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督街工作总结(热门5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总结2023-02-01 09:37:1384

提督街工作总结 第1篇

行政调解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根据省委、省府《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调解,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受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三条 乡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乡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乡办公室加挂“行政调解办公室”牌子,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乡办公室明确一人主要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行政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纠纷调解工作。

第四条 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审定分流,调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工作;

(二)每半年一次听取纠纷调解工作;

(三)负责涉及各部门,纠纷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负责通知相关部门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

(四)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五)将纠纷调解工作每半年总结一次,报告乡党委。 第六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事实清楚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注重说服教育原则;

(五)调解协议合法原则。 第七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是:

(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纠纷; 第八条 信访人来访,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政府部门维护其权利,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行政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到行政调解办公室进行登记,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表应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由,本人的要求,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第九条 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出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行政调解的程序是:

(一)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书》,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

(二)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争议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交调解员审阅;

(三)调解员与调解办公室商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由调解办公室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处理;

(四)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

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按法定程序分别向信访、仲裁和复议机关申请处理。

(六)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 整卷归档。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提督街工作总结 第2篇

就中国司法体制而言,调解是一个高频词汇,无论是对司法制度建构具有决定性推动力的公权主体如立法、司法、行政部门而言,还是作为制度利用者的私权主体而言,调解似乎为每一个利益相关方都提供了可资利用并借以实现其主体价值目标的资源和机会。但是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传统的做法,几乎完全否定了行政调解书的效力,不利于树立行政调解的权威性,更不利于调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的积极性。本文首先介绍行政调解的概念和性质,然后介绍了行政调解效力的内容,在分析我国行政调解现状后,指出了完善行政调解效力的措施。

关键字:行政调解 理论基础 效力

Abstract “Mediation” is a frequently seen word in the context of the Chinese judicial seems to be able to provide the kind of resour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every interested party or subject, be it a legislative judicial or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or a private party that is supposed to derive benefits from the system, to realize its subjective value ,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greement reached no enforcement power, only has the nature of a civil , almost completely negate the effectivene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is not conducive to establishing the authority, but not conducive to the mobilization of the executive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nd then describes the contents of the effectivene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fter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pointed out th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 of administrative :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Theoretical basis Effectivene

目 录

内 容 提 要.....................................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引言 ..................................................................3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3

(二)研究方法 ........................................................4

二、行政调解的概念与性质 ..................................................4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 ..................................................4

(二)行政调解的性质 .................................................5

三、行政解调的效力 .......................................................6

(一)行政调解效力法定的原因 ..........................................6

(二)行政调解效力的内容 ..............................................7

四、行政调解问题的现状 ....................................................7

五、行政调解效力的完善 ....................................................8 参考文献..................................................................9 致谢.....................................................................10

一、引言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过程中,我国行政法学获得了长足发展的空间。从上世纪 80 年代初零散的行政法规范到《行政许可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新中国行政法学迅速兴起。但是,由于成文法的滞后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我国行政法学仍处于初创阶段。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政府转变行为方式。一方面,由权力行政向服务行政过渡、由直接行政向间接行政转变,已经成为政府应对多样化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反观我国十几年间的行政立法,从《行政处罚法》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似乎都将注意力投向了权力行政与直接行政。虽然服务行政、间接行政的名词已经耳熟能详,但很少有人探究其中具体的工作方式。而且现有的资料显示,人们倾向于将服务行政限定在双方法律关系中,难道三方或多方法律关系之中就不存在服务的必要吗?难道为民解纷不是服务吗?另一方面,行政领域纠纷解决不畅,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司法体制、诉讼经济等诸多方面原因,并没有成为人们认同的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加之,行政复议的弱司法性及行政裁决的不完备性,这就使得寻找新的解纷途径成为必然。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提督街工作总结 第3篇

XX镇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2011年,我镇行政调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大调解”工作的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绩。据统计,今年我镇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总数6件,调解成功5件,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领导高度重视,机构健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平安创建成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行政纠纷、社会矛盾纠纷,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XX镇成立了行政大调解工作、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刘本飞任组长,纪委书记陈建平任副组长,相关责任股室负责人任成员,下设“行政调解室”和“矛盾纠纷调解室”,并配备专人负责,行政大调解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二、完善工作制度,化解纠纷

(一)切实加强行政大调解力度

进一步强化了依法行政观念,大力加强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建设和透明化建设。针对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各项涉农补贴的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矛盾纠 1

纷激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积极发挥行政大调解职能,强化尽职尽责和服务意识,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坚持实行领导每日轮流接访制度,对群众的来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责任单位限时解决,对于确实不能解决的也坚持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接待登记制度,对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事项均认真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交由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及时向来信来访群众告知办理结果,积极进行调节和疏导,力求在XX镇解决争议。

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每月一次排查不稳定信息上报制度,认真疏理了XX镇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针对性地制定了有效处置方案,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大调解”联调力度

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原则,畅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信访督导之间的工作流程。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

(三)切实加强综合治理协调力度

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汇总各调节机构的运转情况,建立了“大调解”信息平台,实现优势互补。针对责任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邀请相关责任部门参与协调 2

解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无法调节的,提请区“行政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方面共同解决。

三、严格考核问责

XX镇把“大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目标管理。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

四、总结经验、分析得失、推动行政调解工作更上新的台阶

今年,我镇行政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距离市、区对行政调解工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观念更新不够,对行政调解工作方法、以及与其他纠纷化解方式之间的区别和衔接认识不足,影响行政调解工作效率;二是部分单位(部门)对行政调解信息报送重视程度有待增强,及时报送信息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经费保障不充分,行政调解工作软、硬件均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行政调解工作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下一步,我镇将认真按照上级部门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力争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各项工作措施,完善必要的物质保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三是加大培训指导力度,提高行政调解工作能力 3

提督街工作总结 第4篇

行政调解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新纽带,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创新、加快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的新举措。按照会议安排,结合政府法制工作实际,我就深化行政调解作个发言,供同志们参考。

一、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特征和范围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促进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不是和稀泥,行政调解也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第一,行政调解的主体法定。职权法定,越权无效。哪些矛盾纠纷可以调解,由哪个机关调解,应循法律法规规定。第二,行政调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手段。借用新加坡资政李光耀的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外没有自由;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法律之内才有自由。”调解纠纷,应当法、理、情并用,但不得为求一事一时的解决而突破政策法律底线,防止引发盲目攀比和连锁反应。第三,调解结案的基础是当事人自愿,前提是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政机关不得对其施加任何强制。对于不能调解结案的矛盾纠纷,必须充分保护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仲裁等权利。第四,调解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促进和谐。

按照现行政策法律规定,适用行政调解解决的纠纷,主要有四类:一是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关的行政争议。此类纠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行政调解中心调解。二是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争议。此类纠纷,由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调解。三是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涉及公安、医疗卫生、劳动人事、土地矿产林木等自然资源、合同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此类纠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调解。四是适用行政调解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矛盾纠纷,如刑事自诉案件。

行政机关调解前述矛盾纠纷,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与该矛盾纠纷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有具体的诉求和理由;三是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四是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尚未受理;五是未被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终结处理决定;六是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需强调的是,对于法院等国家机关已受理、已被作出信访、诉讼等终结处理意见、终审判决的纠纷,行政机关不应受理,防止政出多门、行政干预司法,防止已平息的纠纷出现反复。

二、抓住主要环节,深化行政大调解工作

(一)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一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在8月底前制定创建法治政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着力推行行^v^力公开透明运行,抓好重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梳理乡级政府职责权限。方案要报市政府^v^备案。二

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凡是没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或予批准。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向社会全面公布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实行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制度,文件有效期一律不超过5年,冠以暂行、试行的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行的应重新发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四是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进一步明晰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五是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加强复议机构建设,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六是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提高信息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政府信息的需求,积极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增强应对能力。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深化行政调解,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重点在基层,行政机关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就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一要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把手”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亲自研究部署行政调解主要事项,亲自协调解决行政调解重大困难,亲自调处疑难复杂争议,发挥协调各方作用。二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省政府的部署,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政府部门签订行政调解责任书。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义务是行政调解绩

提督街工作总结 第5篇

房产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行政调解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执法为民、依法行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建立,是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提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促进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的客观需要。

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城市拆迁社会矛盾纠纷,切实加强社会稳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执法为民”的宗旨,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及时处理、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为群众办实事,积极收集调解当事人的信息,掌握调解当事人双方的动态等。我局认真研究、剖析城市拆迁存在的难题,积极探索解决城市拆迁纠纷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形成以下工作情况报告。

一、健全工作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按照我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积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专人负责,确保了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1、领导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最大限度地化解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我局于2016年依法成立了拆迁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调解工作。同时,我局成立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开展我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下设“行政裁决调解室”和“城市房屋拆迁投诉中心调解室”,并配备专人负责,行政调解具体工作由我办牵头负责行政纠纷的排查、调处、化解和信息报送工作。

2、完善工作制度,化解纠纷

⑴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力度

进一步强化了依法行政观念,大力加强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建设和透明化建设。针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矛盾纠纷激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积极发挥行政调解职能,强化尽职尽责和服务意识,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我办坚持实行领导接访制度,对群众的来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责任科室限时解决,对于确实不能解决的也坚持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接待登记制度,对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事项均认真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交由相关责任科室限期办理,及时向来信来访群众告知办理结果,积极进行调节和疏导,力求在我办内解决争议。

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每月一次排查不稳定信息上报制度,认真疏理了我办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针对性地制定了有效处置方案,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⑵严格规范行政裁决听证程序

为了保证拆迁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合法公正,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利益,根据^v^《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试行),我办严格规范行政裁决受理听证程序。对于同一拆迁项目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户数超过被拆迁总户数20%的,在受理拆迁裁决申请或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以听证的形式,听取拆迁当事人和相关听证人员对申请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听证会除拆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外,我办还邀请房地产评估师、拆迁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参加听证。听证结束之后,经听证人员进行合议,作出听证意见,我办根据听证人员听证意见作出书面的听证结果,告知拆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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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切实加强历史遗留案件的联调力度

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原则,畅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信访督导之间的工作流程。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我办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进行解决。

⑷切实加强综合协调力度

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汇总各调节机构的运转情况,建立了“调解”信息平台,实现优势互补。针对责任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我办邀请相关责任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无法调解的,提请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方面共同解决。

⑸建立档案管理备案制度

为加强本文书立卷工作,归档的文件材料按年度立卷,分别立卷归档。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我办指定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

①平时归卷

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案件材料,由专人集中统一保管。科室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v^案卷类目^v^。^v^案卷类目^v^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②立卷(案卷质量要求)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室兼职档案员配合,档案室文书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案件办理的规律和特点,主要以案件受理与否、受理时间的先后、项目地块以及受理后达成的结果作为依据。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按照裁决站对于接洽案件处理结果分为:达成协议(受理后自行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终结裁决;;撤销裁决;已下裁决;强制拆迁;

在归档的案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

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软卷封面(含卷内文件目录)一文件一封底,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卷盒,置于档案柜内保存。

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是指我办行政裁决受理及投诉中心行政调解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案件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声像档案一般由录音文本、录像盘、摄像盘、影片(母片)、照片(含底片)等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为反映案件公开、公平、公正的听证会、调解会,被申请人

5 / 13 房屋情况等的声像资料。收集要求为:一是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照片(含底片)和文字说明要收集齐全,按时归档并建立归档控制措施以防散失;二是接收原版、原件,特殊情况下可接收复制件;三是声像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底片、原件与影像、复制品要相符。

归档保存的声像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撤销、抽出、清洗、消磁和涂改;销毁声像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征得归档单位同意,报经主管领导审批,登记造册。

⑹畅通沟通渠道,在源头上保障平稳有序。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了应急领导小组,落实应急处置力量,在面上稳控和基地维稳两方面做到提前介入。二是调整工作策略。改变以往城市房屋拆迁中先拆后裁的情况,采取行政调查调解提前介入的策略,坚持不被习惯做法束缚,力争在被拆迁人及时了解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及拆迁政策,以行政干预的方式保障被拆迁居民合法权益。三是坚持“调解为主、裁决为辅、慎用强迁”的原则。我们坚持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能调则调、当裁则裁、裁调结合、以调为主”的准则,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为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细致讲解拆迁政策。

二、严格考核问责

我局把行政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目标管理。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科室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责任科室,将追究相关责任。

三、我办成立至今行政调解情况

(一)“行政裁决调解室”行政调解情况

我办自2016年成立至今依法共受理了58件行政调解案件,具体案件行政调解情况如下:

1、概况

共审核受理君平巷地块3户、陈麻婆地块9户、宽窄巷子地块16户、鼓楼南街交管局地块6户、锦绣工程地块1户、梵音寺地块3户、半边桥南路地块1户、实业街地块5户、西城角地块12户、上汪家拐地块2户,组织拆迁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共计500余次。其中在案件受理后,下达行政裁决之前,经我办成功调解、促使当事双方达成安置协议共计15户;在已下达裁决书32户中,经我办成功调解、促使当事双方达成安置协议共计32户;在已召开行政强拆听证会的26户中,经我办成功协调、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26户。至此,我办成立以来经行政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率为100%,而因行政裁决案件上访率则为零。

2、成功调解案例

⑴西城角巷重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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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市重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西城角巷项目拆迁自蜀都大道同仁路口向北至新华西路,改造路段长1800米,宽25米,将极大地改善市中心城区的交通畅通、满足民众的生活需要。西城角巷从2016年9月动工以来,因剩余两户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而导致该拆迁项目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妥善解决剩余两户的拆迁问题无疑将为该重点市政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铺平道路。

2016年12月25日上午,我办举行了**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与江世英拆迁纠纷双方当事人行政裁决受理前的调查调解会。会上,我办办案人员一是与被拆迁人江世英进行深入沟通,对其家庭背景、诉求等进行深入了解;二是在会上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拆迁行政裁决的相关法律法规、受理后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后果向被拆迁人进行了耐心地解释和引导;三是在会后立即召集拆迁方**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对该户详细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并共同制定出多套安置方案、谈判策略,与被拆迁人进一步达成协议奠定基础。最终于2016年1月22日,拆迁双方当事人就安置协议达成一致,西城角巷重点市政工程项目拆迁取得阶段性进展。

2016年2月21日,我办经过行政裁决受理听证正式受理西城角巷剩余户彭君的行政裁决申请。同时,科室就该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专案讨论、分析、研究,制定了数套方案并及时与拆迁人**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进行沟通协调。案件中因涉及到被拆迁方有专业从事房屋中介人员的介入,为维护城市拆迁及行政裁决的严肃性,我办在行政裁决程序中引入对拆迁中所涉及的特殊代理权限进行严格规定,对于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权限进行严厉限制,在法律程序上否定了专业从事房屋中介人员代理身份的合法性,并从根本上削弱了其在行政裁决过程中的不法气势、尽可能地避免其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可能对被拆迁人产生的误导。针对该案无证房部分的安置方案,我办根据有法可依、有证可查的角度出发,查阅了**市近年来的拆迁行政裁决案例及查证了相关的拆迁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利益,在办案过程中为被拆迁人量身定做了一套合法、合情、合理的赔偿方案,最终拆迁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7日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这意味着西城角巷重点市政工程项目拆迁已取得全面告捷。

⑵提督街3号地块项目

2016年我办组织召开提督街3号产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四川分行与京谊公司行政调解2次;调解会上,我办办案人员与被拆迁人中国农业银行四川分行的委托代表进行深入沟通,对其公司严格的管理制度、诉求等进行深入了解;会上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拆迁行政裁决的相关法律法规、向被拆迁人进行了耐心地解释和引导;会后立即召

9 / 13 集拆迁方京谊公司对该拆迁项目详细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并共同制定出安置方案、谈判策略,与被拆迁人进一步达成协议奠定基础。最终使得该项目拆迁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城市房屋拆迁投诉中心调解室”行政调解情况

1、成立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成办发(2016)74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五、健全拆迁投诉机制。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拆迁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向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应及时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有效化解拆迁矛盾,及时解决被拆迁人的各种诉求,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区房产管理局依法于2016年2月26日设立了**区房产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投诉中心,并通过市内各大媒体报刊向公众公布了投诉电话。

2、权责范围

根据成办发(2016)74号文件精神,投诉中心负责接受辖区内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中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异议的投诉,由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对投诉所涉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将定期对投诉中涉及的政策性和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报告。对于已经受理的投诉,投诉中心将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并请投诉人对结果予以评议。对内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投诉,在办理规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而需要延时办理或暂时中止办理的,投诉中心将以书面方式函告投诉人,但办结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3、调解概况

**市**区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投诉中心自成立至今已接到群众电话千余组次,回复率100%,回访率达90%,极大地为被拆迁人提供了反映诉求的便利。虽然投诉中涉及的问题大多并非属于我投诉中心受理范围,但我中心工作人员仍然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热情接待群众来电、来访,耐心引导投诉人到相应部门,及时让投诉群众方便、快捷地

11 / 13 找到相关办事机构、及时处理有关事项。

4、成功案例

对内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投诉,我投诉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处理。如今年2016年4月初,辖区街道办事处、区^v^及我投诉中心便陆续接到辖区内部分住户来访及上100余个/次来电反映、了解陕西街片区项目的拆迁情况。因陕西街片区拆迁项目于2016年启动至今已沦为一“绊拉子”项目,给项目地块住户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诸多的不便。来访、来电住户均对其片区房屋的拆迁遗留问题表现出高度的关注,绝大多数的住户寄以通过城市房屋拆迁改善其居住环境。后经我投诉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成立由我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专案调查小组于2016年5月11至14日每日早9点至晚9点在居民院落现场设立情况调查点,收集群众的诉求。截止5月14日,我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对院落所居住住户发放投诉调查表共计100余份,收回居民调查表达70余份,期间我投诉中心共计出动工作人员80余人次。通过调查、了解,我投诉中心充分地掌握了群众的诉求,以便我投诉中心下一步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地制定推动该地块综合环境治理的实施方案,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

四、我办行政调解工作目标

随着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不断推进,一些矛盾和问题会逐步显现。我办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规范内部管理,建立长效的预警机制,认真打造一个集中、透明、规范、联合、高效的公众服务平台;进一步强化效能监督,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加大调查、调解力度,充分运用效能处理手段,促进城市房屋拆迁环境的好转;加大案件办理力度;进一步完善效能制度,畅通民情渠道,有效化解城市拆迁矛盾;对案件做到能自办的不联办、能联办的不转办,切实提高投诉件的办理质量;进一步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启动民主测评,有效拓宽民主评议评价的广度和深度,实行案件集中讨论制,针对每一个案件,实行民主讨论,通过这样的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及合法利益,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要持续不断地加强业务学习和队伍建设,在责任心和工作质量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团队意识。

要充分有效发挥区级、局级、科室三级矛盾调解化解机制和项目方、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评估师、公证人员“八位一体”的联动机制的作用,切实维护我区“依法拆迁、阳光拆迁、文明拆迁”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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