_门为辖区内每名防欠责任人建立考核档案,年底根据累加成绩确定名次。

针对各单位考核以辖区内发生欠薪案件数量为准,如未达到下降20%的绝对指标,取消年度标兵单位、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x县欠薪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坚持靠前指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欠薪治理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强化措施,确保取得实效。要强化各项工作的落实力度,本着“教育引导、跟踪整改、依法处理”的原则,教育用人单位自觉遵纪守法、自我约束,特别是增强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三)落实责任,实施目标管理。要对责任区域内的建筑单位,特别是对列入重点列管、一票否决、限制招投标、清出建筑市场名单的企业、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并实行防欠责任人责任制,对责任心不强、不落实防欠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出现欠薪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防欠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信息对接,开展信息通报工作。要加强欠薪信息的对接,及时交流信息,及时分析解决防欠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汇报,防止重大、群体性上访案件发生。

银行根治欠薪工作总结 第3篇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_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帐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xx]347号)和_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帐款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人社局职能,对中小企业账款中涉及拖欠劳动报酬一类进行监管把控,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进展成效

(一)为跟踪清欠工作进展,做好阶段性情况汇总

配合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安排,定期对我县中小企业清欠工作情况检查,做到底子清、数据真实,并对排查结果迅速建立台账,并如实报送县工业商贸(中小企业)局负责汇总。

(二)制定应急预案,落实调处机制

针对中小企业账款中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部分制定应急预案,如经排查确实存在民营企业拖欠劳动报酬的,将联合相关部门集中力量对该部分账款进行清欠,做到应付尽付,不留死角。对已纳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范围的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按规定期限抓紧化解,有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偿还。

(三)加大对隐患企业监控,严禁新增欠款。

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清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恶意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将严肃处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于查实存在重大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民营中小企业,我局将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出现严重拖欠问题的失信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截止20xx年3月19日,未发现我县政府部门及所属机构、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涉及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

二、存在问题

(一)由于摸排工作量大面广,短时间内全面准确掌握拖欠情况还存在一定难度。

(二)电商发展带动新型行业的兴起,如何监管连锁加盟的服务单位及确定责任主体成为新的工作难点。

三、意见建议

(一)健全清欠机制。县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县级领导包抓各镇(街道)和重点部门制度,以及县纪委监委派驻督导员到各镇(街道)和重点部门蹲点督导清欠。同时,要健全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对拖欠行为、支付责任、处罚措施做出明确规定,加强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结算条款等招标前置条件约束,大幅提升商业债务违约成本。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对出现严重拖欠问题的失信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出台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防止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有关制度,依法查处垄断行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肃处理打击报复、限制或无正当理由终止业务往来等行为。

(二)加强政策支持。县财政部门对拖欠不还的镇(街道),要减少其相应转移支付等措施坚决推动清欠;对及时主动清欠款但短期内资金紧张的,要通过库款调度等方式来予以支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县金融办要指导企业加强往来账款管理,鼓励国有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授信体系,避免通过不正当方式挤占民营企业资金套利。县金融办、财政局要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前提下,通过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依法合规解决拖欠问题。县国有资产局要督促国有企业分类清理拖欠应付民营企业账款,加强对拖欠账款行为的监督惩戒。

银行根治欠薪工作总结 第4篇

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本文作如下探讨:

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的必要性

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 事件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二、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_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为此,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立法。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因此,劳动_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_常委会应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

(二)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症需要涉及修订《建筑法》。重点增加和修改以下条款:

(1)制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

(2)规定“开发商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制订以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

(4)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处罚条款,难以有效制约拖欠行为。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三)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根据这一规定,为“周薪制”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可以规定对农民民工工资改“月薪制”采取“周薪制”。并且,还应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严重惩罚性法律责任。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法律措施。

(四)《刑法》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对拖欠民工工资部分人认为是一个经济现象,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由于恶意欠薪现象屡屡发生,为打击恶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对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作犯罪处理。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恶意欠债罪”,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内的相关拖欠行为。如果认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没有必要,可以考虑将《刑法》中原有的侵占罪进行合理的修改,在修改侵占罪时也可以考虑并处罚金。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起到很好的作用。

(五)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较大的市的_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_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因此,符合规定的各地_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了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年检条件之一。

三、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建委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四、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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