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通用20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2-07 13:38:54235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一篇

张留长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金水区政府向张留长支付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1日的过渡费合计人民币403200元(以人均安置面积100平方米,24元/㎡/月为标准暂计算至起诉日)及利息(以4032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金水区政府向张留长支付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1日的养老金合计人民币24000元(以人均500元/月为标准暂计算至起诉日)及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4月25日,金水区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成立金水区任庄小金庄社区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的通知》(金政办〔2014〕24号),决定成立指挥部。2014年4月26日,指挥部发布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中明确按照人均安置面积1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过渡费按照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过渡期限为36个月,36个月后安置房未能按期交房的,自逾期之月按被搬迁人原领取标准双倍支付过渡费。

2014年4月26日指挥部作出的关于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关条款的解释,四、关于老年人安置问题解释规定,对协议签订时60岁以上(以身份证日期为准)老年人安置期限内给予安置补助,补助标准如下:60岁至69岁的,每人每年6000元,70岁至79岁的,每人每年8000元,80岁以上的,每人每年10000元。安置期限内,新增的60岁老人,自年满60岁当年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后张留长与指挥部签订《金水区任庄小金庄社区合村并城项目搬迁协议》,约定了搬迁时间、奖励费、过渡费发放等事宜。

2017年12月15日,指挥部召开房屋分配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一条明确:“关于过渡费发放有关问题。考虑到目前正值限土令实施期间,安置区周边市政道路建设处于停滞状态,由于市政道路不完善,造成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安置住房分配后,其中的80平方米住房的过渡费待市政道路交工后停发;剩余20平方米房屋的过渡费待完成分配后停发,过渡费发放标准按照当前标准(12元/平方米/月)的两倍予以发放。”

2018年3月2日,指挥部发布《关于任庄村应安置人员人均20平方米安置商业房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上述应安置群众人均20平方米安置商业房的过渡费待完成分配后停发,过渡费发放标准按照12元/平方米/月的两倍予以发放。

2017年3月,五大责任主体对任庄社区安置区房屋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2018年3月份开始选房,2018年3-4月,人均80平方米的安置房部分张留长家庭选房完毕,并领取了钥匙。人均20平方米的商业房部分尚未分配。

一审法院另查明:过渡费、养老金金水区政府已发放至2018年11月30日,其中2017年下半年起至2018年11月30日的过渡费,发放标准为24元/平方米/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本案案涉的会议纪要是否对外发生效力的认定问题。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其内容在未经法定程序外化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范性文件前,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一般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但若会议纪要的内容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且直接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则可认定该会议纪要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产生了实际影响。

具体本案而言,金水区政府认为案涉会议纪要是内部文件,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是依据本院审理查明的内容,案涉会议纪要不仅直接明确了过渡费发放标准及期限的变动问题,而且在该纪要作出后,过渡费的发放已按照该纪要的内容进行了变更,对张留长的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故本院对金水区政府认为案涉会议纪要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张留长的诉请能否支持的问题。第一,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为自身设定公法上的义务、使相对人获得公法上的权利,从而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建立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行政允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即有了一种利益期待,行政主体单方变更或者不完全履行其承诺,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本案中,会议纪要虽然未经法定程序外化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范性文件,但该会议纪要作出后,对张留长过渡费发放标准已经按照会议纪要的内容变更为原发放标准的两倍,且按此标准已实际发放一年零六个月,张留长对此已经产生合理的信赖和期待,金水区政府作出的会议纪要应视为行政允诺。第二,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人均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会议纪要及后续的情况说明中,将该100平方米明确为包含8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和2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

张留长主张应按照会议纪要的内容,住宅房部分的过渡费待市政道路交工后停发,20平方米的商业房待完成分配后停发,结合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本院实地勘察的情况,本院认为,虽然金水区政府在会议纪要中明确住宅房的过渡费待市政道路交工后停发,其初衷是考虑道路的不完善会对安置居民的通行造成不便,金水区政府的本意也是保障安置居民的权益,但金水区政府无法完全掌握市政道路工程进度,因此在安置小区交房之前,金水区政府已要求开发商于2017年修建安置区的临时通行道路,并在交房前交付使用。因此,不论是会议纪要中明确的市政道路,还是临时道路,其作用均是为了保障居民的通行需求,为大家的生活带来便利,且结合本院实地勘察的情况,小区东侧和南侧的市政道路已经交付使用,临时道路仍未完全废弃,足以满足居民的通行需求,故张留长对人均80平方米的住宅部分过渡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人均20平方米商业用房部分,因商业房尚未分配,故金水区政府在会议纪要中承诺的商业房过渡费仍应继续发放,发放标准为24元/平方米/月,故金水区政府应向张留长家庭(成员为:张留长、王景叶、张伟阳、张伟玲、毛丹丹、张熙颜、张熙冉)发放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过渡费80640元(24元×20平方米×24月×7人)。第四,依据2014年4月26日指挥部作出的关于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关条款的解释,指挥部应在安置期限内给符合条件老年人发放安置补助,该部分费用的性质与过渡费相似,在张留长的居住条件得到基本保障后,应视为安置期已经届满,在此情况下张留长要求继续发放该部分安置补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张留长起诉期限问题。本案系张留长针对金水区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引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故本案不适用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的有关规定。本院对金水区政府关于张留长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张留长的诉讼请求中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对其诉请中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依照《xxx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张留长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过渡费80640元及利息(利息以8064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张留长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金水区政府负担。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二篇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何某某拆迁户反映问题的答复》,责令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全面、恰当履行黔桂拆字第()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按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支付给拆迁户何某某因逾期交房过渡费 元以及违约损失 元。

2、某某市市政府应依法依约定维护拆迁户何某某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同意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逾期交房过渡费发放(更改计算方式)的请示对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应依法撤回。

事实与理由

拆迁户何某某积极响应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需要,于x年9月24日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签署了黔桂拆字第()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乙方为何某某,合同就拆迁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安置方式、结算、被拆迁人搬迁及拆迁人的交房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该拆迁安置合同第九条明确了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的处置办法,即“甲方应于x年9月30日前将安置房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甲方应按当时同等地段的行情每月向乙方支付过渡费,直到安置房交付给乙方为止”。合同签订后何某某按照约定及时地搬离了拆迁房屋,将房屋交由拆迁部门予以拆除,但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未能如期将安置交付给何某某,存在着严重的违约行为。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的约定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应按照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给付何某某逾期交房过渡费,即按照某某市市火车站附近经营性用房的市场行情每平方米50元房房屋租金按月计算过渡费用(此处可加上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方式)。然而某某市市铁路拆迁补偿办公室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并对何某某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在没有获得安置房屋及逾期交房过渡费达一年多的情况下,何某某于x年12月14日向某某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递交了书面《报告》,要求该拆迁办按约定交付房屋及过渡费。x年5月26日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何某某《报告》的请求进行了回复,令人气愤的是:该回复不顾基本事实,严重违背被拆迁人何某某的意愿,恶意对拆迁补偿合同进行篡改,打着“经市政府同意”的旗号,以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同时同地段的行情”逾期交房过渡费的计算标准(应为每平方50元),按照“x年12月至x年6月按元/㎡计算,x年7月至x年6月按元㎡,x年后按元/㎡计算”的标准执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缺乏基本诚信,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已经对申诉人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民私有财产非经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何某某对拆迁房屋具有当然的神圣的物上权利,任何人不能违法拆除,因公共利益征收公民合法财产也应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拆迁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拆迁义务。何某某积极响应国家重点工程铁路扩能建设的号召,虽然在拆迁补偿显然低于实际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仍做出了极大的牺牲,并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遵照行事,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后,何某某在第一时间内搬离被拆迁的房屋。这种自我牺牲精神及积极配合态度本应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对于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维护。然而拆迁部门及管理监督部门为了部门利益,缺乏基本的诚信与道德良知,乱作为、非法作为,擅自更改拆迁补偿合同的内容,对被拆迁人心理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被拆迁人财产上造成了重大损失。有关部门的恶劣行径将产生持续地恶劣地深远地影响,将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与诚信度,严重影响到合法公民对有关部门的信任与光辉形象的认可。应及时纠正。

一、拆迁补偿合同于x年9月24日签订后,时至今日已近四年,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行更改。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绑架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号,擅自篡改合同关于过渡费计算方式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称经“市政府同意”,更改过渡费计算标准,是错误的。房屋拆迁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财产权益,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拆迁、暴力拆迁、暴力抗拆事件的发生,某某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拆迁补偿部门进行监督,督促他们依法行事,这种监督管理应在法律框架下运行,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契约私权进行粗暴干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合同书,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对性,在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变更、撤销应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间内进行,该合同签订时间是x年9月24日,近四年,合同签订时双方意愿真实,不存在着欺诈、趁人之危、显然公平等变更撤销合同的事由,铁路建设拆迁补偿部门擅自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即便如此,变更及撤销期也仅仅为1年,远远已经超过变更撤销期限。就算没有超过期限,有权就合同变更、撤销的部门也只能是仲裁部门或法院,其它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单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号,显然是对国家法律的错误解读,对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的随意扩大。某某市市人民政府无权就拆迁补偿合同本身作出指示、同意或批示。

三、按照约定逾期交房的过渡费计算方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迁补偿合同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知情、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本身受法律保护。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违约逾期交房必然会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收益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是必然的、可预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损失,表现在拆迁人的房屋租金损失、营业损失、装修物价上涨损失等。被拆迁人何某某因对方逾期交房产生的损失是巨大的,何某某的财产损失直接体现为房屋租金损失,但不仅仅限于租金损失,何某某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约定要求获得部分损失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计算逾期交房的过渡费用本身具有法律依据,该约定完全符合《xxx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申诉人何某某的申诉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特提请有关部门认真、充分考虑到何某某的合理请求,及时解决何某某拆迁补偿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行为。还何某某以公道,还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胜感激。

(有关部门全称)

申诉人 何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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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三篇

申请人:杜,男,63岁,汉族,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内退职工,住xx省xx市xx区东风巷x号付x号,电话:。

被申诉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总经理。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9号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制,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一、被申诉人故意违反xxx(国发【】111号令),并于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距退休不到5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和欺诈手段,对距退休年龄还有10年的七级工伤职工强迫内退,剥夺侵害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为由,制作()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9号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撒销。

2、被申诉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采取欺诈手段变相强迫工伤职工即本案申诉人签订《内退协议》无效。被申诉人应予补发申诉人内退期间与在岗人员相应工种收入的差额部份补发应享受的工龄工资差(在岗职工30年工龄每月600元,内退人员60元),补发内退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损失,并加付应得工资25%的赔偿。

3、被申请人与一审、二审、再审腐败法官串通一气,采取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以及毁灭与本案有关的17份证据,实施枉法裁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实施枉判。

申诉人杜诉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中法民终字第1013号枉法裁定,于 x年1月5日依法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3日制作()川民申字第31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申诉人杜再审申请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179号第一款第6项规定的再审事由,即认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由此指定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司法解释表明对于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视为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不予受理。本案中,一审、二审、再审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被申诉人x有限公司分公司均未举出一份“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企业改制”的证据。由此说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虚构伪造“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驳回申诉人的起诉,系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内退协议》无效。

xxx《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即国发(1993)111号令规定了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xxx劳动部(1994)259号令《关于严格按照xxx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引用xxx对内退年龄的规定,并强调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xxx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坚决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以上xxx规定表明“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

被申诉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出于某种动机和原因,违法强迫职工39人“内退”,被迫内退职工当时只有42岁和49岁,距退休年龄还有10多年。与此同时违法招收39名职工(内退的法定条件是企业富余职工,内退后又招收职工,难道是企业富余职工吗?)上述事实充分说明被申诉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违法实施“内退”,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法责任,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故意违反xxx111号令,对距退休年龄还有10年的七级工伤职工违法实施内退,损害申诉人的合法利益,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为由,驳回申诉人的起诉,实属枉法裁判。据此,特提出申诉,恳请上级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申诉人相信社会主义中国有青天。

特此申请

申诉人:杜

x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四篇

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安置住房过渡费和老年人安置补助是否达到停发的条件,二是安置商业房过渡费及利息是否应当支持。对于安置住房过渡费是否达到停发的条件,《会议纪要》明确应发放至市政道路交工后停发,金水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证明2018年初开发商建设的临时道路已交付使用,并主张2018年11月市政道路虽然没有验收手续但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一审法院实地勘察的情况也可以印证金水区政府的主张,因此,在临时道路和市政道路足以满足小区居民出行需求的情况下,金水区政府停发安置住房过渡费符合《会议纪要》的要求,张留长请求支付安置住房过渡费及利息不应支持。同时,安置房屋已由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完毕,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张留长关于房屋验收问题的相关主张亦不成立。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五篇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1.指挥部《会议纪要》形成后,任庄村委会发布《关于任庄村第一批分房工作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其中关于过渡费发放有关问题,该说明称“考虑到目前正值限土令实施期间,安置区周边市政道路建设处于停滞状态,由于市政道路不完善,造成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安置住房分配后,其中的80平方米住房的过渡费待市政道路交工后停发;剩余20平方米房屋的过渡费待完成分配后停发,过渡费发放标准按照当前标准(12元/平方米/月)的两倍予以发放。”2.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对案涉的任庄小区周边道路状况进行了实地查看,市政道路已完善,交房时的临时道路已弃用,但仍可见临时道路的实际情况。

本院认为,指挥部发布的《金水区任庄小金庄社区合村并城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对于安置面积、过渡费等问题作出规定,但2017年12月15日指挥部召开的房屋分配专题会议对过渡费的发放标准和期限重新作出规定,并且根据《会议纪要》发放了2017年下半年起至2018年年底的过渡费,因此,案涉《会议纪要》可以作为发放过渡费的依据。根据《会议纪要》及《关于任庄村应安置人员人均20平方米安置商业房的意见》和任庄村委会发布的情况说明,人均安置面积100平方米分为8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和20平方米的商业房。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安置住房过渡费和老年人安置补助是否达到停发的条件,二是安置商业房过渡费及利息是否应当支持。

对于安置住房过渡费是否达到停发的条件,《会议纪要》明确应发放至市政道路交工后停发,金水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证明2018年初开发商建设的临时道路已交付使用,并主张2018年11月市政道路虽然没有验收手续但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一审法院实地勘察的情况也可以印证金水区政府的主张,因此,在临时道路和市政道路足以满足小区居民出行需求的情况下,金水区政府停发安置住房过渡费符合《会议纪要》的要求,张留长请求支付安置住房过渡费及利息不应支持。

同时,安置房屋已由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完毕,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张留长关于房屋验收问题的相关主张亦不成立。老年人安置补助的发放是为了保障安置期内老年人的权益,这部分费用的发放与安置住房过渡费的发放均为保障安置对象在安置期内的基本生活需要,两者的发放期限应当一致,因此,张留长请求支付养老金亦不应支持。

对于安置商业房过渡费及利息问题,安置商业房一直未分配,金水区政府应当按照《会议纪要》继续向张留长发放过渡费,但是商业用房过渡费是对张留长不能获取相关收益的损失进行弥补,属于可期待利益,张留长再主张可期待利益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支持利息部分应予纠正。综上,一审判决部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利息部分应予改判。依照《xxx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行初1384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张留长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过渡费80640元及利息(利息以8064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张留长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过渡费80640元;

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行初1384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张留长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留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成员:别志定 肖海生 苗春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号:(2021)豫行终597号

书记员刘慧蒙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六篇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留长,男,汉族,1954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杨晓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志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魏东,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攀,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智永,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留长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水区政府)支付过渡费、养老金及利息一案,张留长、金水区政府均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行初13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七篇

申诉人(一审原告和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汉族,35岁,住xx省xx市人。

申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东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东中法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申诉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以“认定案涉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申诉人与东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发商”)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为由,判令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申诉人应于判决生效四十日内向开发商支付剩余房款2390000元,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1、《认购书》不具备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的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认购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二是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而本案案涉《认购书》根本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综观本案案涉《认购书》,至少缺少上述规定内容中的第(四)项的“付款时间”、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全部内容。可以说,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认购书》均不具备,原判凭什么认定《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原判认定转化的理由不成立,且违背公知事实。

原判认定《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理由,是因为认购书第六条约定:“卖方通过范本将待签正式《东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称“正式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展示给买方,买方已熟悉并同意待签正式合同约定的条款及内容”。

既使开发商向申诉人展示了范本,也不能推定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众所周知,每个客户所购买的房屋位置、面积、质量、付款方式、交付房屋日期等条件都不同,买卖合同内容不可能千篇一律。所以,房管所和开发商展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本中,大量的重要事实和实质性权利条款都是空白的,需要买卖双方在购买时具体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展示正式合同范本并不等于协商了全部条款内容,更不代表已达成一致。如该正式合同范本是完整的或是开发商自行制作的,则开发商须对其展示范本具体条款的内容予以举证,以证明其展示范本完全满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原判认定申诉人与开发商就正式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是明显错误的。

3、开发商展示的所谓正式合同范本,其内容不能对申诉人发生法律效力。

按照《认购书》第六条的内容,买方熟悉并同意“待签”正式合同约定的条款及内容,而“待签”表明:双方仅就所谓展示的正式合同范本内容即双方的目的意思进行了确认,申诉人并没有作出立即要受该正式合同范本内容约束的效果意思。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时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即受其条款约束。因此,《认购书》第六条的内容仅仅是确认了一个事实,双方确认该事实是为了在可能出现未签订正式合同时,有助于对归责于哪一方作出判断。

二、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据此作出了明显错误的判决。

1、认购书与商品房合同的性质存在重大的差别。

虽然在认购书中都有一些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条款,但认购书作为合同要达到的目的意思不是商品房所有权的移转,而仅仅是对一个缔约行为的约定。在签订认购书时,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在一定期限内卖方保留给买方一个缔约机会;而买方则有签约行为的义务,或在不选择签约时对卖方的其他缔约机会损失予以赔偿即定金被没收。鉴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大区别,法律严格区分了二者,规定只有在认购书的条款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约定的主要义务已履行时,认购书才具有商品买卖合同的性质即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为商品房所有权的移转。在本案中,涉案认购书显然没有达到向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变,既使之后签订了补充条款,申诉人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认购书仍没有完成向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变,申诉人仍是对认购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开发商签订补充条款及接受申请人付款的行为,也仅表明其愿意继续保留给予申诉人一个缔约机会。

2、法院仅应基于认购合同判定法律责任。

根据涉案《认购书》的约定,申诉人具有签订商品房合同的行为义务,既使申诉人违反了该义务,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申诉人也仅应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承担责任,而不是法院通过民事判决强令申诉人作出一个意思表示即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申诉人所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开发商应向申诉人返还。

3、法院的判决干涉了申诉人的民事行为自由。

在商品房交易中,之所以普遍认可先签订认购合同,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市场主体降低商业风险的自主选择,以实现交易双方利益最大化,最终促进交易的进行和资源的最佳配置。交易双方充分利用了认购合同的工具作用,通过认购书来保证双方均享有缔约机会,同时,对双方可能的损失作出预先的安排,以保障交易双方作出一个更加适当、自由的民事行为。如上所述,法院将《认购书》错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背了申诉人的真实意思,据此作出的民事判决是强令申诉人作出了一个购买的意思表示,严重地干涉了申诉人的民事行为自由。如此,最终破坏了通过民事主体自主的行为,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并据此对申诉人作出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7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张某某

x年十一月二十日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八篇

申诉人:××市××食品商店。地址:× ×市× ×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市×>

法定代表人:×× × 职务:经理。

申诉人因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法经字( ××)第×号判决,特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市××贸易公司因经济合同纠纷致使申诉人遭受经济损失一案,要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作出合法、合理之判决。

申诉事实和理由:

中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因经济合同纠纷一案,经××市× ×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年×月×日给当事人这达了×法经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裁定如下: .

1.原告(即本案被申诉人)××市××贸易公司,将6560千克的工业奶粉退还给被告(即本案申诉人)××市××食品商店;被告于××年×月×日前,将35 250元货款返还原告。

2.被告赔偿原告差旅费l85元、鉴定费480元的经济损失(与上项同时给付)。诉讼费430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申诉人认为,以上裁定是有背于事理的,是不公正的。因为上述调解书中载有这样一段关键的事实:“原告在拿到被告提供的化验单后,又经××市卫生防疫部门的检验允许,将此工业奶粉转售给××冷饮厂。调解书中这段记载与一审原告提出的“经济起诉状xxx记载完全相同。由此可见,本案中申诉人发到被申诉人处的工业奶粉是经过××市卫生防疫站检验认定为“作为工业奶粉可以使用”的合格奶粉,而不是不合格奶粉。据被申诉人自称:被申诉人收到发货的时间是××年×月×日(见起诉状第×页第×行),于同年×月×日(见起诉状第×页第×行)送样品到××市卫生防疫站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工业奶粉可以使用”(见起诉状第×页第×行)。事实充分证明,申诉方售给被申诉方的工业奶粉是完全合格的。

××年×月,被申诉方则根据××市卫生防疫站提供的检验报告单,以检验合格为证据,又将这一批工业奶粉顺利转售给××冷饮厂。但是,当该冷饮厂将此工业奶粉用于加工生产冷饮食品并且在已经使用670千克后,于 × ×年×月×日再次送样于××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验,此次的检验结果却为“不合格xxx。于是,××市××贸易公司便于l9××年×月×日起诉于× ×市××区人民法院。

对此,申诉人认为,我方售出的同样商品,经过同一检验单位(××市卫生防疫站)的科学检验,前二次的检验结果都是合格奶粉。但转入× ×冷饮厂并且已经使用了部分奶粉之后再行检验,却成了不合格奶粉。其中造成这一批工业奶粉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方究竟是谁,岂不是不言而自明?更何况我方售出的工业奶粉是 × ×年×月,在此期间被申诉人取样进行检验,结果证明是合格奶粉,被申诉人才将这一批工业奶粉转售给××冷饮厂。至于转到××冷饮厂之后出现什么问题,这与申诉方又有什么关系呢?

因此,申诉人特要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撤销原判,对本案重新审理,作出公正的裁决。并要求通过人民法院追回× ×市××贸易公司无理纠缠给我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 ×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市××食品商店(公章)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年×月×日

·本申诉状副本2份。

·原审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

·书证4份。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九篇

申请事项

1、 撤销中级人民法院()X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

2、 确认自书遗嘱有效,按遗嘱进行继承。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以立遗嘱人即自书遗嘱难以确信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不予认定该遗嘱效力,该判决是错误的。

第一,原审认定该遗嘱的形式合法,那么自书遗嘱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一份形式合法的自书遗嘱,只有在受到胁迫、欺诈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所立才能认定为无效,无锡市中院未认定存在上述事实,却在判决中以该遗嘱存在疑点为由否认其效力,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存在的第一点疑点:“从代书遗嘱订立至x5年2月12日,共十余天,期间王二并未对有任何不当行为,而……王大对确有不孝行为,反而以后一份遗嘱改变原来的遗嘱,指定遗产归王大一人继承,与常理不符。”申请人认为改变遗嘱是人之常情,不存在与常理不符之处。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出现才可以变更遗嘱,正因为人们经常改变自己的想法,法律才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可见实践中改变遗嘱的情况是普遍的。

判决中事实认定的第二处疑点:“自书遗嘱由一人独自完成,并无其他人在场,而从遗嘱内容的完整性、逻辑性及文字表达看,与文化程度不相符,在遗嘱改动处按指印,更须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和职业习惯的人才会有此意识,一人难以独立完成。”遗嘱确实有严格的形式要求,遗嘱的订立,无论是接受他人指导,还是照抄他人,都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用说小学文化的农村老太太,就是较高文化程度的人也不一定知晓遗嘱的形式要求,可以说大部分有效遗嘱都是接受专业人士的指导或者依据范本所立,实践中律师经常指导他人立遗嘱。书写遗嘱,完全可以借鉴他人的范本,也可以从其他途径得知立遗嘱的注意事项,无论其从何处获得指导,对自书遗嘱的效力没有影响,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立遗嘱时受到他人欺诈、胁迫,在没有欺诈、胁迫情形下所立遗嘱,不能认定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一个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抛开有力的书证,仅凭法官的常理来判案。法官的怀疑不能否定书证,如果这样,证据规则就没有任何意义。并且在本案中,法官听信证人证言,以情感代替法律,做出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只能是错误的。

自书遗嘱不可能是在受胁迫情况下所立。放弃治疗从医院回家,明知自己已在等待死亡,此时,任何东西都无法对她产生威胁,一个已知自己死期的人不可能害怕任何胁迫,因此胁迫在本案中不存在。自书遗嘱也不可能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所立,从立自书遗嘱到死亡,这期间有四十多天,如果这份遗嘱违背其真实意愿,那么她完全有机会,向守在她身边的亲人包括被申请人说出自己真实意愿,并变更遗嘱,而没有这样做,唯一的原因就是自书遗嘱是她的真实意愿。根据常理分析,十多天前在众多娘家亲人、女儿、律师、见证人的影响下,所立的代书遗嘱才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因为该代书遗嘱从法律效果来看与法定继承无异,本属多此一举,那么被申请人为什么要求立这份遗嘱呢?就是因为它有违一个农村老太太的家产传子根深蒂固的观念,所以在没有无人干扰场合,立下了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自书遗嘱,并将它交给申请人保管,对这份合情合理合法的自书遗嘱的效力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不予认可。

原审判决中采信与被申请人有隙的亲人的证言,认定被申请人对立遗嘱人不孝顺,从而不予认定自书遗嘱的效力。申请人与某些亲戚有些矛盾,中间的是非恩怨很难说清,不能简单地判断谁是谁非,仅凭这些人的证言不能认定申请人不孝,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人不孝,也不能因此否定申请人母亲的自书遗嘱的效力,这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如果申请人确实不孝顺,其他继承人可以请求剥夺其继承权,而本案显然不是剥夺继承权的案件。

申请人尽到了一个穷困农民为母亲应尽的职责,为了给父母看病,申请人债台高筑,难以想象一个为了给母亲治疗绝症到处求人借钱的人会被人称作逆子,申请人独自一人带癌症晚期的母亲去南京肿瘤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看病,在这期间这些做证的亲戚没有一人给予任何帮助;申请人每隔一天为母亲充一次氧气,怎么可能会去关氧气瓶的阀门?从申请人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借款单据不难看出,申请人即使说不上孝子,但也绝不是证人口中描述的逆子,现在却还要被这些亲戚诬蔑为不孝,这令申请人实在伤心,气愤难平。

综上所述,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关于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欺诈、胁迫或无意思表达能力等情形均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也没有认定上述事实,只是含糊其辞地否定其效力,因此该判决是错误的,请求贵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原审不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十篇

申诉人:××省A县××银行信用社

地址:A县××街××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案由:

申诉人A县××银行某信用社因与B县××银行贷款纠纷一案,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经济纠纷判决不服,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重新审理A县××银行某信用社与B县××银行贷款纠纷案,纠正××省高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经济纠纷判决。

申诉理由:

一、你院终审判决认为,我方并不是与借贷人个体户于某串通,骗取B县银行的贷款,也不是明知个体户于某拿B县××银行的贷款来抵贷,因而收贷时并没有过错。但事后知道此还贷之款系B县××银行的贷款,就应该退还B县××银行,而保留向个体户于某追收贷款的权利。我方认为,既然收贷时没有过错,就应该保护我方合法的收贷行为,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二、B县××银行在向个体户于某放贷时,没有进行资信调查,也没有令其提供贷款担保单位,就将大笔款项借贷给他,事后又不监督其用贷,有很大过错。依照法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而终审法院令我方全数归还B县××银行贷款,没有体现B县××银行因过错而负经济责任的法律要求,这样,使得早一步积极清贷,控制不法分子于某行为的我方反而大受损失,在国家已经收紧银根的时候仍毫无顾忌地向不法分子于某贷款的B县××银行,反而不承担丝毫经济损失,违反了有过错则有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

根据上述理由,请求再审此案,重新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A县××银行某信用社(盖章)

××××年×月×日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十一篇

申诉人:佛山市XX村一队经济合作社

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XX村。

负责人:李,系该村村长。

被申诉人:佛山市XX村。

负责人:陈

申请事项:因不服(20xx)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对该案再审。

申请理由:

一、(20xx)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如下错误。

(一)二审判决书第19页“但根据本案证人欧证言,李表示出售的泥所得款项是分给村民,且XX村一队也开具了收据确认收到10000元挖泥款。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亦没有证据证明李在此次事件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李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该认定有以下错误:

1、片面引用和采纳欧证言。欧出庭作证明确指明,李当时担任X洲果场的厂长,在王X挖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场的。因此,该判决书认定李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从逻辑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这是办案法官对欧证言断章取义主观推测的结果。

2、关于欧到杨X镇经管站写10000元收据的事情经过,欧出庭证明,该款并不是王在挖泥前交给村委会的,而是王偷挖陶瓷泥的事情被村民发现败露后,王才交到杨X镇经管站,然后因欧当时是村委兼会计,杨X镇经管站通知欧到镇经管办开具的。XX村一队45户家庭代表共45人两次写证明,证明在王挖泥前村民并不知情。上述事实证明,欧开出收到10000元挖泥款收据并不能说明村民同意挖陶瓷泥。

3、一审判决书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亦没有证据证明李在此次事件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李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这一推断十分幼稚可笑和十分荒唐。

首先,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对在农业承包地挖泥出售行为是否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规定,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二审判决书以此作为判案的理由十分幼稚。说白了,就是为了达到偏袒X洲果场的目的,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找理由。其次,姑且不论李在此次挖泥事件中个人是否实际获取利益,即使李没有获得利益,也不能得出李在此次事件中就不代表X洲果场的结论。因为,李XX个人是否获得利益和他是否能够代表X洲果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二审判决书作出这种推断是十分荒唐的,犯了逻辑上的低级错误。

关于李代表在王偷挖陶瓷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场,我们在法庭上还提供以下证据,没有被采纳。

(1)本案在一审中,“X洲果场在庭审中承认XX村一队原村长李曾经在X洲果场处从事管理工作,故X洲果场关于不知道开挖塘泥出售牟利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见一审判决书)

(2)XX村一队在二审开庭时提交新证据,证明X洲果场从20xx年起至20xx年期间聘请李为工作人员,给你发放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李与X洲果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20xx年10月23日,XX村一队家庭代表李X华等45人签名证明李从1996年X洲果场承包果园后,就一直聘请李当场长,王在20xx年挖土仔尾陶瓷泥时,李是代表X洲果场同意挖的。这一证明和欧出庭作证的证言是完全吻合的。

(3)高明市招用社会劳动力用工许可证原件,证明李是X洲果场劳动用工监管人。遗憾的是二审判决书写成是复印件,这个证据证明X洲果场劳动用工都是李负责,也印证了欧和全村家庭代表证明李担任X洲果场场长的事实。

(4)李代表X洲果场与简X桥、简X炽二人签订的转包鱼塘协议书。简X桥、简X炽在复印件上亲笔书写证明:“本人是耕养X洲果场的鱼塘约40亩,合同是X洲果场委任李签的。”

(5)XX村一队李X华等45户家庭代表签名证明。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李在X洲果场的地位和作用,李在王挖陶瓷泥事情中只代表X洲果场,不能代表XX村。没有任何人同意只交10000元,却挖走价值2561280元的陶瓷泥。我们村民是善良的,但任何人都不是傻瓜!

二、二审判决中认定所挖泥土为塘泥而非陶瓷泥是十分错误的。

(一)在王偷挖陶瓷泥的事件因被村民发现败露后,在李授意下,王到杨X镇经管站交了10000元,交的是挖陶瓷泥的钱,在经管办让欧开的收据上写明是挖陶瓷泥收款。

(二)承包地上究竟是什么泥,村民最清楚,全村家庭代表签名作证就是最有力的证据。二审法官不顾民意,对全村家庭代表签字作证的证据不采纳是错误的。

(三)究竟挖走的是一般泥,还是陶瓷泥?XX村一队全体村民请办案法官到现场调查一下去看一眼就会十分清楚。请不要坐在法庭上犯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的错误。即便法官不去现场调查了解,坐在法庭上仔细想想也会明白。如果王当时挖走的是普通塘泥,他需要跑到距离村子二十几公里之外X洲果场承包的荒山坡里去挖泥吗?请法官仔细想一想,挖泥现场周围几乎没有路,而王不顾道路崎岖的去荒山僻壤挖泥?而且一挖就是8068立方,16008吨,如果挖的不是陶瓷泥,会这样下大工夫吗?而且为了不被人发现,绕过村外修了小路。如果没有很大利益的话会去偷挖么?如果挖普通泥会走去那么远挖吗?这样简单的道理,法官能不明白吗?

综上所述,二审法官认定李将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为代表XX村一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是法官主观臆断,故意偏袒X洲果场。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错误下判。XX村一队全体村民认为审判不公,坚决要求佛山中院重审此案,还原事实真相,大白天下,还公道于民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村一队经济合作社

代理律师:

20xx年1月6日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十二篇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何某某拆迁户反映问题的答复》,责令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全面、恰当履行黔桂拆字第(x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按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支付给拆迁户何某某因逾期交房过渡费 元以及违约损失 元。

2、某某市市政府应依法依约定维护拆迁户何某某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同意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逾期交房过渡费发放(更改计算方式)的请示对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应依法撤回。

事实与理由

拆迁户何某某积极响应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需要,于x7年9月24日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签署了黔桂拆字第(x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乙方为何某某,合同就拆迁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安置方式、结算、被拆迁人搬迁及拆迁人的交房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该拆迁安置合同第九条明确了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的处置办法,即“甲方应于x9年9月30日前将安置房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甲方应按当时同等地段的行情每月向乙方支付过渡费,直到安置房交付给乙方为止”。合同签订后何某某按照约定及时地搬离了拆迁房屋,将房屋交由拆迁部门予以拆除,但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未能如期将安置交付给何某某,存在着严重的违约行为。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的约定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应按照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给付何某某逾期交房过渡费,即按照某某市市火车站附近经营性用房的市场行情每平方米50元房房屋租金按月计算过渡费用(此处可加上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方式)。然而某某市市铁路拆迁补偿办公室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并对何某某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在没有获得安置房屋及逾期交房过渡费达一年多的情况下,何某某于x0年12月14日向某某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递交了书面《报告》,要求该拆迁办按约定交付房屋及过渡费。x年5月26日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何某某《报告》的请求进行了回复,令人气愤的是:该回复不顾基本事实,严重违背被拆迁人何某某的意愿,恶意对拆迁补偿合同进行篡改,打着“经市政府同意”的旗号,以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同时同地段的行情”逾期交房过渡费的计算标准(应为每平方50元),按照“x7年12月至x9年6月按元/㎡计算,x9年7月至x0年6月按元㎡,x0年后按元/㎡计算”的标准执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缺乏基本诚信,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已经对申诉人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民私有财产非经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何某某对拆迁房屋具有当然的神圣的物上权利,任何人不能违法拆除,因公共利益征收公民合法财产也应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拆迁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拆迁义务。何某某积极响应国家重点工程铁路扩能建设的号召,虽然在拆迁补偿显然低于实际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仍做出了极大的牺牲,并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遵照行事,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后,何某某在第一时间内搬离被拆迁的房屋。这种自我牺牲精神及积极配合态度本应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对于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维护。然而拆迁部门及管理监督部门为了部门利益,缺乏基本的诚信与道德良知,乱作为、非法作为,擅自更改拆迁补偿合同的内容,对被拆迁人心理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被拆迁人财产上造成了重大损失。有关部门的恶劣行径将产生持续地恶劣地深远地影响,将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与诚信度,严重影响到合法公民对有关部门的信任与光辉形象的认可。应及时纠正。

一、拆迁补偿合同于x7年9月24日签订后,时至今日已近四年,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行更改。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绑架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号,擅自篡改合同关于过渡费计算方式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称经“市政府同意”,更改过渡费计算标准,是错误的。房屋拆迁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财产权益,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拆迁、暴力拆迁、暴力抗拆事件的发生,某某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拆迁补偿部门进行监督,督促他们依法行事,这种监督管理应在法律框架下运行,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契约私权进行粗暴干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合同书,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对性,在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变更、撤销应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间内进行,该合同签订时间是x7年9月24日,近四年,合同签订时双方意愿真实,不存在着欺诈、趁人之危、显然公平等变更撤销合同的事由,铁路建设拆迁补偿部门擅自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即便如此,变更及撤销期也仅仅为1年,远远已经超过变更撤销期限。就算没有超过期限,有权就合同变更、撤销的部门也只能是仲裁部门或法院,其它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单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号,显然是对国家法律的错误解读,对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的随意扩大。某某市市人民政府无权就拆迁补偿合同本身作出指示、同意或批示。

三、按照约定逾期交房的过渡费计算方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迁补偿合同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知情、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本身受法律保护。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违约逾期交房必然会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收益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是必然的、可预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损失,表现在拆迁人的房屋租金损失、营业损失、装修物价上涨损失等。被拆迁人何某某因对方逾期交房产生的损失是巨大的,何某某的财产损失直接体现为房屋租金损失,但不仅仅限于租金损失,何某某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约定要求获得部分损失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计算逾期交房的过渡费用本身具有法律依据,该约定完全符合《xxx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申诉人何某某的申诉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特提请有关部门认真、充分考虑到何某某的合理请求,及时解决何某某拆迁补偿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行为。还何某某以公道,还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胜感激。

(有关部门全称)

申诉人 何某某

-7-8

附拆迁补偿合同复印件一份

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回复复印件一份

附何某某要求某某市市铁路拆迁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报告》复印件一份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十三篇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 **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兴业银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中天力通帐户,申诉人与兴业银行第一次接触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兴业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中天力通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兴业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兴业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中天力通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xx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15年,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07年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中天力通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兴业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兴业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xx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兴业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08年初向兴业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中天力通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中天力通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兴业银行从连带保证人中天力通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兴业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近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兴业银行提供的上诉证据自相矛盾。兴业银行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非申诉人所签东莞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而且提供副本显然不可能出现在一式三份约定,明显是造假行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证明此买卖合同不需办理贷款;其中预售许可证为空白不符贷款流程。预售房款处开户银行为空白和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不一样,明显是想隐瞒事实;签章处格式内容与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不一样,上面竟然有申诉人的签字,上面连合同成立日期也没有,明显是伪造。借款借据在xx年3月15日发放款项先于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与公证书,证明申诉人在不知合同有问题情况下签的字,借据上申诉人存款帐户与催款通知上的帐户不同,无法确认真实性。

兴业银行提供个贷查询记录里显示贷款到期日是20xx年来推算说明借款期限为15年,并非判决书、上诉状、抵押登记表上25年,同时显示保证金额为零,跟其上诉状与判决书中保证人所提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不符,明显是假帐,没有详细帐单,如何确定款项?难道兴业银行随便出据个数字申诉人都要认可吗?

兴业银行提供个贷催收通知书上扣款帐号明显非贷款合同上的帐号,逾期期数也非08年断供以来的期数,明显是假证,可向银监调查此事。

兴业银行提供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书日期为x8年12月3日,而申诉人于08年初就断供了,申诉人从未委托任何人办理抵押手续,抵押他项证明书上也未有申诉人的名字,说明此抵押他项权证明书与申诉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诉人从未委托他人作抵押登记,不知被申诉人提供打乱房号的按揭登记表有何意义?

综兴业银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证,两被申诉人恶意隐瞒事实,证明兴业银行与申诉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申诉人是两被申诉人恶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审结束后申诉人被法官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因看到两被申诉人未看内容就匆匆在后面签字走了,本着诚信原则相信书记员的笔录也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发现笔录第一页明显失真,无法认同笔录准确性,如将申诉人性别写为男,未出庭审判长列为出席,独审制为合议庭,长达两小时也被缩短时间了,两小时的辩论不可能全都记住,庭辨中书记员表示笔录电脑资料不见了,发现不少庭辨并未记录进去,由于有录音,并未确认后面的内容,四页笔录(每页都有签字)申诉人签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辩论中也表示会再审对比合同原件,不料却突然有了判决书,申诉人无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证也能立案与胜诉。申诉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不知笔录的重要性,请求再审不以一审笔录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判决以自相矛盾的假证作出判决,明显是偏袒行为。辩论中申诉人请求法官要求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在其出据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却被拒。

从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诉人只要拿着申诉人的签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恶意磋商侵害申诉人的权益,违反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

三、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为独审制非判决书中合议庭。被申诉人兴业银行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庭审中出现事实不清,法官要求中天力通提供合同原件再审,申诉人相信法官之言会再次开庭确认一直疑惑的买卖合同真相。一审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的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证情况下错误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作出判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xxx公证法》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确认公证书内借款合同的无效。《xxx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根据兴业银行交易记录,未有贷款××万的交易记录,因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不存在抵押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中级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十四篇

张留长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关于人均80m2住宅安置房的过渡费及利息问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要求,市政道路需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无证据证明何时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人均80m2住宅安置房的过渡费及迟延支付的利息理应继续发放,即便实际交付使用,亦应在有证据证明何时交付使用后方可停止发放。2.关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安置补助(养老金)及利息问题。安置补偿方案明确了人均安置面积为100m2,现仍有人均20m2的安置房屋尚未分配,故安置期限尚未届满,理应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相关安置补助(养老金)及迟延履行的利息。3.关于安置区房屋项目竣工验收完毕问题。

无证据证明安置区房屋各项配套附属设施等分项工程亦完成验收,未接通燃气管道,也无证据证明已履行郑州金水科教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金水科教园区合村并城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关于安置房验收的特殊程序。综上,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金水区政府向本院上诉称,目前人均20平方米的商业安置房尚未分配,张留长已经主张该部分商业安置房的过渡费,对于商业安置房延迟交付的过渡费损失,本质上就是对该部分房屋不能交付张留长导致其不能收益的损失弥补,属于可期待利益,张留长主张对可期待利益再主张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不支持过渡费利息。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十五篇

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郭随xxx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主席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______(见附件)。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_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十六篇

申诉人:××市××食品商店。地址:× ×市× ×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市×>

法定代表人:×× × 职务:经理。

申诉人因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法经字( ××)第×号判决,特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市××贸易公司因经济合同纠纷致使申诉人遭受经济损失一案,要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作出合法、合理之判决。

申诉事实和理由:

中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因经济合同纠纷一案,经××市× ×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年×月×日给当事人这达了×法经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裁定如下: .

1.原告(即本案被申诉人)××市××贸易公司,将6560千克的工业奶粉退还给被告(即本案申诉人)××市××食品商店;被告于××年×月×日前,将35 250元货款返还原告。

2.被告赔偿原告差旅费l85元、鉴定费480元的经济损失(与上项同时给付)。诉讼费430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申诉人认为,以上裁定是有背于事理的,是不公正的。因为上述调解书中载有这样一段关键的事实:“原告在拿到被告提供的化验单后,又经××市卫生防疫部门的检验允许,将此工业奶粉转售给××冷饮厂。调解书中这段记载与一审原告提出的“经济起诉状xxx记载完全相同。由此可见,本案中申诉人发到被申诉人处的工业奶粉是经过××市卫生防疫站检验认定为“作为工业奶粉可以使用”的合格奶粉,而不是不合格奶粉。据被申诉人自称:被申诉人收到发货的时间是××年×月×日(见起诉状第×页第×行),于同年×月×日(见起诉状第×页第×行)送样品到××市卫生防疫站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工业奶粉可以使用”(见起诉状第×页第×行)。事实充分证明,申诉方售给被申诉方的工业奶粉是完全合格的。

××年×月,被申诉方则根据××市卫生防疫站提供的检验报告单,以检验合格为证据,又将这一批工业奶粉顺利转售给××冷饮厂。但是,当该冷饮厂将此工业奶粉用于加工生产冷饮食品并且在已经使用670千克后,于 × ×年×月×日再次送样于××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验,此次的检验结果却为“不合格xxx。于是,××市××贸易公司便于l9××年×月×日起诉于× ×市××区人民法院。

对此,申诉人认为,我方售出的同样商品,经过同一检验单位(××市卫生防疫站)的科学检验,前二次的检验结果都是合格奶粉。但转入× ×冷饮厂并且已经使用了部分奶粉之后再行检验,却成了不合格奶粉。其中造成这一批工业奶粉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方究竟是谁,岂不是不言而自明?更何况我方售出的工业奶粉是 × ×年×月,在此期间被申诉人取样进行检验,结果证明是合格奶粉,被申诉人才将这一批工业奶粉转售给××冷饮厂。至于转到××冷饮厂之后出现什么问题,这与申诉方又有什么关系呢?

因此,申诉人特要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撤销原判,对本案重新审理,作出公正的裁决。并要求通过人民法院追回× ×市××贸易公司无理纠缠给我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 ×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市××食品商店(公章)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年×月×日

附:

·本申诉状副本2份。

·原审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

·书证4份。

结构和写法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结构和写法与经济纠纷起诉状基本相同。

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五点:

1.标题应标为《申诉状》或《经济纠纷案申诉状》。

2.因为申诉状是针对原审法院判决、裁定有误而要求复审改判的,所以状头可不写xxx被申诉人xxx一项。

3.尾部送达法院应写原审人民法院院名。

4.具状人应称xxx申诉人xxx。

5.附项应附上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的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对申诉的事实务必求全、求真。原审裁判如果不是依据全面事实裁判的,申诉状应从案情事实、原来的处理经过及处理结果进行归纳叙述,阐明对原审裁定的不当之处。

2.要实事求是。对原审裁定中对的、属实的处理,应承认其恰当而不应反驳,做到实事求是。

3.尽量列示例证。应将与请求目的相符的人证、物证、书证等在申诉状里明确列示,并加以说明,以实证服人。如能提供有助说明申诉事实的新证据,将更具说服力。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十七篇

申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市_______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_______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_

男,40岁,汉族

原籍_______市现在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_号

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市_______厂

法定代理人:_______

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_______,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法经裁字0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x年6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415型男凉皮鞋520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610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x年11月15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_______市,以应市场需求。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_______市。其中,皮夹克于x年12月30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_______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343双,各式皮夹克334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万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x年2月20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_______百货商店在_______市_______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万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1987年2月20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市_____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十八篇

民事起诉状

原告:白xx,男,汉族,19xx年2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xx村x路1排x号。电话:1xxxxxx

原告:刘xx,女,汉族, xx 岁,石家庄市裕华区xx镇南xx村。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xx镇南xx村委会,村主任:xx, 联系人:xxx,电话:1xxxxx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全面履行《槐安路东延工程(京珠高速—东三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协议,给付房产和过渡费。

二.诉讼费等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原系石家庄市裕华区xx镇南辛庄村村民,自解放前一直在该村居住生活,19xx年x月20日我的宅基地经正定县土地局确权,编号为xx号。200x年市槐安路东延占用该村土地,根据《槐安路东延工程(京珠高速—东三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协议内容,被告应给我置换140平方米房屋及过渡费用,但被告未按规定给我置换任何房屋,也没有给付我过渡费,其行为已严重侵犯到我的财产权益,为此,我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未果,无奈之下,只好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白xx刘xx

201x年x月8日

民事诉 状 原告:XXX,X,汉族,XXXX年X月X日生,住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

民事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1973年4月8日生,身份证号:,职业:公司职员,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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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十九篇

申诉人:杜,男,63岁,汉族,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内退职工,住xx省xx市顺庆区东风巷9号付3号,电话:。

被申诉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总经理。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9号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制,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一、被申诉人故意违反xxx(国发【】111号令),并于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距退休不到5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和欺诈手段,对距退休年龄还有10年的七级工伤职工强迫内退,剥夺侵害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为由,制作()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9号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撒销。

2、被申诉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采取欺诈手段变相强迫工伤职工即本案申诉人签订《内退协议》无效。被申诉人应予补发申诉人内退期间与在岗人员相应工种收入的差额部份补发应享受的工龄工资差(在岗职工30年工龄每月600元,内退人员60元),补发内退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损失,并加付应得工资25%的赔偿。

3、被申请人与一审、二审、再审腐败法官串通一气,采取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以及毁灭与本案有关的17份证据,实施枉法裁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实施枉判。

申诉人杜诉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民终字第1013号枉法裁定,于 x年1月5日依法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3日制作()川民申字第31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申诉人杜再审申请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179号第一款第6项规定的再审事由,即认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由此指定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司法解释表明对于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视为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不予受理。本案中,一审、二审、再审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被申诉人中国xx有限公司分公司均未举出一份“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企业改制”的证据。由此说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虚构伪造“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驳回申诉人的起诉,系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内退协议》无效。

xxx《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即国发()111号令规定了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xxx劳动部()259号令《关于严格按照xxx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引用xxx对内退年龄的规定,并强调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11号令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xxx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坚决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以上xxx规定表明“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

被申诉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出于某种动机和原因,违法强迫职工39人“内退”,被迫内退职工当时只有42岁和49岁,距退休年龄还有10多年。与此同时违法招收39名职工(内退的法定条件是企业富余职工,内退后又招收职工,难道是企业富余职工吗?)上述事实充分说明被申诉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违法实施“内退”,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法责任,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故意违反xxx111号令,对距退休年龄还有10年的七级工伤职工违法实施内退,损害申诉人的合法利益,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为由,驳回申诉人的起诉,实属枉法裁判。据此,特提出申诉,恳请上级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申诉人相信社会主义中国有青天。

特此申请

申诉人:杜

x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支付过渡费诉讼范文 第二十篇

申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市_______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_______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_

男,40岁,汉族

原籍_______市现在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_号

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市_______厂

法定代理人:_______

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_______,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法经裁字0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X年6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415型男凉皮鞋520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610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X年11月15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_______市,以应市场需求。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_______市。其中,皮夹克于X年12月30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_______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343双,各式皮夹克334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万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X年2月20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结_______百货商店在_______市_______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万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87年2月20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市_____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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