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57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3-03-14 16:29:21330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1篇

申诉人吴,男, 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 xx县,原任中外合资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xx省x x县xx镇路x号。

申诉人因xx省xx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任免决定一案,不服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高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高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2.维持x只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号行政判决。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X火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x年x月xx日x乡企() X X号“关于xx县食品厂厂长任免的通知”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错误。

一、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认定xx县食品厂名为集体实为国营企业。事实上,食品厂的前身是吴 家庭作坊发展起来的组办集体企业。从其资金来源看,国家没有任何投人,xx县乡镇企业局为xx县食品厂向有关金融机构借人二百七十八万元提供了担保,但按法律规定,这种担保本身为无效,同时该担保也不能改变xx县食品厂为借贷关系的主债务人的身份,该局的担保也不能等同于国家向企业的投资。因此,二审判决将xx县食品厂的性质认定为名为集体企业实为国营企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

二、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v^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条,作出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任免决定的判

决。而该局的任免决定,是依据《^v^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二审判决和xx县乡镇企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完全不同,但仍判决维持该局的任免通知,违反了《^v^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另外,xx县食品厂为集体企业,对该厂厂长的任免,只能根据《^v^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进行,而二审判决却按照《^v^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处理,显系适用法律不当。

三、诉讼程序错误。

根据《^v^行政诉讼法》的规定,xx县乡镇企业局对免去吴厂长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庭审中,xx县乡镇企业局未能举证证明其按《^v^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xx县食品厂的所有者,对此种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依照《^v^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而二审法院却委托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对xx县食品厂的企业性质进行鉴定,并依此鉴定结论作出判决,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违背了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诉讼程序运用错误。

综土所述,申诉人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故特申请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本申诉状副本X份;

申诉人吴 X年X月X日

相关知识

行政申诉状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行政申诉书”。文书名称

应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2.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案件中,提出申诉的当事人称“申诉人”,无须列明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基本情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3.案由。包括案件的性质、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称、裁判的时间、文书名称、字号,当事人作不服表示等内容。

(二)请求事项

要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写明申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的具体问题。要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写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原裁定、决定)”或“予以改判”等,而因具体写明“请求撤销x x人民法院( X)X行x字第>

(三)事实与理由

这部分是行政申诉书的核心部分,是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或复查)的重要依据。主要应针对原判决、裁定的不当之处,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原裁判确有错误,在指明错误的同时,提出当事人认为是正确的案件事实,以及应当适用何法律,以此来论证提出的申诉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撤销、变更,依法重新审理。

(四)尾部

1.申诉状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诉,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2.附项。写明本申诉状副本份数;所附生效判决或裁定份数等。 3.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以及制作年月日。

2.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高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2篇

申诉人;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县长

被申诉人:XX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负责人:X局长

因县政府房屋拆迁,安置侵权赔偿一案,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依法改判。判定魏县政府拆迁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依照〈宪法〉,^v^〈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邯郸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条例补偿以及侵权赔偿。

3:第一、二审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均有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制作或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及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在x年2月20日魏县魏县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县城九条街路县标四周房屋拆迁改造通告、魏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关于道路冲占庄基安置补偿办法和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魏政()12号,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综合费用标准(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暂行规定,县政府文件,并有县政府成立的县城拆迁建设指挥部(以边飞县长为指挥长)分别在拆迁通知书,拆迁验收单上盖有公章。并限期拆除(x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迁的依法强制拆迁,一切费用由本户承担。没有安排周转房,没签定协议共拆除我房屋平方米和亩宅基(属于集体土地)。邯郸中院不顾事实,把法律当作儿戏,再审以同样的结果审理而在31户起诉中只有李茂怀、李志强两户芯鱿卣鹎ㄎシā6?谖业牟枚ㄊ楹团芯鍪楣彩?复卫镆恢泵惶嵛页辶?.033亩宅基和平方米的房屋(每平方60元),于同年9月25日以何玉兰、陈勇为代表31户起诉到中院,中院经查明事实后立案,立案后长达5个月未开庭审理,不知什么原因,在x年11月20日以自己有权决定为由,将本案移交成安县法院审理,擅自改变级别管辖,使邯郸中院由一审变成了二审法院,我们多次找中院领导反应,并恳求中院做为一审,他们却说“我们有权指令管辖”。

成安县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审理此案,在x年12月26日成安县法院王副院长和马千喜庭长以了解案情为由来魏县调查,中午在魏县招待所.6号房间,由县政府办公室任兼拆迁指挥部部长郭玉峰、城建局长王俊铭、城建局规划局长宁存学、^v^长刘文杰,一同陪两位法官吃喝,被我们31户当时围住。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基层法院受行政干预不能公正审理。20xx年3月又将此案指定到大名法院审理,7月25日与我个人开庭审理时一切合法手续都没有,案宗第40页可以证明。在邯郸市人民政府并于对魏县城总体规划的批复,批复第三项只能同意将振兴西路外环路至健康路段原规化道路红线由25米调整为50米,并没有批示我所在的贸易街。在四年多十几次上诉和发还重申相同的的裁定书和判决书中中院只采信被告的违法证据证言而不采信我提出的强制拆迁证据(魏县人民政府文件,综合补偿标准公告拆迁通知书中诉说的强拆内容和自制的补偿标准10—160元/平方米)。而邯郸中院只使用魏县制定的条例为依据定案依据,而不使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立法法所规定的法规条例为依据定案。邯郸中院只看其表,不看内容是一个严重舞弊错误裁定。依据^v^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十一条第8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财产权的,第四十一条提出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⒈)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着其他组织;(⒉)有明确的被告;(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⒋)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切拆迁手续不合法,根据^v^(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于补偿安置;第20条: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设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8条:房屋拆迁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法第45条规定;基本农田和集体土地必须经省批准并报^v^备案。地级市、县政府没有征用任何土地的权利。

立法法第64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省、市、自治区、重大城市才能制定规章,办法和规定性文件。但是不能和宪法相抵触。魏县根本不能定条例、办法。

县政府拆迁十道街,共占地972。2亩。一二审法院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不顾事实严重违法的错误判决。

对庭审理质证的证明,被申诉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中院受理认为:县政府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都能告县政府,可直接起诉。判决书说县政府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专家张峰在法制报指出,拆迁办法第20条规定是以文件通告形式出现,不是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做出的行为,仍是一个依具体行政行为为载体的非规范性文件。魏县政府的拆迁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第一、二审法院应当公正审理。

综上所诉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审理上严重违法,在主观和客观严重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上级部门给予公正监督,并给予审查此案。!

此致!

申诉人: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3篇

1、笔录记载时间虚假。

询问笔录记载到达派出所时间为1月17日17:00。根据现场视音频资料以及王某某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戴某某进入办案区时间应与王某某一致,即16:00。

2、询问笔录与查获经过中强制传唤事由矛盾。

询问笔录显示戴某某涉嫌殴打他人,但同日作出的查获经过没有提及戴某某殴打他人的事实,仅仅说戴某某手持铁锹“欲”将石墩子铲倒,“欲”仅仅表明是一个想法,并未实际铲倒,连故意毁坏财物都算不上。

3、戴某某的笔录无法排除受胁迫、威胁、引诱,或通过饥饿、疲劳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可能性,其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戴某某没有被立即询问,而是关在候问室6个小时之后才进行调查,违反了立即询问的有关规定。

根据前述第“2”点,询问人员明知戴某某没有故意毁坏财物也没有涉嫌殴打他人,却以涉嫌殴打他人为由对戴某某进行询问,戴某某明显处于受威胁的状态下,其陈述明显违反自愿性;另外,戴某某在被关押的六个小时内不能够自由活动和饮食,其在饥饿、困乏的情形下,作出的笔录(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对再审申请人不利的认定。

4、戴某某的陈述的部分事实能够与王某某陈述相互印证,具体如下:

(1)当日上午和午饭后,赵某某两次施工引发纠纷,警察处警后协调并达成协议即相互协商、暂不施工。赵某某违背了两次协商的结果,在没有协商的的情况下再次强行施工。

(2)赵某某的施工堵住了两条通道(含消防通道一条),王某某为维护通道畅通,铲墩子下的水泥。

(3)赵某某首先动手纠缠王某某,并伴有拽、抓、拉扯等动作,引起再审申请人右手疼痛。

(4)赵某某是被抹了一下,而不是拍或打。

(5)赵某某脸上仅有水泥,没有伤势。该点不仅与王某某一致,和赵某某本人陈述也完全一致。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4篇

原告申诉人:陈,男,x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霞西村渡船头亲村353号,身份证号:。因多次举报南安市土地违法和公安局违法违纪问题,被报复陷害。“被钓鱼执法”在福建省厦门^v^服刑,编号:。x年3月16日出狱。

南安市公安局,公安大队于x年9月17日,以申诉人殴打他人为由,做出的南公决字()第04595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客观、公正、申诉人不服向南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提出诉讼请求,南安市人民法院于x年10月中旬受理本案,同年11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2月27日,再次开庭,以不公平的形式在南安市看守所的办公室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2月31日,做出()南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因南安市看守所民警林招泽不愿传递上诉状,因此,人为的终止了申诉人的上诉的权利),入狱后,即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庭提出申诉。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庭于x年8月中旬做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一份。申诉人认为审监庭的答复,没有客观公平、公正、特再次提出申诉。

申诉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和审监庭的“通知”。2、请求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查清事实真象。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申诉事实与理由:南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申诉人殴打第三人(卓国明)的唯一证据,是只凭本案中的几名(7名)第三人方的利害吴系人的证言证词,就时本案进行判决(判申诉人败诉)。申诉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本案没有深入调查取证,没有查明事件的经过,没有查证,证据的真实性,只偏听偏信,第三人的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假证言,而没有采信原告申诉人申辩和证人陈维生的证言,是枉法判决的。

x年9月16日9点许,第三人(卓国明原南安市柳城街道党委书记)带领一帮人(他们分别是街道办主任吴紫星,副主任陈永忠、副书记黄国昭、纪委书记卓金发、武装部长洪建社、原柳城派出所所长吕培阳、霞西村主任陈少辉)来到申诉人的家中,卓国明了为要在这些人面前是显视其腐败行为的合法性(非法买卖的村集体土地300多亩)就责问申诉人为何控告其非法买卖土地的问题?当申诉人驳斥了他们的罪恶勾当后,卓国明就又责问申诉人为何到泉州市委党校,泉州市组织部状告其丧失党性人性的问题?申诉人说:“因为你和上访人员,跪地对天发誓,就是腐败,就是丧失党性人性”。听后卓国明暴跳如雷,怒火中烧,愤怒的对申诉人和在座的8名街道干部说:“没有此事”。并说要让申诉人叫来证人证实,此时,刚好与卓国明,跪地对天发誓的陈维生,来到申诉人的家门口,他立即答:“我来了”,申诉人见陈维生来了很高兴,就对陈维生说:“你来将你和卓国明国为什么事,跪地对天发誓的经过说一遍给大家听听吧”。当陈维生要向他们讲叙那天为何与卓国明发生跪地对天发誓的过程中,卓国明怕会当场揭穿其腐败丧失党性的行经,就说:“陈维生所说的不算,让其他人来证明”。申诉人即说:“可以”。就叫陈维生打电话给见证人李再生(此人帮忙买香,见他们跪地对天发誓并见证的整个过程)让其尽快来申诉人的家中,让他来说给街道的领导们听听,卓国明是怎么的丧失党性人性的。此时卓国明感觉如果来让李再生来申诉人的家中,会当场拆穿其腐败行为的,就生气的说:“与你无法沟通,我们走。”说完立即起身要走,申诉人认为此时此刻有这么多的领导、又有纪委书记在场,正是揭露卓国明腐败问题的大好时机,就伸手欲抓住卓国明的衣服,决意不让其离开申诉人的家。然因卓国明带来的利害关系人 太多,帮助卓国明争脱了申诉人抓住的衣服,并顺利的离开了申诉人的家。他们一行离开后,申诉人越想越气,越觉得不对,申诉人认为卓国明是申诉人的控告对象,其到申诉人的家中对申诉人进行威胁、恐吓、责问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于是申诉人于当天下午3点左右,即向南安市委纪委反映情况,下午(傍晚)6点左右,回到家中,申诉人的家人递给申诉人一张柳城派出所的“传票”。内容要求申诉人应于x年9月17日上午9点到柳城派出所按受协助调查,于是申诉人于9月17日9点准时来到了柳城派出所,民警郑晓鑫、洪本川对申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在民警询问清楚后,要让申诉人签字时,办安民警郑晓鑫接到一个电话后,即对申诉人说:“所长说笔录不用作签字,事情了结了。”并说所长叫你去泡茶聊天,申诉人当时,认为原本与所长也熟,就按他们的意思,没有签字,并和他们2人去了所长的办公室,但是当时所说吕培阳不在办公室,洪本川说:“不然我们去副所长张金令的办公室喝茶聊天。”这样我们就去了副所长张金令的办公室,泡茶聊天。到了大约12点左右的时候,两名自称是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后得知一叫黄志福一叫黄钦裕)来到张金令的办公室,对申诉人说:“有人举报你殴打他人现在你配合我们调查。”当时申诉人即告诉来人说:“我从9点就接受柳城派出所的调查,现已查清,我没有殴打他人,报案不是事实。”但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黄钦裕,黄志福不听申诉人的辩解,仍然以申诉殴打他人为由以五日拘留,申诉人认为其中必有鬼,当即要求依法申诉暂缓执行。办案人员黄志福说:“申请暂缓执行要经过公安局局长审批,我无权答应你,但是可以帮你将申请暂缓执行的要求反馈给公安局局长傅庆生。”过后不久,黄志福回来对申诉人说:“傅局长说了你涉嫌殴打的是市委委员,街道的党委书记,不管你是否殴打了他,都要先将你关五天再说。”并说:“局长说了如果你不服,你出来后,再去告他爱怎么告就怎么告随便你。”就这样,申诉人不明不白的被拘留了五日。

申诉人认为第三人卓国明的报案方式看,显然有背常理和规定,申诉人认为治安案件应当有个管辖权的范围。假设卓国明真的被申诉人殴打了,这件事是因土地问题引起的纠纷,也应当是一件普通得不能再普通土地纠纷案或者治安案件,根本无须既向柳城派出所报案后,又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报案,这样难道不浪费警力资源吗?难道这样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柳城派出所没有智慧?没有能力?没有办案条件吗?杀鸡真的要牛刀吗?可以想象这其中的奥妙所在的傻瓜才看不出来。从市公安局给申诉人的答辨状书中可以看出,在卓国明报案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到有一段话,可以证实卓因明根本没有被申诉人殴打,也并没有意思要陷害申诉人或都要与申诉人结仇的意思,这段话这样描述:民警问:“为了进一步查清案情,你要去做一份伤情鉴定。”卓国明说:“我不想做什么鉴定,我只是觉得胸口有点郁闷。”申诉人认为此时的卓国明并没有要对申诉人进行怎么的陷害的打算,并且可以理解为他报案是因为一时的过激行为。只是在公安机关的坚持下,才去做了一份漏洞百出的假《疾病证明书》。公安机关也是基于这份假的《疾病证明书》和街道那几名第三人的利害关第人的证言而对申诉人进行拘留的,这段很重要的笔录,难道审理本案的法官是文盲吗?是法盲吗?为何要忽视这段重要的话?根据有关规定,治安案件原则上以调解为主,特别是案件涉及土地问题的,因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原则上以调解为主,实在无法求得当事人谅解的才使用拘留这样的一种非常手段,这是《治安管理法》明文规定的原则,显然公安机关对申诉人的拘留处罚是错误的。

在庭审中,当申诉人当庭揭穿这份《疾病证明书》为伪造时,审理本案的法官洪江波,不是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而是宣布立即休庭,举证质证阶段的程序不再进行,直到x年12月17日申诉人被公安机关钓鱼执法关押于看守所后的10天(12月27日)才在看守所的一个办公室里,采用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形式继续开庭审理本案,然地,然而所有程序对于一个被陷害失去自由,被关押带着手铐的“原告”,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x年12月31日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维持市公安局对申诉人处以五日的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宣布申诉人败诉,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但是南安市看守所民警林招泽(分管7号房的民警)以看守所只为刑事案件递交上诉状为由,拒绝为申诉人递交上诉状,因此,人为的剥夺了申诉人的上诉权利。

申诉人认为,当天申诉人与卓国明发生争执过程中,自始自终原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所长吕培阳都在现场,如果当天申诉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法规,也就是申诉人确实殴打了卓国明,当时有纪委书记卓全发,有人民警察派出所所长的吕培阳也都在现场,如果,当天、当时,申诉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他们对法律的认知是不能否定的,他们都有相当的法律专业水平,如果申诉人当时有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行为,起码作为人民警察的派出所所长吕培阳,应当会履行职务的,根据《^v^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发现有当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员,应当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然而事实是当天、当时、并没有被带回公安机关调查。难道一个基层派出所所长的人民警察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吗?难道派出所所长真的玩勿职守了吗?或者难道他这个派出所所长也是用钱买来的不成?申诉人认为、所有的一切只能证明,当天申诉人与卓国明发生的争执过程中并没有超出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就是没有发生殴打卓国明的行为发生。

南安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没有采纳《疾病证明书》……对申诉人判决是采信证人证言……。”申诉人认为当时公安机关对申诉人的拘留是依照《疾病证明书》和证人证言而如果法院的判决不是采信《疾病证明书》。而只采信这几名卓国明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显然证据不足,也不符合程序,再说法院只采信市公安局提供的有利于第三人的利害关第人的证言而不采信普通证人陈维生的证言,显然,也是有奥妙之所在的,陈维生是8个证人中唯一一个群众证人,也是唯一一个说真话的证人,而且,是唯一一个正式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证人,其余的7人都是在柳城街道卓国明的办室炮制的证人证言。审理法官不采信这名证人的证言不是徇私枉法是什么?

申诉人认为南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程序违法,弄虚作假,张冠李戴,显然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的,原审法庭组成人员(合议庭)通知书告知为审判长:洪江波,审判员陈明红、黄文庆、书记员欧阳良税,然而,到了要开庭时,才临时告知申诉人,审判员陈明红换由王正平担任,当时虽然申诉人也有疑问但是认为一起小小的行政案件,谁担任本案的审判员都无关紧要,然而,南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躲躲闪闪张冠李戴,将明明没有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员陈明红写进判决书,显然又是一个阴谋,申诉人认为法院这种做法,必然有不告人的目的。于是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x年7月26日距离一审判决近8个月的今天,才给申诉人寄来一份“行政裁定书”将审判员“陈明红”改为“王正平”并解释为“笔误”申诉人认为判决书是法律文书,所有内容都应当真实有效,如果连最起码的判决书也“笔误”,申诉人认为法院还有什么不能有误的?这是个普通的行政案,如果是命案,那么“笔误”可能就是一条人命了,真的“笔误”不起,不能将法律当儿戏,这样的答复解释无法令人信服。

申诉人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应当查清事实真象,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申诉人认为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明显有瑕疪,法院应当查明事实真象,如派出所所长吕培阳的证言,法院在审理时,不难发现他的证言是一份无奈的证言。还有其余的6个卓国明的下级关系人的证言,也如同一人所叙,这一点难道法官没有看出来吗?庭审中申诉人多次提到这样的证人证言不符合实际,要求法官依法,传唤这些证人出庭进行当庭作证,然而不被法官采纳,因此,申诉人认为,南安市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本案的判决是枉法判决。

综上,申诉人认为这是一起腐败与反腐败的审判,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是强权当权者与弱势反腐败群体的较量,是列强与土地被掠夺者的较量,不应只看当权者随手拿来的“口供证据”,而应当看到一个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的控告者上访者的无奈。拘留申诉人五天,对于一个曾经被判决15年有期徒刑的申诉人来说只是千分之一的日子不算什么,区区五天根本不算什么,真的!为这样5天的拘留状告公安局和第三人是因为看不惯这此执法者当权者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是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任意、胡作非为欺压百姓的行为申诉人状告公安局和第三人是因为通过学习法律,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使自己合法权利不受列强的随意践踏。

“人民警察”“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人民赋予的权力部门,如果人民养活,人民供养的机构,只为极少数的腐败贪官们徇私枉法。这样帮着恶霸强烈欺压人民,与不孝子孙,又有什么区别?我始终相信人民两字,如果申诉人信任的人民机构,已经不能让申诉人信任那就请这些权力部门删去“人民”二字,申诉人一定会用自己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

因此申诉人恳请 有关纪检^v^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能确实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依法、依规重新审理本案,重新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恳请有关纪检部门彻查被告及第三人的违法违纪问题。

举报土地违法没有错!举报公安机关腐败行为没有错!举报党员干部腐败,丧失党性、徇私枉法没有错!!!黑牢、冤狱不能白坐!!!

这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这是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您的审判有我们成千上万的反腐败战士在看着!!

千万别让相信法律的农民失望!冤狱绝不能白坐!!!

申诉人:陈

x年11月15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5篇

根据前述分析,该力度非常之轻,也仅仅抹了一下,根本没有造成受伤的危险和结果,更不构成轻微伤。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若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如果殴打严重(如拳打脚踢连续侵害)构成轻微伤,那么顶格处理也无非是拘留十日罚款五百。但本案,仅仅因为一个的不具有任何伤害可能,未实际产生伤害后果的小小动作即拘留五日,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严重不合理。

综上,XB分局严重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系属无边界的扩大或滥用行政执法权,最终结果不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且还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法治权威。希望本案的再审审查能够对上述诸多问题予以审查并纠正。

以上五个大方面就是再审申请人对本案的综合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 姜同良 18512536800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5月20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6篇

申诉书格式

申诉状格式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申诉状范文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v^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刘×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 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 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剌死刘×平呢 ?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平进行拦截和挑衅 , 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 ××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区委和××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 记。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 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 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 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刘×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平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 ×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7篇

申诉人:苏,男,汉族,现年66岁,家住湖南省安化县平口镇新兴路81号。

申诉人因诉平口镇人民政府不作为,纵容“恶霸”村官霸地刁难我等邻居建房一案,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20xx)安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后亦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湘09行终24号( 作“撤诉处理” )《行政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判决书》与《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收回公地;政府、法官均应依法担责!

事实与理由:

一、附《行政上诉状》(撤销《行政判决书》之法理)。

二、撤销《 行政裁定书》之法理:

1、该《裁》违反【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事实是申诉人我是有“正当理由”的:患严重的心脑血管病(中过风)、心脏病、肺结核等病;且于3月16日上午8点过50分(可查电话记录)电话请示了益阳中院行政庭一女法官,得到她的“若有病须写书面报告申请缺席判决”的提示;便遵嘱于3月18日拟了 个《因病申请缺席判决的报告》寄给益阳中院行政庭。该庭收悉后20余天里亦未提出任何异议。

令人置疑的是:4月12日下午4点过1分(亦可查电话记录),该行政庭女法官竟然又给我电话,食言要我或请代理人于次日上午9时出庭!但为时已晚__我在深圳宝安女儿家,除非坐专机才能赶到益阳出庭!!!

2、该《裁》违反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事实是,我于20xx年1月4日投寄《行政上诉状》,益阳中院立案庭应于1月10日前收悉,但捱到4月13日才开庭。且在开庭后期间,哪怕你上诉人忧心如焚,电话打“烂”,诉苦“房屋已拆19个月”!可是,中院行政庭法官却总是搪塞、推诿或不接电话!直捱到 5月10日我才收到这份由 邮局投递的 违法悖理的《行政裁定书》! 使我揪心近半年期待益阳中院主持公道,赢了上诉官司好建房的美好愿望顷刻间化为 泡影!__官司兜了一大圈后仍然回到“原地踏步”!但不同的是已进入“终裁”绝境的“原地踏步”!!!

纵观上诉的全过程

,幡然醒悟:益阳中院行政庭法官开初就设了一个“套”,诱骗你上诉人“进套”,玩弄“死”你草民百姓没商量!最终目的:庇护违法的“既得利益集团”权贵们__“恶霸”村官、渎职的政府官员、枉法的一审法官全都逍遥法外、养尊处优、毫发无损!!!

更可悲、可恨、可怕的是多米诺骨牌效应:平口”黑”了,安化、益阳也跟着“黑” !暗无天日、民不聊生啊!!!

故恳请您明鉴,匡 扶公平正义, 依法 发回重审,惩恶扬善,救黎民百姓于水火;不胜感恩戴德!

尊敬的

申诉人:苏呈

附件:

1、《行政裁定书》

2、《行政上诉状》

3、《 因病申请缺席判决的报告》

4、《“恶霸”支书为何能长期赖霸公地报复刁难乡邻建房?!》

5、《强烈要求收回孟广斌家所霸公地公巷!》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8篇

申诉人:张,男,x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xx村x社,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xx省xx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不服x年3月23日被申诉人非法野蛮抄走我经营的冰果厂的氨压机、雪糕机、氨压真空表、小包机、金属管、电缆线、启动器、三角带、铁桶、潜水泵、工具箱等物品,不服法院1x年1月11日的报告和x4年x月23日送达给申诉人的答复意见,特此提出申诉,以期公断。

申请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申诉人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追究被申诉人怕丑行暴露,将我非法送往敬老院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和摧残我生命健康权的罪行!

三、要求被申诉人赔偿当年的损失及正常营业损失费、误工费,以及二十一年来艰辛上访精神损失1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为办上营镇冰果厂。申诉人于1xx5年x月1日同黑龙江省五常县山河屯副食批发部签订合同,用它淀粉、白糖,欠他元,申诉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如期偿还,1xx6年x月22日经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执行止日期为1x年6月末,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将冰果机抵偿,申诉人欠浙江省永康县金川模具厂设备款2310元。1x年2月25日xx县法院经济庭调解书执行止日期为1x年10月末,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将承担违约金550元。

申诉人为了兴办民族企业,起早贪黑忙于生产,拓展销路,饱尝创业之初的超常艰辛,期望尽快摆脱冰果厂起步之初资金周转的尴尬处境,早日好还清债务,睡个安稳觉,正当我努力在最后日期之前试图还清债务时,但是被申诉人xx市法院存心不良,官报私仇。(法官王万海因1 xx6年其在我冰果厂讨债务时,我屋檐上灰尘碰巧落到他身上了,他不愿意,申诉人也未赔他,从此结下了仇)。法院捍然于1x年3月23日,xx市法院副院长郑金山率执行员于相才,经济庭助审员王万海、法警张云江到上营镇冰果厂,趁申诉人不在厂之机,首先将申诉人之妻骗到供销社旅店软禁起来,随后撬开厂房门窗对其当时价值x万元的设备进行了毁坏性的拆除,法警们不懂装懂,充分发挥其野蛮性,对机器进行了解体,并装到汽车上,等申诉人从外地赶回,他们连唬带吓,让申诉人在他们写好的清单上签字,随后他们扔给申诉人一份民事裁定书,然后众法警随汽车离去。

二、被申诉人的非法野蛮行径,摧残了一个刚刚起步的民族小企业,致使申诉人无法继续生产,并造成了冰果厂股东们向申诉人讨债,强占厂房使申诉人无法生活,事后申诉人多次找执行庭协商解决,但是执行庭只承认错了,但却不同意返还抄走之物,包括纵使到1x年10月末也不应抄走的除冰果机以外的众多设备,申诉人损失惨重。申诉人无奈之下于1x年4月向法院申请复议,但法院不予受理,1x年一x4年申诉人向xx市中级法院、xx省高级法院提出控告,无果而终,期间也从最高法带回一封封督办函,被申诉人法院x4年4月23日的给申诉人的答复意见和1x年1月11日法院的报告一样,都强词夺理,声称其野蛮暴行是为了保护山河屯副食部的债权,但是被申诉人却拿不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山河屯副食部的法律文书。

被申诉人为了洗罪,竟又伪造了一份“扣押命令”,而将扣押命令制作日期写成1x年3月20日。而补充的伪证扣押命令也无道理,错用了1xx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1xx条)。法官你不仅良心坏了,咋作弊技术也甚差,罪行欲盖弥彰!且xx市法院()经(空白)字第(空白)号民事裁定书,因没有法律条款的支持,该裁定书应是无效的法律文书,假托无效的法律文书而采取的暴行,属于违法犯罪。

四、何况被申诉人从来没有向申诉人下达过两债权人的什么法律文书,以及法院也从未送达什么“限期执行通知书”,被申诉人非法提前半年多时间“强制执行”,其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被申诉人故意剥夺申诉人的知情权、自动履行权以及与债权人的和解权利。法院为压制不让我上访,又将我非法关押了15天,威胁我不准告状,声称再告我就出不来了!将申诉人倾注全家人心血培育的冰果厂毁于一旦,深深伤害申诉人的感情,使申诉人经济上再也无力站起来,被申诉人的非法野蛮暴行,披着执法的外衣,隐藏着一种杀机,掩藏着一种丑态,埋藏着一种罪恶,潜藏着一种贪婪,纠其实质,徇私枉法,官报私仇!

最后,我恳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本案,排除一切负面影响,勇于为民作主,替我讨回历时二十一年来的公道,结束这辛酸的上访路让我安居乐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申诉人:张

x年6月5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9篇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3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4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5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6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7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8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9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1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县B村委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县B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县B村委11 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县B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x8)*行再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x5)*市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县人民法院(x5)*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向 *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高级人民法院(x8)*行再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x5)*市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县人民法院(x5)*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

二、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政行处字(x4)第*号山林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范围及历史简况。

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位于银山,由山顶而下沿银江直至山底以南,北面不争执。申诉人原属于甲县管辖,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界线属于原甲县与乙县的边界线。1960年4月,申诉人由甲县划归乙县管辖,其所属土地随之转移乙县辖区。划归乙县后,申诉人从来没有与一直属于乙县管辖的 B村委合并,各辖区山林土地一直遵循原两县的边界线管理和管业。历史以来,争议山场的水源流向申诉人修建了上千年的几十条渠道(涵道),供申诉人4000余亩农田灌溉和广大村民生活用水。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争议山场属于原*村地主山场。

《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中有“银山水源山二份”、“小井眼一块”的字样,本案争执的银山面积多达5000亩,分南北两面,“二份”、“一块”的字样不可能包括本案整个银山争执范围,更不能证明包括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南面山场。如果该合同包括整个银山,而标明“二份”、“一块”的字样就毫无意义!由此原判决以《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认定“银山属原*自然村等村封建地主山场”明显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认定银山“土改时予以没收未作分配,由当时的B乡管理”与事实不符。

其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整个争执范围原属于*村地主山场,从而不存在整个银山“土改时予以没收”。其二,土改时申诉人尚属于甲县管辖,即便乙县土改也改不到甲县!因此,属于申诉人的银山南面山场不可能被B乡“土改时予以没收”。

(三)、《1962年B公社 处理意见》(以下简称“B公社 62意见”)不足以证明B村委对银山行使了权属管业,更不能证明对申诉人南面山场进行了管理和管业。

原判决以《B公社62意见》规定的“为了保护好水源,如 银山…… 一带由公社管理……”认定银山由B村委(原来的B公社)管理,存在下列问题:

首先,该意见第一段最后一句规定:“请各生产队干部、社员认真研究讨论,通过社员代表会,正式通过……”,由此表明,《B公社62意见》没有经过社员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不足以证明B村委对银山实际管理。

其次,根据《人民公社六十条》(草案和修正草案)的规定可知,“公社”对其辖区各生产队的山林土地的“管理”系行政管理职能,不是所有权能;乡和公社一级组织一般不属于山林土地权属主体,即使原属于乡或公社的山林土地也要下放给各生产队,因而当时的B公社不具有山林土地权属主体资格。

其三,即使该意见出现“银山”二字,也不足以证明整个5000亩银山归B村委管理,不足以证明当时的B公社管理范围包括了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南面山场。

(四)、B村委出具的烧炭协议等其他证据问题。

如上所述,B村委出具的烧炭协议等其他证据同样不能证明B村委在申诉人的南面山场行使权属管业,在山场北面一带烧炭等管理、受益与申诉人南面无关。如果有涉及南面的行为,也未取得申诉人同意,属于侵权行为。

三、银山南面山场权属申诉人所有这一事实历史悠久、真实可信、不容否定。

(一)、几十条涵道充分证明银山历史以来属于申诉人水源山。

早在千百年以前,申诉人4000多亩农田需要银山的水源灌溉,为此申诉人修建了十几条明渠,几十条暗渠,渠道(涵道)名称有:独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银山水源流经几十条渠道分别通往申诉人的农田和村庄,至今依然供申诉人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这些涵道历史悠久,类似新疆的“坎儿井”,具有重要的考古价值,更是本案十分重要的土地确权证据,能充分证明银山系申诉人水源山这一事实。但从始至终,政府和法院办案人员对这些与申诉人主张山场权属息息相关的涵道置之不理、极力回避。

(二)、原甲县志证明银山以南历史以来权属申诉人所有。

民国十八年版甲县志说明,银山由山顶至银江以南为甲县,以北为乙县;同时记载有银江(银山天然形成的江)及引水涵道(独田港、吝田港等)。原判决认为:“1992年甲县志点校本,其关于银山、银江之内容是复制民国十八年版甲县志内容,亦非正式版县志,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其否定理由犯了严重的逻辑性错误。

第一,申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1992年甲县志点校本,来源于甲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该书注明其内容系复制民国十八年版甲县志,由此说明民国十八年版甲县志是真实存在的。复制版不是复印件,其载体是一本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内容与原版一致,只不过在原版的基础上加了标点符号;又之所以称为“点校本”,因为经过历史的发展变化,甲县的人文、辖区等也发生了改变(比如申诉人已由甲县划归乙县管辖),县志办需要修正原县志内容,故而称为“点校本”。由此可知,如果1992甲县志不是复制民国十八年版内容的点校本,而是修正了的正式版,其内容就不再记载银山了,反而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正是“复制版”、“非正式版”,才恰好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第二,原判决对县志记载的原两县边界线不采信,那么请问,1960年4月以前甲县与乙县在本案争执处的边界线在哪里?!原判决应该证明原甲县与乙县在本案争执处的边界线,由此否定申诉人所主张土地权属界线的错误性,这样才具有说服力,否则难以令人信服!

(三)、1962年1月5日A大队全体社员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关于水塘、水田、涵道、堰坝、水源山场的决议》(以下简称“A大队62决议”)真实、有效,足以证实申诉人对银山及引水涵道的管理和管业事实。

《A大队62决议》规定了银山相关引水涵道安排给各生产队管理和维护,并规定“加强对我的水源山东山、银山的管理和保护”,证明申诉人对银山及引水涵道管理和管业事实。但原判决以“该决议无签名、无落款和加盖公章”为由不予采信。申诉人认为该理由是不成立的。

第一,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期,我国实行重要的农业政策,即“四固定”。《 B公社62意见》和 《A大队62决议》均出现在这一时期,充分体现当时各地执行农业政策的紧迫性、严肃性和重要性。因此,《A大队62决议》的出现与国家的重要政策紧密相连,不是写着玩的,没有签名盖章不足以说明它不真实。同时,该决议不仅规定了对银山进行管理和保护,还规定了将独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银山引水涵道分别落实到各生产队管理。这些涵道毫无疑问属于申诉人(原A 大队)所有,难道《A 大队62决议》规定由申诉人管理这些涵道会有假不能采信吗?如果不是申诉人管理的,那是谁管理的?!

第二,当时的申诉人属于生产大队(A大队),根据《六十条》的规定,生产大队属于乡或公社的下一级组织。当时的B公社比A大队地位高一级,其制作的《B公社62意见》代表“公社”的单方意志,体现基层政府的^v^,必须有落款和公章。而《A大队62决议》标题下注明:“六二年元月五日全体社员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由此说明,该决议内容已经正式通过,它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意志。对于当时的生产大队能够把村民会议内容手写成如此规范的书面决议已经很不错了,怎么能苛求非要签名盖章不可!?

由上可见,原判决强求申诉人《A大队62决议》须签名或盖章才能采信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A大队62决议》的内容与申诉人提举的其他证据和事实吻合,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足以采信。

(四)、《五三协议》复印件与其他证据证明内容吻合,证明银山以南属于申诉人所有。

申诉人提供的《五三协议》复印件,由于年代久远,保管不善,没有找到原件。但该复印件与申诉人的其他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吻合,因此可以采信。

(五)、申诉人划归乙县后,山林土地没有变动,“四固定”也没有把申诉人管业的银山南面固定给本案其他当事人,仍以历史习惯管业。

在本案发生前,申诉人村民在争执山上烧炭、砍柴、建房、葬坟墓,山上有旧村遗址、墓碑,另有烧炭合同,证明申诉人历史以来对争议山场行使所有权权能。

申诉人主张权属的证据有:甲县志、涵道现况、《62决议》、烧炭合同、旧村遗址、墓碑等。

终上所述,银山由银江以南,权属申诉人所有,原判决维持*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确认银山属于B村委所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用一纸法律文书否定千百年的历史真相,否定几代地方史志编纂人员历经千百年考证的县志史料,否定修建了千百年而现实依然存在的引水渠道,令申诉人悲愤至极!为了还事实真相,给毫无关系背景的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说理的机会,申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诉,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恳请支持!

*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A村委第1、2、3、4、5、6、7、8、9、10、11、12经济合作社

1社社长: 2社社长:

3社社长: 4社社长:

5社社长: 6社社长:

7社社长: 8社社长:

9社社长: 10社社长:

11社社长: 12社社长:

年 月 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10篇

被申诉人:金某某性别:男年龄:35岁

职务:教师所在单位:某某市第二中学

申诉理由:

98年3月4日,我在课堂上不集中听讲,与同桌学生讲话,金老师对我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我把教师的话当耳边风。过一会儿又继续在下面说话。金老师一气之下,把我拽到黑板前,挥手打了两个耳光。事后,我感到耳部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外伤导致的急性中耳炎。不遵守课堂纪律,确有错误,但作为教育者不顾《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禁止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体罚学生导致严重后果属违法行为。

申诉请求:

要求学校对金老师进行行政处分,并承担1200元医疗费。

申诉人:李某某性别:男年龄:15岁

职务:学生所在班级:某某市第二中学二年一班

申诉人:李某某

20xx年3月15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11篇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治)撤字[200X]第018号被处罚人:,男,汉族,初中文化,198X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012126198X102X1211,现住址:X市XX县XX乡XX村,农民。 违法犯罪经历:20xx年9月4日因盗窃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决定后查明,其20xx年4月14日曾因盗窃被XX省XX市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经报XX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于200X年9月9日,以X劳教字[200X]第025号决定对劳动教养一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及《xxx法制局关于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能否变更为劳动教养问题的电话答复》(20xx年8月9日)的相关规定。现决定撤销公(治)决字【200X】第200X004X44号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劳动教养决定,被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

二0xx年九月十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12篇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基本情况;(3)案由。

2.正文。

(1)请求事项:简要明确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有法定代理人的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号 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裁判书或调解书抄件1份。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省××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 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

2.退还已执行的××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3.返还已付工程款××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赵××

××年××月××日

附:(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各一份;

(2)申请人所属职工余××书面证言一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 甲某, 男,1955年某月生,汉族,工人,住某县历市镇胜利北路9号。

被申请人:乙某,男,1972年某月生,汉族,某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纳,住某县历市镇牛犊围。

申请人因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中民再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特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1、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某中民再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被申请人即时返还重复收取的购房款49109元;

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某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认为“甲某主张其在1月20日用购房户方某、卢某交给其的购房款交清了201房款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这一认定是无视事实根据的,因为(2002) 赣中民再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已确认”191月20日乙某开出收到方某购房款27000元的收款收据,并在帐上记载预付甲某工程款27000元,甲某受到现金24000元并将其带走.”,后又确认”年1月20日下午乙某开出收到卢某购房款30692元的收款收据,同时在帐上记载预付甲某工程款42692元”,由此可知甲某用这两笔款共69692元足以交清购房款49109元,另外还找回了1891元,根本不是所谓的相互间无法换算。再审判决认为“乙某答辩提出1998年1月20日甲某办理购201房手续时是以抵扣工程款形成出具的是合理答辩”。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上面我们已经证明申诉人当时足以交清房款,其次乙某1998年2月20日收条上明确载明“今收到甲某11号商品房集资建房款现金肆万玖千壹百零玖元(49109元)”,证明申诉人当时交的是现金款,而并非是乙某所说的`以抵扣工程款结算的。由此更证明乙某1998年4月20日借据抵扣的是这笔现金款,而不是从账上抵扣莫须有的工程款。所以再审判决认为缺乏充分证据是错误的,完全有充分的、相互印证的证据足以认定甲某1998年1月20日交清了201房款。

二、再审判决认定“乙某答辩提出1998年4月20日借据是在1998年1月20日甲某办理购201房手续时出具的”,这也是毫无道理的。

1、乙某在一审中自己称“原告是98年4月20日上午11时左右,他写好借条由黄经理签字再拿给我”(见一审卷第88页),由此可得出乙某也承认借据是1998年4月20日出具的,而不是他所谓的1月20日出具的后又改成4月20日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款,这属于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从而足以认定这一证据的证明力。

2、申诉人提供的证人黄7月7日、9月13日的证言,证明申诉人是1998年4月40日出具的借条(金额为49109元),黄还在上面签字,出具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被申诉人乙某换回其1998年2月20日的收条。

3、依据出纳帐记载1998年1月20日申诉人所借二笔工程款中,一笔为27000元,另一笔为42692元。入账时间为1月20日,如认定49109元的借条是1月20日出具的,为何不一起做支出帐呢?依据乙某提供的现金账,此笔借款时间是1998年4月20日.

4、申诉人向某县开发公司借取工程款的借条一直由被申诉人乙某持有保管,而后却由保管人乙某本人对其落款时间提出质疑,并自认是“因原来公司决定201房款不入账,后又决定入账,为做帐需要,将时间改为1998年4月20日”。而公司领导黄证词表明这是站不住脚的谎言,黄说:”曾在一次]行政会议上谈过,想收甲某的购房款不进帐作为甲某自建房,在其工程款中减扣,以减少出纳税款,但会议结果还是进帐。因为不要为少交一点税款来冒这个风险。这次后再也没有谁提及过此事,公司也未指示过谁为吻合做帐而改动做帐的时间。”由此可看出公司根本没有因为做帐需要而改动过时间,也从未决定过房款不入账,由此第三人的客观证词足以证实该工程款的借条时间是1998年4月20日

5、一审中,证人黄也曾陈述过,1998年4月20日工程款借条签字的时候,把时间误为1月,后因此改为4月,故可说明借条“4”字明显改动痕迹的由来。

三、关于某县审计事务所的结论为没有重复收取购房款问题,因为审计事务所只针对已进帐的账目进行审查,对于没进帐的往来是审查不出来的。而本案中,被申诉人乙某于1998年1月20日收取申诉人甲某购房款49109元后,并没将此款进帐,故审查不出来。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再审判决是明显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二00四年 月 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13篇

本机关于 20xx 年 12 月 22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20xx 年 12 月 26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20xx 年 1 月 5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2、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20xx 年 3 月 26日,依据《xxx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3月26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14篇

申诉人(一审,二审原告):罗东,男,x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居委,原平远县中医院职工。

一审,二审被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欧真志, 该厅厅长。

申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xx)越法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行终字第412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诉人罗东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从x年8月至今,申诉人一直写信向原省劳动局局长孔令渊局长,甘兆炯局长;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方潮贵厅长,刘友君厅长申诉,并且多次上访,均无结果,不得已于20xx年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v^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款”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种说法不能成立。《^v^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 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 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具体理由如下:

一、粤劳仲字[1]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公文处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号第一条 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驶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 、复函针对的是特定的公民。

从复函标题来看,《关于罗东同志被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体对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第12款“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很明显,这份发函是属于行政乱作为。

2 、复函有特定的具体事项。

从复函正文来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就申诉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结论:“县中医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罗东为合同制工人是正确的”,“县中医院决定解除罗东同志的劳动合同,也是符合规定的”,当时复函经办人欧阳光华也在文件中签名:“根据平远县劳动局提供的材料,罗东属于合同制工人”。

根据^v^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关于“函”的效力 。“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可见,该复函对申诉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作了肯定与认可,并进行了宣告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3 、复函是单方面行为。

从复函结尾来看,在抄送梅州市劳动局、平远县劳动局的同时,也抄送给罗东同志。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可见,当时经办人欧阳光华没有依法行政。

以上几个方面足以证明,这份复函是针对申诉人而发出的单方面行为,已经完全形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审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书》中的“经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审,二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告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裁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就应予调查核实,决不能轻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对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1990 年劳动纠纷发生后,申诉人多次向平远县劳动局局长反映,无果;多次向梅州市劳动局局长反映,亦无果;最后被迫向当时广东省劳动局孔令渊局长反映,还是无果。

劳动部门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机关衙门作风,政府工作人员那种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官僚主义心态,把一件本不复杂的,本应该在基层解决的劳动纠纷,人为扩大化,至今仍然没有解决。

被告一审答辩时辩称“由于原告已于x年7月向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案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享有该案仲裁权的主体,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远县劳动局当年为什么自己一直不仲裁,却在20xx年越级向上写请示报告?此时广东省劳动局经办人欧阳光华也不分青红皂白,跨级向下作出答复?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猫腻不得而知。

总之,粤劳仲字[]03号复函,无论从内容、形式来看,都是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

“ 笔下是人命关天,纸上是财产万千”, 书写正确的公文,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这是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素质和修养。

粤劳仲字()03号复函结尾,冕冠堂皇“请当地劳动、^v^门关心他,协助其早日就业”,看似很有人情味,实质在事实上却恰恰相反,多年来,对原告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原告到处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当地劳动、^v^门寻求解决问题,都会受到责问:你的问题省上仲裁了!一句话甩过来:你的问题省里仲裁了!自己出广州找省劳动厅去!三任平远县中医院长;四任平远县卫生局长都冷嘲热讽,置之不理。

平远县有关部门领导声称:你一个残疾人,还想与政府叫劲?你用自己的钱,我用公家的钱,看你还能坚持多久?我一句话,你罗东就得跑上一年半载。

三,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二审法院法官口头多次表述该复函是“行政内部系统运作问题,是内部行政行为,法院无权审查”,众所周知,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系统内部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很明显,我不是劳动系统内部的人员。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务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活动,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它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四,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没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没有考虑特定对象的感受。

如果,广东省劳动厅坚持认为“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请自己举证证明复函的合法性。试问:你们发这份复函的目的,意义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四条第30款“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复函说得一无是处,那么请自行撤销吧。

五、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涉及民众的权利,法院不应偷懒。

自从被告x年8月作出复函后,在这17年的时间里,原告一直用写信、电话电报信访、个人上访等正常渠道,通过合法途径向被告申诉,经历了四任厅长,被告一直没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因此,原告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人民法院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依据的。

六、一审,二审法院迫于行政压力,办案程序不规范,漠视群众的利益,《行政裁定书》经审理查明的那段话,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粤劳仲[]03号复函内容。

一审,二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明(如书证,举证申请书)也未详细去看,也未详细调查核实 ,就以粤劳仲字[]03号复函为依据进行裁定,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一审法院20xx年1月23日受理后,至4月22日发出《行政裁定书》,对举证申请书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没有设身处地的为弱势群体说话,而是迫于行政机关的严重干扰,草率了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辩“粤劳仲[20xx]03号复函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原告没有产生严重的影响”,这些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去核实呢?《裁定书》中不但不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辩,这是一个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粤高法发[20xx]22号)之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不断申诉生死冤屈的劳动者:罗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15篇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v^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v^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v^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v^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v^《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16篇

质证是为查明案件事实,二审继续举证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是一审案件事实不清。

如果认为一审案件事实清楚,则无允许行政机关补充举证的必要,允许补充举证也是违法的,这也是行政诉讼程序的独特之处。

如果认为一审事实清楚,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三项,应当或改判、或发回重审、或撤销、变更原判。

此外,一审判决以庭审时或不存在、或不真实、或不合法、或不关联的内卷材料作为定案根据,显然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应当发回重审。

但二审法院没有依法按照上述规定择一处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超出法律规定,严重违法。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17篇

申诉书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申诉书

我项目已于2011年5月12日接到贵单位关于《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来文,经过公司领导班子与项目成员共同讨论决定对该文件相关处罚内容做出以下申诉:

一、我公司于2010年11月7日接手本工程,关于2010年11月7日前该工程手续未齐事项并不知情。

二、作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自从2010年11月7日入场至今,由于该工程手续未全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我公司并没有在无手续的情况下继续施工。

三、贵单位文头所写处罚来由为:2010年4月18日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施工。该违规情况是由太原建工集团公司造成的,与我单位并无任何关联。

四、由太原建工集团公司管理不完善造成的违规处罚不应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并未违规。而且该单位手续未全进行施工造成的恶略影响,还会使我单位“青年文明号”企业的形象受损。

盼贵单位能够采纳我公司的申诉,我公司会积极配合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及调查,贵单位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我单位也会在最短的时间内补齐,并保证手续未齐之前绝不施工。

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这就是一份不服行政处罚申诉书,您可以参考下。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18篇

你有什么请求,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一下你的请求;然后说明来龙去脉,即事实;接着说明理由,这些理由一般都是依据,即政策依据或法律依据,也可以用判例依据或事实依据。

如有数点请求,就应分段说明。

写时要注意语言精当,不要啰嗦。

信访申诉状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诉人应当提交申诉书等材料

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当事

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原审法院名称及案号、再审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名称及案号;申诉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由、理由;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申诉人应当在申诉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申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诉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申诉请求的证据材料。

申诉人应将身份证明、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制作成电子文本格式上传至申诉信访平台。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19篇

事实:被申诉人经常拖发工资,根据约定,被申诉人承诺每月15日前必须发放工资,最近三个月未及时发放工资,2010年5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6月20日支付,2010年6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7月30日支付,2010年7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8月28日支付。

仲裁证据:

发放的工资邮件和银行卡帐户明细,被申诉人全体职工。

申诉理由: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

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5、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6、《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申诉人的劳动合法权益,故追加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的1倍的赔偿金。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20篇

关于常用申诉书例文

申诉人(一审,二审原告):罗东,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居委,原平远县中医院职工。

一审,二审被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欧真志, 该厅厅长。

申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越法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行终字第412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诉人罗东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从1993年8月至今,申诉人一直写信向原省劳动局局长孔令渊局长,甘兆炯局长;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方潮贵厅长,刘友君厅长申诉,并且多次上访,均无结果,不得已于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款”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种说法不能成立。《^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 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 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具体理由如下:

一、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公文处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一条 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驶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 、复函针对的是特定的公民。

从复函标题来看,《关于罗东同志被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体对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第12款“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很明显,这份发函是属于行政乱作为。

2 、复函有特定的具体事项。

从复函正文来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就申诉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结论:“县中医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罗东为合同制工人是正确的”,“县中医院决定解除罗东同志的劳动合同,也是符合规定的”,当时复函经办人欧阳光华也在文件中签名:“根据平远县劳动局提供的材料,罗东属于合同制工人”。

根据^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关于“函”的效力 。“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可见,该复函对申诉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作了肯定与认可,并进行了宣告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3 、复函是单方面行为。

从复函结尾来看,在抄送梅州市劳动局、平远县劳动局的同时,也抄送给罗东同志。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可见,当时经办人欧阳光华没有依法行政。

以上几个方面足以证明,这份复函是针对申诉人而发出的单方面行为,已经完全形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审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书》中的“经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审,二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告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裁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就应予调查核实,决不能轻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对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1990 年劳动纠纷发生后,申诉人多次向平远县劳动局局长反映,无果;多次向梅州市劳动局局长反映,亦无果;最后被迫向当时广东省劳动局孔令渊局长反映,还是无果。

劳动部门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机关衙门作风,政府工作人员那种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官僚主义心态,把一件本不复杂的,本应该在基层解决的劳动纠纷,人为扩大化,至今仍然没有解决。

被告一审答辩时辩称“由于原告已于1991年7月向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案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享有该案仲裁权的主体,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远县劳动局当年为什么自己一直不仲裁,却在1993年越级向上写请示报告?此时广东省劳动局经办人欧阳光华也不分青红皂白,跨级向下作出答复?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猫腻不得而知。

总之,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无论从内容、形式来看,都是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

“ 笔下是人命关天,纸上是财产万千”, 书写正确的公文,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这是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素质和修养。

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结尾,冕冠堂皇“请当地劳动、^门关心他,协助其早日就业”,看似很有人情味,实质在事实上却恰恰相反,多年来,对原告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原告到处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当地劳动、^门寻求解决问题,都会受到责问:你的问题省上仲裁了!一句话甩过来:你的问题省里仲裁了!自己出广州找省劳动厅去!三任平远县中医院长;四任平远县卫生局长都冷嘲热讽,置之不理。

平远县有关部门领导声称:你一个残疾人,还想与政府叫劲?你用自己的钱,我用公家的钱,看你还能坚持多久?我一句话,你罗东就得跑上一年半载。

三,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二审法院法官口头多次表述该复函是“行政内部系统运作问题,是内部行政行为,法院无权审查”,众所周知,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系统内部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很明显,我不是劳动系统内部的人员。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务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活动,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它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四,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没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没有考虑特定对象的感受。

如果,广东省劳动厅坚持认为“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请自己举证证明复函的合法性。试问:你们发这份复函的目的,意义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四条第30款“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复函说得一无是处,那么请自行撤销吧。

五、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涉及民众的权利,法院不应偷懒。

自从被告1993年8月作出复函后,在这的时间里,原告一直用写信、电话电报信访、个人上访等正常渠道,通过合法途径向被告申诉,经历了四任厅长,被告一直没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因此,原告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人民法院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依据的。

六、一审,二审法院迫于行政压力,办案程序不规范,漠视群众的利益,《行政裁定书》经审理查明的那段话,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粤劳仲[1993]03号复函内容。

一审,二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明(如书证,举证申请书)也未详细去看,也未详细调查核实 ,就以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为依据进行裁定,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一审法院201月23日受理后,至4月22日发出《行政裁定书》,对举证申请书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没有设身处地的为弱势群体说话,而是迫于行政机关的严重干扰,草率了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辩“粤劳仲[1993]03号复函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原告没有产生严重的影响”,这些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去核实呢?《裁定书》中不但不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辩,这是一个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粤高法发[]22号)之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不断申诉生死冤屈的劳动者:罗东

X月XX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21篇

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继源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报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xx〕44号)、《关于报送〈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xx〕50号)、20xx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xx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xx〕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xx〕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xxx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xxx)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26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22篇

尊敬的领导:

为我的过错与工作缺失,特向您检讨。

首先,愧对领导对我们多次的教导,以为停电便没有什么事安排;其次,我没有自制力,迟到后将错就错,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当然,这些客观原因都不能成为我上班时间旷课的充分理由。主要原因是长期积累的个人无安排和散漫性质。未能参加公司重要工作会议,不仅对不起?对我的循善诱教,更对不起我自己的生活理念:生活就是工作,我们却让生活干扰了工作。使我对接下来安排的工作没有直接有效的倾听,影响效率。

鲁迅先生说过,我们只有认真反思,寻找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集体和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在写此检讨之时,我深感自己的无知,后悔之极。怀着沉重复杂的心情写这篇检讨,但还是写得不好,只怪自己才疏学浅,不能更好的运用我们深厚的汉语言文化。

敬请领导谅解。

敬礼!

检讨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23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领导不断地强调过,公司的纪律就是铁的纪律,容不得有一丁点儿的违反。与此同时,我还是一个公司的老人,竟然还是没有能够以公司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最终产生出违反纪律的事件。

要问公司的纪律是什么?那必定是来要求每一个人管理好自己行为的章程,能促进公司正常运转的准则。目前我完全没有将公司的纪律记在心里,竟然还公然的违反了某项纪律,使得领导为我的行为生气,公司为我的行为而有一定的不好的影响。我现在都不知道可如何去挽救由于我的违反纪律而产生的祸端。

我明白这次是我对于公司的纪律产生了违反事件,没有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到自己应该要做到的工作,竟然还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我对我这次做下的事情感到耻辱,不就是一场比赛嘛,这完全不值得扔下工作而去浪费时间。公司让我们在公司里边工作就是想让我们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助力,为公司谋得利益,但是我竟然还利用公司的资源来达成自己的事情。现在才知道自己犯错的严重性的我,已经是对公司产生了影响,我想要您可以给我一次机会,让我可以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弥补,我向领导保证之后的我一定会认真公司,我会分清工作就是工作,与自己的生活一定是要分开的。不管有什么事情都需要先跟领导禀告,征得领导同意,才可以行动。

这次我个人对于自己行为的决定已经严重地拖延了我所进行的工作任务,在我这方面我会抓紧时间,将任务都赶上。在我现在的各个方面上,我还需要对公司的纪律做更深刻的思考,纪律是一条一条摆在那儿的,我会利用自己的时间多多思考,尤其是将每一条都结合实际联系起来,这样更能理解,并管理好自己的行为。请领导放心我之后的行为,都会遵守公司纪律的。

敬礼!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24篇

事实:自从申诉人于2010年10月12日入职公司后至今,被申诉人没有为申诉人购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仲裁证据:发放的工资邮件。

申诉理由:

根据《^v^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v^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v^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XXX元。并补交社会保险金。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25篇

院内各单位:

刘,女,xx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学号20xx x x x x。 20xx年x月x日,刘盗走同寝室一位同学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并于当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手机城、百货商厦苏果超市等地进行消费,金额达3660元,经校保卫处调查,确定了刘盗窃事实,刘本人也衬此事供认不讳。

刘行为违反了校纪校规,在学院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事发后刘认错态度良好,并及时退赔,现根据《xx大学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给予刘记过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x x大学xx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xx大学xx学院

20xx年x月x日

1.大学生处分决定范文

2.学生处分决定范文

3.学生处分决定

4.学生违纪处理决定

5.关于处分的决定

6.纪律处分决定

7.违纪学生处理通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26篇

申诉人:张,男,x年7月8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城关南路溪坪49号,电话:。

被申诉人:xx省xx县卫生局,住所地:xx县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案由:申诉人对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然滥用职权、超越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违法行政行为特意不予以审查并作出()闽行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如下: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本案闽行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及本案一、二审《行政判决书》与屏卫医罚字()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诉人滥用职权非法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

申诉人从x年初起学医,x年初起在本县xx乡降龙村行医,x年底变更执业地点到xx县屏城乡溪坪村行医,x年6月4日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执照》(附件1),且持续执医,每年均按被申诉人关于缴纳管理费通知的规定,上缴管理费至x年度(附件2、3),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年度检验情况记载:“管理费已收清,同意在屏城乡溪坪村继续开业。”(附件1),这就充分的说明了所谓的年检“既是每年按通知规定按时缴纳管理费”。申诉人每年都按通知规定按时缴纳管理费,20多年来被申诉人从未对申诉人的行医资格及申诉人的诊所提出异议。

到x年10月,被申诉人公然滥用职权对申诉人进行行政报复,以申诉人未办理合格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以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对申诉人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5000元正的行政处罚(附件8)。从此切断申诉人家庭生活来源,致使申诉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家破妻离,导致申诉人在校读书的女儿面临失学的危险(三个读大学一个读高中),造成申诉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从而迫使申诉人不得不走过申诉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上诉、行政申诉等整个司法程序,问题都未能依法公正得到解决。到了x年10月17日,申诉人还遭到xx县人民法院拘留(附件9),x年9月,xx省高级人民法院还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请求(附件4),严重侵犯了申诉人合法权益。

二、被申诉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4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十分明确的规定了处罚对象必须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而申诉人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100张床位以下的每年校验一次,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此可见只有拒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才能吊销。

但是,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即没有任何卫生行政部门通知过申诉人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校验;也没有任何卫生行政部门向申诉人发出责令限期校验的通知书;更没有任何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申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反而申诉人年年都收到,甚至在x年3月12日还收到被申诉人校验机构即xx县农村卫生协会向申诉人送达的收取校验费的通知(附件2),申诉人在限期内甚至于x年3月17日向主管部门缴纳校验管理费(附件3)。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校验行为,否则执法机构就出现的自相矛盾的行为,在此情形下,申诉人执业当然具有合法性。

三、被申诉人超越职权以下犯上罗织罪名

被申诉人认定申诉人是未办理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这是超越职权罗织罪名以下犯上的认定。“未办理合法有效”与“未取得”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未办理合法有效……”,可以理解为“已办理违法无效……”,而“未取得”是指从未取得不论有效或无效的执业许可证。申诉人持有的闽宁地卫个医照字第3026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执照》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应该由法定程序来决定,而不是由下级机关说得来算。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未经法定程序吊销情况下,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均不能认定为不合法或无效的。更况且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根本找不到“没有办理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样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

综上所述,如此公然滥用职权、超越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违法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2项、第4项和第5项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因此,恳求上级领导依法支持申诉人合法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严肃性。

申诉人:张

x年3月26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27篇

1、本案不具有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前提条件。

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是抹,且力度轻微,不具有伤害危险,未产生伤害后果,不属于殴打,不应适用该款。

2、本案认定“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片面而不合理,没有全面评价案件事实,进而适用法律错误。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不能全面评价全案事实。本案尚有下列属于应当调解、免除、减轻、从轻情节的条款优先适用而未适用,属于使用法律错误:

(1)本案具备优先适用调解的情形,且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调解更能有效化解而不是激化矛盾。

(2)赵某某没有任何损伤后果。

(3)赵某某具有违法施工、违背调解协议强行施工、先予动手等一系列严重过错。

(4)本案属于民间纠纷,且属于邻里纠纷。

3、对于出示证件的规定,错误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通字【2010】9号文,下简称9号文)第六条。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令125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显然《行政程序规定》125号文第67条实质上使得9号文第六条失效。XB分局执法人员没有出示人民警察证,严重违法。

(2)一审法院认定现场执法合法性的依据是“多名民警从上午到下午均在现场关注事态的情况”,而非《行政程序规定》,有法不依。

现场执法程序是否违法与民警是否在现场并无任何关联。本案受争议的现场执法程序属于作为的违法,民警在现场是民警现场违法执法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排除违法的事由。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28篇

1.首部

(1)标题。即为“刑事申诉书”“民事申诉书”“行政申诉书'’

(2)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K被告人提出申诉。先写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接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和职务、住址。

L被告人亲属或其他公民提出申诉。先写申诉人(注明与被告人的关系),接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刑事公诉案件申诉书,木用填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申诉的缘由。这一部分包括案件案由,原处理机关名称,处理时间,处理文书名称、字号,以及作不服处理的表示。如:申诉人因-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于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号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决定),提出申诉。

(2)请求事项。一般写明请求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解决什么问题,说明原审有什么不当之处,要求作怎么样的改变处理,如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决等等。

(3)事实与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判决错误之处,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分别加以阐述,并要提出有关证据、材料,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论证。

3.尾部

应写明接受申诉的机关名称,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及有关证据材料,申诉人签名盖章,写明申诉时间。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29篇

申诉人:杨,女,汉族,生于-2-4,原住xx市xx区中山三路号x,现暂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区和平路管家苍9号,法定代表人:唐,区长

第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中山三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

第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住所地:xx市xx区体育村38号,法定代表:何,所长

申诉事项:不服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五中法行申字第31号通知书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的决定,此决定完全是混淆是非、颠倒转黑白,对历史事实装聋作哑,漠视法律,睁着眼睛说瞎话,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是严重违法的枉法侵权判决。

事实及理由:

一、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中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规定认可了被申诉人的如下证据,也损害侵犯了申诉人及另两位家人(父亲杨富元和妹妹杨琳,原户口当事人也即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诉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事实,具体侵权违法情况是:

1、-1-14,申诉人杨外公陈获得了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颁发的编号为地总登字第0670号《房屋产权证明书》,其上载明:陈合法拥有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一栋两层房屋。底层面积为3·8平方丈,折合约4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同为3·8平方丈,即43平方米。

杨母亲陈是陈子女,即使婚嫁后仍和父母住在一起。陈于x年因风湿病去世。申诉人杨是陈长女,在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出生,也在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长大。

2、不知什么原因,也不知什么时候,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忽然变成了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的房屋。申诉人杨也变成了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他外公的两层房屋的承租人。

3、-5-19,由于人口增多,申诉人杨向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租住了位于中山三路38-3号2-2的房屋,使用面积为23·20平方米。

4、-12月,上述平静生活被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依据x年的xx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048号批复所进行的所谓土地整治储备活动所打破。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没有和申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也没有谈及归还申诉人外公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产权事宜。相反,却一味借助行政强制力压迫、逼迫、强迫申诉人。

5、申诉人杨xx区中山三路38号附3-202号的拆迁房的户口页上何地迁入一栏载明是“久居”,在载明此地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申诉人的母亲、申诉人、及妹妹的何处迁来一栏也载明“世居”,父亲是从四川西昌铁路机务段迁来。在申诉人出生时登记的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出现了几个年代的不同变更地址,申诉人的那一栏住址正好载明“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在由何处迁来一栏,申诉人及申诉人的母亲和妹妹都是载明“世居”,可见这变更后的几个地址发生了变化,却是属于同一房屋性质的住址。

申诉人提交了世居的最早住址的这栋房屋的产权证,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同是世居房,申诉人的房屋产权不见了,在裁决书中,对原产权一事视而不见,对享有这间房屋同等权力的另两位户口中的当事人申诉人的父亲和妹妹更是装聋作哑、只字未提。对三位户口中的当事人合法房屋产权存在故意侵权事实。

6、-3-17,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采取向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提交《裁决申请书》的办法,将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拖进了对申诉人施加行政强制力以压迫、逼迫、强迫申诉人放弃权利的队伍。

7、-5-19,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在发出受理通知书40天后,作出了府拆()1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6-4,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又进一步作出了中区府拆执()67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对xx区中山三路38-3号2-2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决定》。在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没有依据民事法规归还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情形下,在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没有依据《物权法》完成征收、没有和原土地合法使用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没有依法依据政策规定办理拆迁相关手续的情形下,将申诉人的房屋实行了强拆,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居然容忍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不归还老百姓的房产,又进而容忍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对申诉人的权益实行强取豪夺,实在令人发指。所以申诉。

二、支持申诉人认为三被申诉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事实的观点的理由是:

1、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府拆()1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及裁决过程中有诸多违背法规的事实存在。

在裁决书中:

a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故意对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不归还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视而不见,只字不提。

b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居然不执行xx市人民政府()37号文中关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的规定。

c裁决内容虚假,无法操作。如:“安置房保留15天”,充分表明是玩欺蒙手法。实际是容忍并容许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不承担义务,从而引发和制造社会不稳定。

d根据^v^-12-30建住房()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四款规定,申请专家鉴定的职权是房管局的。

而在裁决书中第二页写道:申请人(即第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依法向xx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了拆迁价格评估技术鉴定。

被拆迁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自己给自己鉴定审批、鉴定、裁决了,才会对承租人一家人合法的房屋产权巧取豪夺一事欺上瞒下、一手遮天,更是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滥用公权、烂下裁决了。

xx区政府也可以允许裁决的被申请人自己对自己裁决,对世居原地址的产权一事只字未提,更未对确认申诉人世居住址上的产权证、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颁发的编号为地总登字第0670号《房屋产权证明书》一事只字未提。

e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不愿作深入细致的工作,未能查明事情真相及真实原因,不能让人信服。

f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不愿采信申诉人在《裁决申请答辩书》中的合理陈述,违背^v^-12-30建住房()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三款“充分听取”“复核”“采纳~合理要求”的规定。偏听偏信,有失政府诚信。

g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从来就没有和申诉人协商过解除租赁关系;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也仅仅对申诉人只进行等价值换房一种安置。

在《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在此情形下,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该裁决已经明显违背《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逐一表述:

1)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首先应裁决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应与申诉人即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对承租人即申诉人进行安置,是由拆迁代办人的拆迁委托方德威公司对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给予补偿。由此表明,作为第三人也即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也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早已取得了房屋产权的补偿款。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按这一程序载明,不能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拆迁代办方德威公司已与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已经实施了房屋产权调换。

3)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在法律人,申诉人仍然优先是房屋的承租使用人,所以任何第二人无权取得申诉人的优先权力,所以,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应当与承租人即申诉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在法律程序中,能与承租人发生关系的就是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所以《裁决书》完全枉法。

在裁决过程中,

a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裁决书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b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该裁决的时间是-5-19,而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是在-3-17递交的《裁决申请书》。因此,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的裁决时限超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的规定;

c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3-17递交《裁决申请书》,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却在-4-9发出受理通知书。因此,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的受理也超过“5个工作日”的规定。

d在x年4月14日调解记录中,也因明显违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关于调解的权力行使及过程要求的明文规定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本案的被申诉人没有理由违背上位法规的规定,而原审也没理由对被申诉人的这些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证据作出合法性的采信。

在调解记录中,

第二页枉说申诉人提的要求没有法律政策支持,也是强词夺理,有意欺瞒愚弄被拆迁居民。

在拆许字()第28号中,

由被拆迁人(即本案的第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签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中,xx市xx区中山三路38号属两路口菜市场片区,该片区为xx市城投公司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德威公司代办拆迁,由被拆迁人也是第三人房地产管理局(区危改第七分指挥部)组织监管拆迁工作。被拆迁人监管拆迁人,最后裁决承租人,能自己裁决自己的房屋么?而被申诉人在本案中强权欺压,固意避讳不提,并讳疾忌医。在行政诉讼中,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又要拿出什么强有力的依据来说服一个对于法律有着执着信仰并处于学习中的申诉人,作为区政府的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在对申诉人的裁决过程及裁决中可以包庇、袒护、搪塞的吗?

申诉人不但不能在原地获得原面积的原品质的房屋,同时还失去了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同时还得拿出一大笔新的支出。何况还存在对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巧取豪夺!如此,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怎么能规避故意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事实?

2、为什么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府拆()1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及裁决过程中有如此多的违背法规的事实存在?关于这一点,只须查一查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3-17的《裁决申请书》列举一二便可明白。

a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裁决申请书》中没有申诉人杨外公陈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只言片语;

b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没有提交应当提交的用于等价值交换的房屋的产权拥有、房价核定、房屋质量材料,大玩“空手道”;

c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违背自愿交易原则,强行单方通过委托评估形式及专家鉴定定价来估买申诉人的房屋,还以所谓等价值交换房屋的名义,试图估卖和他们有着说不清关系的房屋给申诉人;

d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明显违背xx市人民政府()37号文中关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的规定。

凡此种种,无一不透射出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委托的拆迁代办方德威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代办方)对申诉人的欺负、欺凌、欺骗,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实在难以撇清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故意。

3、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事实尤其清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诉人杨外公陈合法拥有的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得到归还,更谈不上征收、补偿了。

4、更加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x年6年4日下达的中区府拆执[]67号强制决定书以及由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给两路口房管所及申诉人下达的强拆通知书,被拆迁人不但自己裁决自己,还可以自己下命令强拆自己的房子。

所有的违法事实,申诉人认为,其根源在于:三个被申诉人有故意侵吞申诉人杨外公陈合法拥有的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43平方米的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红利;此外还有43平方米的房屋赔偿及补偿。此外还有对处于弱势群体的申诉人的欺骗、欺蒙、欺瞒、压迫、逼迫、强迫。

二、申诉人恳请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并按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1、三被申诉人对申诉人进行的房屋裁决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有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是滥用职权;且同时还存在着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凸现其玩忽职守的特点。而从标的金额而言,根据申诉人下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早已超出。

2、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法官对该案颁证依据的认定已严重违背法释()20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的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规定认可了被申诉人的如下证据,已有枉法之嫌疑:

a存在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被申诉人的证据是:调解情况说明,并没有实际调解;房拆()89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并没有危旧房证明材料,也没有送达材料,也没有土地收购合同。

b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若干明文规定,为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开脱。

c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没有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备认定案件事实”。

d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进行了合法性的认定;对存在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的证据进行了合法性的认定。

e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七条规定,将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

f以危旧房名义进行的土地整治储备,可是却没有土地收购合同,没有危旧房证明材料。申诉及二审法官故意模糊这一点,不尊重人民权利,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已难辞其咎。企望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办法来回避和推卸矛盾。

因已有上述分析,故不再赘述。

3、没有依照《xx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故不能侵犯申诉人的国有土地合法使用权,更不能强拆申诉人的房屋。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明明知道这一违法事实,却讳莫如深,绝口不提。

4、本案第三人不是适格的拆迁人。二审故意语焉不详,不置一词,是在故意糊弄过关。

5、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还故意淡化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家人的伤害的侵权事实。

在第三人即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同时也是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拆迁代办方德威公司代位行使的拆迁工作存在诸多违法侵权事实:

1)早在被申诉人组织三方调解之前的x年的3月份,拆迁代办方就恶意堵塞申诉人的厕所,使下水道的屎尿流往楼下,囤积了三个月的污水屎尿,使6月份的大热天恶臭熏人,蚊蝇满天,已严重危害到被拆迁居民的身心健康。(申诉人附交当年堵塞厕所后的现场以及邻居作证)

2)乱拆乱卸,到处是断电线,人为制造安全隐患,因为x年6月21日,拆迁场地死了一个农妇,公安局作了现场勘察有备案记录,居民无时不感到恐惧。

3)故意拖欠水费,使其自来水公司多次对申诉人居民下达停水通知;x年6月27日,上午,申诉人

发现自来水无故停了,打电话叫另一家的人给自来水公司查询,自来水公司的人马上派了人来检查,又是拆迁办在无故告之情况下停了水。

4)x年6月22日无故停气,还嫁祸于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公司第二天打电话告之证实从未停过申诉人们的气。

5)在拆迁的几个月,申诉人在恐谎之渡日:

x年6月18日拆迁方唯一一次安排申诉人去看房子的这一个多小时中,在有拆迁施工人员在场的拆迁场地,申诉人家的门锁被撬,无一财产损失,家被抄,拆迁方承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却一直置之不理。刑警队取过证,110市公安局已备过案。

x年6月23日,拆迁方给别人散布谣言,说申诉人已办完手续了。第二天又托人来对申诉人谎说另一家已快办了,就剩申诉人一家要强拆了。不断恐吓申诉人家人来与申诉人谈条件。x年6月24日,拆迁方在街头谈论,说(申诉人)楼上一个女的住的那户,非常厉害,警视要把矛头对向申诉人。

x年6月24日,行走的过道常飞落砖头之类的东西,在这共有五个单元底下曾是两层楼超市的楼房里,楼上还住有三家人,住房周围几乎每天都有人在施工,到处是悬挂着的断的电缆电线,不知这天在房顶又在拆什么东西,加之前几天农妇的死亡,更增添了死亡恐怖的气氛。

x年6月24日,在申诉人的这一幢大楼里还有三家未搬迁安置,到处贴了严禁闲人入内的告牌,这两天就常见到可疑不明人物在申诉人的这幢楼里串,当晚六点钟,见一个1米8左右的身穿一身白衣服的男子,从楼上走下来,既不象拆房队的。对剩下的两户人家带来莫名恐慌,当时除了妇女,还有老人学生,申诉人只有想方设法请求外缘关注,怕黑整黑拆,以保证人身安全。

6)x年8月5日,申诉人到了辗转把家档搬至江北黄泥塝的仓库里,好不容易翻到了户口和失业证,看到了二十几年前申诉人母亲在世时为子女留下的嫁妆,几床被套和毛巾被,都被乱七八糟堆在那里快发臭生霉了,衣服、鞋子、锑锅、中药、书籍

等都乱放在一个个的袋子里,还长了许多虫子,柜子也烂了,供奉的佛像也毁损了,这些家档在有钱人眼里不算什么,却倾注了申诉人两代人的心血和感情而留存下来的家档啊,眼看着快发臭变质毁于一旦,申诉人已是欲哭无泪了。申诉人不懂通过“合法”的行政强拆,家里的东西都作了合法公证,公安、法院、街道都来了人,把家档搬运到仓库毁损一事,申诉人问街道及户籍和xx区法院都不知情,当时不是有那么多部门参与吗?这个损失又将由谁来负责承担?相信走到法律最后一道防线不会再装聋作哑吧?

7.捏造事实经过,变本加厉,故意向法院提供假的记录依据,表现如下:

1)在x年8月10日向在诉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编造x年12月27日记录,编造申诉人的话,说申诉人对他们说了:申诉人已离婚父母已离婚,申诉人父亲随时要回来住。申诉人是未婚,亲生母亲是病逝,也未曾说过申诉人父亲随时要回来住的话,只说过正因为面积小,申诉人的两姐妹不能正常居住生活、也不能照顾到父亲、房子属于共有财产、父亲妹妹都有权回来住的话,不能不顾他们应有的合法权力,在多次向许多部门反映的材料中都可证实这点。

2)编造申诉人的妹和姨在x年2月12日到拆迁办说的话,说她们讲申诉人父亲有精神病遗传。申诉人父亲是一位当过铁道兵、开过多年火车、后从事工会后勤工作的^v^员,从未患有精神病遗传,这是代表方故意激怒申诉人,恶意诽谤,向法院捏造假证据。说申诉人的父亲从不管申诉人两姐妹也是瞎编,申诉人的父亲从来就关心子女,三天两头过来看望,x年6月18日申诉人的家被抄、门锁被撬掉时,也是由申诉人的父亲来修的锁。一直以来只有让老人担心,又何来父亲不管之说!

1977年时申诉人家响应旧城改造,拆掉了申斥人外公三层楼(52年是二层,由于人口增加,在77年已加盖了一层)的私房原拆原建搬至中山三路38号,当时人多房小条件差,申诉人姐妹俩长期睡过路屋,1988年引起申诉人十七八岁得了青春期精神障碍,故意与父母作对,自行辞职原来合同工作。这几十年来,申诉人一直自食其力,以自己劳动为生活来源,即使下岗也努力工作,从未吃过低保,遵纪守法,扶老携幼,乐于助人,而拆迁代办方德威公司却大作文章,居心叵测说申诉人们有精神病遗传,公然叫申诉人的家人去给申诉人开精神病证明,妄图剥夺限制申诉人的民事权力,这已经不是人心,何其歹毒!

3)编造x年3月4日申诉人到拆迁办的事实,更加暴露拆迁拆迁代办方的奸商面目。

4)编写x年4月14日的调解记录,第一页写道是由申诉人一人参加不属实,申诉人当时是委托了一位朋友随同参加,并代表发了言。第二页,提到按等价交换原则结清差价,说申诉人提的要求没有法律政策支持,这正是所谓的拆迁人也即拆迁代办方有意抹杀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37号文件最好铁证。

8.申诉人在拆迁行政诉讼的庭审及调解中,被拆迁人从未到场,只有在诉拆迁许可证的庭审中露面,对于申诉人真是当头一棒,如梦初醒,代表被拆迁人xx区房地产管理局的人居然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xx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指挥部第七分指挥部)的执行人,申诉人一家的产权不会比香港回归还难吧?

而在《xx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渝国土管发[]76号第三条明文规定: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而事实却是为了互怕得罪,相互包庇,互打掩护,进行了违法行政裁决,以及带来了后面的连带违法。

9. x年11月底,经过xx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强拆二审行政诉讼中组织调解,被拆迁人未到场,申诉人经法院调解,要求拆迁代办方提供周转房,在几个月的商谈过程中,直到x年5月,拆迁代办方仍是拖延态度,假借过渡房名义再次玩耍申诉人,自x年6月29日至x年6月强拆近三年,也无意解决的过渡房,最后干脆答复周转过渡房要向危改第七分指挥部申报、不知何时批准。

三年不安排过渡房和过渡资金和补偿金,已违背编号9的法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也没有第四十四条因拆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的过渡期延长,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强拆三年了,申诉人也没有看到什么过渡期限的协议,更没有看到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申诉法官置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一味迁就,本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故此申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不是愚弄民众、弱肉强食的地方,也不是形同虚设,更不是欺压弱势公民的帮凶,请xx市最高人民法院秉持司法的职权,维护发扬司法和廉政的尊严,以告^v^,以感天地良心。

三、请敦促相关责任人依物权法规定,合法、合情、合理地对申诉人予以拆迁安置。

请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政府)“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请敦促相关责任人依其规定,合法、合情、合理对申诉人一家人予以拆迁安置。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以下的要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既合法、又合情、也合理,应得到支持与满足:

1、申诉人杨外公陈合法拥有的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应当及时予以归还并依法征收。

2、征收办法应依据《xx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第11条3款进行。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应当和申诉人杨外公陈合法代表签订这4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实行合法征收并支付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红利。

3、对申诉人杨外公陈合法拥有的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应当依据自愿交易原则予以赔偿及补偿后予以征收。

4、根据公有房屋产权改革的规定,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应当和申诉人完善申诉人杨向该被申诉人租住的位于中山三路38-3号2-2的房屋的产权改革。

5、完成上述产权改革后,同理,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应当和申诉人签订这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以实行合法征收并支付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红利。同理,依据自愿交易原则予以赔偿及补偿。

6、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应当对申诉人执行xx市人民政府()37号文中关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的规定。因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已经查明,申诉人进入裁决的房屋,其使用面积只有23·20平方米,其中还包括公共厨房及共用厕所。申诉人的实际情况符合xx市人民政府()37号文的这条规定,可以享受政府所承担的应给予申诉人的社会福利。

7、在构建社会和谐、共同富裕及维护人民尊严的前提下,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应当更多的调整执政思路。具体建言如后:

a政府不要过多地强调控制者的功能,而应当在管理者的功能上下功夫,提高管理者的信仰教育和道德素养;

b政府不应当容许并默认公共权力机关同时也不能从土地征收中拿不该拿的钱;

c政府应当承担对贫困户的住房需求的社会福利义务;上善若水,水流处下滋养万物。

d对国有土地的征收主体只能是政府;

e政府应当支持用商业平等、公平及合同方式来解决征收及补偿,支持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的行为。从合法透明的土地收益中并提升自己的执政水平。欺瞒与强制只能代表腐败与无能,多发扬老前辈的精神,透明执政、民主执政,得民心者得天下,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8、对已对申诉人造成的种种损失,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办理。真正做到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以人为本,以释怨,以前行。

而本案,只须看一看它的颁证文件是否一致,只须看一看它的颁证程序是否中规中矩就可明白,申诉人的话是真实的,是实事求是的,是负责任的。在执着学习法制并走进司法程序的申诉人,不仅维护的是自己的生存权及尊严,同时也是为了履行作为一个合法公民的义务,这就是申诉人在艰难中前行的信仰。

此 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杨

x年6月14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30篇

尊敬的单位领导:

在此我怀着深刻懊悔的心情向您递交我的检讨书,以深刻反省我无故旷工的错误行为。我无故旷工给单位正常工作运行造成了影响,让我的本职岗位缺少人手,也让您对于单位的.纪律管理规范深感担忧,让您寝食难安,让同事受苦劳累。对此,我感到万分的抱歉与愧疚!

20xx年8月19日,也就是昨天,由于我当天起床很晚,起床时候已经发现迟到了,本想赶紧跑回公司继续上班。无奈上午九点发现家里的空调坏了,大热天的家人非常炎热,所以需要我帮忙维修空调。身为家中的知识分子,我毅然决然得帮助家人搬运空调前往空调维修铺进行维修,直到下午才将空调修理好。可是,我已经是旷了一天的工了。

这次错误暴露出我许多问题:

一,睡懒觉、起床晚了。其实工作以后我就一直感受非常疲惫,加上当晚又因为一些家庭琐事睡得比较晚,所以次日起床时候就迟到了。

二,责任心不足。发现上班迟到了以后我就心想反正迟到就要受罚,不如干脆旷工得了。这样的心态充分暴露出我得过且过、散漫敷衍的不负责心理,万万要不得。

三,我没有准确预计后果。须知我已经是一名近二十六岁的人了,正所谓“男大二十是只鹰”,鹰翱翔于高空,能放眼宽广,应该懂得为自己行为考虑后果,这次我旷工行为就导致了领导生气等诸多不良后果,实在是我没有预料到的。

工作,是人在这个社会当中发挥自身技能、作用的途径。工作,是人的权利也是义务。我这样旷工的行为是不好的,旷工等于是不重视工作。

在此我郑重地向领导致歉:从今往后,我再也不这样肆意旷工了,有事须请假!就算起床迟到我也要坚决来单位上班,遇到任何突发状况都要跟领导讲明清楚。

检讨人:

时间: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31篇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v^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v^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v^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v^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v^《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申诉状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复查纠正的一种法律文书。行政申诉状不受时间限制,接受申诉状的机关是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

行政申诉状的结构如下: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提出请求法院撤销,变更原审裁判再审,以纠正原审裁判不当。

(4)申诉事实和理由。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针对原判认定事实的错误。提出申辩以利再审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紧扣原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依据正确的法学原理和条款进行辩驳论证和纠正。

(5)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即有关证据的种类和件数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32篇

尊敬的校领导、班主任老师:

我是08届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名叫___,学号是____。本人曾在__年11月份因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__》第_条第_款规定,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几个月的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这几个月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部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之后,我也与班主任沟通他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与领导老师的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犯的错误,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么去做。事实上,这几个月来,我也按老师们的希望在努力着。首先,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作为中专生,刚刚进校的学生,我要让自己知道以后要如何的去认真学习。好对以后自己出社会,为社会做一份有用的贡献。如今我已没有旷课,偶尔因点事情迟到。但是我已经尽了自己的努力了。

以上是我在这几个月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敬礼!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33篇

被申诉人: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xx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厅长

二审第三人: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三堤口。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申诉人因不服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纠纷一案,不服xx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现依法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x0〕皖行终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撤销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秘〔〕2号《关于孙贵基等1206位同志退休的批复》中关于冯提前退休的决定。

2、一二审诉讼费用被申诉人承担。

申诉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自1xx2年11月参加工作至1xx0年在工程处任材料员;1xx0年—1xx0年6月任材料主管,工作内容:市场采购,仓库管理,定额消耗;1xx0年6月—1x年3月任工程处矿建三工区经营副主任,工作内容:分管经营,财务、供应、计划、食堂、服务公司;1x年3月—x4年12月任工程处供应科副科长和供应支部书记,工作内容:负责全处的物资采购和供应及党务工作;x4年12月—x5年5月在工程处物业管理处任总支副书记,工作内容:党务工作、保持^v^员先进性教育;x5年5月—x6年2月任杨庄项目部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工作内容:党务,安全生产,工会工作;x6年2月—x6年x月,工作内容:工程处杨庄项目部宣布解散,搬到工程处后三楼招待所留守;x6年x月—x年10月任工程处调度所所长,工作内容:整理办公设施,打扫卫生,贯彻文件,上传下达,精细化管理(4c2s),x年3月任工程处防汛办公室主任,负责“三防“工作。x年3月离休。

二、被申诉人审批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一)申诉人从事管理工作,根本算不上从事井下岗位工作,认定申诉人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时间10年11个月明显错误。

(1)认定冯自1xx3年4月至1xx4年10月在岱河矿从事掘进工,缺乏充足证据,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为档案材料的效力大于证明,但同档案材料中的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审批表工作简历部分明确多处记载冯xx1x-2x岁在工程处工作。记载相互矛盾,且在第三人对于申诉人是否在岱河矿上班无法确定向岱河矿求证时该矿出具了申诉人不在该矿工作证明,应当认定申诉人不在岱河矿工作,原审法院为何认定冯在岱河矿工作而不认定在工程处工作?显然该认定缺乏依据,不能成立。而且,申诉人根本没有从事过掘进工作。

(2)以申诉人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均为井下工资待遇,认定为井下岗位,继而将井下工作视同特殊工种不能成立。

(3)认定申诉人1xx0年6月至1x年3月从事特殊工种缺乏依据。被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法律规定井下副七岗(待遇)等于或者包含于特殊工种,那么如何依据井下副七岗待遇就是(井下高温)特殊工种?

(4)认定申诉人x5年5月至x6年x月期间、x6年x月至x年10月从事特殊工种(井下高温)缺乏依据。没有任何证明证明岗位系数(待遇)就是井下正科。因为井上正科岗位系数也是,同时冯离开岗位后岗位系数也是,从这一点可以确定岗位系数只是计算工资待遇的依据,与其本人工作内容及工种无关。实际上自x5年5月以来,申诉人根本没有下过井,没有享受过下井待遇,显然不属于从事井下高温工作。

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1xx3年10月至1xx4年10月期间根本没有在井下工作,即使按照申诉人享受下井津贴的时间也仅有八年零八个月,而且只是享有津贴,申诉人从事的是管理工作,有时下井看一下就上来,井下工人则不同,每天要在井下工作八小时,申诉人工作条件与工人明显不同。

(二) 审批程序违法

1、无申请即申批明显违法。审批退休属于行政审批行为,应当先有申请,再有审查及审查结果。《^v^劳动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凡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补助费均由工人职员向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领取,其程序规定如下:一、开始申请时,应当据实填写申请书……;二、劳动保险委员会接到申请书,查对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后,在申请书上批准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及其计算标准……”显然,法定程序应当是首先由其个人提出申请,然后社保部门再进行审批。没有申请,且在申诉人明确要求不要审批其提前退休事项的情况下,被申诉人仍然自行其事,继续审批,显然是超越自已职权,滥用职权。

2、没有依法审查明显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x号《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通知》第二条第 (四)“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v^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x1]20号第八条:“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v^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但是第三人并未提供其已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该规定报告登记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情况。另外,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冯提前退休时并未依照该规定进行公示,显然违法程序规定。

(三)审批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审批依据^v^国发[1]104号文件,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从事井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才能55岁退休。首先,申诉人是干部,不适用于工人退休规定。其次,工人退休文件适用对象是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而且,申诉人根本未连续十年从事井下工作。《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通知》劳社部发[1]x号第二条第 (四)“……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x年”。申诉人从事管理工作,根本算不上从事井下岗位工作。

三、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本没有查明申诉人所从事工作是否属于井下特殊工种,将享有下井津贴及工资系数直接视同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明显错误。

申诉人享有井下津贴数量较少,因为只是偶尔下井,并不是全年、累月享受,而井下工人则每天都在井下工作,其每天都享受井下待遇。其次,对于煤炭行业可以提前退休的工种国家有明确规定,比如〔x5〕煤劳生字第10x号

(1xx5年12月10日)《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1xx3年x月3日劳部发〔1xx3〕120号《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复[x0]62号《关于煤矿井下作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批复》劳社部发〔1〕x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提前退休的具体工种,对此参照,申诉人冯根本未从事特殊工种(井下高温)工作一天。被申诉人至今没有提供特殊工种目录,根本无法比对,原审法院主观认定申诉人从事过特殊工种显然缺乏依据。

四、 审批行为适用法律不当。

被申诉人适用《^v^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错误。申诉人是干部,不是工人。其次,该文件第二条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工作,工龄连续十年”55岁应当退休,但申诉人没有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更没有连续从事十年。

五、xx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为存在明显错误。

(一)法院没有认定被申诉人程序违法显然错误。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法院依据《^v^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不当。首先,适用对象错误,申诉人是干部,不是工人。其次,适用该办法第一条“从事井下……,连续工龄满十年”,该条含义明确即连续从事井下工作十年,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从井下工作累计满10年零11个月,明显认定与适用不符合。

2、二审法院适用“xx省革命委员会文件革发〔1〕40号《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省总工会》附件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首先,该附件不属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机关是xx省各行政部门,发布机关是革命委员会,既不是省级政府,也不是省级人大,不属于法律和行政规章。

其次,该文件有个出台背景文件即^v^省委组织部等七个原发文单位《关于贯彻执行和的报告》,该报告阐明了细化文件的用意,该报告第一条中“……对年迈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进行妥善安置……”,显然该文件仅适用于那么不能正常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申诉人身体健康,仍能正常工作,不适用该文件。该文件第二条有“在办理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时,要经本人申请”,是否退休应当由本人决定,而不是强制退休。该文件第二条还规定申请退休时,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文件。办理退休时是否属于“年迈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能依据口头,应当有医学依据。但被申诉人根本没有要求申诉人提供该资料。附件一的第一条第二条是干部退休办法。附件二适用对象是工人,而申诉人是干部,显然不适用。

再次,被申诉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依据该文件,甚至在一审中也没有适用,显然就是被申诉人本身也认识到适用《^v^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不当,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法律适用,被申诉人显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撤销。《^v^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非常清楚 “从事井下……续工龄十年”应当55岁退休,但是作为下级的具体适用文件,却无故放宽标准“从事井下、高温累计满九年”可以55岁退休,其一该条违背了行政法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第四,我们应当注意,符合此情形的,工人可以而非必须55岁退休。二审法院却同时适用两个文件,显然是错误的。

(三)二审法院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开庭审理,程序违法。

在二审中对于申诉人是否属于基层干部身份、是否属于与工人工作条件相同的井下、高温特殊工种以及从事工作的时间、行政行为法律依据是否错误等均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二审法院却不开庭审理,显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四)法院明显偏袒被申诉人,明明发现了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却百般为其寻找理由和借口,法院不再是裁判员,而是和政府企业一道混淆视听,愚弄百姓。

法院偏袒被申诉人行为明显。尤其一审法院,直接将被申诉人答辩理由作为裁判依据,甚至连明显错误的法规名称也照搬照抄,其偏袒行为暴露无遗。二审法院不辞劳苦,直接将被申诉人未作为依据的文件直接引用为被申诉人辩解,行政机关在作出行为行为时根本没有引用的文件,如何能够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依据?难道作出行政行为时不需说明法律依据,而在诉讼中由法院补充即可吗?其实一二审法院均以实际行动说明被申诉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之规定,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为此,特依据《^v^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纠正原错误判决,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v^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申诉人申诉意见一份。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34篇

赵某某的病历不能作为证明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依据,不具有证据资格,更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赵某某病历并没有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处罚依据并不包括赵某某的病历。即作出处罚决定的当时,该病历尚不存在。

2、病历含两种笔迹,且明显是不同的书写工具,显然不可能是一次形成。

通过比对能够看出诊断医生的签字和正文部分运笔特征和书写规律等均不具有同一性,且书写的笔粗细不同。病历字迹显非一次形成。关于该点在原一审、二审中,再审申请人也提出了相关质疑。

3、病历正文部分书写极其潦草,不能辨认,客观上无法作为作出处罚的根据。

胡医生询问笔录形成于该病历之后三个月,由XB分局补充制作。XB分局本欲证明病历的文字内容,并进而证明伤情。耗费三个月时间无法辨认的病历内容充分证明了XB分局在作出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时,并没有查清伤害后果。这点也能与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不包含病历的内容相互印证。

4、病历不是原件,且提供的复印件未附有提取笔录,没有说明原件存放地点等法定信息,不具有合法性。

病历的复印件难以反映该证据材料的制作过程,难以保证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也违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中关于书证提取的规定。

5、病历复印件的提取主体不合法。

赵某某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调查取证资格,更不具有笔录制作人的资格,其在病历复制件下方的签字不具有证明力。

以上种种情形充分证明了该病历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充分证明了在处罚决定作出时,该病历资料并不存在;充分证明了XB分局没有对本案的损害后果进行调查核实即作出处罚决定;也充分证明了本案不存在伤害后果。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35篇

关于常用申诉书例文

申诉人(一审,二审原告):罗东,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居委,原平远县中医院职工。

一审,二审被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欧真志, 该厅厅长。

申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越法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行终字第412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诉人罗东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从1993年8月至今,申诉人一直写信向原省劳动局局长孔令渊局长,甘兆炯局长;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方潮贵厅长,刘友君厅长申诉,并且多次上访,均无结果,不得已于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v^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款”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种说法不能成立。《^v^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 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 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具体理由如下:

一、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公文处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一条 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驶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 、复函针对的是特定的公民。

从复函标题来看,《关于罗东同志被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体对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第12款“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很明显,这份发函是属于行政乱作为。

2 、复函有特定的具体事项。

从复函正文来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就申诉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结论:“县中医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罗东为合同制工人是正确的”,“县中医院决定解除罗东同志的劳动合同,也是符合规定的”,当时复函经办人欧阳光华也在文件中签名:“根据平远县劳动局提供的材料,罗东属于合同制工人”。

根据^v^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关于“函”的效力 。“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可见,该复函对申诉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作了肯定与认可,并进行了宣告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3 、复函是单方面行为。

从复函结尾来看,在抄送梅州市劳动局、平远县劳动局的同时,也抄送给罗东同志。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可见,当时经办人欧阳光华没有依法行政。

以上几个方面足以证明,这份复函是针对申诉人而发出的单方面行为,已经完全形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审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书》中的“经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审,二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告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裁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就应予调查核实,决不能轻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对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1990 年劳动纠纷发生后,申诉人多次向平远县劳动局局长反映,无果;多次向梅州市劳动局局长反映,亦无果;最后被迫向当时广东省劳动局孔令渊局长反映,还是无果。

劳动部门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机关衙门作风,政府工作人员那种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官僚主义心态,把一件本不复杂的,本应该在基层解决的劳动纠纷,人为扩大化,至今仍然没有解决。

被告一审答辩时辩称“由于原告已于1991年7月向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案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享有该案仲裁权的主体,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远县劳动局当年为什么自己一直不仲裁,却在1993年越级向上写请示报告?此时广东省劳动局经办人欧阳光华也不分青红皂白,跨级向下作出答复?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猫腻不得而知。

总之,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无论从内容、形式来看,都是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

“ 笔下是人命关天,纸上是财产万千”, 书写正确的公文,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这是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素质和修养。

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结尾,冕冠堂皇“请当地劳动、^v^门关心他,协助其早日就业”,看似很有人情味,实质在事实上却恰恰相反,多年来,对原告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原告到处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当地劳动、^v^门寻求解决问题,都会受到责问:你的问题省上仲裁了!一句话甩过来:你的问题省里仲裁了!自己出广州找省劳动厅去!三任平远县中医院长;四任平远县卫生局长都冷嘲热讽,置之不理。

平远县有关部门领导声称:你一个残疾人,还想与政府叫劲?你用自己的钱,我用公家的钱,看你还能坚持多久?我一句话,你罗东就得跑上一年半载。

三,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二审法院法官口头多次表述该复函是“行政内部系统运作问题,是内部行政行为,法院无权审查”,众所周知,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系统内部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很明显,我不是劳动系统内部的人员。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务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活动,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它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四,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没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没有考虑特定对象的感受。

如果,广东省劳动厅坚持认为“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请自己举证证明复函的合法性。试问:你们发这份复函的目的,意义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四条第30款“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复函说得一无是处,那么请自行撤销吧。

五、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涉及民众的权利,法院不应偷懒。

自从被告1993年8月作出复函后,在这的时间里,原告一直用写信、电话电报信访、个人上访等正常渠道,通过合法途径向被告申诉,经历了四任厅长,被告一直没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因此,原告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人民法院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依据的。

六、一审,二审法院迫于行政压力,办案程序不规范,漠视群众的利益,《行政裁定书》经审理查明的那段话,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粤劳仲[1993]03号复函内容。

一审,二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明(如书证,举证申请书)也未详细去看,也未详细调查核实 ,就以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为依据进行裁定,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一审法院201月23日受理后,至4月22日发出《行政裁定书》,对举证申请书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没有设身处地的为弱势群体说话,而是迫于行政机关的严重干扰,草率了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辩“粤劳仲[1993]03号复函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原告没有产生严重的影响”,这些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去核实呢?《裁定书》中不但不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辩,这是一个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粤高法发[]22号)之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不断申诉生死冤屈的劳动者:罗东

X月XX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36篇

尊敬的xx:

你局 xx行政处罚通知书收悉。因对你局告知书所认定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持有异议,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听证。

(单位或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听证申请书》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xxx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后,被处罚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时使用;

3、填写要求:

“ ”处:分别填写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名称和处罚文书文号。

4、本申请书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装入税务档案。

申请人:xxx

20xx年06月15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37篇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xx,男,生于1972年1月8日,汉族,xx省岳阳市人,岳阳市xx建公司下岗职工,住xx建家属区,,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岳阳市xx(集团)总公司(下称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八字门村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公司总经理,电话: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章xx,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洪湖人,住岳阳市新华书店家属区,电话:二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岳阳市xx渔场,依据地岳阳市xx,机构代码为7073xx-6

法定代表人:赵xx,该渔场场长。

案由:申诉人李xx不服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4月16日作出(20xx)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xx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赔偿申诉人李xx因伤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含后续治疗费120万元)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二审、再审改判按份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一)被申诉人xx公司与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的事实。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岳阳市xx月牙湾沙滩的使用权属被申诉人xx公司。被申诉人xx公司在修建xx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同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沙子和卵石。3月17日,被申诉人xx公司与被申诉人章xx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诉人xx公司将其拥有xx月牙湾度假村的鱼塘、人工沙滩以及配套的房屋设施交被申诉人章xx经营管理,租用期限五年(194月1日至4月1日),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xx享有自主权、经营权,自负盈亏。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xx按照被申诉人xx公司的要求所投资的固定资产、绿化、营业点房屋、竹楼及配套设施,在合同期满后作价交付给被申诉人xx公司。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章xx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经营范围为饮食、钓鱼服务,取字号为岳阳xx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被申诉人章xx所租赁经营的场地因征收需要拆迁,因拆迁补偿款不能到位,被申诉人章xx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在租赁的场地内从事经营但没有向被申诉人xx公司缴纳租金。而被申诉人xx公司对于被申诉人章xx继续在租赁场地内从事经营活动不持反对意见,也未要求被申诉人章xx继续交纳租金。被申诉人章xx在租赁经营的过程中,允许附近村民在其场地内出租泳衣、轮胎等游泳配套项目,并安排游泳者利用其设施更换衣服。能证明其经营游泳项目的直接证据是,被申诉人在通往游泳场地的路上,设置了门卫,对游泳者收取每人两元的门票。7月24日下午4时许,原告李xx和朋友吃过午饭后,一行6人(其中有一小孩)前往岳阳xx月牙湾沙滩游泳,到达xx月牙湾沙滩门口后,原告李xx一人先入场,门票由随后的朋友一起购买。当天购买的门票上印有“xx月牙湾度假村”字样,而不是被申诉人章xx自己注册的“岳阳xx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的字样,可见是被申诉人章xx以被申诉人xx公司的名义经营游泳项目。

经查,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均没有从事游泳项目经营的资质,被申诉人章xx的经营范围也不包含游泳项目。被申诉人不是一审判决中所言“其经营场地内存在的为游泳者提供服务的相关设施未及时予以清理”,而是利用这些设施非法经营游泳项目谋取暴利。由于没有经营资质,不懂游泳项目是高危险项目,被申诉人章xx在其经营的游泳场地内没有设立相关的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未配备必要的有资质的游泳场所服务人员。被申诉人xx公司发包前在修建xx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大量沙子卵石,这些设施为日后承包人经营游泳项目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被申诉人xx公司在被申诉人以“xx”的名义出售门票经营游泳项目不予制止,对其本身制造的安全隐患麻木不仁,最终酿成了本案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

1、《^v^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xx公司知道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游泳项目,知道被申诉人章xx以“xx”的名义向游泳者非法出售门票不表示反对,依法应由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负连带责任。

2、《^v^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xx公司将其经营场地出租或者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即被申诉人章xx,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游泳项目,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申诉人李xx造成巨大的人身损害,申诉人xx公司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者认为,无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至少有一方的行为是作为的行为。而本案中,无论是被申诉人xx公司还是被申诉人章xx,对于申诉人李xx的伤害都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不能适用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法律规定。二审、再审适用间接结合改判按份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一、二审及再审均判决申诉人李xx承担60%的责任,判决被申诉人章xx和“xx”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主次责任的划分明显不当。

(一)申诉人李xx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当申诉人李xx登上水泥围堤,青蓝色的湖水与堤岸齐平,咫尺间又停泊着一艘大船,水似很深的样子,湖中上百号人在游泳,又不见任何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也无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醒,申诉人李xx有理由相信水泥围堤是经营者安排的入水处之一,也有理由相信从这里跳入水中游泳是安全的。每个游泳者在选择入水方式时只可能是一闪的念头,即时根据经验和周边环境作出一个简单的判断,如果被申诉人xx公司不建立一个水泥平台,申诉人李xx不可能选择站在这个平台上往下跳,如果申诉人看见在平台处设有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或者该游泳场有工作人员制止申诉人李xx从水泥平台走,申诉人凭条件反射就会作出另外的选择。本案中在没有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申诉人李xx选择水泥平台往下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申诉人李xx只存在一般过失。

2、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对申诉人李xx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主要责任。

申诉人李xx通过门卫购票进入该游泳场,成为该经营场所的合法消费者。根据《^v^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之规定,被申诉人章xx及xx公司对于申诉人李xx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但被申诉人章xx及xx公司不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室外游泳场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也不安排现场救生人员。尤其是提供人工沙滩供被申诉人章xx经营游泳项目的被申诉人xx公司,在沙滩边构筑水泥围堤又在水泥围堤下的水中大量铺设沙子和卵石,极大增加了游泳场所的危险性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人为制造了重大安全隐患,对本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3、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作为侵权者,依法应对申诉人李xx所受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一审、二审、再审以无鉴定机构的意见为由否定医疗机构后期治疗费的证据,判决申诉人李xx的后续治疗费通过另行起诉来解决,既不符合法律事实,也不符合本案赔偿问题的特殊性要求,应依法改判

申诉人李xx在一审起诉时就已经在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第40~41页里提供了2月3日《马王堆疗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建议对申诉人李xx长期康复治疗三至五年,每月费用15000至0元。但三次审判均以不是鉴定机构的结论而不予质证。申诉人李xx自发生伤残事故以来,在所有医院的住院治疗中的都有“继续治疗“、”“不适随诊” 的医嘱(见原《证据目录》P35~46及附录三)。对于高位截瘫的一级伤残,多种并发症随时威胁着患者的生命,必须长期不断的治疗,后续治疗费的发生是必然的,医学上对此都有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医疗证明与鉴定结论均可以作为后期医疗费用的判决依据,可见,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之规定的特殊情形还在于,被申诉人xx公司已经处于歇业状态,仅有的土地资产已经纳入政府拍卖程序,拍卖完毕则被申诉人xx公司不复存在,另行起诉主要侵权人即被申诉人xx公司已不具备可能性。因此,申诉人李xx请求对后期治疗费用另行起诉改判为一次性付清。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数额与被申诉人的过错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给李某某精神上带来极大痛苦,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一审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正确的,二审、再审判决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低。根据被申诉人的过错、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应连带赔偿申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诉人李xx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诉人李xx的申诉请求,并依法改判。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38篇

对XB分局的证据审查、认证过程存在严重问题,现分述如下:

1、XB分局的证据(根据阅卷,主要指其外卷部分)相互矛盾难以印证、不合法、不合常理等问题,已在本意见“一、对XB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意见”中有详细的论述,此处不展开。

需特别指出的是,本法律意见中所及的证据的各种问题,一审法院竟然全部未能察觉或予以忽视,难谓尽职,显失公正。

需要补充和强调的是下列几点:

2、SJ派出所警员廖某某、丁某、高某某、周某某等四人经依法传唤不出庭,致使在行政程序中由四人所做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不能查明,一审法院却对难以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况且根据本意见所提出的种种质疑,几乎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均存在严重的问题。

该四人不出庭,依法不能对其所做的所有材料予以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涉及该四个人的材料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查获经过》、《王某某询问笔录》、《报案笔录》、《戴某某询问笔录》、《4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情况说明》、《XB公安分局执行传唤、拘留通知家属登记表两份办案区使用情况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国^号信函收据、《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证据,经依法传唤而拒不出庭,无法核对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就应与一审判决书中对再审申请人方证人证言一视同仁的排除。

3、XB分局提交的现场视音频资料提交的不完整,一审法院应当责令XB分局提交,不能提交的,应当依法推定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下列事实成立:

其中,上午的视频能够反映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的具体内容,XB分局拒不提交上午的视音频资料,应当推定该事实成立,即存在一个协议,内容为赵某某停止施工,直到双方协商一致。该协议还有4号处警记录予以印证。

下午的视频能够证明赵某某违反调解协议,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强行施工并首先殴打再审申请人的事实。XB分局拒不提交该部分视音频资料,应当推定该事实成立。况且,该部分事实有询问笔录和证人证言予以印证。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39篇

事实:被申诉人经常拖发工资,根据约定,被申诉人承诺每月15日前必须发放工资,最近三个月未及时发放工资,2010年5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6月20日支付,2010年6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7月30日支付,2010年7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8月28日支付。

仲裁证据:

发放的工资邮件和银行卡帐户明细,被申诉人全体职工。

申诉理由:

根据《_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根据《_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

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5、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6、《违反_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申诉人的劳动合法权益,故追加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的1倍的赔偿金。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40篇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治)撤字[200X]第018号被处罚人:,男,汉族,初中文化,198X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012126198X102X1211,现住址:X市XX县XX乡XX村,农民。 违法犯罪经历:200X年9月4日因盗窃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决定后查明,其20xx年4月14日曾因盗窃被XX省XX市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经报XX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于200X年9月9日,以X劳教字[200X]第025号决定对劳动教养一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及《xxx法制局关于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能否变更为劳动教养问题的电话答复》(20xx年8月9日)的相关规定。现决定撤销公(治)决字【200X】第200X004X44号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劳动教养决定,被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

二00X年九月十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41篇

性别:女;年龄:X岁;籍贯:XXX;现住址:XXX;电话:XXX

被诉人:XXX地址: XXX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性别:男;职务:总经理;电话:XXX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XXX元;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4月1日至208月31日期间五个月的2倍工资XXXX元;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年6月至8月三个月拖欠工资的25%赔偿金XXX元。

4、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10年10月12日入职公司,于2010年4月1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42篇

单位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天津公馆

根据《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法》、《xxx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行违规办理同业业务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分行于2014年12月23日用自有资金15亿元投资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用于向B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亿元,委托贷款用于B公司归还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笔业务的实质为你分行通过以自有资金投资定向资管计划变相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融资15亿元,用于其支付土地出让金;你分行未按规定对同业投资业务计提风险资产;该笔业务定期存单质押未记账。

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的规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九条、《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对你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你分行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75080188000020407。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9月15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43篇

申诉人:任等 名社员

申诉人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12月12日所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渝高法行终字第00286号)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12月12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渝高法行终定第00286号)

2、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

申诉理由: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所作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并应对申诉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进行实体审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只将事实审查到上诉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xx)125号]的诉权告知选择了向^v^申请最终裁决并请求^v^作出最终裁决的事实,却并未查明重庆市人民政府给申诉人所告知的“可向^v^申请最终裁决”的这一诉权,已经不复存在的这一重要事实(^v^经数年的研究和征求^v^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v^最终裁决的范围”)。二审法院没有查清^v^^v^经长期研究并征求^v^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并报^v^领导同意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v^最终裁决的范围”的这一重要事实,即,重庆市人民政府所告知申诉人的“可向^v^申请最终裁决”的这一诉权已不复存在的这一重要事实。二审法院也没有查清重庆市^v^在得到^v^研究结果后,未及时告知申诉人的事实(重庆市^v^有设置障碍之嫌),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申诉人根据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选择了向^v^申请最终裁决,但^v^在收到申请后,没有给申诉人作出任何回复(由于当时^v^对此类案件是否属于^v^最终裁决范围正处于研究中,没有定论),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对^v^进行行政诉讼,又因为^v^的最终裁决没有时限,因此,申诉人向^v^申请最终裁决后只能等待,申诉人多次向^v^邮寄了催促信,但始终未见回复,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申诉人才又转向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v^对征用土地安置、补偿争议行政裁决是否属于^v^最终裁决范围进行长期研究,而重庆市^v^公室在得到^v^的研究结果后也并未及时告知申诉人,由此耽误了申诉人的诉讼时间,这一事实真相法院有责任查明。在庭审中申诉人向一审法院法官出示了刚收到的(由于刚收到,申诉人无法提前向法院提交)重庆市^v^公室于x年9月6日给任作出的一份《答复意见书》(编号:,新证据)和《^v^^v^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35号,申诉人根据《答复意见书》获得的文件),而且,^v^的这一通知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v^最终裁决范围。但法官对申诉人所提证据和依据不予审查,且不予接收,因此,未将事实真相查明。申诉人在上诉时已将以上两个文件以附件的方式向二审法院进行了递交,而二审法院在裁定时,也并未提及^v^^v^经长期研究并征求^v^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并报^v^领导同意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v^最终裁决的范围”的这一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在本案中,申诉人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和《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v^申请最终裁决的,而^v^在经过了几年的研究并征求^v^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又经^v^领导同意,才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v^最终裁决的范围”。在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v^在研究征地安置、补偿争议是否属于^v^最终裁决范围时,申诉人无法参与更没法左右,只能等待。而重庆市^v^在得到^v^^v^的研究结果后,并未告知申诉人以便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在这里,被诉行政机关有故意设置障碍之嫌。

在一审和二审裁定中,法院对申诉人所提申诉人的“起诉所耽误其超过起诉期限系因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所致”的不认同的理由,都是申诉人所提理由不符合“自然灾害、战争等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或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在本案中,当事人所误诉期虽然不符合自然灾害和战争的情形,但这两种情形只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一个事例,它并不具有排他性。本案一、二审法院将自然灾害和战争用作评判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的唯一标准是严重错误的。在本案中申诉人是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v^申请的最终裁决,申诉人对^v^要对此类案件进行长期研究且最终“明确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v^最终裁决的范围”和重庆市政府^v^在得到研究结果后不告知当事人的这一事件完全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所误诉期不是申诉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申诉人没有任何过错责任。因此,申诉人所耽误的诉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四十三条的情形,因此,所误诉期必须扣除。

至于两审法院都认为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选择了最终裁决就不能再选择行政诉讼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第一,《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和诉讼二者只选其一是要在复议程序必须畅通无阻的前提下才符合的,第二,《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是《行政复议法》中的一种特殊情形,^v^的最终裁决就是对省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一个行政复议审查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申诉人向^v^申请最终裁决就是对省级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一个复议的过程,既然申请了行政复议撤回行政复议都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复议程序已不能存在的本案中(^v^^v^已经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v^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后,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属于^v^最终裁决的范围),法院理所当然的是应当要受理申诉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至于诉期,申诉人在向^v^申请最终裁决后,^v^经长期研究和重庆市^v^未及时将研究结果告知申诉人所耽误的诉期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扣除,因此,申诉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法院应当受理。

《^v^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立法目的]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案中,申诉人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行政机关告知的诉权一步一步的进行维权的,但最终是既不能得到行政救济又不能得到司法救济,那法律还怎么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定,那么,他们的裁定岂不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起诉所耽误的时间是由于^v^对上诉人所申请的最终裁决是否属于^v^的受案范围进行长期研究和重庆市^v^在得到研究结果后未及时告知申诉人所致,申诉人对^v^要对征地安置、补偿争议是否属于^v^最终裁决范围要进行长期研究且研究结果是“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v^的最终裁决的范围”的这一事实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因此,申诉人的起诉所耽误的诉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所耽误诉期应当扣除。申诉人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决定书》(渝府地裁[20xx10号)的起诉在复议程序已不能存在和所耽误诉期应当扣除的情况下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法院对申诉人的起诉应当受理。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对本案进行裁定时未将事实查清,没有查清重庆市人民政府对申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的其中一条选择,已被^v^^v^经征求^v^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予以了否定和重庆市^v^在得到^v^^v^的研究结果后,未及时告知申诉人的这一重要事实。从而在裁定时作出了申诉人选择了向^v^申请最终裁决就不能再选择向法院起诉的错误裁定。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时,没有对本案的特殊情况进行审查,没有注意保护起诉人的诉权权利,将已经只有一种救济渠道的申诉人的诉权仍以有两种救济渠道的诉权进行裁定是严重错误和完全不负责任的,他们的裁定完全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致使申诉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行政机关告知的诉权进行维权,却既得不到行政救济,又得不到司法救济。因此,申诉人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一、二审法院的错误裁定,并责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实体进行审理。

最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任等 名社员

年 月 日

申诉代表人: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44篇

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xx号。

关于被申诉人xx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xx的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xxx5)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xx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xxx5)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法院(xxx5)xx法民初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xx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县人民法院xxx5年2月1日又作出了(xxx5)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为“原告xx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和“补发xx自达到退休年龄时(XX年8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况,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政府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政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xx的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形成诉讼,一是她与xx政府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xxx5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政府,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责任,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xx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xx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xx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xx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xx的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XX)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xx各项费用共计53067。6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xx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xx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xx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xx的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XX)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xx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xx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xx的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xx的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xxx7)285号《劳动部对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xxx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xx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四)依据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不能为xx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为其申办报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金等,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xx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XX年7月,xx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xx劳险(xxx7)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12年6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xx于XX年8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xx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责任,而不是积极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况,你没有办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xxx5)27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xx、xx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xxx8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6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xx政办〔XX〕89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xx政办〔XX〕89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xx政〔XX〕29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xx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积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责任。因此,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xx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XX)8号、xx政(XX)50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xx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xx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xx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xxx5)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xx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XXXX年XX月XX日

申诉书格式范文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45篇

申诉人:陈××,女,××岁,汉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 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产权纠 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 屋 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云藻 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平方米。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 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 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 关镇 (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 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 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 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 发还其中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 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 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改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 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 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 ,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v^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 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 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 ”为由,裁定驳回上诉,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 ^v^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 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v^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v^同 志在《关于〈^v^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 十三大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 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 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 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 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 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 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 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 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 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 有立法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 年×月×日再者,本案是 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人民法院拒绝受 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 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 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一、《行政起诉状》副本两份;

二、××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裁定书一份;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46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任何一个公司员工,哪怕是刚进入职场,刚到公司的新职员,心里也都清楚对于公司的纪律是不能够去轻易的违反的,更何况我这个已经在公司上了这么久的班,工作了这么久的一个人,我心里也清楚,但是我还是违反了公司的上班纪律,对于这个,我感到非常的抱歉,除了自己内心觉得对不起公司,对不起公司领导之外,就只剩下后悔了。

至于自己是为什么违纪,又是因为什么原因违纪,我已经不想去回想自己的犯错过程了,我现在只希望自己能将这件事情的危害降到最低,并且希望自己仍然能在公司领导和所有的同事心里保持良好的印象,所以我希望自己现在能够尽量,尽可能的去挽救自己在公司领导和同事之间的形象,说实话,领导,我也不怕您笑话,我是个很在意别人看法的人,但是我并不认为这个很难以启齿,虽说生活中有些事情在意别人的看法并没有什么用,重要的是自己开心就好,但是这样子能够时刻的提醒我自己谨言慎行,能够让我自己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没那么放肆。但是,这次违纪,也算了给了我一点苦头,能够让我对自己重新直观,全面的审视自己,对自己有个正确的认识,我也相信我们只有在错误中寻找经验才能获得成长。但是对于这种成长的代价可能有点大,我知道自己这次违纪不仅对于公司来说,对我自己也是如此,都有了很大的影响,不仅让公司更加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强硬性,也让自己在心里给自己提了个醒。

我认为自己这次之所以会违纪,有很大的原因是自己并没有从内心里重视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也包括公司对我们太过宽容,很多事情都太过于放纵,但是话又说回来了,公司对我们宽容放纵不是我们违纪违规的借口,只能说明自己的自控力不强,硬是需要硬性标准来提醒自己,我不愿意做公司的罪人,我也不愿意自己成为公司的黑历史,所以经过这件事之后,我一定会改变自己的态度,端正自己的上班心态,保持对公司的纪律,公司的领导的敬畏之心,保证自己以后在任何事情上都能够做到不只是自己满意,也要做到别人满意。

所以希望领导能够将此事忘记,能够不要放在心上,我一定会在以后的日子里改变您对我所有不好的印象,也会和同事一起以公司的发展为己任,共同加油。

敬礼!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47篇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XB分局作出处罚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分述如下:

1、案件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了什么案情存多处矛盾。

(1)案件是否发生多个证据矛盾,事实不清。。

4号处警记录表明没有发生打架事件,蒋证言也证明现场没有殴打,但其他材料却显示殴打他人。

(2)案件何时发生存在矛盾。

受案登记表、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显示案件发生于15时许;王某某、赵某某笔录显示发生于三点多;戴某某笔录显示发生在下午四点多;4号处警记录显示15:30之前没有案件发生。现场视音频资料显示的时间为15:32:03;

以上可见,案件何时发生事实不清。

(3)现场发生了什么案情存在多处矛盾。

现场视音频资料显示,蒋以故意毁财传唤。蒋的出庭证言也能予以证实。但随后的立案登记表等证据显示为殴打他人。可见,在现场发生了什么案情方面,也是事实不清。

XB分局将案由从“故意毁财”变更为“殴打他人”极不符合常理和行政程序,且没有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2、关于伤害后果事实不清。

赵某某是否受伤,这是本案的关键事实。但XB分局并没有对此核查:

(1)赵某某的伤情照片或检查笔录在程序上严重不合法,实体上不真实,不能反映脸部受伤的情况。

(2)XB分局没有对赵某某的伤情作出鉴定。

(3)赵某某的病历复印件提取过程和提取主体不合法,且字迹潦草,真实性无法确认,与伤害后果不具关联性。

(4)XB分局对伤情陈述前后矛盾不清,大量使用猜测性的陈述,表明其对赵某某是否受到伤害的事实没有查清:

其中,一审陈述为“泥抹子上有砂浆,对皮肤相对较嫩的脸部足以可能造成伤害”,二审陈述为“泥夹子是尖锐物体,结合使用器具及速度,足以达到使人面部伤害的程度”、“泥夹子上有水泥,水泥具有碱性,含有化学物质,对脸部可能会造成烧伤伤害”。

注意,以上陈述均使用“可能”、“足以”等猜测性的语气表述伤情,反映了XB分局对伤情并未查清,其作出的行政决定也是依据猜测。且两次庭审、三次陈述各自矛盾,根据庭审需要,伤情时而属于砂浆颗粒划伤(物理损伤)、时而属于水泥碱性烧伤(化学损伤)、时而属于尖锐物体割伤(机械性损伤)。

(5)胡医生的询问笔录乃事后自行收集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且根据前述分析,其与赵某某的伤势不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

综上,赵某某的伤情事实不清,是否受伤、伤害结果、伤害性质、是否用药、用药清单、医疗费用等均没有查清楚,伤害后果事实不清。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48篇

1、查获经过前半部分明确显示,上午民警已处过警并做出调解。调解结果是双方应协商统一意见,方能进行施工。下午,赵某某显然没有跟业主、商铺经营者协商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强行施工,违反了调解结果。但处罚决定中未予提及和评价,可以肯定SJ派出所没有考虑赵某某违反调解结果而构成严重过错的事实。

2、查获经过没有任何关于对施工合法性进行核实调查的陈述。可以肯定,SJ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过程中,没有考虑施工合法性的问题。实际上,如果施工手续齐全、合法就不会引发纠纷。

3、查获经过称因用泥夹子打脸而进行传唤,但根据执法视音频资料以及蒋的当庭证言,传唤事由为故意毁财。此外,查获经过没有解释案由为何从“故意毁财”变更为“殴打他人”。

4、查获经过称用泥夹子打脸与情况说明中的泥抹子矛盾。

5、查获经过表示15时许即发生争执,但提交的执法记录仪开启时间为15:32:03,即至少约半小时的时长的视音频资料没有提交。但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中,有多人陈述在该段时间里赵某某有殴打王某某的事实。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49篇

事实:被申诉人经常拖发工资,根据约定,被申诉人承诺每月15日前必须发放工资,最近三个月未及时发放工资,2010年5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6月20日支付,2010年6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7月30日支付,2010年7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8月28日支付。

仲裁证据:

发放的工资邮件和银行卡帐户明细,被申诉人全体职工。

申诉理由:

根据《^v^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根据《^v^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

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5、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6、《违反^v^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申诉人的劳动合法权益,故追加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的1倍的赔偿金。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50篇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19xx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 平方米。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xx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xx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xx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xx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xx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v^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xx年*月*日施行的《^v^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v^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v^同志在《关于《^v^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xx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xx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 **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陈

1.原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一份。

2.**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裁定书一份。

3.**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51篇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的书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52篇

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本镇清湖一村人,现居住在江山市清湖镇清湖一村,初中文化, 20xx年10月入党。

经查明:黄志强家与毛森英家于20xx年3月24日因竹山纠纷发生冲突并互相打架,期间黄志强打伤毛森英丈夫的弟弟黄小军左眼眶附近,经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黄志强的行为已违反了《_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xx年9月13日,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以欧打他人为依据决定给予黄志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4月19日,黄志强以父亲经常被毛森英挨打为由又雇佣他人打伤毛森英,经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黄志强的行为已违反了《_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xx年2月27日,江山市公安局以结伙伤害他人为依据决定给予黄志强行政拘留拾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黄志强身为_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欧打他人,根据《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黄志强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_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_清湖镇委员会

年8月10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53篇

尊敬的领导:

我在上班期间玩游戏,对此事件,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并诚心恳请领导认真处理。

事情的经过时这样的:日期:下午我接受单位领导安排,留在单位值班,我在值班的工作中,没有认真投入工作,出现思想松散现象,私自进行玩纸牌游戏,且被前来访问的领导看到。

这件事的发生,在写这份检讨的同时,我真正意识到了这件事情的严重性和我的错误,违犯了我队的管理规定,其次,我的这种行为在和同事之间造成了极其坏的影响,破坏了我的整体形象。做为行政工作人员,应该遵守行政规定,服从组织,而我这种表现,给同事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行政机构的行政建设领导是多么重视行政风气和纪律.而我却给领导找烦恼,添麻烦,所以我今后要严格遵守大队各项规定,听从领导安排,充分领会理解领导对我的要求,并保证不会(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望领导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领导对我这种败坏行政风气的行为心情,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感谢领导对我这次深刻的教育。望领导能念在我是初犯,我保证以后不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

在深刻的自我反思之后,我决定有如下个人整改措施:

1.按照要求上交书面检讨一份,认清自己所犯下的错误。

2.提高思想觉悟,要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避免今后再犯类似的错误。

3.多向身边表现优秀的同事学习,努力苦干,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4.以后多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

检讨人:

日期: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54篇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xx年6月16日这个空气凉爽的早晨来到办公室上班的时候,在打扫完卫生,泡好茶打开电脑之后,一时兴起玩起了种菜的游戏,不幸的是被悄无声息,突然进门的我们亲爱的,敬爱的许老师,许总抓了个正着。当时我一脸的茫然和不知所措,大脑立即停止运转,知道不幸的事即将发生在我身上了。果不其然,我们尊敬的许老师很严厉的批评了我,说得我是无地自容,无颜以对江东父老。故写下这篇发自内心的检讨书:许老师,以及办公室的各位领导和同事,在这里小王同志深深的向各位道歉,因为我的“不良作风和种菜的农民气质”影响到了大家的正常工作以及正常发挥,在这里向各位真诚的说声对不起。

认真的一想,自己确实还没有做到分内的事情就在工作上打晃,在自身的行内知识还不足以独挡一面的情况下,那么轻浮,确实不应该,也深深的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各位领导各位同事能够原谅小王。给小王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在此保证以后不再会在工作的时间内游戏。在我社多学习,多为公司做贡献,多为公司分忧,尽快的成长起来,尽快的做到独当一面。望许老师,许总原谅,望各位同胞原谅。

在此我也提醒下公司内部与我同等级的人物——不要顶风作案,不然将比我更严重!_的威力是巨大的,许老师的火气是澎湃的,不要妄想挑战他的耐性与脾气,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检讨人:

日期: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55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此次,我因为自身在思想上的管理不严格,竟导致自己公然违反了工厂的纪律!不仅在工厂里吸烟,更是在您已经多次提出问题的厕所吸烟!在上次的晨会上,你已经彻底地指出了,即使是在厕所抽烟,也同样是严重的违反纪律!但面对您这样的警告,我却依旧当做耳旁风,没有将您的叮嘱放在心上,没有重视您的忠告!

x月x日的这的这天,我因为在工作有些怀念香烟的气味,一直感到心痒手痒。最终,是还鬼使神差的脱离了自己的岗位,走到厕所去吸了一支烟!但在回来遇到您时,我本以为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您却一下就闻出了我残留在身上的烟味!并指出了我的错误!对此,我真的是既惭愧,又后悔。

我们都知道二手烟的危害,但我却没有重视!甚至,跟本没将这当做一回事!但在您的批评下,我才真正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认识到了,被自己忽略掉的问题,其实才是最大的问题!

再者说,作为一名工厂的员工,我们在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团结!但我却连这么简单的要求都不能完成,甚至还主动地去违反工厂的规定!正实在是过于糟糕!

如今,在这样的自我反省下,我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仅是对公司纪律的违反,更是对整个团队的危害!团队是我们工作力量的来源,也是我们能在工作中发挥出最大力量的方式!但我却不重视团队,只向着自己!这是我的自私!

如今,我已经彻底的反省了自己的错误,也里立下保证,再不会在工作中出现这样的问题!回望您能原谅我,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

敬礼!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56篇

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xx号。

关于被申诉人xx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xx的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xxx5)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xx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xxx5)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法院(xxx5)xx法民初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xx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县人民法院xxx5年2月1日又作出了(xxx5)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为“原告xx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和“补发xx自达到退休年龄时(XX年8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况,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政府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政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xx的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形成诉讼,一是她与xx政府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xxx5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政府,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责任,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xx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xx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_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xx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xx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xx的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XX)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xx各项费用共计53067。6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xx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xx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xx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xx的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XX)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xx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xx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xx的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xx的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xxx7)285号《劳动部对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_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xxx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_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xx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四)依据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不能为xx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为其申办报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金等,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xx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XX年7月,xx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xx劳险(xxx7)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12年6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xx于XX年8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xx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责任,而不是积极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况,你没有办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xxx5)27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xx、xx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xxx8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6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xx政办〔XX〕89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xx政办〔XX〕89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xx政〔XX〕29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xx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积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责任。因此,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xx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XX)8号、xx政(XX)50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xx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xx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xx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xxx5)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xx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_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XXXX年XX月XX日

申诉书格式范文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 第57篇

尊敬的领导: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从4月工作至今,一直以来从事的是社区基层的工作。依照社区管理办法,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按“四不漏”要求,对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及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个月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信息采集,填报《育龄人口信息采集卡》,并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治安、消防,每月要检查商铺、企业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信访,综治维稳,预防社区居民与社区内企业欠薪上访的突发事件,同时做好房屋租赁等工作。社区的工作没有一项不是我们参与落实的。 根据市里的.文件,明文规定每110-200间套出租屋要配备一名综管员,而现实中,我们综管员每人要负责管理800-1000多间出租屋,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一人干5人的工作。然而,在我们把最美好的青春全都献给了工作,为深圳的繁荣昌盛和发展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时,我们的工资报酬和工作待遇又是怎样的呢? 综管员在扣除社保、每月强制扣除办公费、制服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工资仅1900元(有的人甚至更少)。在这物价飞涨的年代,每月到手工资不足元,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如何在深圳生存?何以养家糊口? 为生存**综管所全体综管员诉求如下:

一、同工同酬,增加工资要实事求是,不玩文字游戏。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而罗湖区委政府于9月1日罗[]号出台了关于各部门协管员工资待遇情况,按五个级别发放工资1、高中、中专以下工资为25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2、大专工资为28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3、本科工资为32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4、研究生工资为3800元;5、博士研究生再议。 新的工资待遇标准如果按文凭发放工资对于一线基层协管员来说,就是一个笑话。难道我们的工作经验还不如一张文凭?综管员在扣除杂七杂八的费用之后每月工资不足2000元!这样的工资标准不足以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在深圳生存。所以,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提升工资待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话,共同协商出一个合理的工资标准方案。

二、明细工资账目

目前我们综管员执行的工资标准极度模糊不明,20至今,我所综管员从未见到过自己的工资明细账目以及扣除费用的明细情况。过去十年里单位也从未为我们缴纳任何住房公积金、发放高温补助等费用,连社保的扣发都模糊不清,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有法不依,立法为何?故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明确工资发放明细表。如:工资来源、工资多少、补助多少、扣除费用多少、因为何种原因扣发、实发多少等,形成明细表格。并对过去十年期间从未发放的公积金、高温补助等费用给予合理补偿。

三、切实提高一线综管员工作素质,积极组织业务、技能等培训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入职时间早,文化水平95%是高中文化。长期以来以最低的待遇扎根基层,默默耕耘,任务繁重却连服务年金都没有,只重文凭,取消工龄明显不公平,这是对我们广大综管员兢兢业业为建设深圳贡献10年的无视。强烈要求补发服务年金并按劳动法要求依法为员工组织培训学习,增强业务水平,提高技能职称、提升业务资历、认证。 以上三点就我们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办事处综合事务协管员的合理诉求。希望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尽快给予答复,我们不胜感激!

申诉人:**综管所全体综管员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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