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征收费用通知范文共12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2-14 07:08:14420

学校征收费用通知范文 第一篇

各区县市发改(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xx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发改(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xx〕655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_《关于下达20xx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xx〕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xx年春季我市中小学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学校征收费用通知范文 第二篇

根据《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攀发改价格〔20xx〕38号 )及省、市其他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市级公办幼儿园(县区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按县区发改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20xx年秋季学期收费标准通告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4项。

(一)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保教费收费标准

等级 保教费(元/人/月)

省级合格示范园 450

一级园 370

二级园 290

三级园 210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三岁以下幼儿入园,保教费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直到满三岁为止。若三岁以下幼儿在寒、暑假期间上幼儿园,保教费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60%。

2.住宿费。目前市级公办幼儿园无住宿的幼儿,暂不明确住宿费收费标准,今后有住宿情况时由市发改委审定后收取。

3. 幼儿园保教费应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二)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2项。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按剩余天数退费。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帐目,不得赢利。

2.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代收费。代收费项目为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xx]392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代收费项目,学生自愿缴费,收费标准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要求

(一)各幼儿园除以上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按照《攀枝花市教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学前教育“三儿”资助制度的试行办法》(攀教发〔20xx〕26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民族地区幼儿园全面实行保教费减免资助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xx〕76号)和《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攀教体发[20xx]47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保教费的减免工作。

(三)各公办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四)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五)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六)各公办幼儿园应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_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市级部门收费监督举报电话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党风政风监督室:

教育体育局:

xx年xx月xx日

学校征收费用通知范文 第三篇

班费收取群公告

亲爱的宝爸宝妈们:

新学期伊始,为便于今后班级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家委会成员将通过微信群收取一定费用作为班费。具体事宜如下:

❤️班费由家委会成员负责收取,使用和管理,学校和老师不与接手。

❤️班费使用范围

班费只能用于班级公共支出。如:统一购买环创材料,幼儿学习用品(记号笔、彩纸、彩打等),班级公共物品(如:绿植等),购买用于鼓励幼儿的小奖品等,以及班级全体性活动支出。

❤️缴纳原则:自愿(不缴纳的幼儿所需物品自行采购,不统一购买)

❤️班费金额:100元(预计用大班两个学期)

❤️收取时间:2020年9月1日

❤️班费代收人员:XXX

班费使用后会在班级微信群中公布支出明细和结余情况。

学校征收费用通知范文 第四篇

2021年秋学期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高中学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等问题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伙食费。

普通高中:住宿费、伙食费。

幼儿园:午餐费、餐点费。

(二)代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校服费(不作要求)、《暑假作业》费。

普通高中:教材(含磁带)费、教辅材料费、作业本费、校服费(不作要求)、高一年级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二、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预收标准

(一)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每生150元。

(二)中小学伙食费和幼儿园午餐费、餐点费预收标准为

高一、高二年级每生2160元,高三年级每生2340元;初中七、八年级每生1600元,初中九年级每生1920元;小学每生1400元;幼儿园午餐费每生700元,餐点费县城每生180元、镇区每生150元。刷卡的,由学生自由充值,不得强制规定充值起点数,不得要求按包餐制的定额预收标准充值。中小学伙食费和幼儿园午餐费、餐点费,学期开始时一次性预收,学期结束时按实结算。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标准为:小学四至六年级每生24元;初中八年级每生36元;九年级每生45元。

(四)普通高中代收费预收标准为:高一年级每生790元、高二年级每生500元、高三年级每生440元。其中:作业本费每生不超过50元,社会实践活动费每生不超过10元,高一年级军训服装费每生不超过50元。

(五)职业高中可参照普通高中标准执行。受专业影响需要分专业、年级制定不同代收费预收标准的,必须报经同级价格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省级重点中学,四星级、三星级高中每生800元;市级重点中学,二星级高中每生600元;一般普通高中,二星级以下(不含二星级)高中每生450元。

四、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按原滨海县物价局、滨海县财政局、滨海县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滨价发〔2018〕26号)规定执行。县城:省优质幼儿园340元/生·月、市优质幼儿园260元/生·月、合格幼儿园210元/生·月;镇区:省优质幼儿园290元/生·月、市优质幼儿园210元/生·月、合格幼儿园160元/生·月、未定级幼儿园130元/生·月。实行日托制教育的幼儿,保育教育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另加每生每月40元。

学校征收费用通知范文 第五篇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1)伙食费,按每生每天不超过 15元标准执行(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饭菜加热服务的,每生每期不超过50元)。

(2)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按附件1标准执行。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1)课本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按附件2标准执行。

(2)住宿费,按同级发改(物价)、教育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3)校服费,已实行公开招标的区县市,校服采购继续实行公开招标;未实行公开招标的区县市,按同级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4)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补办就餐卡按不超过10元/卡标准收取。

(5)校外活动费,据实收取,按次结算。

高中阶段教育收费管理公办普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外,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1、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

2、课本费、作业本费,按附件3标准代收。实行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3、教辅材料费,由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在附件4内,按一科一辅原则自行选定,据实收取费用。

4、校外活动费,据实收取,按次结算。

5、公办普通高中伙食费,学校实行打卡或购票(卡)就餐的由学生自由选择伙食标准,学校食堂按照“保本不赢利”的原则执行。统一配餐的按义务教育阶段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补办就餐卡按不超过10元/卡标准收取。

6、住宿费,按同级发改(物价)、教育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7、校服费,已实行公开招标的区县市,校服采购继续实行公开招标;未实行公开招标的区县市,按同级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职业高中按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xx〕655号)文件执行。

学校征收费用通知范文 第六篇

在通知中,教育部明确四点要求:

一、推动课后服务全覆盖。各地要强化工作部署落实,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打通学校课后服务确保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有需求的学生全覆盖。

二、保证课后服务时间。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普遍的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学校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可以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切实解决好家长接学生困难问题。

三、提高课后服务质量。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补习辅导,指导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阅读、兴趣小组以及社团活动,提高课后服务质量水平。

四、强化课后服务保障。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

从文件中可以看出,课后服务典型案例单位的直辖市所属区有,北京市东城区、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市和平区、上海市静安区,其中北京市东城区率先成为北京市第一个施行该政策的区。

具体来看,目前北京市各小学已发布通知,暑期托管的收费标准为每天30元,每期费用仅需360元,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托管服务费用还可以减免。

学校征收费用通知范文 第七篇

1、加强教辅材料管理,落实“一科一辅”政策,做好无偿代购服务。根据常教发〔20xx〕12号文件规定,我市中小学教材、推荐目录内教辅材料由xx市新华书店统一发行。各地不得在教辅材料选用目录之外向学校、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要严肃查处违背自愿原则订购教辅材料,以及以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行为。

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邮政机构征订。对专题教育读本和活动用书(附件5)的征订工作,各地必须先行明确主旨教育活动,并根据活动需要,有选择地组织学生自愿征订。不得要求学生征订与教育活动无关的课外书籍,加重学生负担。

2、学校要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121号)文件精神,在学校大门醒目位置、缴费处、学生住宿区、食堂等学生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公示牌(栏、墙)对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

附件:1、20xx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构成表

2、20xx年春季城区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构成表

3、20xx年春季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和代收费构成表

4、20xx年春季xx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及定价表

5、xx市中小学专题教育读本及中小学主题活动用书价目表

附件下载:关于20xx年春季中小学收费(附件1-5)

xx市发改和改革委员会

xx市财政局

xx市教育局

20xx年x月1日

学校征收费用通知范文 第八篇

救助政策

对家庭困难学生的教育收费减免和救助,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收费监管

(一)严格资金管理。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和公办高中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三)规范收费行为。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严禁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或其它商品,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学具、报刊杂志等。学校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学生宿舍和公寓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校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辅导班和学科竞赛。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等实施有偿培训。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关于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权限等事宜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1〕126号)、《关于规范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潍发改物价 〔2019〕201号)、《关于公办中小学学生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8〕283号)、《关于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收费管理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8〕87号)、《关于明确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8〕75号)、《关于明确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我市其他教育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来源|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学校征收费用通知范文 第九篇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学校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高校附属的中专部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高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1、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其中,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工作日期间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结合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补助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在每生每课时乡村学校(地处农村或乡镇的学校)不超过3元,其他学校不超过元范围内,制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

2、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其中,公办中小学学生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中小学学生装分为夏装、春秋装和冬装三类。 小学一、三、五年级可分别配发三类学生装各一套。初中生、高中生配发三类学生装各一套。学生家长可自愿增加套数。

学校征收费用通知范文 第十篇

翌年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学校,应于当年12月底前提请主管部门向定价机关提交定价建议。定价建议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近三年收支状况、财政补助、生均成本、收费标准建议、依据、对相关方面影响等内容,并附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学费、住宿费核定表。

公办高中学费和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由教育部门适时提出定调价建议,提交价格、财政部门启动定调价程序。其中,调整公办高中学费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职学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以及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定调价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管理权限提交价格主管部门启动定调价程序。其中,制定或调整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学校征收费用通知范文 第十一篇

1.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湘价教[2013]8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潭价费[2013]1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由住宿费、伙食费、午休费组成;代收费由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及高中新生入学体检费组成。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和计算机上机、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各中小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登记,进行收费公示,所有收费必须出具正规票据。

2.教辅材料征订。面向中小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不得列入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向邮局征订。学校根据市教育局在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等单位联合审定并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基础上审定推荐的教辅材料目录(教辅目录及价格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另文下达),在严格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在市教育局审定并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之外,加订任何其他教辅材料,违者将追究相关部门、学校的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3.伙食费。伙食费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伙食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潭价费[2011]33号文件执行。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并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生,此项收费主要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

4.寄宿费。寄宿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逐校审批管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费由学校报当地物价部门按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核定。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为学生提供午休服务,午休宿舍必须符合住宿建设标准和施工要求,并经市级以上建筑质监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午休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的潭价费[2013]15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午休费由同级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在不高于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核定的最高标准基础上制定。在学校午休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安排专门床位,指定专人管理,无专门床位和无专人管理的不得收费,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

自愿住校高中学生的寄宿费,由当地物价部门按不高于2013年秋季标准核定。

5.作业本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含学生完成课堂作业的作业本、课程基础训练、寒署假作业本、同步教学实践训练。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6.校服费。校服订制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实行限价管理。城市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自愿购买校服要严格控制校服数量,保证校服质量,学生校服质量必须符合省质监局、省教育厅颁发的《学生服湖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要求。小学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初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65元,高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70元。校服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7.就餐卡补办费。首次办理就餐卡免费。遗失或损坏需补办就餐卡,按每卡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补办成本费用。

8.校外活动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等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经由学校统一支付的费用,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10.新生入学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体检项目为:(1)内科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体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11.城镇学生自愿参加政府组织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自愿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按湘人社发[2012]127号文件的`标准执行。参保学生按政策规定享受住院和普通门诊相关待遇。

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学校征收费用通知范文 第十二篇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xx年秋季学期收费范围、项目及标准通告如下: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一)收费范围:我市由政府举办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住宿费

收费标准为:小学30元/生·期,初中 40元/生·期。住宿费只能向住校学生收取,对原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采取贷款、借款修建的宿舍,其收费要突破上述标准的,必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严审批后方可执行。

2.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

收费标准为:60元/生。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x〕641号)规定,报名考试费由招办向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考生收取。招办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同时,对只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不得收费。

3.伙食费

根据《四川省发改委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xx]392号)规定,伙食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费用,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4.教辅材料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xx]392号规定,学生自愿购买本市从《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学校统一无偿代购,按学期预收费用,期末结算,多退少补。

5.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xx]392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代收费项目,学生自愿缴费,收费标准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一)收费范围:我市由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市特殊教育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

收费标准为:60元/生。根据川发改价格〔20xx〕641号规定,报名考试费由招办向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考生收取。招办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同时对只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不得收费。

2.伙食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xx]392号规定,伙食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费用,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3.教辅材料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xx]392号规定,学生自愿购买本市从《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学校统一无偿代购,按学期预收费用,期末结算,多退少补。

三、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树立公共财政观念,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二)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三)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做到(1)收费前“三公开”制度。即:公开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2)收费过程中开具正式收据。

(四)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xx]16号)和《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攀教体发[20xx]47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育费用减免工作。

(五)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学校收费监督举报制度建设,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对各种违规违纪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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