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法院调研报告范文推荐10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2-05 10:05:30131

高新法院调研报告范文 第一篇

按照县xxx会xx年工作要点及主任会议安排,10月13日,县xxx会副主任安斌带领法工委两名同志,对县人民法院xx年以来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中,召开了法院领导及刑庭全体干警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法院领导的工作汇报及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相关情况。总体认为,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突出打击重点,提升案件质量,参与综合治理,有力打击刑事犯罪,为维护思南的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有法官3名,其中庭长1名,审判员1名,助理审判员(兼书记员)1名,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其中:四级高级法官、副科级审判员1名,科员2名,平均年龄35岁。

xx年以来,全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62件712人,其中公诉案件454件,自诉案件8件。在受理的462件案件中,从案件数量上看:盗窃107件占,抢劫51件占,故意伤害48件占,性侵犯42件占。从犯罪人数上看:盗窃194人占,抢劫92人占,故意伤害48人占。

审结442件,结案率,作有罪判决655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5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75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23人、拘役的32人(其中判缓刑的167人),免于刑事处罚16人。在审结的案件中,未成年人154人,占总人数的,其中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7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29人(其中宣告缓刑62人),管制1人,免于刑事处罚3人,不负刑事责任1人。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特点:一是侵财案件居高不下,并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增多,特别是留守少年犯罪,在盗窃、抢劫犯罪中,未成年人占到50%以上;三是性侵害案件有所抬头;四是xxx犯罪有增无减;五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明显上升。

二、刑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效

xx年以来,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和“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在案件多、类型杂、任务重、人员少、审限短的情况下,扎实开展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着重围绕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一)严格依法办案,着力提高办案质量。

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为了确保每个案件都符合“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要求,县人民法院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把案件办成“铁案”。

一是充分发挥合议庭功能。发挥审判长、主审人在合议庭中的主导作用,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认真核实证据,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确保案件质量。

二是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未请辩护律师的,为他们实施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另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耐心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对控辩双方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不同意见,认真加以鉴别,查明事实,做到证据充分,力求判决公正。

三是完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层层审核把关,规范量刑制度。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将案件质量纳入考核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细化案件质量的责任;对办结的刑事案件,首先庭长审核,其次,分管院长审核签发,再次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层层把关确保案件质量。通过以上措施,刑事案件审判质量有了显著提高,xx年来,上诉17件,地区中级法院维持原判13件,发回重审只有1件,中院正在审理的3件。检察机关抗诉4件,其中检察院撤诉1件,3件正在中院审理中。发回重审率仅为,抗诉率也只有。

(二)突出打击重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县人民法院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依法严厉惩处各类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对有组织带黑恶势力性质的团伙犯罪,对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对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依法从重从快处罚,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裁判原则,保证罪轻的不重判,无罪的不追究,着重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抓好附带民事案件的调处工作。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结案率高达70%以上,当即兑现达50%。这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对立情绪大,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酿成新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尽力了解原被告家庭状况、心理状态及经济状况,尽量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减少仇恨心理,缓解对立情绪,劝导被告人家庭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化解双方矛盾,调解结案。

二是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等因素,从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三是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未遂犯、初犯、偶犯等,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以宽缓为主,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四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在刑事审判中,县人民法院除按法律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余一律公开审理,允许公民旁听,使刑事审判成为教育公民增强法律观念的重要形式。此外,县人民法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职工旁听案件审理,派刑事法官为中小学生上法制宣传课,担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

(四)是狠抓审判方式创新,努力提升办案效率。

近年来,我县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刑事法官数量却没有得到相应增加,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去年,我县刑事法官人均办案量在50件以上,任务重、压力大。开庭前的阅卷、开庭后的裁判书制作多是依靠加班完成,一线法官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对此,县人民法院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办案任务,在依法公正的前提下,着重围绕提高诉讼效率,积极采取以下举措:

一是深化法官的审限意识,刑诉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xx年以来,所审的案件做到100%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二是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果断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理。在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达309件,占刑事审判总数的70%。这一举措,节约了诉讼成本,有效利用了司法资源,使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得到一定的缓解。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五)深化岗位练兵,全面提高刑事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

坚持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利用各种平台,提高法官业务水平。

一是强化业务培训。本着边学边干的原则,刑事法官在办案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一方面县法院自身经常组织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参加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多措并举,强化训练,提高法官的审判技能与业务能力。

二是培养法官后备力量,积极参加司法考试。

三是全面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将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与法官工作业绩、廉政建设有机结合,严格考核,记入法官考核档案,作为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xx年以来,县人民法院抓队伍,促业务,全院刑事法官不但没有一人因违法违纪而受处分,而是个个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无私奉献。

三、存在问题

虽然县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刑事法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刑事法官的办案能力与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之间存在差距。近几年来,新的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层出不穷,由于办案任务繁重,法官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学习充电,法官法律专业知识不能及时更新,工学矛盾严重影响了法官办案能力的提高。

(二)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近年来,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而审判人员相对较少,刑事审判任务日益艰巨。刑事审判法官人均年办案数达50件以上。

(三)与公安、检察院的联系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但我们了解,我县公检法三部门互相制约做得比较好,但互相配合就有待加强,时常为一些案件的定性、证据的补充侦查、捕与不捕及量刑幅度产生分歧,在这方面,需加强沟通,达成共识,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

(四)案件当庭宣判率不高,对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这几年来,刑事案件的当庭宣判数只有2件,当庭宣判率只有。

四、几点建议

县法院对上述问题应予高度重视,认真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克服和解决。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抢劫、黑恶势力等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安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加大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力度,为我县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理念,更好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人权保护,在坚持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的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在积极履行民事责任情况下的量刑处罚,在审判环节加大追赃力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减少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刑事审判效率。针对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案多人少的情况,适当充实刑事审判力量,充分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在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加强法官素质培训,加大新类型犯罪和经济犯罪法律适用的研究,不断提高法官庭审技能,并尽力提高当庭宣判率。

(四)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的配合,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刑事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五)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综合分析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做到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事实叙述清楚,裁判说理充分,对律师辩护意见采纳与否予以说明,尽力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

高新法院调研报告范文 第二篇

建设高素质的人民法院队伍,是做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做好其它各项工作的基础。从20xx年开始试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是从起点上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举措,它提高了法官的职业门槛,但法官断层问题也因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而凸现出来。尤其是基层法院,现有在职干警司法考试通过率低,通过司法考试的少部分干警又因种种原因辞职,资格老的法官逐渐退休或调离审判岗位,新鲜“血液”难以补充,这些问题更加剧了法官的断层,本文在调查_____市三个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进行探析。

一、_____市三个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基本情况

_____市共有3个基层法院,设有基层人民法庭11个,共有干警174人,其中法官92人,占总人数的。

(一)队伍年龄结构

174名干警中,51岁以上32人,占;41至50岁的57人,占,31至40岁59人,占,30岁以下26人,占。 92名法官中,51岁以上23人,占25%;41至50岁的47人,占,31至40岁21人,占,30岁以下1人,占。

(二)司法考试通过情况

自20xx年实施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全市各基层法院总共有15人通过司法考试,其中20xx年1人,20xx年14人,其他年度通过率均为零。

(三)人员编制情况

_____市3个基层法院共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96个,现有在编人员161人(包括离岗退养人员10人),空编35人;地方编制10人,现有在编13人,超编3人;总编制数206个,总人数174人,合计空编32人。

综合以上情况,我市基层法院队伍结构尤其是法官年龄结构十分不合理,法官各年龄段分布不均衡,年轻干警中法官比例尤低。自20xx年实施司法考试以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官为数极少,案件数量却逐年增长。种种迹象表明,我市基层法院法官断层现象尤为突出。

二、法官断层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

各年龄段的法官分布不均匀,特别是年轻法官与年长法官相比数量偏低,显示出法官后备力量不足。随着法官不断新老更替,必然导致法官数量逐年下降,引发法官断层的危机。以我市基层法院法官年龄结构为例,30岁以下以及31至40岁法官分别只占法官绝对数的和,两者相加仅为,41岁以上法官却占了,法官老龄化趋势明显。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客观上造成法官数量逐年下降,这是法官断层最直接也是最表层的原因。

(二)司法考试通过率低,法官后备来源不足

20xx年新修订的《法官法》开始实行后,将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任命法官的基本条件,从而提高了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有“中国第一考”之称,难度相当大。自20xx年以来,我市各基层法院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每年取得法官职业资格的寥无几人。司法考试在推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进程的同时,也引出了法官断层问题。

(三)法官压力大、待遇低,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众所周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司法权威也日渐提高,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利益需求向多元化发展,社会矛盾复杂化,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繁重,法官工作强度很大。与此同时,法官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担当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任,部分法官的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法官承受着极大的身心压力。法官职业的高风险性,使一些缺少事业心的人不想多办案,以免“做多错多”,而有事业心的人则屡屡受挫的情况下萌生去意,另觅岗位。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队伍步入一种模式,即经济条件不理想—心理不平衡—办案“不求有功,只求无过”—负担重、办案效果不佳。法官压力大和待遇低的不对称性,极大削弱了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使优秀人才不愿选择法院,法院内部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些人才流向律师等行业,法官数量有减无增。

(四)缺编现象严重

全市法院现有编制206个,共空编32个,3个基层法院中,每个法院都缺编,按照公务员招录办法补充录用新公务员,但由于法官压力大和待遇低的不对称性,使一些通过司法考试的优秀人才不愿选择法院,所以招录公务员大多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这些人员进入法院后因司法考试难以通过,又想办法调出法院,法院内部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些人才也流向律师等行业,这就造成法院缺编现象更加严重,法官数量有减无增,这不仅与案件数量的增加,法官压力大、负担重,法院人力不足的格局不协调,也为法官断层问题埋下了更大的隐患。

三、解决法官断层问题的出路

法官断层是我国实施司法改革,走 法官职业化、精英化道路所无法避免的问题,但如果解决不好,必然成为法官队伍建设的重症,势必影响司法改革的大局和法治建设的进程。增加法院编制,重视法官后备人才的培养,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晋升交流机制,这些都是解决法官断层问题的出路。

(一)增加法院编制

全市法院系统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解决法官断层问题必须补充法官后备人才,只有招录或选调一批年轻骨干充实法院队伍,解决基层法院法官青黄不接现象,破解“新鲜血液”输送的“循环障碍”。也只有充实了法院队伍,才可能减轻法官压力,并把精力放在提高法官素质上,焕发法官队伍的活力,提高审判工作水平。

(二)重视法官后备人才的培养

司法考试制度使法官断层的现象凸显出来,但是司法考试制度是提高法官职业整体素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走法官职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司法考试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当中。法院只有重视和支持年轻干部备战司法考试,从时间、经费和培训上予以保障,提高考试通过率,不断将潜在的资源练就成合格的审判骨干,才能长远地避免法官断层现象的出现。

(三)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确定法官员额和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解决法官少、案件多之矛盾的有效途径。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起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队伍梯队模式,推行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制度。要根据现有队伍状况和案件数量,确定法官员额,并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选拔,让法官中的精英肩负起行使审判权的重任,走法官精英化之路。同时,将法官以往从事的一些工作事务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法官将从大量繁杂琐碎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

目前,法官职业待遇低于法官队伍的普遍期望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对法官职业的尊重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法官社会地位并不高。要留住现有法官并把优秀法律人才吸引到法院系统,就必须建立科学的法官保障制度,把法官从目前的公务员待遇向职业化保障制度转变。一是要提高法官经济待遇,建立法官经济保障制度。法官断层问题比较严重的往往是边远和落后地区,要建立起全国或全区范围内的经费保障机制,把法院经费从地方财政中独立出来,从而平衡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法官待遇差距,提高边远落后地区法院吸引力,并通过地区补贴等逐步提高法官收入,完善法官各种福利待遇。二是要提高法官政治待遇,建立法官职务和身份保障制度。在法官素质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官任职终身制和司法豁免制度,使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不受降级、免职、辞退处分,不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以保证法官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无后顾之忧。自20xx年实施司法考试以来,全国共有万人通过司法考试,但这其中在法院工作的人员只占了很少一部分。也就是说,符合法官资格的后备人才储量并不少,如果法官职业有较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法院系统必定能吸收更多优秀人才填补年轻法官疲乏的尴尬漏洞。

高新法院调研报告范文 第三篇

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一直以来倍受社会关注和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在党和人民群众推动、呼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今天,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执行难的由来

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一些案件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执行不到位,或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打了法律白条,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是执行案件数量剧增。尤其是自20xx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至今年11月,我院执行案件达402件,比上年同期增长,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

二是被执行人难找。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

三是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四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五是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从上饶县法院执行工作现状来看,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xx年1月至今年11月,共受理各类案件1519件,执结1158件,加上20xx年以前的旧存案403件,执结率为;执结案件的标的为万元,实际到位标的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为。但是,尚未执结的案件仍有766件。这些存案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一是被执行人为乡镇和其他机关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的案件。部分领导往往站在地区和部门利益的角度,以社会稳定为由干预或不愿协助法院执行。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或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是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四是被执行人(包括企业)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还有濒临破产的企业或已关停特别是原来的乡镇企业无能力履行,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据统计,20xx年以来,当事人或群众到上饶县法院映法院执行问题的来信有42件,来访有256人次;向县人大、县政法委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信访投诉的来信也不少;还有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明显增多,近几年来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已发生十多次暴力抗法事件,警车被拦、执行人员被打骂受伤的事件屡有发生。去年5月,在董团乡还发生了被执行人岳某亲属数十人围攻执行人员的暴力抗法事件,在公安特警的帮助下,事态才得以妥善控制,等等。然而,“空调白判”、“法律白条”成了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执行难”问题的形象描述。

三、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解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只有从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理性分析与思考,才能找出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出路。

(一)客观因素

1、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缺失。目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宪法对司法强制执行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强制执行虽有规定,但其规定与现行执行工作的形势需要和现状严重不相适应,且很多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尤其是 “拒执罪”可操作性不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如当事人只要拿了一点钱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权威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2、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失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种种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高新法院调研报告范文 第四篇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项长期而巨大的社会工程中,人民法院担负着通过司法过程和结果化解社会矛盾和弥合社会冲突的责任。如何化解法院所处理的社会矛盾,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是一项重大而疑难的现实课题。温岭法院面对当地经济发达,辖区人口众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以及由此带来的诉讼压力,积极探索,结合工作实际,借助社会力量,在全院范围内建立起协助调解员制度,并初显成效。本文通过统计相关数据等方法,对建立该制度的原因、实践运作、完善发展等问题深入调研,希望能为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帮助。

一、原因分析

1、现实困境

宏观层面,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种观念、利益、矛盾的碰撞和冲突较为激烈,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涌入法院,司法成为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聚焦点。司法权能的局限性,决定司法无法尽善尽美地解决所有社会纠纷和矛盾。社会公众对司法寄予厚望,往往把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一或者唯一的选择。社会公众关心司法公正,但对司法活动及其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并不真正了解,有时对诉讼盲目崇拜,希望法院扮演“包青天”,随时主动出击深入群众查明真相。公众对司法的期盼与裁判结果经常存在差距,“当事人对法律的程序公正和形式合理性难以完全理解,当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时,往往坚信法院不公,于是不断申诉、集体上访、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等也就成为他们与法院进行抗争的惯用方式。”与此同时,司法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摒弃了我国优良的司法传统,强调“一步到庭”,强调当事人举证,强调坐堂办案,从而与民众越来越远;以及一些社会比较敏感的案件审判中存在着法理与情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习惯、法律与政策、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经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客观上加剧了法院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基层民主进程的推进与传统司法的改革步伐并不一致,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冲击并削弱。

微观层面,XX年来温岭法院平均每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约6500件,民商线审判人员每年办结案件250多件,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律文书送达难,诉讼当事人寻找难,案件事实真相发现难,矛盾纠纷协调难,裁判结果当事人接受难。群众打官司不知怎样举证,如何应诉。更深层次的是法院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日渐疏远,案件上诉、申诉率高,信访、上访缠诉不断。

司法在现实困境中需要积极求变,为避免基层司法实践中遭遇尴尬,让更多矛盾纠纷能及时、快捷、便利地得到化解,进一步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温岭法院于XX年开始聘请人民调解员为法庭的协助调解员,协助法庭开展调解工作的设想,并分别于XX年、XX年在箬横法庭和新河法庭进行试点。经过试行,两个法庭的调解撤诉率提高了15个百分点。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提高的基础上,该院于XX年底开始在全院六个法庭推广协助调解员制度。

2、传统继承

在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调整机制中,我国创造的人民调解制度,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为维护社会秩序、增进人民团结、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被世界各国誉之为“东方经验”,其核心就是发挥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自治的力量,调解纠纷,解决矛盾,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人民法院强调审判工作专业化、制度化建设的同时,忽略了社会力量协助配合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只是坐堂办案,不深入基层工作。而协助调解员制度是对“东方经验”的新的创造,它并不是仅仅局限于人民调解上,而是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充分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诉讼调解,协助执行、送达法律文书、息诉服判等工作。在如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协助调解员制度有着广阔的前景。党的xx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实践与探索

1、运作情况

①从协助调解员情况分析,一是协助调解员的选任,协助调解员分固定与不固定,不固定的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确定后邀请参加或由法庭通知参加,固定的协助调解员一般从具有较高社会威望和丰富调解经验的优秀的人民调解员中选任,并根据各法庭所辖区内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侧重点有所不同,如农业、渔业区的箬横、新河、松门、石陈法庭,一般都选择村干部,工贸区的大溪、泽国法庭一般在行业协会里选任协助调解员(包括具有村干部身份的会员),再由法庭商请当地党委、政府共同确定,共计聘请了153名协助调解员,并颁发了证书。二是明确协助调解员是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联络者,是法庭开展诉讼调解的参谋者和具体调解过程中的协助者。具体职责主要是:协助调解、执行、送达法律文书等。XX年至今,全院共计邀请协助调解员1066人次参与审理案件928件,其中调解752件、撤诉66件。

②从实施的结果来看,适用协助调解员制度的案件数量不多,但“含金量”很高。以XX年为例,箬横法庭适用协助调解员的49件案件,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分别为%和%;同期,新河法庭适用适用协助调解员的11件案件,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分别为100%和%。

2、实际效果

调查发现,协助调解员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法庭纠纷解决能力,并进而减轻了工作压力。

①纠纷解决能力提高

调解结案尽管不是法院解决纠纷的终极目标,但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尤其是在熟人社会,可以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提高法庭纠纷解决能力的同时,最大程度上实现案结事了,提高了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和对司法的公信力。

②工作压力减轻

通过适用协助调解员制度争取调解结案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减轻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压力。对26名法庭干警调查显示,99%干警认为协助调解制度可以减轻审判执行工作压力。有相当多的当事人反映“到了法庭,反正还是我们村某某干部说了算,还不如不去法庭,直接找他好了”。这句话有点偏激,但内涵相当丰富:第一,一个在国家审判机关里能“说了算”的村干部,肯定能耐不小,村民也就更加信任他而愿意把纠纷直接交给他来解决,这使得本来到法庭的一部分案件会分流到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以解决,在源头上减轻了法庭的工作压力。第二,村干部在协助调解员制度中充当了相当有利的中间人地位,他既借助于司法对乡民行使权力并强化自己在村民中的地位和威望,又以独享的地方性知识来影响司法权力的行使并强化自己在人民法庭的地位。通过对42名受聘为法庭调解员的村干部的调查显示,80%的村干部认为参与协助调解程序提高了自己的威信。在“两头渔利”的吸引下,村干部对参与调解抱有很高的热情,这也是为什么村干部几乎不拿报酬,而仍愿意到法庭“无私奉献”的原因之所在。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案件在受理后仍交由调解员得以妥善处理,减轻了法庭的工作压力,审限缩短这一事实可以提供有力佐证,XX年箬横法庭、新河法庭所有案件的平均审限分别是天和天,而同期适用协助调解员制度案件的平均审限分别只有天和天。

协助调解员制度的一大特点是由法院之外的其他力量介入,以期达成解决方案,这正为人民法庭引入外力解决纠纷提供了制度平台。通过对48名有协助调解员参与的案件当事人调查显示,32名当事人自己提出要求协助调解员参与调解,16名是法庭指定;46名当事人认为协助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在调解中做到公正、不偏心。

三、反思与进路

1、存在问题

虽然协助调解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庭的人才困境并消除了当事人的司法怀疑,从而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但在司法操作层面和制度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①司法操作层面

a、司法独立受干扰

理论上,在诉讼调解中引入村干部不会影响法庭的司法独立,因为村干部在诉讼调解中主持达成的任何一项协议,若得不到法院的确认,就不会生效。但在实际操作中,协助调解员制度是借助村干部的人格魅力和地方性知识来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法庭必然会或多或少地迁就于村干部,从而导致一般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率,不“忍心”对好不容易达成的调解协议加以否定。如此一来,相当多的适用协助调解员制度的案件实际上是在村干部的强势参与下予以结案。“到了法庭,反正还是我们村某某干部说了算,还不如不去法庭,直接找他好了”,这句话的内涵除了前文所述之外,还隐喻着在事实上或者至少在村民的心目中,“我们村某某干部”在国家司法机关里是有权威的,甚至能代替法官作案件的最后拍板。所以,如果村干部在调解程序中表现的太为强势,而法官一味迁就,就有可能影响司法独立。

b、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影响

目前大部分法院仍实行调审主体合一,法官在调解程序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调解者,单独或和调解员一道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另一方面,当调解不成时,他又是居中裁判者。这种双重身份可能令法官采取各种方式促成调解,甚至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迫使有些当事人在法官无形强制力和影响力的作用下,“自愿”地接受与其本意不符的调解方案。

②制度保障层面

协助调解员制度的落实、推广需要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但目前仅是法院在积极推动,党委政府被动参与,尤其是协助调解员的经费除个别乡镇党委出资解决,大部分协助调解员是无偿奉献,而且即使有补贴,调解一个案件得到20元的补贴,与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远远不成比例,在权利义务不对称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2、完善措施

协助调解员制度的实践表明其在基层司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需从多方面加以完善。

①原则坚持。根据上文对协助调解员制度的运作方式、实际效果、制度优势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完善协助调解员制度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持依靠党委政府。在我国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一项根本法治原则,司法工作能否有所突破,党的重视程度是关键,司法权威能否真正确立,党的推动作用是核心,司法权能能否逐步完善,党的保障功能是重点。争取以党委政府名义发文,对协助调解员的内涵、日常管理、运行机制、经费保障等统一规范,将协助调解员制度纳入综治、平安考核,建立“党委牵头、司法引导、多方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二是以农村社会为背景。协助调解员制度的完善应充分考虑到运作环境——乡土社会。三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准则。协助调解员制度是法院将诉讼外的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渠道与司法的强制力和正式的诉讼程序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产物,兼具司法权的强制性和当事人的自愿性。但目前,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四是以维护司法独立为底线。乡村精英参与到基层司法程序中也具有另一种危险,即可能会导致司法权旁移,所以维护司法独立是协助调解员制度所面临的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②提高素质。提高法官和调解员素质,对法官而言,不光需要具备一定的司法技能(尤其是调解技能),而且可能更为重要的是组织与协调能力。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要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形成调解团队,另一方面,又要牢牢把握“分寸”,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故应把上述能力的培养纳入法庭法官的培训目标中。对调解员而言,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尤其是保密意识)和业务培训,防止破坏司法程序、司法公信行为的发生。

协助调解员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有力举措,其着眼点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最大限度拓展调解主体,夯实审判工作的群众基础,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和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呈现出“让司法走到大众中去,又让大众走进司法中来”的理性之路。但如何使其在基层法庭广泛运用,还需要不懈地坚持和不断的完善。

高新法院调研报告范文 第五篇

一是涉及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明显增多。该类案件涵盖劳动合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土地使用费等多种纠纷。二是劳动争议大幅上升并出现新情况。XX年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同比增长,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势头明显。三是房地产纠纷大幅度增长并出现新情况。XX年全省房地产合同案件同比增长,该类案件涵盖了建筑施工、劳动争议、商品房买卖、预售等多种纠纷。因社会整体经济低迷、房价下滑,出现了购房者按揭断供、开发商交房买方不接受、恶意毁约、违约等情况,这类纠纷敏感度高、易形成连锁反应的群体性纠纷。四是贷款纠纷大幅增长。如成都市青羊区法院XX年下半年贷款案件同比增长,信用卡透支案件增长360%。五是涉及中小企业的传统商事案件上升明显。XX年全省票据案件同比增长,股东权案件增长,证券案件同比增长。

高新法院调研报告范文 第六篇

2022年2月,以杨宗龙院长为核心的新一届党组班子成立后,把执行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抓好执行工作是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的真正体现的执行观念,积极探索和研究了新时期适合本地区的执行方法和技巧,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又提出了新的举措:

一、法警队每周轮派二名法警到执行局,协助执行局开展执行工作,解决人员不足问题;

二、加大执行力度,根据每一个案的需要,有必要强制执行的,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在执行用车上,配备全院最好的车辆,执行局在必要时可动用全院所有车辆;

四、加强执行队伍自身的教育、管理,进一步提高干警的公正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干警要克服畏难情绪,热爱本职工作,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从固有的执行思维模式中解脱出来,积极探索和研究执行方法,穷尽司法程序,努力实现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

7、严格审判监督,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案件的审判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为确保案件质量,通海法院一是根据省高院制定的“四率一限”规定,全面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严把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制定并实施了《岗位目标责任制办案奖惩考核办法》。将“案件的审结率、裁判的正确率、公开开庭率、当庭宣判率和审理期限”五项指标具体细化到每个业务庭,用以规范审判行为,建立了严格的案件质量评查监督体系,每月一查一报。评查中,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严把案件的程序关、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奖优罚劣,有错究责,确保质量。二是严格执行“四项制度”(《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规定》),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大审判监督力度,严把案件质量关,树立铁案意识和精品案意识;加大对发回重审案件的惩罚力度,严格执行错案追究责任制,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建立了法官与律师、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两条廉政建设隔离带,杜绝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三是杜绝法院内部管理人员对案件的干预,法院领导不得过问不属自己分管范围内的案件。

8、积极探索小法院的审判管理模式

通海法院作为小法院,我们没有套用照搬先进发达地区的法院人财物充足的审判管理模式,而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和发展的审判管理模式,在我院已经实施的民

一、民二庭合并和法警队、立案庭合并的实践基础上,围绕优化人力资源,充分挖掘现有人力资源的内在潜能,公正高效地发挥作用,达到了人力资源的内部优化整合,努力寻找出了既完善机构,又要节约、集中和优化人力资源的小法院管理模式。一年来,根据审判实际需要,全院共调整轮岗人员38人次,并在大量实践和深层调研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和方法,形成了专题调研文章《通海法院关于探索小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思路》。

9、切实加强指导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五年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xxx、xxx、最高法院有关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通知精神,就如何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审判工作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努力使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机结合,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业务指导水平;三是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通过研讨会、培训和观摩庭审等形式,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和交流;四是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基层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联系与信息反馈制度。帮助当事人和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建立联系;法院确定9名法官兼任调解指导员职责,采取一帮一结对子形式,加强对调解委员会的走访,及时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并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予以及时关注和解决,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与水平。由于工作成绩突出,2002年通海县人民法院被最高法院表彰为“指导人民调解全国先进法院”。

㈡、队伍建设是关键

五年来,通海法院40多名干警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以“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严格按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xxx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走“以人为本、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精兵强审强执之路。全面加强了队伍的理论学习、纪律教育、业务培训和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完善职业监督,在队伍建设上探索出了一条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特色:确立了以推行主审法官员额制改革为核心内容,实行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单独系列管理,来全面推进通海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改革思路,培养和造就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严谨、道德高尚、廉洁文明、视公正为生命的职业法官队伍,不断推进了法官职业化进程。创造了全院干警十五年来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的司法廉政优秀纪录,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社会形象。为维护全县社会的稳定和促进全县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赢得了县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1、队伍建设的主要成绩:

1999年被省、市两级法院表彰为“人民满意的好法院”;1999-2000年,院党组班子被考评为全市特等奖;1997-2001年,连续五年被考评为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名;1998-2001年,连续四年被考评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2000年,被省政法委表彰为“2000年全省基层政法队伍建设先进单位;2000年,被省法院表彰为“全省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2000年和2003年,全院干警两次被市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2002年,被最高法院表彰为“指导人民调解全国先进法院”。

2、加强理论学习,强化职业意识

五年来,通海法院坚持将提高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置于工作首位,认真学习和贯彻十五大、xxx精神。在全院干警中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一教育三整顿”、创建“三无”法院、“转变审判作风年”、“执行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和“三讲”、“三个代表”学习、“团结干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回顾过去、开拓未来”等专题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通过学习教育,全体干警的政治意识、公正意识、大局意识和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审判独立意识、居中裁判意识、平等意识、司法文明意识和廉洁意识等现代司法理念在干警中逐步树立。

3、加强纪律教育,培养职业道德

近年来,通海法院重视加强对全院干警的纪律教育,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及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靠制度议事、靠制度管人”已成为一大管理特色。严格执行“收缴分立”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全面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省、市两级法院制定的30条司法为民措施;严格执行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了具体考核办法,层层签订了责任书,狠抓了各项责任制度的落实;严格按照省政法委和省法院要求,及时开展了年度执法检查活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和回避制度”四项制度得到了落实;确立了“公正是法官的生命、是法院形象的基础”和“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职业意识,使“公正在我心中”成为了每个法官的座佑铭。全体干警的思想作风、审判作风和纪律作风明显转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显著提高。

4、实行主审法官员额制,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在新的社会环境条件下,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当前和今后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是彻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必备条件。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上,根据当前法官队伍建设的形势和任务,我院党组经过一年多的讨论和研究,提出了《通海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五项具体的规章制度。结合全院现有法官人数及素质情况,以确保公正高效、全面完成各项审判任务为标准,从全院具有法官资格的24人中,选拔出8名素质相对较高的作为主审法官,负责审理全院的诉讼案件,其他未入选的法官和一部份现职书记员列为法官助理。在法官员额确定八名后,积极争取县委、政府的支持,推行法官“相对高薪制”,实现最高法院提出的“厚其待遇,隆其地位”的从优待警政策,从物质上增强法官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在省、市两级法院及通海县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经过我院党组一年来的不懈努力,通海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员额制改革工程于2022年1月1日在正式启动。

主审法官被任命后,负责审理全院的所有各类诉讼案件,即只负责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其他辅助性工作由法官助理和其他人员来完成。主审法官是本院中最优秀的法官,他们所担负责任最大、受管束最严、素质要求最高,因此,必须对他们实行“厚其待遇、隆其地位”的相对高薪政策,才能有效推行这一制度,保证实施。具体方案是对被任命的主审法官,实行年薪总额3万元,除国家正式发放的各项工资外,不足部份由县财政通过预算补足。同时,对我院已实施的《办案奖惩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对主审法官的办案质量和其他考核指标每月进行认真考核,严格兑现奖惩。把相对高薪与案件质量挂钩,与主审法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挂钩,与法官的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挂钩,做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

我院的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考一任,建立能上能下的激励竞争机制,届满重考落选的,降为法官助理。优胜劣汰,彻底打破队伍建设中的论资排辈、一劳永逸、不思进取、能上不能下的常规陋习,使全院干警走上一条人人有危机感、有上进心,人人可以通过公平竞争来实现自身价值的道路,使整个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盘活内部现有的审判资源。

我们最终的目标是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方向,推行主审法官选任制,对主审法官实行相对高薪制,将裁判权进一步向主审法官集中,既充分挖掘和发挥优质审判资源,又通过激励机制调动高素质人才的积极性。以此为基础,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和审判单元制度,构建科学、合理又面向未来的审判组织体制,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

现在,此项工作已被云南省高级法院确定为全省主审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此项改革在云南省基层法院中是第一家,并且在全国基层法院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改革中处于领先水平。

㈣、物质基础建设是保障

1、加强法院自身的物质基础建设,不断改善办案条件

加强法院自身的物质基础建设,不断改善办案条件,是人民法院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基础保障。五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大力支持下,通海法院的物质基础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审判业务用车由五年前的4辆增至13辆;新征土地7亩多,新建了24套干警宿舍,到现在为止,通海法院共有功能齐全的干警住宅46套,基本解决了百分之九十以上干警的住房问题。2000年投资近1100万元(至2003年底,已支付建队700万元,尚欠400万元建筑款),兴建了一幢面积为6395平方米的审判大楼,含办公、审判、停车、食堂等为一体,功能齐全,设备完善,该审判大楼成为了通海法院的法官们掌握和运用法律进行惩恶扬善、排解纠纷、保护人民、保障改革、维护稳定的神圣殿堂和公众法制教育场所,极大改善了办公条件和执法环境。

高新法院调研报告范文 第七篇

1.个别审判人员对法院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法官认为金融危机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的事,远离自己的工作生活,表现出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同时,对金融危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金融危机主要是对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影响大,而对我国无甚影响或影响较小。

2.部分法院对如何积极主动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思考不够、行动不力。部分法院认为法院只能被动受理案件,而后在审理、执行中才能服务企业,而不是主动积极地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及经济风险,服务经济发展。

3.对部分企业经营受损是否确属金融危机影响甄别不够。在金融危机中确有部分企业是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而致资金紧张,履约能力受限。但也有一部分企业与此无关,而是借机恶意毁约、要挟、赖债及逃债等。调研显示,在过去的工作中,法院对该类情况的把握和甄别不够。

4.法院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与难度明显加大。与常态纠纷相比,在金融危机这一非常态背景下,涉金融危机纠纷面临着更多的突变性和非确定性,使法院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与难度明显加大。这就要求法院保持一种稳健和冷静的司法态度,一方面要加强对涉金融危机纠纷的预测研判,做好应对准备;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对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确保司法应对能动有序。

5.司法解决纠纷面临的难度、风险和成本加大。灾后重建与金融危机背景下,各类纠纷所涉社会因素、政策因素与法律因素多重交织,司法的有限性表现得更为突出,单纯依靠司法解决纠纷所面临的难度、风险和成本进一步加大。如果法院不加分析,全然介入,不仅难以有效和顺利解决纠纷,还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成本的投入。

6.裁判标准的把握及利益冲突的平衡难度加大。由于地震和金融危机因素的介入,司法案件中的社会关系和争议焦点因此变得更为复杂、多样,突出反映在五方面:共性要求与特殊情形并存;法律问题与社会因素交织;历史原由与突变情势纠结;常态调控与应急处置交错;程序选择与实体裁量两难。针对具体个案,特别是广受关注的争议性案件的司法裁量一般化与个别化之间的潜在冲突有所加剧,保持统一的裁判标准、平衡利益冲突难度加大。

高新法院调研报告范文 第八篇

1.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与服务企业“过冬”需要进一步协调关系。中央政法委牵头的“清积”专项活动,目前正在深入开展,而在被执行人中有大量属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因此,“清积”工作与服务企业“过冬”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紧张关系。虽然在执行中法院会尽可能调整司法策略,创新执行方法,平衡双方利益,但在穷尽一切手段后,冲突仍有可能存在,法院应如何选择,需要较为明晰的司法政策指导。

2.维护金融安全与服务企业“过冬”需要进一步协调关系。二者均是中央政策的要求,但金融企业追收欠款所涉的一部分企业正好又是受危机影响的企业,法院在穷尽策略和手段后,部分案件间的冲突仍在所难免,法院如何选择,同样需要司法政策指导。

3.维护社会稳定与服务企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协调关系。一方面,金融危机中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效率、实效要求更高;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机影响的部分企业又是被告或被执行主体,需要给予一个喘息之机以安全“过冬”。法院工作一方面要考虑人民群众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又要考虑企业的发展,致使法院工作面临两方面矛盾的协调难度增大。

高新法院调研报告范文 第九篇

根据市xxx会今年工作安排,4月9日至12日,市xxx会调研组在常委会副主任黄瑞琼带领下,开展全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xx区、xx、xx、xx等县(区)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并委托其他县(市)xxx会开展调研。调研组通过实地查看、召开有关部门、律师代表和当事人座谈会,参阅委托县(市)xxx会的调研情况汇报,形成了调研报告。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情

xx年以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及时公正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积极探索以行政审判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新思路、新途径,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到今年5月底,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554件,审结1358件,审结率87%;受理二审行政案件407件,审结231件,审结率56%;受理再审行政案件2件,审结2件。执行行政诉讼案件268件,执结259件。受理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10件,其中裁定准予执行101件,不准予执行9件。主要措施如下:

(一)突出司法为民,依法保护行政参与人合法权益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案件受理审查机制,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拓展行政诉讼调整领域,完善诉讼服务措施,畅通案件受理渠道,加强立案前的诉讼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等诉讼服务窗口建设,积极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xx--xx两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369件,比前两年上升。

(二)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助推依法行政

一是服务社会稳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依法化解历史积案,指导和监督政府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二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管理。严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具体行政行为有瑕疵的案件,敦促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坚持裁定不予执行;三是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互相联动纠纷调处机制,提前介入和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四是加强日常司法建议和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发布工作。截止到今年5月底,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16件,为行政机关纠正错误执法提供法律帮助。

(三)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公正司法水平

(四)开展协调和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法院坚持将矛盾和争议解决在基层的原则,积极推进交叉管辖试行工作,平衡基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数量,排除地方政府干扰,提高审判质效。针对行政案件存在上诉率高、申诉率高,行政相对人服判息诉率低的问题,深入开展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通过深入耐心细致的协调和解工作,使一些行政诉讼争议得到妥善化解,官民关系得到恢复,裁判的社会效果得到最大值的实现。

(五)探索行政审判工作新途径,妥善处理高速公路非诉执行案件

针对我市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行为逐年增多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快速有效的高速路政案件审执速立速裁机制,在区内首创广西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行政处罚案件速立速裁巡回法庭,并以点带面,先后指导xx区、xx县、平果县、xx县等县(区)相继建立高速公路速立速裁法庭。速裁法庭实行繁简分流、简案速立、速调、速结、速执的工作机制,为非诉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及强制执行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有效提高了高速路行政执法效率和非诉执行工作效率,为营造xx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公平的从商环境,带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我市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方面作了许多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行政审判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导致我市的行政诉讼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维权需要。

(一)行政诉讼“受案难”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对受案范围的标准并不明确,实践中难予把握,认识还不够统一,有的法院对法条的理解不同,导致受案范围界定不同,对一些较为复杂行政案件的受理难以把握。如广西凌云县岑王老山白毫茶专业合作社等与凌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纠纷、凌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龙烈思不服行政处罚等这些起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是否受理难以确定,加之立案条件比较严格,立案审查与讨论的时间会超过法定期间,容易引起行政相对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二)行政诉讼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新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度使立案难的问题得到逐步解决,但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一是行政诉讼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加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等,对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大了行政诉讼案件审理难度。二是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个别涉诉的行政机关因为未能转变观念,法治意识不强,不认真对待、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得不到有效地执行,打赢了官司也解决不了问题,严重影响司法权威。

(三)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出庭率低,行政机关应诉能力有待加强

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重视不够,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够高,“消极应诉”、“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现象较为普遍,个别县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至今仍是空白。另外,负责出庭的人员对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应诉答辩不积极主动,涉诉的行政机关法定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或提交答辩状,影响法院审判工作效率。

(四)对司法建议的认识和使用不够充分

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基层法院忽视司法建议的作用,不少审判执行人员对司法建议的潜在价值和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有些行政个案是否要作出司法建议把握不准。而有些行政部门对法院的司法建议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没有进行讨论研究,没有反馈,导致执法中的同一问题一错再错。

(五)行政审判力量不足、能力不强

随着行政案件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许多过去不能或者不必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都要进入诉讼程序,行政案件数量迅速增加;而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除了审理正常的行政诉讼案件外,还承担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使本来就严重的“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尖锐,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此外,行政审判业务骨干调动频繁,队伍不够稳定,新手多、行政审判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对行政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不多、研究不深,影响行政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建议

针对我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学习。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条件、审理方式、举证规则等都作了新的规定和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领会法律条文精神,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规范和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行政诉讼法以及审判工作职能、作用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认知度,以司法审判的公正取信于民,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引导其依法理性行使诉权。

(二)妥善解决基层法院受理行政诉讼难问题。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起诉时限、级别管辖等重点内容进行了调整。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施行,部分基层法院对受案范围界定,存在理解模糊、标准不清晰等问题。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要针对存在问题,加强对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水平。要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统一受案标准,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提供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

(三)加大对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工作力度。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问题在我市行政审判工作中,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是社会影响较大,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议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制约考评机制,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协调,把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判决的自觉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的异地行政案件,在行政辖区内进行通报,提高异地法院判决裁定的司法权威。

(四)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新修改后的《xxx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是解决行政诉讼过程中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现象而确立的一项制度。我市各级法院要加强宣传沟通,促进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出庭应诉是法律的规定,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是带头实践法治的体现。要借鉴学习外地的做法和经验,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绩效考评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应诉自觉性,提升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率。

(五)强化审判工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行政审判工作不仅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还客观反映出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做好行政审判工作,对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项政策不断深化,各种矛盾冲突也在增加,必然反映到行政审判工作中来。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一是建立完善法院和行政机关的信息交流工作机制,及时通报行政审判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突出问题;二是加大司法建议运用力度。切实加强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对行政机关不规范、不合法行为,包括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完善互助联动纠纷调处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经常性工作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提前介入和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

(六)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能力建设。要全面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进一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要配足配强行政审判工作力量,对行政诉讼案件少的县(市、区)要做好人员储备,保持行政审判队伍的稳定性。

高新法院调研报告范文 第十篇

xxxxxx指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肖扬院长也多次说:“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为了总结基层建设的经验,认真分析和解决基层法院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建设的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4月29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基层建设情况调研工作电视电话会”决定,在今年5月以内对全国法院基层建设情况开展一次深入、全面的调研活动,此举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基层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上级法院有关此次开展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调研要求,通海法院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了此次基层法院建设情况调研,现将我院的具体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通海法院加强基层建设的基本情况

㈠、县情基本情况概述

㈡、队伍基本情况分析

通海法院总编制人数为55人,现有在职在编正式干警48人,平均年龄 岁。其中男 34人、女14人,少数民族7人,党员19人,共青团员 6人。学历方面:本科 23人、专科 23 人(有16 人正在攻读本科学历),法律专业证书毕业2人;在职在编正式干警中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有24人。自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通海法院先后有15人次报名参加了考试,有一人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通过率为。在干警队伍的管理上,我院党组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严把“进口”、疏通“出口”,自1999年1月1日至12月30日止五年中,通过正常渠道调入法院工作的有6人,调出法院5人,退休12人,转摘于 利用事业编制名额公开向社会招录书记员5人。从95年实行《法官法》以来,我院在审判员管理及任命上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执行,从没有违法任命过任何一名法官。

在干警的教育管理培训上,通海法院制定了“以人为本,内强素质,外树形像”的工作思路,把培养法官的综合技能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来抓。五年来,通海法院采取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双轨并进的方法,全院48名干警中有46人已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23人,专科23人(有16人正在攻读本科学历),有5人读完了研究生课程;对在职干警进行岗位培训345人次。

按照法院机构改革的要求,全院的内设工作机构为14个;院党组领导班子由五人组成,整个班子平均年龄结构岁,知识层次高,是一支朝气蓬勃、团结向上、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廉洁自律的具有坚强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领导集体。由于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的原则,所以五年来没有接到过群众有关干警违法违纪的信访举报,全院干警中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地,整个队伍是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自律、敬业爱岗、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的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任的具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㈢、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分析

通海县人民法院现有业务庭7个(即民一庭、民二庭、刑事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局)和四个下派人民法庭(即杨广法庭、四街法庭、九街法庭、河西法庭)。五年来我院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加强了立案、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和执行工作,依法受理各类案件9532件,审结和执行各类案件9431件,结案率为,比前五年的4075件上升%,年平均审结各类案件1886件,按现有人员编制48人计算,年人均审结各类案件件。其中,依法受理各类刑事案件920件1193人,审结920件1193人,审结率为100%;依法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3929件,审结3927件,结案率为,涉案标的3 .02亿元;依法受理并审结行政案件5件,结案率为100%,受理审查行政非诉案件71件;依法受理各类民商事执行案件4678件,执结各类执行案件4579件(含中止和部分执行),执行率为,执行标的总金额达亿元。

五年来在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中,共有上诉案件359件,占审结案件数的,其中被发回重审12件、占上诉案件的,改判65件(含部分改判)、占上诉案件的,维持原判和部分轻微改判282件,占上诉案件的。五年来在所审结的案件各类中有超审限案件18件(主要是未及时办理延期报批手续),占结案数的,已审结18件,主要类型为民事案件;有申请再审案件6件,审结6件;无抗诉案件和超期羁押的情况。在五年来所审结的3927件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3616件,占民商事审结案件数的;在所审结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中,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有1094件,占民商事案件结案的。五年来审判委员会共讨论各类案件49件,其中讨论刑事案件29件、民事17件、执行4件。

㈣、基础建设基本情况分析

1、办公和办案经费情况

五年来,通海县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建立了统一立案收费制度,各庭室取消了银行帐户,收费由立案庭统一管理,委托银行收费,各业务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开单不收费,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和定期退费缴费清算制度(每月15号和28号),五年中全额上缴诉讼费共325万元、罚没款97万元,减缓免诉讼费131万元;办公和办案经费逐年得到了改善;地方政府五年来没有向人民法院下达过创收和招商引资指标。

2、两庭建设的基本情况

⑴、审判大楼的建设情况:通海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于1998年8月动工兴建,至9月9日竣工,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整幢大楼总建筑面积6395平方米,总投资1089万元,共有大法庭1个(面积395平方米)、中法庭1个(面积170平方米)、小法庭7个(每个面积70平方米),有办公室若干间,并设有食堂、车库、档案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审委会会议室等,整幢大楼建筑气势雄伟壮观、功能设计齐全完善。但是,由于原来立项时的各级投资比例资金没有足额到位,到现在整幢审判大楼尚有800万元的资金缺口没有落实到位,这成为了严重影响通海法院各项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问题,有待各级政府加大投资力度、妥善予以解决。

⑵、人民法庭建设的基本情况:通海县人民法院现有四个下派人民法庭(杨广人民法庭、河西人民法庭、四街人民法庭、九街人民法庭),四个人民法庭中有三个人民法庭有独立的办公、办案场所,其中河西人民法庭有办公、办案场所400平方米;四街人民法庭有办公、办案场所200平方米;杨广人民法庭有办公、办案场所160平方米,九街人民法庭无独立的办公、办案场所,暂时租用九街政政府的临时住房为办案场所。在四个下派人民法庭中,都存在办案条件差、设备极为简漏的现象,需要今后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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