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优选28篇

山崖发表网范文2022-10-10 08:58:26452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一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现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xxx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xxx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二篇

李子言事件——社会救助

相信大家看到李子言事件心情都会比较沉重,这个比我们小一点点的孩子本来应该像许多同龄人那样在大学里学习,但是他接下来的生命却要在xxx中度过。更让我们难受的是他认为生死已经没有什么意义,在xxx也许比在社会中生活更好。显然,导致这个事件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家庭,还有我们的社会保障。

在他成长过程中,我认为社会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抚养费支付监管问题

父母离婚后,李子言的父亲仅仅支付了4个月的抚养费,就不再支付。对于李子言和他妈妈而言,每个月150元也是一笔重要的生活保障金,如果他父亲能坚持支付这笔钱,也许他妈妈就不会因为经济压力过大而离开,有了母爱的温暖,也许不会发生今天这个事件。

因此,我们看到,抚养费的支付是一个问题。资料显示,对于不按期支付抚养费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是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目前,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保证支付,如一次性支付,以物品来替代义务等。这样,至少能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

2、未成年社会救助

李子言在北京市未成年救助中心一直待到小学毕业。然后成了流浪儿童,开始了漂泊的生活。如果他能继续得到社会救助,至少保证他在未成年之前能够健康成长。所以,社会救助相当重要,目前,我们国家针对流浪儿童也建立许多救助站,但效果并不是很好,我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现在救助站主要采取主动报名的方式,我认为应该加大救助站的宣传力度和主动性,很多孩子病不知道这些机构存在。其次,在流浪儿童密集的地方建立流动的救助站,便于发现和救助。再次,民众应该参与到救助的活动中来,看到流浪儿童,应该主动帮助,帮他们联系救助站,找到容身之所。

帮助流浪儿童,是社会和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希望大家能够伸出援手,给他们温暖,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

这就是我的一点感想,谢谢大家!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三篇

一、总体目标

2018年,全面启动全县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实现全县乡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2019年,进一步提升乡镇(街道)社工站服务能力,形成覆盖基层民政领域的专业服务体系。2020年,重点支持建成一批示范性社工站,培育扶持一批扎根基层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带动实施一批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探索形成我县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特色品牌。

二、购买主体

购买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服务的主体为县人民政府,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同步推进政府购买基层民政服务。

三、承接主体

承接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服务的主体为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或经xxx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的资质与条件,由购买主体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和具体需求确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

四、服务内容

承接主体依托乡镇(街道)社工站主要开展以下四类服务:

(一)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经办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配合进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随访和对象核查,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

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打造特色服务品牌,但严禁突破购买服务内容,未经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事项。

五、建设标准

(一)硬件设置。服务站点要配备必需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包括单独的办公用房、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相应的文具用品等;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根据服务需求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二)制度建设。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有服务文书档案、服务对象数据库、服务承诺等。

(四)统一标识。采用户外挂牌和室xxx牌两种形式,在显著位置挂设社会工作服务站标牌,标牌格式:攸县times;times;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

六、购买机制

七、经费保障

购买乡镇(街道)社工站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民政、财政部门具体测算,根据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从本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福彩公益金、财政预算经费中统筹安排。县财政、民政部门统筹考虑本地社会救助资金需求和购买服务资金需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民政服务工作,逐步加大购买力度,从社会救助专项(指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2个专项,下同)中安排的购买服务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量的2%。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政府购买乡镇(街道)社工服务项目。省级福彩公益金将结合各地工作绩效情况,对政府购买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适当给予补助。鼓励社会资金支持乡镇(街道)社工服务,推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

八、服务协议

(一)协议双方。服务协议由县民政部门和承接机构两方签订。其中县级民政部门为购买方,承接机构为服务方。

(二)协议内容。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估、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三)协议周期。服务协议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

九、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县民政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社工站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年度实施计划应包含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预算和购买方式、项目内容和进度、服务站点质量和数量标准、绩效评估等内容。

(二)落实购买经费(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社工站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县民政、财政部门具体测算,根据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从本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福彩公益金、财政预算经费中统筹安排,原则上每个站点不少于12万元。省、市两级民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社工站项目进行补助。

(三)实施政府采购(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招投标、公开公示、政府采购等工作,确定承接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副本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开展驻站服务(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承接主体在服务协议签订后的1个月内将驻站社工安排到乡镇(街道),并组织社工开展需求调研,制定服务计划,提供专业服务,做好痕迹资料归档、动态推送、进度简报、经验总结等工作,并按时向市、县民政部门提交月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和末期工作报告。

(五)组织绩效评估(每年11月底完成)。省民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评估。县民政部门每季度、乡镇(街道)民政办每月向上级民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在每年11月底前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统筹全县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的实施。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基层民政工作中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健全基层民政工作机制,充分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者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严禁将不属于乡镇(街道)政府民政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乡镇(街道)政府工作人员直接提供的保密事项、行政行为、管理及服务事项,委托给社会力量。各乡镇(街道)要在2018年9月31日前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的建站责任体系是省厅指导、市州统筹、以县为主。各级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民政部门主管、承接主体主建、民政站所主用的总体思路,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统筹推进。各乡镇(街道)要尽快建立健全民政服务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和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

1、县级民政部门职责。主管本区域内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实施,具体职责为:

①制定全县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实施方案,对社工站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人员招聘方案进行备案管理,每季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每半年向市民政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每年11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提交绩效自评报告。(责任股室: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②加强与组织、人社、教育、编办等部门工作协调,争取支持,落实配套优惠政策,保障从业人员待遇。(责任股室:办公室(政工股))

③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将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县本级政府购买乡镇(街道)社工站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股室:规划财务股)

④指导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专项经费、福彩公益金、财政资金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本区域内乡镇(街道)社工站服务项目实施。(责任科室:社会救助股、规划财务股)

⑤指导乡镇(街道)社工站开展社会救助领域、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领域、城乡社区建设领域、其他民政领域(主要指养老服务、优抚对象关爱、防灾减灾等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进行指导。(责任股室:社会救助股、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基层xxx和社区建设股、优抚股、救灾股)

⑥加强对全县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责任单位:纪检组)

3、乡镇(街道)职责。

①负责提供与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办公和服务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和服务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生活便利。

②负责社工站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把社工站安全生产纳入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范畴,加强日常管理,确保社工站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

4、承接主体职责。

①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经验等相关信息;

②按照服务协议设立服务站点,组织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月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和末期工作报告),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③加强社工站工作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人员安全。

(三)严格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时按质完成社工站点设立任务,加强对社工站点和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定退出机制和应急预案。一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民政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二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服务项目资金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开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承接主体要针对乡镇(街道)社工站服务项目资金设立独立会计账目,保留原始财务凭证,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工作。要严格落实全省乡镇(街道)社工站服务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补助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省级补助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要加强项目成效监管。要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民政服务工作。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四篇

一、以低保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一)城乡低保减量提标工作全面完成

1、切实抓好城乡低保减量提标准工作。今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减量提标、实现同步小康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制度有效衔接,通过农村低保 “减量提标”,到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扶贫标准、小康标准“三线合一”,达到6200元(1000美元)/人/年,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728元/月/人。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是保障困难群众在2020年实现同步小康的重大政策,面对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高的实际,各县(市、区)克服各种困难、问题,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按照省、州要求圆满完成了2015年低保减量提标工作;基本完成了低保信息系统对象信息数据录入工作,基本实现了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制度“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目前,全州有城乡低保对象万人,比上年减少;城乡低保标准分为2个档次,都匀市、福泉市和都匀经济开发区为一档,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495元/月和2640元/年;荔波县、贵定县、瓮安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龙里县、惠水县、三都县10个县为二档,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440元/月和2580元/年。全州城市、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提高到453元/月/人和2594元/年/人,分别增长和;城低保、农低保月人均补差元、元,分别增长、50%。

2、通过“分类施保”,加大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对“三无”人员、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在校学生、计生家庭和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施保”。在享受补差确定的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城市低保对象增发10%—30%的补助金,农村低保对象增发20%的补助金。目前,低保对象中享受增发补助金的特殊困难对象万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取得成效

1、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按照省、州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了“特困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排查摸底、建档立卡、信息库建设工作,基本摸清了困难群体底数,基本建立了“特困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2、及时出台特困人员政府供养政策。及时拟制并报请州政府出台了《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人员政府供养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5〕59号)文件,全省首家对“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供养政策、供养责任、监管责任进行了规范,对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行了制度性安排。各县市认真落实文件要求,加强供养机构和设施建设、完善供养政策、强化供养责任,有效保障了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目前,全州供养特困人员(五保、三无、孤儿)10072人,其中集中供养对象3935人,集中供养率达39%,集中供养率达比上年同期增长26%。

3、加大敬老院设施和机构建设力度。2015年我州建设敬老院20所(省补助7所、中央彩票公益金补助13所),投资规模、建设床位数量都是历年没有的。今年,州局与州编办共同出台了支持敬老院政策,明确了敬老院性质、编制。全州投入使用43所敬老院32所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法人登记率达74%,有编制人员74个、管理服务人员302人。今年全州获得五星级敬老院4个、四星级2个、三星级3个,分别是上年的400%、100%、75%。

4、大幅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全州集中供养对象提高到3500元/年、分散供养提高到2200元/人,分别是上年的、。

(三)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取得新进展

1、抓好受灾人员救助。针对今年以来洪涝灾害等各自然灾害频发实际,切实抓好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安排、因灾毁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生活。全州共投入自然灾害救助、冬春救助资金9000余万元用于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共救助受灾困难群众万人。同时,全面开展了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截止目前,全州政策性农房保险79万户,实现农房灾害保险全覆盖;己理赔农房609户,兑付保险金215万元。

2、全面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支出1040万元,通过全额资助、部分资助方式,资助万人参加了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出万元,对困难群众8600余人次实施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通过资助参合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得到保障。

3、开展“救急难”。共支出800余万元,实施临时救助5000余人次。各级救助机构排查、甄别求助人员12000人(次),对自愿受助者实施救助7500人(次)。

4、发展志愿服务、慈善事业,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众救助活力。目前,全州有慈善组织117个、志愿服务组织60余个,有党员、青年、巾帼等志愿服务队伍1400余支,注册人员13万余人。这些志愿组织、慈善组织,通过在社区(村)开展“点亮微心愿、情暖千万家”和“德润黔南·邻里守望”等志愿服务活动、“慈善情䁔万家”等慈善活动,社区(村)困难群众的问题、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四)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体制进一步完善

一是“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各县(市、区)充分利用镇(乡、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村)服务站一站式服务厅普遍设立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通过政策上墙、发放明白卡、编写惠民手册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同时,明确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转办、分办流程及办理时限。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认真受理群众的申请,截至目前,全州共求助事项4399件,已全部办结。

二是各县市基本建立了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了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低保信息核对机制,出台了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细化政策。

二、较好完成了州xxx会对全州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工作情况审议和专题询问

一是加大了低保调研、检查、督查工作。上半年,州局领导分别带队开展了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主要成效调研、走访,认真听取州人大代表、县(市)人大对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工作意见、建议,结合联系县市民政工作开展的调研、检查,以及对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资金专项检查,深化了对全州低保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把握。二是配合州xxx会调研组完成了对各县(市、区)城乡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对象认定、资金管理开展专题调研。三是按照州政府安排,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和相关部门一道,共同完成了州人大对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评议和专题询问。

三、正确分析和看待当前工作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养老设施建设、敬老院法人登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等与全年工作要求有差距;目前五保集中供养率最低的县才22%,床位利用率最低的50%,有3个县(市)未落实敬老院机构人员编制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二是部分县(市、区)低保减量过快、过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相适应。省级下达我州今年减量的建议数是万人,但最后减下来,全州减了万人,是省建议数的10倍,全州13个县(市、区),有8个县(市、区)的保障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数比例已低于省部署规划的到2020年占比这个点,把省州部署规划6年的减量计划在一年全部减完,最低的县占比只有。三是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细化完善不够,社会救助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还不高;四是救助设施、机构、队伍建设还需加强,救助能力还需增强;五是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建设还需加强,大救助工作格局尚需建立。

四、以问题为导向,切实抓好当前突出问题整改

一是抓好养老设施建设、敬老院法人登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切实解决与全年工作差距,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五篇

全区社会救助、救灾、救济工作培训班的主要任务是业务培训,按照精简会议的精神,我就20__年全区民政重点工作作以报告,也是与同志们的一次工作交流。我重点讲三个问题:目前民政工作面临的环境、20__年的重点任务和怎样去落实。简单讲就是环境、任务和落实。

一、目前民政工作面临的环境

我用5对矛盾分析和大家探讨民政工作目前的大形势和大环境。

一是,经济领域改革深入推进和社会领域改革相对滞后的矛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领域的改革深入推进,而社会领域改革相对滞后,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而又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比如:企业改革使更多的企业职工变成“社会人”,由此引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大量的涌进城市务工,引发的劳动保障、医疗保障等问题;还有留守儿童、妇女、和空巢老人等“61、38、99”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安全保障问题;还有养老问题,据统计,20__年底我国老龄人口将突破2亿,占总人口的14、9%。这表明我国在未富的情况下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还有孤儿、五保、无着人员等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等等。这些社会问题都与民政工作有关,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处理好这些社会问题。

二是,政府的救助能力与群众期望值不匹配的矛盾。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的发展,群众对政府的期待 越来越高。困难的群众需要政府的救助,并且期望值很高,而政府自身的财力、人力却有限。加之,部分群众对民政政策和工作知之甚少,了解不够,很容易产生误会,引发不满。

三是,民政业务内部和城乡二元结构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一直到1978年设立“xxx民政部”。随后,国家几次大的机构改革,民政部门始终是保留部门,虽然职能有增有减,但“上为党政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宗旨没有变,作为xxx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的职能没有变。

目前,民政工作内部,业务发展不平衡,短腿是养老问题、社会组织管理、殡葬改革。在全国十三次民政会议之后我区养老工作正式启动,去年建成农村幸福养老院53个,两个示范点,邻德日间照料中心已投入使用。社会组织管理现在成为一项重要的民政工作。从国家层面来讲,民政部的民间组织管理局,是人多、钱多、高学历最多的单位。将来社会结构大的框架分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这三大类。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组织将会有一个大的发展态势。今年以来,中办和国办联合发文,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殡葬改革在我区相对滞后,要推进这项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同时,还有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政策不平衡问题。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都在城市、农村有不同的标准。现在,我们只是在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方面实现了城乡一元化。

四是,贯彻上级政策法规、要求与地方实际相结合的矛盾。上面制定政策,下面贯彻落实,但在执行过程中,困难多、矛盾大,民政工作最突出的问题是事多人少,事杂面宽。好多工作上面把包袱甩给地方,而地方财政又无力落实各项配套。还有涉及人事、编制方面的事情,也让地方解决,而决定权在上级,相互推诿扯皮。

五是,民政系统自身作风建设与信息化加速、新媒体发展、公共舆论监督相适应的矛盾。目前,在全区民政系统干部中作风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但最为集中的表现是:一是民政政策宣传不到位;二是政策执行过程中不透明;三是部分干部办事不公,效率低下,揽功推责,优亲厚友等;四是个别干部还存在吃、拿、卡、要等损坏群众利益的行为。

媒体报道了在xxx常务会上的一段话,我念给大家听。克强谈到:有一位副部级官员,村干部为了“讨好”他,一直给他父亲发低保。“这用得着吗?难道副部长级干部没钱供养自己的老子?说白了这就是送人情嘛,这坚决不行!”说到这里,克强重重的拍了一下桌子,“所以一定要把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建立起来,防止暗箱操作,低保金的发放要像划分土地那样,让老百姓监督”。这里,我告诉大家,克强在xxx第二次廉政会议上讲,过去设了好多高压线,但没有通电,现在要给高压线通电。民政的好多政策历来都是高压线。现在,纪检、检察都很关注民政这支队伍,作为查办案件的一个重点。

随着信息化加速,新媒体的发展,舆论的监督。民政工作,民生方面的问题成为媒体的热点,从近两年来看,去年的兰考孤儿烧死事件、周口平坟事件、沈阳敬老院着火事件、贵州流浪儿童在垃圾桶死亡等事件,这些事件都和民政有关,民政工作处于前所未有的高风险状态。这里,我给同志们讲一下,近两年民政干部的一些情况。20__年国家对民生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随后民政部门就城乡低保进行了排查,内部消息,全省排查退出20万人,共处理民政干部200余人。据近期媒体消息,2013年,我省累计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事件235件,处理379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60人。其中周至县116名公职人员骗取低保金问题被查。

以上分析都表明,民政工作比过去任何时候都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作为民政干部,一定要准确把握新时期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环境、新任务、新要求,厘清机遇与挑战,条件与困难,明确工作思路,全力推进落实,才能取得新的、更大的工作成绩。

全国十三次民政会议和省、市民政会议之后,我们认真分析研判,提出建设数字、保障、阳光、文化民政的工作思路,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认同。

保障民政是民政工作的根本职责。全国第十三次民政会议对民政职能有了新的的定位,对新形势下加强民政工作提出了“一统四分”的新概括:“一统”就是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四分”就是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努力发挥民政的保底作用,成为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担当者;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努力发挥民政的基础作用,成为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积极促进者;在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努力发挥民政的支持作用,成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有力支持者;在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方面,努力发挥民政的支撑作用,成为基本社会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建设阳光民政的核心是事权下移,信息公开,让群众监督群众,让群众监督干部。我们已制定了改进作风建设阳光民政的十项措施,把各类民政救助的审核权交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把评议说话权交给群众,扩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群众监督。

建设文化民政首先要弘扬民族文化,要做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大力弘扬扶弱助残、扶贫帮困的“善”文化,爱亲敬老、孝敬父母的“孝”文化和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义”文化。还要提炼和铸造我们民族人特有的文化。要大力弘扬民政干部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的“拓荒者”精神和刚正不阿、公平正义的“包公”精神。

二、20__年民政工作重点任务

20__年全区民政工作要点已下发,我们要围绕建设数字、保障、阳光、文化民政这一目标,集中抓好八项重点工作。

一是,以提升能力建设为重点,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以深入贯彻<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十二五”专项规划为抓手,积极完善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联动机制,提升减灾救灾工作整体合力。积极争取灾后重建、冬春救助等各类救灾资金,切实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等工作。不断加强灾害信息化队伍建设,提升灾情上报水平。规范受灾人员救助标准,健全救灾工作机制。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1个。2月份进行一次救灾资金及救灾物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全区通报。安排做好汛期值班值守工作并督促检查值班情况,积极应对突发灾害。

五是,以规范、创新、服务为着力点,进一步探索社会组织管理的路径。制定社会组织登记、年检工作程序指南,实现登记、年检规范化管理。做好“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开展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清理规范工作。搭建社会组织综合评估工作平台。开展调研并筹划组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规范社会组织档案管理。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践探索,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六是,以双拥模范城复验为统揽,做好优抚安置工作。认真巩固全省双拥模范区成果,推进双拥文化建设和社会化双拥。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及时足额发放各类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完成239座零散烈士墓的迁建任务,完成烈士陵园修缮尾留工程。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技能培训报名和地方经济补助的发放工作。进一步加大安置遗留问题解决力度,积极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策。

七是,以服务大局、服务群众为落脚点,提高社会事务管理水平。根据省上统一安排,积极做好调整乡镇和行政村工作。增强区划地名管理服务效能,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加强地名文化建设。规范婚姻、收养登记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在照金、瑶曲、庙湾三镇设立婚姻登记处,开展登记预约服务,进一步方便群众。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基本消除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完成2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

八是,以民生项目建设为支撑,更好的服务大局。围绕国家民生领域的各类规划,积极争取各类基本社会服务项目,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策划、包装和建设,使更多的民生项目落户我区。年内争取各类国家资金5000万元。

三、紧抓“三个抓手”,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我们要紧抓“理念引领、机制保障、措施落实”三个抓手,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理念引领,理念引领就是强化建设数字、保障、阳光、文化民政的理念。创新学习方式,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率。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广大群众对民政政策的知晓率。加强机关文化建设,用文化引领人,教育人。

机制保障,除了机关制度进一步健全之外,各项民政业务的运行机制也要不断地完善。健全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救灾救济、社区建设、养老体系建设以及专项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合理的划分事权,给乡镇(街道)进一步下放事权。今年把婚姻登记权给照金、庙湾、瑶曲三个镇下放。

措施落实,要突出各项政策、工作任务落实的督促检查,结果要通报,违规、违纪要责任倒查。同时要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群众、舆论媒体的监督。

借此机会,我对民政干部提几点要求:

学习政策,宣传政策。从国家政策法规到地方制度,民政政策不计其数,这就要求民政干部一定要加强政策的学习,同时加大政策的宣传。

公正、公平,公开、阳光。作为民政干部一定要作“包公”,公正、公平做事,还要公开、阳光,让老百姓知情。

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就乡镇、民政部门,不同层面的领导和干部来讲,明确职责分工,实行责任追究制。

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民政干部面对的是困难群众,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同志们,民政、民政,就是为民之政。目前,民政工作比过去任何时候都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我们民政人,一定要牢记使命,恪守职责,以爱民之心,为民之行,为民解困,为民服务。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六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次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与全区民政工作会议一并召开,充分体现了自治区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高度重视。下面,我就贯彻落实白向群副主席讲话精神和xxx45号文件精神,结合兰恩华厅长所做的工作部署,讲几点意见:

一、 认真总结,充分肯定社会救助工作取得的成绩

(一)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标准确定、按标施保、规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等内容;去年,xxx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我厅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先进省市经验的基础上,代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草拟了《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xxx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明确地方政府责任、资格条件、对象认定、申请审批程序、民主评议、公开公示、资金发放、工作经费、能力建设等方面完善了低保制度,为今后全区城乡低保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二是自治区政府先后下发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范了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管理和审核审批等有关程序。三是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了《自治区城乡低保绩效评价办法》,明确了日常监管、年终考核评价和以奖代补办法。

(二)机制建设进一步创新。一是研究制定了以居民人均收入、基本生活支出和恩格尔系数相结合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测算办法和动态调整机制,提升了低保标准制定与调整的科学性。二是全面建立了低保补助水平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两年来,自治区按照“物价连续上涨3个月发放物价补贴”的原则,建立并多次启动联动机制,为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近10亿元。三是探索建立了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目前,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赤峰市的部分旗县通过加密优盘提交相关部门分别查询房产、社保、车辆等信息,提高了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为下一步这一机制由人工审核变为信息化比对机制的全面建立奠定了基础。四是积极推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高了医疗救助的实效性和救助水平。目前全区有62个旗县(市、区)开展了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其中包头市、兴安盟、通辽市等地实现了全覆盖。五是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建立了社会救助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奖励机制,在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财政状况、救助人数的基础上,加大绩效考核因素,使资金分配更好发挥激励作用。六是在财政、编办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目前全区564所供养机构已有232所完成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七是探索建立了联审、评审机制。如包头市的“三级联审”和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的“听证会评议”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有效促进了低保制度的公开公正。

(三)资金投入进一步增长。20xx年,中央补助我区城乡低保资金亿元,同比增长,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亿元,同比增长;中央补助我区医疗救助资金亿元,同比增长,自治区本级安排5000万元;自治区本级安排五保供养资金9005万元,同比增长;自治区本级财政连续两年安排临时救助资金4000万元,安排物价补贴资金亿元,同比增长,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五)救助效果进一步显现。截至20xx年底,全区共有城乡低保、农村牧区五保等经常性生活救助对象万人,约占全区总人口的。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38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325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8%和16%,位列全国第7位和第5位;农村牧区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2583元,年人均补助1842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7%和21%,均位列全国第7位;农村牧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4858元、分散供养标准2823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0%和18%,位列全国第10位和第14位。全区共实施医疗救助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亿元,分别比上年增加万人次和2600万元,困难群众看病难得到缓解;共实施临时救助万户,支出救助资金万元,户均708元,较好地发挥了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

上述成绩的取得,离不开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离不开民政部的大力支持,离不开自治区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离不开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救助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在此,我代表自治区民政厅,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向锐意进取、全力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的各位领导和社会救助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当前我区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足。一是法规政策体系不够健全完善,社会救助项目的立法层次还停留在条例、办法、决定和通知的水平上。目前,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社会救助法,与之相配套的单项救助法律也相对缺乏,完备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尚未形成。这使得社会救助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存在随意性、不规范性和政策不连续等弊端。二是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不足,特别是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资金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社会救助资金大多数依靠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地方财政投入少,甚至按比例配套的资金都难以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也较少或难以落实到位。三是救助对象家庭收入难以核查。核查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主要通过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和邻居取证的方式展开。在无法查询金融机构存款、证券信息以及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无法通过税收、公积金、社会保险缴纳等来核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情况下,目前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只能说是“估算”而不是严格意义的核算,这也是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的根源所在。四是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薄弱。有的基层机构至今没有专职人员,没有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业务培训跟不上,人员业务不精,影响了政策执行的精确度;加之人员调动频繁,救助工作联系脱节,也影响了救助政策的执行到位,难以支撑社会救助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五是基层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意识弱,同时缺乏激励机制,工作的积极性和办事效率不高。对此,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调研和分析,找出问题的成困和解决办法,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推动社会救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今后三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攻坚时期,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社会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区第二十次民政会议和自治区近期将出台的贯彻xxx45号文件《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动创新创制,努力形成“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到位、衔接配套、保障有力”的社会救助格局。到20xx年,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救助指标;到,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倍增目标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要求。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救助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贯彻xxx《意见》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着力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

去年9月,xxx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印发贯彻落实xxx45号文件《实施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城乡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工作保障、能力建设和组织领导将提出明确要求。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完善政策规定。要对照xxx《意见》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梳理本地区低保相关政策规定,查找存在的漏洞和不足,结合当地实际,加紧制定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近亲属申请登记备案、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工作绩效评估、基层机构建设和工作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保障及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使低保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二是落实管理责任。xxx《意见》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在低保管理各个环节中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同时也明确了低保申请人的责任。各地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将相关主体的责任分解到低保工作流程中,落实到人,做到责任与权力对等、权力与义务对等。三是提升核查手段。在城市,要创新核查手段,积极借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地做法,加快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并将核对机制引入审核审批流程,将核对结果作为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在农村牧区,要全面推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特别是收入状况核查的做法,并依据当地低保标准,把核查结果作为低保准入的首要条件,不能仅靠评定确定对象,解决农村牧区低保标准“虚无化”问题。同时还要坚决纠正个别地方不经家庭收入核查将一些特殊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的做法。四是加强动态管理。“定期报告”、“分类核查”是xxx《意见》对动态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动态管理办法,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要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变化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认真排查各类困难群众的生活情况,做到应保尽保,不留空白。要严格“定期报告”制度,在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分类分批进行复核,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和增发手续,真正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科学制定供养标准,有效落实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政策

供养标准制定是五保供养政策的核心,资金保障是落实供养政策的重要因素。各地要按照xxx《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确定的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刚性要求,结合自治区下达的最低供养标准和居民人均收入增长不低于12%的增幅,研究量化法定供养标准,足额安排供养资金,推动五保供养政策的全面落实。一要落实刚性要求。要根据当地农牧民人均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并考虑医疗、交通、教育等因素,合理确定供养标准。二要减少区域差异。要逐步统一供养标准的层级,积极推广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等地以盟市为单位确定五保供养标准的做法,逐步实现自治区按区域划定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并加快建立供养标准动态调整和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牧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及时调整供养标准。三要推动资金落实。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认真落实中办发[]21号文件精神,尽快理顺五保供养资金渠道。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补助供养资金的比例和额度安排本级财政五保供养资金,尽量减轻旗县级财政压力。要借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等地盟市级财政对五保供养经费实行专项补助的做法,加快建立和完善五保供养资金专项保障机制,保障供养对象能够及时、足额领到供养资金。四要加强机构建设。要明确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功能定位、资金投入和项目安排。今年项目建设重点是撤并远、散、小敬老院,新建中心或区域型敬老院,全面落实自治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为不断满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创造条件。五要加强机构管理。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加快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安排运转经费、配足管理服务人员,力争在年底前,将现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完成70%以上。去年自治区评定了11家3星级和19家2星级供养服务机构,并给予了表彰奖励。对照民政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和自治区修订后的《评定办法》,查找不足,推广包头市达茂旗、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赤峰市林西县、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等地敬老院在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方面的做法,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为申报国家级模范供养服务机构做准备。

(三)加强统筹衔接,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推动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一是按照自治区政府确定的标准资助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参合参保,确保其能够平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全面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目前,全区已有62个旗县(市、区)开展了“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其余的旗县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软件安装和运行工作,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全覆盖。三是继续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培育典型,形成模式,逐步推广。四是推动医疗救助城乡统筹、地区统筹。要按照民政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逐步实现两项制度在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水平、操作程序等方面的统一,统筹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逐步缩小医疗救助城乡差别。五是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机制。今年自治区将建立大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并通过和慈善衔接,切实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负担。各地要选择慈善基础好的旗县(市、区)积极开展试点,制定相关衔接政策,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的信息对接工作,及时掌握重特大疾病患者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慈善医疗救助工作。六是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各地要继续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加大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缓解贫困群众就医压力。自治区将依据各地医疗救助资金地方匹配比例、资助参合参保人数、住院救助人数、门诊救助人数、重特大疾病救助情况、救助资金支出和结余情况等因素,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当年资金结余率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要不断提高救助封顶线和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力争年底达到55%,“十二五”末超过70%。

(四)完善制度设计,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是解决人民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和支出型贫困的有效举措,各地要在全面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一是完善功能定位。要从困难群众的实际救助需求和社会救助保基本的原则出发,将临时救助功能定位在基本生活救助和社会救助体系兜底保障上,突出救急、救难的制度特点,发挥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作用,消除现行政策在救助中的空白点。二是明确对象范围。要弥补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不足,逐步将对象范围设定在支出型贫困家庭(如单亲供养子女上学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急难型贫困家庭(如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致贫家庭)和贫困新居民家庭(如生态移民家庭)。三是明确救助标准。要从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出发,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四是规范审批程序。在借鉴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的基础上,突出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制度特点,进一步优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探索建立常规审批与后置审批相结合的审批模式以及苏木乡镇(街道)、旗县(市、区)多级审批相结合的分层审批模式。五是落实救助资金。继续坚持地方政府负责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资金需求测算,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力度。自治区在分配本级临时救助资金时,将统筹考虑盟市、旗县两级财政安排情况和救助情况。

三、强化措施,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对社会救助提出的明确要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多措并举,切实加大社会救助工作保障措施的力度。

(一) 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基层工作基础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七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xxx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xxx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八篇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和扶持工作,推进我社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救助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大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不断完善社区社会救助体系,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建立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各类专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相互配套,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综合救助水平,为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社区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三、社会救助范围和原则

(一)救助范围

基本救助对象为社区特困生活群体。

(二)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发动社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

2、坚持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又要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帮助低保家庭尽早摆脱贫困。

3、坚持统一实施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开展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政策救助。

四、社会救助项目

(一)专项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按照有关城镇居民低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城镇特困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做到申报,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改善低保人员生活状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医疗救助。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政策;为特困低保户免费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缓解低保对象的医疗困难。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九篇

同志们:

早上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的全县低保工作会议,是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xxxx年我县的低保工作情况和部署xxxx年我县的低保工作。出席今天会议的有:分管民政工作的xxx副县长,县民政局xxx局长、xx书记;参加会议的.有:各镇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民政工作的社会事务办主任或副主任,县直机关、驻遂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

会议议程有三项:一是xxx局长总结去年低保工作情况和部署今年的低保工作;二是xx组长就如何用好低保资金做讲话;三是xxx副县长作讲话和指示。今天会议时间不长,但内容很重要,希望同志们要集中精神认真听,切实领会好会议精神。

现在会议进行第一项,请xx局长总结去年的低保工作和部署今年的低保工作(大家鼓掌欢迎);

会议进行第二项,请xx组长对如何用好低保资金做讲话(大家鼓掌欢迎);

会议进行第三项,请xx副县长作讲话和指示(大家鼓掌欢迎)。

同志们,今天会议的三项议程已经进行完毕了,刚才,x局长简要总结了去年低保工作情况,并对今年的低保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对需要把握的原则、需要采取的措施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讲得非常具体、到位,可操作性很强;xx组长对我县的低保工作给予了肯定,并要求我们要将钱用到点子上,做好低保对象的调查核实,把好“入口出口”两个关,为我们做好低保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特别是xxx副县长的讲话和指示,能够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对做好低保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希望大家认真领会,抓好工作落实,务求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这项工作。

下面,就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问题,我简要强调三点意见:一是领会好会议精神。刚才杨局长也讲到,我们常说的“低保”,就是“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简称,苏副县长常常将它比喻成“乞丐碗中的米”。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虽然并不是什么“可耻”的事情,但却不能形成“以领取低保为荣”的社会风气。各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今天的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好有关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确实做好这项民生实事工作。二是狠抓工作落实。严格按照《xx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认真落实低保对象及其档次,确保低保资金顺利发放到位。三是避免产生矛盾。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将“公开、公平、公正”贯穿于整个工作的全过程,坚决避免由于人为因素出现上访告状,真正做到“雪中送炭”,把好事办好。

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散会。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十篇

社区社会救助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我社区的社会救助工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我们就如何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全面核实,应保尽保。社区的低保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对申报对象实行无条件申请,每一户都入户调查,实行有条件审批,始终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宣传政策,阳光操作。社区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充分利用社区宣传厨窗作为宣传阵地,将低保办法规定的申请、审批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向居民群众公布,做到家喻户晓。落实公益性劳动制度,定期组织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创建、环境整治等公益服务活动。还成立了由社区干部、社区组长、党员群众组成的社会救助工作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做好评议记录,低保对象在申请时和批准后,严格按照市、区低保办法要求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至年底,我社区共有低保对象125户,205人,月发放低保金37140元。

3、程序规范,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我社区坚持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核查调整和注销,实行无条件申请低保,有条件审批低保,有措施退出低保,并做好思想工作,尽可能把工作做好、做实。对于不符合申办低保条件的对象,社区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该保的一个不漏,不该保的“人情保”、“关系保”、“威胁保”坚决不保。

对于一些停发低保的居民,我们做到停低保不停帮助,使一些低保边缘的.家庭低保停发后,根据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帮扶。

4、加强微机管理,完善救助档案。社区十分重视低保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了规范化的低保家庭1户1档,今年将社区的所有低保对象全部录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实行低保信息电脑管理。通过这一系列的人性化的服务,社区的低保工作呈现出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

二、医疗救助工作

1、广泛宣传,认真落实。根据相关文件,社区全面开展医疗救助帮困工作。根据社区里的低保户,特困户认真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困绕他们的医疗问题。

2、拓宽渠道,分类救助。社区的医疗救助工作严格依法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对象提出申请,社区受理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并建立规范的社区医疗救助档案。今天来为社区特困家庭申请大病医疗救助15人,发放救助金额6万余元。

三、其它救助

今年为社区特困家庭大学生申报助学救助人,申报金额1000元,为特困学生申报减免学费近百人;为社区特困人群解决临时救助4户,发放临时救助金3000元。

四、住房保障工作

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要求,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今年来,我社区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住房保障政策方针,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把今年的申报条件张榜公示,使大家做到心中有数,凡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前来申请。

社区在今年10月份对35户申报对象进行了入户调查,核实其收入、住房情况,通过调查了解,最后确定今年新增租赁补贴11户,廉租房13户,截止今年底,我社区享受租赁补贴对象86户,发放保障金额184800元,享受廉租房的有40户。

五、残疾人工作

年初经过摸底调查,完善了社区残疾人基本情况和康复需求的资料,上报了年度报表。

在全国助残日前后大力开展了助残宣传活动。利用发放宣传单和出宣传栏等形式,宣传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在辖区营造了浓厚的扶残助残氛围,今年为三名残疾人申报了腋拐,为一名残疾人申报了盲杖。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任重而道远,今后我们在工作中要本着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学习,努力工作,把为民解困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使我社区的社会救助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十一篇

各位领导: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法规政策,为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做出了积极努力,现将民政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巩固完善。

我县认真贯彻落实《xxx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005年,共发放低保金84万元。今年截止5月我县共纳入547户,1461人,其中在职职工5人、离岗人员41人、离退休人员16人、失业人员168人、三无人员31人、其他人员1200人,人均补差额53元,1--4月累积发放低保金万元。在城市低保工作运行中,重点落实了三项措施:一是加强对《xxx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新疆的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宣传;二是逐步规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审、审批及低保金发放程序。各乡(镇)、各社区居委会成立了评审委员会,建立了评审例会制度,详细记录评审记录和填写评审呈报表;乡(镇)、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对已保人员进行普查,随时掌握低保人员情况,县低保办公室进行抽查,掌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增减及生活变化情况,对于经济收入有所好转的,及时变更;对“三无”人员、残疾、年老、体弱等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低保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按照低保金发放程序,每月10日由低保户凭民政局制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在社区居委会、乡镇领取低保金,确保了低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了低保户手中。三是健全、规范低保档案管理。按照自治区《低保档案规范管理方案》要求,规范了档案类型,建立了基础档案、低保金发放档案、各类报表档案、文件资料四类档案。完成了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微机录入,加快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

根据上级民政部门关于完善覆盖城乡的救助体系建设、在有条件的县市推行农村低保的指示精神,民政部门已主动向县领导汇报,在争取县财政和上级专项资金的支持下,开展农村低保工作。

二、以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为重点,逐步规范农牧区救助对象的申报、确认程序,确保特困群众得到有效救助。

1、根据国家民政部、自治区关于自然灾害、灾民救助的文件精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时出台了《关于印发〈***县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县政办[2004]123号),推进了自然灾害救助机制的建立,提高了各部门协调配合、防大灾、抗大灾意识。我局按照自然灾害救助职责,进一步完善了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救灾救济物资储备、救灾款物发放等制度,增强了救灾应急反映能力和救助能力,保证了自然灾害灾民得到了及时救助。2005年,我县先后发生了四次不同程度的洪水灾害,受灾4624户,24120余人。其中:成灾629户,3921人。造成倒房127间,危房166间,洪水冲淹农田8111亩。灾情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万元。面对灾情,我县各级党委、政府全力以赴,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抗灾救灾,县民政局组织人力,进村入户调查,快速上报灾情,及时发放了帐篷、被褥、面粉等物品,转移安置灾民40余人。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为37户因灾倒房危房户给予补助63000元。保证了灾民基本生活和灾后的稳定。

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我县属于灾情多发区。为进一步强化防灾、减灾意识。今春以来,根据气温变化情况,县人民政府及时转发了《自治区关于做好防春洪防倒春寒的紧急通知》,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防洪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抽调了防洪值班车辆。县委书记、县长、分管副县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多次到各乡镇灾情多发区,现场指导防汛工作;民政局坚持汛期值班和灾情信息快报制度,并储备救灾物资帐蓬50顶、被褥100套、棉衣裤100套,与厂家和供应商签定了面粉、煤及其他救灾生活用品的供货合同。尽力把可能发生的灾情损失降到最低。

2、逐步规范对农牧区因灾、因病特困群众的救助。2003年,县政府组织由民政、残联、各乡镇领导参加的调查组,深入乡镇、村组对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人员进行摸底、排查,下发了《关于做好农牧区贫困家庭扶贫帮困工作的通知》,开始实施分级负责、保证重点、分类救助的办法。2005年,按照《关于印发〈***县关于完善城乡贫困群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党发[2005]28号)精神,我局在进一步调查、界定的基础上,将因灾、因病、因残导致家庭丧失劳动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100户,295名特困群众和23名16岁以下的孤儿纳入经常性救助,其他困难群众406户,1353人纳入临时救助。在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过程中,一是规范救助对象审批。按照村民个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二是建立了“三表”、“一证”、“一卡”制度。即《农村经常性救济对象申报、审批表》、《农村经常性救济对象档案表》、《冬令、春荒困难群众救济对象花名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卡》。三是实施分类救助制度。经常性救济对象由民政部门按每人每月15公斤口粮、每户每年3吨煤炭的标准,按季度发放救济款物,另给予部分清油、衣被救助。临时救济对象,由各乡镇、村给予扶贫帮困,民政部门在冬令春荒期间,给予临时性救济。去冬今春以来,共向困难群众发放煤800吨、面粉24吨、被褥50床,棉衣裤160套,鞋170双。救济物资归口管理,由乡镇民政办公室按程序申报、领取,负责发放到户,县民政局适时检查、核实救济款物发放,实行动态管理。

3、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我县各乡镇共有6所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42人,年人均供养标准2373元;分散供养134人,年人均供养标准1800元;敬老院建立了卫生保洁、财务收支、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各敬老院由乡镇民政助理员兼任院长或聘用院长,雇佣临时服务员1名,负责集中供养老人的生活服务管理。2005年,县财政转移支付五保供养经费35万元,由乡镇管理支付。

今年3月1日,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后,迅速印发给县有关领导和乡镇民政助理员,将条例印制成册,发给乡镇领导、村组干部,保证人手一册。并出动宣传车在全县范围进行了宣传。根据新条例所确定的五保供养条件,按照昌州民字[2006]20号通知要求,在近期组织专人逐村逐户调查困难群众的生活情况,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在 9月底前完成对五保户重新审核、审批、发证工作。

根据新政办发[2004]38号《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做好农村五保工作的通知》精神。已争取上级专项资金100万元,对五工台镇、二十里店两个镇的敬老院进行了改、扩建,扩建后五工台镇敬老院占地78亩,建筑面积达 1100平方米,初步具备了中心敬老院的规模。年底前完成各乡镇敬老院归并、整合。

4、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救助。一是组织好节日慰问。 去年“八一”和今年春节期间,县民政局慰问各类优抚对象3323户。慰问品有年画、床单,折合人民币41625元。各乡镇慰问优抚对象106人。慰问品有夏凉被、床单、被套、持历、面粉、清油等,折合人民币7746元。二是解决优抚对象日常生活困难。为43户优抚对象送面粉3850公斤、大米10公斤、清油15公斤、煤21吨;给3户退伍军人送现金500元,将11名退役士兵纳入低保,为10户困难优抚对象减税786元;纳入低保优抚对象8名人,纳入城市解困1人。

5、实施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程。为从根本上解决全县农村特困家庭住房问题,从去年开始,把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程列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计划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全县农村特困户现有危房。为此,我局与各乡镇民政办深入村组调查摸底、逐户审核,截止2005年11月底,全县44户特困家庭的132间危房均已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拍摄了危房照片。今后将采取民政补助一部分,财政补贴一部分,相关部门帮扶一部分的办法,分三年基本消除现有农村危房。

三、实施城乡医疗救助。

成立了县、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业务由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负责。上级民政部门已下拨专项资金41万元,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10万元。

根据上级政策和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县的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民政部门拟定了《***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2005年底,经过普查,首先将包括烈属、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退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五保户、孤儿、经常性救济对象和临时救济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上述特困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交纳部分,民政部门给予了补贴,补贴标准人均35元。目前,已给予补贴992人,34720元。为了方便特困群众就医、买药,设济困医院一所,床位12张。按照州民政局的'要求,制定了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1、在入户调查过程中,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的隐形收入难以调查确定。

2、供养经费由县财政转移支付后,由于五保供养人员的增加,造成供养标准降低。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一是积极争取县财政在今后根据五保户的变动,安排供养经费,保证所有五保户“按标施保”。二是通过集中办院,降低管理成本,更有效的利用供养经费,统一和提高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供养标准。

3、中心敬老院虽已初具规模,但院内基础设施、配套的生活设施还远没有达到新条例要求的标准,为了提供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设施和服务环境,急需加大敬老院建设投入。建设资金仅靠县、乡镇投入确有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支持和帮助。

4、各项救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还缺乏统筹协调的联动机制。

5、基层社会救助专职人员配置不足。虽然建立了县、乡镇救助机构,但都属于兼任,民政内涵的不断延伸和扩展,使基层民政日益繁重的业务量与现行机构、人员、办公条件的不对称的矛盾比较突出。需要建立起县、乡镇、村三级救助工作机构,健全“一口上下”的社会救助运行管理机制,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使各类救助信息准确收集和反馈,便于整合社会救助资源,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的、不同需求的救助,真正实现“应帮尽帮、应救则救”的工作目标。

以上汇报不妥之处,请予以指正。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十二篇

社会救助工作汇报

我县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的社会救助体系,并逐年加以健全和完善。

第一、城乡低保制度逐步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一)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城乡低保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xxx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国发〔〕45号),9月我县出台了《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发[]36号),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推进公开公示、加强动态管理,建立起“个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三榜公示、动态管理、社会发放”的管理运行体制,积极推行“阳光政务”,把好“入口”,疏通“出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县初步建立起城市低保制度,农村低保制度开始全面实施。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把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城乡低保提标列入为群众办实事内容,有效保障了城乡低保政策的落实。截止目前,我县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873户、xx人,发放低保金xx万元,人均补差水平达到元;农村低保对象xx人,发放低保金xx万元,人均补差水平达到145元。

(三)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是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我县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科学制定低保标准,逐年提高社会助标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再次提高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3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120元,实现了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二是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我县成立了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一步加强了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能力。

第二、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得到缓解

近年来,我县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覆盖面逐步扩大,医疗救助水平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20,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县民字[2013]36号),按照“严格救助原则、严格对象界定、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救助办法、灵活救助比例”的办法和“注重大病救助、降低小病救助门槛,倾斜低保边缘群体”的总体思路,着力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将解决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的医疗难作为重点,提高救助比例及封顶线,分层次实施救助。截止目前,农村医疗累计救助4759人次,发放救助金额xx万元,并资助26324名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资助金额万元;城市医疗累计救助xx人次,发放救助资金xx万元,从根本上解决贫困户看病难问题。

第三、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切实实现救急难

为进一步落实好《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9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府厅发[]31号)的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我局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政办发[2008]34号),坚持“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对生活出现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实行临时救助。截止目前,共救助xx人,发放救助金xx万元。

第四、存在的问题

1、经费投入不足不能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资金保障机制和筹措机制不够健全,不能满足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

2、民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没能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同步协调发展创新,工作地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队伍素质、经费投入、工作手段等,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影响了民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制约了民政事业的发展。

第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提高思想认识。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思想认识和具体行动必须与党和政府保持高度的一致,力求宣传政策要详尽,执行政策不走样。

2、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加强村级财务监督,切实增强群众意识。

3、加大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的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坚持督促检查不流于形式,坚持不同时间段有不同的督查形式和内容,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以上是我县救助工作的汇报,如有不足,请提出建议或意见!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十三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xxx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xxx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条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三条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第六十一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六十五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十四篇

情满山乡谱华章

——竹溪县民政工作先进事迹材料

多年来,竹溪县民政局秉承着“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职责,以“想民、为民、帮民、助民”为己任,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认真履行职责,情系黎民百姓,心暖千家万户,把一缕缕阳光洒向社会,使困难家庭有房住,贫困群众得温饱,优抚政策全落实,养老就医有保障,社区服务广覆盖,基层民主受赞扬。把一丝丝温暖送到贫困群众的心坎上,为服务大局、惠及民生做出了积极贡献。唱响了一曲“勤政为民,情满山乡”的民政赞歌。

好班子带出一支好队伍

领导班子是一个单位的核心发动机,班子是否有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是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竹溪县民政局始终把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作为工作的重点,把强化学习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首要任务。局党委每月集中一次学习,在时间上许串不许占,在规范上形成制度,在内容上紧跟形势,在方法上边学习、边研究、边讨论、边解决实际问题,做到了领导班子首先在理念上提升,在思想上升华。

为强化规范管理,该局把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作为重要抓手。紧紧围绕民政工作的热点、焦点问题,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按章办事。为加强各类民政资金管理,该局成立了审计股,配备专人,加强对各类民政资金的跟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开展低保年审工作,彻底清查不符合条件领取低保金现象,在救灾款发放上,加大检查力度,公开公正地把救灾款发放到灾民手中,杜绝工作中吃、拿、卡、要的现象,做到热情服务,让社会群众满意。

县光荣院马盈安被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授予“优秀复员退伍军人”,被市、县授予“敬业奉献道德模范”;县福利院肖玉平被授予全县首届“敬业道德模范”;中峰镇民政所吴志琴被评为全省“百家民政助理员”……正是因为有一个好的班子有效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才使得“创先争优”成为全体同志的共识和自觉行动,充分发挥出每名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局上下形成了一盘棋的良好气氛。

好环境营造一个好氛围

竹溪是个国家级贫困县,之所以各项民政工作能够出经验、出特色、出成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该县建立起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为民政工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主动汇报请示、主动当好参谋、主动做好工作。”为争取县委、县政府对民政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局党委经常给县委、政府领导主动汇报民政工作,使县委、县政府领导了解做好民政工作的重要性,掌握民政工作的发展状况,同时解决民政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县委、县政府始终把民政事业发展纳入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盘子中统筹谋划。每年由县委、政府主持召开一次全县民政工作会,县委书记主持会议,县长作工作报告,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民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年终严格考核兑现。政府有分管民政的副县长,县委、人大、政协均有一名联系民政工作的领导,每年还组织一次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民政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以改进民政工作。每年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至少一次到民政部门进行专题调研,解决具体问题,使民政工作“背靠青山有柴烧”。

三是县直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在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足额预算安排了工作经费及各项配套经费,确保了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人社部门根据民政工作需要及时安排编制机构,确保了民政工作有人干事;组织、宣传、教育、税务、国土、林业等部门,根据民政工作的需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了工作合力,促进了民政事业的发展。

好机制筑牢一个好基础

各项民政政策落实的好坏关键在基层,为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县民政局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县乡体制改革中,全县民政工作机构不减反增。先后设立了副科级单位低保局,并配备设立了相关业务股室;设立了乡镇民政所,乡镇民政干部全部划归县民政局垂直管理;设立了审计股,对民政资金实行专项内审和监督;批准成立了社会组织xxx和老年公寓两个副科级单位,基层民政组织机构得到不断发展壮大和完善;2010年各乡镇民政所新增公益性岗位30个,使每个民政所的人员达到了3—5人,为民政工作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优先保障民政所的经费支出,将办公经费列入了县级财政预算;设立了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了摩托车、电脑、数码相机等办公设施,保证了基层民政工作的正常运转。2010年县委、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溪发[2010]15号)文件,对民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定位,在组织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使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得到全面加强,为民政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好作为创出一番好业绩

“十一五”期间,竹溪县民政局连续在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名列前茅;先后荣获“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先进单位”、“全省双拥模范县”三连冠、“全省民政工作先进县”、“全省福星工程建设先进县”、“全省救灾救济工作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三连冠、市级最佳文明单位、县级文明系统、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全市基层先进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村务公开顺民意。竹溪县民政局以“双十工程”为载体,以争创全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示范县为契机,在全县305个村普遍建立了村务公开栏或公开墙,村务公开面及公开率达100%,被社会群众称为“满意民政”。

福星工程暖民心。水坪镇黄龙福利院院民杨业华逢人就说“住福利院太好了,安全、舒适、不愁吃穿,我可以安享晚年了!感谢党和政府送给我们的关怀和温暖。”竹溪县民政局在“福星工程”建设上,强化福利院的科学管理,改善基础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基本上实现了五保对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目前,全县3026名农村五保对象已集中供养2308名,集中供养率达到76%。各乡镇农村福利院已成为为民服务的一道靓丽“窗口”,深受群众好评。

社会救助写大爱。多年来,竹溪县民政局以完善城乡低保救助体系为核心,以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与社会慈善事业相衔接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截至目前,全县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达到了30000余人,享受城镇低保对象达到9000余人,其中,城镇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35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60元。

救灾救济显真情。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该县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县、乡、村三级联动的灾害救助应急救援体系,不断加大灾害救助力度,妥善解决灾民生活困难等问题,确保了竹溪县这个“十年九灾”的多灾地区人心稳定、社会安定。为发挥医疗救助效果,竹溪县制定出台了《竹溪县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仅2010年就累计救助4万余人次,发放救助金400余万元。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临时救助制度,为547户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户、困难低保大学生解决临时救助资金、就学救助金60余万元。

双拥创建谱新曲。竹溪县民政局以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为抓手,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形成了浓厚的双拥创建氛围;通过开展“关爱行动”和走访慰问活动,共为532名重点优抚对象解决“三难”补助资金120余万元,将76名生活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了城乡低保救助,有效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基层拥军优属服务组织每年为优抚对象帮工2000多个,做好事1200余件,去年为148户解决生活困难资金13万余元。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政策得到了全面落实。热情的服务态度、扎实的作风,使广大优抚对象把民政部门视为自己的“娘家”。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十五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xxx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xxx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条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三条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十六篇

17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在会议上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对全国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会议要求指导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规范完善基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等,扎实做好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

在今年早些时候举行的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有关情况政策吹风会上,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介绍说,截至20**年11月,全国共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为防止骗保、错保等问题,民政部已会同xxx等部门制定了查询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住房保障等信息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扩大核对信息数据项,同时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加快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凡是申请进入低保的家庭和个人都必须经过审核。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十七篇

为做好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工作,按照要求,并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我县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农村低保。2009年至2011年,我县农村低保对象由30425人增加到34788人,2011年通过核查核实,农村低保对象目前为31430人;人均月补助标准由09年的50元提高到72元,保障线标准由840元提高到1200元;三年累计发放资金万元。

2、城镇低保。2009年,城镇低保对象有10170人,经过每年的全面核查和认定,2011年城镇低保对象为8023人;人均月补差标准由09年的130元提高到不低于160元;最低生活保障线由160元提高到245元;三年累计发放低保金万元。

2009年,制定了县城乡低保工作制度,其中包括:审核制度,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制度,举报与督导制度等。2011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封民字【2011】28号),《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城市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封民字【2011】31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工作管理机制,提高了规范化管理水平。

3、五保供养

2009年至2011年,我县农村五保对象由4034人增加到4109人,其中集中供养人数由349人增加到386人;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600元增加到224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100元增加到1320元;三年累计下拨供养资金万元。目前,全县共有19个乡镇敬老院,为改善敬老院生活设施,确保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2010年民政局筹资53万元为乡镇敬老院安装共安装太阳能24个,配备洗衣机24台,电冰箱24台,衣柜400个,床200张,从而使五保老人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4、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政策。2009年至2011年,共支出万元资金,为全县4万多名低保和五保对象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全民医保。同时积极开展了儿童心脏病、白血病、尿毒症、食道癌、乳腺癌等近30余种重大疾病救助工作,为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困难群众及时实施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共累计身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256名,救助资金万元;救助身患重大疾病的农村困难群众4257名,支出救助资金万元,较好的解决了特困群众的治病困难。

5、自然灾害救助。严格管理和使用救灾款物,合理运用,重点使用。2009年至2011年共下拨救灾款万元,面粉25万公斤,食用油850公斤,棉被4800条,棉衣3800件,被罩2500条,慰问金万元。共救助7万多人次。

二、具体做法和措施

城乡低保工作是我局的一项非常重要工作,为其尽最大努力,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落实各项政策,不断完善手续。

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外,又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城乡低保工作规范运作。

1、每年3月份,对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都要进行一次全面复核,每次检查我县都要抽调工作人员20名,组成5个工作组,每组指定一名副科级干部负责,实行包干责任制度,实行进单位、入乡村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决。特别是2011年,对全县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进行了逐户调查、复核和认定,县局组成25个验收组,各乡镇民政所全力配合,对基层18个乡镇逐村逐户进行入户调查核实。要求每个村必须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进行公示,且要求永久性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撕毁或损坏,否则一律不予审批。并对各乡镇的公示栏进行了一一拍照存档。共查出清退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城乡对象1578户、2119人。其中,因家庭收入变化的1897人;因失地的25人;因参战的2人;关系保88人;因死亡的39人;其他原因的68人;避免万元城乡低保资金流失。每年核查都要投入近5万元的资金,来保证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2、为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准确,防止个别人弄虚作假,骗保、错保现象发生,除按有关政策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外,又采取了多种措施:①对城市低保对象又增加了个人写保证书,单位出具责任承担书,主管领导签字,对象提供连续10个月的水、电费证明,填写居住门牌号码等,以此核算实际消费支出。在社区显要位置长期公示城市低保人员名单,张贴全家人照片;同时,加大入户调查力度,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等责任追究制度。②农村低保实行以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低保对象名单,实行三榜公示定对象。采取了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和“4+2”工作法相结合的办法,并在全市得到认可,市局领导号召各县学习县民政局的做法,并进行了推广。

3、加大入户调查力度,要求乡(镇)政府入户率达到100%。以此剔除因家族势力在评议出的人员中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确保公平公正。

4、在县媒体(广播电视台)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每年审核期间,在县电视台宣传公示城乡低保政策、对象条件、不予批准的情形,使政策逐步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5、设立举报箱、公示举报电话等措施,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6、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xxx456号令)和省、市有关五保供养政策,2011年为全县144名16岁以下的孤儿实行了“吃、穿、住、医、学”的五个方面的救助,共发放救济金万元。为62名二本以上城乡低保家庭大学新生实施了一次性救助,发放助学金万元,帮助困难学子顺利踏入了大学校门。

7、积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重点做好在前预防和灾后重建工作,特别是2009年发生了严重的旱灾和雪灾,全县受灾面积达96万亩,民政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协调慰问开挖黄河引水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十四军一千多名官兵,全力以赴抗旱救灾,帮助灾区疏通沟渠,引水灌溉,有效地控制了灾情,减少了灾害损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11月11日?12日的特大暴风雪造成全县577间房屋受损或倒塌,损坏日光温室1266座,损坏养殖设施1060个。导致23396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4248万元。雪前,我们把住在危房中的五保迁出,并对城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了救助,积极核查上报灾情,救助特困人员,拨发了棉被及大衣,大灾面前没有发生重大事故。

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2010年由于多次普降大雨,给我县的粮食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了重大损失。全县因灾倒塌群众住房680多间,给群众的生活也带来了极大困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干部职工逐乡逐村进行排查,认真确定帮建对象,并积极向上级争取帮建资金111万元。帮助五保、低保户困难群众87户,建房267间,11月底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

尤其在每年开展的“慈善一日捐”活动中,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动员全县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踊跃捐款万元。专门用于低保家庭和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医疗救助。

三、存在问题

㈠、农村低保存在问题

(一)、农村低保存在问题和建议

1、政策需要完善,要具有操作性和约束性。

2、操作方面主要存在于村级,由于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的思想境界高低不一,受家族势力影响,家族大、党员和群众代表多的一般家庭能评上,而家族小的最困难的家庭却评不上。

3、为上访人办低保,为因拆迁、征地者办低保的现象依然存在。“灭火器”和人情保依然难于控制。个别私心比较重的人,特别是在重要部门工作的人,托领导、找关系,要求为其亲戚乃至家属办低保。

(二)、城市低保存在问题

1、由于工作量大,人员少,缺少经费,审核、审批重材料、入户率达不到100%。

2、一些单位不负责任,出具假证明,假材料,个别人靠找关系,托人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有错保现象。

3、城市居民居住分散,周围邻居互不了解实情,调查难度极大。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十八篇

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 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

为推动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规范实施,推动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促进党员干部思想认识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 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成立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从6月20日起至9月30日,在全区开展城乡低保“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活动方案如下:

一、重点任务

(一)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错保”问题和推行“阳光低保”为重点,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开展全面排查,有效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二)以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重点,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完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基层为民服务水平,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社会救助利民便民。

二、具体措施

(一)集中开展“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

1.全面复核低保对象。对全区的困难群众和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集中复核,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在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及动态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政策执行情况,坚决纠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做法。

2.严肃查处“人情保”。以促进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为基础,重点对本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以及媒体曝光的案件进行集中查处;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和媒体披露的问题,做到件件有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媒体披露的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民政部将直接督办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3.有效遏制“错保”。以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为核心,改进经济状况核查手段。在城市低保审核审批中,加强核对机制的运用,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手段;在农村低保审核审批中,进一步明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内容和方法,坚决纠正和杜绝不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纳入低保的做法,有效减少和遏制“错保”发生。鼓励各地改进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切实建立符合当地实情、群众满意认可的低保对象认定政策体系。

4.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披露。集中开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普及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将政策送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在县一级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象动态管理。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制度,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坚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两榜公示,获得救助后要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加快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1.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申请受理的基础上,拓展窗口服务功能,对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敞开求助之门,积极帮助办理或者转介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制定社会救助申请分办、转办流程,规范办理时限,加强结果跟踪,为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绿色通道”。

2.统一规范社会救助窗口服务标准。以方便服务群众为根本点,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统一规范的窗口服务标准,在统一窗口标识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窗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十九篇

让人本思想在民生、民利中发热发光

——民政工作先进事迹材料

XX办事处地处XX市东部,是XX的经济中心和政治中心。街道现辖14个村和社区,辖区面积XX平方公里,总人口XX万人。近年来,XX办事处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服务社会为宗旨,突出以人为本,全面落实救灾救济、城乡低保、大病救助、五保供养及拥军优抚等保障性措施,仅2011年,全年累计发放各类救助物资和资金将达XX多万元,帮扶困难群众XX万人次。切实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了全区的城乡社会救助水平。

党委手中一把尺

如果说经济工作是街道办事处的左翼,那么民生事业就是右翼。左翼为社会发展夯实基础、创造条件,右翼为民生民情把脉问安、落实保障。民政工作作为民生事业的重要一环,肩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

近年来,XX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把民政工作做得好不好,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政绩的一把重要标尺。该街道将民政工作列入党工委、办事处的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常态化管理。每年年初,该街道办都将民政工作作为社会事业一项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当年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街道民政办与区民政局签订《民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和任务;每年年终由上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对街道民政工作进行考核。在日常工作中,形成了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负责,党工委副书记、人大联络处主任协调督办,街道妇联主席主抓的组织领导模式。各级领导在应急救灾、社区建设、换届选举等工作中,通过加强与上级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协调沟通,研究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为民服务条件。

自身建设一棵松

目前,XX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通过强化建设和管理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阵地作用进一步显现。一是办公环境显著改善。在街道办公大楼一楼专臵两间办公室作为民政办公室,并配备了2台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扫描仪、一台数码相机。除了街道妇联主席和民政办主任外,通过“以钱养事”的方式,增加了2名专职工作人员,充实了民政工作队伍;二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信访受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规范群众来信来访记录册、民政对象一览表数据管理,增强了民政管理工作透明度;并将创先争优服务承诺制度、救灾救济实施方案、低保评定程序和医疗救助喷绘上墙,让群众一目了然。三是实行民政事务定期回访检查制度,采用村(社区)自查、街道抽查、走访、入户调查等方法进行回访检查,建立动态信息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困难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仅今年第三季度,在低保专项清查工作xxx核减低保户xx户,其中农村xx户,城镇xx户;四是强化民政队伍建设。通过加强政治理论教育、业务培训、廉政教育和创先争优活动,使民政办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了积极向上,你追我赶的工作氛围。截至目前,没有发生一起行贿受贿、贪污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理解。

群众心里一把火

民政工作在扶贫济困时,发放的不仅是少许的物资和生活费,更是一份对生活的信心和对未来的希望。该镇民政工作人员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深入农户,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倾听民声,从细微处入手,从点滴做起,实实在在为困难群众办好事,真正让群众感受到温暖。

扎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2011年,辖区几次遭遇龙卷风和强降雨的袭击,致使农作物及房屋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农作物受灾面积XX万亩,绝收XX万亩,倒房XX户Xx间,损坏房屋XX户XX间。灾情发生后,民政办陆续下发各社区(村)共计救灾款项XX万,帮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共救助困难群众XX户XX人,帮助7户房屋倒塌群众重建家园,解决了建房资金XX万元,有效的解决了灾民的基本生活,确保了社会的稳定,真正地关心到了群众的疾苦。

积极开展城乡低保及医疗救助工作。XX办事处是XX区(县)的人口大镇,困难群众也多。XX社区XXX是一名下岗工人,XX年,其妻子不幸患癌症去世,本人也患有肝硬化,家庭十分困难。街道民政办知道这个情况后,及时为该户办理了城镇低保,并为其女儿申请办理了大病救助。截至目前,该街道享受城镇低保XX户XX人,共上报大病救助XX人,救助金额Xx万元,临时救助XX户救助金额XX万元,有效解决了特困家庭的燃眉之急。同时,该街道民政办对所辖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即时核定原则,认真做好低保对象家庭情况的重新核实、初审、上报工作。现已核查2011年低保户XX户XX人。 落实农村低保及五保供养工作。民政办按照政策规定,严格申请审批程序,落实农村低保及五保供养工作。今年新增农低保户XX户XX人,到3季度底共有Xx户,XX人享受政府对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基本保障,共发放农村低保金及春节补助XX万元 。关心五保户的生活,帮助解决一些存在的实际问题。Xx办事处共有五保户XX人,五保集中供养对象XX人,分散供养对象XX人,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助XX元。“三无人员”基本上实现应保尽保,供养金额按月足额发放。

优抚双拥工作。XX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立足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突出各项优抚政策落实。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时调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按标准按季度准时发放,并全部实行银行直发。今年XX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优抚对象共有XX人,人头费累计资金XX万元,解决了XX户重点优抚对象的住院报销问题,救助资金XX万元。“八一”期间,办事处领导和区、局领导分别对离退休老干部、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进行了走访慰问,并送去油、大米、水果等慰问品,价值xx万元。春节前夕,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对Xx名低保特困户、残疾人特困户及13名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了走访慰问并送去了慰问金XX万元。

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办事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式启动,xx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整个步骤、程序、内容等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日程表,从调查摸底、民主评议、村财任期审计、选民登记、推选新一届村民代表,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确定选举日,组织培训,安排工作人员,选民投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密的部署安排,做到环环相扣,不落一个环节,不掉一项内容,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开展。从而确保了选举工作按时按期顺利完成。

着重化解信访维稳工作。今年,XX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接受群众来访400余次,能给与当面回答的就当面回答,没有政策依据的要给来访者解释清楚,做到有问必答,件件有回音,做到一般矛盾化解在基层,使来访群众满意而归。

残联工作取得显著成效。Xx年,Xx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为因残疾导致家庭贫困的XX户XX人,办理了农村低保;为XX名有机动车的残疾人发放了燃油补贴,累积资金XX元。此外还协调区残联赠送2部轮椅给瘫痪贫困残疾人。10月底,XX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对部分村组贫困残疾人家庭、智障人士走访慰问,XX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大力向广大群众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并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掀起全民关注残疾人、关心残疾人事业的热潮;11月29日,我们组织社区450多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了残疾人就业招聘会,在我民政办的支持、引导下,我们的残疾人朋友积极填报了相关的工作岗位应聘书。

移民后扶工作亦有发展。2011年,xx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落实做好移民后扶工作,特别是增长人口的项目扶持工作,未出现移民遗漏和上访的现象,确保了移民群体稳定。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原迁移民有xx人,后期增长移民有xx人,累计补助资金xx万元。

婚姻登记和殡葬改革工作有序开展,没有发生违法滥葬和乱建公墓现象。实名管理工作顺利推进,积极做好边界管理和辖区内的地名命名、变更手续及村户牌设臵工作,没有发生一起因区划调整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在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支持下,在街道办领导的重视和民政办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民政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先后获得全区民政工作先进单位、民政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殡葬改革工作先进单位、福彩发行工作先进单位等20多项荣誉。未来,xx街道办将继续开拓创新,奋勇前进,以高昂的精神风貌和扎实的工作态度,在xx这片热土上,为民生民乐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二十篇

民政工作以基层社会事务为中心,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服务对象,以社会行政事务和基层民主保障为主要内容,担负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重任。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高度重视,民政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民政领域的违纪违法现象将直接导致党和政府形象受损,对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和执政能力建设均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一、民政工作基本情况

(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能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总体来说可划分为四大方面二十余项工作,一是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方面,主要包括减灾救灾、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五保供养、慈善救助、临时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扶贫移民救助、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等具体业务工作;二是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方面,主要包括优待抚恤、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安臵、双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具体业务工作;三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主要包括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以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四是社会事务管理方面,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行政区划、边界管理、地名管理、殡葬改革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民政资金的发放和拨付程序

按照上述民政工作的职能划分,民政资金包含有救灾资金、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五保供养资金、慈善资金、扶贫移民资金、福彩公益金等专项资金。总体来说,整个民政资金除部分临时救助资金用现金发放外,其余资金均采取银行发放,直接到户的方式进行。即:由民政部门提供需救助对象名单及救助金额明细交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县财政将资金拨往各乡镇财政,由各乡镇财政直接将款项存入需救助对象的银行账户,救助对象直接到银行领取救助资金。

(三)现行民政资金监管体制

一是民政系统内部监督检查,为了加强民政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均定款不定额的对享受民政补助人员的变化情况,以及民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规定管理;是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审批程序是否合理,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拨款凭证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他人代领或村干部代领民政资金现象;是否有挪用、截留、挤占民政资金等问题。二是定期接受省、市、县的专项资金审计。近年来,基本每年均有民政资金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审计,为2013年起的扶贫移民资金的审计,2012年全省的社保资金审计,以及强农惠农资金审计等均将民政资金作为重点进行了审计,并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三是纪检xxx门对民政领域违纪违法事件的查处。

二、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部分乡镇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只停留于上级怎么布臵就怎么安排,未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认为只要干部不拿一分钱,及时不符合规定也算不上什么大问题。有的还认为民政资金管理及使用不出政绩,只求不出问题,不必像抓经济发展和计划生育等工作那样去重视。有的乡镇、村甚至留存救灾资金用于发展公益事业、化解矛盾纠纷或作为临时救助,一些村组干部对民政资金管理规定认识模糊,不按政策办事。

二是政策宣传不到位。民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民政资金发放对象多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了解政策的渠道较为狭窄,而乡镇、村在民政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政策宣传和引导上,因民政工作人员少、部分人员对政策的理解本身又不到位,对数都是在群众信访举报后才面对面宣传政策和做解释工作,导致群众产生误解,好事办砸。

三是基础工作不够到位。由于民政资金救助的对象涉及方方面面,资金大多实行社会化发放,但现阶段家庭收入的多样性、隐蔽性,加之缺乏有效的信息采集手段和明确的法规政策依据,社会救助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难以共享,导致民政救助对象的甄别和核定难度较大。同时救助对象评定中存在不公平、优亲

厚友现象。xxx45号文件颁布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救灾救济对象的评定实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镇办审核、区级审批的三级评议审批制度,但具体在评议环节实施效果不是很理想,存在因村委会成员素质不高、议事不规范、驻村干部没有参加村(居)民委员会会议进行引导等因素,致使评议走过场,出现平均分配,优亲厚友等不公正现象。

四是民政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足。市县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各乡镇民政资金管理发放工作负有指导、审核及监管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很多只是定期入户走访,检查民政资金是否按时发放,对资金发放名单进行核查;在对基层单位的资金核销上,只审核资金发放总额,缺乏对明细的审核,这些都为基层单位虚报冒领民政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整改措施及意见建议。

(一)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培训,在系统内大力推行法制教育,提高民政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巩固思想认识,并通过实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每个干部思想深入筑起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有效预防贪污、截留、挪用民政资金等现象发生。

二是充实基层民政队伍力量。以上栗县为例,全县各乡

镇民政所工作人员均只有3-5名,这3-5名民政工作人员除承担本系统在减灾救灾、低保、五保、优抚、慈善等20余项日常工作之外,还需承担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诸如征地拆迁、驻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事情繁多,就拿农村低保工作来说,根本无法做到对所有低保户每户上户核实,很大程度上职能依靠村委会干部来把关,鉴于村、组干部的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导致了低保这一惠民政策在工作落实上出现一些不公平现象。

(二)加强系统内部监管

目前,基层民政所处于特殊的位臵,其职能是下情上报,申领发放专项资金,但实际工作中,对于上级民政局拨付的资金,乡镇管不着,而从事的发放资金的工作人员,上级民政局管不着,在这种情况下,赋予了基层民政所较大的管理权限,怎样分配这些资金,基层民政局具有很强的独立性,难免会出现我行我素、随意支配资金现象。因此,应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基层民政工作运行制度,包括紧急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五保供养、城乡低保、伤残救助等多项工作运行程序,便于操作的工作实绩考评办法和工作激励机制,确保民政工作规范高效,有章可循。要经常深入基层查看灾情,了解民生,切实发挥民政为民服务的职能作用,帮助弱势群体排忧解难,自觉地对民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对五保、低保、被抚恤等人员进行走访,掌握其生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二十一篇

社会救助工作调查报告

根据市xxx会20**年工作要点安排,4月6日至12日,市xxx会组成调查组,由常委会副主任罗金昌带领,深入XX县、XX县、XX县、XX区、XX区,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调查,重点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其它由市民政局主管的专项救助工作情况。调查组在集中学习相关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基础上,听取了所到县区工作汇报,实地查看了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市救助站和12个福利院建设管理情况,召开了市政府组成部门中涉及社会救助专项工作的7个市直单位、10名人大代表、22名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及34名被救助对象代表座谈会,查阅了XX市、XX县、XX县的自查报告,讨论汇综了调查的有关情况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予以了反馈。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城市低保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我市于开始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市城市低保对象大体稳定在9万人左右,累计筹集资金 亿元,支出亿元;资金来源方面,中央和省转移支付占90%以上,市、县两级财政按照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例配套。其中,上级补助亿元、市县两级财政安排1413万元,上级补助亿元、市县两级财政安排1672万元,上级补助亿元、市县两级财政安排1963万元;截止20底,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十堰城区280元/月、武当山特区230元/月、XX县 260元/月、XX县240元/月、XX县240元/月、XX县200元/月、XX县240元/月、XX市210元/月;在低保金的管理和发放方面,建立了分类施保、临时物价补贴、补助金银行代发、补助标准自然增长等机制,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二)农村低保达到低标准、广覆盖。我市农村低保工作起步于。全市农村低保人口逐步扩面至万人,累计筹集资金亿元,支出亿元;资金来源方面,省政府规定为“省与地方按5:1比例筹措落实资金”。实际执行中为,20上级补助6381万元、市县两级财政安排617万元, 20上级补助亿元、市县两级财政安排778万元,年上级补助亿元,市县两级财政安排1852万元;农村低保实行的是低水平的适当救助,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基本为人均800元/年,救助资金按季度发放。

(三)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不断提高。全市现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9103人,其中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15221人,集中供养率达到。全市现有农村中心福利院174所,床位15349张;资金来源方面,主要是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补助、地方财政安排、福利院创收等,累计筹措资金亿元,其中年2653万元,年4412万元,2010年4855万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省政府统一确定,集中供养对象和分散供养对象财政补助标准不断提高,分别为2008年年人均1500元和 1000元,2009年提高至年人均1800元和1300元,还将提高至年人均2100元和1600元。

(四)各类专项救助工作全面有序开展。全市累计筹措城乡特困医疗救助资金亿元,支出8982万元,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保参合66万人次,实施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 万人次,城区救助封顶线已由初始年份的3000元提高到8000元;全市累计筹措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亿元,对万人次的灾民实施了生活和医疗救济,恢复倒塌房屋38570间,实施危房改造工程3942户;为了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突发性、暂时性困难,全市累计筹措发放临时救助资金842万元,累计救助13430人次,发挥了临时救助制度救急救难的重要补充作用;坚持“文明救助、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有效救助万人次。加大了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力度,累计救助流浪未成年人3894人次,市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救助站)项目正在建设中。

二、工作成效

近年来,在中央、省不断加大投入,市、县、乡积极努力作用下,全市各项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完善,救助经费投入明显增加,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初步搭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助医、助残、助学、助困、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配套,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等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基本建立,社会帮扶的制度、机制正逐步破题。

(一)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社会救助工作,不断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

一是各级政府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将“纳入城乡低保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扩建市郊9所农村中心福利院”分别列入2008年、 2010年政府“十件实事”,主要领导亲自抓,专题研究部署,责任分解落实,确保了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县市区也将社会救助工作作为政府基础性工作抓在手中,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如XX县水坪镇中心福利院、XX县宝丰镇中心福利院,已建设成为环境优美、设施齐备、院务管理规范、院民生活安逸的“福星工程”,为入住五保老人安度晚年提供了保障。二是市、县财政不断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投入力度。我市城区城市低保连续提标,由2008年初的220元/月提高至2010年的280元/月。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标准由50元/月提高至目前的62元/月。坚持每年从市本级留用的福彩公益金按照10%的比例安排城市特困医疗救助资金,并适时提高了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取消了病种限制。目前,最高限额由3000元普遍提高到5000元以上,市城区达到8000元。救助比例由30%提高至35%以上,市城区达到40%。加快了基础设施和救助服务场所建设,位于天津路的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正在紧锣密鼓地建设中。

(二)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管理机制基本建立。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在认真执行相关条例政策前提下,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不断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和管理机制建设,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关于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关于规范城乡贫困群众大病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XX市市级城乡贫困群众临时〈特别〉救助制度》、《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制度文件,逐步建立和规范社会救助各项工作。二是严格审批程序。对申请城市低保的对象,按照社区、街办、县级民政部门“三级审定”和社区、县级民政部门“两次公示”的程序进行,通过“入户调查、收入核实、民主评议”三个环节进行把关;对申请农村低保的困难群众实行“村评乡审县定制”,都要经过村里评议通过后返回到乡镇并公示,乡镇严格审查核实后报县审批,县级再次公示后,无异议的,发证发折;对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操作。对分散供养对象,发证到人,与监护人签订监护责任书,落实责任。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将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基础上,通过建立限期保障制度、公益劳动制度、优先就业培训制度、低保对象常年公示制度,采取抽查制、举报制、电脑核准、入户调查等办法,加强对城乡低保的监管。如XX区自2008年以来,通过核查家庭收入,共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812户1885人,降低补助538户1345人,提高补助487户1217人。近日,市监察局、市民政局也将在全市集中组织开展对城乡低保对象专项清理的活动,维护低保政策在落实中的公开透明和公平正义。

(三)社会救助工作部门协作配合,社会救助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我市各级民政、财政、人社、卫生、教育、房管、司法、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在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民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实现了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建立了金融单位社会化发放制度,形成了“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补助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的发放模式,实行低保对象专户专折,银行免收入户费,资金直达低保对象个人账户,提高了兑付实效,城市低保对象按月领取,农村低保对象按季度领取,全市社会化发放率达 100℅,确保了低保资金运行和发放稳定。二是搭建便民服务平台。如XX县于2009年投入资金50余万元建成的低保救助服务大厅,办理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精简退职人员救助等政策的宣传、咨询,以及各种救助对象的审批、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等工作。通过实行“敞开式办公、一厅式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办事透明度,为困难群众提供了便利。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的社会救助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取得了一定成效,不同的专项救助工作在全省市州中名列前茅,为救助对象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事,对扶贫济困、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总体反映良好。但同时也应看到,在新的形势下,我市的社会救助工作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农村低保补助水平低,辅助救助措施少。

一是与城市低保相比,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较低。目前,我市城市低保对象人月平补助(加上电、气和物价补贴等)达160元,而农村低保对象人月均仅有62 元,差距近3倍,社会救助整体格局上呈现出明显的城“高”乡“低”特点。二是辅助救助措施少。城市救助对象初步形成了以低保救助为主,以医疗、住房、教育、水、电、气等专项救助为辅的救助格局,而农村救助对象获得救助的形式单一,缺乏辅助救助措施。

(二)城乡低保地方配套资金明显不足。

一是城市低保尚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省政府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城市低保资金要按照上年一般预算收入的的比例预算,我市市、县两级财政都是按照的比例配套;同时,根据省民政厅《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城市保障标准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40%”。2010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已上调至750元/月,故城区低保标准应不低于300元,而目前仅为280元。二是农村低保地方配套尚未达到政策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负担,省与地方政府按5:1比例筹措落实资金”。全市地方财政在落实配套资金时,尚未达到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就此次调查的年份看,2008年至2010年,全市共筹措农村低保资金亿元,其中上级补助亿元,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仅有3247万元,占比只有,与政策标准还有较大差距。

(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能力有待提高,XX区、XX区福利院建设资金缺口严重。

一是集中供养率不高。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只有,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部分农村福利院年久失修、设施陈旧、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严重不足,全市尚有部分愿意入院集中供养、但受床位和服务设施限制、难以入院的五保对象,有的地方只能采取将五保对象纳入农村低保一类对象的方式予以保障。二是 “两区”福利院建设资金缺口严重。2010年市、区两级财政加大投入,其中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460万元,作为市政府2010年惠民“十件实事”之一,支持了城区11所福利院的维修改造。但目前部分福利院建设仍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其中,XX区大川、东城开发区、茅塔乡共3所福利院改扩建项目约需资金590 万元,目前尚有290万元资金缺口。XX区新建西沟、方滩、改扩建花果、汉江、城西共5所福利院约需资金680余万元,目前尚有420万元资金缺口。“两区”福利院建设资金缺口共约710万元。

(四)社会救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一是人员紧张。全市乡镇(街道)一级从事民政工作的干部共有231人,其中专职民政干部仅20人,而常年直接救助和服务的城乡救助对象约38万余人,平均每名干部承担着直接服务1500人的工作量。二是社会救助体系运行不够顺畅。除民政部门外,卫生、人社、房管、教育、司法等部门分别负责各专项社会救助工作,各级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也在社会救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救助资源分散,导致工作合力不足,缺乏协调性,尤其是在救助项目安排、救助资金投入等方面缺乏统一安排,缺乏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整体联动,引发重复救助或救助不够的现象,造成救助资源分配不均。三是救助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机制还没完全建立,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评定方法还停留在“以评为主、以算为辅”的阶段,导致被救助对象收入难界定,特别是隐形收入难以核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低保救助制度的公平性和公信力。少数基层工作人员学习、宣传低保政策不够,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到社会救助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亚于第一要务的重要工作。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履行党的根本宗旨出发,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要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切实把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责任制,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足额安排财政预算,要不断创新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救助主体多元化、救助工作制度化、救助行为规范化,覆盖城乡、协调发展的工作体系。

(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城乡统筹,加大地方资金配套力度,不断提高资金的保障能力。一是统筹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积极探索实施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改革,加快推进城乡低保一体化试点工作,将重心和财政投入的重点向农村倾斜,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上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大对城市化进程中特殊人群的救助力度,如,在城区居住但享受的是农村低保待遇、虽属农业户口但因多种原因造成无地可种的失地农民或其他迫切需要享受城市低保的对象,应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尽可能做到同城同标准予以救助。二是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在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的同时,加大地方财政配套力度,强化救助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的刚性支出,尽快达到上级规定的地方配套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全市城乡低保补助年均增长20%,农村低保保障对象达到25万人的目标,最大限度满足救助对象的基本需求。三是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加大宣传力度,出台鼓励政策,挖掘社会资源,拓展资金渠道,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慈善文化,增加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建立以“经常性救助为基础、临时救助为补充,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参与为辅助”的社会救助体系,变单一投入为多元化投入。

(三)加强社会救助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一是加大基层福利院改扩建项目建设力度。按照“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80%的目标,加大市县财政投入,多方筹措资金,有计划、分阶段地新建、改扩建一批福利院,增加床位设置,完善服务设施。市政府要专题研究,帮助XX区、XX区尽早解决福利院建设中710万元的资金缺口问题,将惠民实事办好。二是抓好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升工作。20,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再次上调,分别从年人均1800元和 1300元,提高至年人均2100元和1600元,政府在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市、县财政应承担的提标资金。三是提高服务能力。要发展好福利院院办经济,在现有条件下,无偿划拨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帮助福利院提高自身造血功能。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福利院的建设管理,资助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生产条件,尤其要在“养”字上下功夫,尽最大可能提升院民的幸福指数。

(四)创新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一是密切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主管、协作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运行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构筑救助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救助对象人数、基本情况、享受待遇等基础数据的互认机制,形成整体合力。理顺基层审核管辖权限,实行以“户籍所在地管辖为主、经常居住地管辖为辅”的管辖模式,方便群众就近申请低保。二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民政、人社、银行等部门要建立整体联动机制和信息对比机制,及时掌握被救助对象的情况变化,定期开展低保对象清理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建立引导机制,鼓励被救助对象在条件具备时主动申请退保,形成“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体制,提高救助制度的公平性和公信力。三是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科学运作,确保救助资金安全运行。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二十二篇

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7月21日

民政部发布2003年第24号部令

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

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

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一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

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

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七条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

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二十三篇

街道民政社会救助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我就xx路街道民政社会救助工作向各位领导作以简要汇报,恳请各位领导对我街道民政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xx路街道位于xx区城郊结合部,全街道辖5个行政村、3个社区,总人口5992户、18622人,其中农业人口8140人。有困难群众185户518人。20xx年为362户880人城市低保对象发放保障金万元;为190户572人农村低保对象发放保障金万元;为29户35人五保对象发放供养金万元;为85名城乡医疗对象发放救助金万元;为45名临时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万元。

20xx年,xx路街道民政社会救助工作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以建设“数字、保障、阳光、文化”民政为目标,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制度建设为保证,坚持四个透明(救助政策透明、救助程序透明、救助对象透明、救助资金透明),两个到位(责任到位、监督到位),使我办社会救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xx积极贯彻落实《xxx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国发[20xx]45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xx]42号)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救助政策,利用培训会、印发宣传品、集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策,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一年来,民政办发放民政政策宣传页1万余份。灵活多样的形式、丰富的内容宣传使广大群众对救助政策有了更多的了解。

为了夯实街道办救助工作的审核主体责任,我办建立和健全了民镇救助工作各项制度。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低保家庭分类施保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低保长期公示制度。为了切实做到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我办始终严格执行“三统一、四公开”为主要内容低保审批制度,即统一设置公示栏规格、统一公示格式、统一公示时间,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监督电话,并以入户调查为重点,坚持责任追究制,做到“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调查责任人要“三清楚”即:被调查家庭人口与供养关系清楚、家庭住址与户籍关系清楚、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与经济收入清楚,实行入户调查责任追究制。并在入户调查基础上发挥村(居)救助工作评议组织的作用,实行民主“选穷”。做到“三个不批准”:即未经村(居)评议小组通过的不批、调查员、监督员情况不清未签字的不批、未经公示的不批。

群众生活是否困难,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只有他们所在村(社区)的邻居、群众、干部最清楚。因此,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让村(社区)评议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并将救助对象在村(社区)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是做好救助工作的重要坏节,也是提高救助对象透明度的.关键所在。我们街道办5个村、3个社区都成立了不少于15人的救助工作评议领导小组,村、社区设立了救助工作公示栏,坚持救助对象长期公示,并公示街道办、区民政局、市低保局监督电话。20xx年新增城市低保15户36人,农村低保22户67人;全年清退城市低保112户256人,清退农村低保6户16人;清退五保供养对象5户8人,无一例上访事件发生。

民政救助资金量大面宽,我办实行救助资金“一卡通”发放,资金安全透明。为确保补贴对象录入信息正确无误,我们及时将补贴对象农户编号、姓名和身份证号一并核对正确后,进行勾选,再核对发放户数、人数及金额,最后上报区民政局。

xx成立了“xx民政工作领导小组”,并由镇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日常社会救助工作。各村(居)委会相应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同时镇政府把社会救助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民政办3人,各村、社区有专人负责。目前,街道城乡救助工作已形成了民主评议、动态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一是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二是明确工作责任人,实行低保干部“负责制”,即街道领导干部包村包社区,对参与低保工作的人员,按照“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救助工作责任。

一是积极主动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指导城乡救助工作,做到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三结合”。二是建立健全举报制度,村、社区均在公示栏设立市、区、街道办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负责,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答。

各位领导,同志们,xx路民政办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敢于挑战的“争先”精神,求真务实的“苦干”精神,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继续强化履职能力、工作效率,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发挥好民政工作的职能,为构建文明和谐社会而加倍努力。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二十四篇

社会救助工作总结

一、救灾救济工作

20**年我市范围内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内涝、低温冷冻、风雹、洪涝、病虫等自然灾害,给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据统计,全市农作物受灾面积267058公顷,占播种面积的58%,绝收面积102885公顷,占受灾面积的39%;受灾人口371922人,占农村人口的52%,紧急转移安置灾民498人;倒塌和损坏民房1357间;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805万元。

(一)加强领导,及时部署救灾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救灾工作,在灾情发生后,积极组织民政、农委等有关部门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帮助灾民解决种子、生产资料、资金和恢复重建的困难问题,尽一切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市政府适时召开了全市防汛工作会议,专题部署了防汛备灾工作。市民政局多次下发通知,下派工作组15个40人次,督促各地做好防汛备灾、灾情报告和灾民救济工作,确保了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全市严格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得到省厅的肯定。

(二)严格资金管理,保证灾民基本生活。全市在进行全面救灾款自查的同时,接受了审计、人大等上级有关部门近半年时间的延伸审计和监督检查。针对基层救灾物资管理不规范问题,市局8月份制定出台了《社会捐助款物和救灾物资管理规定》,提高了全市救灾管理工作水平。年初,通过2次调查,制定了全市20**年春夏荒灾民救助方案,采取灾民自救、政府救济、社会帮扶、互助互济等形式,有效开展灾民救济工作。全市发放灾民救助卡万个,实施政府救助万人次,安排救灾款591万元,确保了需救济灾民每人每月30斤口粮。

(三)积极构建灾害紧急救援体系。我市切实加强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在4月份启动了灾情会商制度,并建立了灾情会商的联络体系和会商工作人员库。按照《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内容,重新修订了《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完成《市灾民紧急转移安置预案》、《市敬老院火灾紧急事件处置预案》的起草工作。确保按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积极引导灾民生产自救。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向灾民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群众树立抗灾救灾意识,自救自立,充分发挥救灾主体作用。各县(市)区政府积极协调,统一组织向修路、采矿、运输、建筑、林业生产等周边市场和外地转移劳动力10万余人;并号召灾民进山采集山产品,从事工商副业,发展庭院养殖和畜牧等增加农民收入。

(五)积极推动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积极推进社会捐助工作。在市福彩公益金资助下,由市区民政部门建立了1处示范性“慈善爱心超市”,对市区特困优抚对象和城市低保人员进行救助。目前, 也已经建立慈善超市,其他县的此项工作正在积极运作,可望在每个县(市)区建立1处或多处慈善超市。为配合慈善超市的启动,全市认真开展捐助月活动,共接收捐款万元,物资4万件。此外,由于积极争取,得到省厅3个项目22万元的老区改造资金支持。

二、城市低保工作

截止12月末,全市保障人员78743人,月发放保障金万元,累计发放保障金万元。全市城市低保人均补差达到63元,超过省里要求的人均补助60元的目标。

(一)强化和规范动态管理。继续推进“城市低保规范服务年”活动。今年2月份修订出台《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于4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将保障人员分类动态管理和核查,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手续,确保保障人员有进有出,保障金有升有降。截止年末全市比上年新增保障人员6582人,停发5685人。全市各地实行了微机备案和“一户一档”管理,在媒体上公布了热线电话,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处理 访,没有因工作失误越级上访问题。

(二)严格资金管理。年初,全市落实地方财政低保资金预算540万元。省拨我市4229万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下拨到位。在国家补助资金没有及时拨付的情况下,全市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由地方自筹资金按月垫付发放保障金,做到了足额按时发放,维护了社会稳定。6个县(市)区通过银行、邮政部门全部实现了保障金社会化发放。

(三)切实提高低保水平。按省的有关要求,将提高低保水平工作列入市委“6项利民行动、办好26件实事”实施方案。经过大量的调查测算、汇报争取工作,6个县(市)区均提高了保障标准(目前为 市区150元、 县127元、其他县市120元),平均上调了17%。同时还实行了分类施保,各地对重残、重病、鳏寡孤独、学生和70岁以上老人给予加发10%-20%低保金的.照顾。

(四)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按省统一部署,于5月中旬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摸底工作。据调查,全市低保人员中患大病和常见病人数分别为4203人和15300人,占低保总人数的和20%,因病致贫人数为35180人,占低保总人数的45%。为进一步推进开展城市医疗救助提供了基础数据。抓住出台《保障办法》的契机,还制定落实了保障人员就业、就医、就学、住房、法律援助等内容的救助政策。为鼓励就业,对 市区主动申报就业收入的低保人员实行了为期3个月“低保渐退”制度。

(五)深入开展社会保障试点工作。按试点工作要求,民政部门承担领取失业救济期满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低保,和对无力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本人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工作任务。主管领导和救灾救济科人员都被抽调到市试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任职,在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的同时,利用全市试点动员会的机会,对各县(市)区领导进行低保业务培训。同时配合劳动部门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进行核定,保证了城镇社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积极做好取消农业税试点工作。于4月份抽调人员,参加省厅取消农业税试点县的调研和起草全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多次组织开展对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人口和医疗救助情况调查。据调查,全市有五保人员4247人,其中已保人员为2876人,分别为集中供养696人,分散供养2180人;有农村特困人口44412人。于8月份抽调人员到市税改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任职,在与局有关科室配合制定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医疗救助、村级组织设置等具体意见的同时,还对各地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核。并完成了省厅部署的3篇调查报告和论文撰写任务。近日,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取消农业税涉及的民政工作的紧急通知》,成立督查组,深入督促各地按政策、按时限完成税改有关工作。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二十五篇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xxx第55次、56次、62次常务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各地推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落实的经验做法,部署下一阶段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工作,民政部、财政部决定召开“全国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座谈暨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视频会议”和“全国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经验交流会议”,会议通过民政卫星视频会议系统直播,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xx年9月25日9:00-12:00

20xx年9月26日9:00-11:00

二、会议地点

各地民政局视频会议室。

三、分会场参会人员

(一)25日上午:各地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同志和社会救助相关人员;

(二)26日上午:各地民政局负责同志和社会救助相关人员。

四、会议内容

(一)25日9:00-11:00

1、吉林、北京、江苏、山东、广西、甘肃6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长汇报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经验以及下步工作思路,并观看吉林省社会救助视频片;

2、xxx领导同志作重要讲话;

3、民政部李立国部长主持会议并作简要总结。

(二)25日11:10-12:00

1、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讲话;

2、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讲话;

3、民政部副部长姜力主持会议并作简要总结。

(三)26日上午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表彰;

2、李立国部长作工作汇报;

3、窦玉沛副部长作总结讲话。

五、技术保障

(一)请各地安排技术人员9月24日9:00-16:30进行卫星接收设备调试,9月25日上午8:00和26日上午8:00准时开启视频设备,做好卫星信号接收和技术保障工作。

(二)民政厅信息中心联系人:,电话:,卫星广播技术支持电话:

六、重要要求

(一)请各地民政局协调当地财政局分管社会救助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参会。

(二)请各市、州民政局及时通知所辖县(市、区)民政局做好会议收看和技术保障工作。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xx年9月22日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二十六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xxx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xxx《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原则]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省民政厅统筹本省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市、县级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级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基层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对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八条[社会参与]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xxx、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九条[表彰机制]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定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本条例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成员间按照《婚姻法》具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xxx内服刑的人员;

(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但与其他成员均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四)省民政厅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虽未单独立户,但没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的个人,可视为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按上述规定如实申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一条[标准设定] 每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域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公布一个月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当地具体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其代理人携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书面申报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及定期复核。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具有本省户籍但户籍地不同的,应当向家庭任意成员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较低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授权委托核对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信息化核对所有项目均符合当地规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符合当地规定标准而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提出质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起复核,出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复核报告的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符合当地规定标准而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2名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入户调查核实。根据入户调查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相关材料上报至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民主评议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家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受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委托,由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人员于受理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核查,并反馈调查结果。

(四)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并及时发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通过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救助金额]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从批准之日下月起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分类施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四条[日常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随机进行抽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定义]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称为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调整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范围,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定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七条[救助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和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并享受七项基本丧葬服务免费,其余必要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核销。

第十八条[标准设定]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相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申请审批程序]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条[主动发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终止规定]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供养形式]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和无住房或住房条件较差的特困供养人员。

第二十三条[供养机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完善管理制度,改善供养条件,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可以依据x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二十七篇

情满山乡谱华章

——竹溪县民政工作先进事迹材料

多年来,竹溪县民政局秉承着“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职责,以“想民、为民、帮民、助民”为己任,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认真履行职责,情系黎民百姓,心暖千家万户,把一缕缕阳光洒向社会,使困难家庭有房住,贫困群众得温饱,优抚政策全落实,养老就医有保障,社区服务广覆盖,基层民主受赞扬。把一丝丝温暖送到贫困群众的心坎上,为服务大局、惠及民生做出了积极贡献。唱响了一曲“勤政为民,情满山乡”的民政赞歌。

好班子带出一支好队伍

领导班子是一个单位的核心发动机,班子是否有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是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竹溪县民政局始终把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作为工作的重点,把强化学习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首要任务。局党委每月集中一次学习,在时间上许串不许占,在规范上形成制度,在内容上紧跟形势,在方法上边学习、边研究、边讨论、边解决实际问题,做到了领导班子首先在理念上提升,在思想上升华。

为强化规范管理,该局把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作为重要抓手。紧紧围绕民政工作的热点、焦点问题,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按章办事。为加强各类民政资金管理,该局成立了审计股,配备专人,加强对各类民政资金的跟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开展低保年审工作,彻底清查不符合条件领取低保金现象,在救灾款发放上,加大检查力度,公开公正地把救灾款发放到灾民手中,杜绝工作中吃、拿、卡、要的现象,做到热情服务,让社会群众满意。

县光荣院马盈安被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授予“优秀复员退伍军人”,被市、县授予“敬业奉献道德模范”;县福利院肖玉平被授予全县首届“敬业道德模范”;中峰镇民政所吴志琴被评为全省“百家民政助理员”„„正是因为有一个好的班子有效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才使得“创先争优”成为全体同志的共识和自觉行动,充分发挥出每名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局上下形成了一盘棋的良好气氛。 好环境营造一个好氛围

竹溪是个国家级贫困县,之所以各项民政工作能够出经验、出特色、出成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该县建立起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为民政工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主动汇报请示、主动当好参谋、主动做好工作。”为争取县委、县政府对民政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局党委经常给县委、政府领导主动汇报民政工作,使县委、县政府领导了解做好民政工作的重要性,掌握民政工作的发展状况,同时解决民政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县委、县政府始终把民政事业发展纳入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盘子中统筹谋划。每年由县委、政府主持召开一次全县民政工作会,县委书记主持会议,县长作工作报告,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民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年终严格考核兑现。政府有分管民政的副县长,县委、人大、政协均有一名联系民政工作的领导,每年还组织一次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民政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以改进民政工作。每年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至少一次到民政部门进行专题调研,解决具体问题,使民政工作“背靠青山有柴烧”。

三是县直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在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足额预算安排了工作经费及各项配套经费,确保了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人社部门根据民政工作需要及时安排编制机构,确保了民政工作有人干事;组织、宣传、教育、税务、国土、林业等部门,根据民政工作的需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了工作合力,促进了民政事业的发展。 好机制筑牢一个好基础

各项民政政策落实的好坏关键在基层,为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县民政局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县乡体制改革中,全县民政工作机构不减反增。先后设立了副科级单位低保局,并配备设立了相关业务股室;设立了乡镇民政所,乡镇民政干部全部划归县民政局垂直管理;设立了审计股,对民政资金实行专项内审和监督;批准成立了社会组织xxx和老年公寓两个副科级单位,基层民政组织机构得到不断发展壮大和完善;2010年各乡镇民政所新增公益性岗位30个,使每个民政所的人员达到了3—5人,为民政工作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优先保障民政所的经费支出,将办公经费列入了县级财政预算;设立了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了摩托车、电脑、数码相机等办公设施,保证了基层民政工作的正常运转。2010年县委、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溪发[2010]15号)文件,对民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定位,在组织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使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得到全面加强,为民政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好作为创出一番好业绩

“十一五”期间,竹溪县民政局连续在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名列前茅;先后荣获“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先进单位”、“全省双拥模范县”三连冠、“全省民政工作先进县”、“全省福星工程建设先进县”、“全省救灾救济工作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三连冠、市级最佳文明单位、县级文明系统、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全市基层先进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村务公开顺民意。竹溪县民政局以“双十工程”为载体,以争创全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示范县为契机,在全县305个村普遍建立了村务公开栏或公开墙,村务公开面及公开率达100%,被社会群众称为“满意民政”。

福星工程暖民心。水坪镇黄龙福利院院民杨业华逢人就说“住福利院太好了,安全、舒适、不愁吃穿,我可以安享晚年了!感谢党和政府送给我们的关怀和温暖。”竹溪县民政局在“福星工程”建设上,强化福利院的科学管理,改善基础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基本上实现了五保对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目前,全县3026名农村五保对象已集中供养2308名,集中供养率达到76%。各乡镇农村福利院已成为为民服务的一道靓丽“窗口”,深受群众好评。 社会救助写大爱。多年来,竹溪县民政局以完善城乡低保救助体系为核心,以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与社会慈善事业相衔接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截至目前,全县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达到了30000余人,享受城镇低保对象达到9000余人,其中,城镇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35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60元。

救灾救济显真情。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该县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县、乡、村三级联动的灾害救助应急救援体系,不断加大灾害救助力度,妥善解决灾民生活困难等问题,确保了竹溪县这个“十年九灾”的多灾地区人心稳定、社会安定。为发挥医疗救助效果,竹溪县制定出台了《竹溪县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仅2010年就累计救助4万余人次,发放救助金400余万元。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临时救助制度,为547户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户、困难低保大学生解决临时救助资金、就学救助金60余万元。

双拥创建谱新曲。竹溪县民政局以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为抓手,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形成了浓厚的双拥创建氛围;通过开展“关爱行动”和走访慰问活动,共为532名重点优抚对象解决“三难”补助资金120余万元,将76名生活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了城乡低保救助,有效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基层拥军优属服务组织每年为优抚对象帮工2000多个,做好事1200余件,去年为148户解决生活困难资金13万余元。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政策得到了全面落实。热情的服务态度、扎实的作风,使广大优抚对象把民政部门视为自己的“娘家”。

民政救助政策宣讲稿范文 第二十八篇

社会救助宣传标语集锦

1. 阳光救助暖万家,满意在救助;

2. 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发挥民政社会救助职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

4. 公开救助政策,畅通救助渠道,欢迎各界监督;

5. 公平、公正、公开实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着力打造阳光救助;

6. 做人民群众满意的低保工作,是全县(市)区干部群众的共同责任;

7. 立足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公正公平公开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8. 做好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9. 城乡低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

10. 主动退出低保光荣,故意骗取低保可耻;

11. 规范城乡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2. 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3. 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确保老有所养;

14. 互帮互助,关爱五保老人;

15. 五保政策好,政府来养老;

16. 城乡医疗救助是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惠民政策;

17. 实施医疗救助,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18. 开展医疗救助,造福困难群众;

19. 困难群众看病难,医疗救助来帮忙;

20. 推行医疗救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21. 医疗救助制度坚持好,困难群众健康有保障;

22. 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效果;

23. 加快居民家庭核对机制建设,创新社会救助管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24. 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社会救助申请诚信意识;,

25. 实施分类别、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高社会救助工作准确性;

26. 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杜绝人情保、骗保现象,凡未经收入核对程序,不得审批城乡低保;

27. 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破解社会救助对象认定难题;

28. 临时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29. 临时救助是缓解城乡困难群众阶段性基本生活困难的一项好政策;

30. 突发基本生活困难不要慌,民政临时救助政策帮你忙;

3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xxx《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32.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3.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4.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35.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36.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37.城乡低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38.城乡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时办理低保变更手续;

39.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停发其低保金;

40.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41.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4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43.需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4.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45.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46.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47.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48.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由住房城乡xxx门实施;

49.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50.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51.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52.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53.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54.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55.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56.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对经委托的申请或已救助的家庭,通过户籍、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车船和银行、保险、证券等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57.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58.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59.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责令退回救助资金、物资,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公平,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60.以全面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契机,抓紧补‘短板’、扫‘盲区’,加大投入,健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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