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行政检察优秀案例范文(优选7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3-01-10 15:20:46171

全国行政检察优秀案例范文 第一篇

黄河是中国第二长河,由于河流中段流经黄土高原地区,夹带了大量的泥沙,是世界上含沙量最多的河流,黄河下游近千公里因此成为“悬河”,给行洪、防汛带来困难。山东省某县位于黄河下游,县域内黄河流长67千米均为“悬河”。《_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_中央、_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第五章第三节明确提出,推进滩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滩区水源和优质土地保护修复,严格限制自发修建生产堤等无序活动,依法打击私搭乱建等行为。案涉违法占用黄河滩地,不仅违反上述规定,损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还给行洪安全带来隐患,危及滩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在依法监督人民法院准确、全面履行执行职责的同时,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参与共同保护黄河滩地,以实际行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司法保障。

全国行政检察优秀案例范文 第二篇

江西省某县濒临鄱阳湖,北通长江,地处“五水汇一湖”要冲,县域内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直接影响鄱阳湖以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_长江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_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耕地、草地、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因此,对长江流域内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更应当严格执法,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并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督促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的同时,确保被执行人切实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推动实现对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合力保护、全面保护。

全国行政检察优秀案例范文 第三篇

长江是我国水路运输的黄金通道。做好长江交通运输船舶的监管工作,对于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保障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挂靠船舶出现“挂而不管”、违规航运等,不仅影响水路运输安全,还对江河水域环境造成危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均明确禁止水路运输经营者出租、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_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避免和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鉴于对挂靠船舶“挂而不管”、监管不力具有一定普遍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上下一体联动,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船舶经营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有效消除挂靠船舶对长江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助力长江水路运输领域问题的溯源治理、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徐日丹 刘亭亭)

全国行政检察优秀案例范文 第四篇

电镀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重金属的废水废渣,是我国列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整治的重点行业。做好长江流域电镀企业的污染防治,实现清洁生产,对于防治重金属污染以及生态保护尤为重要。《_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长江流域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该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包括电镀产业在内的9类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生态破坏。《_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检察机关立足当地产业布局特点,借助大数据赋能,透过个案发现多个电镀企业有同类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法院纠正终结执行裁定、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系列行政处罚集中执行到位;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长江生态保护法治宣传,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引导企业绿色经营、规范经营。

全国行政检察优秀案例范文 第五篇

参选案例

目录

1.崔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案

2.张某等人诉天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监督案

3.闫某诉河北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

4.李某丙诉山西省某县政府撤销建设用地使用证监督案

5.刘某诉内蒙古某市自然资源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监督案

6.张某诉辽宁省某县农合局履行报销医疗费用职责监督案

7.吉林省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非法占地行政处罚监督案

8.许某等人诉黑龙江省某市人社局行政不作为监督案

9.厉某诉上海市某区卫健委、市卫健委其他行政行为监督案

10.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对交通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监督案

11.潘某诉江苏省某市人社局退休行政审批监督案

12.王某诉江苏省无锡市某区市场_行政登记监督案

13.浙江省某县法院及行政机关违法减免罚款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14.陈某诉安徽省某市某区人社局撤销劳动监察决定监督案

15.福建省某市市场_未依法履行对个体工商户监管职责监督案

16.福建省某县卫健局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17.陈某甲等人诉江西省某镇、某县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监督案

18.付某诉山东省某县国土局及第三人夏某土地登记监督案

19.某百货公司诉山东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

20.毛某诉河南省某市公安局、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监督案

21.敖某诉湖北省某县房管局不履行行政登记职责监督案

22.王某甲诉湖北省某县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虚假诉讼监督案

23.胡某诉湖南省某市某镇政府行政强制监督案

24.湖南省某县土地违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25.杨某诉广东省某市税务局涉税行政争议监督案

26.广西刘某等人诉相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

27.海南省某市某区检察院对某区法院超标的额查封监督案

28.重庆市某区农业农村委履行农村土地流转行政管理职责监督案

29.张某诉重庆市某区某街道办行政赔偿监督案

30.四川省某县刘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31.贵州省某市自然资源局罚没财物管理监督案

32.某供水公司诉云南省某县水务局取水许可监督案

33.西藏自治区某县涉土地征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系列案

34.韦某、黎某诉陕西省某市某区建设局撤销备案登记监督案

35.甘肃省某县人社局怠于履行技能培训管理职责监督案

36.甲公司诉青海省某市房管局不履行补偿职责监督案

37.某汽车养护中心与新疆人社厅、某市人社局及余某工伤认定监督案

38.新疆兵团某垦区检察院对某垦区法院违法收取诉讼费监督案

1.崔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抗诉 政府信息公开

【案例简介】

崔某与马某再婚后将户口迁入某胡同17号公房承租人马某处。2013年马某去世。2014年,马某长子及孙子将户口迁入某胡同17号。崔某得知此事,认为马某已经去世,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未经户主同意不应办理户口登记,遂向某分局申请公开“某胡同17号户籍信息中马某长子及马某孙子迁入的文件信息”。某分局答复该信息不存在。崔某诉至北京市某区法院,某区法院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崔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崔某向北京市某检察院申请监督。某检察院听取了崔某和某分局的意见,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总队座谈调研并向东城、丰台等分局询问实践中户口迁移的做法,查明,户口迁入材料中有一份已去世的“马某”签字的《户主同意书》,实践中市内户口迁移要求双方到场,不能到场的,_门会要求提供户主授权书或户主同意书。检察机关还了解到,马某去世后,其公房的承租人已依法变更为崔某,但崔某被马某长子及孙子赶出家门,居住条件十分恶劣,崔某的腾房诉讼已判决但迟迟未执行。某检察院认为,《户主同意书》是某分局办理马某长子及孙子户口迁入的依据,某分局认为该份《户主同意书》并非办理这次户口迁移的依据、不属于审批信息,因此未向崔某公开的理由不充分,法院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某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案发回重审并得到改判。

某检察院提请抗诉后开展化解工作,与公安机关和法院执行部门沟通协调,目前,公安机关为崔某办理了新的户口簿,民事判决亦及时得到执行,崔某已搬回原住所居住。

【意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在办案中将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放在首位。检察机关坚持“穿透式监督”和“能动监督”的工作理念,在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监督的同时,将抗诉的势能转化为解决纠纷的动能,积极与法院和行政机关沟通协调,解决老百姓的困难,让老百姓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2.张某等人诉天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监督案

【关键词】

行民交叉 检察听证 一揽子解决争议

【案例简介】

2000年,张某、付某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住宅,因小区前一闲置空地的开发使用问题,张某、付某及小区其他业主与小区开发商存在长期的民事纠纷。2019年6月,开发商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在该争议地块建设围墙,张某、付某与小区其他业主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未果,便将开发商正在建设的部分围墙推倒。天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于2019年6月30日分别对张某、付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张、付二人不服,向天津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处罚决定。2019年11月,张某、付某起诉请求撤销某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书,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二人诉讼请求,后二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张某、付某向天津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

天津市检察院某分院经调查核实认为,本案申请人推倒的围墙虽未经规划审批,但申请人的行为仍具有违法性,法院对主要事实认定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但考虑到申请人推倒围墙是由于小区业主长期向相关部门反映围墙违法建设无果,违法情节较轻,且引发该行政争议的根源问题是该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长达近20年的民事纠纷,若仅就案办案,该民事纠纷仍将存续,申请人及小区其他业主与开发商、行政机关之间仍存在着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可能。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该院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搭建沟通对话平台,听证会查明,因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缺乏沟通,张某、付某对开发商建设围墙的目的存在误会,开发商修建围墙不是为了开发争议地块,而是出于规范管理的需要。听证会后,某分院继续加强与各方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分别指出张某、付某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公安机关取证过程存在的不足,以及开发商“未批先建”问题。2021年4月20日,该院组织召开争议化解协调会,最终张某、付某表示认可行政处罚结果,开发商表示将加强与小区业主沟通,并从提升小区业主生活质量的角度依法使用争议地块。张某、付某递交《撤回监督申请书》,相关行政、民事争议得到一揽子解决。

【意义】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存在大量行政、民事争议相互交叉的情形,相关联民事争议的解决对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听证会,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的平台,促进行政争议与一起近20年的民事纠纷一并化解,充分保障了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3.闫某诉河北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抗诉 工伤认定 举证责任分配

【案例简介】

2015年7月22日晚21时许,闫某在工作中遭到三名身份不明人员殴打,致左侧尺骨骨折,三名致害人逃离。闫某向河北省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闫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一审、二审法院均予以支持。2018年4月19日,某市人社局根据生效判决,在重新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闫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闫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用人单位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均无证据证明闫某系非工作原因受伤,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属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案涉决定书,并责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闫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受意外伤害系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闫某诉讼请求。闫某申请再审后被裁定驳回,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河北省检察院抗诉。

河北省检察院审查认为,某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本案争议焦点为闫某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以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闫某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已完成关于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初步证明责任。某市人社局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闫某所受暴力伤害系非工作原因导致,亦未对闫某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闫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应由某市人社局对闫某所受暴力伤害系非工作原因导致承担举证责任。在某市人社局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上述主张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终审法院对此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河北省检察院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行政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意义】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非工作原因导致,在行政诉讼中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检察院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监督法院严格依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信力。

4.李某丙诉山西省某县政府撤销建设用地使用证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检察建议 确权登记

【案例简介】

山西省某县政府分别向李某甲(李某乙的叔父)、李某丙颁发的065号、0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用地有相互重叠部分,2014年李某乙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李某丙的0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案经人民法院多次审理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登记机关向李某丙颁发的0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9年,李某丙起诉请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0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李某丙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多次赴某县了解案情,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经释法说理,李某丙撤回了监督申请。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李某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撤销后向某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但至今未得到确权登记发证。某县自然资源局存在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缓慢的问题,可能引发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属地管辖,某市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交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17日制发检察建议书,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公开宣告送达,提出整改建议。某县自然资源局回函表示已责成专人认真整改落实,正在积极推进确权发证工作。

【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应当把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做实行政检察的落脚点。通过落实“一案三查”机制,发挥一体办案优势形成化解合力,切实提升行政检察的监督质效。为有效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多措并举,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最终当事人撤回了监督申请,持续7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5.刘某诉内蒙古某市自然资源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再审检察建议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简介】

2018年6月11日,某市自然资源局(原某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刘某在原有房屋东面建成彩钢房,南面、东北面二处建有砖瓦房,总面积350平方米。经与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实并通过卫星航拍图比对一致后,确认该房屋未取得规划审批私自建设。规划局向刘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上记载“拒签”。6月15日,规划局以刘某私自建设房屋,违反《_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刘某于6月20日前拆除。刘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规划局对刘某的违法建筑实施了拆除。2018年8月24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刘某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求确认规划局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某市法院一审认为,规划局提交的证据能确认刘某的该三处建筑为违法建筑,事实清楚刘某未按告知期限自动拆除违法建筑,规划局强制拆除了刘某违法建筑物,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_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规划局在复议期限内实施拆除的行为明显违法,遂向某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7月7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规划局强制拆除案涉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因违法拆除刘某房屋所造成直接损失562700元。

【意义】

《_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是对强制拆除规定的特殊程序,实施强制拆除须满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限内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秉着同级监督更快捷救济当事人,更好诉源化解矛盾的原则,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纠正,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6.张某诉辽宁省某县农合局履行报销医疗费用职责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抗诉 医疗报销

【案例简介】

2015年5月23日23时许,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系摩托车单方事故。张某先后入住两家医院治疗。经辽宁省县农村合作医疗局(以下简称县农合局)调查,认定张某系交通事故导致受伤,遂作出不予报销监管决定。张某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农合局履行医保报销职责。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县农合局经调查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系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范围》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的规定,因此作出的不予报销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张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亦被以相同理由驳回。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经审查提请辽宁省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国家建立新农合的目的是充分保障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发生特定情形时享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_社会保险法》并未将交通事故作为不予报销的法定情形。《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范围》虽然规定了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诊疗费用不属于新农合的报销范围,但结合《_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该“交通事故”不予报销,应当理解为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侵权交通事故,这与该法中“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不予报销情形相衔接,符合立法目的,张某的情形应当属于新农合的赔付范围。2021年1月25日,辽宁省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10月28日,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县农合局在60日内对张某依法履行医疗费报销职责。12月24日县农合局为张某报销医疗费111700元。

【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正确理解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立法目的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推动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纠正错误裁判,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7.吉林省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非法占地行政处罚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检察建议 专项监督 黑土地保护

【案例简介】

王某波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吉林省某县某镇平方米耕地用于建饭店、洗车场。2017年7月14日,吉林省某县自然资源局对王某波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元。王某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月25日,某县自然资源局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县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由某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某县人民政府责成某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执行,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某县检察院在办理另一申请执行监督案中发现该案线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经对现场实地踏查发现,违法建筑虽已拆除,但土地被砂石覆盖,硬化地面未清除,并未恢复土地原状亦未达到耕种条件。某县检察院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履行组织执行职责,恢复土地原状。某县自然资源局采纳检察建议,立即将土地恢复原状,实现复耕复种。

为保护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某县检察院联合自然资源局实地踏查,发现大量土地未恢复原状等问题。某县检察院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林业局、水利局、税务局、环保局、农业农村局、农经总站等8个行政执法单位召开保护黑土地联席会议,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制定《关于建立开展黑土地保护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某县检察院组织开展黑土地保护专项监督,相继提出检察建议15件。专项活动开展以来,通过检察监督,恢复土地原状平方米,拆除非法建筑1540平方米。

【意义】

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__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职能作用,以监督违法占地行政处罚个案为切入点,开展专项监督,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以检察监督实际行动,保护黑土地,守护东北大粮仓。

8.许某等人诉黑龙江省某市人社局行政不作为监督案

【关键词】

行民交叉 再审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三级联动

【基本案情】

1979年起,许某等人在黑龙江省某市人民银行下属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后归属某市银业开发总公司),期间,所在单位一直未给许某等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等,直至许某等人下岗。1999年2月,银业开发总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其债权债务由某市工商银行承担。2010年,与许某同公司的栾某等28人向市人社局投诉,要求市工商银行承担养老保险等待遇,市人社局受理并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要求某市工商银行承担栾某等28人的养老保险等相关待遇。后经诉讼,栾某等28人的相关待遇得以给付。许某等人得知栾某等28人维权经过后,就相同问题向市人社局投诉,市人社局答复该投诉不在其受案范围。2017年7月19日,许某等人不服市人社局的答复意见,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令市人社局依法履职,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驳回了许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许某等人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检察机关查明,许某等人在2017年提起案涉行政诉讼之前,曾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许某等人不服仲裁决定,起诉至某区法院,该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许某等人以市人社局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为由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许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未经行政机关受理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中发现,案涉生效行政判决依据是某区法院(2014)34号民事判决作出,而该民事判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权处分的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范畴的追缴社会保险费事项行使了审判权,即法院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经省检察院指导,市检察院将该案件线索交由某区检察院办理。经区检察院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某区法院撤销了34号民事判决。后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市中级法院裁定再审。2021年1月28日,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和行政机关的原行政行为,责令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意义】

检察机关以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处理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使法定程序的运转时间得以缩短,提高了案件质量、降低了司法成本,高效高质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行民交叉”问题,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厉某诉上海市某区卫健委、市卫健委其他行政行为监督案

【关键词】

原告诉讼权利 撤诉 抗诉

【案例简介】

厉某因不服上海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卫健委)所作答复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厉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厉某遂上诉至上海市某中级法院,该院裁定撤销某区法院一审裁定,并指令某区法院继续审理。后某区法院重新对本案进行审查。开庭当日,因疫情期间进入法院的安检程序更为复杂,厉某于原定开庭时间15分钟后方进入法庭某区法院遂以厉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照撤诉处理。厉某不服,向某中院立案庭邮寄再审申请书但被退回,遂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检察院审查后提请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对该案进行抗诉。

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认为,《_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预定的开庭时间为9点30分,而厉某于9点29分已到法院门口。厉某主观上没有拒绝出庭的意图,客观上也在开庭当日前往了法院。虽然其进入法庭的时间迟了15分钟,但并未造成庭审无法继续的严重后果。法院仅以厉某迟到15分钟为由,认定其“拒不到庭”,既与事实不符,也对当事人过于严苛。依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撤诉后无法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若裁定按照撤诉处理,实际上将使当事人丧失诉权。某分院依法提出抗诉。

某中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2021年5月26日,再审裁定撤销行政裁定并发回某区法院重审本案。

【意义】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当事人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以后,当事人不能另行起诉,亦即撤诉在行政诉讼中意味着当事人彻底丧失诉权。由于行政诉讼中撤诉的 “不可撤销性”,法院应当审慎地作出“按照撤诉处理”的裁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为了维护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类似的迟到行为,合议庭可以采用批评教育、训诫等方式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和处理。检察机关基于案件事实,通过抗诉监督人民法院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裁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10.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对交通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监督案

【关键词】

道路交通 行政处罚 类案监督

【案例简介】

2020年8月份以来,多名行政相对人在上海市中环线某路下匝道,驾驶机动车经过两次虚线变道后进入右转车道,事后被上海市某区公安分局以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为由处以罚款200元。

某区检察院在受邀参与共同化解行政争议中发现,该道路发生多起道路交通违法,系交通违法易发多发路段,经调查核实查明,上述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问题,是造成该路段连续变道违法行为高发且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某区检察院据此向某区公安分局提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涉案道路交通标线设置合理性研究,进一步优化道路设置。

2021年初,某区公安分局采纳检察建议,对上述中环线下匝道右转车道的路面标线进行了整改,避免驾驶人员产生误判和不必要变道,提升了道路标线设置的合理性。目前,该路段违法数量明显下降,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意义】

道路交通是城市运行和市域治理的重要方面,道交行政执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同时,从同一地点、同一类型的多起违法变道案件中,发现实质上的道路标线不合理造成高发频发的违法问题,通过类案监督促进交管行政部门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标线和技术监控设备,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检察机关助力行政机关破解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难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的身边事和烦心事,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行政争议根源,体现了行政检察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综合效果。

11.潘某诉江苏省某市人社局退休行政审批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提前退休 行政审批 抗诉

【案例简介】

潘某(1960年5月生)自1985年起在江苏省某市电缆厂工作至2004年8月该厂破产。潘某职工档案中一份《企业职工档案工资审批表》记载其工种为“挤橡”(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电缆厂工资发放名单》反映潘某自1991年4月至2001年3月在电缆车间工作,但未逐年记载工种。2015年5月,潘某向某市人社局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该局认为潘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未满8年,不予审批提前退休。潘某不服,向某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潘某提出上诉,某中级法院判决认为,潘某不符合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基础条件。潘某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依法审查后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江苏省检察院经调取原始全部档案材料、查询当时工资登记政策、询问同车间负责人、核实同种情形行政机关处理情况等查明,潘某自1991年至2000年在电缆车间工作,该车间有毒有害工种与非有毒有害工种系分开制作工资发放名单自1991年企业职工工资改革为一张工资审批表记载工资变动情况后,潘某仅有一张工资审批表无工种变化记录与潘某相同情况的其他工人已获批提前退休。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经调查证实潘某从事“挤橡”工作满八年以上,工种未发生过变化行政机关对相同情况作出相反的处理结果,明显不当。据此,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再审过程中,人社局同意为潘某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补发相关待遇,2021年6月18日,人社局为潘某补办了提前退休手续,并补发2015年6月至2021年6月退休待遇18万余元。

【意义】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是对特殊劳动群体进行的劳动保护。检察机关围绕特殊工种工龄认定问题,通过调取原始全部档案材料、查明当时工资登记政策、搜索同种情形行政机关处理情况等证据,根据优势证据标准,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明晰案件基本事实,据此针对行政机关同种情形不同处理情况,依法提出抗诉予以监督,促成行政机关再审中主动认领职责,实质性解决问题,维护特殊工种劳动者合法权益。

12.王某诉江苏省无锡市某区市场_行政登记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冒名企业登记 跟踪问效

【案例简介】

2009年,王某被钱某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某机械厂投资人。后因某机械厂涉及民事纠纷,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王某被冒名注册登记的事实。后王某向无锡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于2018年5月17日向王某出具行政告知书,告知因无法进行核实,故作延期处理,后未给予其他答复。2019年4月22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工商核准登记。法院以登记行为已超过5年最长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王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依职权受理案件。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涉及企业设立核准登记和对举报申请撤销复查处理两个行政行为,王某起诉时未明确表达被诉行政行为是具体指向哪一个行政行为,法院未经释明被诉行政行为直接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无锡市检察院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强化跟踪问效,与法院沟通后达成共识,认为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王某被冒名登记事实,行政机关对冒名企业登记行为负有主动纠错职责,检察机关可继续通过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实质性化解争议,有利于及时解决当事人诉求。检察机关遂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主动纠错,撤销上述冒用王某名义的企业注册登记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能转移到行政审批局履行,将该案移送该局处理。区行政审批局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且撤销登记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以上情况,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促进解决本案行政机关争议的问题。听证会后,区行政审批局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王某撤回再审请求,2021年6月28日,法院作出终结审查裁定。为统一裁判尺度,检察机关加强类案监督,与区法院会商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对于此类因当事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不作实质性审查的案件,由检法两家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

【意义】

冒名企业登记不仅侵害他人姓名权,同时由于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产生债务纠纷,使得被冒名之人莫名背负连带之债,财产权益亦严重被侵害。登记机关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冒他人之名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主动纠错。检察机关抗诉后跟踪问效,推动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冒名企业登记,并会同法院就冒名企业登记裁判现实困境,共研裁判标准,统一案件裁判尺度。

13.浙江省某县法院及行政机关违法减免罚款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减免罚款 超越职权 类案监督 争议化解

【案例简介】

2021年3月,浙江省某县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开展的行政处罚中罚款及加处罚款执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某县法院与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非诉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互致结案函等方式违法减免罚款本金。经调查查明:2014以来该县法院先后5位法官在共105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违法减免罚款本金问题,减免罚款本金涉及10个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涉及3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5家企业、99名个人,减免放弃金额达万元。

某县检察院认为,不同于民事“意思自治”原则,行政处罚具有法定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减免罚款本金的权力,且法院已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及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以结案函等方式对罚款本金予以减免放弃并执行结案属于超越职权,明显违反法律规定。2021年8月,该院依法分别向县法院及相关行政机关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上述案件全部恢复执行,办案法官受到党政纪处理。鉴于案件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多,法院及行政机关存在过错等因素,该院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联合法院、行政机关、属地乡镇等积极参与后续对被执行人的释法说理与矛盾争议化解工作,通过分类处理无一出现申诉信访等问题,取得良好效果。

鉴于部分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确定一名法官统一集中办理,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存在违法可能性较大,上级检察院遂在全市部署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截止2021年10月底,全市检察机关先后对违法受理裁定、违法减免罚款本金、怠于执行等违法问题发出检察建议268件对审执人员违法问题提出检察建议6件次针对行政机关存在的违法问题先后提出检察建议36份,有效推进依法行政。

【意义】

根据《_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在执行阶段有条件的减免当事人加处的罚款和滞纳金,但无权力对罚款本金予以减免放弃。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和法院再对罚款本金进行减免,变相改变了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违法减免或放弃罚款本金进行监督,同时坚持对事类案监督和对人监督,纠正法院及行政机关错误执行理念,从源头上整治执行“顽疾”,有力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14.陈某诉安徽省某市某区人社局撤销劳动监察决定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抗诉 穿透式监督 诉源治理

【案例简介】

2015年1月,某公租房工程建设中,部分农民工向安徽省某区人社局投诉项目负责人陈某拖欠工资。2月13日,区人社局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陈某一日内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于当日以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某区检察院经审查,因证据不足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6月10日,陈某诉请撤销责令改正决定书。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某市中级法院指令某区法院重审,该院认为责令改正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区人社局提起上诉,某市中级法院认为再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市检察院经审查卷宗、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查明:某公租房工程由某建投公司发包、某建设公司中标,经层层非法转包陈某以项目负责人的名义组织施工,期间因农民工投诉欠薪,该区人社局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但未实际执行所投诉欠薪问题属实,但认定责任主体为陈某证据不足,后经某区人民政府委托审计,陈某并不欠薪某建投公司等牵头处理欠薪问题,农民工工资已得到妥善支付某建设公司收尾施工,公租房亦验收入住。经审查认为,责令改正决定书认定陈某拖欠工资基本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且部分证据形成于作出该决定之后行政机关仅举证一名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属程序违法责令陈某一日内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违反合理行政原则。综上,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且明显不当,法院判决存在错误。某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于2021年4月7日再审后采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责令改正决定书。

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区人社局执法不规范以及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非法转包、分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分别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全区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均获采纳整改。

【意义】

检察机关将“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融入行政检察工作,长达6年之久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同时坚持全面审查与诉源治理相结合,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运用检察建议将监督触角延伸至社会治理领域,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15.福建省某市市场_未依法履行对个体工商户监管职责监督案

【关键词】

一案多查 督促行政机关履职 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简介】

2019年10月至11月间,吴某在福建省某市辖区通过工商登记分别注册成立两家个体工商户,并分别开设对公银行账户,后将前述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等出售给他人(另案处理)。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前述对公账户共接收非法钱款共计3300万余元。2021年5月15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买_家机关证件罪对吴某提起公诉。

某市检察院刑检部门在办理吴某买_家机关证件一案中发现,嫌疑人吴某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出售牟利。刑检部门及时将上述线索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通过查阅卷宗、讯问当事人、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企业信息查询,发现嫌疑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后并未实际经营即被出售用于接受非法钱款,实为“空壳市场主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审查、营业执照办理过程中以书面审查为主,未进行实质审查。这些用于犯罪的市场主体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仍处于存续状态,存在继续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危害性。经查,嫌疑人注册的对公账户共接收非法钱款共计3300万余元。2021年5月25日,某市检察院针对该案中反映出的行政管理漏洞,向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加强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管理,依法履行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职责,对涉案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理。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随即启动销户清理专项活动,除对涉案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处置外,共清理580余家连续两年未年报、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其中的78家流入非法款项近5亿元。同时加强对企业登记活动的监督管理,在窗口发放相关材料宣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和买卖营业执照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同时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发的“登记注册身份验证”小程序,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身份进行逐一验证,切实加大审查力度。

【意义】

全国行政检察优秀案例范文 第六篇

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清江源头,属于《_长江保护法》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护的范围。《_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本案中,某体育文化旅游公司在清江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占地建设滑雪场项目,违反上述规定,也不符合《_长江保护法》第三条、《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对此,检察机关立足行政检察职能,在监督生效行政裁判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怠于履职情形,对此一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搁浅”四年未被处理的非法建设得以拆除,以实际行动助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全国行政检察优秀案例范文 第七篇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正确理解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立法目的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推动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纠正错误裁判,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3.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对交通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监督案

【关键词】道路交通  行政处罚  类案监督【案例简介】2020年8月份以来,多名行政相对人在上海市中环线某路下匝道,驾驶机动车经过两次虚线变道后进入右转车道,事后被上海市某区公安分局以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为由处以罚款200元。某区检察院在受邀参与共同化解行政争议中发现,该道路发生多起道路交通违法,系交通违法易发多发路段,经调查核实查明,上述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问题,是造成该路段连续变道违法行为高发且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某区检察院据此向某区公安分局提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涉案道路交通标线设置合理性研究,进一步优化道路设置。2021年初,某区公安分局采纳检察建议,对上述中环线下匝道右转车道的路面标线进行了整改,避免驾驶人员产生误判和不必要变道,提升了道路标线设置的合理性。目前,该路段违法数量明显下降,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意义】道路交通是城市运行和市域治理的重要方面,道交行政执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同时,从同一地点、同一类型的多起违法变道案件中,发现实质上的道路标线不合理造成高发频发的违法问题,通过类案监督促进交管行政部门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标线和技术监控设备,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检察机关助力行政机关破解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难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的身边事和烦心事,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行政争议根源,体现了行政检察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综合效果。

4.王某诉江苏省无锡市某区市场_行政登记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冒名企业登记  跟踪问效【案例简介】2009年,王某被钱某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某机械厂投资人。后因某机械厂涉及民事纠纷,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王某被冒名注册登记的事实。后王某向无锡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于2018年5月17日向王某出具行政告知书,告知因无法进行核实,故作延期处理,后未给予其他答复。2019年4月22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工商核准登记。法院以登记行为已超过5年最长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王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依职权受理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涉及企业设立核准登记和对举报申请撤销复查处理两个行政行为,王某起诉时未明确表达被诉行政行为是具体指向哪一个行政行为,法院未经释明被诉行政行为直接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无锡市检察院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强化跟踪问效,与法院沟通后达成共识,认为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王某被冒名登记事实,行政机关对冒名企业登记行为负有主动纠错职责,检察机关可继续通过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实质性化解争议,有利于及时解决当事人诉求。检察机关遂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主动纠错,撤销上述冒用王某名义的企业注册登记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能转移到行政审批局履行,将该案移送该局处理。区行政审批局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且撤销登记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以上情况,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促进解决本案行政机关争议的问题。听证会后,区行政审批局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王某撤回再审请求,2021年6月28日,法院作出终结审查裁定。为统一裁判尺度,检察机关加强类案监督,与区法院会商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对于此类因当事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不作实质性审查的案件,由检法两家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意义】冒名企业登记不仅侵害他人姓名权,同时由于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产生债务纠纷,使得被冒名之人莫名背负连带之债,财产权益亦严重被侵害。登记机关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冒他人之名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主动纠错。检察机关抗诉后跟踪问效,推动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冒名企业登记,并会同法院就冒名企业登记裁判现实困境,共研裁判标准,统一案件裁判尺度。

5.福建省某县卫健局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社会抚养费  检察建议【案情简介】2019年至2020年,福建省某县卫生健康局(下称“县卫健局”)以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为由,决定对颜某等4户家庭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因颜某等未主动履行缴款义务,县卫健局向某县法院申请对颜某等8人强制执行,县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财产控制等措施。2021年8月,国家三孩生育政策实行后,颜某等8人向某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要求停止执行并解除强制执行措施。2021年9月2日,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认真研究当前国家生育政策精神的变化。通过调查核实,共发现全县未执结社会抚养费案件达上千件。围绕“以点带面、以个案推进带动类案治理”监督思路,县检察院多次到县卫健局调查核实、征求意见,面对面了解情况和顾虑,主动报告县_会、联系县法院,召开两次工作协调会,就联动全局谋划、整体部署推动解决系列案件化解达成共识。在调查核实及沟通协调基础上,县检察院向县卫健局发出类案检察建议,2021年9月7日县卫健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向县法院申请对该类案件作结案处理。县法院及时将8名当事人从失信名单中去除,解除限制消费、财产控制等措施并结案。为进一步落实检察服务群众,便民利民,县检察院还针对群众关心的此类案件是否需要逐一申请监督问题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公开答复,明确此次检察建议是针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建议,个人无需再申请监督。2021年10月,福建省检察院指导某市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征收抚养费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共发出类案检察建议9件,排查发现同类案件4020余件,目前,该类案件已办结946件,涉及946户1877人。日前,福建省检察院总结并转发某市检察机关办理社会抚养费案件的相关经验,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线索摸排和类案办理。【意义】国家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相应取消,但实践中,法院未执结案件仍有不少,被执行人在出行、高消费等方面仍受限制,直接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国家政策精神,为国家人口政策落地落实提供司法保障,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方式,解决了涉及上千户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

6.某百货公司诉山东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

【关键词】工伤认定  司法救助  社会帮扶【案例简介】吕某原系某百货公司派驻大型连锁超市的专柜商品促销员,但并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5月,吕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腿部三处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吕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吕某为十级伤残,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八级。山东省某市人社局根据吕某提供的百货公司出具的《聘用证明》《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三份证明材料,认定吕某属于工伤。百货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与吕某无劳动关系,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并提交吕某书写的《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这三份证明只用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及事故有关联的事宜均与百货公司无任何关系”。某市法院认为,因《保证书》与市人社局据以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份证明材料相互矛盾,导致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作出撤销该工伤认定,并责令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认定的终审判决。吕某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吕某与百货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通过向吕某曾经工作的连锁超市发出调查函,检察机关获取吕某确系百货公司派驻促销员的证据,证实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裁判错误。考虑到通过诉讼监督程序纠正仍需较长周期,相较而言,市人社局依据新证据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更为及时。检察机关遂与市人社局充分沟通、论证,同时向吕某开展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吕某了解案件情况后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市人社局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依据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再次作出工伤认定。检察机关了解到吕某离异无子女、收入低、生活条件差等情况后,对其展开司法救助和多项司法服务。一是经审查认为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1万元。二是咨询相关部门,帮助吕某办理残疾证,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三是协助市人社局对吕某开展就业指导,为其联系到离家较近的培训学校,并根据相关政策帮其申请政府补贴免费培训名额,帮助其通过提高职业技能,改善生活状况。【意义】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案件,发现新证据的,从减轻当事人讼累出发,可以督促人社部门根据新证据作出认定。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措施,实行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有效结合,既“授人以鱼”又“授人以渔”,解决当事人生活的后顾之忧,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7.毛某诉河南省某市公安局、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处罚  抗诉  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承担【案例简介】毛某系一名钩机车司机,2013年12月28日在河南省某市政府主导的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施工中,将郑某部分房屋设施推倒损坏。郑某报案后,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立案。2017年11月10日,某市公安局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对毛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被维持后,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毛某在他人指使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毛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毛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抗诉。河南省检察院依法受理并经调查核实,查明:2019年2月13日,省高级法院就郑某诉某市政府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一案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审查认为,案涉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是由该市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行政行为,毛某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在政府主导下强制拆除行为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市人民政府承担,而非毛某个人承担。同时,毛某虽客观上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最后,行政处罚办案期限明显超期,公安机关主张的“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能成立。据此,2021年7月13日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0月30日,该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意义】在政府主导实施的征收拆迁过程中,为实现行政征收目的,公民个人在行政机关组织下实施的具体拆除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属性,应当认定为行政征收实施过程中的事实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公安机关将其认定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个人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的,系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应当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原行政处罚,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8.胡某诉湖南省某市某镇政府行政强制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调查核实  公开听证  释法说理【案例简介】2016年3月,胡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因政府项目建设纳入征收范围,该组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胡某未在协议上签名捺印,也未领取补偿款。2018年3月,镇政府依据上述《征地补偿协议》对该组部分地上青苗予以铲除,胡某以镇政府未与其个人签订协议并补偿即铲除其亩承包林木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审、二审均未支持,申请再审亦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查明,胡某围绕其征地拆迁补偿,以不服省政府两个农用地转用审批、省发改委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市自然资源局对涉案土地施工不予查处、镇政府强制迁坟等为由,先后提起5次行政复议和5个行政诉讼,其中除强制迁坟经复议被确认程序违法外,胡某提出的诉讼均败诉。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认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均无不当。针对本案,胡某未提供其对涉案林木的权属凭证,镇政府依据和村民小组签订的补偿协议,在相关款项足额存储到专户后,对相关林木予以铲除并无不当,但胡某“补偿太少”的实质诉求有合理之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同时,对行政机关执法不文明和法院违法采信证据但未影响裁判结果的行为,发出检察建议。针对胡某的核心诉求,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召开听证会、协调会,为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真实想法提供平台,有针对性地对双方观点进行释法说理,促进双方真诚沟通、互谅互信,促使胡某放弃不合理诉求,双方回归法治轨道解决补偿分歧。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依法依规补偿范围内给予合理补助,即,在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基础上,对因估算不准确而少算的青苗补偿款、胡某所养生猪、家禽因低价变卖造成的损失、因迁坟少付的迁坟补助以及过渡安置费等项目进行了补偿,对因房屋强制拆除给胡某造成的实际生活困难,依照当时某市征迁政策,从征地拆迁不可预见事项开支中给予困难救助2万元。双方重新签订补偿协议,胡某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全部争议一揽子化解。【意义】检察机关对于有多个诉讼纠纷、矛盾尖锐复杂,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应当避免就案办案,要结合本案诉讼和所涉其他诉讼、行政复议情况,综合分析申请人实质、合法诉求和事实,精准开展公开听证、释法说理,促进双方真诚沟通,回归法治轨道化解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同时,履行“一手托两家”的监督职责,对法院、行政机关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9.杨某诉广东省某市税务局涉税行政争议监督【关键词】房产交易阴阳合同  社会治理  检察建议【案例简介】2017年4月,杨某与万某签署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杨某向万某转让涉案房产,转让款为150万元,房产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万某承担。后中介公司以50万元的交易合同代为办理涉案房产办税业务。2018年12月,杨某向税务部门实名举报涉案物业未按照真实交易价格申报纳税。税务部门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杨某,要求其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杨某不服税务通知,经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涉案复议决定和税务通知书。两级法院均驳回杨某诉讼请求。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杨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广东省某市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1.杨某作为涉案房产买卖交易中的卖方,是法定纳税人,具有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义务。涉案《税务事项通知书》仅是通知杨某前往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并未直接确定扣缴义务人,亦未确定具体税种和缴税金额。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2.涉案尚有100万元的交易款未缴纳相关税费,万某是该笔税款实际扣缴义务人,税务部门未追缴到位。3.涉案房产中介公司违法协助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的行为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住建部门负有监管职责。某市检察院依法对杨某的监督申请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同时依职权监督,分别向市税务局和市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税务、住建部门依法查处涉案逃税行为,对涉案中介公司违法办理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房地产交易中以“阴阳合同”避税现象开展专项清查,强化监管,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收到检察建议后,税务、住建部门均多举措落实检察建议内容,追缴涉案逃税款4万元,排查本地近3年房产交易台账1千余宗,核查人员2千余人,通过稽查追缴税款18万余元,处罚涉案中介公司,排查全市中介机构130余家,促成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系统数据交换对接平台建设和存量房价格评估机制,实现房地产交易的“三价合一”,最大限度降低房屋交易税务风险,启动市级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等。【意义】检察机关发挥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职能,在督促税务部门依法追缴逃税款,督促住建部门依法查处违法中介过程中,既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净化市场营商环境,又紧抓房产中介违法操作“阴阳合同”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类型化问题,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0.韦某、黎某诉陕西省某市某区建设局撤销备案登记监督案

【关键词】业委会选举   业主权利   检察建议  基层治理【案例简介】2019年1月,陕西省某市某小区组织进行了业委会换届选举并向某区建设局备案。2019年5月,该小区业主韦某、黎某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备案。2019年11月,法院以原告业主人数、专有面积都未过半,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韦某、黎某的上诉请求和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经调阅案卷、听取法院、某区建设局相关人员意见等调查核实查明,该业委会选举中存在参加投票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面积占比均未过半,换届筹备组成员作为候选人参选等情形,选举过程和结果明显违法。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以不具备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此案涉及1500余户群众切身利益,业委会选举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情形,导致部分群众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引发诉讼。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针对“业委会成立难”“业主作决议表决难”等问题,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选举等给予指导和协助;对业主大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对本案所反映出的基层社会治理短板和漏洞,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和有关基层组织履行行业监督和指导职责的方式,规范业委会选举和履职,实质性解决争议。2021年3月,某市检察机关对本案公开听证后,分别向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选举的指导和协助,确保业委会选举依法依规进行;建议社区居委会加强指导和监督,规范引导广大业主依法参与、自我管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和矛盾。相关单位采纳检察建议并整改落实。某社区制定了《居委会指导监督业委会工作指南》,某街道办事处召开专题会议学习相关法律规定,收回原业委会印章,指导该小区重新组织业委会选举,并对辖区另外两个小区的业委会选举进行了规范。韦某、黎某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终结审查。【意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体现业主自治、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基层治理的有效方式。《民法典》对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及表决规则等相关规定,体现了小区治理的业主共治与政府管理相结合理念。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民法典》有关规定精神,督促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履行指导协助职责,维护广大业主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在推动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方面展现了检察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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