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监评估工作总结(汇总11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总结2023-02-03 18:41:16122

入监评估工作总结 第1篇

监所检察工作情况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

现在,我代表市检察院对2009年以来我院监所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作一汇报。

二年来,我院监所检察工作在市委、市人大及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开拓创新,联合相关单位开辟检察监督新格局。配合看守所安全清监67次,单独对监区安全防范、在押人员食堂卫生检察397次,找在押人员谈话教育713人次,给在押人员上法制课15次。针对看守所在管理、管教中存在的问题,向公安、法院、司法等行政机关提出纠正意见17次,其中书面纠正意见3次。提出检察建议57次,其中书面检察建议4次。通过约见检察官等形式,为在押人员追回合法财产万余元。

一、以法律为依据,不断强化监所检察职能。

一是加强对看守所收押、释放、提讯、会见等活动的检察监督,坚持依法监督。二年来,看守所共收押犯罪嫌疑人1207人次,释放(投劳)1153人次,我院监所科都能按看守所检察流程的要求,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收押、释放、提讯、会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规范操作,纠正看守所管理活动违法情况17次,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济南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等2人来看守所欲会见被告人李某。监所检察人员了解到该律师系同案另一被告人委托律师。根据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二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遂向看守所提出不予安排会见的意见,所方及时采纳。

二是加大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坚持程序跟踪。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方面,我院监所科通过电脑预警、找在押人员谈话、查阅看守所登记台帐等方式,对在押人员的羁押情况了如指掌。对期满前7天的在押人员,督促看守所向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进行期限提醒;对期满前1天的在押人员,督促看守所向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进行期限催办;对期满当日的在押人员,督促看守所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由于措施有力,二年来,对期限届满前七天还未办结的31件37人进行了催办,对期满当天未结案的3件5人向办案单位提出改变强制措施,避免了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三是加大对刑罚变更的检察监督,实行“阳光作业”。我们根据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省市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到“三公开”(条件公开、名单公开、结果公开)、“三监督”(干警监督、罪犯监督、社会监督)、“三把关”(承办人、科长和分管检察长)。对每一件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依法监督纠正。二年来看守所提请减刑31人,通过审查,对其中2名罪犯在改造期间思想表现一般,提出不予减刑的建议。

四是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跟踪监督。制定了《监所检察案件跟踪制度》,实施对重点被监管人员进行事前了解、事中监督、事后跟踪、结果登记的跟踪管理办法。首先对新入监人员基础情况进行了解,对重大案件、自侦案件、思想情绪不稳定、身体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确定为重点对象进行登记跟踪。其次,在事中的监督工作中,经常了解管理对象的思想动态,适时进行帮教工作;对身体有疾病的在押人员跟踪其治疗效果,对在看守所内不具备治疗条件的积极建议到具备治疗条件的医院治疗,对犯罪情节较轻的重病犯罪嫌疑人,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对违反监规的跟踪对象,建议监管单位对其进行严管,并进行登记。最后,在事后跟踪中,了解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变更强制措施的是否处理,适时掌握情况,防止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管教直接管理。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我院监所科督促看守所以确保监所安全万无一失为核心,狠抓岗位工作规范和各项制度的落实,在强化管教干部直管力度前提下,充分发挥在押人员自我管理和监室群体相互监督、制约的功能,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实现对监所安全全方位动态掌控。如罪犯周某在留所期间,背着管教对不服从他管理的罪犯时有打骂行为,得知情况后,我院监所科及时展开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所方将罪犯周某投牢,同时建议所方增强干警的工作责任心,加大管教的直管力度。做到管理、教育不留死角。

三是强化教育,确保在押人员思想稳定。为了稳定在押人员情绪,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二年来,我院监所科除配合看守所加强对在押人员教育外,还注重社会教育,受到较好的效果。配合看守所邀请新坝镇团委来看守所,通过赠送图书,面对面交流等形式,进行社会规劝;召开留所服刑罪犯亲属代表座谈会,由罪犯们的亲属进行家庭规劝。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在押人员进行心理咨询。此外,我院监所科还配合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自编自演文艺节目,活跃了在押人员的业余生活。由于强化了教育,看守所在押人员思想稳定,秩序良好。

三、以机制为保障,创新开展对监管场所内外监督 工作中,我院监所科发现一些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不遵守监规、不服从管理、以强凌弱、打架斗殴等违规行为。为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与量刑轻重挂钩的建议,并多次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积极倡导推行羁押表现量刑化改革,该建议得到了公安、法院的认同。在我院监所部门的牵头协调下,扬中市公、检、法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与量刑幅度挂钩的实施办法》,明确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与量刑挂钩,该办法实施以来,效果很好,在押人员违规现象明显减少,监管秩序有了较大的改进。

为加强对监外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刑罚正确实施,我院监所科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新路子。一是成立了扬中市社区矫正协会。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的矫正对象进行临时救济,推动和安置社区矫正对象就业。二是对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以“对象层次化、方法人性化、项目精细化、管理规范化”为目标,将矫正对象分成A、B、C三个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从而实现管理模式的科学化。三是制定衔接配合机制。为明确司法各部门在监外执行过程中的交流协作与法律监督,积极防止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现象。我院监所科起草了《扬中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监外执行衔接工作监督配合机制的若干规定》,在我院的努力下,2010年2月扬中市综治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五部门联合出台了该文件。为抓好落实,我院监所科利用每季度检查,半年联席会议等形式,了解各部门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对发生执法差错的职能部门,在依法监督、互相尊重的前提下,坚持做到“事前有协商,事中有通报,事后有反馈”,即指出违法事实,说明提出纠正意见的法律依据,同时虚心听取对方意见,通过书面通报、检察建议和纠正等方式实施监督,达到监督目的和效果的统一。该《规定》实施以来,司法各部门均做到各司其职,默契配合,已经形成了具有扬中特色的监外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体。该项工作还被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评为2010年度特别创新奖。四是推行社区服刑人员异地托管制度。今年4月,在我院的牵头协调下,市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五部门共同签署了《扬中市社区服刑人员异地托管工作暂行办法》,并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对司法各部门在异地监外罪犯交付执行工作中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交流协作、情况通报和纠正反馈等制度,从而最大程度上将社区矫正工作与人口流动性大的社会特性相对应,避免异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发生。该项机制的出台极大简化了司法各部门在处理异地社区服刑人员交接手续,明确了异地社区服刑人员文书送达方向,同时方便了社区服刑人员在更为合适的地方接受矫正,受到服刑人员的欢迎。

四、以外部监督为动力,不断提升监所检察工作质量 一是广泛征求各界人员对监所检察工作意见。每年我院都邀请市人大、政协、纪委、政法委、妇联等部门的人员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对监所科在履行检察职责、强化教育改造、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加强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工作的意见;春节前后日,我院监所科与看守所一起召开罪犯家属座谈会,了解我们检察监督和规范执法方面的情况。走访了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征求他们对监所检察在执法监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二年来,我院监所检察科还向在押人员发放了问卷调查表679份,及时了解并掌握监管场所的执法情况。

二是及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刑罚变更情况。按照我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通报人民监督员工作规则》,每季度我院监所科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一次刑罚变更的情况,让人民监督员及时了解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从而及早的纠正执法不公的现象。二年来,向人民监督员通报31名罪犯减刑和4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未听到有不良反映。

三是以监管场所开放日为契机,了解情况,改进工作。利用市各有关部门到看守所接受法制教育的机会,通过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听取意见,全面了解监管场所的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情况。

入监评估工作总结 第2篇

当前罪犯计分考核问题研究

监乒斤管理一一/《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65k1 当前罪犯计分考核问题研究 一

当前罪犯计分考核制 度存在的问题(一)设计考核奖罚制度 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和明确的 问题.当前对罪犯推行的计分 考核奖罚制度,其目的一是为 了提高罪犯的劳动效益;二是 为了维护狱内改造秩序的稳定.而不完全是为了对罪犯的行为 进行矫正和对罪犯的思想进行 改造.或者说在实际操作中, 把考核奖罚的目的,执行得走 样了.(二)具体考核制度的设计 问题.计分考核办法是^v^在 实践工作中摸索总结出来的办 法.考核形式从最初的对罪犯 的评议制,到”双百分制”,到 计分制,是在不断进步的.但 计分考核办法,包括奖扣分细 则,在全国并不统一,各省都 有一套计分考核办法.(三)基于计分考核的结 果,如何兑现实质性奖罚的问 题.将考核结果与奖罚挂钩的 办法或规定,应当是对罪犯考 核奖罚体系的一部分.这一部 分可以称为奖罚制度.奖罚制 度问题才是当前对罪犯考核奖 张和平

罚制度体系中的一个根本性问 题.很多被认为是计分考核的 问题,如认为考核结果不能完 全体现悔改表现等,其实是将 考核结果与罪犯的减刑过度挂 钩所引起的.而奖罚制度,虽 然有各种规定,但这些规定散 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文件中, 考核结果如何与奖罚挂钩,各 ^v^的做法,甚至各地的法院 对一个行政奖励可以折减多长 刑期,在标准的把握上,并不 统一,更不用说全国统一.(四)操作执行问题.再好 的制度体系,要靠警察来运作 才能发挥作用.在实际运行过 程中,警察的操作执行和管理 的水平,对考核奖罚制度能否 充分发挥作用,起着关键性的 作用.计分考核在执行中的部 分问题,并不完全是制度设计 上存在问题,而是警察的认识 及操作上存在问题.解决对罪犯的考核奖罚问 题,必须同时从上述四个问题 着手,只考虑其中的一点,解 决不了问题.二,当前罪犯考核奖罚制 度设计

个目的是确定改造途径, 检验改造效果,为有效实行矫 治提供依据.另一个目的是作 为奖罚的依据.奖罚的根本目 的,是引导罪犯积极改造.只 有通过奖罚引导罪犯积极参与 ^v^组织的监管,教育和劳动 等改造活动,才能达到目标.问题在于,当这种对外 在行为表现进行考核的结果与 减刑过度挂钩时,问题出现 了.法律规定,罪犯确有悔改 表现,是可以减刑的.但行为 是一个外在化的现象,不一定 能够真实反映内心思想.一名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能能够做到 不违规违纪,但在内心是否认 罪服法,两者并不能等同.很 多根据考核结果被视为确有悔 改表现而被呈报减了刑的罪犯, 减刑之后,与减刑之前,判若 两人.特别是减刑之后,余刑 不长难有再次减刑机会的短刑 犯,不再认真遵守监规,不再 积极参加劳动,有的甚至不服 警察的管理教育.有的被减了 刑的罪犯提前回到社会后,又 重新犯罪进了^v^.在这种情 况下,其悔改从何说起?因此, 5l 张和平/当前罪犯计分考核问题研究 有人认为,考核如果不注重罪 犯内在的恶习的思想悔改情况, 只是注重外在的行为表现,就 给其以减刑甚至假释,就与法 律规定的精神相违背,也不利 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因此, 考核必须考虑罪犯的这些恶习因素.湖南的以罪犯的改造质 量评估结果作为奖罚依据的模 式是其代表.在当前这种考核 结果与减刑过度挂钩的模式下, 不能不承认,湖南的思考和做 法,有其必要性,甚至被认为 代表一种方向.完善考核办法,是解决这 一

问题的途径之一,但不是唯 一

途径.另有一条途径,就是 改变考核结果与奖罚挂钩的办 法.改造质量评估是必须的.但这种考核评估的结果只能作 为调整改造手段与方式的依据, 不能作为奖罚的依据.^v^对 罪犯考核应当以现实改造表现 为主,并根据现实表现进行奖 罚.只是在如何将考核结果与 奖罚挂钩上,要进行改革,特 别是将考核结果如何与减刑挂 钩要进行改革,而不是只考虑 修改考核办法.(二)考核的方式方法 1.考核内容的全面性.一 是考核罪犯接受劳动改造的表 现,可以通过对劳动绩效来进 行量化考核;二是考核罪犯接 受教育矫治的表现,可以通过 对罪犯参加各项学习教育内容 的成绩的考试或测试来进行量 化考核;三是考核罪犯接受行 为矫治的表现,主要是通过对 52 罪犯是否能够遵守各类行为规 范来进行量化考核.将考核内容分为这样三个 部分,与当前^v^采取的三大 改造手段是密切相对应的.这 样的考核结果与奖罚挂钩后, 有利于促进罪犯在服刑期间, 积极主动配合警察采取这三种 改造方式;也有利于采取这不 同改造方式的部门或警察对罪 犯的控制与引导.值得一提的 是,这样的考核,并不排除对 罪犯配合落实警察为其制定的 矫治措施的情况进行考核.因 为根据评估的结果而制定的矫 治措施的实施情况,最终也会 体现在罪犯的外在表现上.2.考核操作的简便性.一 是强化计量,减少弹性.在设 计上要注意细化,明确化,在 奖扣分条款的设计表述上,尽 量不用”奖(扣)1至3分”这 样的弹性条款;也尽量少用”情 节较重”这样的模糊条款;更 要尽量少用”有其它值得褒奖 的行为”这样的笼统条款.减 少弹性,就是减少警察自由裁 量的空间.二是科学设计,精 减内容.广东等省在设计对罪 犯遵守行为规范的表现进行考 核时,认为罪犯遵守行为规范 是本分,不应奖分,但违反了, 即应扣分.因此,在这一块, 只有扣分标准,没有奖分标准.这样的设计,比既有奖分设计, 又有扣分设计的,当然要简便.因此,在设计考核罪犯接受行 为矫治表现的具体条款时,这 种思路值得借鉴.三是运用科 技,减轻负担.运用高科技技术, 监所管理 一/ 根据计分考核办法编写相关程 序,设计计分考核软件,是计 分考核的发展方向.这不仅可 以减轻警察的工作量,还能确 保考核的准确及时,甚至通过 电脑,对考核权限和时限,奖 扣分幅度和修改等程序进行有 效监督与控制.3.考核程序的完备性.一 是奖扣分必须实行举证制.管 理警察提出对某一罪犯的奖扣 分意见,必须拿出具体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要把对罪犯的 奖扣分上升到执法举证的高度 来认识.二是奖扣分必须实行 审批制.无论是监区领导或是 计分录入人员,必须对管理警 察提出的奖扣分的事实,使用 条款及奖扣分幅度等进行审核.审核的实质,就是监督.三是 奖扣分必须实行公示制.某天 某罪犯因某事受到奖几分或扣 几分的情况,必须在罪犯中进 行公示.当月当季得分及排序 情况,必须进行公示;最终受 奖结果情况,必须公示.公示, 既是为了及时发现错误,也是 为了监督.四是奖扣分必须实 行复议制.罪犯对公示的计分 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允许罪犯 及时向管理警察,监区甚至监 狱提出申辩.警察,监区或监 狱在接到申辩的一定期限内进 行复议,并作出答复.五是受 奖必须经过合议制.就是根据 计分考核结果,如何给予行政 奖励的合议审批公示等程序.(三)考核结果与奖罚挂钩 的途径

对罪犯的奖罚,就要以减 监所管理 ,., 轻或加重对罪犯的人身自由的 限制为主要出发点.如何减轻 或加重?有两条途径:一条途 径是改变限制自由的长度,减 刑和加刑就是;一条是改变限 制自由的程度,方式则有很多, 从禁闭,严管,普管,宽管至 假释等,都属于这一类.但从 现实情况看,减刑这种限制自 由长度的办法被用过度了;而 改变限制程度的诸多办法,则 用得不足,不好.而改变对自 由的限制程度,恰恰应当是监 狱日常管理过程中最常用和实 用的办法.但很多^v^管理者 忽视了这一点,只把眼光投向 改变限制自由长度这一块,特 别是减刑这一块,被过度利用 了.因此,必须重构考核结果 与奖罚挂钩的途径,这才是解 开对罪犯考核奖罚问题症结的 入手点.1.考核结果要与狱内的分 级处遇挂钩.而分级处遇要在 ^v^得到有效落实,就应以处 遇等级为标准来设置监区.如 果一个监区内既有宽管级罪犯, 也有严管级罪犯,则在处遇内 容的兑现落实上,是有很大困 难的.因此,在^v^监区的设 置上,就要考虑按处遇等级来 设置.我们通常分为三等五级.即在宽管与普管之间设一般宽 管;在普管与严管之间,设一 般严管,这样就可以设五类监 区.如果再加上禁闭室和社区 矫正(假释)的模式,则至少 在限制自由程度的等级上,可 以划分为七个层次.这种奖罚 与每名罪犯的整个服刑过程是 挂钩的.能够处于什么样的处 遇等级的改造环境,完全取决 于罪犯自身的改造表现.目前我国罪犯分级处遇工 作的最大问题,不仅仅在于监 区的设置不是按处遇等级来设 置的,更大的问题在于,不同 的处遇等级,在处遇内容上的 区别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甚至 模式.要设计处遇内容,很有必 要先搞清楚罪犯在服刑期间最 关心的一些事情.只有这样, 处遇内容才能有吸引力,才能 收到成效.根据陈卓生,韩布 新的研究,影响罪犯改造积极 性的因素,排在前l0位的是: 减刑,亲情电话,伙食,顾送 邮寄物品,自由空间,会见时间, 扣分等处罚,健康状况,对外 面世界的了解,休息时间等.他们的研究成果,对我们制定 针对性强的处遇内容,应当有 一 定启示.2.考核结果要与行政奖罚 挂钩对罪犯的行政奖罚,根 据《^v^法》的规定,奖励方 面有表扬,物质奖励或记功;惩罚方面有警告,记过,禁闭.从传统情况看,给荣誉称号, 准许离监探亲,也应都属于这 一 块.对罪犯的行政处罚,应当 与处遇甚至刑事奖罚一并施行, 才能收到好的效果.如受到禁 闭处罚,当然是要送到禁闭室;受到表扬,记功奖励,达到一 定数量,就要呈报减刑.然而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6期 在实际工作中,给予罪犯警告, 记过处分比禁闭还要少,原因 就是罪犯受到警告,记过这样 的处分,没有及时与处遇挂钩.如果不与具体的处遇挂钩,就 达不到这类行政处罚的效果.在施行行政奖罚时,还要 与教育引导相结合,才能收到 更好的效果.行政奖罚对罪犯 在精神或心理上的引导作用, 不仅仅在于教育或鼓励其本人, 更重要的作用还在于必须通过 这种奖罚来营造一种气候,倡 导良好的风气,打压歪风邪气.其作用是要达到”打击一个, 震慑一片,奖励一个,鼓励一片” 的效果.给予某罪犯以奖励时, 必须召开罪犯大会,宣扬其先 进事迹,鼓励其他罪犯向他学习;给予某罪犯以行政处罚时, 也必须召开罪犯大会,公开批 判其错误,教育其他罪犯引以 为戒.3.考核结果应积极与假释 挂钩.扩大假释面,让罪犯真 正看到更多的希望.扩大假释 面,^v^首先要做的是解放思 想,打破思想上的误区.将考 核结果与假释挂钩.让符合考 核条件的罪犯能够真正获得假 释的刑事奖励.4.考核结果要慎与减刑挂 钩.在扩大假释面的同时,应 当减少减刑面.能够假释的, 就不减刑.对当前考核结果与 减刑挂钩的做法,笔者提出三 条改进意见: 一

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慎 用减刑.减刑裁定,实质上是

①陈卓生,韩布新:《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影响因素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8期.53 张和平/当前罪犯计分考核问题研究 对原判刑期的更改.根据罪刑 相适应的原则,犯多大的罪, 判多长的刑,法院的判决应是 权威与严肃的,不宜反复更改.除非有重大立功或立功表现.反复减刑,不仅破坏了法律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损害受害 人利益的同时,也破坏了法律 的公正性及时效性.二是能够假释的,就不减 刑.不能假释的,可以适度考 虑减刑.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 有一部分罪犯是不能假释的.(《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 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中 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 得假释.”)严格来说,不能假 释的罪犯,就更不应减刑.但 这类罪犯如果既不能假释,又 不能减刑,刑期又长,可能确 实对前途看不到希望,不利于 促进积极改造,因此,对这一 部分罪犯中,一些确有悔改表 现的罪犯,适度用一下减刑的 政策,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对这类罪犯中部分恶习深, 罪行重,反社会意识强烈的惯 累犯,根本不应考虑对其减刑, 除非有重大立功或立功表现.三是减刑,必须经过长期 考察与考核.除按法律规定对 有重大立功表现或立功表现, 以及原判死缓减无期或无期减 为有期等具有明确规定的减刑 外,其他以”确有悔改表现” 为理由提出的减刑,一方面要 经过长期考察(至少要考察到 刑期过半),才能确认是否确有 54 悔改表现,另一方面,减刑次 数一般不宜超过二次.这样做, 一

来可以减少工作量,二来可 以避免被罪犯的短期假象所蒙 蔽,将那些本没有悔改表现的 罪犯呈报了减刑.具体操作有两种形式.一 种为减刑预存制.即经过一定 期限的考核,认为罪犯可以减 刑了,^v^拟向法院呈报减刑 若干个月.但暂不向法院呈报.在后一个考核时间段,如果罪 犯有重大违纪行为,被证明没 有悔改表现,则上一次预存的 减刑作废.如果被证明依然是 确有悔改表现,继续预存.这 样进行累积.累积的减刑时间 加上已经服完的刑期接近达到 释放日期,一次性向法院呈报 予以减刑.另一种形式为,经 过^v^长期考核的结果,^v^ 认为该名罪犯服刑以来确有悔 改表现,经过改造质量评估, 恶习也得到了有效矫正,提前 释放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以 向人民法院呈报为其减刑.5.社区矫正的行刑模式, 应当推行.原判刑期很短的初 偶犯,或者恶习本身很小的过 失犯,投入^v^后由于考核期 很短,减刑,假释都很难用上, 处遇也很难立即达到宽管等级.则上述奖罚措施对这类短刑犯 的激励作用就没有什么效果.而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 类罪犯理应享受更宽松的环境 和待遇.因此,对这样的罪犯, 在原判时,就可以选择社区矫 正的行刑模式.否则,奖罚机 制就存在死角.监乒斤管理.一一 / 这样一来,所有的罪犯都 可以在希望中改造——或是相 对宽松的改造环境,或是可以 假释,或是可以减刑,或是可 以接受社区矫正.至于能否假 释,减刑,甚至处于何种处遇 等级,主动权全部掌握在罪犯 自己手中.总之,改变限制自由的程 度,惩罚的极限是禁闭,奖励 的极限是假释.中间可以设置 若干处遇等级的监区,每一种 类的监区在对自由程度的限制 上有区别;而改变限制自由长 度的,惩罚的形式是加刑,奖 励的形式是减刑.加刑,减刑 都要依法进行.其中,以”确 有悔改表现”而提请的减刑应 慎用,面不能广,考察期要长, 减刑的次数不能多.三,提高^v^警察对考核 奖罚的操作管理水平考核奖罚制度能否发挥预 期作用,一方面取决于制度本 身是否完善,另一个更重要的 方面,则取决于警察的管理水平.如何提高警察落实考核奖 罚制度的水平?(一)提高对考核奖罚制度 作用的认识.对罪犯进行考核, 其作用不仅仅是为罪犯的奖罚 提供依据,考核更是一个真实 体现罪犯改造轨迹的证据,是 警察据此调整对罪犯教育矫治 方案的依据,是教育引导管理 罪犯的重要手段,更是一项严 肃的执法工作.仔细分析警察 在计分考核过程中存在问题的 深层次原因,不难发现,有很

监所管理,---.一一 / 大一部分是警察对计分考核的 认识存在误区,是管理理念, 管理思想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 认识所导致的,是只考虑到将 考核结果要与减刑挂钩导致的.如果认为考核仅仅是一个奖罚 的依据,而且仅仅是减刑的依 据,则那些不能获得减刑机会 的罪犯,如很多短刑犯,就可 以不对他们进行认真考核甚至 不考核了.现实工作中,对一 些短刑犯的考核存在问题,反 映短刑犯不好管理的问题,减 了刑的罪犯改造表现出现反复 的问题,正是这一思想认识的 结果.类似的思想误区,归纳 起来,还有不少.如有的认为 受奖比例越高越好;有的认为 计分考核只要让罪犯在排名上 拉开档次就可以了,不必搞得 那么复杂那么细致;有的将计 分考核的作用异化为”转化” 反改造尖子的手段;有的在操 作中搞弹性操作;有的偏重于 对劳动改造的考核等.思想上 存在着的这些不正确的认识, 再好的制度,在落实过程中, 也会变形.在执行上存在偏差, 自然直接影响到考核的全面, 公正与准确;继而就会削弱考 核制度要发挥的作用.因此, 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加强对 警察的教育引导,纠正思想中 的误区.这是计分考核工作得 到有效落实的思想基础.(二)提高对考核操作的水平.当然,在对计分考核操作 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 有一些是警察对考核办法和奖 扣分条款不熟悉所造成的.如 使用条款不当,使用奖扣分分 值不当,不知道有些行为同时 违反了多条条款如何扣分,甚 至对最终得分的计算规则不甚 熟悉,不善于利用计分规定对 罪犯的疑问进行解答,引导与 教育管理.因此,对所有与计 分考核工作有关的警察,都要 进行培训,熟悉考核办法,熟 悉奖扣分条款,熟悉计分考核 程序,明确各自的职权与责任.同时,还要对计分考核软件的 操作使用进行培训.部分^v^ 要求负责考核的警察必须通过 计分考核知识的测试,才能取 得对罪犯的考核权,此举有其 必要性.有一支业务精通的队 伍,是确保计分考核作用得到 充分发挥的组织保证.(三)提高对考核监督的力 度.由于计分考核的结果,与 罪犯的奖罚是挂钩的,因而受 到罪犯及其亲属甚至社会的广 泛关注也是很正常的,因而在 管理过程中,既是一个热点问 题,也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是 源头治腐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如何有效避免个别警察在计分 考核操作过程中,不严格按规 定奖扣分等问题的发生,一个 重要的措施就是加强监督.具 体来说,有四条途径:一是强 化公示.每天每名罪犯的奖扣 分情况,每月每季的得分及排 序情况,每次受奖的情况,必 须在罪犯中进行公示同时, 罪犯的奖罚情况及处遇情况, 还应当在会见场所向罪犯的亲 属进行公示.公示的目的,其 实是要接受罪犯及其亲属的监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6期 督.二是完善程序.完善的程 序是确保计分考核工作公平的 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程序 的设计,本身就是考核办法的 一

部分.考核的每一道程序, 都有着相应的作用.从考核警 察举证,讲评,填写奖扣分通 知单,到按分值逐层审批,再 到录入电脑,公示,复议,取奖, 逐级审批,公示,复议,再公 示,最后下发文件或证书.类 似这样的程序走下来,一个阶 段的考核才算完成.三是检查 督查.计分考核工作,作为一 项日常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各 级领导的日常检查督办的范围.尤其是监区和分监区的领导, 对值带班警察提出的奖扣分意 见的审批,其实质就是监督.业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查看 公示是否及时到位,查看奖扣 分通知单的填写与审批是否规 范,看月,季得分排序表中是 否隐藏着问题,找罪犯进行调 查了解情况,都应作为一项常 规性的工作来进行,只有这样, 才能尽可能确保计分考核工作 在实际执行中不走样,不变形.四是外部监督.主要是指驻监 监察室对罪犯考核奖罚工作的 监督.当然也包括罪犯亲属及 ^v^聘请的执法监督员以及社 会各界其它人士的监督.当然 外部监督的内容,不仅仅是计 分考核及对罪犯的奖罚工作, ^v^的整体工作都应接受外部 监督.西方有谚云:”天使失去 了监督,也会变成魔鬼”.监督 机制,应当成为管理的一个基 本内容.55

入监评估工作总结 第3篇

2013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仙降安监所副所长赵云伟

(2013年8月20日)

今年以来,我所在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领导的关心指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截至8月,我街道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起、死亡 2 人。

一、上半年安全生产主要工作情况

(一)狠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一是全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吉林省“6·3”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以及“”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后,街道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国家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对街道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进行了具体部署。金书记、金主任也分别对专项行动作出指示。我安监所还根据局里要求,制定了液氨制冷、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领域、企业消防通道等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整治方案,全面开展隐患查治。截至目前,共检查各类企业1459家,发现各类隐患 385处, 已整改385 处。二是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五大专项行动。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规范外协加工”、“整治疏导无证无照经营”、“规范供用电”等 “打非治违”五大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共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起,出动执法 20 人次,罚款1万元,计划创建“三无”示范村1个。

三是加大重点领域监管力度。突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剧毒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检查,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领域专项执法监察行动,共发放整改指令书 400 份,立案2 起,处罚金额 1 万元。四是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根据《仙降街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目前,4家街道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均在有条不紊地开展。

(三)继续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虚心听取政风行风建设方面意见建议。定期组织所里人员学习上级文件规定,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教育全体人员遵守劳动纪律。积极组织全体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村居(社区)专职安管员知识更新培训,切实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差。截至6月底,全街道在注册企业共1459家,劳动密集型企业、“低、小、散”企业仍占大比例,但已通过“三位一体”创建的企业仅40家。企业负责人思想不重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问题普遍存在。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老工业区(点)的大多数企业厂房老旧,与居民住宅犬牙交错,设备设施老化,员工素质参差不齐,自我防护意识薄弱,非法违法生产、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现象屡见不鲜。

入监评估工作总结 第4篇

一、 关押情况:

刑事拘留321人,逮捕133人(直接逮捕24人),取保候审209人,不追究刑事责任35人,投牢45人,刑满释放18人,缓刑9人,监外执行3人,死刑2人,在押人员78人(其中留所服刑7人)

二、 队伍建设方面:

我所始终把民警的思想教育放在首位,从根本抓起,打牢民警的思想基础。从今年元月份以来,我看守所支部在县直机关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体党员民警开展了保持^v^员先进性教育,全体民警都能以严肃的态度,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教育活动,通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全体民警党员意识、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政治思想教育中,我所结合监管工作,从监管工作实际出发,摆问题、引导和帮助全体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全体民警充分认识监管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做到“警钟长鸣”,紧绷“严格执法”弦,从而做好监管工作,保障监所安全。

在抓队伍管理规范化建设中,我所结合县局“123”等级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月考评,奖惩分明,从而鼓舞了民警工作热忱,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 业务工作方面:

1、坚持犯罪嫌疑人入所检查制度,民警24小时值班巡

视制度、安全大检查制度,确保监区稳定。

2、根据^v^的统一部署,从____年12月起,我所认真地开展了监所整顿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组织全所民警认真学_______和^v^部长的重要批示及^v^《全国公安监管场所管理工作整顿方案》《看守民警执勤行为规范》等,树立民警的政治观念、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为民的意识。在监所管理整顿工作中,我所以^v^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整顿工作的推动力,将先进性教育中激发出来的工作热情作为战斗力,采取“领导提、大家摆、自己找“的方式,查摆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整顿工作。为了解决影响监管场所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我所制定了四项措施:(1)定岗定责,设立”三岗“制(前值班室、监区岗、劳动犯管理岗)各守其职、各负其责。(2)全面落实民警面对面管理在押人员制度,建立民警包监室管理责任制,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包括睡觉铺位、打饭顺序、值日安排、学习、劳动等必须由管教民警亲自组织实施,合理安排民警的值班模式,除主管民警外,还配备协管民警,保证在押人员不脱管。(3)设立严管监室和过渡监室,防止在押人员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欺侮其他在押人员。(4)出所谈话和跟踪回访制度,及时了解监室有无牢头狱霸和民警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3、充分发挥公安监管场所“犯罪信息库“、打击犯罪”重要战场“职能作用,我所在抓好监所安全和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加大深挖犯罪工作的力度,采取亲情规劝、政策攻心、奖励机制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挖犯罪专项活动。通过全体监管民警的扎实工作,截止到现在,在押人员提供犯罪线索15起,办案单位已查证4起,破案1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价值万元。

4、按照《全省违法信息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一期)建设任务书》和《全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一期)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看守所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我所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所内业务管理,对正常入所、健康检查、社会关系、出所、谈话教育、安全检查、狱侦管理等都建立了信息系统模块,对管教民警谈话、耳目管理等信息录入都符合规定。

5、加强文明管理,促进在押人员改造。每月对在押人员进行“文明监室”、“文明个人”评比活动,激励在押人员的积极性和悔过自新的信心;合理使用看守经费,改善在押人员伙食,做好在押人员防暑、防寒和卫生防疫工作。

四、 存在问题:

1、我所在职民警平均年龄偏大,而且严重缺编且高龄

人员较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监所的健康发展。

2、装备不全,缺生活用车、微机管理系统、技防设施严重老化,急待更新。

入监评估工作总结 第5篇

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运用研究

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是^v^机关根据^v^法、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查和评定,然后根据 考评的结果给予罪犯奖励或惩处的一项基本的刑罚执行制度。计分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分级管理,行政奖罚、物质奖励,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它是^v^行使刑罚职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有助于^v^工作人员提高人权意识,尊重和保障罪犯人权,这是社会文明进步、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和体现,符合刑事执法的发展趋势,最终推进刑事执行政策的公平正义。

一、推进罪犯考核奖惩体系的顶层设计

(一)规范考核方法

目前各省份对罪犯计分考核的方法进行了创新,都各自有实施细则,以下几种考核方法是值得吸收和推广的一是分类考核。根据押犯类型、改造岗位等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对同一监区内工种差异较大的罪犯,实行分类考核;对从事无定额工种劳动的罪犯,实行以岗定责、以责定分的考核方式;对因病住院、因病休息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犯,不进行劳动;禁闭期间、被隔离寓审查期间,不进行考核; 危害国家安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 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

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恐怖组织犯 罪、^v^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拒不交代真实身份的罪犯,考核应当从严掌握。

二是基础分考核。根据考核内容设定基础分,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 评议、月公布”制度。监区(分监区)警察每日对罪犯改造表现进行考核记载,提出加扣分建议,予以公布;监区(分监区)根据日考核记载情况,每周组织警察集体评定罪犯本周考核得分,并公示;监区(分监区)根据周考核得分,每月将罪犯考核得分情况汇总、排序、张榜公布;罪犯劳动因劳动项目特点实行周期性考核的,考核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由监区(分监区)根据生产任务报表一次性加、扣劳动基础分,并报^v^“计考办”备案;基础分考核中,遇有可以加分或者扣分情形的,应当根据加分、扣分的权限幅度分别报监区、^v^计分考 核小组审批,不得越权加分或者扣分。

三是核拨考核分。对考核分进行源头控制,由各省按人头进行核拨,控制考核分总量,以防基层^v^多拨考核分,从而弱化了计分考核的激励作用。在考核分各档次的人数的排列上,应控高限低,扩大中间,呈橄榄状态。

四是均衡考核。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考核的内容经常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常常重视劳动的考核,而忽视了基本规范纪律的考核;其实考核者也并非故意 重视劳动考核,只是劳动的产

量是每天都记载的,月底一汇总。根据《^v^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要求: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只要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完成任务了,就应该有基础分,超额得加分即可,未完成的则扣分。对于纪律规范的考核,应硬性要求:监区(分监区)每月对各项规范的考核不少3次,每次考核分出好中差,并对照条款进行加扣分考核。

五是特殊考核。新收监的罪犯(不含由其他^v^调入的罪犯)在人监教育期间不计分或人均核拨较低的分;罪犯解回再审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因有因有余漏罪受到加刑惩处的取消其原有考核分;狱内又犯罪受到加刑惩处的,应当取消原有考核分,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考核计分;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 分考核,其中又犯罪或违反规定被依法收监的,取消其原有考核分,并从收监之日重新考核计分;罪犯跨^v^调动(含跨地区调动)的,调出^v^应当将罪犯计分考核情况转递给接收^v^。

(二)科学设计考核权重

就五项规范的考核权重而言,基本规范应该是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余四项规范应该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其合理的比重应该是:基本规范:学习规范:生活卫生规范 文明礼貌规范:劳动规范=2:1:1:1:1,或者是1.2:1:1:1:1。但绝对不应该是:基本规范+学习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生活卫生规范:劳动规范=55: 45。

(三)优化考核结果兑现途径

从历史唯物论和社会心理学的观点看,满足既被当作人们需要的实现,又是 新的需要的起点和契机,因而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据相关研究,罪犯在狱中需求最迫切的是减刑假释,而经常提及的计分考核只是他们追求减刑、假释的外在表现;其次需求的是层次比较低的标准更高的伙食、较为宽松的生活、物质奖励:却没有一个人需要行政奖励。这使行政奖励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完全成了考核奖励分和减刑假释中间的跳板且被忽略。而在我国的《^v^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的罪犯的奖惩仅有:表扬、物质奖励和记功,警告、记过或者禁闭。所以笔者认为:现有的奖惩兑现制度不利于发挥计分考核制度的激励作用,考核结果应该将之兑现到罪犯的减刑假释、标准更高的伙食、较为宽松的生活、物质奖励等内容;即使是行政处罚也应该落实到上述等内容中去。

1.建立和完善开放式处遇制度

建立开放的非监禁化处遇制度,所谓非监禁化处遇,是指介于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之间的一种处遇方式,也就是在实 施监禁过程中,给予受刑人开放式处遇,如返家探亲、请假离监、白天假、求职 假、周末监禁、半监禁、参加公益劳动、中途家庭、寄养家庭等,使受刑人即使在行刑期间,仍能保持和狱外社会及家庭的联系,以缓和封闭性处罚带来的不良后果。“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改 革,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管理

创新的重要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取得多少的分数对应什么样的级别,根据级别兑现什么样的处遇内容。

2.建立完备的行政惩罚措施

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精神罚方面,列入训斥、警告、点名批评、静坐反省、面壁思过等形式;二是在财产罚中,列入取消奖金、罚金形式(其中罚金形式因罪犯经济来源缺乏问题,要严格适用): 三是处遇罚方面,列入停止会见、限制通信通讯、限制文体活动、限制工种分配、限制活动区域等:四是人身罚方面,要对禁闭、严管、集训等形式的适用条件、程序、期限进行严格设定;五是资格罚方面:取消当年(季度、月)呈报减刑(假释)的资格、取消当年(季度、月)参加行政类奖励评选的资格、取消相关处遇方面的资格。

3.实行累积减刑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的分阶段减刑的做法,常常出现部分罪犯减刑之后或在减刑的间隔期内出现反复。累积减刑制度是将罪犯整 整个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整体评价,当罪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和其减刑(抵消)幅度对应换算之后,所获得的减刑刑期达到其剩余刑期时,且即一次性兑现减刑,被减刑人从减刑裁定宣布之日起,即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当然,累计减刑制度不得突破刑法规定的最低服刑期限。具体来说,累计减刑制度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适用对象应是有期徒刑以下罪犯,对死缓、无期徒

刑罪犯实行考验期减刑制度。二是将罪犯经过计分考核获得的记功、表扬奖励统一核算减刑幅度,罪犯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则视行政处罚的等级不同,抵消其已获得的~定期限的减刑幅度,直至全部抵消。三是当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重大立功表现咐,^v^机关 应当立即兑现减刑。四是对罪犯每次预计准减刑的幅度和被抵消的减刑天数建立公示制度,让罪犯看得见、摸得着,同时接受各方面监督。

4.和国际行刑化接轨,优化假释制度

取消现有的根据行政奖励,结合假释比例的假释制度,在设计理念上,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是由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对罪犯的假释,成立以刑罚执行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导的、包括检察院、心理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等在内的两级假释委员会,也就是^v^、^v^管理局假释委员会,具体负责评估罪犯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风险性实行两级 把关审批。二是调整减刑、假释的适用对象和刚性条款,综合运用减刑、假释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有:从宽方面:对原判刑期五年以 下的轻刑犯,一般以假释为主,要求执行原判刑期2/3以上;对原判刑期五年以上的,确定适用假释对象,要求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考验期限设定为三年以下,让其融入社区,适应社会。在设定假释适用对象时要对轻微刑事犯罪等放宽 条件标准,如对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初犯、偶犯、职务犯、过失犯、从犯、胁从犯、中止犯等从宽处理;同时,建议对这类罪犯的行

使刑事奖励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既给罪犯回归后早日适应社会创造条件,也给他们一个自我革新的机会。从严方面: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的罪犯,以及在狱中抗拒改造、暴力袭警、隐瞒余罪和重新犯罪的罪犯、累犯、惯犯、涉毒和重大恶性犯罪和经常违规违纪的罪犯在兑现刑事奖励时应从严控制,一般不宜假释。而这些制度的评估依据则,则该罪犯入监以后每天的考核记载内容,考核记载的内容是其在监内是否认罪悔 罪,综合评估其假释后是否危害社会。

5.增加刑事处罚内容

减刑是对罪犯现实改造表现好的一种“奖励^v^,当然从制度平衡上讲理应存在对表现极坏的罪犯予以加刑的对应规定。这样才能 彰显奖罚分明的世俗精神,从制度上约束和促进罪犯改过白新,保持狱内秩序稳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破坏监管秩序罪”是针对狱内秩序一般又犯罪行为的唯一规定,但其适用性极低。从^v^角度来说,主要是调查取证认定“情 节严重^v^难,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建议规定罪犯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内一次或累计扣分达到10分时予以严格管理集训,一个季度内严管两次者予以禁闭,一年内受到禁闭处罚2,3次者,便可据此以“破坏监管秩序罪”移送起诉,此时的“几次行政处罚^v^便是“情节严重”所在,也是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据,当然这需要司法解释的确认,但这有利于打击狱内又犯罪和有效制止违纪行为的进一步恶化,又弥补了惩处类的层递性不足的问题。

二、强化^v^人民警察队伍建设 (一)提高警囚比

我国^v^警囚比例低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在监管工作一线的^v^干 警,和在押服刑人员的警囚比例更低。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监管工作一线 的^v^干警和在押服刑人员的警囚比例应当不低于1:5,否则难以保障^v^的 监管安全。人员保障到位了,才可以达到日考核、周评议、月汇总、均衡考核等 要求。特别是“日考核”工作,是计算机无法替代得了,他需要人去对各个罪犯 每天各项规范的遵守情况,进行考核,加分还是扣分,分值多少。“日考核”工作也是计分罪犯考核奖惩工作的基石。

(二)推进^v^人民警察专业化进程

我国目前^v^一线干警专业分工程度较低,这种现状是^v^一线干警工作时间长、任务重、所承担的各项具体工作难以顾及的又一主要原因。^v^直接管理服刑人员的干警可分为两类:一类负责^v^的监管安全工作;另一类负责^v^的改造服刑人员工作。负责监管安全工作的^v^干警,其主要工作是押送服刑人员出工,监督管理服刑人员学习、生活、劳动三大现场,防止服刑人员脱逃、自杀,夜间值班、巡查等,负责改造服刑人员的^v^干警,其主要工作是制定改 造服刑人员方案,实施各种改造措施,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对服刑人员进行

个别教育、心理矫治、考核奖惩等工作。

三、深化“三分”工作,推进^v^工作科学化进程

推行分押分管分教有利于监管改造工作的改革和突破,是为使改造工作上 好新台阶迈出的重要的一步。监管改造工作新突破、新台阶的标志是使监管改造 工作由粗放型、经验型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转变。随着分押分管分教的全面推行,整个监管改造工作将出现新的格局,传统的“大锅煮”、“一勺烩”的管 理教育模式将被突破,分类关押、编队,记分考核,分类管理,分级管理,改造行为规范以及分类、个别教育的实施,必将会产生更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验和模式。但就我国目前的形势来看,关押机构仅进行了初步的分类关押,仅简单地分为男、女,成年犯、未成年犯。但是,对于关押机构内部分类,即^v^内部 按照犯罪种类进行分类,大多数^v^都很难实现,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由^v^的硬件设施所造成。

狱政管理是为了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而进行的^v^行政管理。科学合理的 狱政管理不仅是保障监管改造秩序的基本措施,也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罪犯分类管理是狱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罪犯分类制度是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中所使用的行之有效的基本^v^制度之一,它对科学、合理、经济地关押和矫正罪犯,都有重要的作用,它是在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罪犯情况的基础上对罪犯 所做的类型划分。对于关押机构内部的分类,一般以监区为单位进行分类,按照罪犯是否有犯罪前科,分为初犯监

区和非初犯监区;按照犯罪种类不同,分为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等不同监区。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罪犯之间相互交叉、深度感染,彼此交流犯罪经验,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司法实践中部分,部分省份,对罪犯的内部分类又做了探索,根据罪犯的劳动能力等级进行分类。根据罪犯的年龄、健康状态、文化水平、智力状况将罪犯的劳动能力分为五个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制定不同的生产劳动任务,不同的考核指标。从而有 效地回避了在考核中因个体、制度设计的原因从而导致考核结果的不公平。

四、健全权力监督、救济制度

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各省份的计分考核奖罚规定中都制定了完善的考核复议途径、方法、时效。但所有监督、救济的途径都尚没有脱离系统内的监督,都是自己对自己的监督。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机制、救济途径罪犯使用的少之又少,能够救济成功的则更少。建议在制度完善时,救济途径的方向可以指向第三方,如检察机关、人大代表、社会第三方机构。这种救济,也不能总是被动的,可以主动式的评估、阶段性检查。

入监评估工作总结 第6篇

在20____年2月——20____年2月我在________看守所进行了一年的实习。

一、主要工作

接待来信来访,受理群众的检举、报案、控告,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就地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重大政治、经济、刑事案件。

(一)接待来信来访

我们青县公安局清州镇派出所有专门的接待室,专门用于接待上访群众。在实习期间我配合领导,解决很多群众上访事件,在此期间学会了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与人的沟通能力得到加强。

(二)受理群众的检举、报案、控告,及时查处治安案件。

在青县公安局清州镇派出,我们单位分四个组,我被分到了三组,我们四天一值班。在值班期间必须在值班室值班,在此期间我们组单独受理群众的检举、报案、控告,及时查处治安案件。接受治安案件,主要来源于110指挥中心的移交。我们收到治安案件后,我们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最后裁决。

二、实习体会:

(一)文化知识的重要性

我在河北省青县清州镇派出所实习,刚来这的时候每天面对枯燥无谓的工作开始厌烦,自己所学到的知识根本派不上用场,随着慢慢的了解,我对派出所的工作产生了强烈的兴趣。我以一名警务人员严格要求自己,学习了大量的法律条例,使自己更加快速的投入到工作当中去,为办案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运用到实践当中去。看着其他警务人员办理案件我从中仔细听取,认真思考,再加上专业的理论知识,开始有了自己的办案思路。慢慢的再有了案件,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思路以及同事的协助我可以办理一些案件。在这期间以及跟所长的交谈中学习了很多的警察业务知识,办案思路,询问技巧以及做警察工作的艺术等,这些都是书本上不可能学到的东西,从而全面的提高了自身素质。

一个平凡的警察,而非小说中,电影里面的那么神化,生活中的警察,就像我们所里的一样,干得是实事,接触的是真正的老百姓,我们来实习,不仅需要认识警察这种职业,还需要了解我们衣食父母,我们服务的对象——老百姓。

(二)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马克思主义的思维方式正确指导我们在现实实践中做事,并把实践理论化,理论实践化,所以要认真努力学习文化理论知识,正确的运用到实践当中去,以科学的思维方式来解决实际当中遇到的问题;再以在实际当中遇到的问题仔细分析和研究,制定出一套新的解决方案。

(三)实习中增加专业知识

这次实习让我进一步认识公安,认识社会,也认识到在公安社会中的自己。同时也了解到自己的不足。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学习的是一种思维,通过这次实习,让我清楚的认识到,任何一种工作都需要对工作的热情,认真负责的态度,吃苦耐劳的精神,良好的人缘,健康的身体。在这里见到的案件让我们明白,那些像黄赌毒之类的社会毒瘤是不该也不能碰触的,不只因为有法律的制裁,还因为它们毒害社会,破坏家庭,伤害人民。这也给我们一个受教育的机会,让我们远离违法犯罪,我想这也是一种收获吧。

(四)处事要得体

我在派出所学到的不只是办公室的各种办公知识,更重要的是学到的为人处事的道理。在我国这样一个高内涵的文化国家中,你的言行举止都要得体,更要处理好人际关系,这样你的工作开展起来才会顺畅无阻。

首先要保持谦虚谨慎。特别是对于刚入门的人来说,我们缺乏实际工作的经验,做事和处理问题都不如办公室的同事们,所以要保持学习的态度去对待工作,这样你的才华才能被领导所赏识,才能得到重用。

其次要多反省自己。这个社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有得必有失,不要抱怨任何事情,要多从自身考虑,其实很多的问题都是在自己的身上,多反省自己,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自身的素质,这才是硬道理。

再次是要和别人多交流。人际关系是慢慢的建立起来的,在和别人多沟通的过程中,不仅能体现出相互帮助,还能够对各个部门都有所了解,也有利于提高自己在他人心中的位置。

第四要待人真诚。我们毕竟还是一个在校的实习生,面对陌生环境,面对陌生的老师,我们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为人要真诚。真诚可以是一个微笑,一声问候或是一个眼神,但它却有着神奇的力量能够打破人与人之间的隔阂。这也是人与人之间的交际技巧。

第五要少说话,就是少说无关紧要的话,不说不利团结影响安定的话,以谨慎负责的态度处理工作,这样才能够得到同事的信赖,为开展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矗

第六在工作中要善于思考,勤于思考,还要有主动性。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中比较繁琐,而且渐渐地也会觉得比较枯燥,这就需要我们灵活地动脑,有时转换另一种工作方式,也有意料之外的收获。但相对于现在的.我们来说,还是一个阅历浅,见识窄的大学生,所以有很多知识与技巧我们都未能一一了解与接触。当我们遇到不会的就要主动地请教老师,千万不要因害羞或者胆怯而错失一个学习的良机。

总之,实习生活将是我的宝贵的财富,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工作,多做事才能更好的了解工作情况,更加专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去,才能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从而取得领导的信任。

三、发现的问题

(一)发现自己的问题

1。时间观念较差

刚到派出所实习的时候,认为公安是一个国家机关,有案件处理就按时上班,没案件就可以随意进出,没有按照一个警务人员应有的紧迫感,责任感,要求自己。同时,懈怠了公安的良好形象。

2。责任感不强

群众随时都需要我们的帮助,但是,在晚上我休息后,拨打110的,没有随时做好准备,导致到达案发地点时,案件已经结束,或者群众已经被损害了利益。

3。缺乏足够的耐心

当我在值班室值班,有时候会遇见喝醉或素质比较低的群众,当他们大脑不清楚的时候,说话往往会让我感觉厌烦,从而对他们不理、不答,甚至和他们吵架,会将简单的案子复杂化。

(二)发现工作中的问题

1、推诿扯皮,不负责任

在派出所接处警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有些原本不属于我们公安机关管辖,如房屋拆迁纠纷、企业转制中产生的矛盾等,有些民—警在接处警时,往往会以这不属于我们管辖为由,一推了事。

2、工作拖拉,收集证据不及时

有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就是如果是办案,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往往会比较及时和全面,而如果是调解纠纷,则不大会注意及时收集证据。

3、被管理者不配合

办案过程中,某些被管理者仗着自己的权势,在民—警办案或者了解案情的时候,不去积极配合,反而一味的耍蛮耍横,不去听从民—警的劝说,用金钱和地位和法制对话,这种不良的做法和思想,严重的干扰了正常的执法过程,使案件不能及时侦破,给社会和自身造成极坏的影响。

四、解决的方法

(一)解决自己存在的问题

1、摆正工作态度

提高自己的工作态度,将自己及身心全部投入到工作当中。按照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的作息时间要求自己,维护公安在老百姓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2、加强学习和锻炼

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最重要的,要加大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要求,时刻为人民着想,时刻武装头脑。要增强自己的人际交际能力,要为群众做实事。

(二)解决自己存在的问题

1、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促进和谐社会

我们各级公安机关机关应当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把自己手里的职权看作是为公众服务的职责,基层派出所必须要有观念上的转变,不能只强调侦察破案、打击处理,应把调解民间纠纷也作为派出所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来抓,调解工作做好了,能减少国家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和谐。

2、依靠社区、建立完善的调解机构

调解工作是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一门法律知识要求很高的工作,除了要求民—警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还要紧紧依靠社区群众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需要有一个专门的调解机构和一套规范操作的调解程序____公安局____分局的做法就值得借鉴,针对纠纷报警突出。

3、制定奖励机制

地方上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制定一些奖励机制,把荣誉按一定期限颁发给那些优秀的警员,这样即激励了他(她),也给其他警员起了模范带头作用。

4、进一步提高思想觉悟

要提高出警效率,就要首先提高所有警员的思想觉悟。以进一步提高出警的效率。公安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可以进行积极的劝说,使被管理者去积极服从,而不是相向为之。

5、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坚决打击金钱地位高于法律。提高办案民—警公证意识,于一切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五、实习总结

虽然这短暂的实习已经结束了,但是我还没真正踏入社会的门槛。通过实习,使我在社会实践中接触与本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增强了感性认识,培养和锻炼了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提高实践动手能力,为我们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一定的基矗我会从此次实习中吸取经验,不断追求进步,不断完善自己,不断超越自己,我会走得更加坚定,更加努力的。通过实习,我在学校学到的知识得以在实践中应用。同时,也在实践中获得了课堂上所不能学产生很大的影响。通过独立完成或者参加实习中指导老师安排的工作,巩固了专业知识,达到了提高实际操作技能,丰富了实际工作和社会经验,掌握了操作技能,能够达到将所学知识用到实际工作中的目的。

入监评估工作总结 第7篇

篇一:^v^警察工作总结

工作个人总结

自参加工作以来,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及老同志关心帮助下,本人认真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管理指标。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重要思想,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正确的工作思路,以教育感化为己任,立足本职、扎扎实实地做好分监区及分队的工作。现对自己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v^人民警察一直以来都严格要求自身,无私奉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同时,牢固树立依法治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注意克服和纠正滥用职权、执法随意等问题,落实司法部“六条禁令”和“三个杜绝”,做到让监区和分监区放心,让领导满意,成为一名合格的^v^人民警察。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v^思想^v^理论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v^的条令条例和各项制度,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思想政治理论水平,保持昂扬的斗志,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工作中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做好每项工作。 在监区领导及分监区领导的关心和培养下,大半年来,我能积极负责我所分管的生产流水线,协助分监区领导做好各项工作。通过努力,使分监区生产线能够做到每天超额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及在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过程中一贯坚持以说服、引导教育为主,从不打骂体罚虐待罪犯,自己还利用空闲时间不短的学习理论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实践,使自己的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很大的提高,面对犯罪之间的矛盾,认真听取罪犯讲解,评估矛盾罪犯心理、行为和性格特征。针对性的进行调解,对存在心理问题的罪犯,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治方案;对现实危险性较高的罪犯,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心理危机干预,不断提高分监区犯罪懂法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确保了分监区的积极生产和安全发展。

三、生活中,团结自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能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注重个人的修养,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作风优良,廉洁自律,克已奉公,始终以高标准、严要求磨练自己。

四、存在的不足。

(一)业务知识还不丰富,管教教育有待提高。

(二)理论和实践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以上是我个人总结,为了新的一年工作更加顺利的进展,为了使^v^建设更加积极健康,在此分享一下个人的建议:

一、四防一体化确保^v^安全

入监评估工作总结 第8篇

今年以来,____县看守所在局党委和业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监管会议精神,以等级化管理为主导,监所安全为核心,监所基础工作为重点,打牢监管工作基础,努力增强民警综合素质和战斗力,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提升监管工作水平,确保了监所安全。

一、收押及处理情况:

二、主要工作:

一、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增强技防能力

我所紧抓“三基”工程建设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把监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作专题汇报,经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构筑牢固的阵地防线。一是投入15万元拆除了监区围墙内外的违章建筑物,加固了武警岗哨,增加了武警巡视通道,消除了武警监控视线的盲区范操作。三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民警的业务水平。主要是加强民警对监管业务工作的了解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使民警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工作中不发生任何问题。四是加强民警对计算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多次组织监管民警进行信息系统与监管技术应用培训,着重抓好民警计算机操作技能的提高工作。民警电脑应用“四会”达标率100%,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等以及各类台帐的填写,保证各项数据录入齐全,符合入库标准,能够熟练利用数字证书查询信息。五是加强体能、警务技能训练。关心民警的身体健康,提供工作餐和休息室,增强民警的身体素质。今年我所着重建立健全岗位目标量化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了《民警目标管理实施细则》,将每个民警的工作量化考核,奖惩挂勾。所领导和全体民警签订了“五条禁令”责任书,把用制度管理和约束人落到实处。

三、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监所安全

“监所安全是看守工作的生命线”。为此,我们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一是安全检查常抓不懈,严格坚持收押、提讯、会见各个环节必搜身制度,坚持每月与武警联合大清监制度。二是积极开展监内秩序大整顿,突出重点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 一方面对违反监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加大集体教育力度,促使每名在押人员都能自觉遵守监规。三是坚持每月狱情研判工作,在全面分析狱情的同时,对重刑重案对象和重病人员逐人落实,明确了责任民警,制定了重点人员稳控方案。 四是严格落实新收押人员入监教育、跟踪教育和诉讼环节变更教育,对所有在押人员坚持每月3次谈话教育制度。五是加大力度抓好教育转化工作,根据不同的案情以及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有目的地开展形势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遵守监规和行为规范教育,还把集体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帮助其分析犯罪的原因和危害,指明前途,促进其从思想上消除对立情绪,最后达到教育转化的目的。

四、深入开展“整治突出执法问题 促进公正廉洁执法^v^专项活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为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整治突出执法问题 推进公证廉洁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厅、市局的要求看守所针对工作实际,严密组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开展此项整治专项活动。三个月来,通过全体监管民警的认真学习,共同努力细致排查,认真整治,进一步增强了民警责任意识和执法安全意识,同时完善监所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治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五、深入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v^“”电视电话会议后,我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从思想上、措施上、制度上和机制上入手,确实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一是加强民警的教育,我所通过传达学习“”、“”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

入监评估工作总结 第9篇

7月22日,司法部正式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

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v^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v^执法公信力,根据《^v^^v^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v^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v^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v^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v^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 ^v^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六条 按照^v^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

(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理,如实向^v^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七条 按照^v^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

(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

(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

(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八条

对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等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三章

计分考核的组织和方法

^v^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v^长任组长,分管计分考核工作的副^v^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的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相关^v^人民警察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v^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研究计分考核事项时,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通过。

第十二条

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v^人民警察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扣分情况。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每周评议罪犯的改造表现,每月审定罪犯的考核得分,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及时在监区内公示。

第十三条 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依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积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得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

第十四条 对罪犯加分、扣分,由^v^人民警察提出建议,报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决定。分值较大的加分、扣分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报^v^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同一加分、扣分情形可以给予多项加分、扣分的,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

每部分考核内容月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

第十七条 罪犯有检举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特殊情形的,经^v^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可以给予专项加分,每年度专项加分分值不得超过600分。

罪犯获得专项加分的,不影响其日常考核得分。

第十八条 罪犯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分的,取消该项得分,并给予扣分。

第十九条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300分、600分、900分。受到禁闭处罚的,同时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禁闭结束次日起重新考核。禁闭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

第二十条

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次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第二十一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自收监次日起继续计分考核,原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有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扣减考核分600分。

第二十二条 罪犯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经查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经查证无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罪犯立案前3个月的平均得分,计算其侦查期间的考核得分。

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办案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其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办案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的平均得分,计算其解回期间的考核得分。

第二十四条 罪犯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二十五条 罪犯跨^v^调动的,调出^v^应当将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移交接收^v^,由接收^v^继续考核。

第二十六条 罪犯对考核得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

罪犯对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v^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v^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v^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计分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罪犯考核积分达到600分,且每部分考核得分不低于其基础分60%的,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查并报^v^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给予一次表扬;任何一部分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60%的,仅给予物质奖励。

600分,剩余积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八条 ^v^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的,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v^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的,及时将审批决定抄送派驻检察机构。

第三十条

^v^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通讯会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第三十一条

^v^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及相应表扬,作为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1990年8月31日印发的《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司发„1990‟158号)同时废止。

入监评估工作总结 第10篇

今天下午,我们去参观了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这次参观之行虽然仅有短短的2个小时,但是却让我切实地感受到了一个充满人性化、充满关怀、干净、整洁的看守所,让我改变了以往的看法,同时因为社会上某些舆论而对看守所产生的一些误解也澄清了。总体来说,这次看守所参观之行收获颇丰,但仍有几个问题尚不明确,总结如下:

一、看守所的职能划分混乱,有“越俎代庖”之嫌。

在此次参观之初,曾有看守所工作人员为我们播放了一段关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的短片。其中,有一段话的大意是:“看守所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深挖余罪,破获大案多起,取得巨大成就。”

其实不只是在第一看守所,在全国各地,看守所都会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深挖余罪,破获案件,还有个别看守所干警被评为“深挖犯罪能手”,得到嘉奖。甚至当地监管部门还会对看守所下达指标,要求当地看守所协助破案率应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我个人认为这种风气略有不妥。

1、职权划分不明,监管混乱。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目前的形势则是,看守所就会充当公安机关的马前卒,怀有极高的”积极性“协助公干机关办案,这样做对于保持看守所的独立有很大的影响。诚然,因为看守所方面的介入会使案件侦破速度加快,甚至还会破获很多那些隐藏很深的案子,大大提高办案效率,但是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很容易会导致职权划分混乱,监管失当。

2、有违“无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而看守所工作人员这种“深挖余罪”的行为,很容易使其戴着“有色眼镜”看待犯罪嫌疑人,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无罪的证据,而更倾向于“有罪推定”,这样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利的。

3、不利于相关权力之间的制衡。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五条: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这样一来,使得犯罪嫌疑人从被看守所羁押直至被检察机关起诉,这段时间都由公安机关负责。再加上看守所“深挖余罪”,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因此,很容易助长相关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证据的风气。2009年2月发生在云南的“躲猫猫”事件就说明了缺乏相应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一种权力很容易走向偏差这一事实。正因为如此,很多法学界人士都呼吁改革看守所制度,希望将看守所划归司法系统管辖,使之与^v^门进行制衡,保持中立,以期达到防止刑讯逼供、完善监管体制的目的。我认为这一观点很有道理。如果尚无法达到使看守所与侦查机关划清界限的目的,最起码不应再提倡看守所和侦查机关这种“合作关系”,尽量拉远两者之间的距离。

二、对律师正常会见权力的严重干涉。

这次参观后的座谈中,看守所所长曾坦诚地表示:尽管法律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羁押48小时以后其律师就有权力进行正常地见面和问询。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案件如果律师想要见到犯罪嫌疑人需要相关部门出示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在中国,律师的正常权力确实受到了很大限制。尤其是在公权力眼中,律师更是一个惹人讨厌的角色。他们认为律师会干涉正常的司法秩序,增加公安机关侦查的难度。比如让律师在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交谈,会使犯罪嫌疑人不愿意坦白或有保留的交待自己的罪行,影响侦查行动的正常进行。其实,这也恰恰反应出中国程序正义所处于的尴尬地位。

所谓程序正义,用一句法谚来解释,即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以,程序正义又被人称之为“看得见的正义”。换句话说,它要求公权力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做到公正,即保证实体法的正义,更要求处理案件的过程公开、公平,遵循严格的程序,裁判者保持中立位置。

但是在中国,对实体正义追求的疯狂远胜于程序正义,对办案效率的追求压倒一切,可以不顾程序上的混乱。比如在几年前如火如荼开展的重庆打黑行动,在这起“打黑风暴”中,当地公检法三方“通力合作”,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发展,赢得了全国各界的一致称赞。但是在这“重庆速度”背后,是公权力携手对程序正义的悍然践踏——一个犯罪嫌疑人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被法院审判,前前后后不到四十天,更遑论有律师为其做辩护了!可是,在国人心中,拥有一个强有力的^v^为他们做主比什么都重要,他们体会不到程序正义被侵犯带来的阵痛。所以,当轰动全国律师界的“李庄案”发生后(一个小有名气的刑辩律师,因为替重庆黑老大龚钢模做无罪辩护,干扰了“重庆速度”,被刑法“306条”),人们开始欢呼雀跃,认为替黑老大做辩护的都不是好人,是恶律师。有鉴于此,在公权力的干预、公众的漠视之下,程序正义得不到保障也是司空见惯的了。

其实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不是对立分开的,公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蚀性,如果不加以监督管理,很容易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利。而程序正义则可以对公权力加以监管,防止公权力的肆意妄为。因此可以说,程序正义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须保障。其实在去年北京某公安分局,就曾试点赋予律师在场权,让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询问的时候在场,被《南方周末》称为“艰难的进步”,只是事到如今,早已没有了下文。

我们希望中国的法治能不再停留于法条的表面,让程序正义切实可行。不仅可以让律师在看守所内可以正常地与他的当事人见面,更要从各个方面保护程序的运行。如此,才称为法治。

入监评估工作总结 第11篇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交流材料

狠抓行风建设,树立卫生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宝安区卫生监督所行风建设工作汇报

(2011年10月)

我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监督员手中有一定的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乎卫生监督队伍的形象和政府的声誉。多年来,所领导高度重视行风建设,紧密围绕“依法监督,执法为民”的理念,认真抓好思想教育、服务承诺和制度建设,积极查摆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深入宣传,提高认识

近两年来,我所结合 “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及其“回头查”活动、“三好一满意”、“廉洁执法”和“纪律教育月”等专项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推进行风建设。一是做好宣传动员。对于上级部署的每一项专题活动,我所均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制作专题板报和简报,营造舆论氛围。二是加强警示教育。及时将媒体曝光的有关违纪案件的报道转发到各科室,如2010年某区卫生监督所个别人员上班时间打麻将案件,某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工作人员上班玩电脑“偷菜”游戏案件。2010年12月组织全所干部职工观看《广东省纠风工作专题暗访片

(二)》,用真实的—1—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交流材料

(二)公开承诺,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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