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诉讼范文9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2-18 05:31:42229

行政侵权诉讼范文 第一篇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一)

原告:xx,男,2001年1月1日出生,现住xxxxxxxxxxxxxxxxx

电话:*****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地址:xxx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100820)

负责人:xx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22694号关于第455067号[youzheng_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5年9月8日向商标局递交了文字商标注册申请[youzheng_(申请号455067、类别36),请求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为: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银行;金融服务;储蓄银行;担保;信托;典当;经纪。2008年12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原告作出了文号为zc4884467bh1的商标驳回决定。原告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根据第三十二条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了商评字(2009)第22694号关于第455067号[youzheng_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遵循、、、、、相关条款或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审;程序不合法、*据不足,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并作出了错误的决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

*第一中级*法院

原告人:超变态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宏伟男,汉族,55岁,甘肃省酒泉市人。

酒泉黎明综合楼业主,住址:酒泉市雄关路11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酒泉市建设局。

住所:酒泉市新城区世纪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满,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酒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住所:酒泉市北环东路边9号。

法定代表人:段中伟,该站站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酒泉市中级法院(2008)酒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撤消酒泉市中级法院(2008)酒行初字第04号,依法改判;

二、依法追究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任由其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违法违规,造成黎明综合楼重大质量事故而长期不对其进行查处,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应由被上诉人,第三人承担不履行法定责任违法违规,承担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对一审确认做为定案依据的相关*据进行技术鉴定。

理由如下:

(1)一审故意不确认的事实为:上诉人从2002年9月18日(地下室施工期间)发现本工程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站有严重违法行为开始投诉,要求查处在黎明综合楼施工过程中存在使用废钢筋行为。直到2008年12月19日(2008)(酒行初字第04号)下判决前也没收到酒泉市建设局只字片语的书面依法查处的规范*或非规范*的文件。其行政不作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一审判决确认的唯一一份2003年3月31日函件(指盖有肃州区质监站*便函)。是一份结论为黎明综合楼框架梁板[大面积裂缝_是[温度裂缝_,目的是掩盖因使用大批量废钢筋造成质量事故的事实。世界上就这栋楼在自然环境中一冻一热,钢筋混凝土框架梁地板就断裂了?一审判决以此为[*据_确认为酒泉市建设局履行了质量监督监管的法定职责,荒唐之极!

(3)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其它*据,大部分是上诉人要求质量监督站,建设局依法查处追究质量事故责任者的投诉函,参加各方讨论工程加固方案的会议记录。本案中大多认定的*据,并没有任何规范文件显示是由酒泉市建设局对违法违规者依法进行查处或处罚的*据。一审判决把工程参建各方的非法律效力文字作为定案的依据是于法于理不符。

(4)一审判决极力回避的问题是酒泉市建设局七年时间拒不依法作为的事实,片面地采信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辩解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第四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_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和*据不清楚应予以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更不应该以被上诉人要求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判决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实_作为定案的[事实_是不公平的。酒泉市建设局至今也没有对这起建筑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责任者进行过任何查处或处罚,更没有依法对故意生产制造伪劣建筑产品的责任者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一审判决认定建设局履行了[法定职责_是真正与事实不符的判决。

(5)一审立案后,主审法官在法定期限10日后,不给上诉人送达一审被告人答辩状副本,上诉人多次要求一审法院依法向原告交付被告的答辩状副本均被告知被告没有答辩。直至立案后的第三个月开庭之日,上诉人也没有收到被上诉人一审应诉的答辩状副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应诉,依照最高*法院第26条之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其没有*据、依据,违法事实成立。

(6)2008年9月11日11时,一审法庭电话通知上诉人[9月17日上午开庭_,上诉人在当天下午领取开庭传票时,被法庭口头告知[建设局没人出庭,改在9月22日开庭。_

9月22日上午,上诉人按法定要求到法院报道时,又被告知[建设局仍不出庭,改在10月6号-10月9号开庭。_以写纸条的形式代为开庭传票,并特别注明要求上诉人[带立案时所提交给法庭一模一样的`*据`质*_。限制了上诉人依法举*质*的权利,因此也替被告、第三人成功回避了能*其违法犯罪的重要*据。(*据)

(7)2008年10月9日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在庭审中禁止上诉人宣读起诉状,限制上诉人就本事实进行发言辩论,始终与被告、第三人相互配合,草率几十分钟就宣告休庭。(*据)

(8)一审在开庭后长达三个月时间不下判决,主审法官却以约谈打电话的方式协迫上诉人撤诉,并[好言_[告知_黎明综合楼豆腐渣工程只是个[法律事实_的存在,[它没有形成法律*据_。[国家对假*、奶粉、牛奶、松花*水污染的监管部门追究责任是大气候所致,而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的违法责任追究还没有法律依据,你最好撤诉,否则什么时候下判不好说。_主审人员全力维护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于法于理向悖的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9)一审判决只依据了一条法律、一条解释。判决称: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_。但六十四条的主要规定是要对违法的责任者进行处罚、停业、降低资质、吊销资质*书。根据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条、七十六条之规定,都符合该工程实际存在的问题。这些条例都规定应有法定的建设行业主管机关来实施执行。上诉人七年来的诉求也是要求建设局以相关[法规_[条例_规定,对违法责任者作出行政处罚或查处结论。而事实是,建设局至今也没有作出任何查处。一审判决不依据众多相关法规认定酒泉市建设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确凿事实,而是完全依照被上诉人意图要求避重就轻,长篇大论的引用事件过程混淆视听,为被上诉人开脱违法责任,故意作出了极为不公正的一审判决,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值得人们深思的,所判结论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10)一审判决称[经审查查明_,[2002年9月18日质监站发现钢材质量有问题_,[2003年3月19日质监站到现场观察裂缝_,[判定为温度裂缝_,[请专家鉴定,协调会议_。从判决书所列内容,给局外人看来真的是[查到细致清楚_,而实际事实是:质监站承包了黎明综合楼工程全部的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兼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质监站[检测合格_的175吨钢材,又被[质监站在施工现场发现钢材质量明显有问题_,[经检验伸长率不合格,经双倍复试合格_。判决书依照被上诉人的授意一笔代过所掩盖掉的事实是:2002年9月18日废钢筋问题暴露时,已经有几十吨废钢筋被混凝土浇铸在该建筑物地下基础地下室,一层大部分的框架梁及楼板里了,由此隐患导致了后期更严重的裂缝发生。印*这些事实的结论都有国家法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佐*。不容置疑的钢筋混凝土铸成的建筑物在那儿作*,可以随时质*、复查、再复查!

一审判决书的一句[经审理查明_是掩盖不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更掩盖不了质量监督站是该工程质量事故参建责任者的事实!

(11)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拒不承认自己为工程出据了假的[材料检测报告_,又拿不出有权威检测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单位对工程实体材料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判决书以质监站的[陈述_和其提供的[*据_判定其行为[真实合法_,是对制假犯罪和生产伪劣产品犯罪的放纵。

根据第16条。第18条之规定第59条之规定,酒泉市质监站在黎明综合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了多项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从严惩处。

一审判决对酒泉市质监站为谋取非法利益,参与生产制造伪劣建筑产品的违法事实认定为[合法_,可见主审法官是没弄清楚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其他原因才作出这份无公正可言的判决。

(12)一审判决把工程参建各方的技术*讨论的会议记录,质监站为逃避违法责任自己编造的*据,强行认定为建设局查处过施工单位,质监站违法违规事实的行政行为的*据,是与事实和法理不符的,反而为*建设局根本拒不对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质监站的违法事实进行查处确认了*据,请二审法院明查。

(13)经过一审的此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客观事实和充足的*据*实存在有刑事犯罪,违法违规的事实和*据。一审判决极力回避案件中存在的事实和*据,不依法出具司法建议书,上诉人不能诚服,请二审法院能予重视。

(14)上诉人是劣质工程的受害者,有不能使用的不合格工程的事实存在,有国家权威的法定*鉴定机构对工程实体现状及实体材质作出的鉴定结论。

根据_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54条第2项;60条第1项、第2项;62条第2项等规定向法院提出由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酒泉市建设局,承包本工程使用材料检验、兼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的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赔偿受害者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审判决上诉人[要求赔偿于法无据_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15)根据、、、的相关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力_,[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_。

酒泉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施工单位出据虚假参与造假活动,由此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和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事实_和法律根据的,请二审法院核实客观事实给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以真正的事实、*据为依据,而完全采用被上诉人的[陈述_作出判决,是违反常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第三人的违法侵权赔偿责任,特依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的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和第三人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甘肃省高级*法院

上诉人:赵宏伟

**年12月28日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三)

原告:缪桂芳地址: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电话:*****

被告:仪征市**地址:*苏省仪征市解放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费高云职务:仪征市**市长

电话:****

诉讼请求:节约土地资源,加强对违法建房进行执法。

事实和理由:我是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村民缪桂芳,2008年7月28日我曾向李小敏副省长举报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侵占他人土地违规建房。(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十五年前就离开了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在仪征市区建房并居住工作,他家老宅子占地1500平方,全部盖成房屋出租给外地人做生产作坊,现在又建新房,其中建新房的地块有一部分和我家有争议,需要确权之后才能开工建设)。*苏省李小敏副省长作了批示,仪征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下来找我家谈话,并作了表态,农村建房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建新房之前旧房必须拆除,严格按照仪征农户建新房的标准占地只能165平方,建筑物只能是165平方的70%,涉及到土地争议的问题必须经过确权之后才能施工,我们也将土地确权请求申请交到国土局了。但是奥运会一闭幕后,何俊华弟兄二人依然我行我素,依然违章依仗权势非法占用他人土地违规建房,我去制止,他利用他家人多强行施工还打人。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说我家有人在市委市*,法律和领导批示有个屁用,老子房子照建照违章你能把我怎样。河北村支部书记明福美竟然说何家有权有势,你家不要闹了,闹了也没用。而明福美本人就带头占用新地皮建房,旧房未拆并把旧房卖给外地人。在我们河北村视土地管理法为儿戏,给老百姓中带来极坏的影响。我向仪征国土局反映何俊华、何山华家又违建了,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同上次领导批示到我家的言行截然不一样,明显坦护何俊华、何山华,国土局知法犯法,严重渎职,对违法行为进行庇护。现依据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十一条向*法院提起诉讼。

仪征市*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年9月28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何俊华何山华违法建房图片及老宅图片、

3、河北村支部书记明福美违规建房图片及被私卖的旧房图片。

行政侵权诉讼范文 第二篇

原告:名称:丽水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丽水市阳光大道38号 电话:15907135848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 职务:总经理

被告:名称:连云区劳动人事局

地址:连云港市建设路34号 电话:358415763

法定代表人:林国志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撤销连云区劳动局(2009)第234号[关于付安政的工伤认定书_ 事实和理由:

2009年7月3日早上9点左右,为上海星星建筑公司工作的付安政在我公

司工地从事用冲击钻给外墙钻孔的工作时。由于去自身原因,不慎从15楼坠落至10楼,导致颈椎、肋骨受伤。事后,我公司出于人道的考虑,为付安政先行

垫付医疗费7万余元。11月25日,我公司接到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申请举*通知

书。但当时已过了举*期限。致使我公司无法举*。12月1日劳动局在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冒然认定付安政为工伤。12月4日,我公司向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其维持原有行政决定。

基于以上事实我公司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根据附则的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

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而付安政根本就不是我公司

员工。2009年6月该公司承建的[东城海岸_项目工程陆续封顶,上海星星建

筑公司意欲承揽外墙装修工程,因价格原因双方一直没有签约。7月2日,上海公司要求带几个人现场勘测数据,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次日上午9时,付安政从楼上摔落。因此,上述事实*实付安政系为上海公司服务,并不是为丽水二建

工作。因此,劳动局仅根据付安政受伤地点在丽水二建工地,即认定丽水二建为

用人单位,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二、根据的规定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而[东城海岸_项目部系丽水二建临时施工组织,既不

是我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并非我公司负责收件的人,而劳动局在处理付安政事故中

只向项目部送达文件,导致工伤认定书作出后项目部才告知我公司。为此,丽水

二建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工伤认定书。

此 致

连云区*法院

原告人:丽水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

2009年12月11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关于付安政的工伤认定书1份。

3、李玉*词1份。

行政侵权诉讼范文 第三篇

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上诉人:xx,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在xx,公民身份证号xx

上诉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6)皖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与xx之间的经济纠纷属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产生的纠纷,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精神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界定的范围是职工在执行公务期间向单位借款没有及时冲账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显然与本案的事实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诉人并不是依据被上诉人没有及时向公司冲账的凭证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据被上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向其索要借款。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关于xx在公司财务挂账及未交办公用品的情况说明》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虽然被上诉人的借款是其在职期间执行公务的预支款项,但是20xx年x11月份已经从xx公司离职。20xx年4月17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关于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向公司借款的情况说明,被上诉人对上述借款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上诉人出具该份《情况说明》所要证明的内容是被上诉人虽然已经从公司离职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计人民币元,被上诉人签字确认表示认可上述事实。因此,该份《情况说明》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x日

行政侵权诉讼范文 第四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19xx年2月生,农民,住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一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房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义刚,镇长。

上诉人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第二项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的野蛮暴力强拆行为已经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上诉人节衣缩食为翻建房屋耗时几个月已经几乎倾尽家财,被却被上诉人滥用职权动用机械几小时所强行破坏殆尽,如此野蛮行径,不仅为和谐社会政府应当树立的良好为民服务形象所相悖,也与法治社会政府应当依法行政的法律规定格格不入。

1.起诉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沟通协调,其工作人员振振有辞,对上诉人冷眼相向,双方对薄公堂完全系万般无奈。

2.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辩称上诉人翻建房屋无合法手续系违法行为,其系制止,但是通过法庭审理查明,完全系被上诉人颠倒黑白、无理的狡辩,何为象征性的制止?上诉人代理人在庭审业已提出,即便为行政处罚,也当遵循适度原则,但是被上诉人是把上诉人一家拦住,动用推土机强行破坏,完全系野蛮暴力的故意破坏行为,上诉人为此将向检察机关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被上诉人违法行为及留下的满目疮痍的破坏现场,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了录像及照片,且原审法院也予以采纳了。

3.庭审结束后,上诉人仍旧寄予能以协调解决赔偿问题,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爱理不睬,丝毫未有一点赔偿意愿。

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是客观事实,损失包括被强拆房屋的水泥、砖头、沙子、钢筋等原料及建筑人员工资、租赁钢结构的租金,该笔经济损失是普通农民家庭所难以承受的,得到赔偿也是理所应当的。

二、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有事实证据。

就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据,这是与事实不符的。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了被上诉人进行野蛮暴力强拆的违法行为及造成的财产损毁结果的现场录像、照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上诉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且通过被告的答辩中提到的“只是象征性的制止了原告的违法行为”,就已经能够证明该损坏系被上诉人所为,且在开庭之前原审法官亲自去上诉人家的现场确认过了破坏的惨烈程度。上诉人提供的录像、照片能够还原现场遭破坏的情形。综上,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财产损失有事实依据。

三、程序上,原审法院法官未行使释明权。

在原审中,上诉人提出财产损坏的事实,被上诉人也予以默认,但是赔偿的数额是上诉人大体估算的。原审法院在庭审中也未向上诉人释明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损害的价格及如果不鉴定的不利后果。常理上原审法院应当主动征询双方的意思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价格鉴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原审法院一方面未向上诉人提出确定损害的精确数额的证据,而且上诉人在起诉中也注明要求万元系粗略的大体估算,至于损失到底多少可以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得出;另一方面,原审法院也未主动委托专业鉴定机构。

四、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要求赔偿的`数额,未提出实质的辩驳理由,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中被上诉人一直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百般狡辩,与此同时对自己的破坏行为也予以了默认,但是对上诉人的要求的赔偿损失却未提出实质性的辩驳意见。其等同于默认了上诉人提出的赔偿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为此,原审法院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但是匪夷所思的是原审法院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五、从公平正义角度,因上诉人行政违法造成上诉人的损失理应给予赔偿。

因上诉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致使上诉人遭受了巨大经济是客观真实的,但是为何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到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仍振振有辞、拒绝赔偿?本来一介草民的上诉人与法律赋予行使权力的被上诉人房山镇人民政府地位就是不平等,在被上诉人给被管理者的上诉人造成了损失却拒绝赔偿,该行为与情理所不容,与法律所相悖。上诉人认为,本次xxx的行政赔偿案件原审法院因种种原因未确定赔偿数额,希望二审法院能从公平正义角度判令被上诉人对其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六、从社会和谐角度,案结事未了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

上诉人未得到赔偿对于法院案子了结了,但对上诉人来讲拿到的仅为一纸空文,该赔偿只能寄希望于二审法院。同时希望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避免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

综上,望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孙某

行政侵权诉讼范文 第五篇

原告黄xx,男,1937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xx市xx厂干部,住xx市xx街xx号。

被告xx市土地管理局,住所地xx市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局长。

诉讼请求:一、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1991)门所处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事实和理由;

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是错误决定。这个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裁决结果,与法律相违背。因此,请法院详查,依法撤销,尽快公正裁判。

*据:一、建房申请书一份;二、xx街道办事处的批文;三、xx市城建处签发的建房通知单;四、第八号建筑许可*。

此致

xx市*法院

附:一、xx市土地管理局处罚决定书一份;二、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黄xx

行政侵权诉讼范文 第六篇

上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xxxxx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x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xx)字第xx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xxx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xxx(签字或者盖章)

x年x月x日

行政侵权诉讼范文 第七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蓉,女,生于1960年2月19日,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4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rdquo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2005)81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rdquo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1999)94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rdquo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在2005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让期限是5年,出让金额是3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2002年,出让时间是 1月1日起,出让期限是8年,出让价格5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2005年7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104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200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3个经营权指标换取1个经营期限为2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7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行政侵权诉讼范文 第八篇

行政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系h县xx服务中心业主,住h县xx镇xx路xx号,电话*****。

被告:h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h县xx镇xx路xx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李四,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h县国土资源局h政土字(2010)99号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有口头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口头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h县xx镇二尕线以北的土地15亩,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至2009年度的相应租金。原告租赁该土地后,平整土地、购买设备、修建厂房、架设高低压线路等投资几百万元,进行生产经营。

2010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继续使用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该土地使用权的请求。2010年5月31日,被告发h政土字(2010)99号,要求原告在6月5日前全部搬迁,逾期不搬,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到县*查询得知被告已经将该宗租赁土地以挂牌形式出让给了他人。

原告认为,被告将该宗租赁土地未经公开程序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权利。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前并未告知原告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给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未告知依法有要求举行听*的权利。被告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导致原告停产停业等重大经济损失。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h县*法院

原告:张三

**年7月 日

行政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周泽,个人信息略

代理人:富敏荣,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_,个人信息略

代理人:浦志强,*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周世锋,*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局,地址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7号,法定代表人闵建,职务局长。

案由:不服*、*、*行政许可

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筑(公)不予许可字[2012]第003号***不予许可决定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2年9月5日依法向被告提出*、*、*申请,申请主要内容为为*贵阳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黎庆洪等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质组织等罪案(下称黎庆洪案),要求和促进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黎庆洪案,故申请组织30名居住地非贵阳的*公民在贵阳市云岩区和南明区参加*、*、*。被告于2012年9月6日书面通知原告于2012年9月7日17时前补正相关材料,原告如期提交了补正材料,2012年9月8日,被告做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原告送达。

被告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理由为[该项申请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_。

原告认为,被告做出此决定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所述理由不能成立,是一个违法决定。

一、不予许可决定程序违法

行政侵权诉讼范文 第九篇

行政诉讼起诉状(一)

原告: ******  男,汉族,生于1996年8月5日,中学生,住通*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8日,通*县诺*镇东街人,住通*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巴州区文庙街24号。

被告:通*县**

法定代表人:******,县长,电话:*****

第三人:*********女,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70年6月8日,2008年6月23日户籍迁入通*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住通*县永安镇碧溪街道。

诉讼请求:

一、请求撤销被告通*县**于**年9月11日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变更的内容(即粮管所第一个田、第二个田、茶腊树田)。

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法理:

一、被告于**年9月11日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变更内容,将原告承包的粮管所第一个田、第二个田、茶腊树田的承包经营权确认给第三人,程序不合法。

被告无视原告对争议的三块田已耕种十几年的事实(有递交给巴中市中级*法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台帐为*),无视通*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与原告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存在,无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通*县**的下属单位通*县永安镇*政农业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替第三人****暗箱*作,于2007年9月11日错误将我家承包并耕种了十几年的(粮管所第一个田,面积0。03亩;粮管所第二个田,面积0。34亩;茶腊树田,面积0。19亩)三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变更内容的方式,确认给第三人****所有,并加盖通*县***。其错误变更权*行为侵害了原告一家的合法承包权,并对原告的爷爷*****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知道该情况后,立即于2009年向通*县*提出复议请求,被告逾期不理,之后2009年9月通过通*县*法院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院发函由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予以调解,2010年5月24日通*县永安镇副镇长*******主持进行调解未果,2010年6月*******含恨与世长辞。其家庭成员遵从********的遗愿,推举户主******(*******之孙)为诉讼代表,******(*******之父)为法定代理人,再次依法起诉。

二、被告于2007年9月11日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变更内容,将原告承包的三块土地确认给第三人*****所有,侵害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实体不合法。

(一)原告一家与碧溪坡村一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依然有效。

1。虽然在2007年****诉通*县*[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_一案中,该合同已作为通*县*提交的*据存于法院,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已对该*据作出撤销的判决,实际上行*判庭也未对该合同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判决,即合同并未受到生效行政判决的羁束。依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起取得土土承包经营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以及因征收、征用而依法获得补偿等权利。_

2。1993年的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原告一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基于经乡村社同意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分别于1993年、1996年开始承包耕种争议的三块田即:粮管所第一个田(面积0。03亩)粮管所第二个田(面积0。34亩)茶腊树田(面积0。19亩),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在90年代,农村土地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_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级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收益权得不到很好体现,于是出现了因承包方全家搬迁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缺少劳动力无力继承其承包经营或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等原因,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的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农民的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原告一家与集体签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已过多年,依法有效。

[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单从法释[1999]15号的文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而我们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_

(二)**年*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明电[2004]21号)第四条规定[对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_争议的三块田(粮管所第一个田,面积0。03亩;粮管所第二个田,面积0。34亩;荼腊树田,面积0。19亩。)如果说成是第一轮原承包人*****的家庭成员农转非和******去世后抛荒了,按当时政策也应由原告继续耕种。

按照该通知精神,由于该三块田碧溪坡村一社已发包给本社社员******耕种了十几年,2005年补签的承包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粮管所第一个田(面积0。03亩)粮管所第二个田(面积0。34亩)茶腊树田(面积0。19亩)就应当由本社社员*******继续承包耕种。原第一轮承包人*******(1993年去世,其他家庭成员全农转非)如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

(三)第三人******只享有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_更何况第一轮承包人******在1993年去世,其他家庭成员全转为非农户口,有的成为公务员,依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六条之规定,不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第二轮承包中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资格。

(四)第三人******是因结婚而于2008年6月23日迁入户口的,属于新增人口,应按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解决。[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_,即被申请人*****娘家石庙子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留其原承包地,而不应与被告争这三块田。

(五)第三人*****的两个小孩属于新增人口,应按四川省实施办法第*条规定解决,或者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由村社帮助其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实际上经村社调整,她们至今也有0。7亩土地耕种。

(六)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_。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理,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007年9月11日变更的内容(即粮管所第一个田、粮管所第二个田、茶腊树田)。

*据及*据来源、*人姓名和住址:

(1)原告及第三人第二轮土地承包台帐,包括永安镇碧溪坡村*一份、、、,原件存于巴中市中级法院;(2)20**年与原告补签的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存于通*县法院;(3)第三人*****户籍*原件存于巴中市中级法院;(4)关于************土地承包纠纷调解记录原件存于通*县永安镇*。

巴中市中级*法院

起 诉 人:

法定代理人:

**年八月十七日

行政诉讼起诉状(二)

原告:广州xx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xxxx号xx楼

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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