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政工作总结(推荐5篇)

山崖发表网工作总结2022-12-26 15:58:11223

药政工作总结 第一篇

学习要点:

一、药事——指与药品有关的事项。

包括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信息、监督等活动有关的事项。

二、药事管理——系指药事行政,即药事的治理、管理和执行事务。

药事管理包括药事公共行政和药事私部门行政。

药事公共行政在我国称药政管理或药品监督管理。药事私部门行政即药事单位的管理,主要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医疗机构药房管理。

三、药事管理学科——属于药学学科下的二级学科。

是应用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管理与行为科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研究“药事”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体系。

四、药事管理的研究趋势:向纵深发展

1.从研究有形商品——药品,发展到无形商品——药学服务

2.日益重视和研究合理利用药品资源和合理用药

3.促进研究成果付诸实施,推动药事管理标准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

4.重视研究方法,科研水平不断提高

五、药事管理学科的研究范畴

1、国家药事行政

2、社会和行为药学

3、药物经济

4、社会和行为药学(药事私部门管理)

学习要点:

第一节 药品

一、药品的定义: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与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二、药品的分类

1、现代药与传统药

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OTC)是指“由_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3、新药、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医疗机构制剂

(1)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按照新药管理。

(2)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是指“国内或国外药品生产企业第一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包括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品种。”

(3)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上市销售。

4、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特殊管理的药品

(1)国家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就是那些能够满足大部分人口卫生保健需求的药物(WHO对基本药物的定义)。

(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由国家社会_组织制定并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原则: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证供应”。

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纳入“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纳入“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地(省级)可适当调整。

(3)特殊管理的药品

国家对_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这4类药品被称为特殊管理的药品。

三、药品的质量特性和商品特征

1、药品的质量特性

有效性、安全性、稳定性、均一性

2药品的特殊性表现在:

1、生命关联性 2、高质量性 3、公共福利性 4、高度的专业性 5、品种多,产量有限

第三节 药品监督管理

一、药品监督管理的性质和作用

1、药品监督管理的含义

(1)药品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药品、药事组织、药事活动、药品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也包括司法、检察机关和药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对管理药品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

(2)药品监督管理的性质:

药品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 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性 药品监督管理的双重性

2、药品监督管理的作用

(1)保证药品质量(2)促进新药研究开发(3)提高制药工业竞争力(4)规范药品市场 (5)为合理用药提供保证

二、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

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_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行政相对方——在_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客体:是药品、药事行为、药事信息、药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内容:主要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职责,以及相对方药事单位及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职权和行政行为

1、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

2、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类型

(1)抽查性检验(2)评价性检验(3)仲裁性检验(4)国家检定

五、药品标准

1. 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2.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_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是法定的、强制性标准。

3、《_药典》:英文简写为ChP。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编纂。每5年修订一次。

《药事管理学》重点汇总

药政工作总结 第二篇

医院药政工作总结(2012年)

一、基本药物制度

1、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 自2011年逐步建立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来,我院本着临床必须和实际需要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配备药品符合规定,我院也2011年开始,对《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进行了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基本能做到安全合理的使用基本药物。目前基本药物的品种及使用总额都达到97%以上,符合文件标准。临床使用非基本药物时,需先告知患者或家属,按程序签字后使用。

3、基本药物供应配送情况 药品采购过程中,常常出现药品送达不及时,配送商家单一,有品种不全,备货量不足等现象,给临床用药的针对性和连续性造成严重影响。

4、基本药物投入补偿情况

我院严格按照临床需要用药,鉴于慢性病、重病、内科病较多,住院时间较长,基本药物使用占总费用的67%,没达到一般乡镇卫生院不超过60%的要求,基本药物的药事补偿费可能会受到影响。

5、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情况 自2011年起,我院已全部实行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绝无加价销售现象。

二、基本诊疗路径

按照《2013年江西省推进基本诊疗路径管理工作方案》我院成立基本诊疗路径管理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一线骨干医师为成员,制订了本院路径工作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编制本院实施性路径,交由县卫生局备案。我院严格执行路径进入标准,按照路径规定的诊疗项目开展医疗活动,做好病历和路径表单书写。力争将路径实施的变异率控制在20%以内。加强入径病人回访工作,对同一疾病未入径病例和入径病例的医疗质量差异进行系统性回顾分析,逐步完善路径管理持续改进体系。

此外,我院严格按照《方案》规定,以路径管理病种为纽带,建立乡镇卫生院的对口帮扶和双向转诊制度。按路径的转诊指征、方法进行转诊,做到合理首诊、安全转诊。同时予以临床医师对《婺源县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路径使用手册》进行专门培训,涉及常见试点病种57例,并对试点病种进行编号。建立了以路径管理质量和数量为对象的绩效考核制度。

三、合理用药及处方点评

药政工作总结 第三篇

2013年药政科工作总结

一、巩固完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基本药物使用监测

药政科每月对全县19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运行监测的门诊人次、住院人次、门诊药品收入、住院药品收入以及职工工资等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查找问题,分析解决,每季度开展基本药物监测评析会。2013年1-10月份基本药物配送金额XX万元,配送到位率XX%;药款支付率XX%。

(二)规范采购、良性运转

三是切实做好配送药品的审核、验收、入库和发放工作。乡镇卫生院建立药品采购配送中心。配送企业在配送药品时,必须携带药品清单和票据到药品采购配送中心验收入

库。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配送中心收到村卫生室申报采购的药品后,要立即通知村卫生室领取,发放时填写《卫生院药品出库单》。

四是认真做好药款审核结算工作。2011年8月,县卫生局成立了会计工作站,各乡镇卫生院购买药品发票经卫生局基药办审核后转入会计工作站,会计工作站根据每月药品发票金额拨付货款。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药款由县卫生局会计工作站统一结算。

(三)加强监测、督导,严格奖罚措施

我们根据每月乡镇卫生院上报的月度监测对比表汇总后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即时整改。一方面药政科定期下乡督查国家基本药物执行情况,通过上报和下查,及时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中的动态变化;二是对药占比高的单位进行实地监测、询问、查看、指导,并对药占比超过55%的单位进行通报、处罚。通过这两项制度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运行效果得到了不断完善。

二、执行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一)组织培训。根据省卫生厅要求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确保我县能按时顺利实施,4月28日组织开展了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培训,培训对象是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主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做好宣传。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顺利实施,5月份在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了以 “安全、有效、合理、可

及”为主题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月”活动。全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共制作电子屏25个,宣传条幅660个,发放宣传单115500张,制作宣传栏197个,《基本药物宣传手册》5000册,张贴宣传海报1066个,编发简报46期,开展解答咨询226次、参与咨询19935人次,发送宣传短信4916条,举办知识讲座55次、参加人员5103人,开展基本药物政策培训55次、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49次。通过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基本药物制度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增强了广大医务人员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合理用药的意识,掀起了全民认知基本药物制度的高潮,有力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执行办法。目前,我县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的办法是:5月1日《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已增至河南省基本药物直接采购目录,在河南省增补药品调整之前,2012年版目录内药品与现行的河南省增补200种基本药物共同作为基本药物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执行河南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其中在河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规执行原中标结果;不在河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规按照省卫生厅的有关要求,在省级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由县卫生局统一组织采购,充分发挥带量采购的优势。

三、认真做好药品带量采购工作

卫生局成立XX县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基本药物带量采购工作,研究采购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对采购事务进行协调指

导,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和监督。4月28日召开了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带量采购动员会,印发了《XX县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带量采购实施办法(暂行)》,结合实际分两块实施,卫生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实施,县医院管理中心负责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实施。

(一)药品的采购

县卫生局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河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采购范围内规定的药品规格、剂型,结合本单位用药实际情况,合理编制本单位采购目录,并根据用药需求和合理用药要求将药品用量报县卫生局。药品配送企业根据带量采购目录,在确保货源充足的情况下,填报了药品配送价格及药品生产企业。所有中标药品仍通过河南省医药招标采购平台统一采购。

(二)合同签订与付款

县卫生局代表基层医疗机构、县医院管理中心代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了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咨询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

配送企业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组织人员认真查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是否正确,并在验收单和发票上签字确认。县医院管理中心所属医院的配送企业持验收单、发票到市药品招标办公室办理审核票据手续,由市药品招标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到县医院管理中心后勤保障部办理药品入库,后勤保障部入库盖章后,由医院管理中心财务部办理药款结算。基层

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持验收单、发票到县基本药物带量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基本药物带量采购办公室审核并在发票上盖章后交会计工作站办理药款结算。医院管理中心财务部、县卫生局会计工作站应当严格按照拨款周期结算药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天。

药政工作总结 第四篇

医政药政工作计划

2011年,卫生局医政工作继续以党的_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11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部署和2011年自治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全力落实公立医院改革有关重点工作,继续完善医政管理体系建设,以体系建设带动医疗质量的提高和医疗服务行为的规范,全面推进各项医政管理工作。药政工作要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全国和自治区卫生工作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以在我旗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医政工作要点:

1.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1)继续贯彻医院管理年和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按照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抓好督导;对全旗各医院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促使各医疗机构自觉的抓好医疗质量的环节控制,提高整体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创建“优质规范护理服务病房”活动的通知》精神,对开展较好、取得一定创新经验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对取得的经验进行整理,形成规范,全旗推广。

(3)进一步规范120急救接、转诊流程,使卫生资源共享;统一医疗急救规范,做好医疗急救队伍的技术培训,提高我旗医疗急救

能力和水平。

(4)做好全旗血液管理工作,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5)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各个专业的医疗质量。

2.降低整体医疗费用

按照自治区、市制定的相关规定完善措施、开展工作,重在制止乱检查、乱收费、高收费等违法违纪的现象,而不是要降低法律授予的收费标准,从而规范收费行为,树立卫生行业形象,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配合纪检监察、规划财务做好违法、违规、违纪收费的监管和查处。

3.加强医院卫生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药政工作总结 第五篇

中国是一个具有高尚医药道德传统、重视药品管理的国家。早在西周初期,就建立了医药行政管理制度,秦汉时已设立药系官职。公元657年,唐朝组织重修本草,于公元659年完成,定名《新修本草》,又名《唐本草》,共收载药884种。它是世界第一部由国家编制颁布的“药典”,比欧洲最早的纽纶堡药典早800多年。公元1107年至1110年,宋王朝整理官医局所收方剂,编成《和剂局方》,后几经修订、增补,于公元1151年更名为《太平惠民和剂局方》。这是世界上最早由国家颁布的局方,共收载处方向788种。“太平惠局”是当时销售成药的机构,“和剂局”是制造成药的机构,《太平惠民和剂局方》的颁布,对成药生产和供应的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王安石为相时,颁布了“市易法”,由政府控制市售药物的质量,规定对药品制剂进行监制、检查等责任制度,取缔伪药,法办制售假经者。明朝李时珍的《本草纲目》是中国历史上一部伟大的药学巨著,被誉为“东方医学巨典”。《本草纲目》对中国传统药材的质量鉴定起了重要作用,至今仍有大的参考价值。

药事管理简史

(一)中国古代社会的药事管理

药事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分支。随着社会经济和药学科学的发展,药事管理也从简单的繁杂,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自人类原始社会对药物采集、保管、使用的简单管理,发展到现代社会对药学事业的系统管理,从经验管理发展为科学管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药事管理史是药学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在生产劳动、同疾病作斗争,逐渐认识到使用药物,从采集自然界的植物、动物、矿物作药用,逐渐能生产药物,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药物与人们生命的密切关系,古今中外历代政府对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都采取了诸种管理措施。随着社会、经济和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药学事业的形成,药事管理日益加强。药学的发展和事业管理的发展相辅相成,溶为一体。本章将简述历史记载的国内外成功与失败的经验,对我国药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将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古代社会的药事管理(公元前1027~公元1840年)

1.早期的医药管理周代建立了我国最早的医药管理制度,医巫制度,医巫分离。据《周礼》所载六宫体制中,把巫祝划入春宫之列,把医师归于天宫管辖。据《周礼。天宫》记载医师是官名,为众医之长。职权是“掌众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药事”,其下属官职有上士、中士、下士(皆为医官),史(管文书医案),府(管药物、器械、会计),徒(供使役、看护)。还记载了当时的医疗分工制度,把宫廷医生分为食医、疾医、疡医和兽医;病历和死亡报告制度;考核奉禄制度。

2.秦汉隋至唐时期的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在其_设立了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秦汉至隋唐,医药行政管理机制逐步扩大充实,但管理体制大体相承。据《杜佑通典》记载,秦设有太医令丞,掌管医药的政令,设有待医,负责皇帝的医药。后汉时医药管理开始分设,东汉光武帝(公元25年)“置太医令一人,六百石,掌诸医。药丞、方丞各一人。药丞主药,方丞主方,右属少府。”据史书记载,汉代还设有本草待诏、尚药监、中宫药长、尝药太官等职。

两晋南北朝(265~589)时期,在史书上记载有:“梁门下省置太医令,又太医二丞中,藏药丞为三品勋一位。”北齐门下省,统尚药局,有典御二人,待御师四人,尚药监四人,总御药之事。

隋唐时期(589~960)医药管理机构进一步扩大,分工日细。《隋书。百官志》记载:设有尚药局,药藏局。唐政府设有药藏局,局内有药库,由药丞,药监等专职人员负责药品的收发、存储工作。

元政府除设有御药院、典药局等管理机构外,还设置有面向民间的药事机构或药局,如广惠司、广济提举司、太都惠民局。这些机构既制药,也卖药,并行使药事管理之职能。

宋代政府创建的官办“和剂局”和惠民局遍及各州、府和军队,由政府经营制药、卖药并使用国家组织编修和颁布的方剂、本草为制药,卖药之依据,对保证药品质量起了积极作用。当时,全世界传染病流行,欧洲和中、近东一些大城市居民死亡数达50~90%,其势之猖獗是古所未有。我国也常发生瘟疫流行,医药管理制度上的措施,发挥了中医中药在防病上的作用,对中华民族的生存繁衍起了重要作用。

4.明清埋藏药事组织的发展和民间药辅的兴起明清时期(1369~1840)政府的药事机构进一步健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有各类人员管理药物。明代对医药比较重视,明太祖于洪武初年曾说:“三皇继天立极,开万世教化之原,记于药师可乎?”以后祭祀三皇时把历代一些著名医药学家作为从祀。据《明史。职官志》记:“洪武三年,置惠民药局,府设题领,州县设医官,凡贫病者,给之医药。”“隆庆五年,生药库惠民局各大使一人,副使一人。”大使、副使、提领、医官从上至下建立了较完整的管理体系。既负责医疗,也管理药品的制造和领发宫廷用药的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亦进一步发展,更为严格。

清代药事管理大体承袭明制,由生药库收藏药材,官办药厂供应民间药品,在太医院内有专司药品加工的“切制医生”,随着医药发展分工日趋完善。1654年,曾于景山东门外,筑药房三间,领医官奉旨施药。

自明代以来,民间药铺逐渐发展,这些药铺除供应饮片,还自制成药,较有名的药铺有北京西鹊年堂,创于明嘉靖年间;广州陈李济大约创于1600年,武汉叶开泰药室,创业于明末(1637)年;苏州雪允上育芬堂老药铺建于1662年;北京同仁堂创于1669年;杭州胡庆余堂雪记国药创于1874年。这些老药铺重视药品质量讲究信誉,受到群众信任,有的至今还享有盛誉。

5.中国古代的有关医药管理的刑律中国古代的历代政府虽无完整的药事管理法规,但史书上记载有一些有关刑律。公元前213年秦始皇焚诗书百家,禁止挟书,唯医种树之书,不在禁书之内。可见医药书籍受到当时的法令保护。公元前212年,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

据《唐律疏义》记载有:合和御药,误不入本方,及封题误,造畜蛊毒以毒药药人,医违方诈疗药,医合药不如方等方面的刑律。禁止道士、女冠、僧尼等为人疗疾。758年,唐肃宗规定:以后有以医术入仕者,同明法例处分,976年,宋太宗宣布:诸蕃国香药珍宝,不得私相市易。982年宣布解除海舶输入药物木香等37种之禁令。并公布乳香等8种药物为官府专卖。宋代王安石为相时颁布市易法,由政府控制市售药物的管理。1168年,宋孝宗公布:“和剂局所管贵重药材,不许偷窃,由监官亲事提检罪责。局内若有缘事入局,食用药物许人告发。

据《元典章》记:元政府明令禁售剧毒药品。1268年禁售乌头、附子、巴豆、砒霜和坠胎药,1269年禁止假医游街卖药,1272年法令规定卖毒药致人于死者,买者、卖者均处死。1311年又规定禁售大戟、芫花、藜芦、甘遂、附子、天雄、乌喙、莨菪计12种。自1275年至1319年,政府多次下令规定,禁止玩弄蛇虫禽兽,聚集人众,街市售药,违者处以重罪。元政府还规定医死人必须酌情定罪,医户与百姓发生争执和诉讼时,管民的官和管医的官,共同商量决断;免除医户差役及赋税;禁止庸医行医治病;规定医人非选试及著籍者,不能行医药,并规定医生必须精通十三科始准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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