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离职合同范本推荐9篇

山崖发表网合同范本2022-12-19 11:06:5182

公司解散离职合同范本 第一篇

公司解散协议书

协议人 康峰(以下简称甲方)、梁振宇(以下简称乙方)因对投资经营的认识无法一致,不能使公司有序健康的发展,故经两人认真搓商,就解散金点公司立即停止定襄县金点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合伙经营一事,达成如下条款:

二、甲方同意将公司旧址的房屋免费让乙方使用,期限为一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止。

2、在使用期间,乙方要特别注意用火、用电、用水的安全,如有意外发生,一切后果均由乙方一人承担。

3、乙方使用的一年中的一切情况良好,可考虑免费使用一年。

三、分开后,乙方与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当事人承担的名义做任何事,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四、在房屋使用期间,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此协议书一式两份,涂改无效,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到期后自动作费。

签字(甲方):

2011年10月26日

签字(乙方):

公司解散离职合同范本 第二篇

公司解散协议书范文

公司解散协议书范文

【篇1:公司合并协议范文】

公司合并协议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住址:

住址:

甲、乙双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甲、乙双方拟实行吸收合并,甲方拟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拟解散并注销。

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吸收合并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基本情况

甲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三)企业住所:

(四)法定代表人:

(五)甲方截至年 月日经审计并经乙方确认的资产负债表(附表),评估报告(附表)。

第二条 乙方基本情况

乙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三)企业住所:

(四)法定代表人:

(五)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六)盈利状况: 2005年、2006、2007年……[盈利/亏损];

(七)乙方截至年 月

日经审计并经甲方确认的资产负债表(附表),评估报告(附表)。

第三条合并总体方案

双方就合并方案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解散并注销;

(二)甲乙双方合并后,存续公司甲方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即合并前甲乙双方的注册资本之和;

(三)甲乙双方应于______年__月___日前完成合并及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但,合并手续于该日前不能完成时,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办理时限。

第四条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继承安排

甲乙双方完成合并及完成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之日起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甲方无条件承受,原乙方所有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由甲方享有。与本次吸收合并相关的对债权、债务人的告知义务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全部资产及相关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书、各种账目、账簿、设备技术资料等;(二)甲方应与乙方共同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并由甲方负担所有资产评估费用;

(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至合并日,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继续管理其业务。但是,处理财产、承担义务_________元以上的支出等,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职工安置方案

公司解散离职合同范本 第三篇

篇1: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最近,有些公司因种种原因,决定依据《公司法》将公司提前解散。这必然涉及到职工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但目前的法规、规章并没对“当公司解散时应当如何操作劳动合同终止”做明确的规定,由于大家的理解不同,在操作劳动合同终止时就出现了各种差异。因此,有必要对以下的问题进行研讨:

1、当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终止?从做出决议之时?从到工商申请解散公司之时?从在工商办理完工商解散手续之时?从成立清算组之时?从清算结束之时?从与劳动者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

2、当劳动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工致残、患病正在休医疗期、女职工在三期等情况时,职工对终止提出异议或要求额外补偿时,应如何处理?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能否承担相关责任由谁判定?用什么标准判定?追加当事人是申请人的权利还是由仲裁委员会来决定?例如:a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只持有营业执照,在分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a公司决定“撤消”该分公司时,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如员工对终止合同不服,是应当将a公司作为被告还是应当将签合同的分公司作为被告?还是将上下两级作为共同被告?未签合同的员工能否将分公司作为被告?

4、《公司法》规定: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时,公司解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如某公司决定分立为两个公司,某公司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还是必须由分立后的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

5、当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哪些程序、手续? 陈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应当结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在实务中处理这类问题,应该注意法律之间的联系与衔接。根据《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部分的规定,公司决定解散的,要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才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在清算期间,公司尚未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公司决议解散是公司终止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个原因,但是公司解散是一个过程,在公司注销登记前,公司还要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仍然需要留用一部分劳动者。因此,公司决议解散的,如果在公司注销登记之前,公司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终止;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公司注销登记时终止。

第二个问题:我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45条规定的精神,劳动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续延,以充分保护特殊时期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公司决议解散时,应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劳动者予以特殊照顾。一般来说,上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这些情形消失时,公司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当然,公司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在公司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补偿后提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三个问题:我认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的,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清算。组织清算是此阶段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义务的前提。未组织进行清算的,将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用人单位未组织清算,下落不明,或者未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等等。此时,虽然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是已经不能承担相关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存在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者未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等过错情形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共同当事人参加仲裁与诉讼,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追加当事人主要是申请人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不应主动追加当事人。当事人认为用人单位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至于用人单位能否承担相关责任,则由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审理时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加以认定。

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上述情况下,可以列公司与分公司为共同被告,但最后需裁决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个问题:我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公司不再存续,其法人资格消灭。因此,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者与原有的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要终止,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应当与原来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的原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实现了与公司法的良性衔接。也避免公司通过合并、分立来实现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目的,有利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个问题: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当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以下程序手续:成立清算组织,与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向劳动者

支付欠付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待遇。在出现公司资不抵债等破产事由时,情况更为复杂,需要依据公司法、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为什麽出现上述情况,劳动合同就要终止呢?我们先看一看《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通过看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应当知道,公司一经出现上述情况,公司的经营权即被终止。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单位的正常经营运转而订立的用工合同。如果单位的经营被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劳动合同的存在就失去了基础。因此,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劳动合同只能终止。出现上述情况,劳动合同如何终止?首先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解散的,均是因为企业出现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是出现解散的事由,此时的企业已经不能继续进行经营活动,但企业在没有注销之前,企业的权利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它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企业进行清算。因此,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由企业的清算组代表企业与劳动者进行。因为此时只有清算组才能处分被清算企业的财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而企业被撤销,是因为企业在进行注册登记时,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一经被撤销,企业的权利主体资格就不存在了。因此,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是企业的出资人。

劳动合同何时终止?我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出现以后,用人单位(企业)就可以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至于具体时间点,我认为并不重要,只要用人单位(企业)具备了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个大前提存在,什麽时间办理终止手续只是操作问题。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前没有违反劳动纪律等,用人单位(企业)都要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后合同义务的履行,用人单位(企业)须清算的,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在清算财产中应当优先受偿,这是《破产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条款。用人单位(企业)被依法撤销的,由用人单位(企业)的出资人负责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出资人要对被撤销的企业所带来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姜俊禄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1、关于公司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界定标准 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形下,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日的确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一是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之日;二是工商注销登记完成之日;三是清算组成立之日;四是清算结束之日(以清算组向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提交清算报告之日);五是有关的行政机关作出同意解散的批复之日。我个人认为,上述几个时间点不宜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目期。具体观点是:

一、公司的“自行解散权”应当受到尊重与维护。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解散、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形下,股东大会有权决议或决定公司解散。对于《公司法》赋予用人单位的这种“自行解散权”,我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受到尊重与维护。

二、劳动合同终止日应当是在清算组成立并进行清算时,由清算组合理确定的一个日期。

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是公司“自行解散”的法定程序之一。在这一程序中,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中应该包含对员工劳动债权(包括应付员工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劳动法规定的应付款项)的清理以及员工的安置与补偿。从合理性的角度上看,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在清算组成立并进行清算后,由清算组依据清算进展及员工安置的情况,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确定。具体为清算组向员工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之日或该通知上记载的劳动合同终止日。

三、问题中列举的几个时间点不宜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首先,“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之日不宜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作出解散决议与公司实际进行解散清算之间,还存在一段时间(对于有的公司来说,可能会是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仅以公司内部决议而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容易使用人单位滥用终止权。并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其解散需要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股东大会作出的解散决议,并不意味着企业将可以解散。另外,公司有义务将解散决议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并有义务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员工。“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之日”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日,与公司履行这些义务的时间要求不相适,缺乏合理性。

其次,行政机关对解散的批复,主要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于其他企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同意解散的批复之日”不宜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第三,对员工的安置和补偿,是清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清算组成立之日和清算结束之日,不宜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第四,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标志着公司的消灭。对员工的安置和补偿,应该也只能在公司消灭之前完成。因此,“工商注销登记完成之日”不宜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2、关于对于正处于医疗期的员工、“三期”中的女员工的额外补偿问题。

对于正处于医疗期的员工、“三期”中的女员工,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给予了他们特殊的保护,对用人单位在此医疗期、“三期”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权给予了严格限制,但是,我认为,在“公司决定提 前解散”的情形下,此类员工的劳动合同仍应当终止。

对于在此情形下,此类人员的经济补偿问题,由于公司即将“解散”或“消灭”,使得他们的劳动合同不得已而终止,其依法享有的剩余部分的医疗期待遇、剩余“三期”的待遇也将因此而中断。而这些员工对这一后果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尽管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此情形下员工的额外补偿问题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出于合理性的考虑,我认为,公司除依法给付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之外,还应当对员工的该部分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3、关于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能否作为共同当事人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是独立的法人,即意味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原则上应当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轻易要求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此承担责任。除非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对造成申请人的损失有过错,依法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例如,《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如果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存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可将其追加为被诉人,以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是分公司的,由于考虑到“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因此,我个人认为,对于分公司,应当追加公司为共同被诉人,以保证员工权利的实现或相关判决的执行。

对于分公司“撤销”情形下,劳动关系可否终止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司设立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此类“分公司”被撤销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能够因“用人单位”的灭失而终止。由此,我也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撤销”不仅指“公司被撤销”,也包括“分公司的撤销”。

4、关于“公司分立或合并”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处理

我认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合并或分立”情形下清算程序的免除,足以表明,在发生合并或分立的情形下,由合并存续方或新设方或分立后的各个公司所概括性地承继公司的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其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能够达到保护原债权人权益和国家税收等目的。这种承继的方式同样能够保护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因此,原劳动合同首先应当由新的用人单位承继。同时,考虑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认员工在公司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对劳动合同是否终止享有选择权。

5、关于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的程序

对于公司“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我认为,至少应当有如下程序:

(1)股东会作出提前解散的决议或决定;

(2)提前解散决议或决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果相关法律规定解散需要经相关部门审批的);

(3)提前解散的决议或决定,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如果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该审批程序及结果也应当一并公示;

(4)公司制定员工安置与补偿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主要依据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 篇2:公司解散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关于同意解散公司的决定

根据《_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xx年xx月xx召开了公司(定期或临时)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于召开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有股东xx、股东xx、股东xx,全体股东均已到会。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xx主持会议。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1、本公司因股东风格、意见不一致造成管理困难,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决定公司停止营业(或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清算。

2、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成员由xx、xx和xx组成,其中由xx担任组长、由xx担任副组长。

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照《_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4、公司自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停止营业(或生产、经营活动)。

5、其他有关内容。

公司股东会的全体签字、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解散基本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解的程序基本分为三部分:(1)股东会决议;(2)清算程序;(3)注销登记。

一、股东会决议

根据《_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xx年xx月xx召开了公司(定期或临时)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于召开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有股东xx、股东xx、股东xx,全体股东均已到会。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xx主持会议。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1、本公司因股东风格、意见不一致造成管理困难,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决定公司停止营业(或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清算。

2、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成员由xx、xx和xx组成,其中由xx担任组长、由xx担任副组长。

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照《_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4、公司自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停止营业(或生产、经营活动)。

5、其他有关内容。

二、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于股东作出书面解散决定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组成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成员由xx、xx和xx组成,其中由xx担任组长、由xx担任副组长。

3、清算组备案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通知与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债权申报及债权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期债权。

6、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

清算组应根据清算方案,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分配财产(注意:有担保的债权应优先受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注意办理完税证明,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基本顺序是先

国税后地税,工商注销时需要);

(4)清偿公司债务;

(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其中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其中清算费包括以下几项:(1)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2)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完成以上五个步骤后,清算工作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署确认,并包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报告中至少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算;

(3)已于xx年xx月xx日在xx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三、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篇3:公司解散清算公告

解散清算公告

公司股东(大)会于 年 月 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了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解散离职合同范本 第四篇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存根第 号

本单位与______________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 , 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

经办人 : 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相关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解散离职合同范本 第五篇

存根第 号

本单位与______________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 , 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

经办人 : 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相关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解散离职合同范本 第六篇

____________(姓名),______(性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申请离职,经研究,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批准其离职。

双方商定:离职后,办好交接工作;对于前期工作中的遗留问题,____________(姓名)须不定期来我公司,及时协助本单位解决相关问题。根据相关保密协议,____________(姓名)不得在“与我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不得泄露我公司的重要客户资料和相关技术,一年之内不能从事相关行业。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公司解散离职合同范本 第七篇

____,性别 ,身份证号______x ,系我单位聘用职工,该同志与我单位协商一致,已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_劳动合同法》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89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离职合同范本 第八篇

本单位与____________(劳动者)签订了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_年的劳动合同.其在本单位从事工作岗位,

本单位工作年限____________年。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转移。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一份交职工,一份放职工档案。)

公司解散离职合同范本 第九篇

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省 市 县区 街 号

现 住 址

区市县 街 号

本单位工作起止时间

本单位工作年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计 年 个月

工作岗位

所终止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无固定期限

年 月 日起

完成工作任务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终止劳动合同原因

( )劳动合同期满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支付经济补偿情况

个月,每月标准: 元,合计: 元

国有企业支付生活补助费情况

个月,每月标准: 元,合计: 元

缴纳失业保险费编号

用人单位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 1,此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一式三份.一份交给劳动者本人,一份装入劳动者本人档案,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

2,用人单位在15日内将劳动者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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