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事件材料范文推荐10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0-17 15:20:30245

意外伤害事件材料范文 第一篇

意外事故证明

(请务必用黑色中性笔填写,拒绝用圆珠笔填写)

出险人姓名: 李 谍

出险人身份证号码: 4308216

出险时间: 20xx 年 03 月 15 日

出险地点: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77号(中环国际广场项目建筑工地)

见证人 电话: 顾锦东(手机:)

出险的起因、经过及结果

在20xx年03月15日下午21:10,同班组成员一起在中环国际广场项目工地清理钢

管时,因钢管滚动压上左足,导致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骨折,事故发生后,同事马上给李谍作简单治疗,并立即通知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 出险后的处理(医治等情况)

领导获悉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相关紧急救护措施并当即安排车辆将伤者送至海南海口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情况请详见医院病历。在医院,患者得到了积极和妥善的治疗,治疗后医院给予了患者预防感染治疗,患者精神不错,伤口影响不大主要休养,医院医生建议回去休养,目前各项体检情况良好。

施工单位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意外伤害事件材料范文 第二篇

一张毕业照引发的官司及思考

一、案情简介

2006年6月16日,南京春蕾幼儿园组织大班的小朋友拍摄毕业照,在拍摄结束时,张欣荣小朋友摔伤,致肱骨髁上骨折,监护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后与幼儿园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最终协议,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组织原告所在班级拍摄毕业合影。拍摄场地为水泥地,被告安排原告站在方凳上。拍摄结束,老师忽视了原告年幼的情况,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在拍摄结束后疏散的过程中,直接从凳子上摔倒在水泥地上,致肱骨髁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要求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52880元。

被告辩称,拍摄场地是在人工草坪上。拍摄前每个班的老师都对本班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拍摄时按要求上、下凳子都是由老师一边一个逐一帮助进行的。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未听从幼儿园老师的指挥,抢先下凳子。故原告摔伤是一次意外事故,而非学校责任事故。被告在事发后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交通费、抚慰金合计人民币元。住院期间始终由教师陪护,故护理费、精神损害无从谈起,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起事故的发生过程中,幼儿园所提供的小方凳是各自单独的,稳定性欠佳,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适当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40%。本案中,原告损失如下:残疾赔偿金24683元,鉴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50元,护理费5742元,故被告总计赔偿17532元。

二、对本案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一)有关重新鉴定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提出52880元的赔偿请求,关键的证据即司法鉴定所所出具的法医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因鉴定系原告方自行委托作出的,被告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表示怀疑,故要求重新鉴定。对于此类重新鉴定问题,各法院做法差别较大,有的只要另一方对他方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表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即允许重新鉴定,

有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

从理论上讲,笔者认为前一种做法是合理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与程序在诉讼中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是同等重要的,这种程序公正的理念在法学界已成共识。在本案中,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是对当事人责任影响重大的法律行为,然而被告却在程序上无任何行使权利的机会,如鉴定时机的决定、鉴定机构和人员的选择等,这就是不公正,平衡这种不公正状态是审判机关的应有之义。后一种做法则是合法的,但对“规定”第二十八条中“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不同解读,直接决定能否达到程序公正之效果。事实上,不少学者认为“规定”第二十八条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王利明教授认为,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所作出的鉴定与法院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或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并没有法院的监督,另一方也没有要求回避的机会,此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类似于专家证人的证明力,应当允许另一方对此提出异议,并重新鉴定。所以主张只要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有理由重新申请鉴定的,法律就应当允许,而不一定要达到“足以反驳”的程度。笔者认为,在运用“规定”第二十八条时法官不应过于苟求,应灵活掌握,作有利于诉讼双方平衡的考量,只要另一方提出了请求或相应的证据,根据经验和常识达到了一定的可信度,为了案件的公正、顺利审理,就应准许。如果机械理解该法条,对本案被告来说,似乎只有用另一份司法鉴定书才可“足以反驳”,而检材本身及X光片等关键资料均掌握在原告手中,被告几乎不可能获得重新鉴定的机会。

(二)诉前被告对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性质问题

被告在事发后为原告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为其监护人报销了全部交通费,最后给付原告500元抚慰金。对这些费用,原告认为是被告对原告的一种赠与,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行承担已支付给原告的费用。笔者认为,原告律师的“赠与说”是无法律依据的,因为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一种行为,一般说来,发生在无权利义务纠纷的当事人之间。而本案中被告之所以为原告承担全部费用,是为了息事宁人,不让矛盾激化。原告监护人对被告的支付行为始终接受,并在最后收取了被告给付的500元抚慰金,可以理解为原、被告之间用行动达成了一个和解的意思表示。和解是纠纷当事人自行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是没有法律约束力,后原告起诉意味着对双方先前的和

解行为的反悔,此时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应由审判机关去判定。

不过,本案法院的判决也值得商榷,法院认为:幼儿园支付给原告的500元现金,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原告要求判决被告自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对被告为原告全额承担的5000余元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营养费则只是认定“均已由幼儿园支付”,在其后的赔偿总额计算中并未将此笔费用加入,则也未进行责任分担,亦即这部分费用就只能由幼儿园100%承担。对此,笔者认为,法院在最后计算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时,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一并计入,根据责任比例,计算出被告应承担的数额,被告诉前已为原告支付的全部金额,均应从其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

(三)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

此外,本案还有如下一些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原告对护理费的主张应否支持。笔者认为,护理费是在受害人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人特别护理时所发生的费用。依《江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进食、如厕、翻身、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原告在住院期间幼儿园每天派老师陪护,出院时原告的生活自理能力已恢复正常,本案法院根据“伤筋动骨一百天”的民间说法,支持了原告有关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二是原告的精神损害在本案中是否还需以金钱的形式进行抚慰。精神损害,简言之,即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这是一种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此种损害的救济方式对于原告本人来说,抚慰金绝不是最佳的选择。被告作为专门的幼教机构,深知受伤之后,原告身体、心理等各方面都需要恢复。为此,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每天派其熟悉的老师全程陪护,一方面照顾原告的生活,更主要的是给原告提供专门的教育。在老师们的精心呵护下,原告不但身体得以康复,心理也未留下任何阴影。而原告之监护人代其提出高达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理不通,不符合民法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价值追求。三是本案原告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害鉴定所发生的鉴定费应否由被告承担责任。对此项费用,法院认为法律未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且诉讼中重新鉴定的结论未发生变化,因此应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程序公正之独立价值既已被法律界所普遍认可,则对当事人违反程度公正原则而致之损害应由其本人承担。当然从本案的处理也

可以说明,尽管呼吁多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民事判决书

(2002)新民初字第802号

原告张×,女,199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龙昆南路太平洋小区B栋302室。 法定代理人张×,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龙昆南路太平洋小区B栋302室。

委托代理人向开均,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幼儿园。住所:海口市坡博东村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园长。

委托代理人邹×,海南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海口市××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开均,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法定代理人诉称,原告就读于被告海口市××幼儿园,2001年11月26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父母被告知原告在幼儿园被大班的小朋友推摔,手臂可能摔断。原告父母急忙赶至幼儿园,看见原告一个人坐在办公室左手托着右手哭,当时竟无一位老师在场。原告父母将原告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就诊,经医院放射线检查诊断为右尺骨中段骨折,并进行了石膏固定。之后,在三个月的治疗期中,原告又接受了医院六次复诊及一次住院手术。原告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伤害,是由于被告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造成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交通费200元、营养费用2000元及原告母亲因原告受伤而长达二个月无法正常工作的误工费1600元,同时结合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被告海口市××幼儿园辩称,我方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在原告受伤后,我方及时将情况告知原告父母,并与原告父母一起将原告送至医院。原告在治疗期间所支出的医疗费,我方已全额支付,同时还支付了130元的交通费。但我方认为在原告受伤的问题上,幼儿园并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幼儿园承担过错责任,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用、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系被告海口市××幼儿园的学生。2001年11月26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在幼儿园玩耍时手臂受到伤害,被告将情况告知原告父母后,原告父母赶至幼儿园将原告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右尺骨中段骨折。医院为原告进行了石膏外固定,同时建议原告每周复查。同年12月18日,原告到医院复查,结果为右尺骨骨折端成角30度畸形。第二天,原告入院进行右侧陈旧性骨折手法复位术,并予石膏固定资产。同年12月22日,经复查,X线片提示:原告右尺骨中段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可,有骨痂生长。原告于当天出院。出院时医院嘱咐随诊并加强营养。尔后,原告到医院复查四次。直至治疗好为止,原告共花去医疗费元,交通费200元。另查,医疗费 元已由被告全额支付。

以上事实有海南省人民医院的急诊病历、门诊病历、海南省人民医院放射线检查报告、医疗费收据、交通费收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事件发生时,原告尚未满3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父母将原告送至被告海口市××幼儿园学习,原告在幼儿园期间的监护权已由父母委托给被告。那么,被告对在幼儿园期间的原告应担负相应的管理和监护职责。由于被告对原告监护不周,造成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过错责任。

(一)关于交通费,事情发生后,原告频繁来往医院检查,共花去交通费200元,该笔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主张其已给原告报销了130元的交通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营养费用,原告因手臂骨折移位,成角畸形而入院手术,出院后医生建议加强营养,被告愿意支付1000元作为营养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

(三)关于误工费,是针对当事人即原告而言的。原告的母亲在原告受伤后,对原告进行照顾,其只能向被告主张护理费,故其要求被告支付1600元误工费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愿意支付原500元护理费,本院照准。

(四)关于精神损失费,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xxx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海口市创新幼儿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交通费200元;

二、被告海口市创新幼儿园愿意支付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500元给原告,本院予以照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62元,由原告负担462元,被告负担100元。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付了上述费用,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承担的费用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柯铭

审判员 邢 君

审判员 黄在兴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尧

法院判决:幼儿园无赔偿责任

大洋新闻

2006年10月18日 来源:番禺日报

意外伤害事件材料范文 第三篇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团意险”的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索赔案

(一)案情介绍

有四起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案。这些索赔案中的被保险人都是由他们所在的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团意险”),保险期限为1年,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不一。第一起,精神病发作受伤死亡案。

1998年7月20日,A市家具厂为包括田由由在内的全体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该年9月,原来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的田由由出现迫害幻想、行为异常等精神病症状,后来病情日益严重,在由其家属监护期间离家出走,因为在外用石头砸伤过路行人而被公安机关强制送精神病医院治疗。10月5日,田由由的病情又一次发作。他在医院内四处乱跑,为躲避医务人员的拦阻,竟不顾一切地朝大门已紧锁的出口直冲过去,结果头部猛地撞在门墙上,造成头外伤颅内血肿,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家属提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以被保险人田由由的行为违法及死亡是由于他自杀造成的,属于意外伤害保险除外不保的死亡为由予以拒绝。第二起,意外伤残后又因病死亡案。

2000年5月4日,B市机器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6月28日,该厂职工石磊磊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被卡车撞伤,锁骨、左肋骨骨折,经交警部门作了由卡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受害人石磊磊3万元的裁定并结案。鉴于石磊磊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保险公司欲待他治疗结束后再视其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不料,未等治疗结束,石磊磊于9月16日因心肌梗塞死于医院。保险公司拒绝了石磊磊妻子要求给付5万元死亡保险金的申请,只同意按伤残程度给付2万元。

第三起,手术中意外死亡案。

199.9年6月9日,C市水泥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11月14日,该厂职工洪淼淼因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时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之复苏后,洪淼淼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最终于11月23xxx亡。经C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的鉴定,结论是患者突然出现的心跳过速、呼吸骤停是手术中难以预料的情况,属于医疗意外死亡。事后,洪淼淼的妻子持医院的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洪淼淼并未遭受意外伤害,应属于疾病死亡为由拒绝给付。第四起,两次意外伤害最终死亡案。

2001年1月3日,D市纺织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12月8日,该厂职工金鑫鑫在厂内干活时被铲车撞伤,造成左腿膝关节以上骨折,急送职工医院治疗。治疗仅过一个月,职工医院突然发生大火,因救火不及时,腿伤未愈、无法逃走脱身的金鑫鑫竟被大火烧死。被保险人金鑫鑫的家属与保险公司在究竟是按第一次还是第二次意外伤害事故给付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1.如何认定意外伤害?请分别说出伤害、意外和意外伤害的含义以及它们构成的条件。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构成的条件有哪些?

3.你了解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内容吗?

4.保险公司对这四起意外死亡索赔案,你认为应当分别如何处理?说出如此处理的理由。

二、英国对意外伤害保险中

意外伤害认定的保险判例

(一)案情介绍

有三个有关如何认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的英国保险判例。

判例一,工作中因被日光暴晒患上日射病死亡索赔案。

欣格勒是一位船长,他向海上旅客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公司签发给他的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由任何发生于海洋、河流或湖泊的意外伤害所产生或导致的任何人身伤害或死亡”,保险人将承担给付责任。在保险期内,欣格勒在印度西南部的科沁河履行船长职务时,因为当地的气候炎热、日照强烈,他在日光暴晒下竟罹患日射病并因此死亡。欣格勒的代理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上旅客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欣格勒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判例二,驱赶醉汉因过分用力致使心力衰竭死亡索赔案。

沙卡尔受雇于一位麦芽制造商,担任管家职务。他在普遍事故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是:“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任何暴力的、偶然的、外来的及可见的方式所造成的身体伤害,并且这种伤害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惟一和直接的原因,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期内的一天,有个醉汉闯入了麦芽制造商的家,尽职的沙卡尔费了好大力气才将他赶走。在驱赶醉汉的过程中,沙卡尔用足了劲推拉对方,由于他本来心脏就不好,身体很虚弱,这次过度的用力使他的心脏受压过大,一个月后竟因此死亡。沙卡尔的代理人依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要求普遍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沙卡尔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承担给付责任。判例三,外出狩猎因受寒罹患肺炎死亡索赔案。

艾德隆向兰克斯一耶克斯事故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给他的保险单上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同意在被保险人因暴力的、偶然的、外来的及可见的方式而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将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在保险期内的某一天,艾德隆骑马外出狩猎,不幸从马上坠落,摔在地上。由于坠落地点较为潮湿,虽然艾德隆最终起身爬上马背返回,但湿气侵入体内,使他元气大伤。更糟糕的是,艾德隆因浑身湿透地骑了很长时间才回到家里,由于受寒时间过久,回家后竟然罹患肺炎并因此死亡。艾德隆的代理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兰克斯一耶克斯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艾德隆的死亡承担给付责任。

1.如何理解意外伤害第一构成要件“外来”的含义?判例一中的船长罹患日射病并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2.如何理解意外伤害第二构成要件“偶然”的含义?判例二中的管家驱赶醉汉用力过度而心力衰竭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

3.如何理解意外伤害第三构成要件“剧烈”的含义?判例三中的狩猎人从马上摔落坠地受寒后罹患肺炎死亡是否系意外伤害造成?

三、与人口角后被人踢倒死亡给付案

(一)案情介绍

2000年8月的一天,萧抗美与在同一家国企单位工作的同事戴援朝相约,一起去市内的一家国有保险公司投保。两人因平时关系不错,商量各自买了一份相同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费用保险,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保险期限也都为1年。

谁知在投保过后不久的某日中午,两个年轻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先是漫骂,骂到后来按捺不住,竟然动起手来。萧抗美被戴援朝一拳打在眼角,正想挥臂回击时,被在旁的同事拉开。经过许多同事半个小时的劝说,怒气冲冲的两人才稍稍平静下来。就在大家以为事态已平息,戴援朝也转身打算离去时,不料萧抗美见自己受伤的眼角血流不止,勉强克制住的怒火猛地又窜了上来,于是趁转过身去的对方不备,朝他身后猛踢一脚。毫无戒备的戴援朝猝不及防,踉跄几步,一头栽地,恰好跌倒在路边的废物堆上,被尖锐物刺穿胸部,当场死亡。

事后,两家被保险人的家属先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戴援朝的家属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请求,因为戴属于意外死亡;而被保险人萧抗美的家属则认为萧的行为实属正当防卫,可让法院来处理,但他在两人口角时被戴打伤,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这两起保险金给付请求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二)问题思考

1.意外伤害保险对哪些意外伤害不保?可保的意外伤害有哪几种?

2.什么叫殴斗?什么叫正当防卫?殴斗和正当防卫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3.保险公司对这两笔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家属所提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四、在保险期内出险而在期满后死亡给付案

(一)案情介绍

1996年秋季,刚上小学二年级的郭晓莲参加了由她所就读学校出面投保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缴付保险费5元,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1年,保险单上写明:从1996

年9月1日起,至1997年8月31日止。1997年秋季开学后,郭晓莲升人三年级,继续参加“学平险”,保险费提高为10元,保险金额也相应升至2万元,保险期限则是自1997年9月1日起,至1998年8月31日止。

1997年10月初,郭晓莲突然发病,全身抽搐,病势来得凶猛,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8xxx亡。医生诊断病人死亡的原因是狂犬病,此时郭晓莲父亲方才回想起,他女儿的确被狂犬咬伤过,但被咬的时间是在1997年7月15日。当时因女儿被咬后并无症状,他也未在意,也未与肇事人交涉。

事后,郭晓莲父亲作为被保险人郭晓莲的法定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学平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审理以后,认定被保险人郭晓莲的死亡属于“学平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但只同意给付1万元保险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二)问题思考

1.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责任期限是一个什么概念?责任期限与保险期限是不是一回事?

2.被保险人郭晓莲遭受意外伤害即被狂犬咬伤是她在读二年级时投保的保险期限内,而她发病死亡却是她在读三年级时投保的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按前一个“学平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你认为是否合理?如此给付有什么依据?

3.如果被保险人郭晓莲在1997年7月15日被狂犬咬伤后,没有在8月31日期满时续保,结果在这一年的10月8xxx亡,保险公司是否还承担给付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偷鸡行为致死审理案

(一)案情介绍

某省W市的贾治国于1998年4月23日向Y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为1年,缴付保险费50元。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受益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 000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如果因意外事故受伤,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 000元。与此同时,保险单上的免责条款也列出了一些免责事项,其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致死免责”。

同年lo月16日,贾治国伙同村里几个游手好闲的青年共4人一起去邻镇偷鸡,得逞后由贾拿到别处去销赃,卖得300多元。贾治国得手后,与另外两个同伙背着另一偷鸡人胡龙龙将赃款私下分了,胡龙龙分文未得,当然怀恨在心,四处寻找贾治国要钱。19日,胡终于找到了一直躲着他不见面的贾治国等3人,先是争吵着要对方分给他认为他应得的那份赃款,见赃款早已被3人花光而索要无望后,又气又急,竟然趁贾治国毫无防备,猛地拔出暗藏在身上的菜刀将贾砍成重伤,贾被急送医院抢救,终不治身亡。行凶后,胡龙龙来不及逃跑即被民警抓获。

胡龙龙行凶杀人自然应受法律严惩。在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处理的同时,死者贾治国的父亲得知儿子曾在当地的保险公司买过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于是就急忙以被保险人的家属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不料被后者以被保险人因偷鸡违法犯罪致死为由拒绝。事过1年后的2000年1月6日,心犹不甘的贾父在律师的帮助下将Y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问题思考

1.被保险人贾治国的死亡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界定?请谈谈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征。

2.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也就是保险公司能不能免责?为什么?

六、冒名投保而意外死亡索赔案

(一)案情介绍

1999年8月,某省Q市一商场的职工柯丽丽报名参加了由Q市楚天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游活动。在办理出境旅游手续时,她因身份证遗失,在征得“楚天”同意后就用了其妹柯萍萍的身份证办理好所有的旅游手续,还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份保险由Z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支公司承保,保险费30元,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旅游团出发时起至旅行结束时止,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9月18日,被保险人“柯萍萍”在香港游玩时不慎从人行天桥上摔落到地面,因医治无效于9月23日在香港伊丽莎白医院死亡。“柯萍萍”的丈夫方耀武赴港探视并料理完丧事后,凭《保险证》(上面的姓名是柯萍萍,照片是柯丽丽)及《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有关证明资料向Z保险公司索赔。Z保险公司经过向“楚天”及同去香港的游客调查和取证,对案情作了认真分析,最后以在香港死亡的是柯丽丽而不是被保险人柯萍萍,真正的被保险人柯萍萍安然无恙为由作出了拒绝承担给付责任的决定。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方耀武在2000年7月9日将Z保险公司和Q市楚天旅行社告上了法庭。Q市法院受理了这起蹊跷的案件。

原告方耀武在法庭上诉说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由:

(1)他的妻子柯丽丽因身份证丢失而用其妹柯萍萍的身份证办理手续和投保,是征得Q市楚天旅行社同意的,通行证上的照片也是用柯丽丽本人的照片,因此不存在欺诈问题。

(2)柯丽丽的死亡系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甲被告Z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柯萍萍未发生保险事故,不存在给付保险金的问题。因为:

(1)柯萍萍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被保险人柯萍萍并未出境旅游,所以此份保险合同应视为未履行完毕。

(2)按《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即应该是被保险人柯萍萍的丈夫或子女、父母;而方耀武是柯丽丽的丈夫,不是被保险人柯萍萍的丈夫,显然他不是此份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因此,方耀武不能以合同受益人的身份行使保险金申请权,他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甲被告Z保险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还提出,退一步说,即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柯丽丽,保险公司同样也不应承担给付责任。理由也有两条:第一,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柯丽丽从人行天桥上摔下不得而知,所以柯丽丽之死是否属于意外,没有有效的法律证明,对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金请求权人承担。第二,柯丽丽在投保时隐瞒真实身份,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乙被告Q市“楚天”认为这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与旅行社无关。原告方耀武与旅行社已达成了赔偿协议,所以“楚天”不应成为此案的被告。

此案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查取证和审理,先由Q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由Q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终于让一份冒名投保的保险单所引起的一场罕见的保险赔偿诉讼案画上了句号。

(二)问题思考

1.这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究竟是谁?是保险单上具名的柯萍萍还是实际出险的柯丽丽?

2.死者柯丽丽是否具有保险合同主体的资格?

3.以柯萍萍名义订立的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4.柯丽丽投保时未使用真实姓名是否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

5.柯丽丽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意外伤害事件材料范文 第四篇

1、 2002年8月27日晚,沈阳市一名19岁的应届毕业生任凯(今年高考以优异成绩考入东北财经大学)在从其姥姥家回家的路上,路遇两名歹徒欲抢劫其手机,为此,这个刚烈的19岁青年与两个歹徒展开了殊死搏斗,在搏斗中被歹徒刺中11刀后而亡。 2. 2004年10月安徽一名12岁的小男孩把长达3厘米的医用注射针头咽了下去。 3. 贵阳5岁的一名小男孩在父亲的办公室里玩耍时将手伸进了碎纸机内,右手两个手指断裂。

4、 2009年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5. 2009年12月2日中午11:40分在广从公路九佛路口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满截乘客的中巴与一辆大货车在高速行驶中相撞造成1死,16伤

6、 2010年7月16日下午4点03分,一辆车牌号为川M15792,从桂花开往简阳的客车途径养马镇场口养马桥时,因避让载重大货车不及,意外坠入右边水塘xxx造成5人死亡19名受伤乘客全部住院检查治疗

7、 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28高层公寓起火。公寓内住着不少退休教师,起火点位于10-12层之间,整栋楼都被大火包围着,楼内还有不少居民没有撤离。截至11月19日10时20分,大火已导致58人遇难,另有70余人正在接受治疗。 8. 2010年5月26日沪渝高速往宜昌发生车辆追尾交通事故,三车相撞有3人车内有30多人被困” 9. 2010年10月25日晚8时许,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小学四至六年级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后,在下楼梯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45名学生受伤。

10、 2010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第二中学附属小学学生在下楼参加升国旗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1名学生死亡,12名学生受伤。

11、 2010年10月7日凌晨5时50分,重庆市奉节县一无牌无证客货两用车在私自运送27名学生返校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翻坠于40米下的高坡,造成奉节县吐祥中学、龙泉中学共5名学生死亡,3名重伤。 12. 2010年10月16日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校区易百超市门口,一辆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撞倒两名穿着轮滑鞋的女生,一陈姓大一女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个导致左腿骨裂

13、 2010年8月18日11时35分许,河北省沧州市驾驶员石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解放牌半挂货车,沿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9KM+900M处时,驶出公路坠入路东侧沟内翻车,造成5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14、 2010年10月十日淮安的姐周女士空车行驶时,突然感觉内急,在路边找到一公厕后她便停车准备下车上厕所,打开车门的瞬间,一辆电动车从后边驶来,撞上车门导致电动车上的三个人当场倒地,其中一个不足一岁的女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5、 2010年4月18日11时45分,赵某驾驶大型公交客车沿西安市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在一公交车站上下乘客时,未关车门便起步行驶,将一名正在上车的乘客甩出、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驾驶肇事车辆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4月27日,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受伤乘客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16. 2010年10月9日8时40分许,在宁合高速引导线由西向南京方向454.1公里处,一辆大型水泥槽罐车与一辆湖北籍大客车发生相撞。事故最终造成17人死亡,37名驾乘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6人重伤

17、 2010年9月16日13时许,新疆泰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布尔津分公司一辆核载33人、实载17人的客车由阿勒泰市前往禾木景区,行至省道232线一上坡路段时驶下路基,坠入66米深的山谷中,造成11死亡(死者均来自北京)、6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故车辆转向横拉杆弹簧断裂,转向系统失灵,导致车辆失控坠入山谷

18、 16日11时50分许,五辆大客车依次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县京藏高速公路进京方向潭峪沟隧道内,因前方一辆大客车遇情况减速,跟随其后的一辆大客车刹车不及追撞在前车尾部。随后,同方向行驶来的另三辆大客车和一辆小客车在分别打轮躲闪时,尾随相撞。事故造成六车损坏,18名乘客被送往医院检查

19、 2010年12月4日高邮市龙虬镇龙腾村,供电部门在架设电线杆过程中,即将架设好的电杆突然倒下,将一名帮忙施工的村民当场砸死。

20、 2010年5月28日上午11时20分许,保定市安新县老河头镇一废弃建筑在进行拆除作业时墙体突然坍塌,当场有8名拆除工被埋,经紧急抢救,3人当场死亡,另外5名伤者被送医院救治,其中一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21、 2006年1月29日、农历大年初一凌晨,杭州拱北小区永宁坊13幢2002室发生火灾,满屋子家当被烧个精光,并殃及楼上住户,罪魁祸首也是烟花爆竹。

22、 2004年2月14日7时,济宁市任城区许庄镇一农产家发生火灾,造成1老人重伤间住房和大部分财物被烧毁

23、 2004年12月21日7时多,湖南省常德市桥南市场发生火灾。常德桥南市场大火仍在燃烧,市场出现店铺垮塌现象,至少一名消防人员被大火围困,已有60多名受伤人员被送医院抢救。 24. 2005年 6月10日中午12时,汕头市潮南区华南宾馆一KTV包间起火,导致31人死亡,15人受伤,造成11年来广东省最严重火灾事故。

意外伤害事件材料范文 第五篇

意外事故证明

(请务必用黑色中性笔填写,拒绝用圆珠笔填写)

出险人姓名: 李 谍

出险人身份证号码: 4308216

出险时间: 20xx年x月x日

出险地点: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77号(中环国际广场项目建筑工地)

见证人 电话: 顾锦东(手机:)

出险的起因、经过及结果

在20xx年x月x日下午21:10,同班组成员一起在中环国际广场项目工地清理钢管时,因钢管滚动压上左足,导致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骨折,事故发生后,同事马上给李谍作简单治疗,并立即通知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 出险后的处理(医治等情况)领导获悉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相关紧急救护措施并当即安排车辆将伤者送至海南海口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情况请详见医院病历。在医院,患者得到了积极和妥善的治疗,治疗后医院给予了患者预防感染治疗,患者精神不错,伤口影响不大主要休养,医院医生建议回去休养,目前各项体检情况良好。

施工单位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意外伤害事件材料范文 第六篇

意外事故证明

魏陈,男, 8岁,身份证号:3740051 , 学籍号:20xx3728

20xx年x月x日 上午第三节体育课,在六十米跑练习中,不慎摔倒,肘先着地,导致局部红肿,小臂无法抬起, 就近去乡卫生院检查,初步确诊为肘部骨折,然后去县卫生院确诊为肘部骨折医嘱需住院手术。

20xx年x月x日,在县医院住院,22日出院(详细说明见医院出具的明细)。

时间:20xx年x月x日

意外事故证明范文篇四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地(一期)工程---培训大楼工地从事玻璃幕墙制安工作, 。于20xx年5月19日上午9时左右,在施工作业中,左手中指意外被电锯割伤,送泉州丰泽仁福骨外科医院就诊,诊断为1、左中指中节斜行离断 2、左中指桡侧切割伤①桡侧指固有动脉、神经断裂②指伸肌腱断裂。经住院治疗于20xx年6月1日出院,请贵公司根据我公司投保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给予办理保险理赔事项。

特此证明

福建省设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6月5日

意外伤害事件材料范文 第七篇

1、保单正本;

2、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盖章);

3、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xxx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9、受益人工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提交残疾申请后由保险公司确定医疗机构)。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医疗理赔所需材料

1、保单正本

2、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盖章)

3、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中国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有被保险人姓名、帐号一页,理赔款划帐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也可以。

4、填写理赔申请书,被保险人签字。

5、交通事故需提供xxx门出具的证明或责任认定书。

6、医疗单据:

诊断证明。如索赔案件较复杂时需提供病历(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也可)

门急诊收据、住院收据(急诊需加盖急诊章,收据上有医院所在地财政局监制票据章标志且加盖医院章的为有效收据)。

住院费用清单及明细,门诊用药处方。

如果单次检查或者化验、治疗所花费的金额较大(300元以上),最好能提供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治疗费明细等。

意外伤害事件材料范文 第八篇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投保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 公司应当将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意外事故发生,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人身意外保险费。公司缴纳60%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40%保险费。 职工缴纳部分从缴纳当月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员工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后治疗结束2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后续理赔事宜。若因不按时上交资料或上交资料不全导致无法理赔员工自行承担。

第五条 员工离职人力资源部按员工出勤月份核算扣除相应公司缴纳保险款,财务室发放工资时扣除。

第八条 本制度自投保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出险理赔流程》见附件1;

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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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事件材料范文 第九篇

现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工种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月___日___ 时左右,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受伤地点), 进行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填写进行何种具体工作或操作何种机械)时,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受伤原因)发生意外,导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伤部位和伤势)受伤。 特此证明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意外伤害事件材料范文 第十篇

xx,男,学号xxxxxxxx,系北京科技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电子与通信工程20xx级硕士研究生。

本人于20xx年x月xx日晚10点左右,在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公寓xx斋,在下楼时在楼梯拐弯处与一快速跑步上楼的同学发生意外身体碰撞,因躲避不急,本人右眼眼睑处受到该同学头部猛烈撞击,当场致使眼睑破裂,引发流血,遂立即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急诊进行处理,经眼科急诊诊断为眼外伤及眼睑裂伤,伤口5mm,根据医生建议,为防止伤口溃脓,需要立即进行伤口缝合并进行后续的换药、拆线等治疗,后续在门诊眼科处完成换药和拆线等治疗。在北医三院治疗过程中费用包括挂号、诊疗、医药、检查、手术、换药等费用合计:元人民币。

特此说明!

说明人:xx

说明人所属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

计研xx班

辅导员签名:xx

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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