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阴阳合同范本(推荐5篇)

山崖发表网合同范本2022-12-25 21:35:09154

开发商阴阳合同范本 第一篇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两方依据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各方承诺及保证

甲方承诺并保证:拥有座落于房屋的所有权,该项所有权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权、抵押权、承租权等权利瑕疵或负担。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乙方承诺并保证: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第二条标的物

甲方自愿转让的房屋座落于

房屋内现有装修及物品全部随房屋转让并不再另外计价。

第三条价款

本合同书第二条项下标的物全部计价。

各方确认:在甲方及时履行本合同书第六条义务的前提下,本条第一款的价款为甲方转让标的物的净价,即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交付与支付

1、本合同书签订时,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全部门锁钥匙、电费、自来水费、有线电视、电话等交费证件。

2、本合同书签订(并由双方履行了第1款义务)后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有房款。

第五条所有权转移特别约定

各方确认:本合同书项下标的物自交付后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协助义务

在乙方确定的时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至乙方名下,包括但不仅限于根据登记部门的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文书、提供身份证明等。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书第一条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而导致乙方主动或被动参与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甲方须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如不能及时履行本合同书第六条协助义务,应继续履行该项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能依约承担本合同书第三条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双方违反本合同书其他约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九、杂项规定

1、本合同书未竟事项,由双方依诚信、公平原则另行商定。

2、本合同书一式六份,由甲、乙、各执一份,另三份由乙方保管用于办理变更登记使用(如登记部门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文书时,各方得另行签订用于登记,但各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书为准)。

3、本合同书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开发商阴阳合同范本 第二篇

(一)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

(三)查验有关证明文件。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四)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五)买期房要约定交房条件和时限。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六)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因为这两书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特别要注意。

开发商阴阳合同范本 第三篇

1、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2、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4、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5、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6、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7、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8、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9、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10、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11、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12、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13、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14、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15、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1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开发商阴阳合同范本 第四篇

【摘要】实践中,当事人为达到某些不为人知的目的,经常会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即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同时也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困难,其中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已然成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本文试图通过案例来探析阴阳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阴阳合同 合同效力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严格来说并非法律术语,但却大量出现在实践中。其主要表现为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外(即阳合同),一份对内(即阴合同)。其中阳合同是以规避政策法律等为目的签订的虚假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并不实际履行;相反,阴合同为实际履行的合同,体现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阴阳合同的出现,给合同效力的认定造成诸多困难,笔者试图通过案例予以探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金融行业实行混业经营制度,一度造成金融秩序混乱、腐败横生,后国家陆续出台政策进行治理整顿。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227号,下称227号通知),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并要求银行限时将下属证券营业部转让或撤销。

A银行为继续保留其下设的某一证券营业部盈利,与B公司签订了阴阳两份合同,其中阳合同为一份《转让合同》,约定A银行将证券营业部转让给B信公司;阴合同则为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证券营业部只是挂靠在B公司名下,实际仍由A银行所有并自主经营管理。随后,双方以《转让合同》为依据向监管部门进行了报批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等手续,该证券营业部更名至B公司名下。

后来该营业部被政策性关闭,第三方因与该证券营业部之间的纠纷将A银行诉至法院,上述两份合同的效力认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二、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阳合同――《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银行主张《转让合同》经监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并办理了登记,应为有效合同。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提供材料”办理批准、备案、登记,其只是对外形成了具有公示效力的法律事实,而由此形成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有时是不一致的(如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但是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则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即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

A银行主张的《转让合同》是为了规避国家监管而采取的一种欺骗行为,缺少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意思表示真实,属于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以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二)阴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

在涉及阴阳合同的纠纷审理过程中,审理和裁判理念一般为:在厘清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前提下,再考虑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是否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如有效力上的法律否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无效力上的法律否定,便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并据以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首先,本案中《补充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亦按照该协议履行,因此,该协议符合《合同法》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

其次,《补充协议》虽然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227号通知,但该通知在规范性文件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因此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过,《补充协议》未经监管部门审批且未予以备案,同时《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与《转让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从该约定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明显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的情形,故《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

综上,本案中的《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法院认定该证券营业部仍为A银行所有,A银行应对该营业部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阳合同一般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其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参考文献:

[1]尤正海.黑白施工合同规制刍议――兼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之存废[J].北大法宝,2012.

[2]董淳锷.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合同问题研究――以企业间借货的法律规避现象为例[J].北大法宝,2014.

开发商阴阳合同范本 第五篇

案例2008年6月,小戴看中张先生名下的一套一室户的小房子,双方在中介公司处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房屋转让价42万元。这时小戴提议,双方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可以把房价做低,这样大家都可以少缴一点税。张先生觉得有利可图也就同意了。于是双方在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25万元”。合同签订一个月后,双方相约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这时小戴突然提出,应当按照双方正式合同约定的25万元履约。张先生大吃一惊,并反驳说这份合同是为了避税而签订的,前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的42万元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

由于协商不成,双方对簿公堂。小戴声称,起先确实有42万元的约定,谁知2008年政府宏观调控后房价下跌了,于是双方经过协商后将房价调整为25万元的新价格。现在自己已经付清25万元房款,要求张先生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先生则当庭要求小戴先付清42万元房款。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1、即使考虑房价下跌因素,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房屋价格下调17万元,有悖常理;2、中介公司的具体经办人作证,房屋的实际转让价就是42万元,当时为了少缴税,双方才在后来的合同中将房价写低成25万元;3、中介公司是按照房屋总价款的1%向双方收取佣金的,双方实际支付的佣金恰恰就是4200元。

综合以上考虑,法院认定:42万元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双方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25万元这一条款具有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护,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因此,判令小戴付清42万元,房款付清后,张先生协助小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理财提示阴阳合同就是通常指的黑白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逃避税收,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价位低的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实际却履行价位高的合同。表面上看,阴阳合同有时确实达到了规避税收、降低房屋买卖成本的作用,但事实上,阴阳合同滋生了大量纷争。毕竟双方签订了两份具有不同价格的合同,一旦有方起了“歹心”,这阴阳合同往往就成了麻烦的根源。

除了以上案例提到的情况外。最常见的就是:由于房屋买卖过程中,房价出人意料地有了大幅的上涨或下跌,因此一方想违约不履行合同,往往在法院声称自己签订阴阳合同时不知道违法,现在知道了,所以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双方无需再履行合同。

通常,法院不会判令整个合同无效,只判令用于避税的条款无效,双方仍按照实际成交价履约。然而像本案中的张先生,官司虽然最终赢了下来,但谁愿意在房屋买卖中生出如此枝节、耗费如此精力呢?另外对买家来说,做低房价只能让卖家少缴个人所得税,然而今后当自己卖出房子时,却反而要多缴个人所得税,其实反而对自己不利。

总之还是那么一句老古话:贪小必失大,别人主动给予的小便宜的背后往往暗藏着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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