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执行转破产清算范文通用7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0-17 14:01:14120

仲裁执行转破产清算范文 第一篇

破产申请书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破产清算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0日,原名,于

日更名为某某公司,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债权,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申请人为合法的债权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台州市

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

号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被申请人对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后法院以在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被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旧无法清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款,该种情形依法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现某某公司名下位于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证房产、附属设施及机器设备均已拍卖,经与贵院确定,其拍卖款明显不足偿还其在执行案件的执行款,申请人的执行款项无法受偿。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x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台州市

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

仲裁执行转破产清算范文 第二篇

破产清算协议书

甲方:城郊办事处AAA工一村(原二队)

乙方:XXX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

XXX市造纸厂建厂时,城郊办事处AAA工一村(原二队)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折价102万元,南吾工一村(原一队)出资100万元,南吾工二村(原七队)出资100万元,AAA工二村(原六队)出资94万元,城郊第一居委会(原四队)出资7万元组建。由于造纸厂经营管理不善,濒临破产。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XX]288号文件规定,属关闭企业,并于20XX年6月4日依法破产,经协商各村达成如下协议:

(一)将土地使用权属城郊办AAA工一村(原丰园二队)的XXXX市造纸厂占用的81518.4平方米土地以102万元的价格给XXXX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

(二)甲方同意乙方将造纸厂新占用的生活区土地16383.6平方米,实行征用,征地费用由购买方承担,征地费用为110万元,此款由乙方与购买人结算。

(三)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用地征用审批手续,并按乙方要求出具相关函件、证明,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此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城郊办事处AAA工一村(原二队)

乙方:XXXX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

二0XX年六月二日

仲裁执行转破产清算范文 第三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诉讼代表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执行申请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停止对深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司50%的股权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对异议人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依法受理了异议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对异议人进行清算,案号为:(﹡﹡)﹡﹡号,详见附件:﹡﹡号《民事裁定书》和﹡﹡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于﹡﹡年﹡﹡月﹡﹡日依法宣告异议人破产清算(详见附件:﹡﹡《民事裁定书》。

执行申请人与异议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案号:﹡﹡号)已由贵院受理。近日,异议人管理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评估报告》,贵院拟对异议人所有的﹡﹡公司股权进行拍卖。经异议人管理人调查,异议人持有﹡﹡公司50%的股权,上述股权资产属于异议人的破产财产。

异议人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鉴于﹡﹡人民法院已于﹡﹡年﹡﹡月﹡﹡日受理

1 异议人破产清算案件,并于﹡﹡年﹡﹡月﹡﹡日依法宣告异议人破产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贵院应当依法终结在﹡﹡号执行案件对异议人财产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此,异议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①的规定,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停止对异议人所有的﹡﹡公司50%的股权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对异议人的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深圳市﹡﹡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1、﹡﹡号《民事裁定书》;

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号《民事裁定书》。

①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仲裁执行转破产清算范文 第四篇

篇1:公司破产的申请

区人民法院:

经初步审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自年以来连续大年发生严重亏损,累计亏损百余万元。到年底止,该公司到期债务达万元,其全部财产(万元)已不能清偿债务(详见附件),且没有扭亏的希望。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该公司应予破产还债。

特此申请,请审查裁定。

经济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篇2: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省市区街号(邮编:******电话:*****电传:*******)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内容:请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申请事实及理由如下:

本公司由于缺乏应变能力,在市场情况发生巨大变化情况下,无力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加上管理混乱,导致产品大量积压。公司不得不以低价抛售。现公司有净资产****元,债务****元,已有**名债权人索还到期债务。本公司既无还债财产,又不能以自己信用筹借资金还债,也不能以经营所得还债。经年度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讨论,同意本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申请附件:

1.股东大会(股东会)记录;

2.公司亏损情况说明;

3.公司会计报表;

4.债权清册及债务清册。

人民法院

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董事长(签名)

*年*月*0日

篇3:破产申请书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大街号

申请人:李,上述债务人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

请求决定贸易公司为破产人。

事实和理由:

一、债务人公司是以经营轻工纺织品为主的贸易公司,创立于年。由于经营不善,迄今已负担有附表记载的**元债务,而本公司资产只有财产目录中记载的不动产**元,动产**元,商品**元,合计**元,实际已债务超过,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二、继续经营只能增加债务,经本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贸易公司的同意,申请破产。

附录:

1.商业登记簿抄本,不动产登记表抄本;

2.资产负债对照表;

3.财产目录;

4.债务与债务清册;

5.贸易总公司同意破产证明书;

6.本公司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申请破产意见书。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贸易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王(章)

仲裁执行转破产清算范文 第五篇

依《xxx企业破产法》和《xxx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仲裁执行转破产清算范文 第六篇

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破产清算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0日,原名,于 日更名为某某公司,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债权,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申请人为合法的债权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台州市 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 号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被申请人对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后法院以在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被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旧无法清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仲裁执行转破产清算范文 第七篇

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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