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1篇

2018年看守所工作总结

看守所工作总结

一、关押情况:

刑事拘留321人,逮捕133人(直接逮捕24人),取保候审209人,不追究刑事责任35人,投牢45人,刑满释放18人,缓刑9人,监外执行3人,死刑2人,在押人员78人(其中留所服刑7人)

二、队伍建设方面:

我所始终把民警的思想教育放在首位,从根本抓起,打牢民警的思想基础。从今年元月份以来,我看守所支部在县直机关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体党员民警开展了保持^v^员先进性教育,全体民警都能以严肃的态度,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教育活动,通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全体民警党员意识、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政治思想教育中,我所结合监管工作,从监管工作实际出发,摆问题、引导和帮助全体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全体民警充分认识监管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做到“警钟长鸣”,紧绷“严格执法”弦,从而做好监管工作,保障监所安全。

在抓队伍管理规范化建设中,我所结合县局“123”等级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月考评,奖惩分明,从而鼓舞了民警工作热忱,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业务工作方面:

1、坚持犯罪嫌疑人入所检查制度,民警24小时值班巡

视制度、安全大检查制度,确保监区稳定。

2、根据^v^的统一部署,从XX年12月起,我所认真地开展了监所整顿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组织全所民警认真学习胡xx^v^和周xx部长的重要批示及^v^《全国公安监管场所管理工作整顿方案》《看守民警执勤行为规范》等,树立民警的政治观念、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为民的意识。在监所管理整顿工作中,我所以^v^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整顿工作的推动力,将先进性教育中激发出来的工作热情作为战斗力,采取“领导提、大家摆、自己找“的方式,查摆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整顿工作。为了解决影响监管场所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我所制定了四项措施:(1)定岗定责,设立”三岗“制(前值班室、监区岗、劳动犯管理岗)各守其职、各负其责。(2)全面落实民警面对面管理在押人员制度,建立民警包监室管理责任制,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包括睡觉铺位、打饭顺序、值日安排、学习、劳动等必须由管教民警亲自组织实施,合理安排民警的值班模式,除主管民警外,还配备协管民警,保证在押人员不脱管。(3)设立严管监室和过渡监室,防止在押人员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欺侮其他在押人员。(4)出所谈话和跟踪回访制度,及时了解监室有无牢头狱霸和民警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3、充分发挥公安监管场所“犯罪信息库“、打击犯罪”重要战场“职能作用,我所在抓好监所安全和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加大深挖犯罪工作的力度,采取亲情规劝、政策攻心、奖励机制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挖犯罪专项活动。通过全体监管民警的扎实工作,截止到现在,在押人员提供犯罪线索15起,办案单位已查证4起,破案1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价值万元。

4、按照《全省违法信息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一期)建设任务书》和《全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一期)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看守所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我所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所内业务管理,对正常入所、健康检查、社会关系、出所、谈话教育、安全检查、狱侦管理等都建立了信息系统模块,对管教民警谈话、耳目管理等信息录入都符合规定。

5、加强文明管理,促进在押人员改造。每月对在押人员进行“文明监室”、“文明个人”评比活动,激励在押人员的积极性和悔过自新的信心;合理使用看守经费,改善在押人员伙食,做好在押人员防暑、防寒和卫生防疫工作。

四、存在问题:

1、我所在职民警平均年龄偏大,而且严重缺编且高龄

人员较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监所的健康发展。

2、装备不全,缺生活用车、微机管理系统、技防设施严重老化,急待更新。

看守所工作总结

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现代化看守所建设指导方针,从服务实战需要出发,广泛调研,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在xx市公安局各级领导的支持下,我们组织科技人员,解决了传统监区广播、对讲、音视频监控各自为战的问题,在资源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开发了监室广播对讲视频联动系统,进一步提升了监管人员对监室的控制能力。

经过技术人员的努力,该系统于xx年3月完全研发成功并投入使用。经过半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系统运行稳定、可靠,操作简便,符合监管工作实际,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监控工作总结如下:

一、系统的开发背景

现代化的监区管理,离不开科技的支持。如何使现代化的科技产品在提高监管人员对监室的控制能力、加强领导对监管情况的全面掌控、减轻监管人员的工作量等方面发挥充分的作用,成为xx市公安局科技人员攻关的目标。

目前各相关单位使用的分区广播、对讲和音视频监控基本上都是作为各自独立的系统,既浪费资源,又重复施工,且不能协同高效的发挥全方位的作用。经过我局技术人员的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提出了开发一套实用、高效的综合管理系统,使监区监管实现音频、视频、信息控制^v^三位一体^v^,保证现代技术对监管工作全方位的支持。

随着当前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用先进信息技术架设广播、对讲、音视频监控综合系统的条件已经成熟。功能强大的单片机的广泛应用,使分区广播、对讲的共用和相互转换成为可能;大路数音视频矩阵的推出,使各监区的音频、视频的自由切换、报警联动、轮巡等成为可能;数字dvr的推广,普及了音视频24小时同步录像;计算机软件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使软件控制整个系统的需求成为现实。

二、系统的研制

鉴于看守所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xx市公安局在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的基础上,开发了《监室广播对讲视频联动系统》,该系统具有前瞻性强、兼容性高、技术稳定、操作简单、实用有效、可以任意改造升级的技术特点。开发过程中,充分利用了各种设备的功能,圆满解决了分区广播、对讲和音视频监控相结合这一重大难题。

三、系统的开发、测试

系统开发前,我局技术人员积极向监管大队领导做了开发设想,听取了看守所、拘留所、通信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了工作支持和指导。技术开发人员根据监管工作要求,明确了系统功能需求,最终确定了通过采取自主研发广播、对讲控制板,设计对讲与音视频矩阵接口,开发计算机软件控制系统的方案,并且内含6个子系统19种设备,具有分区分组广播、双向对讲、计算机软件控制、同期录音录像、自动联动监控视频等多项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监管工作手段单

一、声音图像分离、控制效率低下的传统问题。xx年2月,系统各模块陆续开发完成,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进行了试使用,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系统得到不断的完善和改进,达到全面推广使用的要求。

四、推广应用情况

监室广播对讲视频联动系统试研成功后,首先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安装使用,并根据使用情况不断修改完善,最终达到功能强大、性能稳定、使用方便的设计目标。自xx年6月以来,烟台各县市区的相关部门多次来实地考察学习,对我局的先进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初步显现的作用有:

1.提高监管人员对监室的控制能力。通过对各监室情况的实时监视和监听,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通过对讲系统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使监管人员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掌控所有监室的状况。

2.减轻监管人员的工作量。传统的监管方式是监管人员需要操作切换矩阵、广播、对讲、录像机等多个系统,现在可以在一台计算机上完成所有动作,并且具有快速、准确、直观的特点。

看守所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XX县看守所在局党委和业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监管会议精神,以等级化管理为主导,监所安全为核心,监所基础工作为重点,打牢监管工作基础,努力增强民警综合素质和战斗力,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提升监管工作水平,确保了监所安全。

一、收押及处理情况:

二、主要工作:

一、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增强技防能力

我所紧抓“三基”工程建设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把监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作专题汇报,经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构筑牢固的阵地防线。一是投入15万元拆除了监区围墙内外的违章建筑物,加固了武警岗哨,增加了武警巡视通道,消除了武警监控视线的盲区范操作。三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民警的业务水平。主要是加强民警对监管业务工作的了解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使民警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工作中不发生任何问题。四是加强民警对计算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多次组织监管民警进行信息系统与监管技术应用培训,着重抓好民警计算机操作技能的提高工作。民警电脑应用“四会”达标率100%,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等以及各类台帐的填写,保证各项数据录入齐全,符合入库标准,能够熟练利用数字证书查询信息。五是加强体能、警务技能训练。关心民警的身体健康,提供工作餐和休息室,增强民警的身体素质。今年我所着重建立健全岗位目标量化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了《民警目标管理实施细则》,将每个民警的工作量化考核,奖惩挂勾。所领导和全体民警签订了“五条禁令”责任书,把用制度管理和约束人落到实处。

三、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监所安全

“监所安全是看守工作的生命线”。为此,我们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一是安全检查常抓不懈,严格坚持收押、提讯、会见各个环节必搜身制度,坚持每月与武警联合大清监制度。二是积极开展监内秩序大整顿,突出重点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一方面对违反监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加大集体教育力度,促使每名在押人员都能自觉遵守监规。三是坚持每月狱情研判工作,在全面分析狱情的同时,对重刑重案对象和重病人员逐人落实,明确了责任民警,制定了重点人员稳控方案。四是严格落实新收押人员入监教育、跟踪教育和诉讼环节变更教育,对所有在押人员坚持每月3次谈话教育制度。五是加大力度抓好教育转化工作,根据不同的案情以及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有目的地开展形势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遵守监规和行为规范教育,还把集体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帮助其分析犯罪的原因和危害,指明前途,促进其从思想上消除对立情绪,最后达到教育转化的目的。

四、深入开展“整治突出执法问题 促进公正廉洁执法^v^专项活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为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整治突出执法问题 推进公证廉洁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厅、市局的要求看守所针对工作实际,严密组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开展此项整治专项活动。三个月来,通过全体监管民警的认真学习,共同努力细致排查,认真整治,进一步增强了民警责任意识和执法安全意识,同时完善监所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治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五、深入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v^“”电视电话会议后,我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从思想上、措施上、制度上和机制上入手,确实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一是加强民警的教育,我所通过传达学习“”、“”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2篇

看守所年度工作计划

看守所工作的计划应该怎么进行相应的书写呢?以下是的看守所年度工作计划,欢迎参考阅读!

看守所年度工作计划2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在第三^v^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第三^v^在20XX年各项工作中都取得丰硕成果,确保了全年监管安全,生产安全双稳定。一监区围绕^v^党委的指示安排,各项工作都走在^v^的前列,更是连续两年获得集体三等功,本着将荣誉作为开展工作动力的思想,一监区组织开展民警会议,认真讨论规划20XX年工作计划,从而确保全年监管工作有序稳定开展,各项工作得到落实。

初八上班的第一天,人们还沉醉在过年愉快、轻松的气氛中,午饭过后一监区组织开展民警职工大会,在会议上一监区监区长孙春旺通知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春节期间的犯群情况,各民警都对自己值班期间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汇报,大家对各自的问题发表了意见看法,同时对今后工作开展做了发言,监区长对大家能迅速回到工作状态提出了表扬,同时强调时刻保持警惕,及时了解反馈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对20XX年工作安排如下:

提升认知能力加强责任意识 作为一名^v^警察,我们面对的是触犯法律,给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的罪犯,^v^作为法律处罚的执行机关,我们要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所在,分清楚、认识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角色区别,在认知能了提升的同时还要不断地加强责任意识,各业务民警,各监舍、班组承包民警本着尽职尽责的工作状态,深入犯群了解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改造表现。

注重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两手抓 每周四作为^v^教育日,主管教育的副监区长和教育干事严格按照^v^的规定组织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活动,同时丰富各项活动,例如兴趣班,绘画班等,有利于服刑人员更好的改造。劳动改造是服刑人员必不可少的改造环节,在确保劳动安全的同时,要培养服刑人员各项技能的掌握,使其拥有一技之长,例如电工、焊工、行车工等,合理利用^v^现有工种进行培训学习。

会上各副监区长、业务民警及职工都积极发言,献计献策,现场讨论十分热烈,大家都对今年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信心十足。在^v^党委及监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大家本着积极、沉着、踏实的工作作风,定能确保^v^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障^v^安全稳定。

看守所年度工作计划2 20XX年全省^v^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江苏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现代化迈进的新形势,主动适应现代行刑趋势以及司法部对^v^工作的新要求,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紧紧围绕“确保安全、创新管理、办好实事、争先领先”总要求,认真落实“首要标准”,深入推进安防一体化、执法规范化、警务效能三大建设,切实履行^v^职能,努力争当全国^v^系统排头兵,为建设和谐稳定示范区和法治建设先导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主要措施:

一是深化安防一体化建设,全力确保^v^持续安全稳定。加强狱情分析研判,切实提高超前防范能力。清剿安全隐患,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建立隐患分级、定期排查、整治情况通报、检查监督等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应急处突,全面试行“值班长”制度,深化“三共”活动,以全面落实“黄金5分钟”处突新机制为重点,不断提高联防工作效能。

二是加强和创新^v^管理,着力提升^v^整体工作水平。继续深入推进“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全面总结活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上升为制度,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常态化。全面部署开展省级现代化文明^v^创建工作,不断提升^v^管理水平。全面提升“5+1+1”教育管理模式运行质量,强化讲师团队伍建设,加强教育活动管理,规范课堂教育和教材使用;丰富教育内容,突出抓好罪犯形势政策、“六五”普法教育和服刑意识、公民意识课程教育;广泛成立兴趣小组,推进监区文化建设;积极创新教育改造方法手段,进一步深化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和心理矫治、个别教育工作,实施罪犯个别化矫正,切实增强教育改造实效。着力完善阳光执法工作机制。深化执法标准化管理,深入推进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健全^v^执法监督体系,全面实施《江苏省^v^系统狱务公开办法》,探索建立刑罚执行信息平台,进一步拓展狱务公开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扎实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不断夯实^v^工作发展根基。大力加强监区建设。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和省委政法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推进落实年”的要求,修订《监区建设标准》,开展监区达标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基层民警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切实减轻工作负担,缓解心理压力,努力使他们心情舒畅、精力充沛、身体健康。开展民警办公室、值班室、备勤房和单警装备达标建设,不断改善民警办公执勤条件。

四是切实抓好民警队伍建设,为^v^工作争先领先提供强有力保证。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扎实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创建,着力提高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创新^v^管理、驾驭复杂局面、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注重把那些原则性强、对群众感情深、一身正气、敢抓敢管、勇于担当,在工作中有思路、有激情、有韧劲、贡献大的干部选拔上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深入开展“三解三促”活动,建立领导干部下基层驻点常态化工作机制,把下基层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队伍教育管理。扎实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加强^v^警察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三创三先”新时期江苏精神和“崇法崇德、致正致新”的江苏^v^人民警察精神,积极培育宣传先进典型;加强民警分类、分级、分层培训,建立健全岗位练兵长效机制,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注重青年民警教育培养,进一步完善以师带徒工作机制,帮助青年民警提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实战本领;认真落实从严治警各项措施,出台民警履职规范,开展全方位、全覆盖的警务督查,提高制度执行力。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开展。坚持民生优先、服务为先、基层在先,大力推动解决民警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为民警职工办好“团警计划”、意外伤害保险、警务通等“十件实事”,疏导情绪、化解矛盾、激发动力。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3篇

小学开学大会上学生代表发言稿

每当我们参加升旗仪式的时候,心中都会涌动着一股豪情。这种豪情既来自于国旗冉冉升起时的庄严肃穆,也来自于我们的母校——西安航天小学,因为她是一所具有鲜明特色和光荣传统的学校。老师们工作敬业,同学们学习努力。能在这样一座美好的大家园中生活和学习,我们可以拍拍胸膛,自豪地说一句:“我是x学校人!”

此时此刻,沐浴在这晨光中,自豪之余,相信每一个人都想对我们的学校说一声:“x学校,我爱你!”

那么,作为一名光荣的x学校人,我们应该怎样更好地热爱x学校呢?爱校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具体的行动,具体到学校的一草一木,具体到我们的一言一行。我想,爱x学校,我们首先应该感恩x学校。

感谢一代又一代x学校人为我们创下的辉煌;

感谢x学校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

感谢敬爱的教师对我们的谆谆教导;

感谢清洁工阿姨为我们提供了清洁的环境;

感谢司机叔叔安全接送我们上学、回家;

感谢门卫叔叔守护我们校园的安全……

我们应该用心感受x学校给予我们的爱,感谢x学校给予我们的一切。

然而,我们热爱x学校仅仅有感恩之心是不够的。热爱x学校,我们更应该珍惜x学校,创造x学校。

当我们走出校门,大家经常会听到这样一句话:“到底是x学校出来的学生,就是不一样!”这是对我们x学校极大的肯定,但同时也是对我们巨大的鞭策。我们要珍惜学校的荣誉,努力维护学校的形象。校内如此,校外更要如此。我们的同学应在学校以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能展示一个优秀学校学生的良好形象,时时处处都能体现一个优秀学校学生的精神风貌:端庄的服饰,得体的言谈,文雅的举止,良好的作风……

你,我,他,我们在站的每一个人全都代表着x学校;一件校服,一个微笑,一句问候,无不在展示x学校,宣传x学校。

热爱x学校,还应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课堂上,我们认真聆听老师的教诲,不做小动作,不说闲话;课间活动时,我们积极落实“三会”,不大喊大叫,不进行危险的活动;爱护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爱护花草树木,不随意破坏;讲文明,讲礼貌,不说脏话……

总之,我们应该做好每件小事,让文明的行为,文明的语言,全都汇成一句话——我爱x学校!

同学们,让我们共同努力,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创造出x学校更美好的明天吧,因为我们都深爱着x学校!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4篇

警示教育观后感

为提高干部员工的法纪意识,增强遵法守纪、合规操作的自觉性,分行机关新入职员工以及部分干部员工到**看守所参观,接受警示教育。这次警示教育让我深刻体会到了自由的可贵,外面自由世界的美好。

当走进大门来到看守所大门处的时候,带队的警长要求我们关掉一切电子设备,一切听从领队指挥,深刻感悟自由的可贵。顿时一股紧张的气氛袭来,这次我第一次走进看守所,走进高墙阻隔的世界。高墙禁锢了一个个失去自由的身体,更是拦住了一颗颗失去自由的心灵。

我们主要参观了犯人住宿的场所,看了他们的生活情况。通过这次活动,心灵上有了很大的触动,在踏出看守所的那刻,我顿时感觉到了外面阳光的美好。关押在高墙内的犯人曾经也跟我一样拥有自由,也是奉献在社会的各个岗位上。可是他们因为抵挡不住某种的诱惑,或者一时的冲动迈入了罪恶的深渊,失去了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基本的人生准则。

高墙内的他们是活生生的例子,曾经犯下的错必须用现在的自由来偿还。他们的教训是深刻的,作为一名农行员工,我们应当引以为戒,拒绝腐败,坚持职守,不断反省自己,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到自警、自省、自重、自律,居安思危,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做到:

一、加强自身的学习教育,拒绝腐败

只有不断地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的能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如果不学习,就有可能出现思想漏洞,防御力就会下降,导致腐败思想的滋生,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

作为一名新人,相对来说我们所受得诱惑还不多,可是同时我们社会经验也不丰富,抵挡诱惑的能力也不强,所以我们特别需要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思想意识,清醒地认识哪些事情属于违法乱纪,我们不该做。知法犯法不应该,可是不懂法而犯法也同样是不可饶恕的。“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今后的日子里,我要时刻牢记今天参观的感受,那种对自由的强烈渴

望。我要时刻以国法国纪来严格要求自己,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坚决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二、坚定信念,坚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作为农行的一名员工,我更是一名^v^员,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我们党员的基本素养。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我们要经得起社会的考验,抵住社会的诱惑。今天在福田看守所的那些人,他们也许曾经也有过辉煌的战绩,可是他们拜倒在金钱、官位、名利的面前,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等现象。

自觉实践过好权力利益关、思想道德关、监督管理关和廉洁自律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从思想深处筑起法律和道德意识防线。

三、严格自律。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新人位卑职轻,没权没势,这种警示教育的活动意义不大,其实不然,身为农行的一员,每个人在自身的岗位上都有着自己的职责,有职责就会有权利,有权利就会有的各种诱惑,而这种诱惑极有给农行和我们自身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所以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自律,耐得住清贫,顶得住歪风,扛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

其实今天的警示教育,也正是体现了农行领导对我们基层员工的关爱,体现了对每一位员工的重视和呵护。正如内控合规文化一样,也是一种严格的爱。今天给我们敲警钟,是为了我们的明天更自律。今天我们严格要求自己,是为了明天我们能得到自由。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我们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把有限的经历投入到工作之中,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廉洁自律,拒腐防变,敬业奉公,做一名优秀的农行人。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5篇

假释担保书

我是拟提请假释人员_____的______,现年xx岁,家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情况)。我xx假释回来后,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1:我决心按照社区矫正机关、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把对xxx的管教时刻放在心上,注意观察其言行,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心里活动。切实做好他的规劝疏导工作。

2:假释之后让他与xxx一起生活居住,保证他有饭吃,有地方住,有人照顾,有人监管。

3:坚持对xxx经常进行法纪、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其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热爱劳动的自觉性,督促其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关组织的公益劳动,使之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

4:我一定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我xxx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其定时向社区矫正机关汇报思想,定时参加社区矫正机关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坚持日管理,月汇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特别是对我xxx从常住地向外流动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详细地址,从事职业及一切活动及时向社区矫正机关汇报,做到不漏管、不失控。

为保证证我xxx在假释期间能遵纪守法,不重新违法犯罪,我特此提供担保,如xxx在假释旗舰作奸犯科,重新犯罪,我愿为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担保人: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6篇

刑事羁押管理业务岗位练兵题库(2014版)

共433题

一、判断题(190题)

1、《看守所执法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律文书中引用。(×)

2、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违反《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3、没有收押凭证或者凭证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看守所一律不予收押,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批示或者其他人的指示或者电话通知都不能作为收押凭证。(√)

4、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5、查获被通缉、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看守所应当凭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收押。(×)

6、办案单位在将罪犯解回羁押至看守所时,应将已交付执行的刑事判决书副本、^v^管理部门或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开具的《罪犯解回羁押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上述文书收押并存档。(×)

7、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12小时内告知他们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制作《告知笔录》。(×)

8、对被送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检查,发现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拍照固定。(√)

9、异地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转移羁押的,由交办案件的上级检察院制作《转移羁押通知书》。看守所凭该通知书办理转移羁押手续。(√)

10、看守所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管教室全部装备使用国家标准制式的讯问椅。(×)

11、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单人来看守所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以拒绝提讯,提讯过程中发现单人提讯的,可以中止提讯。(√)

12、因侦查工作需要,侦查人员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的书面批示,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出所辨认”或者“追缴财的(起赃)”等提押出所的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看守所公章或者提讯专用章的《提讯证》,由两名以上侦查办案人员提解。(×)

13、禁止连续讯问,保障被讯问人足够的回监室休息时间,夜间提讯原则上不得超过午夜12时。(√)

14、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自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阅卷之日起,至二审判决、裁定宣告之日前,人民检察院需要讯问原审被告人的,看守所凭第二审人民法院查阅案卷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有效工作^v^讯问手续。(√)

15、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16、看守所发现同时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律师申请会见同一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按规定只安排二名律师会见。(√)

17、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次数和时间应当充分保障。会见一般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会见的,由办案机关审查决定。(×)

18、实习律师可以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一律师、实习律师不得参与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案件的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19、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由其持该文书到看守所办理会见;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

20、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人员转达的委托请求,或者经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作为辩护律师的,可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人员的转达委托证明、律师协会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的证明到看守所申请会见。看守所查阅上述证明材料后应当安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见面,并当场确认委托关系是否成立。对委托关系成立的,安排会见。(√)

21、看守所可以自行决定安排翻译人员参与会见。(×)

22、对异地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出地看守所应将《逮捕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以及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考核表,交给执行押解任务的检察人员,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至接收地看守所。(×)

23、从本省^v^解回的罪犯被重新判决的,由看守所将罪犯投送原服刑^v^执行刑罚;如果重新判决的刑期超出原服刑^v^收押范围的,由看守所报省^v^管理局审批后,将罪犯投送指定^v^执行刑罚。(√)

24、被判处拘役的未成年罪犯,均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25、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或者社区矫正机构驻法院工作室人员到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26、对^v^依法应当收监执行而拒绝收押罪犯的,送交执行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承担监督该^v^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向^v^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2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需要出所探视的,由看守民警负责押解。(×)

28、对一审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凭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罪犯释放证明书。(×)

29、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30、在押人员突发疾病需要送医疗机构救治的,武警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出兵力在5分钟内到达看守所协助执行押解勤务。(√)

31、看守所在将罪犯投送^v^时,可以将押解对象安排到宾馆、旅店住宿。(×)

32、押解罪犯乘座民航班机时,押解警力(正式在职民警)至少应当3倍于犯罪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应当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全程控制,但犯罪嫌疑人如厕除外。(×)

33、押解途中,若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等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报告看守所和事发地公安机关领导。(×)

34、巡视监管岗位的协警可以独立从事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向民警报告,由民警处置。(√)

35、巡视民警在当班期间,可能临时从事收押工作。(×)

36、巡视民警发现在押人员患病的,应当立即询问病情,通知医生诊治。发现在押人员病情较重的,立即报告值班所领导。(√)

37、看守所使用械具与实施禁闭的适用对象、审批程序和适用期限基本相同。(×)

38、看守所对在押人员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应当在实施前报告驻所检察室。(×)

39、在押人员禁闭期间,禁闭室监控图像应当采取时序翻页显示,巡视监控民警对其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增加巡视密度。(×)

40、紧急情况下,值班民警可以口头提出对在押人员适用禁闭的意见,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后先行实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禁闭审批表,补办审批手续。(√)

41、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结合监区布局合理划分监控和巡视范围,每个监控岗位监控范围一般不超过40个监室,每个巡视岗位巡视范围一般不超过40个监室。(×)

42、在押人员就寝前,巡视民警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点名,核对人数。发现在押人员尚未回归监室的,应当查明情况。(√)

43、看守所突发事件不包含看守所事故。(×)

44、案件主管机关因法定情形提解在押人员出所,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列入看守所事故。(√)

45、看守所违法将监管职权交与非看守所民警行使,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或者重伤的,列入看守所事故。(√)

46、看守所事故设区市一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调查认定,省公安厅监管总队监督。(×)

47、看守所因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少,未设置未成年过渡监室的,可以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安排在成年犯罪嫌疑人过渡监室。(×)

48、由于同案犯多,看守所将一名新收押的涉嫌团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关入普通监室,并进行正常管理。(×)

49、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入监后,由同监值班的在押人员安排铺位、坐位,负责照顾其生活。(×)

50、新收押人员入所后10日内,管教民警应每日对其进行体表检查,防止被“牢头狱霸”侵害。(×)

51、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无法设置女子监区的,由所属地市级设置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监区集中关押。(√)

52、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53、一般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是累犯论处。(×)

54、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5、收押有明显行为异常的人员时,收押民警应当向办案人员了解其主要案情、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56、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在过渡期间进行风险评估,提风险等级意见后,应报所领导审批后向全所民警公布。(√)

57、医生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在押人员列为三级重大安全风险对象。(√)

58、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在押人员,属于“老弱病残”对象,应当列为三级重大安全风险对象。(×)

59、有外伤可能危及生命的在押人员,是二级重大安全风险对象。(×)

60、按^v^《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被确定为一级重大安全风险的7类对象均应单独关押。(×)

61、看守所应当制定单独关押监室管理制度,在在押人员在起床、午休、就餐、就寝等方面区别于普通监室。(×)

62、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方法、作用基本相同。(×)6

3、对有心理疾患的,应当请心理咨询师进行诊断治疗。(×)

64、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开展简单心理行为训练,通过倾诉、渲泄等形式,缓解心理压力。(√)

65、积极倡导并鼓励民警参加心理咨询师考试并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建立兼专结合的心理咨询队伍。(√)

66、管教民警必须每月工作小结1次,并书面报告所领导。(×)

67、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监室事务,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68、《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和《看守所执法细则(2010版)》“管教岗位”项目中“主管民警职责和要求”分别有16项与14项。(×)

69、看守所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在押人员患病情况,管教民警不需要掌握分管监室在押人员患病情况。(×)

70、主管民警应向协管民警通报监室动态和相关情况,对协管民警反馈的情况,应当要求协管民警妥善处理。(×)

71、主管民警临时不在岗时,协管民警应对每名在押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等级意见。(×)

72、在押人员因投送^v^、释放出所的,管教民警应当对其进行出所谈话,了解监室在押人员动态,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其进行保密、守法教育。(√)7

3、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1次,对重大安全风险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74、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求,包括不合理的诉求,都应当进行解答。(√)7

5、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进行跑步、做操等健身活动。(√)7

6、看守所应当对未成年在押人员每周安排学习文化知识。(×)

77、看守所每周组织在押人员开展文明监室、文明个人评比活动,由管教民警轮流讲评。(×)

78、看守所每日由管教民警或者值班民警对在押人员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讲评。(√)

79、管教民警对分管监室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与安全大检查的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80、安全大检查由分管局领导指挥,看守所民警和驻所武警、驻所检察官共同实施。(×)8

1、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对留所服刑罪犯监室的检查,可安排留所服刑罪犯自查。(×)8

2、安全大检查中,凡清出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应当予以登记,需要销毁的,由在押人员签名存档。(×)

83、对具有轻微“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也应当对其实施单独关押。(×)8

4、在押人员强迫同监在押人员为其敲背、洗衣等行为,不属于“牢头狱霸”行为。(×)8

5、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押人员,均应视为“牢头狱霸”予以严管。(×)8

6、对于在严管期间仍然拒不悔改,继续破坏、扰乱监管秩序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加戴械具。(√)

87、具有下列情形的对象,都应当对其进行严管。(×)(1)无理取闹,不服监管;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强占他人财物;(3)以暴力方式欺侮其他在押人员;(4)拉帮结伙;

(5)寻衅滋事,打架斗殴;(6)违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88、在押人员投诉的内容仅限于在押人员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

89、在押人员直接向看守所投诉反映看守所及民警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提请本级公安机关纪检^v^门调查。(√)

90、对在押人员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看守所应当向投诉人反馈。(√)

91、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投诉受理档案,内容包括: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机关、投诉内容(写给司法机关的除外)、转送及调查处理情况、结果反馈情况等。(√)9

2、在押人员口头提出上诉、申诉的,受理民警应当记录,经在押人员确认无误后,由在押人员签名、捺指印。(√)

9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当面会见其近亲属、监护人的,看守所应当口头告知在押人员近亲属不予安排的理由。(×)

94、看守所安排在押人员单向视频会见,应当在工作日进行。(×)

9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看守所不应检查,但可以在信封上加盖“信件转递章”,且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

96、看守所对辩护辩护律师在会见时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97、辩护律师与“三类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应经侦查机关批准。(√)9

8、翻译人员参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应当持有办案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7篇

尊敬的各位来宾、老师们,同学们:

在这个秋高气爽,丹桂飘香,桃李金黄的九月,我们全体教师欢聚一堂,喜迎四方嘉宾,共庆第二十一个教师佳节。在此,我谨代表全体教师,向一直关心、支持花事业的各位来宾表示衷心的感谢!从1985年第一个教师节至今,二十一年的时光匆匆而过,也正是这二十一个由鲜花和掌声、关注与期待交织在一起的教师节,使更多的人把热情与尊重,理解与关怀的目光投向了我们,使我们和学生一起渡过的每一个平凡的日日夜夜有了更加不寻常的意义。因为有了我们在静静的课堂上播洒智慧的阳光,懵懂的孩子们才听到了知识的声音,远大的理想激励他们迈出了创新的脚步;因为有了我们在花的沃野上翻动犁铧,挥洒耕耘的汗水,三山岛区的花事业才生机勃勃,蒸蒸日上;因为我们所有教师脚踏实地,开拓创新,几代中国人孜孜以求的强国之梦才熠熠生辉,灿烂辉煌!正如一代伟人^v^所说的“尊师重教是一个民族强大的表现。”的确,如今的中国已经以不可争辩的事实让全世界瞩目,让全世界惊叹。做为一名教师,我们为新中国的国富民强而自豪!所以,从踏上教坛的第一天起,我们就无悔地坚守着教书育人这方沃土,并用自己的青春和热血谱就了一曲奉献之歌,因为我们知道,雄鹰用翱翔回报蓝天,骏马用驰骋回报草原,我们唯有把热情与梦想,创新与开拓奉献给祖国人民,才能无愧于教师这个称号。“人才与国相始终,千古兴亡鉴青史。”花是崇高的事业,需要我们去献身;教育是严谨的科学,需要我们去探究;教育是多彩的`艺术,需要我们去创新;教育是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共同参与,齐心协力。“一片丹心惟报国”,亲爱的老师们,再长的话语也诉不完我们对教育事业的忠诚,最美的诗篇也表达不尽我们对教育事业的热爱,我们祖国各项事业的迅猛发展就是对我们所从事的教师职业的最高礼赞,我们为自己能从事这种绵延亘古,传递未来的职业而骄傲和自豪!家乡的父老乡亲们,你们放心吧,民族复兴,我们责无旁贷;爱洒桃李,我们无怨无悔!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8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

我是公用车间运行甲班的王磊,此刻,我能有机会作为代表站在这里发言,内心感到十分激动。借此机会,请允许我向关心培养我的各位领导表示由衷的敬意。向支持我工作的各位同事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是领导以身作则,正确引导的结果;是同事们相互帮助,团结奋斗的结果。成绩和荣誉应属于为普什、为醋纤做出贡献的每一个部门和每一位员工。我提议,请现场的获得荣誉的各位同事为在这一年里为公司默默付出的同事,包括自己,用掌声表示鼓励和感谢,谢谢你们!你们的岗位平凡却付出伟大,个人暗淡却成绩灿烂。向你们致敬!

即将过去的一年里,我想我最大的标签是班组设备员。对,没错,我就是在班组设备员的岗位上干出了些许成绩,但我深知我也只是众多优秀者中之一。如果要在这做总结的话,我想就是“有计划,干实事”仅此而已。“有计划”是我们推行各项工作的先决条件,也是我们总结工作的一个依据,更是我们工作改进的一个见证。“干实事”是计划推行是否有效的唯一衡量。过去的一年,我和我们的班组坚定不移的干好这件事,才有了今天的荣誉。这让我想起公司在刚开始推行“两长五大员”时提出的目标与现在的成果,简直就是不谋而合。当初预计用两年时间将全部班组建设成“自主管理型”班组,而如今,各班组之间已经形成“我方唱吧,他方登场”、你追我赶、争优创先的局面。而这局面正从公司内部诠释了醋纤企业精神“竞争勇进,创新奋进”。所以我想说若没有公司搭建的良好平台,没有公司,车间管理文化的沃土滋养,我们何以能全员主动参与班组建设并有所建树,我们又何以能在两长五大员风彩大赛上放飞自我。

我相信所有同事都同我一样,无论醋纤现在或将会遇到什么样的困难,仍然坚信所有的醋纤人会齐心协力,团结一致,不断的付出与持续改进,公司未来必定越加灿烂。现在,这里是一群醋纤人为自已而鼓掌,未来,我们会让社会,让所有人为我们鼓掌!

今天我被评为先进个人,但我不会沉醉在今天的荣誉与掌声中,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成绩只能说明过去。昨天我努力了,今天、明天我将更加努力。在此,我代表公司先进个人郑重承诺:我们将把过去的成绩,作为新的工作起点,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踏实工作,爱岗敬业;以纯朴之心,勇于面对自己的不足之处,虚心学习他人的长处,使自己的思想意识和工作技能,在工作中不断提高和完善,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精神风貌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工作中,以此来回报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的鼓励和期盼。

最后,在新年来临之际,我提前给大家拜个早年,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合家欢乐。

谢谢大家。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9篇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假释证明书

(存根)

( ) 字第 号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原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原判法院_______________

罪名______刑种_________

原判刑期_____自____年__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附加______执行期间刑种、刑期变动情况: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假释考验期_____________

假释后住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本假释证明书和副本已发给我。

被假释人 (签名)

___年___月___日

假释证明书

( ) 字第 号

兹有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生,原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因______罪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经_______人民法院判处__________附加________。现依据_____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特此证明。

(公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此页由被假释人保存。

假释证明书(副本)

( ) 字第 号

兹有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生,原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因______罪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经_______人民法院判处__________附加________。现依据_____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特此证明。

(公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1.持证人必须在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以前将本证明书副本送达_____县(市)_____ 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2.本证明书私自涂改无效。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10篇

尊敬的姜校长、各位领导及各位老师:

你们好!

我是3、3班孙阳的家长。今天,学校能给我这样的机会,能当众向社会上的善心人说声“谢谢”,我内心万分激动。我代表全家人向所有对我们家伸出援助之手的人们深深鞠一躬。

2年前,我们家还是一个和美、甜蜜、富裕的小家,但是天有不测风云,由于意外,我丈夫在工厂打工时,不慎将右前臂绞断了,经专家鉴定,造成了四级伤残。右手失去了大多数的功能,只能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因为工厂是私人的,二年来,我家里没有了经济来源。这两年中,我丈夫又接连动了五次大手术,以前打工的一点积蓄早就花光了,还拉下了一大笔债务。看着在高中读书的、学习优秀的女儿,看着还不太懂事的阳阳,当时身心受创伤的我们真的感到走投无路了。今年,学校的姜校长和孩子的班主任程老师了解了我家的情况,积极的为我家的阳阳申请了贫困生补助,让孩子又能安心的上学了。对此,我替孩子向姜校长、程老师、王老师及各位老师鞠一个躬。

我们家也在积极的应对这种变故,我也找了个活干,我丈夫也在别人帮助下找了个一只手能够干的活,努力的偿还债务,也算给孩子做个好的榜样。以后,我也一定多给孩子进行这方面的教育,让孩子努力学习,成为一个有爱心、懂得回报、对社会有用的好孩子。

再次感谢姜校长及各位领导、各位老师。我的发言结束了。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11篇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二节

一、减刑概述

减刑,一般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1.减刑适用的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适用的根据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2)重大立功表现

3.减刑适用的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死刑犯在缓期2年执行期满以后的减刑,是死缓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这里讲的减刑

减刑适用的根据 1.确有悔改表现

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保护申诉权;未成年罪犯标准放宽;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罪犯注重悔罪表现;假释犯一般不得减刑 2.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v^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适用的限度

减刑的适用必须以原判刑罚为基础 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交付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改造的时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决执行前的被羁押时间应当计入实际服刑的刑期内

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计算在13年刑期之内 减刑适用的起始和间隔时间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减刑不是改判,而只是把原判刑期减轻,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只要将应减的刑期从原判刑期中减去即可,原判决确定的刑期的计算方法并不因减刑而受影响,只是刑满日期提前。如果多次减刑,只要依次将所减刑期从原判刑期中扣除即可,都不用重新计算刑期。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3.对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4.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曾经减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的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减去原减刑的刑期。减刑能否适用于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的犯罪分子? 刑法只规定减刑适用的对象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分子,对于执行方式并未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因此,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也是在执行刑罚。而且这些方式也都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考察。所以,这几种方式都可以适用减刑。

第三节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各国刑法几乎都规定了假释制度 假释和缓刑一样,是近代学派大力倡导的结果。缓刑是为了纠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假释则是为了纠正长期自由刑的弊端。

长期自由刑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弊端,其中最主要的是,罪犯因为被长期关押、和社会彻底隔离,出狱之后将很难重新适应社会,由于无法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很多人不得不重新实施犯罪行为。假释使犯罪人获得了一个适应社会的缓冲阶段、过度阶段,有利于其再社会化。

二、假释适用的条件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才可以假释。

罪犯洪某、万某,某日,洪某伙同本村村民万某窜到某市火车站,持刀抢劫了因专车而暂时在车站逗留的旅客文某。案发后,洪某及万某分别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8年。被押送到^v^之前,二人扬言,过不了几年就可以假释出来,那时自己又是一条好汉。洪某、万某能被假释吗? 洪某不可以,万某有可能 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

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这是适用假释的前提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和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5年的,可以假释

经过减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假释时,实际执行刑期的确定应以原判刑罚为标准,而不能以减刑后的刑期为标准 执行与实际执行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前者因为是有期徒刑,包括判决前先行羁押而折抵的日期在内;后者因为是无期徒刑,不存在折抵问题,所以是“实际执行”。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是无期徒刑,实行执行13年的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二)对假释犯的考验

1.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院假释徐某的裁定有何错误?

徐某,男,56岁,汉族,原系浙江省遂昌县成屏一级电站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兼工程科科长。1992年3月27日,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罪犯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后被送到浙江省十里丰^v^执行刑罚。1992年12月26日,遂昌县成屏一级电站以“徐某对该电站建设和管理有一定的经验”,电站“工程技术人员紧缺”,要徐犯“出来做些技术工作”为由,向浙江省^v^局、司法厅和十里丰^v^等单位写了《关于保释徐某的报告》。丽水地区水电局和遂昌县公安局也签署了同意电站保释徐某的请求的意见。1993年6月9日,浙江省^v^局狱政处在电站保释报告上签署了“请十里丰^v^按法律规定、现实表现和当地实际需要予以考虑”的意见。十里丰^v^经研究后,于1993年6月24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徐某予以假释。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7月12日裁定对罪犯徐某予以假释。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徐某原判刑期十年,截至被裁定假释时,实际执行刑期只有二年零七个月,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的规定,也不具备“特殊情况”,遂于1994年4月22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4年9月2日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罪犯徐某假释的刑事裁定并无不当,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不足”为由,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罪犯徐某被违法假释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特别是在得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后,遂昌县、衢州市两级^v^会分别于1994年10月、11月向浙江省^v^会专题报告,请求对该案进行专题调查或责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纠正。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于1994年12月13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就罪犯徐某被违法假释一案提请抗诉的理由成立。

首先,法院的裁定书中认定罪犯徐某具有“特殊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遂昌县成屏一级电站的保释理由不实,保释徐犯并非“原单位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

(二)罪犯徐某被假释出狱后,电站并未及时安排其工作,造成徐犯脱管达三个月之久,直到检察机关追查时才被安排做一般工作。

(三)电站关于要求假释罪犯徐某的报告是该电站个别领导应徐犯之妻的请求起草并由徐犯之妻寄发的。遂昌县公安局、丽水地区水电局虽签署了意见,但这两个单位只是一般地履行手续,均未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也未进行过专门研究。因此,罪犯徐某不具备假释的“特殊情节”。

其次,罪犯徐某原判有期徒刑十年,但从被羁押之日起至被裁定假释之日止,罪犯只被羁押了二年零七个月,未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不符合刑法有关假释条件的规定。

据此可以认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认定罪犯徐某假释的理由不能成立。

1995年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徐某假释一案重新进行审理,若假释确有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原判刑期实际执行尚不足二分之一,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节”,应予纠正,遂裁定:撤销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徐某予以假释的裁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驳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裁定,将罪犯徐某收监执行刑罚。

被告人丁某,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农民。1992年8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7年9月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9年5月2日止。因涉嫌犯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于2001年8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某于1998年6月至2001年4月期间,携带匕首、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先后在10余处村庄,骑摩托车或自行车于夜间翻墙入院,持匕首拨开门栓,或破门、窗入室,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入户强奸作案近40起,对代某某、倪某某、姜某某等32名妇女实施强奸,其中强奸既遂21人,强奸未遂11人。在入户强奸作案的同时,被告人丁某还抢劫作案5起,盗窃作案1起,劫得金耳环等物品,价值人民币970余元;窃得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200余元。

被告人丁某于1999年4月至2001年7月期间,携带匕首、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或自行车先后在10余处村庄,采取翻墙入院、破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14起。盗窃王某某、郭某某、吕某某等14人的摩托车、电视机、酒、花生油等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6600余元。案发后共追回赃物价值人民币8800余元,其余被其挥霍。法院判决有无错误?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有部分行为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还有部分行为系在假释考验期满后重新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青刑执释字第1019号对被告人丁某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

2.被告人丁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前犯强奸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 被告人丁某在假释考验期间、期满后大肆进行强奸作案,且犯有抢劫罪、盗窃罪,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亦不予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认定累犯不当,应予纠正。核准被告人丁某死刑。

罪犯游某,男,28岁。1987年9月29日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至2001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

1996年12月^v^以游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同年12月16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1年6月23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游某于1997年1月17日被假释出狱。1998年4月10日,某市公安局认定罪犯游某在假释期间于1998年3月31日夜盗开他人吉普车一辆,行驶途中将一辆出租轿车撞坏,后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触犯了刑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该局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书,请求依法撤销对罪犯游某的假释,将其收监执行。该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5日裁定撤销假释,将罪犯游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罪犯游某撤销假释后,需服刑到何时止?

1997年1月17日—1998年3月31日日共1年2个月零14天,这个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对从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到1998年4月15日作出撤销假释的刑事裁定这段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因原刑期至2001年6月23日止,加上1年2个月零14天,因此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应当到2002年9月6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98.29.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哪一机关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 A.^v^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B.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C.^v^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D

98.6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假释? A.犯新罪

B.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C.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D.有违反^v^^v^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ABCD

1999.23.施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12年后,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6年,施某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根据刑法规定,对施某应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对施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 A.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B.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C.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D.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D

2000.67.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ABCD

2003.40.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下列哪些制度? A.减刑

B.缓刑

C.假释

D.保外就医 BC

.对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 ABC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BCD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D .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BCD .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D.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他们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ABC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构成累犯

B.乙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乙构成累犯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B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

B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B 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1997]6号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犯罪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犯罪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二条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第三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时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四条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六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第十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第十一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十三条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四条 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第十五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六条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第十七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性质的减刑,与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不同,必须依照刑法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的减刑、假释和对累犯的减刑,应当严格掌握。对确属应当减刑、假释的,主要根据其改造的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12篇

教师节表彰大会上学生代表发言稿

尊敬的领导、老师、同学们:

您们好!

在这秋风送爽的时节里,我们迎来了第十八个教师节,我谨代表全校的学生向辛勤耕耘的老师们道一声:老师,您们辛苦了!

古人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是你们,用满腔的热忱、辛勤的汗水,开启了我们的心灵之门,赐予我们无限的智慧;是你们的言传身教让我们懂得了“真、善、美”;是你们用丰富的'经验与博学,把我们带进了知识的殿堂;你们是知识的传播者,是传承文明的火炬手;你们是当之无愧的“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老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神圣的职业。三尺讲台,默默耕耘。奉献毕生精力,为了党的教育事业,你们奉献出所有的爱。那爱是博大的、无私的、宽容的、理解的,犹如绵绵春雨,每时每刻都滋润着我们的心田。

是你们让我们懂得了什么是爱,什么是责任与义务,是你们教会了我们知书达理,明辨是非,明礼诚信,爱国守法,在我们情感中流淌着一股对教师的尊重与敬爱。

不是每个人都能安于平凡,不是每个平凡都能产生伟大,安于平凡的人必定有一颗美丽的心,教师的职业也是平凡的,但正因为你们的平凡,才孕育着伟大与高尚,你们履行的是神圣的职责与使命。你们淡泊名利尽职尽责,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此时此刻,我真诚地对你们说一句:老师,你们奉献了很多很多,你们获得所有人的尊敬与爱戴,你们在我们的心中永远留下最光辉,最伟大,最高尚的形象。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老师,用你们的辛劳,换来了社会的进步,祖国的富强。换来了桃李满天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如今的我校正值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学校日新月异,欣欣向荣,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尊师重教在我校蔚然成风。我代表所有学生向你们保证:一定不会辜负老师你们的辛勤培养与殷切希望,一定会努力学习,早日成才,回报社会和祖国。

最后,我真诚地再向所有老师说一声:老师,感谢你们。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13篇

中考誓师大会上教师代表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非常荣幸能站在这里代表老师们为各位壮行,之所以说荣幸,不是因为这个舞台有多么神圣,而是因为坐在下面的你们。因为你们将成为中学xxxx年的一面旗帜,也将成为佛山七月的焦点,你们中的许多人的名字将被镌刻在中学甚至佛山教育的历史丰碑上。

三年前,你们曾经历过一场较量,你们以智慧、信心与勇气赢得了那场较量,你们以胜利者的姿态走进了中学,走进了这个令无数同龄人向往的地方。从此,你们的身上印上了“中学”这个荣耀的标志,“中学人”成为了你们永远脱不去的身份。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在中学,你们煅造了坚毅、果断、自信、勇敢、百折不回的优秀品质;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在中学,你们学会了尊重、宽容、理解、信任、互助友爱的美好品德;在中学,你们博览群书,与同学雄辩,与师友论道,与先贤神侃,丰盈了你们思想的河床。在中学,你们承载着父母的期盼,老师的厚望和社会的责任,学哥学姐们在看着你们,看你们能否比他们走得更远;学弟学妹们也在看着你们,看你们为他们做出了怎样的榜样。

三年的中学生活即将过去,还有18天,仅有18天,你们将披上中学的.战袍出战。去迎战三年前败在你们手下的那些对手,这些曾经的手下败将想在这一场中考的较量中找回那失去的尊严,请问同学们,你们会给他们机会吗?……你们会害怕吗?……当然不给,当然不怕。我们这些当年的小草已在中学的土地上蓬勃成了绿洲,曾经干枯的河床已在中学的滋润下长成了风景。我们现在就是一面面猎猎作响的猩红大旗,我们就是汉武帝麾下的虎贲军,我们就是成吉思汗带领的蒙古铁骑,我们就是^v^治下的罗马军团。在佛山,谁敢横刀立马,唯我中学人!在佛山,谁能所向披靡?唯我中学人!在佛山,谁敢目中无人?唯我中学人!

当雏鹰尚嗷嗷待哺于巢穴之中,它就有了梦想,那就是振翅九霄,与蓝天搏击,与白云共舞;当骏马小憩于栅栏之中,它就有了梦想,那就是奋蹄原野,驰骋天下。当我们中学人走进中学大门的那一刻起,也就有了梦想,那就是远方,于是我们只管风雨兼程,留给对手的只有一个个潇洒的背影。待我们登凌绝顶之时,我们再赏赐给对手一个华丽的转身,在对手仰视的目光中只能看到两样东西——一个是我们灿烂的笑脸,另一个就是广阔的天空。

我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准备好了吗?有没有必胜的信念?

好!非常好!让我们带着我们的卓然的智慧、饱满的信心和的一往无前的勇气,

全体都有,昂首,挺胸,出发!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14篇

高考动员大会上学生代表的发言稿

光阴荏苒,白驹过隙。翻开那本泛起岁月的枯黄的旧日历,昨天,我们仿佛还是那个未脱初中的稚气,心怀跳动的梦想踏入高中校门的孩子,今天,我们猛然抬头,却不由得为倒计时牌上的数字而心头一震——一百天。

在过去的两年半中,或许你踏踏实实,勤奋上进,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或许你虚掷光阴,沉迷堕落,未曾在学习上有过突破……然而,过去的一切都已被时间送上了单行的航船,随无声的的洪流飞驶而去。过去的光环在风沙的侵蚀中褪去了亮色,过去的颓废和失败也在雨水的漂白下消散了踪迹。时光的手掌将我们从过去的混沌拯救,推我们向前,面对当下,我们每个人都公平而真切地拥有的一百天。

触摸它,握紧它,感受它。

这是挥洒热血的一百天。

不要再抱怨紧密的课程,不要再抱怨看似永远也写不完的作业,不要再抱怨让自己费尽笔墨分数却依然不理想的试卷,让我们问问自己,我奋斗过吗?与古人囊萤映雪,悬梁刺股的付出相比,我们的努力真的够多吗?在这一百天里,攻坚克难,披荆斩棘,毫不退缩。在这场耐力与毅力的决战中,让自己的每一个脚印都被汗水洗礼。在这有限时间内,释放出自己无限的潜力与能量。

这是改变自我的一百天。

蒙田说:“我想靠迅速抓紧时间,去留住稍纵即逝的日子;我想凭时间的有效利用区弥补匆匆流逝的光阴”。所以抓紧时间改变拖拉的习惯,成为一个有紧迫感、有效率的人;改变爱分心走神的习惯,成为一个专注而投入的人;改变浮躁多动的习惯,成为一个平静而安定的人;改变马虎敷衍的习惯,成为一个严谨慎重的'人。在这一百天中我们养成的良好习惯,不仅将有助于高考,更会使我们终生受益。

这是创造奇迹的一百天。

高考物理仅5分的钱伟长后来成为了享誉世界的物理学家,很多让常人匪夷所思的事情都有可能发生,为什么我们不能成为奇迹的缔造者?我们是自己的主宰,涉险登攀,拨云见日,又是一重天,那便是奇迹闪现的地方!

现在,你有没有感受到一百天那沉甸甸的重量,那灼人的火焰般的热量?那是我们青春的梦想在手心中燃烧、绽放,不要忘了,当初我们正是带着这份梦想,来到xx一中,甘心选择艰苦奋斗的时光,不要等到梦想之火熄灭之后,再望着依稀的残烟来悔恨自己的出蹉跎,奔跑吧,少年,矢志不渝,一往无前!

一百天,艰苦卓绝,正如《西风颂》中所描写的,像大西洋中汹涌的波涛,像海洋中的花草和泥污的森林。但,你有没有听见西风在召唤,让我们的万钧之力凝结,让我们的浑然之气迸涌,将蓝色的地中海唤醒,用我们桀骜不驯的青春与奋勇,促成新的生命!

一百天,铭记今日的誓言,纵使岁月如冰霜命运多蹇,我们豪情不减,不懈努力,战斗到永远。听,胜利的预言家在叫喊,期待六月,梦想实现!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15篇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v^令第98号

颁布日期:20080229 实施日期:20080701 颁布单位:^v^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五节 释放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三节 生活、卫生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五章 附则

经2008年2月14日^v^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v^刑事诉讼法》、《^v^^v^法》、《^v^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臵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八条 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九条 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对于发现余罪的罪犯,需要将其羁押到立案地看守所的,立案地看守所凭拘留证、逮捕证复印件收押。对于人民法院异地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异地看守所凭提起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提审手续收押。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一条 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二条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三条 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律师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看守所应当设臵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第十五条 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第十六条 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七条 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 3 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三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五)被保证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证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地市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

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看守所收到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送交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将罪犯收监。

第二十九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一条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四条 执行地公安机关向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减刑、假释建议的,应当提供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材料。看守所接到相关建议和材料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假释考验期满时,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 释放

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三十日前,将拟释放的罪犯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第四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四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罪犯数量少的,可以集中关押。

第四十四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对罪犯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对罪犯适用分级处遇,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结果确定,并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对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在其活动范围、会见通讯、接收物品、文体活动、奖励等方面,分别实施相应的处遇。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条 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外国籍罪犯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四十八条 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讯;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讯。

第五十条 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第五十一条 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会见、通讯。

第五十二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五十三条 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应当出具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工作证,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五十四条 因起赃、辨认、出庭作证、接受审判等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由办案机关出具公函,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出,并当日送回。

侦查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取证,并持有侦查机关所在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并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探亲时,不得出境。

第五十七条 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五十八条 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出所办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

第五十九条 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

罪犯因特殊情况不宜离所出庭的,看守所可以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第六十条 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第三节 生活、卫生

第六十一条 罪犯伙食按照^v^财政部门、^v^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罪犯应当着囚服。

第六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尊重其生活、饮食习惯。罪犯患病治疗期间,看守所应当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第六十四条 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

看守所检查、接收送给罪犯的物品、钱款后,应当开具回执交与送物人、送款人。

罪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钱款。罪犯刑满释放时,钱款余额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领回。

第六十五条 对患病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

第六十六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外国籍罪犯死亡的,应当立即层报至省级公安机关。

罪犯死亡的,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六十七条 看守所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罪犯改造表现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情况由管教民警填写。考核以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情况为主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分级处遇、奖惩和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管理规定,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爱护公物或者在劳动中节约原材料,有成绩的;

(四)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五)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对罪犯的物质奖励或者记功意见由管教民警提出,物质奖励由看守所领导批准,记功由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看守所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看守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

第六十九条 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由其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探亲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亲期间不得离开其亲属居住地,不得出境。

看守所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不得将罪犯离所探亲时间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七十条 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离所探亲证明书。罪犯应当在抵家的当日携带离所探亲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返回看守所时,由该公安派出所将其离所探亲期间的表现在离所探亲证明书上注明。

第七十一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民警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罪犯的记过、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时间为五至十日,禁闭期间暂停会见、通讯。

第七十二条 看守所对被禁闭的罪犯,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教育帮助。对确已悔悟的,可以提前解除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期满的,应当立即解除禁闭。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七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制度,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教育。

第七十四条 对罪犯的教育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十五条 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第七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结合时事、政治、重大事件等,适时对罪犯进行集体教育。

第七十七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七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积极争取社会支持,配合看守所开展社会帮教活动。看守所可以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接受教育。

第七十九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鼓励罪犯自学。

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第八十条 看守所应当加强监区文化建设,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改造环境。

第八十一条 看守所应当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培养劳动技能,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罪犯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

第八十二条 看守所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看守所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可以酌情发给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看守所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罪犯在看守所内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侦查;重大、复杂案件由所属公安机关侦查。

第八十六条 看守所发现罪犯有判决前尚未发现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八十七条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臵集中关押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看守所。

第八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16篇

尊敬的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首先,我要感谢各位领导,能给我在这里发言的机会。其次,我要感谢11、12班的全体同学,因为是你们不懈的努力,在第二次段考中取得了优秀成绩,才使我有机会站在这里。

前不久一场突如其来的寒潮,仿佛让我们从夏天直接进入了冬天,中间那个令人神往的金秋,还没有开始,就已经结束了。秋天结束了,但老师和同学们的汗水与辛劳,在冬天里硕果累累。

通过这次考试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成绩优秀的同学和成绩有明显进步的同学,你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向父母证实了你们的孝心,向老师证实了你们的尊重,向同学证实了你们的努力。但冠军毕竟只有一个,受表彰的只是少数人,对于大多数同学来说,我们更多的是要从他们的成功中对照和反思自己的差距,看一看我们的学习态度是否端正、学习目标是否明确、学习方法是否得当、学习的效率是否高效。当我们已经意识到了差距,我们就要奋力追赶,希望在下一次表彰会上能够看到你们灿烂的笑脸。

在高三备考会议中,我们敬爱的何校长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他的意思是,我们现在已经到了关键时刻,我们应该小心谨慎,坚实的迈好每一步,这样才能使我们取得辉煌的成绩,最后事实证明了这句话的正确。其实我们的人生何尝不是如此呢?开弓没有回头箭。高一是我们的起点,起点的好坏对我们将来能否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应该迈好这坚实的一步。段考只是一个加油站,在我们今后的人生道路中有许多次大大小小的考试。一次考试并不是句号,更不是人生的全部,关键是我们要从中得到经验和教训,在此我想对同学们提出几点意见:

一、要自信。自信是我们进步的基础,是我们前进道路上的启明灯,只要别人地里的庄稼长得好,你就别埋怨老天没下雨。

二、要立志。路有多远,脚不知道但心知道。没有理想,我们的学习就像小船失去了方向,所以我们首先要确定奋斗的目标。

三、要吃苦。“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请相信风雨过后会有彩虹!

四、要讲究学习方法。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从经验中找到前进的动力。

五、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昂首做人,低头做事,埋头读书,抬头看路,主动求学。

以上五点就是我对大家提的意见,在这里我还要特别强调的是“学习效率”,我们知道效率和时间是成反比的,没有较高的学习效率,我们就要比别人多付出一倍甚至两倍的时间,这是学习中最忌讳的事。怎样才能提高学习效率呢?关键就是要静下心来,一定要做到专心致志,不要在学习的同时干其他事或想其他事。

一心不能二用的道理谁都明白,可还是有许多同学在边学习边听音乐。或许你会说听音乐是放松神经的好办法,那么你尽可以专心的学习一小时后全身放松地听十分钟音乐,这样比带着耳机做功课的效果好多了。

大家都知道,我们不能左右天气,但可以改变心情;我们不能改变世界,但可以改变自己。希望同学们从暂时的喜悦沮丧中走出来并及时调整自己,为期末统考早做准备。我坚信:你们的青春会因你们的不懈努力而绽放!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17篇

各位代表,同志们:

大家好!

学院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经过全体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已经圆满完成预定议程,就要胜利闭幕了。大会审议通过了《学院工作报告》和《学院工会报告》,通过了学院新的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方案,是一个团结、民主、求实、鼓劲的大会。各位代表心系学院发展,认真讨论审议,积极建言献策,表现出了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在此,我代表学院党委对大会的圆满成功表示热烈地祝贺,向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近年来,学院党委团结带领全院教职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战略总要求和学院“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扩张规模,提升内涵;创新机制,科学发展”的二次创业目标,坚持“立足地方,面向市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办学理念,实施“政校企行合作,产学研创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锐意进取,奋勇拼搏,统筹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学院建设改革发展取得了突出成效,学院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为学院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实现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推动学院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学院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投身“二次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在学院重大事项中的参与、监督作用,为促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教职员工广泛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利益,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学院发展建设情况和学院工会工作,院党委是肯定的,全院教职工是满意的。借此机会,我代表院党委向为学院发展付出辛勤努力的各位代表和全体教职工,表示诚挚地问候和由衷地敬意!

各位代表,同志们,校训、校旗、校徽、校歌是高校核心形象标识,是高校办学理念、治校方略、文化内涵的集中体现,是学院内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对学生教育、对外宣传的主要载体。xx职业技术学院经历10余年发展积淀,目前又抓住新的重大机遇,完成了校区规划的重新调整、整体规划设计。校区的设计理念、功能定位、建筑风格、主色调都已明确,学院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方式、培养目标、未来发展战略也越来越成熟清晰。我们有必要也有条件在原有基础上,在更高的层面集全院教职工智慧,重新审慎确定校训、校徽、校旗、校歌。因此,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工会牵头,党办等相关部门和教师参与,组织专门机构,积极有序地推进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方案的设计工作。经广泛征集、专业团队制作、各方研讨、反复修改,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方案。方案经过了院党委会的认真研究,一致通过。今天,又提交教代会正式审议通过。这一系列工作过程,是学院文化内涵挖掘、凝练、提升的过程,是全院教职工智慧、才华交融碰撞的过程,更是一次民主决策的过程。经历了这一过程,我们的校训文字更加简练、内涵更加丰富,指向更加明确,充分表达了鹤职院师生的特质和精神品格要求,从如何做人、如何做事两个方面对学院师生提出了明确期望,更加符合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校徽以简洁美好的图案和色彩,形象地表达了我们是谁。学院的地域属性、教育属性、高职属性含蓄丰富,加之著名书法家田英章题写的楷书校名和标准的英文释名,使整个校徽图案大气美观、个性鲜明,具有国际风范。校旗在此基础上采用专属色“鹤院红”,个性鲜明,朝气蓬勃。校歌歌词富有诗意,旋律优美动人,令人向往,催人奋进。校训、校徽、校旗、校歌四位一体,相互强化,相互呼应,相互诠释,突出了“鹤飞翔”的主题,寓意鹤职院犹如一只美丽的仙鹤正展翅飞翔,表达了学院及学院师生现在、将来永远向上的状态。

各位代表,同志们,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机构,也是学院党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我们要继续按照《^v^高等教育法》、《^v^工会法》、《中国^v^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xx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教代会维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诉求表达机制,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的根本方针,团结依靠教职工,充分发挥教职工主力军作用,实现发展过程依靠教职工,发展成果惠及教职工。要坚持依法治校,规范民主管理,推进信息公开,不断提升学院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学院工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能力,全心全意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维护发展教职工权益,不断开创学院工会工作新局面。

各位代表,同志们,当前,学院正处在“二次创业”的关键期、攻坚期。强调“关键”,就是学院正在实施和推进的重点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关系学院“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能否实现。强调“攻坚”,是由于建设现代化、高水平的高职院校,任务更重,要求更高,竞争压力更大,需要我们不断凝聚全院教职工智慧和创造性力去破解难题,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艰苦努力。在今年“七一”庆祝表彰大会上,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加快推进“二次创业”,奋力实现“鹤院梦”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描绘了学院未来发展蓝图,号召全院党员干部只争朝夕,求真务实,攻坚克难,抢抓机遇,做勇立潮头的追梦人,为加快推进“二次创业”,实现学院腾飞、教师幸福、学生自豪的鹤院梦贡献力量。这既是对党员干部的希望和要求,也是对全院教职工的希望和要求。希望同志们继续以强烈的使命感投身到“二次创业”的热潮中,坚守梦想,永不放弃。

各位代表,同志们,办好xx职业技术学院是我们的共同事业,是这一伟大事业把我们紧紧凝聚团结在一起,我们共同肩负着开创xx职业技术学院更加美好未来的重任。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学习贯彻党的一系列精神为新的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苦干实干,朝着既定的目标,为着美好的梦想不懈努力!

最后,祝全院教职工工作进步,幸福安康!

谢谢大家!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18篇

尊敬的党组织:

无论哪个政党,都经历了一个成立、发展、再发展的过程。而某些政党,甚至是盛极一时的大党派,因为跟不上历史的步伐,或者是自身存在过多问题,渐渐衰落下去。中国***成立在中国急需革命的时候,发展在中国革命烈火越燃越旺的时候,再发展在中国社会主义全面大建设时期。这支优秀的政党的成熟过程,是由中国***的先进本质和中国各个时期的国情紧密结合来决定的。完成中国不同时期的大任,***靠的正是其坚定党性,体现于三大作风:“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

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是党解决自身矛盾和问题。加强党自身建设的法宝。不可否认,在各种复杂因素导致下,可能会在我党内出现某些与党性不符的问题。甚至问题扩大化形成一股很不好的风气。如何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那就应该每个党员从自身和周围党员同志中寻找发现问题的根本。党员是整个中国***的组成细胞。党的很多建设问题就是党员思想素质再提高的问题。就当前形势而言,随着经济改革断深入,随着社会主义建设进一步推进,或多或少会有党员在新时期的新情况下出现思想上的问题。只有利用在集体中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同志们才会在新形势下清醒头脑,肃清思想上的不正,改正不足,以高度的热情和崇高的思想投入到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当中。

作为有志向的大学生,也可以借助这个法宝,及时对自我总结,发现。借助一个哲学观点,只有不断否定自我,才能达到不断的肯定。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汇报人:魏樵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19篇

假释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申请人,,,,,系在押囚犯的母/父亲。在押囚犯于年月因犯罪被判处。

在押囚犯自入监之后,在党和政府政策的感召下,在^v^各级领导和管教干部的教育下,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慢慢树立起了自己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了很大的进步。这表现在,囚犯从开始就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还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完成生产任务。已经完全符合《刑法》当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之假释的实质条件。

另外,在押囚犯被判刑时,申请人已是无比自责和心痛,恨自己管教无方,含泪将在押囚犯“送”进^v^。其入监之后,在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下,确实有悔改表现,并且成熟和健康的慢慢占据了其心里,感谢党和政府的无限关怀,才使得申请人对自己感到一丝丝的安慰。然而,现在申请人年事已高,年老体迈,正是需要儿女照顾和陪伴的时候,故向^v^领导申请假释。

在押囚犯于被判年,已服刑年,所剩年,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

因此,申请人在无法再自己独立生活的晚年,在需要儿女尽孝心的时候,也是在在押囚犯已经达到法定假释条件的现在,依法向领导(请关注)申请对在押囚犯予以假释。以让其接受监督、继续改造自己,

用自己的双手通过合法劳动为家庭减负、尽人子之道,为社会贡献。在押囚犯将决不会辜负党、政府和^v^各级领导及广大劳教干部的教育和挽救。请依法予以批准!

敬请审核

申请人:

年日月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20篇

在全区妇女代表大会上的发言稿

各位代表、同志们:

过去的五年,是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的五年,是我区妇女工作和妇女事业蓬勃发展的五年。五年来,区各级妇联组织坚持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构筑起实现自我提升和服务中心工作的新平台,走出了一条符合xx实际、贴近妇女需求、具有时代特色的妇女工作之路;广大妇女以自强不息、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在各条战线充分施展聪明才智,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尊重和赞誉。突出体现在:坚持以创业推动发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成果丰硕,陈多莉的如意服装厂、邓丽萍的银丰酒家红红火火;坚持以服务奉献社会,主动全面地服务于全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社区主任卜美琴、幼儿园院长梅怀萍、省“三八红旗手”杨琴成为杰出代表;坚持以特色提升形象,“镇^v^坤”打响品牌,“我是xx人”、“xx之春”特色鲜明,“五好文明家庭”、“社会妈妈”、“十佳文明小公民”不断涌现;坚持以发展强化效能,全面建立健全基层社区、村妇联组织,逐步完善基层维权阵地和工作制度,妇联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明显增强。实践证明,xx妇女不愧是推动我区富民强区大业的“半边天”,各级妇联组织不愧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

前不久召开的区委五届九次全会,提出了强势推动经济发展,强力推进富民惠民,强基固本打造“磐石”,在竞相发展中实现全面提升的奋斗目标。全区广大妇女和各级妇联组织要认清新的使命,找准新的定位,激励新的作为,创造新的业绩。在此,我代表区委提几点要求:

第一,广大妇女要从历史的发展中认识新自我。我国自古就有“巾帼不让须眉”的说法,广大妇女以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在中华民族的文明发展史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女娲造人、女娲补天的神话故事,就是对母系社会中女性伟大力量的生动描绘;班昭、蔡文姬续写前、后汉书,文采为当时传颂,才情折服于后世;花木兰代父从军,戍守边疆十二载,为国家屡建战功;文成公主远赴异域舍身和亲,成为汉藏民族友好的使者……这些女性无不青史流芳,展现了妇女的价值,在历史长河中浓墨重彩地书写了女性的精彩华章。置身全新的时代,今天的女性必须彻底摒弃旧社会的陈腐投影,努力创造新时期的女性事业。^v^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全区广大妇女要在学习革命中提升素质,在爱岗创业中争立新功,在弘扬美德中树立新风,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和作为,实现xx妇女自我的新解放、地位的新提升。

第二,妇女工作要在时代的召唤中找准新定位。伟大的时代造就伟大的事业,伟大的时代也会造就许多人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火红年代里,在率先发展、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妇女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样,需要找准新的定位,以更加卓有成效的作为,书写更加精彩动人的篇章。妇联组织要团结妇女、组织妇女,增强号召力。充分运用组织手段、发挥组织功能,动员号召全区广大妇女行动起来,努力做到勤学习、敏时政、求进取,自觉融入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激情投身“两率先、两步走”的洪流。妇女工作要有丰富主题、鲜明特色,增强活力。找准妇女工作与“两个率先”的切入点、结合点,精心设计主题,广泛开展多种服务发展、服务妇女的活动,以更加有形的`抓手、更加有效的举措,提高妇女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妇女干部要善于工作、乐于奉献,增强亲和力。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加强知识储备、提高工作能力,从而具备丰富的思想学识、高超的办事能力和高尚的人格魅力,进而在妇女工作方面涌现出更多的思想家、艺术家、演说家,更多的组织者、指挥者、实践者。

第三,妇联组织要在权益的维护中作出新贡献。全心全意为妇女儿童服务,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妇联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必须承认,目前妇女儿童相对来说还是个弱势群体,需要来自全社会的关心与关注,更需要妇联这个坚强有力的“保护神”,同时也需要广大妇女自身的自强自立。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强宣传力度,在广大妇女群众中强化“弱势”并不代表“劣势”的观念,促使她们解放思想、增强信心,敢于自我肯定、自我欣赏;要以保护弱者为己任,仗义执言,在坚决同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的

同时,鼓励她们告别软弱,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于妇女群众中少数人存在的一些好逸恶劳、刁蛮泼辣、自甘堕落等行为要予以严厉抨击,倡导广大妇女进一步树立自尊、自重、自爱的新女性形象。

第四,新一届妇联要在更高的追求中实现新提升。新的时代赋予新的使命,新的事业激励新的作为。新一届妇联要更加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清新的朝气、昂扬的斗志,强化基本职能,坚持政治职能,拓展服务职能,努力实现妇女工作与我区经济社会的同步提升。引领妇女服务发展,将个人理想、个人追求同社会需要相结合,在全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的各个领域大显身手、争作贡献;鼓励妇女竞相创业,运用一切合法手段创造价值、创造财富、创造幸福,在推进全民创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走在前列;强化妇女教育培训,充分发挥组织优势、阵地优势和工作载体优势,对广大妇女进行儿童心理学、家政、实用技术等培训,加快提升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带动妇女投身慈善,以女性的优势和资源,成立妇女慈善分会,帮助更加需要帮助的人,以女性的善良和爱心,感动更多的人加入慈善行列;发挥妇女维稳作用,在家庭、城乡和机构中构成一股维护稳定的强大力量,化解各种矛盾,加快和谐xx的建设步伐。希望我区妇联组织成为全市的一面旗帜,在我区妇女中间涌现众多的优秀群体,诞生众多的女性明星,出现众多的女性榜样典范。

全区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和部门要站在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加强和改善对妇联和妇女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自觉地把平等观念引入各项工作之中,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加快培养“三新”、“三宽”型妇女干部和各类女性人才,真正爱护、真诚对待、真心关怀她们,推动全区上下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关心和支持妇联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位代表、同志们,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希望全区广大妇女和各级妇联组织以这次大会为新的起点,不辱使命扎实工作,不负重托艰苦创业,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创造xx更大的繁荣与光荣而努力奋斗!

祝xx的妇女事业欣欣向荣!

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21篇

各位老师:

今天我们召开一个教代会,实际上也是一个全体教职工大会,也是本学期最后一次全体教职工大会。可以说,也是哲学学院一年的总结会。将来每年年终都要召开一次这样的大会,院长回顾总结一下一年来的工作,向教职工报告一下有关事项,学院党政班子每位同志都要向教职工述职述廉,教职工还要对班子和班子每位成员进行民主评议。这是加强全体教职工对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推进院务公开化、制度化的重要方面。

刚才院长对一年来的工作做了总结,对xx年工作提出了设想,班子每位成员都回顾了自己一年来的工作,很真诚地分析了自己各方面的表现,也坦诚地分析了自己的不足并提出改正方向。每位同志讲得都很实在,都是发自己内心的一些实话。

xx年是哲学学院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大事多、喜事多。我们经历了整体搬家、系庆和组建学院。这三件大事都是复旦大学哲学学科发展史上重要的大事。应该说,这一年,班子中的每位同志都是不容易的,每位同志都是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全身投入,廉洁自律,以强烈的责任感做好自己的工作,从而展现了我们班子良好的精神状态。大家尽心尽力,各项工作都有序得到了推进和完成,为哲学学院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从前段时间征询意见表中来看,虽然我们班子也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还有一些地方做得不够好,但总体来说,大家对我们班子给予了高度称赞。说实在的,一年来,每位同志都非常辛苦、都非常疲惫。我作为院党总支书记,也对他们表示慰问和感谢。我们班子可以安慰的是,今年各项工作进展基本比较顺利圆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今年努力,复旦哲学学院,人气得以积聚、人心得以凝聚,精神面貌得以展现,校内外影响得以扩大。当然,今年班子的努力能取得一点成绩,这实际上也是广大教职工和全体学生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也代表班子对大家一年来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和慰问,对大家给予班子工作的积极支持表示感谢,对班子的充分肯定和信任表示感谢。

xx年是复旦大学哲学学科发展的重要一年,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方面都取得了许多成绩,各项大事都顺利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都在有力地推进。应该说xx年喜事很多,除了前面说的三件大事外,还有许多喜事,比如,上次哲学社会科学评奖,我们学院占了15项,俞吾金老师获两项一等奖,其指导的徐英瑾的博士论文获得了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吴晓明老师入选了教育部长江学者、复旦校长奖等等。一年来,我们的教师安心学术、乐于育人,许多老师周末、晚上和假期都是潜心学问;在搬家过程中,广大教师都积极配合、积极参与,一些教师随时服从组织的安排,热情参与了工作;在国际会议、系庆和全国哲学系主任联席会议时,广大教师都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配合和支持,做好东道主的工作,许多教师还承担了大量的接待、会务、协调、文字稿的工作。这一切都表现出我们的教职工有很好的`敬业精神、大局意识,很强的组织观念和责任意识,也体现了我们广大教师对哲学学院的热爱、对哲学学院充满着感情。我们广大教职员工这一系列的表现,也让我们领导班子非常的感动。我们广大教职员工有这样良好的精神面貌、良好的素质,也体证着我们哲学学院处于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我们提出建设一流哲学学科,学校寄希望于我们建设一流的哲学学学院,任务还很艰巨,还面临许多困难,还有许多外部制约因素,也有许多内部的制约因素。我们有一流的目标,但我们也还有许多问题和矛盾。要建设一流哲学学院,我们学院的班子一定要有忧患意识,要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要全心全意为哲学学院勤奋工作。我们的全体教职员工也要象系庆时提出“守护思想,引领时代”这样的口号那样体现自己的社会责任感;象系庆时一样体现出自己做事的大气和宽广的胸怀;要象系庆时一样体现出哲学学院的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投入一流哲学学院的建设;要象系庆时一样,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共同建设一个富有有正气的哲学学院、和谐的哲学学院。

xx年,我们要积极做好重点学科的评估、检查和申报工作,要继续加强科研和教学的各项工作,要制定哲学学院三年人力资源规划,要制定好完善好教职员工的工作量考评体系,要逐步推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逐步提高各项工作透明度,逐步推进院务公开,要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推进精神文明建设。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哲学学院今年在校内外的影响在扩大,我们需要不断出现好的成绩而扩大影响,这样的影响是美誉度的扩大,我们千万不要出现因丑闻而影响扩大。

我们哲学学院折腾不起,一个单位一旦出了丑闻对一个单位声誉影响极大,比如学术规范方面不能出问题、政治意识形态关系方面不能出问题、经济上不能出问题、生活作风方面不能出问题。要建设一流哲学学院,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为营造一个充满正气、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哲学学院的文化氛围而共同努力。

谢谢大家。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22篇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对^v^、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对 __、公安机关、^v^管理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对 __执行财产刑(包括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的监督;对 __执行死刑活动的临场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办理罪犯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为了加强我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根据区^v^会工作要点安排,区^v^会调研组,先后到区 __、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及**区看守所对我区20**年以来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贯彻以人为本方针,为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和刑罚依法正确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刑罚执行重点环节的监督成效 1.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通过检查法院 __、执行通知书和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档案等方式,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20**年以来,监督纠正刑罚交付执行中的各类违法案件**件,其中,纠正法院执行文书未及时送达6件,未生效判决违法交付执行1件,纠正看守所违规留所服刑5件。

2.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监督机制,通过复核申报材料、列席评审会、找服刑人员谈话、与监管干警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行为。20**年以来,共列席评审会议5次,审查提请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件,纠正不当减刑案件1件,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件。

3.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严格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在社区矫正中心设立“**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帮教中心联络室”,每周由监外执行检察官派驻1-2天,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情况,及时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察,促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规范有效。20**年以来,共开展社区矫正集中检察17次,巡视抽查22次,清理出社区矫正罪犯脱漏管32人次,对在社区矫正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被裁定撤销缓刑罪犯,同步监督收监8人。

4.加强对新增监督职能探索力度。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要求,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探索实践。对 __刑事判决罚金执行进行了专项检察,共发现的判决未生效收取罚金、__未明确规定执行时限等违规问题5件,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了整改。

(二)监管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成效

1.加强对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检察。始终把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坚持日巡查、周检查、月评查和重大节日、敏感时段全程同步监督检查“四查制”和检察长、副检察长深入监管场所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制度,从细处着眼、小事入手,防微杜渐,努力将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20**年以来,开展安全大检查68次,开展专项检查30余次,召开安全工作联席会议7次,提出整改意见11条,发出检察建议3份;监管部门严肃处理“牢头狱霸”和破坏监管秩序的在押人员7人。

2.积极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加强对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相关办案机关严格遵守“一证通”制度,监督看守所执行羁押期满前7天向办案单位催办工作,对经催办后仍未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单位,依职发出书面监督函,监督办案机关严格执行“一证通”前置换押。20**年以来,监督纠正因不及时换押造成的假性超期羁押15件,向办案单位发出羁押期限检察监督函,依法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加强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查处。坚持把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措施,监所检察部门立足职责,主动学习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技巧,积极查办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20**年以来,共受理监管人员职务犯罪线索4件,初查4件。

(三)落实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的成效

1.开展羁押审查工作。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扩大案件、建立配套机制,积极探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减少了不当羁押。20**年以来,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件,提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10件,皆被办案单位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实行检务公开栏、检察官信箱进监舍制度,严格落实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等规定,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监管活动中滥用戒具、超时禁闭等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情况26人次。3.妥善处理控告申诉。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20**年以来,共受理被刑事执行人及其亲属控告、举报、申诉案件**件,定人员、定时限调查复核后,全部妥善处理,无不办、漏办案件,无涉检信访案件。

多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在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刑罚执行观念有待更进一步更新、刑罚执行重点有待更进一步突出、刑罚执行机制有待更进一步健全、刑罚执行宣传有待更进一步重视、刑罚执行监督基础有待更进一步打牢、刑罚执行队伍有待更进一步加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更新工作观念,切实发挥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观念,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职能定位,不断强化 __意识,探索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深入查找自身司法不严、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强化问题整改,进一步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二)要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增强刑罚执行监督效果

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违规留所服刑等问题的监督;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和又犯罪的监督;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与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有效方法。同时,要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深化驻所检察室与监管单位信息平台建设;要健全对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机制,争取在查办监管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取得新的进展。

(三)要健全工作机制,切实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科学统一的业务规范体系,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要研究制定刑罚执行监督业务规范机制、高效的信息管理机制和科学的考评机制,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业务流程。要加强与政法各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共同研究完善相关业务程序衔接的工作制度。要完善外部宣传和监督制约机制,注重运用新闻媒体,增强执法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增进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对于重大检察工作部署、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区委、人大报告。

(四)要加大保障力度,强化刑罚执行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支持,及时更新监控设备,配齐配强技术装备、执法特种交通车辆等,以保障刑罚执行安全。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教育和引导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巩固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加强系统性业务培训,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发现、监督、纠正、查处刑事执行中违法犯罪的能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内容仅供参考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23篇

假 释 申 请 书

XX^v^^v^长:

罪犯何XX,男,45岁,汉族,捕前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XX年X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自从XXXX年入监以来,我在党和政府政策的感召下,在^v^各级领导和管教干部的教育下,改过自新,有了一些进步。这主要是:

一、我能认罪服法。入监后,经过管教干部的教育,我端正了认罪态度,后悔自己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安定,也给被害人王XX的一家人带来了无限痛苦,我决心用汗水洗刷身上的罪恶,重新做人。我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我能积极维护监规纪律,及时制止和汇报其他犯人的不轨言行。同监罪犯张XX与罪犯杨XX有矛盾。一天,他俩决定要大打一场。我知道后,及时向值班管教干部汇报,避免了一场打架事件。

二、我勤俭节约。多年来,我拣拾监内的废铁达XXX公斤,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XXX元。因此,我两次受到管教干部的表扬。

三、我入监12年来,确实有悔改表现,不仅被表扬过、减刑过,还被记三等功一次。

最近,我儿子和母亲都卧病在床。我老婆由于身心受到摧残,一直处于半疯癫状态。生活十分艰难。因此,我向^v^领导申请假释,以解决我家中经济上和人力上的困难。

四、我因犯故意杀人罪于XXXX年X月X日被捕,同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已服刑11年零3个月,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

特提出假释申请,请批准。

申请人:贺XX

XXXX年X月X日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24篇

看守所工作总结精选

看守所工作总结(一)

今年以来,XX县看守所在局党委和业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监管会议精神,以等级化管理为主导,监所安全为核心,监所基础工作为重点,打牢监管工作基础,努力增强民警综合素质和战斗力,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提升监管工作水平,确保了监所安全。

一、收押及处理情况:

二、主要工作:

一、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增强技防能力

我所紧抓“三基”工程建设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把监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作专题汇报,经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构筑牢固的阵地防线。一是投入15万元拆除了监区围墙内外的违章建筑物,加固了武警岗哨,增加了武警巡视通道,消除了武警监控视线的盲区范操作。三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民警的业务水平。主要是加强民警对监管业务工作的了解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使民警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工作中不发生任何问题。

1 四是加强民警对计算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多次组织监管民警进行信息系统与监管技术应用培训,着重抓好民警计算机操作技能的提高工作。民警电脑应用“四会”达标率100%,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等以及各类台帐的填写,保证各项数据录入齐全,符合入库标准,能够熟练利用数字证书查询信息。五是加强体能、警务技能训练。关心民警的身体健康,提供工作餐和休息室,增强民警的身体素质。今年我所着重建立健全岗位目标量化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了《民警目标管理实施细则》,将每个民警的工作量化考核,奖惩挂勾。所领导和全体民警签订了“五条禁令”责任书,把用制度管理和约束人落到实处。

三、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监所安全

“监所安全是看守工作的生命线”。为此,我们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一是安全检查常抓不懈,严格坚持收押、提讯、会见各个环节必搜身制度,坚持每月与武警联合大清监制度。二是积极开展监内秩序大整顿,突出重点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一方面对违反监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加大集体教育力度,促使每名在押人员都能自觉遵守监规。三是坚持每月狱情研判工作,在全面分析狱情的同时,对重刑重案对象和重病人员逐人落实,2 明确了责任民警,制定了重点人员稳控方案。四是严格落实新收押人员入监教育、跟踪教育和诉讼环节变更教育,对所有在押人员坚持每月3次谈话教育制度。五是加大力度抓好教育转化工作,根据不同的案情以及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有目的地开展形势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遵守监规和行为规范教育,还把集体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帮助其分析犯罪的原因和危害,指明前途,促进其从思想上消除对立情绪,最后达到教育转化的目的。

四、深入开展“整治突出执法问题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为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整治突出执法问题推进公证廉洁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厅、市局的要求看守所针对工作实际,严密组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开展此项整治专项活动。三个月来,通过全体监管民警的认真学习,共同努力细致排查,认真整治,进一步增强了民警责任意识和执法安全意识,同时完善监所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治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五、深入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v^“”电视电话会议后,我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从思想上、措施上、制度上和机制上入手,确实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一是加强民警的教育,我所通过传达学习“”、“”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25篇

看守所和谐警民关系初探

近年来看守所死亡、脱逃事件频频发生,媒体对有些事件也进行了跟踪报道,如云南的“躲猫猫”、河北的“喝凉水”、上吊自缢事件等缕缕发生,使看守所民警的形象在老百姓心目中披上了阴影,警民关系遭遇严重挑战,缓解警民关系,构建和谐执法环境已经迫在眉睫。改善警民关系,规范执法与“人性”化管理,加强看守所民警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理解和沟通,建立和完善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

一、引言

2009年发生的云南的“躲猫猫”河北的“喝凉水”事件等,从不同层面反映出我国羁押场所转型期,看守所管教民警管理、教育面临着严峻形势及执法难度不断加大等问题。上级领导多次提出通过严格执法、科技强警、人性化管理、以人为本、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等途径,来改善执法环境和构建监管和谐的警民关系。

二、看守所目前现状及形成原因 (一)看守所设施陈旧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看守所特别是县一级看守所设施陈旧,基本上是上世纪

六、七十年代修建,基础设施破旧落后,硬件跟不上,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条件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首先,各地应尽快改善看守所的硬件设施和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条件。按照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

1 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一定就是罪犯,他们应该享有其他公民应有的各种权利。例如,《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押人员“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但是目前大部分看守所都达不到这一标准,许多地方都是拥挤的大通铺。再如,目前许多地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伙食给养费基本维持在每月110-150元之间,而随着粮食、肉蛋等食品物价的高涨,用这些钱所购买的伙食实物量大部分都达不到法定的标准。在押人员伙食更是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造成在押人员营养不良、身体虚弱等问题。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当人处在不确定状态时,精神最紧张,情绪最容易失控。看守所里众多人挤在一个狭小的监舍空间里,很容易产生生存竞争,滋生“牢头狱霸”。其次,看守所的监控系统等硬件设施固然要完善,但是更重要的是看守所的监管执法要规范,监管民警的责任心要到位。否则,看守所即使有世界上最先进的设施、一流的监控系统,都可能成为花瓶一样的摆设。

(二)公安机关内部的原因

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是随着公安队伍不断扩大,部队转业参警和刚出校门的警校生、社会招的警察人员大量增加,岁数大多数在三十来岁,他们思想活跃,干劲足,是公安工作的主力军和希望所在。但他们对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

2 和作风了解不多,缺乏群众工作经验和能力,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群众反感,与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二是少数民警思想政治觉悟不够高,党性观念、公仆意识不强,遇事不能从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而是私心膨胀,贪小利、图享受,与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期望和要求形成明显反差。三是少数民警职业道德差。有的民警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有的民警纪律松懈、言行不当、警容不整,甚至打人骂人、滥用警械。四是极少数害群之马为警不廉、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甚至发展到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现实中,一些干不了刑事侦查、治安等工作的、犯了错误的甚至是老弱病残的民警调到看守所工作,有的主观上觉得矮人一等,可能就在工作上怠惰马虎,乃至知法犯法。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个别民警身上,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严重败坏了看守所整体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

(三)来自群众方面的原因

1、社会教育薄弱。现时期,很多公民要自由不要纪律,要民主不要集中,要权益不要义务的现象和公安执法形成了明显的对立。

2、行业隔阂、阶层偏见。警察队伍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既然是专政工具,就免不了对敌对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实施强力,这种执法强力和政府提供的亲民政策、人性化管理、服务性

3 政府等精神的表象不统一,使社会各阶层,特别是那些亚政治人物对公权提出非分的要求。

3、社会风气欠佳,警民配合困难。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阶层利益大调整,各种社会矛盾积聚,在押人员出现死亡现象得不到这些群众的理解,上访事件情形增多,导致群众对警察的信任感降低。

三、改善警民关系,重建良好执法环境的途径 (一)加强警察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

公安工作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至去年开始看守所民警开展帮扶社会孤寡、伤残、生活自理困难等群体人员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民关系的紧张境况。今年继续开展亲民、爱民、为民活动,访贫问苦、访疾问难、访外(外来人员)问弱(弱势群体),使群众对民警看见、敢见、愿见、想见。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宽严相济

对在押人员实行单纯的人性化关怀是不够的,毕竟他们的整体素质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5%以上,农民、无业者也占八成以上,暴力型犯罪占一半以上,确保监所管理离不开严格、科学、文明的规范化管理,看守所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勇于创新,以落实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和看守所有关规定为重点,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走进监室,就能看到

4 他们整洁的内务,墙上张贴着每周一换的“三固定”表格,在押人员在哪个地方吃饭睡觉,什么时候值班,都一目了然,监室秩序有条不紊,整洁有序。执法以公,廉威自生。只有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才能较好地确保监所安全。

(三)管教民警的行为必须文明

教育者先受教育,正人必先正已。管教民警用自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带头遵纪守法的模范行为,去感染教育对象。管教民警在管理中语言要文明。语言是思想交流的工具,管教在日常的工作,离不开语言,而这种文明的语言将直接对教育对象产生影响。管教的这种公正、廉洁、勤政、文明的执法者形象,为受教育者树立了典范。

(四)加强人性化管理 营造和谐监所

在押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个容易被歧视的群体,在高墙之内,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关键时刻,给他们一个笑脸,给他们一片阳光,给予人性化关怀,不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坚持公正对待他们,融化他们心中的坚冰。但人性化不是放任不管,而是一种更具人性的执法与管理,所谓人性化,是说在严格管理前提下的人性化,而不是无原则的自由化的宽松管理或不在管理工作中,管教要始终围绕“严格、依法、科学、文明”开展监管工作。坚持“打击与保护”两手抓,严格与文明并举原则,尊重和保障法律赋予的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在押人员家属接见制度,开展

5 亲情团聚会,借用亲情教育感化在押人员,使其改过自新,重回社会。坚持严格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围绕安全抓管理抓教育。因人施教,按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在押人员实行人性化管理,充分尊重在押人员人格、尊严、权利,注重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治人。努力化解监管与被监管工作的矛盾,减少对抗。通过人性激励、亲情感化、爱心沟通和一年四季防护,节假日、生日、有病人员的优待举措感动在押人员。按照《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相关条例要求在押人员从早晨起床、洗漱、整理内务、就餐以及生产劳动、文娱活动等都严格按照“作息时间表”执行,做到统一服装、统一被褥、统一摆放洗漱用具等,促使在押人员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奠定看守所安全和谐。

四、把执法权力臵于阳光之下

过去,由于看守所主要羁押犯罪嫌疑人,为防止串供影响办案,按照规定在押人员不能会见亲属。监管场所习惯以“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把自己臵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和环境中,致使公安监管工作变得十分神秘。

在押人员家属担心或猜疑家人在所内受到不公正待遇,往往会想方设法寻求关照。长此以往,极易诱发影响队伍管理和监所安全等问题。同时,由于社会各界得不到正面、真实的信息,也容易对公安监管工作提出猜测、质疑,一定程

6 度上也会损害公安监管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只有把执法权力臵于阳光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误解和偏见。”实施开展“阳光工程”,向社会揭开公安监管场所的神秘“面纱”。在这当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向社会开放监管场所,包括:对社会公开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以公开的制度规定;监管场所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情况;监管场所执法监督情况;监管场所设施情况,如看守所接待大厅、收押室、提讯室、会见室、医务室、食堂等。

五、开门纳谏,监督透明

看守所对于社会群众来说,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因为看守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高墙挡住了社会群众的视线,非公务人员非经批准是不能进入看守所的。看守所为了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本着改进工作、确保安全为目的,采取发放调查问卷、设臵所长信箱、公布检举电话、走访座谈、“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向在押人员亲属、社会群众、出所人员、办案人员征求意见,收集看守所在执法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集中进行整改提高。在走访中,深入群众广泛征求群众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重点了解对民警的看法与反映,从中发现执法、管理、服务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回访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属,重点了解监管工作中民警是否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为了提高留所服刑罪犯的^v^效

7 果,也为了让在押人员亲属了解看守所的管理情况,增强人民群众对监管场所的亲和力。

结语:

总之构建新型的监管警民关系,重建良好的监管执法环境需要警方、公众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虽然管教与在押人员是一对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体,但他们和千家万户百姓的心联系在一起,管教和老百姓有着希望创造一个管理和谐,以人为本的共同目标和愿望。这是双方最大的利益共同点和价值取向,是在看似对立的矛盾中实现统

一、和谐的最大基础条件。建设新型的警民关系,需要每一个监管民警下大力气解决好自身存在的问题,用自身的努力和变化来影响公众、感动公众、改变公众,努力形成一种警爱民、民拥警、警民一家亲的良性互动的警民关系,最终重建一个安全、和谐、以人为本的环境。从而达到共同维护监所稳定无责任事故,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之目的。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26篇

家属假释申请书

【篇1:假释申请书】

假释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申请人,,,系在押囚犯的母/父亲。在押囚犯于年 月因犯 罪被判处。

在押囚犯自入监之后,在党和政府政策的感召下,在^v^各级领导和管教干部的教育下,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慢慢树立起了自己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了很大的进步。这表现在,囚犯从开始就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还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完成生产任务。已经完全符合《刑法》当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之假释的实质条件。

另外,在押囚犯被判刑时,申请人已是无比自责和心痛,恨自己管教无方,含泪将在押囚犯“送”进^v^。其入监之后,在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下,确实有悔改表现,并且成熟和健康的慢慢占据了其心里,感谢党和政府的无限关怀,才使得申请人对自己感到一丝丝的安慰。然而,现在申请人年事已高,年老体迈,正是需要儿女照顾和陪伴的时候,故向^v^领导申请假释。

在押囚犯于 被判 年,已服刑年,所剩年,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

因此,申请人在无法再自己独立生活的晚年,在需要儿女尽孝心的时候,也是在在押囚犯已经达到法定假释条件的现在,依法向领导申请对在押囚犯予以假释。以让其接受监督、继续改造自己,用自己的双手通过合法劳动为家庭减负、尽人子之道,为社会贡献。在押囚犯将决不会辜负党、政府和^v^各级领导及广大劳教干部的教育和挽救。请依法予以批准!

敬请审核

申请人:

年日 月

【篇2:假释申请书】

减刑、假释申请书

【制作依据】 减刑、假释申请书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向^v^、^v^队申请减刑、假释的书面材料。

一、减刑的适用条件

1.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成为减刑的对象。这说明,减刑的适用范围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罪过形式的限制。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可以减刑,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也可以减刑;过失犯可以减刑,故意犯也可以减刑。

至于死刑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以后的减刑,是死缓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我们这里所讲的减刑。死刑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也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但这是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按期进行的。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减刑,不属于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范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再减刑,但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将死缓犯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种附加刑刑期的变更,是随着主刑刑种性质的改变而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作出的,也不属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2.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以及有重大立功表现。这是适用减刑的法定条件。如果刑罚执行中没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无论原判处的刑罚执行了多久,也不能减刑。

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就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刑法没有规定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 认罪服法。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即: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按照^v^法的规定,必须在^v^内服刑改造,使他们通过强制劳动洗刷自己的罪恶,改造自己的思想,矫正自己的行为。从刑种上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是比较重的刑罚,它们或者是在较长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是终身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对这些犯罪人适用假释,不仅体现了我国改造罪犯的政策、法律精神,而且,对犯罪人本人以及那些仍然在^v^服刑的犯罪人都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被适用假释的犯罪人既体会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又感受到了法律的教育性,不敢或不愿再以身试法。假释成为犯罪人从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到完全恢复人身自由的一个过渡阶段,成为它们重新做人的一个开端,从而不断提高自己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实际行动争取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这对于维护^v^的正常秩序,树立良好的改造气氛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人不适用假释。这是因为,管制是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在原单位或者原居住地参加劳动或者工作,但是限制一定的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五种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且管制本身就是不收监执行,假释对于它来说是没有意义的。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是仅次于管制的一种轻刑。拘役虽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但是刑期很短,假释对于拘役这种刑罚来说没有现实意义。至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人,尚处于考察的过渡阶段,究竟是执行死刑还是获得减刑,还没有最后确定,也就谈不到假释问题。当然,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人在二年期满以后如果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就属于可以适用假释的刑种范畴了。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又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适用假释。这是因为,缓刑是对犯罪人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只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遵纪守法,认真改造,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缓刑是对犯罪人不收监执行而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督、改造和考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因此,假释对于它来说也是没有意义的。

对于在刑罚确定的同时又决定监外执行的有期徒刑犯或者无期徒刑犯能否适用假释,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监外执行的犯罪人也可以适用假释,因为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于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况而予以监外执行,这只是刑罚执行场所的变更,而不是刑罚执行内容的变更。既然刑法和^v^法规定对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可以适用假释,不能对监外执行的犯罪人一律否定适用假释。这种意见同时认为,对监外执行的犯罪人

在适用假释时应当慎重,要严格按照假释适用的条件作出决定,以维护假释的严肃性。另一种意见认为,监外执行的犯罪人不宜适用假释,因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和强制性劳动,才有可能促使他们认罪服法,悔过自新,改恶从善,成为新人。而监外执行则是因为犯罪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暂不予以收监执行,并不表明犯罪人有什么悔改表现,且在监外执行期间也无法通过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考察犯罪人的认罪态度,从而也就无法确认适用假释后其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种意见认为,判决的同时决定的监外执行与刑罚执行过程中决定的监外执行,虽然法律用语一样,实际是有差别的,这个差别在于:判决时的监外执行,犯罪人没有在^v^执行过刑罚;而执行中的监外执行,犯罪人已经在^v^服过一定的刑期。因此,后者适用假释不发生问题,而前者适用假释并不利于鼓励在押犯的服刑改造,相反,有可能使在押犯对假释产生误解。当然,判决时决定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如果病已痊愈或者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而收监执行,其在^v^服刑期间具备了假释条件的,仍然可以适用假释。我们认为,对刑罚确定的同时又决定监外执行的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因为对犯罪人的考察并不仅仅限于^v^之内,在社会上同样可以考察。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根本条件,也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适用假释的根本出发点,在这个条件之外再附加什么其他条件是不符合刑事立法的原意的。

(二)犯罪分子服满一定的刑期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须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才能适用假释。所谓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须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也就是说,只有执行了法律所规定的一定刑期的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才能适用假释。这是对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适用假释的前提性条件。这是因为,对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人科以与其罪相适应的刑罚,是惩罚他们对国家、社会和人民所犯下的罪行,同时用强迫劳动和思想教育的方法把他们改造成为社会的无害因素。不经过一定刑期的执行,不仅不足以惩罚犯罪,而且也无法有效地考察犯罪人是否确有悔改的表现,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我国多年来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犯罪人从被判刑入狱到认罪服法乃至悔罪自新,要经历痛苦的思想斗争和思想改造过程。犯罪人在转变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反复,反复是犯罪人在思想上矛盾交织状态的必然反映。随着改造进程的不断深化,犯罪人的反复次数逐渐减少,思想会逐步稳定下来。不通过较长时间的认真考察,是很难准确地认定犯罪人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假释是将犯罪人附条件地提前释放,使之回归社会,这就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对犯罪人的考察工作,否则就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严重后果。通过一定刑期的执行,可以避免为犯罪人一时的假象所蒙蔽,掌握犯罪人的真实思想情况和表现,为是否适用假释提供客观依据。

因此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才能适用假释。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须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这里所说的“实际执行”,既包括判决确定后所执行的刑期,也包括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在内。就无期徒刑本身来说,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自判决确定之后开始执行,不存在刑期的计算问题。但是,当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符合一定的条件考虑其假释问题时,则必须明确实际执行的刑期究竟是多少,要严格依法办理。如某犯罪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判决确定后,已经执行了九年,而在判决确定前曾先行羁押了一年,这样,判决确定前和判决确定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达十年,如果他符合假释的条件,就可以予以假

释。在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没有达到十年以上时,不能适用假释。如果犯罪人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因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被减为有期徒刑,在减荆后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如果符合假释条件需要适用假释时,仍必须按照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而不能理解为按照减刑为有期徒刑后已经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来考虑其假释的适用问题。

规定在适用假释时执行刑期的最低限度,将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犯罪人的悔改表现和接受改造的程度并不是安全一样的,他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有时甚至是巨大的差异。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在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但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考验期限,不能计算在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因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对论罪应当处死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给予最后悔改的机会,缓期二年执行是对犯罪人的考察期限,通过考察,确定是应当执行死刑,还是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所以,这段考察期限不能算作执行的刑期。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时,其无期徒刑的执行应当从裁定确定之日开始计算,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只有从裁定确定之日起,执行刑期十年以上者,才能适用假释。当然,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时间,应当计算在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服够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假释。这是对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适用假释的决定性条件。犯罪人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可以考虑适用假释问题,这只是说,犯罪人具有了可以适用假释的可能性,而是否适用假释,则要看犯罪人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决定性条件,或者说是适用假释的关键性条件。只有具备假释的决定性条件,才能使假释的可能性变为可行性。正因为如此,所以考察正在服刑期间的犯罪人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能否确定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考虑假释问题就具有极为重要的决定性意 义。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篇3:假释申请书】

假释申请书

尊敬的东坡^v^领导:

我是韦xx的父亲,姓名:韦xx,男,出生于1956年07月09日,苗族,身份证号:***316,现住贵州省xx县xx镇xx社区xx村二组,我因年事已高,加上体弱多病,家中无人照顾,现申请请求韦xx假释回家照顾,请给予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韦xx

xx村民委员会 xx派出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27篇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

大家好!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共同庆祝第xx个教师节!感谢台风,让我们有了第一个形式和内容都统一的教师节;感谢教师节,可以让我们从现在开始就可以畅想晚上的美味和佳肴,大奖和头彩!在此,请允许我向与学生朝夕相处、辛勤耕耘的您致以我最诚挚的节日祝福,祝大家节日快乐!有幸作为教师代表发言,我的心情和大家一样兴奋而激动。今天我的发言主题是:为了泉州一中的再度崛起,让我们多理解、更宽容、再努力。

第一,多理解。让我们在选择后多理解。XX年前,我和现在许多刚毕业的年轻同事一样,带着各种情绪选择了教育这个行业,也带着憧憬和激情来到这里。弹指一挥间,我已跨入中年的行列,变成了传说中的老教师,经历了和大家一样的酸甜苦辣后,我慢慢理解了教师这份职业的意义之所在。由鲜花和掌声、关注与期待交织在一起的教师节,使更多的人把热情与尊重,理解与关怀的目光投向了我们,使我们和学生一起渡过的每一个平凡的日日夜夜有了更加不寻常的意义。身为教师,我们也曾有年轻气盛的躁动和桃李满园的欣喜;也曾有屡遭误解的痛楚和不眠不休的焦虑。但,从把教师作为一种职业,到把教师当作一种理想与事业的追求,一种挑战自我、完善自我的方式,其间的过程,苦乐自知。

尊敬的领导们,是你们的理解给了我们鼓励;亲爱的同事们,是你们的理解给了我们温暖;是理解支持我们的家长们给了我们信心;是理解投入的同学们给了我们力量;我们选择,我们喜欢。我们喜欢理解别人和被别人理解。那么,让我们常怀理解之心,爱岗敬业。

第二,更宽容。让我们在理解中更宽容。东西南北中,红旗不倒泉一中。这句话是我们一中人的精神支撑和豪迈气概之所在。这些年,我们遭遇了许多困难,经历了许多坎坷。目前一中的生源依然徘徊在谷底,我们依然在攀援的路上。面对这些苦难中,我们开始埋怨,开始困惑与彷徨,开始变得不自信,也开始了悲愤的抗争。在骨干教师培训课上,我曾当着全市2、300个同行的面大声质问无端指责一中的培训老师;也曾和许多在座同事一样,对家长一遍一遍解释泉州教育的真实内幕。那种郁闷,我们都有过。作为见证了一中这XX年的兴盛、衰落和复兴的教职员工之一,我自己也发过牢骚,也听过太多的抱怨、不满甚至不负责任的言谈,见过一些自暴自弃的作为和实践。但更多的老教师,更多传承了老一中精神的中轻年同事们的默默奉献,让我冷静下来,学会思考,学会宽容。宽容变化了的学生,变得耐心;宽容那些恶意中伤我们的人,变得更大气从容,因为“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所以,请大家,宽容目前某些制度上的不周全,宽容个别人的不配合,用宽容和理解代替消极的言行。因为,我们一天天在复兴,曙光就在前头。我们复办了初中,增加了获得优质生源的极大可能;我们翻新了校区,增添了新建筑新设备;我们更迎来了久违的高考状元。不久之后,我们还将迎来崭新的泉州一中东海新校区,迎来更多可持续发展的机会。那么,让我们更怀宽容之心,长远打量。

第三,再努力。让我们在宽容下再努力。负重前行,其道也远,其心也苦。我们所有的老师,无不希望我们的学生们能在中学阶段,在他们生命中最美的三年或者六年里,树立为泉州一中崛起而读书的理想和志向;能让他们尊重老师的劳动,认真上好每一堂课;能让他们用顽强的拼搏打造理想,用无悔的汗水浇灌希望;能让我们和他们的梦想在一中开花;能让我们和他们的青春在一中写下美丽的诗行。那么,作为泉州一中的教师,我们要学高为师,身正是范;我们要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我们更要学会努力钻研,研究新学生,研究新课程,提升业务水平,迎接更严峻的挑战。

我相信,因为有了我们的努力和付出,我们的一中会更加生机勃勃,蒸蒸日上,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中学!最后,我想用这样一段话结束我今天的发言:选择了勤勉和奋斗,也就选择了希望和收获;选择了纪律和约束,也就选择了理智和自由;选择了痛苦与艰难,也就选择了豁达和成熟;选择了拼搏与超越,也就选择了成功与辉煌!

亲爱的同事们,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选择了泉州一中,那么,为了泉州一中的再度崛起,让我们多理解、更宽容、再努力!让我们共同努力,携手共进,把今天作为又一个新的起点,在各自的岗位上,齐心协力,奋发进取,振兴一中!谢谢大家!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28篇

敬爱的党组织:

我是haoword,现在状况良好,一切按部就班的进行,在厂表现良好,和同事相处也很好。我很珍惜现在的生活,爱护家人,疼爱儿女,做一个负责的男人。以前由于愚蠢的行为,犯下让我一生都不会再犯的错误!本想没有想那么多,可是现在不但触犯了法律,同时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通过民警在那些月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

,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汇报人:haoword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29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以及在座各位同事:

你们好!

光阴似箭,转眼20xx年已到,首先,祝各位领导,同仁,在新的一年我想借此机会,向曾经在工作给予我指导和支持的领导们、同事们,致以最衷心的感谢!

今天,能够站在这里发言,我既感到幸运,又感到压力。感到幸运,是基于我进公司的时间不算长,工作表现也不算特别出色,但我的工作仍然得到了大家的认同和支持,因此,我想,我是幸运的;而感到压力,是因为今天的成绩将是我明天的起点,我要努力做的更好,才能实现不断提升自我、创造更好成绩,所以,对我们在xx公司未来的成长,我感受到压力了。但是,未走过的路,总是令人充满希望的,因此,我期待着“未来”,期待在xx公司获得更大成功,为企业做出更大贡献。

回想在公司里的日子,我对自己的工作做了一个小小的总结。

我是20xx年来到xx公司,现在我的工作职务是xxxx,在xxx指导下主要负责。在xxxxx工作过程中,让我接触到了许多不同的人和事,不但丰富了我的工作经验,也增强了我的办事能力,使我在工作中得以逐渐的成长。当然在实际工作当中,不论职务的高低、工作量的多与少,我都保持积极和认真的工作态度,踏踏实实地做自己的事,尽量使自己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更圆满些,因为我们始终坚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为公司都能做出相同的贡献,我想这也是对我们所有员工来讲最为基本的一条。将工作做实、做细,以负责任的心态来严格要求自己。

俗话说“人望高处”,这正是我一直以来,或者说是我们广大“xx”员工努力的方向,因此,我对自己新的工作展望是:在去年已取得的良好成绩的基础上,力争向上再进一步,以逐步实现“不断提升自我,创造更好成绩”的目标,我想这也是我们大家共同的心声;同时,希望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能够继续得到大家的支持。

亲爱的同事们:

我们今天播下诚实,明天收获的将是信任!

我们今天播下勤奋,明天收获的将是成功!

我们今天播下好学,明天收获的将是智慧!

我们今天播下信念,明天收获的将是辉煌!

如今,我觉得把xx称作是我们的家更合适,一个有全体xx领导、职工组成的大家庭,作为大家庭的一员应该充分发挥主人翁的精神,用心呵护这个大家庭,工作中大家严格按照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来工作,来约束自己,一心一意为公司谋发展;生活中大家亲如兄弟姐妹,互帮互助让每个人都感受到“亲人”的温暖,“家”的温馨

我很荣幸加入xx,并且和大家一起工作,我相信在以后与大家共同工作的同时,自己的各方面都会有所提高并将成为一名真正具有优秀精神的职工,我坚信:xx的发展是无限的;前途是光明的,职工是优秀的。

最后,我愿意和大家一同扎根xx,为我们共同的家——xx公司——奉献上自己全部的力量与爱心,愿我们大家共同携手为xx腾飞撑起一片蓝天!!我希望,xx公司在领导的正确指引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20xx年将会取得更大的成绩。立足深圳,放眼世界!

最后,请允许我再次向在座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祝大家新年快乐。

谢谢大家!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30篇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张传伟

在一定意义上说,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所以,定罪量刑之后的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①数千年来,从世界范围看,刑罚执行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一些国家刑罚执行先后出现过惩罚(报应)模式、康复模式、矫正模式等。但是,目前中国的行刑体制具有分散执行、监禁率过高、效率低下、承担了过重的经济职能等诸多特点,虽然以前曾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但就行刑制度来说,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迫切需要改革。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

(一)我国刑罚的种类及执行机构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及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也叫从刑,在我国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我国行刑体体制实行分散行刑方式。行刑体制即刑罚执行权限的配置以及行刑机关之间的关系等是行刑社会化的体制保障。②刑事诉讼法、^v^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v^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罪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在我国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实条件下,执行刑罚的主要机关是^v^。死刑执行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主要指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管制、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被假释的犯罪人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具有行刑权的机关有:^v^、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刑事执行工作的分散与不协调,我国行刑体制的现状严重制约着社区刑罚制度的适用力度,宏观统筹较差。其中,在我国实行重刑主义的现实情况下,^v^负责执行的监禁刑,是目前我国刑罚执行的中心。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v^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从此,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导下,21世纪的中国刑罚制度又增加了社区矫正的新鲜血液,给暮气沉沉的中国刑罚执行界带来了一缕春风。

我国刑罚刑罚现状,今天,我们主要就^v^监禁行刑现状和社区矫正现状展开讨论。其余的刑罚执行,如死刑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驱逐出境的执行等,限于时间关系,我们不予讨论。

(二)我国^v^监禁行刑的现状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31篇

最新领导在妇女代表大会上的发言稿

各位代表、同志们: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我们实现建设山西省经济强县,建设文明富裕、和谐平安、环境宜人新翼城奋斗目标的重要一年。要圆满完成>(&各项任务,需要包括广大妇女在内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全县各级妇女组织和广大妇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保发展、保民生、保重点、保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各项社会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的年度工作目标,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在推进翼城各项事业发展进程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在此,我提几点希望:

一、希望广大妇女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在推动发展中创造新业绩

翼城的经济社会建设,始终离不开广大妇女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特别是面对当前的经济危机和困难,全县广大妇女要把翼城的事业与个人命运紧密联系起来,立足本职,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增强加快发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为建设山西省经济强县,建设文明富裕、和谐平安、环境宜人新翼城建功立业。在实际工作中,广大农村妇女要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这一主题,大力发展种植、养殖等特色产业,认真整治村容村貌,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好自己的美好家园。城镇妇女要围绕全民创业这个主题,加强再就业技能培训,特别是下岗女职工和待业女青年要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就业、创业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主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充分就业;女经济能人要在扩大创业的同时,发挥传帮带的'作用,积极引导创业。机关事业单位妇女要围绕作风转变、提高效能这个关键,加强思想政治修养,立足本职创一流,爱岗敬业讲奉献,努力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二、希望广大妇女充分发挥民主作用,在参政议政中展示新风采

妇女的政治参与,既是妇女的民主权利,也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需要。广大妇女要增强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要切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很好地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女代表、女委员是人民的代表,也是妇女的代表,要树立妇女群体意识,在参政、议政中自觉维护妇女权益,使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更有效的保护,积极维护社会的稳定。广大妇女要积极参与基层民主建设,通过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渠道,参与对国家和集体事务的管理。要通过广大妇女民主作用的发挥,推动我县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不断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v^面。

三、希望广大妇女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在促进和谐中作出新贡献

全县广大妇女及妇女组织要努力发挥自身优势,推进和谐翼城建设。要积极参与家庭美德建设,努力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坚持移风易俗,反对奢侈浪费,坚持抵制打牌等陋习,积极参与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以自己良好的生活方式去影响家庭、子女和社会,促进全社会文明风尚的形成。进一步增强科学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抵制“flg”等xx歪理。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自觉学法用法、遵法守法,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自觉抵制各种串连、集访等违法行为,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努力。共2页,当前第1页12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32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家长和同学们:

你们好!

我叫黄筠蓉,今天能够站在这里,代表受资助学生家长发言,我感到非常激动,也非常荣幸。首先让我代表学生家长们对市总工会领导表示衷心的谢意,是你们的无私帮助,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为孩子们圆大学梦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与帮助。

借此机会,我也想对孩子们说,今天是你们人生的一个新起点,一定要怀着感恩的心,勤奋学习,读好书,做好人,要做一个懂得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人,以更好的成绩回报大家对你们的一份厚爱。

今天,我代表受资助学生的家长也表个态,我们将更加严格要求孩子,教育孩子努力学习,学好本领,回报社会,不辜负各级领导及工会组织对我们的帮助与期望。

最后,我代表受到“金秋助学”资助的家长再次表示最诚挚的感谢!谢谢你们!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33篇

教师代表在校教师节大会上的发言稿

王丽丽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老师们,大家下午好!

秋风飒爽,岁月如歌,在这个累累硕果的九月,我们又相见在第34个教师节。一年365天,唯有今天让我们与众不同,我有幸作为教师代表发言,心情是如此澎湃,在此我向为常中的发展夙兴夜寐,初心不改,默默奉献着青春芳华的所有教育者致以最深情地敬意,道一声,节日快乐,您辛苦了!

回首岁月,我感慨万千。前的九月,我初为人师,怀着对这份职业的敬重,我既热血沸腾又忐忑不安地第一次走上讲台,望着那一张张朝气,青春的脸,怀着不负孩子一生,亦无悔这锦瑟年华的信念,在这三尺讲台之上守望,耕耘,成长,成熟。时光磨去青春的棱角,而为人师的'路却走得坚实而无悔。

寒来暑往,时光是否会因我们对教师这份工作的痴心无悔,就会对我们格外温柔以待?不会,有时还会刻薄。面对良莠不齐的学生,水平不一的家长,其中百般滋味我们每位教师都深有感触。于是,在某个已近不惑之年深夜醒来,开始质疑自己的选择,这些不堪的疲惫,那些石沉大海般的付出,明天晨起之时,还能否再豪情万丈,佩剑出发?

回答是,能!

因为我已不单只是为学生筑梦的老师,我还是一位母亲,一位家长。多年前读台湾作家张晓风的文章《我交给你一个孩子》,当时只觉字字珠玑,句句舐犊情深,便在心里发誓,我一定要做一个好老师,不负天下父母心。而当我为人母时,第一次将孩子送入校门,再回味那篇文章时,已不觉潸然泪下,有个声音一直在跟我说:为人师者,你千万,千万,不要随随便便选择平庸。

我们如此殷切希望自己的孩子能遇一位良师,可天下父母谁不是如此深情相盼?如是,心胸便豁然开朗,站在三尺讲台之上,不为三斗米,不为荣誉,只为良心;如是,倾我们所能,让每个孩子在校园的这段时光,成为他们长大后回忆里的白月光;如是,我们一生与常中长相守,长相知,长相望,长相思。

任山高水远,任岁月流逝,我们不会变老,我们只会更好!

最后,愿我们在常中二次创业,再次起飞的路上,有梦为马,不丢信仰,不辱使命,不坠情怀,在常中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34篇

关于^v^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9年3月 调查人员:XXX 调查地点:XX^v^

调查内容:XX^v^刑法执行存在的问题

调查目的:通过对刑罚执行工作的调查,分析其中的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

^v^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v^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v^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v^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一、兵团XX^v^的基本情况

兵团XXX^v^位于阿拉尔市13团,于1984年4月1日成立,2019年,1月2日搬入新疆开始使用,建筑面积XX平方米,现关押犯人总数为XX人,是一所全现代化的高度戒备^v^,以关押危安犯为主,是因为新疆特殊的环境和形势所决定的。为了快速应对这种新形势和新变化,^v^迅速调整部署,以适应现在的变化,确保^v^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当前XX^v^刑罚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罪犯收押方面

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v^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v^,增大了^v^刑罚执行的风险。

(二)押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

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对于^v^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v^设施及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三)押犯构成复杂

主要原因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重刑犯将长期缓慢累加,增加了^v^监管改造工作的难度

除了今后犯被取消的13项死刑罪名的犯人都将成为重刑犯外,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期提高到了10年以上。例如,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期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又如,强迫职工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等。这无疑将增加重刑犯的人数。此外,扩大了限制减刑、假释的范围,延长了部分重刑犯法定服刑期限,增加了对罪犯假释的审批条件。众所周知,较一般轻刑犯而言,监管改造重刑犯具有更高的风险,更大的难度。而导致监管改造工作难度增加的因素不仅仅是重刑犯的不断累加,“不得假释”、“限制减刑”及相关法规在压缩限制了刑罚执行部门空间的同时,也使相当一部分重刑犯向前改造看不到希望,回头找不到岸”。在此情况下,要让这样一些罪犯树立起改造信心,积极投身改造,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由于缺少法律的激励因素就变得更加困难。

三、原因分析

(一)^v^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刑罚执行规章制度不规范,有时导致相同刑期的罪犯^v^改造,可能出现不同的执法效果,影响^v^执法公信力。

(二)《^v^法》的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疏漏较多,且至今未出台实施细则,很多原则性的规定未明确执行程序,留下了随意执法的空间,难以避免不规范执法行为发生,给^v^执行刑罚带来很大难度。

(三)关于刑罚执行部门与其他司法部门间相互衔接和配合的问题。^v^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规程中受各种因素影响,一旦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刑法执行工作就无法形成有机、协调、完整的执法链条。一是上级文件和国家法律对重病罪犯收监执行的规定不一致,法院、看守所、^v^对此类罪犯的处理存在分歧;二是罪犯刑满释放后无人接受,特别是老病残和无家可归的刑释人员得不到有效接收安置的问题非常突出。

四、思考及对策

在新时期对^v^刑罚执行挑战是全方位、深层次的;即涉及到法治理念,又涉及到社会综合治理;既涉及到^v^具体执法管理模式,又涉及到权威的司法解释;既涉及到民警执法素质的提高,又涉及到罪犯服刑心态行为的变化。因此,在相应的对策措施方面,必须站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角度,研究相应对策。

(一)形成科学的刑罚执行工作的思想基础

在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v^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树立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首任,在依法刑罚执行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行刑理念。科学的刑罚执行,必须以开放的姿态,加强刑罚执行工作宣传,主动面向社会、走进社会、融入社会,在满足社会 “知情权”的同时,树立和强化^v^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建立长期有效的刑罚执行制度

要做好绩效考核与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工作之间的联系,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对假释等问题做好考核,消除绩效考核与多项实务难点问题之间的矛盾。将绩效考核与减刑、假释等罪犯的出狱改造情形进行联系,更好的完善^v^刑罚执行实务的工作机制。

(三)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化

狠抓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化,进一步深化刑罚执行标准化管理,从执法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入手,排查风险,严密执法程序,细化刑罚执行标准,以完善刑罚执行实施细则和考核指标为重点,构建全方位、多层次、操作性强的刑罚执行规范化管理体系。

(四)加强实践探索,逐步完善健全刑罚执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过硬的专业化执法队伍 针对当前^v^刑罚执行相关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完善的现状,作为基层执法单位,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实践探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试点探索,积累执法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加强理论调研,承接上级部署的调研课题、立法意见征求等工作,通过理论呼吁、提出立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为立法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法律、规章和文件提供参考,为健全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贡献智慧和实践经验。另外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通、配备合理、相对稳定的要求,建立一支从局机关到基层监区的刑罚执行民警执法队伍,确保全局刑罚执行工作的高质高效、稳定运行。严格落实司法部要求配齐配强执法队伍。针对当前执法责任终身追究的高要求和高标准,各级刑罚执行民警队伍必须要集中精力办理好罪犯减、假、暂案件,加强执法监督。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35篇

第五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一、收监的含义

收监是指^v^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收入^v^开始执行刑罚的活动。

1、收监本身就是一个刑事执法活动。

审判和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两个前后相连的阶段,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在^v^内执行刑罚的罪犯,要转至^v^服刑,这是国家法律赋予^v^的一项执法任务,而其他国家机关是没有这种权力的,对罪犯的收监,本身就是在执行国家法律。

2、收监是审判与执行的关连环节,也是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将该服刑人员安全、准确地送交指定的^v^执行刑罚。

3、被收监的罪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二、收监的对象

1.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由我们^v^予以收监,执行刑罚,实施惩罚改造,如果罪犯在两年之内没有再故意犯罪,两年之后则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2.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是介于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3.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在六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但从拘捕羁押开始计算刑期,如果在判决时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三、收监的条件

1.刑事判决必须发生法律效力

A: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B: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C: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案 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法律文书齐备,记载无误

^v^对罪犯予以收监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是提供齐全的记载无误的法律文书。具体是;

人民检查院的起诉书副本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的结案登记表。

3.罪犯的身体状况适宜收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收监。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收监的程序

(一)检验法律文书

这是收监的第一步,^v^在收监罪犯时,首先要检验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无误。

(二)身体检查

对被收监的罪犯,^v^要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并详细填写《罪犯健康检查表》,进行身体检查的目的:

第一、防止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在^v^服刑的罪犯收押入监,根据《^v^法》第17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重点是保外就医的几种情况: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

第二、有利于对罪犯预防、治疗疾病。第三、有利于对罪犯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

(三)人身和物品检查

罪犯补收监时,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1.检查的目的:

A;防止把危险品带入监内,发生行凶、逃跑、自杀、破坏等事故的发生 B;防止把违禁品带入监内进行反改造活动 2.检查的内容: A危险品。B违禁品。

C非日常生活必须品。3.物品的处理:

对检查出来的物品,有区别处理方法,日常生活必需品,交由罪犯自己使用;非日常生活必需品:由^v^保管或经罪犯同意退回家属,赃款、脏物、交由检查院处理。

4.注意事项:

对罪犯的人身物品检查要求干警亲自检查,女犯要由女警进行检查,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四)收监登记

罪犯收监后,^v^干警要及时填《罪犯入监登记表》 对入监登记的要求:

要按表中的要求逐项填写,不要遗漏,填写时不要简单照抄《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要进行认真的核实调查,防止罪犯伪造姓名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情况。

(五)入监谈话及服刑指导

入监谈话主要是询问一些情况,是否认罪,是否中诉,是否有重大线索举报等等,是否有特殊情况。简单介绍本^v^。

(六)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收监之日5日内发出。

第二节

减 刑

减刑:减刑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具备了法定条件的罪犯,依照法定程序,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变更制度。

一、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减刑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和《^v^法》规定,减刑可分为“可以减 刑”和“应当减刑”二种。

“可以减刑”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进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事迹的“应当减刑”的条件:根据《刑法》和《^v^法》的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A: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B:检举^v^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C:有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的; D: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E: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F: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限度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必须服刑的二年以后,才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服刑二年以后的限制。

减刑幅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减到(18——20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3——18年)

减刑限度:根据《刑法》8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实际执行的刑期,从原判

时计算。

有期徒刑

起始时间:被判处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具备减刑条件,才可以减刑。

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后,具备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有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

A: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每次不超过1年。

B: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每次减刑不超过2年。

C: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一般每次减刑不超过3年。

减刑限度:根据《刑法》78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

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实际执行的刑期从原判开始计算。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就不再执行死刑,而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三节

监外执行

(一)监外执行的概念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因符合法定条件,司法机关准其在^v^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简单说就是变更了对罪犯的执行的场所,由^v^内改成^v^外。

1.范围:监外执行是有范围的,从概念中我们得知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2.审批相关是司法机关

(1)收监前的监外执行:即罪犯在交付^v^收监时,人民法院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所批准决定的监外执行

(2)收监后的监外执行:是指罪犯收监后,在服刑改造期间,如果符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由^v^机关批准决定的监外执行。

(3)是一种特别执行方法:

(二)监外执行条件

根据《^v^法》第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有期徒刑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准许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习惯上叫保外就医,这也是在监外执行当中适用最多的情况,(保外就医)那么什么样的疾病算是严重疾病呢?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v^1990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以下 几种情况属于严重疾病,可以准许保外就医。

(1)患病严重,短期内避孕药死亡危险的。(2)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外执行的又一种条件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不致再危害社会的,(1)一种情况是身体残疾,这一条关键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2)另一种情况是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

(三)不准保外就医的条件

1、判处死缓的罪犯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尚未改为有期徒刑之前。

2、自伤自残的罪犯

3、罪行严重、民愤极大

4、有社会危害的。

(四)监外执行的程序

1、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要经过以下审批步骤:(1)初审:对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首先由罪犯所在监区研究通过,报^v^狱政科初审,初审要请驻^v^机关的检查人员参加。

(2)病残的鉴定,初审通过后,属于保外就医这种监外执行的,要由^v^医院对罪犯进行病残鉴定,做出鉴定结论。

(3)取保: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有关^v^要填写《罪犯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采取发函或派干警前行两种方法征求罪犯家庭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罪犯家庭的情况如果公安机关和家属同意,是具备管束和教育能力然后在《罪犯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由取保人和被取保人在《罪犯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签字或盖章,如不同意,则不能办理。

(4)审批:以上程序完事后,由^v^填写《罪犯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病残证明等,报^v^管理局审批,^v^管理局批准后,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v^管理局,^v^管理局要重新复核。

2、实施:罪犯监外执行,经^v^管理局审批同意后,罪犯所在^v^要为其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监外执行证明书》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同时将有关材料交给公安机关,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家后,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到,在规定时间没到公安机关报到的,公安机关要通知^v^负责寻找。

对家居外省市,自治区的罪犯,回原居住地,监外执行的有关^v^可将其档

案材料转给居住地^v^管理局,具体由居住地管理办理,当其监外执行条件不具备时,由所指定^v^办理收监执行。

(五)监外执行的监督和考察

根据《^v^法》27条的规定:对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的监督,^v^每年应派人或者发函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身体和服刑表现。

(六)监外执行的事物处理

1、监外执行的刑期计算:

罪犯监外执行的时间,计入在执行的刑期,但下列情况不应当计入:(1)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离开居住地)

2、监外执行减刑、假释

监外执行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将情况介绍给罪犯所在的^v^,由所在^v^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3、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

原则上由家属负责,但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v^可酌情绐予补助。因公致残,或意外致伤致残的罪犯,由^v^负责治疗,可参照国家劳动法。

4、监外执行的刑满释放

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由其所在^v^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5、监外执行的撤销

(1)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况消失(2)采用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3)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时间的(4)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节

刑罚执行的终结

^v^的执行刑罚的终结,是指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v^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的结束,导致执行刑罚的终结,主要有这样几种法律事实,罪犯服刑期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以及罪犯被依法特赦等。

一、释放的事物处理

(一)释放的概念

是指^v^依法解除服刑罪犯的拘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活动。

1、释放的主体

从^v^执行刑罚的角度讲,释放的主体只能是被^v^关押改造的罪犯,没有被关押改造的罪犯不能成为被释放的主体

2、必须依法释放

释放必须依法进行,依法释放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释放的对象: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必须是刑期已满的,假释的,人民法院裁定的释放或者是国家特赦的,除此之外是不能释放

另一方面:释放活动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也就是必须严格执行释放的规定和要求,处理好罪犯释放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再有:释放是罪犯被依法解除监禁状态,恢复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释放和收监两者是一首一尾,收监是刑罚的开始,而释放是刑罚的结束,释放标志着罪犯在^v^已经执行完刑罚,由罪犯身份恢复为普通公民,被关押改造的罪犯,只有通过释放的法律程度,才能被解除监禁,恢复人身自由,它同样也是一项执行活动,也是狱政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释放的对象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我国^v^对罪犯的释放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刑期已满的就是说罪犯在^v^已服满所判处的刑罚期限或已经服满裁定减刑后的刑期

2、假释的经有关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假释和刑满释放虽然都属于释放的范畴,都是被解除监禁状态,从^v^释放到社会,但它们之间有原则的区别,就是假释符一条件是考验期,而刑满释放则没有

3、人民法院裁定释放的指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由于发现原判决有错误,由人民法院做出新的裁定或判决而被释放的,例如有理申诉。

4、特赦的特赦就是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分子免除其罪与刑的一种法律制度。(1)特赦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

(2)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罪犯为对象,不适用于个别罪犯,对某一个罪犯不适用特赦。

(3)必须是经过一定时间关押改造,确有悔改恶习从善表现的罪犯(4)特赦不是免除罪犯的全部刑罚只是免除其原判刑罚的剩余部分,提前恢复人身自由。

(三)释放前的准备

^v^在罪犯即将释放前,要做好罪犯刑满释放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1、做好出监鉴定

罪犯刑满前,首先由罪犯对自己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实事求是的做出 “自我鉴定”。

然后,就该罪犯所在的监区的罪犯为其做出“民主鉴定”,在罪犯刑满释放前,所在分监区干部要为其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做出出监鉴定,填写罪犯出监鉴定表,对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限的改造表现,做出全面的、客观的、准确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2、审查批准

罪犯的出监鉴定表由监区上报^v^审查批准,鉴定表在罪犯释放时,连同《刑事判决书》一起报送给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3、集中进行出监管理和教育

罪犯在刑满释放出监前:要把他们集中到出监队(1——3月)集中教育

(四)释放工作

罪犯刑期届满时,要及时向本人宣布,予以释放,同时发给《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书》分为正本、副本和存根,正本发给本人,副本移送公安机关,存根留存。

罪犯在服刑满时,如果没有又犯罪或者发现重大余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v^必须按期释放,不得无故或者借故不按期办理释放手续,当然也不允许非法提前释放。

罪犯在刑期届满时,又犯新罪或发现重大余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也要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经裁定判决后,才能不予释放。

参加、文化、技术教育通过考试合格者,在释放时,要发给“文化学历证”和“技术考核”等级证。

由^v^负责保管的刑释人员的物品、现金,在释放时要如数返还。同时发给回家路费及途中伙食费。

二、罪犯服刑期间死亡的处理

(一)罪犯死亡处理的含义:

是指^v^机关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罪犯处理的程序,规定和要求。

罪犯在服刑期间,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都意味着刑罚执行的自然终结,因此法律关系的一方已经消亡了。

(二)罪犯死亡的种类 按罪犯死亡的原因为

1、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亦称“自然死亡”指非外力作用于人体所引起的死亡。(1)生理性死亡(2)病理性死亡

2、非正常死亡

非自然死亡,外因性死亡,意外残废等,指外力作用于人体而引起的死亡。非正常死亡按其性质又分为:(1)因公死亡

指在生产中或工作中发生的死亡,或者在同天灾人祸事件做斗争中而死亡。罪犯的因公死亡,参照有关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并有可靠证明的可按因公死亡处理。

A、从事^v^安排的劳动或活动,非罪犯本人原因造成的死亡。

B、在抢险救灾、救人等紧急情况下,从事对社会有益的活动而造成的死亡。C、在^v^内遭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死亡。D、^v^原因造成的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等。

E、因干警违法乱纪,包括虐待、折磨、殴打致死,而造成的死亡。(2)非因公死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非因公死亡,原因是多种多样,情况也比较复杂常见以下几种:

A、自杀:指罪犯自己施用外力作用于自己的身体而造成的死亡,自杀是罪犯非正常死亡比较常见的一种。

B虐待折磨致死:前面讲如果是^v^警察所折磨致死,属于因公死亡,如果是罪犯之间虐待折磨致死,不能算因公死亡。

C、行凶报复致死:一些罪犯对揭发、检举、批语过自己的罪犯或因其他原因与自己有矛盾的罪犯,心中不满,实施暴力报复行为使其他罪犯致死。

D、殴斗致死:团伙之间或个人之间,因某种原因发生殴斗而致死。E、被击毙而死亡:一种罪犯强行逃跑,在追捕中被干警击毙,另一种情况是罪犯行凶、破坏,暴动等情况,在使用其他方法,如鸣枪警告,使用警棍等制

止无效,非开枪不能制止时,而被干警击毙。

(三)对罪犯犯死亡的处理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根据《^v^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做出死亡鉴定

罪犯死亡后,首先要查清死亡的原因,准确区分其死亡的性质,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是因公死亡还是非因公死亡。

2、发病危或死亡通知书

罪犯因伤或因病生命垂危时,^v^在安排好抢救治疗的同时,要填写《罪犯病危通知书》通知其家属前来探望,特殊情况可拍电报或用电话通知,向其家属说明情况,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在思想上有准备。

死亡的罪犯做出鉴定后,^v^要立即发出《罪犯死亡通知书》通知家属来^v^共同研究处理善后事宜。

3、尸体处理

罪犯死亡后,凡有火化条件的都应当进行火化,骨灰可由家属领回。对少数民族罪犯死亡后的尸体处理可按其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处理。罪犯的尸体不允许交给科研单位或医院使用(除本人有遗嘱)

4、遗物处理

罪犯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物,^v^应认真进行清理,由其家属领回或由^v^代为寄回如果逾期一年仍不来领取的,又无投寄的,又由信托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作价处理,其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36篇

减刑假释大会上服刑人员代表发言稿

尊敬的人民政府,敬爱的各位领导、全体同犯们:

在喜庆千禧迎新春佳节之际,我们迎来了新禧年的第一个减刑、假释大会。这正所谓喜上加喜,庆中有贺,对我们服刑人员来讲:减刑是生命的延续,假释是新生的考验。在今恩赐我们生命,创造新生机遇的减刑、假释之时,请允许我代表全体服刑法人员向尊敬的人民政府、敬爱的各位领导、热情关怀我们的全体“特殊园丁”真诚地道一声:谢谢你们的帮助!谢谢你们的教育!谢谢你们的真诚!向为减刑、假释工作辛勤操劳、竭尽努力、忠守职责、严格执法的中级人民法院、__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表示深深地感谢!向减刑、假释和获得自由回归社会的朋友们表示忠心的祝贺!

长期的改造生活使我们深切的感受到:虽然判刑入狱,咎由自取。但身陷囹圄是不幸的',然而,能在××^v^服刑改造是不幸中的万幸。在这里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人权得到尊重、诚实改造形成风气、贡献突出受到奖励。人人努力学习,个个积极劳动,发挥一技之长,报效政府关怀,形成改造新风气。人民政府忠实地执行党的^v^政策,^v^领导竭尽全力为我们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使我们在改造中受到教益。在这里改造,我们反思——惭愧,无地自容,在这里改造,我们感悟——良知,备感自责;在这里改造,我们意识——人生,无限美好;在这里改造我们真正体会到:殊路同归唯有人间正道……。

说句心理话,哪个服刑人员不想减刑,哪个同犯不愿早日回家。然而,常想想回家,不如常想想减刑,常想想减刑,不如常想想自己的改造言行……。只要大家记住政府的教诲,珍惜改造环境;只要大家顾大体、识大局、维护集体荣誉;只要大家清醒身份意识,不望责任和义务;只要大家肯流汉、勤努力,下次减刑会有你。

奥斯特洛夫斯基曾经有一句明言:我只相信一条,灵魂是在劳动时产生的,劳动是一切灵感的最好医生。请人民政府放心,我们一定遵守监规纪律,牢记罪犯行为规范,积极改造,用我们的劳动汗水洗涤灵魂。请让我以诗来表达此时此刻的心情:

在我崇拜你之前/我以为世界是个荒原/从我崇拜你开始/我才感受到世界是个乐园/过去的许多岁月/对我像一缕轻烟/当我接受改造时/虽然痛苦/却总感觉到许多庆幸在身边/你眼底一丝光彩/抵的住万语千言/你唇边灿烂一笑/就是我欢乐的源泉/在这个大墙内的世界/有了你/我才感受到命运是何等周全/总有那么一天/让我们牵手跨越那条白色的警戒线/如果有缘/让我们在墙外握手相见,共享兰天。

谢谢大家!

减刑假释调研汇报材料范文 第37篇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五节 释放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三节 生活、卫生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v^刑事诉讼法》、《^v^^v^法》、《^v^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九条 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 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 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羁押服刑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和管理材料存入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三条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四条 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第十六条 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第十七条 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 罪犯符合《^v^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书面意见的人员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第二十一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四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妊娠检查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

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收到批准、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交罪犯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看守所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应当是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

第三十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二条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五)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八条 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 释放

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其在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第四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四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将男性和女性罪犯、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分别关押和管理。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对罪犯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对罪犯适用分级处遇,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结果确定,并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对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在其活动范围、会见通讯、接收物品、文体活动、奖励等方面,分别实施相应的处遇。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条 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外国籍罪犯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四十八条 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讯;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讯。

第五十条 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罪犯近亲属、监护人不便到看守所会见,经其申请,看守所可以安排视频会见。

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本次会见、通讯。

第五十一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五十二条 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应当出具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工作证,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五十三条 因起赃、辨认、出庭作证、接受审判等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公函,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出,并当日送回。

侦查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取证,并持有侦查机关所在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并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探亲时,不得出境。

第五十六条 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五十七条 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出所办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第五十八条 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

罪犯因特殊情况不宜离所出庭的,看守所可以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第五十九条 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第三节 生活、卫生

第六十条 罪犯伙食按照^v^财政部门、^v^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 罪犯应当着囚服。

第六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尊重其生活、饮食习惯。罪犯患病治疗期间,看守所应当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第六十三条 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

看守所检查、接收送给罪犯的物品、钱款后,应当开具回执交与送物人、送款人。

罪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钱款。罪犯刑满释放时,钱款余额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领回。

第六十四条 对患病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

第六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外国籍罪犯死亡的,应当立即层报至省级公安机关。

罪犯死亡的,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六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罪犯改造表现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情况由管教民警填写。考核以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情况为主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分级处遇、奖惩和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管理规定,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爱护公物或者在劳动中节约原材料,有成绩的;

(四)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五)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对罪犯的物质奖励或者记功意见由管教民警提出,物质奖励由看守所领导批准,记功由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看守所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看守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

第六十八条 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由其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探亲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亲期间不得离开其亲属居住地,不得出境。

看守所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不得将罪犯离所探亲时间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六十九条 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离所探亲证明书。罪犯应当在抵家的当日携带离所探亲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返回看守所时,由该公安派出所将其离所探亲期间的表现在离所探亲证明书上注明。

第七十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民警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盗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罪犯的记过、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时间为五至十日,禁闭期间暂停会见、通讯。

第七十一条 看守所对被禁闭的罪犯,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教育帮助。对确已悔悟的,可以提前解除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期满的,应当立即解除禁闭。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七十二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制度,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教育。

第七十三条 对罪犯的教育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十四条 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第七十五条 看守所应当结合时事、政治、重大事件等,适时对罪犯进行集体教育。

第七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七十七条 看守所应当积极争取社会支持,配合看守所开展社会帮教活动。看守所可以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接受教育。

第七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鼓励罪犯自学。

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第七十九条 看守所应当加强监区文化建设,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改造环境。

第八十条 看守所应当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培养劳动技能,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罪犯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

第八十一条 看守所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看守所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看守所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罪犯在看守所内又犯新罪的,由所属公安机关侦查。

第八十五条 看守所发现罪犯有判决前尚未发现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八十六条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关押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看守所。

第八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2008年2月29日发布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v^令第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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