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司防火值班制度范文5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2-15 14:30:00125

森林公司防火值班制度范文 第一篇

为全面提高森林消防队伍的战斗力,检验森林消防队应急响应的整体能力,保证科学、迅速、安全、有效地扑救森林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制定森林消防队应急演练制度。

一、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每年必须组织所属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练。

二、应急演练坚持“结合实际、着眼实战、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的原则。

三、应急演练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演练预案,并严格按照预案实施。

四、应急演练内容主要包括:应急响应步骤、扑救方式方法、装备器材使用及科学扑救林火等。

五、参加应急演练人员应当进行专业科目培训,熟练掌握扑救技能战术,并有针对性做好安全教育。

六、应急演练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对演练中出现的突发情况要有相应的应急处置对策。

七、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及时修订完善扑救预案,以达到符合实战的要求。

八、通过应急演练,应当按照实战要求查找参加演练人员分布、装备使用、物资投入、技能战术运用等方面的问题,提高森林防火指挥所现场指挥调度能力和消防队伍的应急联动能力,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存在的不足及时予以调整补充,切实提高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装备水平和技能战术水平。

森林公司防火值班制度范文 第二篇

第四十一条 森林火灾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划分标准按照_《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参加扑火的,扑火期间人员工资、差旅费等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四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行政交界地区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

第四十五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森林公司防火值班制度范文 第三篇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森林公司防火值班制度范文 第四篇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森林防火信息畅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森林防火值班值宿制度。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宿制度。同时,森林防火值班必须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每天有一名领导带班,负责领导防火值班工作,其他值班人员协助带班领导做好值班工作。

二、值班人员要按照值班时限要求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擅自离岗、漏岗。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可由值班领导指派他人代替值班,决不允许空岗或随意替岗。

三、值班人员要按时做好交接班,当日值班工作结束后,要将未完成的工作或需交接的内容交待给接班人员,保持值班工作的连续性。

四、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值班记录要求详实规范、字迹工整。

五、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准饮酒,不准做与森林防火工作无关的事情,要保管好值班通讯设备,通讯设备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通畅。

六、值班人员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时,要问清火灾发生的详细地点和时间、火势及报警人员单位、姓名等情况,在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要马上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领导报告,并及时跟踪火情动态,迅速做好扑救的应急准备。

七、值班人员要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不得贻误时间。

八、森林防火期,森林消防队必须24小时执勤、备勤。防火车辆、装备器材保持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九、对值班脱岗、漏岗,延误信息报送或因责任不落实,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蔓延和重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森林公司防火值班制度范文 第五篇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值班工作,提高值守应急工作水平,推进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发展,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吉林省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等相关规定,柳河县进一步细化落实了森林防火值班工作制度。

一是明确职责和任务。县、乡镇、林场和村屯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履行值守应急职能,负责接听值班电话和接收传真、邮件以及其他文件、信息;负责承办省、市、县森林防火管理方面的文件;随时了解掌握、汇总分析辖区内突发森林火灾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和报告,办理突发事件信息和紧急重要事项。

二是明确工作办理程序。值班人员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值班期间接到上级的传真、邮件或文件以及突发事件信息及报告,值班人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按主管领导批示,认真落实到相关单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群众来电(12119)报警的,立即记录来电号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迅速转达给事涉乡镇或林场领导,报告给带班领导,并及时反馈情况。接到事发地政府报送或电话报告的突发森林火灾事件信息,应完整做好记录,按《吉林省森林火情调度业务处置规则》报送。接到领导对突发事件信息作出的批示或指示后,应及时向事涉地政府和有关单位传达,同时,与事发现场指挥机构密切联系,掌握动态,跟踪事态进展。

四是明确排班规则。森林防火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表排好后值班员不准擅离职守,遇有特殊情况,离开岗位要向值班领导报告,经值班领导同意,替班人员到岗后,必须履行交接手续。法定假日及特殊敏感时期的值班工作由指挥部领导统一安排。日常值班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带班,法定假日及重要敏感时期由指挥部领导代班。

五是明确问责制度。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对全县森林防火值班人员在岗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在值班期间漏岗、脱岗的,值班工作业务不熟或麻痹大意贻误工作的,对突发事件信息有迟报、漏报现象的,影响事件处置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制度落实以来,已经对2个乡镇和3个重点行政村值班脱岗情况进行了查处,扣除森林防火绩效考核责任制分数,对5名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罚款、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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