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征(汇总5篇)

山崖发表网合同范本2023-01-11 15:31:47110

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1篇

缴费期指的是保险的缴费期限,长险通常是一年以上,短险通常指的是一年。

当然,长期险,可以选择一次^v^完,又称趸交,也可以分期缴纳,2年、3年、5年、10年、15年、20年、25年和30年,一般最长30年缴费,也有一些是19年、29年的,美其名曰:少缴一年保费。

一般而言,保额一定的情况下,缴费期越长,年交保费越少,但总保费也会越多,可以理解为银行贷款,贷款时间长了,利息要多一些。

举例:30岁女性,50万保额的工银安盛御享人生重疾险,20年缴,每年保费15395元,要是改成30年缴,每年保费则变为12135元。

这样,从总保费来看,20*15395=307900;30*12135=364050,30年的总保费要高出不少,但从每年的保费而言,要多。而且现在的重疾险一般都有豁免的责任,拉长缴费年限,当下压力小,金融杠杆更大些。

储蓄险的保险责任相对没有那么大,想要收益快速体现,缩短缴费年限是一种办法。

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2篇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不同含义

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也就是投保人已经提交投保单,保险公司通过核保的当天。

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履行合同条款。也就是投保险人缴纳保费的义务,和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2.成立和生效不在同一天

虽然《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但国内保险都是按照“零时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时或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零时起保制”也会在合同中写明“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具体的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按照上面所说的三种情况举例子

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时,一般情况下都是当天成立第二天生效。

附条件成立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比如有些旅游险要求生效时被保险人因在去目的地的交通工具上,或已离开居住地后才生效。

期限到达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有部分短期险在购买后保险合同成立,但要在三天后生效,这就是期限达到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3篇

保险合同是有多种特征的合同,具有4种法律特征分别是射幸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附合合同。关于这4种特种的合同我们依次讲解他的特性。

1.射幸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

也就是保障类保险合同是有很大杠杆作用的,理财类保险合同在缴费期发生保险事故很有可以没有杠杆作用,合同退还保费。

2.有偿合同

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也就是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用。

3.双务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

这和《保险法》第十条对应,投保人和保险人都享有权利和义务

4.附合合同

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也就是每个保险产品的条款都是事先拟定好的,投保人签字购买就是接受此条款,不能因为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更改。

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4篇

在宽限期内,要是还是无法补足保费,保单就会进入中止期。这是中间的中。保单这个时候是失效的,要是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会负责。中止期两年。

但在两年内,若能把未交的保费和利息补上,并且需要做重新的健康告知,保单可以复效,重新恢复效力。当然,等待期需要重新计算了。

超过2年中止期不复效,保单彻底终止,终结的终,只能退保拿回现价了。

以上便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时间,有时候差一天,就差很多,可能会是能赔和不能赔的天壤之别!

当然,现代人这么卷,这么忙。有个贴心的保险顾问来时时提醒是非常重要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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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5篇

保险合同的主题分为三类分别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

1.保险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

上面《保险法》第十条中有对保险人的表述,保险人即保险公司。

(2)投保人

即购买保险的人,简单来说就是交钱的那个人就是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中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就是我们的给谁买保险,保的谁,这个谁就是被保险人。

(2)受益人

受益人就是能获得保险金的人,关于受益人可以参考文章《受益人怎么设定》。

3.保险合同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代理人是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也就是说保险代理人可能是机构也可能是个人,是机构的就是代理机构,是个人的就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

(2)保险经纪人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也就是说保险经纪人是和客户站在同一个立场的。为客户办理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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