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级管理,实现发票管理的分级监控,提高发票管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全面推行机开发票,对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发票;积极开展发票集中整治活动,加大发票打击力度。
3、加强征管质量考核,提高征管水平。继续加强税收“六率”考核,把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等“六率”指标作为衡量一个单位征管工作水平的主要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计算机自动生成考核指标,自动进行考核评价。
1、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开展欠税清缴活动,建立欠税档案,落实欠税公告制度,加大清欠力度。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不法业户,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欠税额较大、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偷、逃、欠税行为。同时严格规范减免税审批,严厉打击骗取减免退税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2、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按照xx市局《税收执法岗责规程》的要求,层层签订税收执法责任书,分解细化税收执法权,落实执法责任,明确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强化监督制约,实行稽查复查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3、大力开展税务稽查。以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涉外企业等行业为重点,继续大力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活动,改善税收环境。根据市局要求,努力实现由普遍稽查向行业稽查、重点稽查的转变和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的转变,加大稽查深度和广度,大力开展延伸稽查,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快数据应用系统建设。对税收查询系统进行改造,使其更适用当前的工作和软硬件环境。建设市局辅助分析系统,实现税收情况的分析和对基层所工作情况的分析监督。加快信息化整合完善的步伐,拓展与税收工作有联系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范围,实现征收、管理、稽查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1、稳妥地推进纳税服务中心工作运转。加强纳税服务中心软、硬件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完善《纳税服务工作流程》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建立严密协调的岗责体系和考核体系,形成责任明确、流程规范、传递快捷、衔接有序、办事高效的服务格局,把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
20xx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二年,也是“七五”普法工作的开局之年。根据市地税局、县法治办20xx年度普法计划要求及《地方税务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计划。
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一)突出抓好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充分利用各类普法阵地、普法平台、普法载体,在全系统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一系列新论断、新部署、新要求,引导广大税干培育法治理念,塑造法治信仰,不断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二)突出抓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通过宪法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宪法主题宣传活动等多途径、多形式加大宪法学习力度,大力宣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并注重结合税收宣传月、“”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江淮普法行等大型系列宣传活动等。继续以“法律七进”为载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有较强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增强宪法意识,在系统上下形成学习宪法,尊严守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三)突出抓好与税收相关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法治宣传。认真组织开展新预算法、新立法法和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组织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学习。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税收优惠政策、税务行政审批、税务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等业务学习教育和宣传。
二、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认真组织开展《_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_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国家_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二)完善地税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和培训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地税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坚持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注重领导干部带头学法、遵法、用法,牢固树立领导干部思必及法、言必合法、行必循法、治必依法的意识和观念。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以及执法风险防范技能培训,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
三、认真做好“六五”普法总结和迎检工作
一、抓好地税信息的撰写、上报和考评工作
(一)制定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规范信息的报送程序,明确工作任务,提_部职工的撰写信息的积极性。
(三)及时转发,传达上级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要求,主要达到目的要求等,为干部职工提供信息报送要点,增强信息工作的针对性。
(四)不失时机地介绍兄弟单位的信息工作经验,及时通报信息工作好的做法及存在问题,促进信息工作顺利开展。
(五)按照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要求,按月进行奖惩兑现。年终对优胜单位进行奖励,县局力争再进入全市前三名
二、强化目标考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制定年度目标考评办法。待市局目标考评办法下发后,参照有关内容和要求,制定县局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考评办法。使目标考评切实起到监督制约,促进工作的目的。
(二)积极实行每月考评办法,每月月初督促各科室,稽查分局报送上月份对基层单位的考评结果和下月份的考评内容,及时地进行通报和奖惩兑现。
(三)适时地进行实地考评,找准问题,促进工作。
三、严格公文处理程序,签发程序,提高写作水平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运作方式不断出现。其中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打包处置从无到有,从限定在国家计划内由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垄断进行开始,逐步形成企业自主的多元开放的市场运作模式。每年都有数千亿的不良金融资产被打包出售,相应地有众多的单位和个人加入了这一新兴行业“淘金”。由于贷款活动中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比较受银行青睐,因此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比较多地涉及到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问题。在债务人、银行、资产包购买和处置人、不动产购买人之间,涉及多少道营业税,能否差额计税,如何进行扣除凭证管理,仁者见仁,各有各的理解。
一、金融资产包与抵押的基本含义:
(一)任何行业都是有风险的,以信用为核心的金融体系更是如此。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正常收回的事情时有发生。为尽可能减少因此发生的损失,银行便将某一时期或某一类应收未收的贷款项目进行捆绑(即不良金融资产包)出售,将债权让渡给愿意承接的单位或个人以取得一些收益。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随同贷款合同产生的抵押权同时转移。承接不良资产者可能将该资产包直接转让出售,或者重新拆分再打包出售,也可以按照资产包中的项目,逐个行使债权人权利,催收本息以及对抵押物进行处置。这就是不良金融资产包的基本含义。
(二)关于抵押,《_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该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金融资产包购买人对抵押的不动产进行处置过程中,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这主要是《物权法》和《_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一)《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担保法》做出了与上述《物权法》相同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做出如下规定:
1.订立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处置抵押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及分析
(一)根据以上对基本含义和相关法律的了解,我们发现在处理抵押不动产时能够采取以下五种方式:
(五)合理确定营业额
1.对于债务人来说,一般并不取得收入(收入直接到债权人那里去了)。其销售不动产的收入,应以其抵债金额确定。但拍卖所得大于欠款本息的,超过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也应当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不动产是债务人购置所得时,购买价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对于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债权人来说,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时,当然属于销售购置不动产行为。其扣除的金额,可能的途径有四种,一是按照全部资产包成交价格占资产包原始价格的比例,乘不动产帐面价值得出的数字;二、按照资产包拍卖成交时的评估价。近年来不动产价格飞涨,按照评估价对纳税人最有利。三是购买金融资产包时资产清单上列名的帐面价值(原始价格);四、按照债务人所欠贷款本息计算。
对于第一种方式,按照比例法计算将使扣除金额大大缩水,增加税收负担,特别是资产包中能够有价值的主要就是抵押不动产,其他一些现金权益项目的价值形同虚设,因此,竞买人接收的是资产包的全部,实际上是购买资产包中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这正是资产包的意义所在,虚虚实实鱼龙混杂,但看得见的干货以不动产为最,因此,其缩小其价值不符合实际。按照资产包拍卖成交时的评估价计算缺乏可操作性,并且近年来房地产价格飞涨,按评估价必然增加扣除金额。按照资产包交易基础资料中的原始价值作为扣除金额,可以看作是按照历史客观成本扣除,所以笔者认为比较合适。最后,按照贷款本息总额进行扣除的方法,虽然与现行金融机构销售抵债不动产,以销售收入减去抵债本息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的规定相一致,但贷款本息在资产包交易中已经完全被修改,竞买人考虑的是不动产的实际价值而不是帐面上欠债数,而且利息的计算期间、利率水平等不确定性较大,因此,笔者也不建议采取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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