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灾害普查工作计划(通用11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计划2023-01-06 08:53:46138

房屋灾害普查工作计划 第一篇

(一)实施方案创定阶段

1.检查实施方案编制进度;

2.检查实施方案的规范性、完整性、可操作性;

3.跟踪实施方案履行审批程序情况。

(二)软件系统建设与部署阶段

1.检查软件系统设计文档的标准化、实用性、先进性、可拓展性、安全性;

2.检查软件系统的鉴定与测评情况;

3.测试软件系统部署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三)工作底图制备阶段

1.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矢量数据的平面位置、单体化程度、拓扑关系、完整性、逻辑一致性等质量情况,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2.形成质量检查过程中的成果内容,如质量检查记录表、质量检查评分表等。

(四)调查区域划分阶段

检查工作区划分的合理性,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

(五)基础数据内业整理阶段

1.检查基础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方式,确保基础数据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2.检查基础数据文件组织、命名和格式,确保基础数据满足录入调查软件系统的条件;

3.检查基础数据的覆盖范围、坐标系、成果字段和精度,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六)调查人员培训阶段

1.检查培训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

2.检查普查人员是否均持证上岗。

(七)外业采集任务交底与摸底阶段

1.检查外业采集任务目标、数据指标、质量要求、进度要求的合理性;

2.抽查调查人员对调查要求的理解程度和对所负责地区的地域范围、对象数量和分布情况的认知程度。

(八)外业信息采集阶段

1.检查外业人员到岗时问、调查轨迹等工作情况;

2.抽查外业采集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准确性等质量情况,并进行实地核查;

3.检查在外业信息采集过程中通过交叉审核等方式同步开展质量控制情况。

(九)数据质量自检阶段

1.检查数据质量自检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检查数据质量自检覆盖面的完整性;

3.检查数据质量自检报告。

(十)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阶段

1.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_门对下一级汇交数据进行质量审核时,对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2.检查部级抽检审核业务承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省级汇交数据抽检审核的履约情况。

(十一)数据共享阶段

1.依据各阶段的系统要求对数据共享系统进行测试、试用,保证阶段成果的可用性:

2.严格依据系统设计需求,对数据共享系统功能模块进行测试,确保系统功能的完备性、安全性和可用性,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十二)调查工作总结阶段

1.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

2.检查调查业务工作总结的技术管理、技术创新及技术应用,检查技术工作总结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

附件5

房屋灾害普查工作计划 第二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的县级(直辖市的区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等方式,对本级产生的各类数据、图件、文字报告等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质量自检。数据质量自检合格后,应形成完整的质量检查报告,与调查数据一并上交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_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_门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等方式,对下级部门汇交的数据进行质量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部门反馈质量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数据或成果应要求下一级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更新和再次汇交。各级质量审核应形成完整的质量审核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交数据时一并上交。数据质量审核采取分级抽检的方法,抽检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自治区对地市汇交数据抽检比例原则上不小于各地市调查总量的,地(市)对县(区)汇交数据抽检比例原则上不小于各县(区)调查总量的。直辖市对区级汇交数据抽检比例原则上不小于区级调查总量的,直辖市的区只做区级自检。住房和城乡_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对省级汇交数据进行外业实地抽检审核。抽检审核结果应同前期调查结果进行比对,如果个别调查区域出现差异大于10%的情况,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对该地区按之前2倍的抽样数量进行第二次抽样调查,直至比对结果符合要求为止。各级数据质量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的,必须选择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房屋鉴定相应资质或具有同等专业能力的机构,并应符合回避原则,同一个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县(区)的调查和数据质量审核业务。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_、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_门、直辖市住房和城乡_门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分别接受_普查办、省级普查办对横向汇交数据的综合性审查,并根据综合性审核形成的质量审核报告对数据进行修改更新。

房屋灾害普查工作计划 第三篇

根据调查任务及内容需求,全面清查与梳理各相关部门现有数据资料,形成《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调查基础资料清单》。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城建档案资料、物业管理资料,以及自然资源、教育、卫生、体育、工信、公路、铁路、民航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基础数据。农村房屋调查应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排查获取的数据,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等档案资料,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和避险搬迁等各类农房改造重建等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组织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内业整理汇总和分析解译,提取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所需的信息,录入调查软件系统。

房屋灾害普查工作计划 第四篇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全程采用信息化工作模式。住房和城乡_负责建设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软件系统,在住房和城乡_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两级进行部署,地市和县区用户基于相应的用户权限进行远程访问。软件系统由以下部分构成:

1.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数据采集系统;

2.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数据质检与核查系统;

3.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国家级数据库系统;

试点阶段,软件系统由部级提供支撑,并在有条件的省份先行部署,试点市县远程访问。全面调查阶段开始前,各省(区、市)完成软件系统的省级部署,支撑地市和县区远程访问。

房屋灾害普查工作计划 第五篇

(一)基本要求。

质检核查的目的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

1.完整性。指调查数据填写的完整性。一是指与调查区域工作底图比照,保证所调查区域的建筑物无遗漏,对于现场发现不属于应调查建筑物但工作底图中包括的图斑对象,以及归属于无法提供数据的管理主体的建筑,经审核同意后可不调查;二是与信息采集表内容比照,保证所调查建筑物的调查数据资料不缺项;三是检查填报数据是否符合必填、选填、条件必填等要求。

2.规范性。规范性分为数据格式规范性和文件格式规范性。填报数据的要求应符合相关数据格式,包括填报指标数据类型是否符合要求(如,字符型、数值型、整型、浮点型、日期型、日期时问型),字符长度、精度、选项个数的规范性(如,单选、多选、选项个数)等;文件格式规范性包括上传附件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

3.一致性。上传的内容及影像资料与调查对象一致。一致性分为逻辑一致性、空间一致性、时问一致性、属性一致性。逻辑一致性包括填报指标选项问逻辑关系约束、填报指标间逻辑关系、调查表问逻辑关系等;空间一致性包括填报地址、位置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等;时问一致性包括填报时问与事实一致性、填报时问的范围等;属性一致性包括表中数据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二)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

1.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组织实施模式,充分利用软件系统内置的调查员、检核员、核查员等账号权限体系,制定对调查人员和调查单元的工作要求和管理制度,指导调查人员和调查单元规范开展调查工作,并作为县级自检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检查。

2.对调查单元的工作实施过程监管.采取随机抽查、督促检查等措施,保障相关工作要求和管理制度的落实。

3.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调查单元为单位,对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进行检查。软件质检结果应为“通过”。

4.对每个调查单元数据质检核查并认定后,将全县数据向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纵向汇交。

5.形成县级自检报告,在向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纵向汇交数据的同时一并提交。

(三)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

1.对县级调查工作实施过程监管,指导县级制定调查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

2.收到县级纵向汇交的数据和县级自检报告后,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进行检查。

3.对每个县汇交数据质检核查并认定后,逐个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纵向汇交。

4.对每个县汇交数据形成市级质检核查报告.在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纵向汇交数据的同时一并提交。完成对所辖各县数据的质检、核查和汇交后,形成市级质检核查总报告,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

5.对县级汇交数据进行软件质检时,应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软件系统。对县级汇交数据进行人工核查时,外业抽检的比例原则上不小于.

6.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区级纵向汇交数据的质检核查,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并直接向住房和城乡_纵向汇交数据以及提交对各市辖区数据的质检核查报告和质检核查总报告。

(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

1、对市级质检核查工作进行过程监督,指导市级制定对县级汇交数据开展质检核查的工作模式、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2.收到市级纵向汇交的调查数据和市级质检核查报告后,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进行检查。

3.对每个地市数据质检核查并认定后,逐个向住房和城乡_纵向汇交。

4.对每个地市数据形成省级质检核查报告,在向住房和城乡_纵向汇交数据的同时一并提交。完成对所辖各地市数据的质检、核查和汇交后,形成省级质检核查总报告,向住房和城乡_提交。

5.对市级汇交数据进行软件质检时,应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软件系统,并覆盖到每个县。对市级汇交数据进行人工核查时,内业检查应覆盖到每个县,外业抽检的比例原则上不小于,且原则上覆盖到每个县。

6.省直管县和经济开发区、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的数据质检核查和汇交由所在省份参照上述要求统筹部署。

房屋灾害普查工作计划 第六篇

调查人员对所填报的数据负责。调查单元对调查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建筑调查数据质检核查的实施主体。县级和直辖市的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对调查单元提交数据的质检核查,验收各调查单元提交的数据成果,形成县级和直辖市的区级自检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对县级汇交数据的质检核查,对县级自检报告予以审查,对所辖每个县数据形成市级质检核查报告以及市级质检核查总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对市级汇交数据的质检核查,对市级质检核查总报告予以审查,对所辖每个地市数据形成省级质检核查报告以及省级质检核查总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住房和城乡_实施对全国各省(区、市)汇交数据的质检核查,对每个省级质检核查总报告予以审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直接抽检审核的数据负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质检核查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时,应遵循回避原则,同一个机构不得承担其自身所调查数据的质检核查业务。

房屋灾害普查工作计划 第七篇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_统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的汇交和质量审核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_门是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_普查办负责全国各行业普查数据的汇交和质量审核,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指导地方开展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工作。省级普查办负责本级行业部门普查数据的横向汇交和综合性审核,指导本级行业部门和下级普查办开展数据与成果汇交和质量审核工作。省级以下普查办负责本级行业部门普查数据的横向汇交,指导本级行业部门和下级普查办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_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的汇交工作,并加强质量审核,负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指导地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_门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的汇交和质量审核,指导下级开展相关工作。

房屋灾害普查工作计划 第八篇

1.纵向汇交。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将本级产生的和下级汇交的调查数据纵向汇交至上一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

2.横向汇交。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将本级产生的和下级汇交的调查数据横向汇交至同级普查办。如按上级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数据进行了修改更新,则及时向本级普查办汇交修改更新后的数据。

3.数据质量审核。上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依据相关技术规范,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等方式,对下级部门汇交的数据进行质量审核,形成质量审核结果并向下级部门反馈。对未通过审核的数据或成果,要求下级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更新和再次汇交。

房屋灾害普查工作计划 第九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和审核工作,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数据有效汇交,根据《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的汇交与质量审核,主要任务包括逐级向上纵向汇交.逐级对下进行审核,横向汇交到同级普查办。

第三条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类审核、科学规范的原则,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加强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技术能力,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房屋灾害普查工作计划 第十篇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质检审核报告和总报告负责。报告的扫描版PDF文件通过软件系统在线提交,纸质版线下报送。报告应涵盖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一是完成情况。包括:所汇交数据区域在本次普查标准时点的房屋建筑总栋数,其中城镇房屋栋数,农村房屋栋数;完成调查总栋数、完成率,其中城镇房屋完成栋数、完成率;农村房屋完成栋数、完成率;对未完成部分的合理说明(相关说明可列为附件)。完成调查的房屋总面积数,其中城镇房屋面积数,农村房屋面积数。

三是过程管理情况。包括:按照有关文件对房屋建筑调查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情况;在调查的各个阶段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设置的调查单元个数;对调查人员和调查单元建立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可列为附件);地市级、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进行支持指导和督促检查的主题、方式、频率、人次、效果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质检核查情况。

一是软件质检情况。包括:质检数据条数,历次质检发现的问题清单及其整改情况,所发现问题按照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归类情况等,相关资料如篇幅较长可列为附件。

二是人工核查情况。包括:抽检是否委托第三方,第三方机构来源、背景、专业能力,委托程序、委托模式等;抽检的调查单元或行政区域个数、覆盖率,抽检房屋总栋数、占比,抽检城镇房屋栋数和占比,抽检农村房屋栋数和占比,

对抽检覆盖面和数量占比能否反映本级房屋建筑调查数据的总体质量水平的论证情况,相关论证程序(如会议纪要)等;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是数据成果验收情况。包括:验收程序、验收通过率等。

(三)结论.

对所汇交调查数据整体质量水平的结论性意见,声明同意纵向汇交,并声明对该结论负责。

(四)落款.

落款注明报告提交单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房屋灾害普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篇

1._普查办统一编制《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和配套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住房和城乡_作为_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配套的技术文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相关内容,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

2.省级普查办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本地区地市级、县级普查任务,编制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省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按照本省普查办的统一部署,配合编制省级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内容,以及省级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

3.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责任部门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考虑地市级、县级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任务,编制本地区落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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