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法律文书范文通用5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2-07 07:43:10260

法考法律文书范文 第一篇

常用法律文书写作技巧大全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xxx及xxx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按制作主体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

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侦查文书

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检察文书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一一裁判文书

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

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

律师自用或代书的文书一一律师实务文书等

今天我们讲的是几种常见的律师实务文书。

一、律师实务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

书写法律文书前,必须了解案情。律师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去了解,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自行去调查相关情况并取证。

在掌握了案情材料后,书写法律文书应紧扣所依据的材料,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随意拼凑。

“以事实为根据”的实质要求就是:书写的法律文书,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即法律文书表达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2、以法律为准绳

书写法律文书时,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应予以拒绝。

在书写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应当准确恰当地引用法律条文,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3、谨慎原则

法律文书是一种程式化的文书,庄重严肃、结构固定,采用程式化的行文,用词造句要求准确规范,解释单一,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绝不能摸棱两可,让人产生歧义。

另外律师应注意不要因为措辞不当给对方造成把柄,也不要在法律文书中作出对本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

如果发现了有错误存在,应当立即纠正,尽快消除不利影响和后果。

(二)特别注意问题

1、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

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一方面能够分析判断这一目的是否合法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律师工作的效率。

法考法律文书范文 第二篇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划分标准。按制作主体不同,可分为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侦查文书;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裁判文书;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律师自用或代书的文书称为律师实务文书等;按文书名称和用途的不同,可划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等;按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按文书体例的不同,可划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

根据法律文书的功能和特点,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制作,突出主旨

法律文书的写作除应遵循写作的一般规律外,根据其特定的功能,首要的一点是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根据法律活动的启动和进展情况,确定应该制作何种文书和如何制作,即确定制作某种法律文书的明确目的和中心意思。以涉及刑事案件的文书为例,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时,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人员制作笔录,并且要经宣读无误,由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论文百事通这份笔录才算是一份合法的笔录。当司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只要符合管辖规定,应当迅速审查,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就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制作有关立案报告的文书,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这就说明法律文书的制作都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它们都有法定的特定功能,不是根据想当然的念头随意制作的。

既然法律文书都有它的法定功能,自然每种文书就都有它特定的主旨,而要实现它的主旨要求和法定功能,就必须在文书中突出它的主旨。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目的是通过指控某某犯罪嫌疑人构成某罪;人民法院应对其严加审判,并给予应有的制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对某一案件的裁决处理的文书,就必须写明查清的事实,判明的案件性质,并阐明裁处的理由和作出最后的裁处决定。律师代书的诉状指控某甲对某乙有侵权行为,就必须在诉状中写清某甲对某乙的侵权事实,阐明指控某甲构成侵权行为理由和法律依据,提请法院秉公处理。诸如此类,都必须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功能,阐明其主旨,并能使其在文书中表达得鲜明突出、一目了然,以期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效能。

二、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制作法律文书除应遵循规定的格式外,还必须认真写清各种事项,特别是一些法定要求写明的事项。如当事人基本情况中要求写明的各种事项就必须写全写清。如年龄问题,对于某些当事人具有法律意义,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青少年犯罪,年龄对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有直接的法律意义。职业一项对于某些案犯是否属于职务犯罪也是重要的法律条件。至于事实、理由、处理或请求意见中的有关法定的要素更必须写全、写实。

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法律文书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做到明晰清楚,使用的材料必须绝对真实。因为事实是案件的基础,材料是说明事实的具体内容。叙述事实的具体要求:

(一)事实要素,齐全完备

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基本要素,除应写清记叙一般事件所必须写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和结果外,还应根据法律文书的特定要求,写清其反映法律特点的要素,而且要区别案件的不同性质写清不同的具体要素。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可以区别为两类,凡记叙有关刑事类的案情事实,应写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和关涉到的人物(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原因(目的和动机);作案的过程(情节和手段)和造成的后果;案犯的认罪态度以及证据。凡叙述有关民事、行政类的案情事实,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关涉的各方(原告、被告、第三人等)、纠纷的起因、发展过程、造成的结局、各方争执意见和理由以及有关的证据。其中行政诉讼的案情事实,在叙述纠纷事实时,还应注意写清原告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事实(不涉及行政处罚的案子除外)。叙述上述事实要素,力求写明其法律上特点和要求。当然叙述上述事实要素也不宜平均使用力量,有些要素是不言自明的,自然也可不写。如盗窃罪犯的盗窃目的是极其显然的,一般可以不写。在叙述事实时,还应该注意写清、写全有关的具体事项,特别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素一定要提供齐全,这对于避免出现差错,说明涉案的人员是一特定的人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关键情节,具体叙写

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要求具体写明关键性情节。因为只有关键性情节,才有助于判明案件的性质和涉案人员间的是非正误。通常所说的关键性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决定或影响案件性质的情节。刑事类案件的事实中决定其是否属于犯罪的情节,或决定其属于此罪或彼`罪的情节;民事类案件的事实中决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情节,都属于彼类的事实情节,必须具体写清。如某人对不法侵权行为的反抗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必须把侵害人所持的凶器、打击被害人的具体强度、被害人持有何种工具、如何具体反抗以及造成何种结果等等,写清、写实。只有这样才能判明被害人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则构成犯罪。二是涉及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的情节必须具体记叙。如合同纠纷的案情事实,必须具体写明根据合同规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究竟是哪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抑或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等。只有这样才能判定谁有责任,谁无责任;或哪个责任较大,哪个责任较小。如属裁判文书,才能为正确裁决处理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三是涉及问题严重程度的情节必须具体写清。问题的严重程度如何有时不仅涉及问题的轻重,有时甚至于可以影响案件的性质。如有的刑事犯罪手段恶劣,表面看来似乎仅属于罪行轻重的问题,但实际上它影响到罪行的性质,在处刑上可能从有期徒刑升级为无期徒刑甚至极刑。总之,这三类关键性事实情节,在叙述时必须力求具体详明。

(三)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法律文书中叙述案情事实,特别重视有关事实的因果联系,对于“行为目的—行为本身—造成后果”这三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求叙述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判明行为的性质,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如同样是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与未造成后果的,在最后的处刑上也会有重与轻的很大差别。因此,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必须把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交代清楚。

(四)争执焦点,抓准记请

法考法律文书范文 第三篇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

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xxx或xxx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法律文书主旨:是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它在文书制作中起指导和通令全文的作用。

法律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xxx管理机关。非法律文件只适用于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法考法律文书范文 第四篇

法律文书格式的目的价值:形式正义

法律不仅追求实质正义,也追求形式正义。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而不管它的实质原则是什么[8]。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实质正义是指从内容上追求一种结果公正,即制度安排能够针对社会成员个体的具体情况,给予区别对待,最终实现结果公正。形式正义则不考虑结果,只追求过程公平,也即是说它使制度安排能够公平一致、不偏不倚地对待其所规定的每位社会成员。实质正义凭借的是人们的善良意志,但善良意志假如没有法律程序的制约,则可能产生可怕的后果,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反之,缺乏实质正义追求的程序正义,也无法实质性地保障社会的正义秩序。

法律文书其实就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混合体。格式是法律文书形式正义的体现。格式使每一法律行为中事物内部、人与事物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抽象化、一般化、系统化,使形式正义公平一致、不偏不倚地对待其所规定的每位社会成员的要求成为可能。

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而言,不论是达官显贵还是一介草民,只要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就须按要求递交符合条件的文书,才能行使诉讼权利,不得借钱或权的威势获得任何特权。比如,任何民事诉讼的原吿,都必须、也只能按要求提交一份民事诉状,才有可能进入初审诉讼程序,不可能因为不同的身份而可以不交诉状,或可以提交一份非诉状形式的文书。不同身份的人都得做同样的事,身份的差别已经没有意义。

从法官的角度来讲,不论面对怎样的当事人,都应当以同样的标准进行审理,不得曲法阿贵。不过,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如果仅依赖于法官个人的道德修养与自律,对于法官来说显然是无法承受之重。法律制度理当为给它工作的司法官员提供实现公平公正的工具,提供对抗钱权威势的武器。文书格式就是这种工具与武器。它的文化表征是类型化、固定化、同质化。其潜在的涵义就是以文书的格式向使用者宣示:生活中的身份地位已经虚化,使用者被类型化为两种身份:要么是司法官,要么是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都需要提交符合格式的文书,方可启动下一个诉讼程序;文书格式是形式正义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份不符合格式的、司法官员制作的文书,是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而一份不符合格式的、当事人制作的文书,则可能导致诉权的不能实现。所有这一切,都是制度的安排。这给了司法官公平公正司法的空间。

法律要获得人们的尊重,就必须符合人类对正义的诉求。而法律的正义在司法层面就表现为同样的事情同样对待。格式化的本质就是高度的同质化与一般化,它以将事物中相同的部分提取出来固定为样本,供使用者一遍遍复制使用为追求。这样的结果是将个案无论多么丰富的多样性与特殊性都简化成一般性、共同性、普遍性。这种一遍遍按程式重复使用,就是同样事情同样对待的部分实现。当人们在同样的情形下,被要求使用同一种格式的法律文书,或者接到按同一种程式制作的法律文书,感受到的是法律最基本的秩序与无差别对待,从而在进一步对实质正义的期待中产生对法律的遵从。

法律文书格式对形式正义的追求还表现在对司法过程记录的严格要求上。以法院刑事判决书为例,首部除依次写明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而外,还必须记明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判经过等内容。

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除了司法统一的理由外,更深层的缘由则是对形式正义的追求。这部分格式要求记载的每个项目,其实都是以诉讼参加人的诉权为基础设计的,要能从中考察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审理期限是否超期,审判组织是否是按照法定要求设立的,审理是否贯彻了公开原则,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其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法律的保障等情况,最终目的要在审判的各环节保证司法过程能够公平一致、不偏不倚地对待所有的诉讼参加人,实现形式正义。

对漠视格式传统的反思

中华法系的伦理法特点,决定了传统法律重视实体正义、轻视程序正义的立场。学界普遍认为,中华法系的伦理特点是其区别于其他法系的重要且唯一的特点。而宗xxx理最重要的精神是建立和维护等级之间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表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贵贱之间的尊卑之分,有亲属之间的长幼亲疏之别,以及建立在这样的等级划分基础上的尊其尊者,亲其亲者的“尊尊”、“亲亲”伦理道德要求与法律指导原则。不同的等级所享受的权利与承受的义务是截然不同的。传统法律明确宣称:法律面前,并非人人平等。在这样的价值追求下,差别对待而非一视同仁成为传统法律的必然要求。因此,人们习惯于首先弄清楚行为的不同主体,而不是关注于行为本身。这与程序正义所要求的司法过程能够公平一致、不偏不倚地对待所有的诉讼参加人的精神正好相反。

传统司法按照伦常观念来衡量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水平的高低,认为上乘境界应当是根据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做出个别的处理。“旧中国的民事审判却要求细致入微地考虑每个案件个别的情况,理解并同情普通人认为是自然的、不勉强的状态,努力作出有助于在当事者之间维持或恢复形成良好关系的判断。换言之,这样的审判意味着力图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都总是一次性地分别实现对于具体的当事者和个别的案情来说最为妥当的解决。不折不扣地一律适用既存的法规在这里并不被认为是有什么特别价值的作法。”[9]程序性法律与实体法律比较起来更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因而其适用过程中不能根据具体案情具体、灵活、个别处理的特点更加突出。并因此成为传统司法所轻视的对象。

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传统司法对程序的概念是淡漠的。在司法过程中,即便有一些程序性环节,也主要是指导审判官员应当如何组织及进行审理而设定的,基本上不认为当事人具有程序上的权利。因此,清朝法律从立法的层面来看,没有关于程序的专门法律规定,只在《大清律例•刑律》“诉讼”部分涉及一些程序性规定。从司法层面来看,当事人进入诉讼之前及进入诉讼以后,都处于被动状态,只能按审判官的指挥努力争取实体权利,对于程序问题几乎没有提出自己主张的可能。

传统法律重视实体正义,相对忽视程序正义的表现之一就是对法律文书格式的漠视。司法实践中,漠视格式及程序的情形在法律文献记载中随处可见。清末江苏省句容县县令许文濬,将其在任期间所办案件的文书收集起来,起名为《塔景亭案牍》。在那些更多用于解决程序问题的批词中,法官依职权主义确定案件是否被受理的情形让人印象深刻,几乎没有当事人主张程序权利的余地。在以解决实体问题为主的判词中,更没有关于程序的内容。

事实上,古代法律文书在清末以前有并非没有格式要求,但这种要求只体现在诉状上,而且作出格式要求的是各省地方衙门,清末法制变革以后,受西方法制的影响,独立的审判机构已经陆续设立,必须有与之配套以保证其正常运转的程序法律制度,法部才陆续制定出了全国性法律来规范法律文书。自此以后的法律文书,尤其是裁判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使用何种文书,每种文书应当按什么样的格式规范来制作才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格式的文书,将被视为无效。

轻视程序法的言论,甚至在清末主持法律变革的法部一份关于诉讼法制定的奏折中还在毫不顾忌地发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八月初二日法部请各省议覆诉讼法草案,除山东省迟迟未提交议覆意见外,各省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法部将这些意见汇集后,在奏折中说:“……且法律者,主法也,民刑诉讼者,辅法也,辅法于主法,必附丽而行,然后有所依据。若主法未定指归,辅法终虞枘凿。”[10]该奏折是主持法制变革的法部为制定诉讼法而上奏的,其中的意见显然还得到了皇帝的首肯,表明清末君臣上下对于民刑诉讼法为“辅法”的看法是高度一致的。他们对待诉讼法的态度尚且如此,其他社会民众的态度由此可以想见了。

进入民国后,在司法层面上,“首重法律”的要求不仅体现为对实体问题的解决要严格依照法律来进行,而且也体现在对程序问题的重视及依法解决。涉及诉讼费等程序事项的裁断,都征引明确的法律及其具体条文。尤其是在判决文书中,还能见到当事人运用程序规定主张诉权的情形。如《最新司法判词》中收录的上海第一初级审判厅判决张嘉林、周裕昌呈诉万兴肉庄周姓、顾姓欠租并申请缺席判决一案的判决书[11],记录了被告屡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因而申请缺席判决并获法庭支持而胜诉的案例。反映出真正意义上的程序法从无到有,从被轻视到逐渐受到重视这样一个渐变过程。

尽管文书的格式化自近代以来在立法及司法层面有了很大发展,但受传统影响,司法人员在意识层面漠视法律文书及格式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只要把案子办好就成了,裁判文书写得好不好没关系”至今仍然是很多人的共同心理。其根深蒂固的原因在于重实质正义,轻形式正义的法律传统。这样的传统使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结果、轻过程等局面未能彻底改变。

对于中国传统法律重视实质正义而轻视形式正义的问题,马克斯•韦伯是有所认识的。他从法律的世袭制来论述中国传统司法的特性:“最重要的则是法律适用的内在性质:有伦理倾向的世袭制追求的并非形式的法律,而是实质的公正,无论在中国还是全世界都是这样。没有一本正式的案例汇编。这是因为,尽管存在着传统主义,但是法律的形式主义性质遭到了反对。”“世袭制的理想也是实质的公正,而非形式的权利。”“中国的法官就是典型的世袭制法官,完全是家长式地判案,就是说,在神圣的传统允许的范围内明确地不按照‘一视同仁’的形式规则判案。在很大程度上倒是恰恰相反:按照当事人的具体资质和具体状况,即按照具体的礼仪的衡量适度来作断案。”[12]结合前引法部奏折来看,韦伯的此种认识是有道理的。

法考法律文书范文 第五篇

高职高专法律文书写作教学探讨的论文

[摘 要] 法律文书学是法学百花园中的重要分支,在西方法学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正式开设这门课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起步较晚。法律文书学并非仅仅是对一种写作格式的介绍,而是融合了法学、语言学和中文写作的交叉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本文将试着以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写作为主题来设计一次课程,与各位前辈同行共同探讨法律文书写作的教学。

[关键词] 法律文书;写作格式;设计课程;教学

[中图分类号] g642[文献标识码] a

一、设计说明

(一)教材分析

我选用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马宏俊主编的《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第二版)。本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之一。

优点:“以全新的视角诠释了法律文书的基本概念,突出了文书的实际操作方法,注重了写作中对法律条款的引用和法学理论的分析说明,体现出法律文书依法制作的鲜明特点,既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又反映出独特的实际应用能力。”

缺点:根据教学中学生的反映以及同仁的讨论认为,首先,作为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来讲,其并未突出文书实际操作方法,理论部分过于繁琐。其次,编排上有不合理之处,其先刑事后民事的编排,我认为,并不适合。另外,章节之间无主次和轻重之分。在有限的课时里面要学会如此多的内容,并不实际。

(二)学生分析

本次设计针对的是,高职高专2年级法律文秘专业学生,其在一年级已经学习了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如,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班级人数40左右。

(三)设计章节

第二章 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

第一节 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四)教学媒体

现代教学媒体和传统教学媒体相结合。也就是说将图文并茂、视听兼顾、交互性强、信息量大、灵活性强的多媒体计算机和印刷材料、黑板、粉笔、实物模型、实物教具、板书等传统教学媒体相结合。

(五)学习目标及重难点分析

能力目标如下:第一,掌握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基本理论

第二,知晓其制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能结合不同案情制作出合乎要求的.刑事判决书

情感目标如下:学生在分组活动中意识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于老师的互动中学会思考和自信。

重点:掌握制作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要求

难点:针对不同案情,找出文书的共性,并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设计过程

创设情景,引入课题(15分钟)

有研究表明,学生上课的注意力呈现两头高,中间低的波浪状态,也就是有学者提出来的教学上的“浴缸理论”。这就告诉我们,在上课的前15分钟是注意力比较集中的一个高峰期,我们必须在开始上课时能把必需的知识让学生记住。

首先,引用一段实况录像作为案例分析的素材,提问引发讨论从而导入新课(出示案例)。我选用了比较热门的杭州飙车撞人案。在这个案件上集中了几个比较引发学生的共鸣和兴趣的热点,豪车,富二代,飙车撞人致死,官官相护等。而且视频录像本身,和传统的课本和纯粹的ppt课件相比,将图像、声音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更形象、更直观、更生动地展示在人们面前,刺激学生的多种感官。(十分钟左右的长度比较合宜)

其次,让学生思考如下问题:第一,根据视频,本案的受理法院应该是什么;第二,适用的审理程序应该是什么;第三,本案的性质是什么,刑事,民事或者其他是什么;第四,涉及的司法机关有哪些;第五,原被告应该是谁;第六,本案的事实应该如何表述;第七,如果你是法官,会对本案如何判决(以上问题是为了后

面讲解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格式和内容而设,至关重要。根据其在刑事判决书中的位置和难易程度分成三个部分,第一到第五,第六,第七分别为一个部分,要求学生在分组讨论的时候按照三个部分来进行)

第一部分:归纳探索,形成概念(25分钟)

把全班同学分成6—7个组讨论之前的案例,在这个过程中老师应在下面走动,听取各组讨论的情况,并且做适当的引导,提醒学生翻阅相关的法规。(分组教学有利于学生的团队精神的培养,还有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提高。另外,在分组的时候把学生6人分为一个小组,按照don phillips对头脑风暴法brainstorm进行改进后形成的66制讨论法即discussion 66理论来设置的,此理论认为,在讨论的时候,每个小组应该包括6个人,每个特定问题的讨论每组限时6分钟。此处运用头脑风暴法要谨慎,因为学生的讨论和发言必须参照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而不是完全随性。)

然后,让各组代表自由发表意见(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顺序,比如首先一组发表完意见,那么应该提问其他不同意见的组来发表。教师的点拨式讲解与归纳非常重要,最后达成共识,从而达到师生互动共同解决问题。)

第二部分:掌握格式,适当延展(40分钟)

这步对于学生的知识的巩固和对于所学的灵活应用至关重要。

首先,给出一个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实例,让学生对照之前的讲解,加深印象。我选用了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关于高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它跟我们在第一部分选用的案例有相似的地方,都是交通肇事。同时又不是完全相同的,能够引起学生的警觉。

其次,给出另外1个相似案例,请同学根据格式,做练习。这步是一个模仿对照练习,能够让学生直观的掌握格式。

第三部分:归纳小结,提高认识(12分钟)

首先,给出如下格式内容模板。在已经研究了实例和练习之后,这一步对于学生来说,即容易接受,又能加强记忆。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ス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オ

注:上述内容构成文书的首部。

以下是文书正文,由事实和证据、理由、判决结果等内容构成。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お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注: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

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的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没收或者发还被害人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种,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种,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无论是适用《xxx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注:上述内容构成文书的正文。以下是文书尾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オ

其次,把今天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清晰的整理出来,让学生能清晰明了的掌握今天所学。

课后作业,加强巩固(3分钟)

请学生回去后每个组找出一个跟今天案例原理相同或者近似的案例,下次课上说出原理和不同点来。

三、设计小结

学生是千差万别的,教师也是千差万别的,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使用哪种教学方法并不是最主要的,但只要最终实现了有效教学,即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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