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金融服务通知范文优选10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0-27 10:02:28231

疫情期间金融服务通知范文 第一篇

(二十三)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银行机构要深入挖掘和有效利用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增加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信用贷款的投放。

(二十四)优化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机构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法合规发展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强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加大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二十五)创设专项纾困产品。鼓励银行机构针对受疫情影响的特定区域、特定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专项纾困信贷产品,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

(二十六)大力发展数字金融。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科技赋能,依法合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开展流程和业务创新,积极发展线上金融,提高金融需求响应、审批、办理速度,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疫情期间金融服务通知范文 第二篇

xx各级人民银行、财政局、银保监局、xxx,各金融机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金融系统坚决贯彻落实xxxxxx重要指示精神和xxxxxx决策部署,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工作要求,主动作为,积极履职,有效支持了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xxx 证监会 xxx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全省金融系统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支持作用,切实做好金融服务和资金保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对疫情防控的支持作用。一是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加省内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流动性供给。对信贷支持疫情应对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的省内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定向支持。创设“疫情防控及相关民生领域票据再贴现直通车”,开辟绿色通道,对相关票据再贴现应办尽办。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备案发行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二是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继续督促金融机构加快推进新发放贷款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指导省、市两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切实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的存款市场定价秩序。三是全省各级人民银行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要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在存款准备金足额交存前提下,暂缓对金融机构考核材料报送的现场检查。

(二)积极满足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领域的融资需求。一是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摸排,主动对接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融资需求,强化对省内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为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对于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相关药品、设备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二是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满足疫情防控需要。三是省级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适当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辖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省级财政贴息基础上加大贴息力度。

(三)切实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变化情况,通过合理优化内部管理制度、调整绩效考核办法等,为相关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信贷服务。一是对疫情防控有关企业的应急信贷需求,要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并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三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合理延长还款期限。四是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四)做好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工作。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各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继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创业就业,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疫情期间金融服务通知范文 第三篇

(八)明确帮扶支持对象。银行机构要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能帮尽帮,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九)主动开展续贷服务。银行机构要加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融资需求的跟踪分析,主动提前开展接续融资信贷评审,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积极给予续贷支持。

(十)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延期贷款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有关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给予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

(十一)完善个贷还款安排。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十二)准确实施贷款分类。对第(十)、(十一)条实施延期的贷款,在延期过程中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十三)提供便利还贷方式。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短期循环用信需求的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银行机构推广“随借随还”的贷款模式。

(十四)对减租人给予支持。对2022年减免3—6个月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国有房屋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国有银行在满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贷款申请人资质情况和证明性材料,进一步优化相关机制和业务流程。对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国有银行可同等给予上述优惠。

(十五)用好地方纾困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利用各级地方政府推出的纾困帮扶基金、风险补偿、财政贴息、财政奖补等政策安排,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金融支持。

(十六)发挥各类组织作用。融资租赁公司要主动了解承租人的困难及诉求,合理采取展期续租、降租让利等帮扶措施。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客户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减缓催收、贷款展期、续贷等支持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客户,典当行要适当减缓催收,减收或免收罚息,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

疫情期间金融服务通知范文 第四篇

(二十九)增加保险产品供给。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特点,积极发展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丰富企业风险分散渠道。

(三十)提高保险覆盖面。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营业中断险、财产损失险、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险等业务覆盖面,为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财产损失及营业中断利润损失等提供保险保障。

(三十一)做好外贸金融服务。有关保险机构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优化承保理赔条件、简化理赔手续,合理降低保险费率。鼓励银行机构同保险机构深化合作,有效发挥保单增信作用,发展保单融资业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融资需求。

(三十二)鼓励延期收取保费。在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疫情期间金融服务通知范文 第五篇

(三)推动信贷余额稳步增长。银行机构要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

(四)实施专门资源倾斜。银行机构要充分评估疫情影响,通过安排专项信贷额度、调整绩效考核、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实施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行业的信贷资源倾斜和保障。

(五)强化普惠金融服务。2022年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继续实现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增速目标。银行机构要层层抓实小微企业、涉农信贷计划执行,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进一步倾斜信贷资源,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停工停产期间应急性资金需求、复工复产提供信贷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确保全年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万亿元。地方法人银行要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小再贷款等政策。

(六)提升融资担保效能。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压缩授信或收回贷款。发挥好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市场化分担和补偿。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

(七)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银行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积极为符合条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的新市民提供服务,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提高创业主体融资效率。

疫情期间金融服务通知范文 第六篇

全市各金融机构:

当前全市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全市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高度关注疫情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的影响,加大对疫情防控的金融支持力度,全面提升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能力,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大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满足社会公众基本金融服务需求

二、持续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投放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疫情防控工作的信贷支持力度,主动对辖内因疫情防控影响较大的企业开展摸排,建立疫情防控领域重点支持企业清单,全面摸清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后续生产规划,准确掌握疫情防控金融需求。重点做好医疗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的信贷支持工作,主动对接重要生活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的资金需求,积极推送专属金融产品,并提供线上咨询服务,为企业产品选择及线上申请提供辅导,满足相关市场主体合理资金需求。对政府发布的市场保供重点企业和疫情后需全面推进复工复产的承担重点项目建设的大型企业、产业链上民营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生产制造类和生活服务型企业,在遵循市场化原则下,加大信贷资源倾斜,提升服务效率,保证疫情期间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质量“不降格”、“不断档”。

三、切实加强受困企业和特定群体金融纾困

全市各金融机构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加强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办理延期还本付息、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简称“四类情况”人员),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等五部委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征信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20〕40号)等文件要求,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客户自主协商,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四类情况”人员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信息主体的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确保畅通疫情防控期间的资金流转

五、有效提高疫情防控期间外汇业务办理效率

各金融机构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外汇业务,尽量实现“不见面、不接触”式办理业务。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业务开辟快速通道,尽量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补充相关材料。

六、依法坚决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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