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案例分析论文范文通用6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2-08 06:50:22368

事件案例分析论文范文 第一篇

(一)疯牛病在英国

1986年10月25日,位于英国东南部的一个风光绮丽的小镇——阿福什德镇发现了第一头患疯牛病的牛。这是一头黑白相间的奶牛,发病之初,它无精打采,然后是站立不稳,步履踉跄。到后期便口吐白沫,倒地不起。经权威兽医确诊后,这头牛患的是疯牛病。同年,英国国家兽医中心第一次进行检测,发现4起疯牛病病例。1987年11月,在英国的80个农场发现95例病例。到1988年,发现2512例病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共登记有8443例疯牛病。封1990年底,疯牛病泛滥至17323例。1992年达到最高值,为44544例。

(二)疯牛病危机爆发

虽然从发病数量上看,危机自1992年后有所减缓,但从1990年开始,相继发现了猫和猪感染疯牛病的病例,人们开始担心疯牛病会传染给人类。到1996年,不幸终于被证实了,3月20日,英国政府宣布,10名新型克雅氏病患者与疯牛病有关,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整个英国乃至整个欧洲“谈牛色变”,在短短的几个月中,欧盟多个国家的牛肉销售量下降了70%,各成员国间因为“牛肉”而互不信任,纷争四起。1996年到2002年5月6日,英国已有89人被证实死于新型克雅氏疾病。英、法、德等国民众纷纷通过示威、抗议等各种形式表达对政府危机管理无能的不满.隐藏已久的疯牛病危机骤然表面化,从一场农牧业领域的经济危机升级为社会、政治危机。

1996年3月27日,欧洲理事会禁止英国出口牛肉及相关产品。1996年5月24日,英国上诉欧洲法院,要求收回出口禁令,虽被驳回,但批准其可通过与盟国政府谈判取消禁令。1996年6月21日,欧盟成员国政府首脑会以签署《佛罗伦萨框架协定》,要求在英国达到以下先决条件的基础上,取悄对英国牛肉进口的限制:淘汰性屠宰有被感染危险的动物;改善英国的动物身份证和追踪体系;立法禁止将哺乳动物的肉和骨头用于动物饲料;屠宰30个月大的牛;有效清防屠宰后动物尸体残留的危险材料。

除了通过出口禁令来制止疯牛病危机的蔓延以外,欧盟还采取了其他的防范措施,包括:1997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处理动物肥料的“严格加工标准”;1998年5月1日开始对检测、控制和消除疯牛病实施“积极监督”。欧盟的这些措施一度使消费者对牛肉安全和消费的信心回升,但2000年爆发在德、法等国的新一轮危机又使消费者信心再度跌落下来。这使欧盟不得不采取紧急措施,试图恢复市场信心和牛肉消费。尽管有严密的措施,疯牛病危机还是在整个欧盟地区爆发了,迄今只有三个国家未发现疯牛病。

2000年2月初,欧盟各国农业部部长开会时一致认为,疯牛病危机对欧盟的经济和社会压力已经达到“紧急状态”。2006年10月,法国一些超市里发现了被怀疑染有疯牛病病毒的'牛肉,引起普遍恐慌。疯牛病危机使法国的牛肉销售量锐减,出口遭到重创,法国农牧民经济损失惨重,政府在这场危机中承受了来自各方的巨大社会压力:一方面为了消费者利益必须采取断然措施控制疯牛病蔓延;另一方面又要想办法尽量帮助牛农渡过难关。 此后不久,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也相继发现了疯牛病病例,整个西欧陷入了一场严重的疯牛病危机。2001年2月22日,因疯牛病危机而遭受惨重损失的法国农牧民在法国总理者斯潘参观第38届巴黎国际农业博览会时举行了抗议示威。他们对政府没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牧民的利益表示强烈不满。

(三)疯牛病危机扩大化

疯牛病危机使欧盟内部的贸易摩擦增加。这其中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英法牛肉大战”,尽管欧盟已经于1999年取消了英国牛肉的出口禁令,但法国政府仍拒绝解禁,2000年12月,欧盟法院曾下令法国解除这项禁令,遭到了法国政府的拒绝。英国对此强烈不满,认为法国不是在“防止疯牛病蔓延”,而是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为此,英国一些进口商对法国的水果、酒类和其他食品进行了抵制,这对两国的贸易往来产生了不利影响。随着疯牛病的进一步蔓延,类似的贸易摩擦同样不可避免,这已经影响到欧盟内商品自由流通的正常运转。

欧盟内部围绕共同农业政策的分歧因此进一步扩大。疯牛病危机发生后,有些成员国要求从农业预算的其他项目中投出资金用来支持养牛业。但有的成员国却认为,这样做会造成欧盟农业政策的混乱.损害更多成员国的利益。欧盟委员会负责农业事务的委员费施勒甚至表示要重新审查共同农业政策。德、法政府则主张修订欧盟农业政策,重新确定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认为只有进行根本性的转变才能重新使人们相信共同农业政策的可靠性。他们还提出重新安排农业援助问题,将农业财政支持与遵守消费者保障权益、环境保护和动物保护的各项标准相挂钩,以取代对管理不善的农业进行税收支持的政策。欧盟农业政策的改革 历来十分敏感,弄得不好会造成欧盟内部的分裂。尽管欧委会就疯牛病问题提出了一些农业改革方案,但由于欧盟各国利益不同,立场难以弥合,因此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欧盟统一大市场遭到质疑。欧盟内部边境开放后,方便了贸易往来和交通运输,但由于取消了各种检查措施而给疾病的传播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形形色色的不法之徒提供了便利,使疾病更易传播。

疯牛病危机对欧盟扩大产生消极影响。欧盟已经决定从2003年初开始按“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接受中东欧新成员。但疯牛病引起的欧盟内部纷争将使不少申请国入盟的信心大打折扣,同时也使欧盟与申请国的入盟谈判更加艰难。2000年6月,欧盟与首批候选国在谈判涉及最敏感的农业补贴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等问题时,由于各方的立场不同,致使谈判陷入僵局。中东欧申请国大多是农业国,从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中获得补贴,使他们入盟的,是它们入盟的重要目标之一,而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协议,欧盟必须逐步减少对农业的高补贴政策。因此,欧盟竭力对中东欧国家入盟后享有的补贴加以限制,这与候选国的初衷大相径庭。

(四)疯牛病危机在继续

2002年初,伦敦皇家科学技术和医学学院—批流行病学家作出最新估计,在2000年至2008

年间,英国仅仅因为食用受疯牛病污染的牛肉而死亡的人数将逐步上升到5万人,最多可能达10万人。实验室检测已经证明,通过给羊注射受感染的牛脑物质或者投喂受感染的饲料,可以把疯牛病传染给羊。如果真是如此,死亡的总人数可能增加20%—50%。根据最坏的预测,英国将在80年时间里将有15万人因食用受疯牛病感染的牛羊肉而死亡。伦敦皇家学院的研究人员强调,有许多未知因素——特别是人在食用受感染牛羊肉以后的潜伏期——可能使受感染者出现临床症状的时间无法确定。2001年研究的初步发现表明,1%的羊可能感染了疯牛病,这一发现使人们担心英国全国的4000万只羊可能全部被销毁。2002年5月23口,欧洲食品标准局报道称,疯牛病监管协会建议采取措施,预防羊爆发疯牛病。该机构建议消费者不要食用羔羊肉、羊肉和山羊肉。科学家预言,新型克雅氏疾病的潜伏期可长达数十年,疯牛病对人类的影响是长期的,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事件案例分析论文范文 第二篇

或许没有一场危机可以像疯牛病危机这样持续近20年,依然还有新的发展;或许没有一场危机可以从一场普通的农牧业疫情,发展成为一个国家乃至整个地区的社会、政治危机。

1986年始发于英国的疯牛病,最初只是被认为是一种普通的动物疫情,直到1996年英国政府公开证实了它对人类的致命才引起丁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政府的广泛重视,加强了对其的监管和预控。但不幸的是,这种疾病因子在牛身上的潜伏期只有五年,而在人身上的潜伏期却可长达数十年,更可怕的是,这种疾病因子还可能传染给其他的动物,这样就增加了人类被感染的途径。因此,疯牛病危机所打击的不仅是欧洲发达的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更重要的是它打击了公众对政府的信心,直接影响了一些国家的大选和政府的稳定性,并导致了人们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质疑。

英国是这场危机的发源地和重灾区,英国政府对这场危机初期管理的滞后导致了危机的蔓延扩散。从1996年开始,欧盟对英国牛肉实施出口禁令.英国政府曾一度采取不合作政蕹,与欧盟成员国乃至欧委会的摩擦不断,“牛肉大战”演化成为外交危机。1997年_政府开始在疯牛病问题上与欧盟开展合作,并在内外压力下洱化了对危机的预防、监控和处理的机制,使该危机在英国有所控制。但是,2000年,疯牛病在德、法等欧盟国家相继发作,导致了新一轮疯牛病恐慌,疯牛病危机成为欧洲人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

事件案例分析论文范文 第三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会计职业也逐渐的发展起来,形成了一系列相关的管理监督制度。由于市场的自发性,导致我国出现了一连串的造假事件,使诚信危机愈演愈烈。

一、事件回顾

麦科特公司20xx年8月7日在深交所上市,拥有光学机械、纺织轻化、生物医药、精工电子、投资贸易等五大产业,是全国最大光学生产基地之一。经查,麦科特利用虚构巨额利润、欺诈上市。证监会通过对麦科特利润虚假问题调查,查明该公司的问题主要为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万港元,虚构成本20789万港元,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为达到上市规模,麦科特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元先转成资本公积金再转为实收资本,明显属于欺诈上市。

二、案例分析

1.麦科特事件的原因主要就在于人的素质缺乏和制度的不完善

会计职业人员诚信缺失,缺乏职业道德修养,在利益的链条上环环造假。在麦科特发行上市过程中,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师出具了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券商参与编制了严重失实的发行申报文件。诚信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事关企业的成败。诚信从业更是会计人员工作的必要前提。麦科特造假事件突显了严重的诚信危机和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麦科特做假案曝光后,再一次引起市场哗然。究其原因,不仅该企业三年内共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元,并以此骗得虚假上市的行径让人愕然惊叹;更恐惧的是,在此过程中所有中介机构无一例外地“开闸放水”、“推波助澜”,使这起造假工程发挥到了“极致”。对在麦科特上市过程中,由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及券商出具的审计报告书、资产评估书、法律意见书及发行申报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言人一概给出了“严重失实”的结论,并认定其中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此“全面”地追究中介机构造假的刑事责任,在中国证券市场还是第一次。中介机构本来就是作为一种市场制衡力量来设置的,“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是其最基

本的职业信条,可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中介机构会不约而同地选择这一条路呢?这与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监管不到位有关的,即便处罚也不痛不痒打不到痛处,也正因为如此使中介机构视法律为儿戏。把违规当游戏。在利益的驱动下,造假者只要将其成本与效益作一比较,总会选择“道义放两旁利字摆中间”,并且总会认为该行为不会受到太大的伤害。

2、麦科特本来是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如果现在因其补足了虚假出资就将其欺诈获得的上市资格保留,那么;对于公司来说,无异于以骂名换来大实惠,麦科特发行股票筹集的52 000万元的资金只有7 万元投入项目,闲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19 320万元,归还银行流动资金借款7 711万元,剩余17 万元则躺在银行生利息。如果大股东仅仅将相当于募集资金的9 074万港元的等值人民币划入上市公司账户以补足出资不实部分,就可以将虚增股本、欺诈上市、违规多募集资金等一笔勾销,那么,对于其违法违规的行为无疑是极大的鼓励,杜绝上市公司出现造假和盲目圈钱及盲目投资等违规现象将根本无从谈起。

3、通过这个事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1)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和坚守应有的独立性和道德防线。(2)应该强调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谨慎理念。过去我们做审计时习惯于按照传统的帐目基础审计方法,从报表到总帐、明细帐、记帐凭证直至原始凭证进行追索审计,但从发生的各项案件来看,对我们的审计技术方法、职业谨慎理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现在证券市场的会计舞弊与作假,我会朱祺珩副会长将其概括为“三高”现象:第一“高”是作假所牵涉到管理层的职位越来越高,以前会计报表作假的是会计,现在基本上都是董事长、总经理;第二“高”是现在作假的技术手段越来越高,过去原始凭证涂改涂改,记账凭证涂改涂改,现在高科技作假在上市公司得到充分的体现,增值税发票、报关单、销售合同都可以做到天衣无缝的地步;第三“高”是高度的组织性与系统性,对上市公司来讲系统化的假帐,从各部门到子公司到分公司等等。(3)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任何类型的审计业务时都应评估其风险。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时对必须评估客户的经营风险和审计风险,没有能力做的业务应予以拒绝,不要勉强地做。(4)要注意防范和化解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的道德风险的。事务所业务质量能否得到保障是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但从另一方面讲,并非专业水平越高就越能能保证执业质量,还应注意防范道德风险问题。

事件案例分析论文范文 第四篇

商务谈判的案例分析

案例:我国某冶金公司要向美国购买一套先进的组合炉,随派一高级工程师带队与美商谈判。该工程师为了不负使命,为工作了充分地准备工作,他查找了大量有关该冶炼组合炉的资料,花了很大的精力对国际市场上组合炉的行情及美国这家公司的历史和现状、经营情况等了解的一清二楚。掌握了足够的资料后,工程师开始了与美商的谈判。

谈判开始,美商一开口就对该冶炼组合炉要价150万美元,且不予松口。中方工程师面对这种情况,随即列举各国成交价格,在大量的确切数据面前美商目瞪口呆,不得不让步,终于以80万美元达成协议。

紧接着当谈判购买冶炼自动设备时,美商报价230万美元,经过双方讨价还价压到130万美元,但中方仍然不同意,坚持出价100万美元。到了这种僵局,美商表示价格已经到了他们的极限,如果中方坚持压价,美方将不愿继续谈下去了,把合同往中方工程师面前一扔,说:“我们已经作了这么大的让步,贵公司仍不能合作,看来你们对这笔交易没有诚意,这笔生意就算了,明天我们回国了,期待下次能合作”。中方工程师对此并未有急切挽留的表现,闻言轻轻一笑,把手一伸,做了一个优雅的请的动作。美商果真的走了。同进行谈判的冶金公司的其他人对此突发状况有些着急,甚至开始埋怨工程师不该抠得这么紧,表示公司已经作何购买该公司的设备,这样把对方逼走完全破坏了公司的发展计划。工程师说:“放心吧,他们会回来的,这还只是他们的谈判策略。根据我们的前期调查同样的设备,去年他们卖给法国只有95万卖元,即使有涨幅,也不应过高,国际市场上这种设备的价格100万美元是正常的。”

果然不出所料,一个星期后美方又回来继续进行谈判了。工程师向美商点明了他们与法国的成交价格,美商又愣住了,没有想到眼前这位中国商人如此精明,于是不敢再报虚价,只得说:“现在物价上涨的利害,比不了去年。”工程师说:“每年物价上涨指数没有超过6%。一余年时间,你们算算,该涨多少?”美商被问得哑口无言,在事实面前,不得不让步,最终以101万美元达成了这笔交易.

问:分析中方在谈判中取得成功的原因及美方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

案例分析:

对于这个案例,明显的可以看出,中方工程师对于谈判技巧的运用更为恰当准确,赢得有利于己方利益的谈判结果也是一种必然,下面我分别从中美各方谈判人员的表现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美方来看。可以说存在以下这么几个问题,或者是其谈判败笔所在。

1. 在前期准备阶段,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做好对采购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主要包括预算、需求、生产、市场、风险分析收集、整理对方信息上没有做到准确,详尽,全面。尤其是价格因素, 价格是谈判的焦点,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谈判的核心最终要集中到价格上所以在谈判的前期准备过程中,应该对谈判对应的商品的国际价格走势做一个清楚了解,要对谈判的对方的商业信息进行充分的了解。从文中来看,重要的原因可能是:没有认清谈判对象的位置。美商凭借其技术的优势性以及多次进行相类似交易的大量经验,轻视对手,谈判前就没有做好信息收集工作,于是在谈判中步步在对方大量信息的面前陷于被动,一开始就丧失了整个谈判的主动权。

2. 谈判方案的设计上,没有做到多样与多种。做到谈判方案富有弹性,谈判过程中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突然变化,要使谈判人员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中取得比较理想的结果,就必须使谈判方案具有一定的弹性。谈判人员在不违背根本原则情况下,根据情况的变化,在权限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处理有关问题,取得较为有利的谈判结果。谈判方案的弹性表现在:谈判目标有几个可供选择的目标;策略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供选择某一种方案;指标有上下浮动的余地;还要把可能发生的情况考虑在计划中,如果情况变动较大,原计划不适合,可以实施第二套被选方案。在对方的多次反击中,仓促应对。针对其谈判方式设计的单一化,估计有着以下几个原因:(1)过早的判定问题,从文中可推测出,美方一开始就认为此行不会很难,谈判结果应该是对己方利益更有利;(2)只关心自己的利益,美方以其组合炉技术的先进为最大优势,铁定会卖个高价,但并未考虑到中方对此的急迫需求与相应的谈判准备,在对方信息攻击下,频频让步。

3. 在谈判过程中,希望用佯装退出谈判以迫使对方做出让步,无奈在对方以资料为基础辨别出其佯装的情况下,该策略失败。此策略失败后,不要将己方的谈判目标、特别是最终谈判目标通过议程和盘托出,使己方处于不利地位,即表示出美方有强烈的交易愿望,完全丧失主动权。中方可以根据自己的谈判策略最大化的保留自己的利益。

4.应做好足够的应急策略。在突发状况发生后惊慌失措显然会让谈判的对方抓住把柄。武断的决策更是会雪上加霜。就本案例而言,美方如果由前期准备的话也不会有充分而具体的前期准备,就中方的突然施压,美方的冲动举动最终使自己完全丧失主动权。

事件案例分析论文范文 第五篇

(一)英国政府在后期危机管理的成功之处

1、较重视沟通信息。政府管理危机与传达危机信息的渠道畅通,定期向公众和欧盟委员会通报危机管理的进程。

2、重视危机研究及各部门间的合作管理。通过各类研究机构使公众正确理解危机,避免过度恐慌.提高对危机的反应能力。各机构间共同分享有关危机情报,通过对危机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手段,提高管理和传达危机信息的技术水平。指定由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主要负责危机的管理。

3、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疯牛病的研究;屠宰感染牛群;保护牛肉市场;发放屠宰补贴;提高消费者的信心;进行市场于预性购买,维系牛肉的价格体系;由政府向整个行业注入资金,支持个人公司重组等。

4、与欧盟和欧洲其他国家协调,防止危机扩大与恶化。力求恪守欧盟《佛罗伦萨框架协定》以争取解禁,重整英国牛肉工业。鉴于英国政府危机管理取得成效,欧盟于1999年8月1日,解除了英国牛肉的出口禁令。

(二)英国及欧盟对疯牛病危机在管理上的教训

1、不听忠告,自欺欺人。英国政府一方面宣布委任专家对疯牛病的原田进行调查研究,另一方面又表示并无任何证据显示疯牛病可以传染给人类,想以此安定人心。农业大臣甚至公然在电视里表演吃牛肉汉堡。直到]996年3月才正式承认疯牛病会传染给人类,但为时已晚。英国政府危机初始管理失败直接导致危机的蔓延及涟漪效应。

2、南辕北辙,错上加错。在未明确向牛农和牛肉经营者与消费者传达危机严重性的同时,拒绝以市场价收购病牛,牛农不甘心亏本,于是将有可能染病的牛另找销路出售,从而造成大量病牛肉进入市场。

3、目光短浅,造成后患。为降低眼前经济损失,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英国虽在1988年认定动物饲料的蛋白质是引起疯牛病的最大嫌疑,但直到1996年,才正式全球性禁止这种饲料出售,此时整整延误了八年。为降低眼前经济损失,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致使多达70个国家和地区进口了可能感染了疯牛病病毒的蛋白质饲料。

4、反应迟钝,管理滞后。1990年德、法、奥地利等国已经开始禁止进口英国牛肉,并向欧委会提议欧盟实施这一措施。但是,欧委会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恶果,—方面同意采取保障公民健康卫生的措施,另一方面却威胁要欧洲法院来判断成员国的禁令是否合法,迫使各国不得不取消禁令。1996年当得知人也会感染疯牛病时,才意识到危机的严重性,疯牛病危机已经爆发了10多年,所能找到的解决办法已经过时了。

5、机制缺陷,无人问津。疯牛病危机的爆发与扩大,暴露了欧盟缺乏对国内危机特别是欧盟内部问题的系统研究。欧盟下设24个总司,其对危机的研究与管理几乎却集中在军事—安全领域。没有哪一个总司专门负责保护欧洲的公众健康,这是疯牛病问题爆发之初在欧盟无人问津的原因。

(三)案例启示

1、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一国的问题难免会波及整个欧盟,欧盟如何提高处理内部危机的能力便显得日益重要。

2、危机管理中专家的作用非常重要。现代社会正变得日益复杂,科学和技术的飞速发屉,给人类带来更多不解之谜。危机管理者在应付不确定性的危机时,需要大量的专业信息和相关领域的专家。

3、违背自然法则的代价沉重。牛原本以食草为生,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人们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大量生产人工饲料,“强迫”牛吃这种人造高蛋白“荤”饲料,就易感染朊病毒而引起疯牛病,疯牛病“是我们人类因违背自然秩序而付出的代价”。

4、要重视食品安全危机。食品安全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政府对食品安全危机的预防与控制能力反映出政府的管理水平,它的连带效应是广泛的,会涉及国家的社会、政泊、经济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5、转轨国家因灰色经济泛滥而更容易受到危机冲击。所有严密的防范与管理危机的措施要奏效,还要取决于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市场的有序性,否则监管的难度很大。在一个庞大无序的市场里,疯牛病出现只是早晚的问题。

6、疯牛病危机不同于单纯的政治、经济、社会危机,它的爆发与升级,既有着深刻的自然科学背景,又涉及政府的管理水平与公众对危机的心理承受力等社会学问题。在危机管理领域,对危机情景的可见性愈差,对之进行管理愈是复杂艰巨。应对此类危机需要综合的能力,既需要深入的科学研究,科学对待危机;又需要提高政府职能,有效管理;更需要加强与公众的及时沟通。

事件案例分析论文范文 第六篇

论文摘要 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兴的交通工具在短短几年内数量猛增,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本文从分析案例出发,详细探讨了电动自行车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并对案例分析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建议国家在对电动自行车统一立法后要加强执行;加强电动自行车源头的管理;强制电动自行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

论文关键词 电动自行车 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一、电动自行车使用情况概述

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兴的交通工具在短短几年内数量猛增,特别是在一些平原城市,比如说成都,电动自行车已经迅速走入了广大人民的家庭中,成为城市居民的出行工具。造成电动自行车风靡的原因有三点:第一,方便。全国大中城市由于机动车的数量在近几年呈几何数量增长,在上下班高峰期间,交通越来越拥挤,而电动自行车则完全不会受此影响,能自由穿行。第二,便宜。现今汽油价格的不断攀升加大了燃油机动车辆的使用成本,对于一般家庭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第三,环保。和烧油的机动车辆相比较,电动自行车是环保的出行工具,并且这个出行工具还能提供一定的速度。对于一些环保人士,电动自行车也是很好的选择。

当然电动自行车在为群众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 也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首先,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率逐年递增。其次,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位不明确,对其应该作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来管理没有明确的界定。再次,电动自行车经常被盗所引发的治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现在主要探讨如何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些问题进行规定,力求使解决问题具有可操作性。我们以一个案例分析来说明电动自行车侵权所引发的问题。

二、电动自行车侵权案例:骑自行车的老汉被撞伤,伤势严重,老汉要求肇事者赔偿却遭拒绝

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相撞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年近七十的李老汉诉称,2010年6月17日,他骑自行车被王某骑电动三轮车撞伤,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王某负全责。李某因伤势严重被送往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继发性癫痫、脑室扩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术后、左额颞叶软化灶。至今已经进行了三次手术,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为支付巨额医疗费用,李老汉及其家人曾找到王某,要求其赔偿。王某给李老汉打了一张欠条,承诺在2010年12月底将所欠医疗费还清,但至今没有履行。李老汉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各项损失近18万元,并要求进行伤残鉴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

三、案例分析:王某应该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驾驶自行车的老汉撞伤,经交通大队大队认定王某负全责。对此,王某肯定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王某到底是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是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依照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还是《侵权责任法》第六章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此我们首先要对王某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技术认定。

(一)王某的电动自行车未超过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非机动车时,王某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

此时笔者认为王某应该承担的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在本案中的损害事实是老汉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

2.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在本案中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确实在客观上侵害了李老汉的民事权益。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驾车撞击李老汉的行为与李老汉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有直接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在案例的介绍里面交通大队已经认定:王某负全责。也就是本案中的侵害人有过错,但这个过错是过失造成的。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当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对李老汉进行赔偿。

(二)王某的电动自行车若超过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机动车时,王某与生产商、销售商的责任承担问题

1.王某不知情的情况。王某很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这辆电动自行车,他不知道这辆电动自行车在技术认定上超过了国家相关标准。

根据前面的叙述,电动自行车认定有其自身的认定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没有按照标准生产产品,那就要承担产品有缺陷的责任。厂家的产品存在缺陷,如果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消费者就可以向生产厂家和销售者提出赔偿。这就形成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但是在本案中,这是一个产品责任么?

产品责任就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会造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为产品本身的质量不合格而构成的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又引起购买人人身和其他财产的损失而构成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符合这三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适用《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在本案中,是因为不合格的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么?即符合产品责任的第二个要件么?产品侵权的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使用者使用产品的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就本案而言,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涉案电动自行车只是实施侵权的工具。

在本案的情况中,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确实超过了国家相关标准,已经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此车,并不知道此车已经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对此做一个合理的推断,王某如果知道这辆电动自行车已经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在驾驶这辆车时的注意义务一定会超过不知道的情况。所以在本案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也是有责任的。生产者的过错在于他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超过了国家相关标准,已经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但是并没有在产品中明确进行标示。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销售者的过错在于他没有对其销售的产品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违反了《产品责任法》的33条的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人与销售者和生产者应该进行责任的分担共同对被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王某明知的情况下。如果王某明知这辆电动自行车超过了行业标准而进行了购买,也就是作为消费者的王某明知其购买的产品是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王某就只能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三)相关问题

1.目前电动自行车市场上,车速、重量上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占销量的90%以上。

2.相关产品监管部门在执行电动自行车的行业标准方面存在很多的变通,这种变通从另一种形式上来说放纵了经营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让有缺陷的产品在社会上大行其道。国家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这种纵容行为,这种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使不安全的产品流通于世是忽视或无视法律的规定。

3.消费者认可这种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很多消费者实际上也知道电动自行车存在超标的情况,但为了方便自己(很多时候,消费者也是别无选择,因为市面上的电动自行车都可能是超标的),故意地选择动力强、质量重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以便使用。

四、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对策

( 一)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的认证规定

当前,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技术认定的法律法规包括:1999年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2004年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2006年的《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以下技术条件:(1)设计最高时速应小于等于20公里;(2)整车重量应不小于等于40公斤;(3)电动机输出动率应小于等于240瓦;(4)轮胎宽度应小于等于54毫米;(5)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小于等于48伏;(6)脚踏行驶30分钟的距离应大于等于7公里;(7)脚踏骑功能良好。若不符合上诉条件,则一律不被认定为电动自行车,而是机动车,那么必须经过登记上牌才能上路。相关立法已经统一制定了,但是相关部门的执行仍然十分欠缺。

( 二) 强制电动自行车“出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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